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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公 定、哀爲孔子所立之世,王法初立,由家及國,故詳内略外,内孔子而外魯。魯與夷狄、諸夏同辭,故詳録小國遠夷之君,内而不外。魯無疆鄙,諸侯伐哀者皆不鄙。定初與哀末異文者,時有漸久,文有差等故也。 疏 定四年以後,晉失諸侯,齊復伯,齊争諸侯,内與宋、衛、鄭皆從之。晉、吴不見從國,楚一見從國,吴三國無盟。定世詳于 注 滅中國,四見滅會盟小國。

    元年 《年表》:「周敬王十一年,晉定公三年,齊景公三 注 十九年,宋景公八年,衛靈公二十六年,陳惠公二十五 注 年,蔡昭公十年,鄭獻公五年,曹隱公元年,杞悼公九年,秦哀公二十八年,楚昭王七年,吴王闔廬六年。」

    春,王。 《春秋》多微辭,以其事易明,不待貶絶而可見,故此世不言貶譏。 疏 《魯世家》:「昭公卒於乾侯,魯人共立昭公弟宋,是爲定公。」

    不言正月, 據隱、莊雖三月繫事,以正月謹始。 定無正也。 定即位在六月,正月尚爲昭公餘年,故無正月也。 定之無正,何也? 據禮踰年即位,定既稱元年,是已即位。正月爲即位出,宜如桓終于外、莊有正月。 昭公之終,非正終也; 不如桓公于薨年喪,至正月已殯。昭喪至,猶稱公,未正終也。 疏 禮:即位必于尸柩之前,明有所受。孝子事親,未殯以前以人道,未敢遽死之也;既殯以鬼道,明終始也。昭公喪至猶稱公,與始死同禮。戊辰以下爲定年,是未終此年,故曰非正終。 定之始,非正始也。 正月非定始,始于六月戊辰。 疏 戊辰以前,猶是昭公之年,截六月以下爲年,故非正始。 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 一年二君,兩失之也。禮:先君既殯,新君踰年即位。先君正終于前年十二月晦,後君正始于元年正月朔。昭薨,踰年而喪柩未至,定公當奔喪迎柩,于喪至,行始死之禮。乃拘于踰年即位之禮,聞訃即行即位。既喪至,復行始死之禮,受册于尸柩之前,其是非甚微。《春秋》正喪至始死之禮,以明踰年即位之變,則昭終戊辰,定始于戊辰,故終始皆不正也。 不言即位, 據稱元年,是踰年即位正禮。稱元年,則即位在正月,何以退在六月下? 喪在外也。 喪在外,無所稟承,不可言即位也。定實即位,《春秋》不言者,正其義,以明授受之道。 疏 禮:既殯,受遺册殯宫之前。明年正朔,乃臨朝正即位,改元受賀。昭雖踰年,而喪在外,無所稟承,則當以明年仍爲先君之年,俟喪至殯後,踰年乃即位。以此推之,則先君薨在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本年不能殯,則亦俟再踰年乃即位。終始皆據歲除元朔爲斷,終始之義也。

    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 京師者,成周也,不曰成周者,起其爲尊者所執。月者,執事得義,而于尊所嫌得執,故月以決之也。 疏 言執者,伯討辭。

    此其大夫, 據上言韓不信。 疏 其當爲晉字之誤也。 其曰人,何也? 據執大夫稱人貶,疑幾有罪,從人,衆辭。 微之也。 據人貶之。 何爲微之? 據仲幾不與城功,有罪得執。 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 京師,天子所治,宋不治城,當告天子治之。以大夫執大夫,同類相迕,非以貴治賤之義,《春秋》之所譏也。 不與大夫之伯討也。 《春秋》之義,大夫不憂諸侯。因諸侯失政,不得不假託于大夫,于善事則許之,亦如天子失權,許諸侯也。然許諸侯伯討,而不許大夫伯討,大夫卑也。《春秋》以天子討諸侯,以諸侯討大夫。今以大夫討大夫,既非貴治賤,又不得爲賢治不肖,故不許之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昭、定同言公,所謂一年二君也。公爲生,君稱故,君于子世當稱諡,即位後言昭公是也。喪至言公,是生禮事之。一年二君,名號不正,所謂無正終,無正始也。

    殯, 據戊辰越癸亥五日,諸侯五日而殯。喪至之儀,如始死,故踰年猶以殯言之。 然後即位也。 據宣公未葬,成公踰年即位言正月,是殯後即位之舊典。殯後受册,踰年乃即位臨朝。定實聞訃,即于元年正月。據踰年之禮即位,既喪至,又循舊典受册。《春秋》明變禮,特著其受册之實事,以見正月之無所承。禮:踰年乃即位,殯則未踰年,著其急也。殯後以急可言,正月之急不可言。其曰「殯然後即位」者,因其爲之變而譏之也。 定無正,見無以正也。 戊辰以前,先君未終,則正乃先君之正,非定所有,言殯而定之無正明。 踰年不言即位, 如莊、僖繼弑。 疏 一説踰年,行即位之禮,而定正月不言。 是有故公也; 故公謂繼弑,即所謂有恩于先君。 疏 一説:有猶存也。昭公雖薨,喪未至,與未薨同。有先君,故不言即位。 言即位, 如桓、宣。 疏 戊辰言即位。 是無故公也。 即所謂無恩于先君。 疏 一説:《春秋》存昭公,以定正終也。殯後先公已終,以鬼道事。無者,《春秋》無之,以始定也。所以退即位于戊辰者,將以終昭公,始定公也。 即位,授受之道也。 先君舉國而授之,後君必尸前受册,乃有授受道。 疏 經書即位,但以明授受而已,如後世史文所云某即位是也。故《左傳》敘事,凡新君繼立,皆以即位言之,不據新舊久暫,乃杜氏以爲行禮之名。然則每君只一行禮耶?何以餘年皆不書也?知其誤解矣。 先君無正終,則後君無正始也; 即位以前既截戊辰以後爲定年,是昭無正終;戊辰以前 注 猶是昭年,故定無正始。 先君有正終, 桓弑在外,喪歸,本年爲桓年,是正終。 則後君有正始也。 莊于踰年正月即位,有正始。 戊辰,公即位, 據即位在正月,不日。 謹之也。 著其日,以明終始之斷。 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 乃即位之變例。《春秋》正其終始之際,其義甚微,非詳察之,不見其微旨。 公即位,何以日也? 據書即位,不日。 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 定雖正月即位,既殯,亦行受册之禮,《春秋》因其受册,名爲即位。殯後即位,乃有所承受也。 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何爲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 據喪至,則尸柩之前即可即位,不必至戊辰。 正君乎國, 《公羊》引沈子曰作「定君乎國」,然則「正君乎國」即正棺兩楹間之變文。 然後即位也。 據宣公未葬,成公言即位。 沈子曰: 《公羊》引沈,上有子字。二傳同引沈子説,是二傳同先師。秦以前,家法大同也。 「正棺乎兩楹之間, 周人殯不于兩楹之間,師據孔子殯禮爲説耳。 疏 班固説:「夏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之上何?夏后氏教以忠,忠者厚也,曰:生吾親也,死亦吾親也。主人宜在阼階。殷人教以敬,曰死者將去,又不敢客也。故置之兩楹之間,賓主共夾而敬之。周人教以文,曰死者將去,不可又得,故賓客之。《檀弓》曰:『夏后氏殯于阼階,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 然後即位也。」 殯後可以即位,乃踰年之禮。此正月即位 注 不可;言戊辰即位,託于殯後可以即位。以踰年、殯後二禮相合,故以成公爲比。 内之大事,日。 據君夫人薨葬、大夫卒葬、祭、戎、盟、災皆日。 即位,君之大事也, 據比祭、盟、戎、災尤重。 其不日,何也?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 即位所以正年。言元年,不必言日。 此則其日,何也? 據於喪至後言即位,二君意已明,不必日。 著之也。 不日,意不顯。 何著焉? 問褒貶所在。 踰年 謂喪雖新至,薨已踰年。 即位, 以喪至而論,則未嘗踰年。此因薨期謂之踰年而書即位。 疏 先君殯後,必踰年即位,乃正禮。 厲也。 厲,殺也。傳曰:「始厲樂矣。」禮必踰年,此以喪至計,僅六日耳,以爲殺不及禮,故著日以明之。 於厲之中,又有義焉。 本爲減殺,然減之中又有分别。「大鴻臚眭生説:諸侯踰年即位,乃奔喪。《春秋》之義,未踰年君死,不成 注 以人君禮。言王者未加其禮,諸侯亦不得共其禮,于王者相報也」。 未殯, 以前之日。 雖有天子之命,猶不敢, 實則已殯,猶不出疆,但内事可與。以未殯言者,從本事言之。 況臨諸臣乎? 若未殯,則決不能以即位書。 疏 傳曰:「柩在堂上 注 ,孤無外事。」劉子云:「凡奔喪,近者先聞先還,遠者後還。諸侯未葬,嗣子聞天子崩,不奔喪 注 。王者制禮,緣人心爲之節文,孝子之心,不忍去棺柩,故不使奔也。」著日以明雖踰年,猶必殯後乃即位;未殯,雖踰年,亦不即位。著日有二義。 周人有喪,魯人有喪, 謂同在已殯未葬之時。 周人弔,魯人不弔。 弔謂奔喪。禮:臣奔君之喪。 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 班固云:「天子聞諸侯薨哭之何?慘怛發中,哀痛之至也。使大夫弔之,追遠重終之義也。故《禮·檀弓》曰:『天子哭 注 諸侯,爵弁純衣。』又曰:『遣大夫弔,詞曰:皇天降災,子遭離之。嗚呼哀哉!天王使某弔。』」周使人弔葬歸賵,無譏詞。 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 奔喪,親者也。故邾子來奔喪不譏。小國事大國,如諸侯事天子之儀。 使大夫則不可也。」 内臣如京師,皆譏文。 故周人弔,魯人不弔, 此謂兩有喪,則臣不奔君喪,君子不奪人之親。 以其下成、康爲未久也。 無使人代弔之禮。《尚書·周書》終于《顧命》,以爲周道之盛,成、康未久,猶存古禮。至春秋,則朝守禮廢,魯無朝王之事,故但譏使人而已。 疏 天王崩,魯使大夫,非禮。于此見其義。 君,至尊也, 君,天子。 去父之殯 謂已殯,與外事。 而往弔猶不敢, 傳所謂倍殯是也。《春秋》之例,未葬之前,雖有天子之命,不能倍殯而出。 況未殯而臨諸臣乎? 已殯不從天子命,未殯而臨諸臣 注 ,以至重明至輕也。 疏 班固云:「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臣民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也。何 注 以知不從死後加王也?以上迎子釗不言迎王也。王者既殯而即繼體之位何?緣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可見,則後君繼體矣。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銅瑁』,明爲繼體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書》曰:『王釋冕,反喪服。』吉冕受銅,稱王以接諸侯,明已繼體爲君也;釋冕藏銅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紀事,君統事見矣,而未發號令也。」鄭君説:「《孝經》資于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服問》:『嗣子不得爲天子服。』此則嫌欲速不一于父也。《喪服四制》曰:『門内之治,恩掩義;門外之制,義斷恩。』此言在父則爲父,在君則爲君也。《春秋》莊三十二 注 年,子般卒,時父未葬也。子者,繫于父之稱也。言卒不言葬,未成君,猶繫于父,則當從『門内之治,恩掩義』。禮者在于所處,此何以私廢公,以卑 注 廢尊也?」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葬于墓 注 道南。孔子之爲司寇,溝而合諸墓。」葬稱諡,卒事也。即位可以在葬前,内事可與,特不與外事而已。 疏 事詳《左氏》。殯以喪至,如初喪,葬則不待五月者,喪已踰年也。不言于道南,諱以逐君自旌也。

    九月,大雩。

    雩月, 據月八、九。 雩之正也。 《玉藻》:「至于八月不雨,君不舉。」 秋大雩, 秋者謂七月。秋三月,經凡八、九月雩者言月,七月雩言秋而已,以明八、九雩正,七月雩不正也。 非正也。 據時,未可。 冬大雩,非正也。 傳曰:「冬無爲 注 雩。」 秋大雩,雩之爲非正,何也? 據至于七月不雨,志。 毛澤未盡, 毛,土所生;澤,地之潤。毛未盡,澤未盡,草木猶榮。 人力未竭, 救旱之術未窮。 未可以雩也。 譏時之早。 雩月,雩之正也。月之爲雩之正,何也? 據螽災,甚之乃月也。 其時窮, 過秋則冬,時無可待。 人力盡, 救旱之術窮。 然後雩,雩之正也。何謂其時窮,人力盡?是月不雨,則無及矣; 周八、九月,今六、七月也。至是無雨,則禾麥無獲,冬雖得雨,無補于飢荒也。 是年不艾,則無食矣。 一年不艾,雖國有備,而民甚饑荒,憂民望雨,故必爲之雩。 是謂其時窮、 謂無及。 人力盡也。 謂無食。 雩之必待其時窮、人力盡,何也? 疑旱雩愈見勤雨也。 雩者,爲旱求者也。 劉子云:雩者,哀號祝禱而已。 求者,請也。 據求金。 古之人重請。 據求皆譏也。 何重乎請? 據禱雨舊典,事在爲民。 人之所以爲人者,讓也, 《春秋》弑殺奔逐之禍多起于争,争爲亂階,欲絶亂原,務須明讓。故《春秋》貴讓,善隱公,賢衛武、曹臧、吴札三公子。 疏 人有讓志則禍亂不生。惡利,譏求,重乞。《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爲不多矣!苟爲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是之謂也。 請道去讓也, 請者,不與而求之;讓者,已與而辭之,二者相反。 則是舍其所以爲人也, 争,則大者弑亂,小者忿殺,無以自立。 是以重之。 重之以存人道也。 焉 注 請哉? 據雨非人所主。 請乎應上公。 應,其氏;上公,人鬼之稱也。上公爲人鬼之稱者。許慎《異義》云:「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左氏》云:古者五長生爲上公,鬼爲貴神。 古之神人有應上公者,疏 或云應龍也。《山海經》曰:「大荒東北隅中,有山名凶犁土 注 邱。應龍處南極,殺蚩尤與夸 注 父,不得復上。故下數旱,而爲應龍之狀,乃得 注 大雨也。」按:董子《求雨》篇:春爲大蒼龍,夏爲大赤龍,季夏爲大黄龍,秋爲大白龍,冬爲大黑龍。土龍致雨,蓋本應龍説也。鄭氏《駁異義》云:「今人亦云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 通乎陰陽,君親帥諸大夫道之而以請焉。 雩祭,君與大夫親往禱求,重其事,故必志也。 夫請者, 請于神人,當修誠以見,不能使人。 非可詒託而往也,必親之者也,是以重之。 劉子云:湯時不雨,以六事自責,天乃雨也。請雨爲民也,非自爲也。秋雩因災也,非生事也。傳猶以不月爲譏者,所以申明貴讓之義也。請而猶如此,則餘者可知,所謂「深切著明也」。

    立煬宫。 鄭君説:「煬公,伯禽之子。」煬公之宫,季氏主之。《春秋》譏毀泉臺、在喪大蒐。以逐君立廟自旌,不待貶絶而罪惡見,故不日、月也。 疏 《左傳》以爲「昭公出,季平子禱于煬公,九月立煬宫。」

    立者, 據「攷仲子之宫」,言攷。 不宜立者也。 據立晉言立。煬,先君已祧之廟,非禮而立君廟,其惡與立不正君同。 疏 《魯世家》:煬公,伯禽子。

    冬,十月,隕霜殺菽。 劉子説:「周十月,今八月,于卦爲《觀》,陰氣未至君位而殺,誅罰不由君出,在臣下之象。是時季氏逐昭公,君死于外,定公得立,故見天災以視君也。」月者,記時也。 疏 月者,記月因時乃見異。此不爲例者。

    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 解見僖三十三年。 其曰菽, 據不殺言草。 舉重也。 菽,豆也,當冬乃生,不畏霜殺。今霜殺菽,則凡物皆病矣。菽微物而得重辭者,因其時令也。 疏 班氏云:「元帝永光元年三月,隕霜殺桑。九月二日,隕霜殺稼。」與春秋時定公「隕霜殺菽」同。

    二年 按:定世三傳事實皆同,以近世文明,故應無異説。晉趙陽當從《左》作衛,校者誤改爾。此外無不同者。

    春,王正月。 定世無伯,齊、晉分主中國,吴、楚分主夷狄,天下分裂,《公羊》所謂「諸侯遂亂」。

    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 劉子説:「此皆奢僭 注 過度者也。先是逐昭公,昭公死于外,定公即位,不能誅季氏,又用其邪説,淫于女樂,而退孔子。天戒若曰:去高顯而奢僭者。一曰:門者,號令所由出也,今舍大聖而縱有 注 罪,亡以出號令矣。京房《易傳》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宫。』」劉向治《穀梁春秋》,數其禍福,附以《洪範》。

    其不曰雉門災及兩觀, 何 注 氏云:「雉門、兩觀皆天子之制,門爲其主,觀爲其飾。」 何也? 據殺、弑及不親。 災自兩觀始也, 據以兩觀親災,知災始也。 不以尊者親災也。 據「新 注 作雉門及兩觀」。親尊者,此當言災雉門及兩觀。 先言雉門, 據當言兩觀災及雉門。 尊尊也。 尊得及卑,卑不得及尊,故孔父先死而言及,不以卑先尊也。不以兩觀及門者,尊之。以記災明人事。 疏 因其僭天子,故辟目雉門。以兩觀及雉門,則雉門爲輕,避僭天子也。

    秋,楚人伐吴。 此囊瓦之師。吴有滅楚之志,猶不 注 輕舉伐之,故稱人貶之。不言圍、獲,略之也。

    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 班氏云:「門必有闕者,所以飾門,别尊卑也。闕者何?闕,疑也。」按:《釋宫》:「觀謂之闕。」賈疏以其有教 注 象可觀,又或謂之象魏。《周禮》:「正月之吉,乃懸法于象魏。」《古今注》:「闕,觀也。古者每門樹兩觀于前,所以標表宫門也。其上可居,登之可遠望。人臣將朝,至此,則思其闕,故謂之闕。」

    言新,有舊也。 據作主不言新,此先以災見。 作, 據「新延廐」不言作。 爲也, 據作主。 有加其度也。 據「作三軍」新立一軍爲三。修舊不書,書者,譏其加度,愈見其僭禮。 此不正,其以尊者親之,何也? 據災猶不以尊親 注 有,知不正宜同。 雖不正也,於美猶可也。 新作美飾之事,以尊親之,亦主善以内之意。災事惡,惡不可近,亦目惡以外之意也,亦以災因天譴,作由人力,可以言「雉門及兩觀災」,不可以言雉門及兩觀作也。

    三年

    春,王正月,公如晉,至河乃復。 晉無難公者,何以言至河乃復?以公之不屑如晉也。何爲不屑?以晉失伯,故不朝之。 疏 自此遂不如晉,晉失伯之辭也。齊争伯而晉衰,所謂「晏子以其君顯」也。昭五至河,不得入,不月。此月,以已後不如晉謹之。

    三月,辛卯,邾子穿卒。 小國不專記事,但記卒葬,因大國事及之。 疏 卒正例日。

    夏,四月。

    秋,葬邾莊公。 六月乃葬,緩。 疏 日卒時葬,小國正例。邾二葬皆時。

    冬,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拔。 言及,内爲主。不日,數渝,惡之。此未踰年稱子也。邾稱子,在喪稱子,不嫌從同。鄭伯在喪不稱子,嫌也。 疏 按:《左傳》作郯。以後不見莒,不見小邾。

    四年

    春,王二 注 月,癸巳,陳侯吴卒。 《陳世家》:「二十八年,惠公卒,子懷公柳立。」不言其事,略之也。 疏 《曹世家》:「隱公四年,聲公弟露弑隱公代立,是爲靖公。」不見經。曹弑不書,爲同姓諱也。卒正但言莒、薛弑,餘不言,爲之諱也。

    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于召陵,侵楚。 平丘以後,不言同盟矣,此何詳敘諸侯?《左傳》:晉失諸侯,天下無伯。晉失道,而楚亦弱也。然則此何以詳敘諸侯?以伐楚而詳,内中國而外夷狄也。四伯分而天下裂,不惟無王,並無伯矣。《春秋》自城濮以後,晉爲中國伯,楚爲夷狄伯,狎主齊盟,齊附于晉,吴尚未顯。自此以後,齊、吴並起,而天下分裂。蔡自晉文三會後,唯此乃會中國也。蔡在先者,主兵;又陳子末序,以年讓二國。會而後侵,疑詞也。言會,外疑之不能伐楚,故蔡求吴。侵不月,月者,大侵楚,諸侯皆在,從重而月之也。諸侯皆君,齊獨大夫,起齊爲伯,如以大夫主諸侯,如趙盾故事也。以天下諸侯侵楚,楚亦失伯也。 疏 《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留楚三年;歸乃之晉,請與晉伐楚。十三年春,與衛靈公會召陵。」《地理志》汝南南頓下云:「故頓子國 注 ,姬姓。」女陰下云:「故胡國。」

    夏,四月,庚辰,蔡公孫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 蔡不言滅,一見滅文,以起其爲方伯之辭;因其所滅,知其屬于何州。衛、鄭如是,陳、蔡亦如是者,以初本中國也。劉子説:「蔡怨楚而滅沈,楚怒 注 ,圍蔡,吴人救之,遂爲伯莒之戰。」 疏 公姓,《公羊》作歸姓。生、姓通假,疑與襄二十七年會蔡 注 公孫歸生爲一人。按:《傳》與《左》皆無歸字,又相去四十一年,疑《公羊》歸爲衍字。《蔡世家》:「夏,爲晉滅沈。」《杞世家》:「周武王時,侯伯尚千餘人。及幽、厲之後,諸侯力攻相并,江、黄、胡、沈之屬,不可勝數,故弗采著于傳上 注 。」

    五月,公及諸侯盟于皋鼬。 不言同盟者,天下諸侯皆在,不可言同也。《春秋》晉合諸侯終于此,《左氏》所云「晉于是失諸侯」也。 疏 再地皋鼬,别爲盟也。言諸侯者,避劉子也。

    後而再會, 據已伐而盟。復伐以伐致,不復伐以會致。 公志於後會也。 據公以會致。志于盟,不志于侵楚。 後,志疑也。 内外諸國同在,而疑于伐楚,蔡乃請吴救。抑中國以起吴,無伯之辭也。 疏 蔡請侵楚,晉人辭之,實未侵也;未侵而曰侵,致其意。天下諸侯皆在是而侵楚,楚亦病矣。此全見十九國,以下天下無伯,無五國累數者矣。

    杞伯成卒於會。 襄以後小國正例日,不日,踰竟也。傳曰:「閔之也。」杞,魯屬。言會,公主之也。 疏 《杞世家》:「悼公成卒,子隱公乞立。七月,隱公弟遂弑隱公自立,是爲釐公。」弑不書弑,略之。

    六月,葬陳惠公。 子背殯出會。葬者,陳爲楚所滅,復仇也。月者,正例。

    許遷于容城。 諸侯遷之。于中國四遷矣,葉、夷、白羽、容城。

    秋,七月,公至自會。 傳:「《春秋》之義也,已伐而盟。復伐,則以伐致;盟不復伐,則以會致。」以會致,疑侵也。内外皆疑,而畢序諸侯者,所序愈詳,其心愈散,無伯之詞也。以月致者,大會至此終,故月以謹之。

    劉卷卒。 葬者必日卒,此不日,明例不葬,並明例不卒也。因賢乃卒葬,故卒不日以明之。此一見例。

    此不卒 據尹氏卒以譏世卿,王子卒别爲一例,惟見此卿卒。 而卒者, 據寰内諸侯卒皆有所起。 賢之也。 劉子,卿也。卿尊同于方伯,故得卒之。然則見四卿但卒劉子,所有周公、祭 注 公爵尊仍不卒;此卒而又葬,雖其尊可卒,乃因其賢而卒之。 疏 卒者,賢之也。奉王猛,拒子晁。王猛卒,又奉敬王,以正王室。猛不正,何賢乎爾?于猛之争立則嫌之,所以使父命行乎子,以尊君父,此許衛輒之例也。于劉之拒朝則賢之,追其持正之功,所以孤亂黨,此許里克弑奚齊之意也。然則何以不于其事賢之?方欲責猛,不以進劉,故于其卒焉賢之也。 寰内諸侯也, 《王制》曰:「天子之縣内諸侯,禄也;外諸侯,嗣也。」劉爲天子上卿,得六錫,本封百里。 疏 班氏云:「諸侯入爲公、卿、大夫,得食兩 注 采邑否?曰:有能然後居其位,德加于人然後食其禄,所以尊賢重有德也。今以盛德入輔佐,得兩食之。」「公、卿、大夫食采者,示與民同有無也。」 非列土諸侯, 據外諸侯乃卒葬。 此何以卒也? 此卒爲一見例。 疏 《王制》曰:「天子三公之田視公侯」,「以爲閒田」。據内諸侯不卒,此一説與上義别。班氏云:「禄者,録也。上以收録接下,下以名録謹以事上。」 天王崩, 昭二十二年書主會諸侯,爲王官伯。 爲諸侯主也。 《公羊》「我主之也」,與此説同。尹氏,天子崩,諸侯往奔喪,禮以二公分率東方、西方諸侯入門左右,《顧命》所言是也。禮:二伯乃天子之老,《春秋》之于齊、晉,故因尹有二伯率八伯之禮而卒之,以起二伯之舊。 疏 知爲諸侯主者,以其志葬。《左氏》:「昔吾主范氏,今子主趙氏。」

    葬杞悼公。 小國不專記事,但記卒葬,以備譜牒之文。

    楚人圍蔡。 召陵以後,蔡折而入于吴,吴強爲伯,蔡專心附之。楚怒蔡滅沈。言人,貶囊瓦。 疏 《蔡世家》:「楚怒,攻蔡。」從吴以後,記事乃詳。自平丘同盟之後,凡在會之國,以後于楚無盟會之文。晉同盟不書陳、蔡。

    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伐鮮虞。 不救蔡而伐同姓,譏之也。 疏 自此以後,晉師皆獨出,無從國。衛敘在齊下,無從晉之文。

    葬劉文公。 王臣四卒皆不葬,此葬爲一見例 注 ,賢之也。寰内諸侯尊,應得葬。禮:天子之卿視侯,得與外諸侯同也,然内外之分,例應不葬。此因賢之,託一葬以起不葬之例。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戰于伯舉,楚師敗績。 劉子説:「蔡滅沈,楚怒,圍蔡。吴人救之,遂爲伯舉之戰,敗楚師,屠郢都,妻昭王母,鞭平王墓。」按:楚大吴小,何以言戰?從蔡録之。吴稱子,楚稱人,抑楚以其無道。此吴客楚主,不以楚及吴者,亦從蔡言之。蔡爲夷狄,屬楚久矣!何爲以中國言之?蔡之所以爲夷狄,楚故也。 疏 《蔡世家》:「昭侯使其子爲質于吴,與共伐楚。冬,與吴王闔廬遂破楚入郢。」

    吴其稱子,何也? 據凡侵伐皆稱國。 以蔡侯之以之, 據長岸但言戰。楚大吴小,二夷之稱。此言敗績,不以吴臨楚,從蔡辭。 舉其貴者也。 據子。稱侯、稱人、稱師,從中國。 疏 凡以者,皆小以大,卑以貴。稱子,此吴爲伯,蔡以徐附之之辭也。 蔡侯之以之,則其舉貴者,何也? 據雞父敗蔡從狄國辭。此乃因蔡而進。 吴信中國而攘夷狄, 中國齊、晉欲攘之,而其事不能大有懲剏如吴。 吴進矣。 《春秋》于蔡有夷狄之辭,傳以中國爲言者,蔡本中國兄弟之國,爲困于楚,故以夷狄待之。吴與蔡同姓,能攘楚,是《春秋》所急許者,故進之。 疏 《春秋》用夏變夷,吴能信中國而伐其同類,是以夏變夷,有出類離羣之美,故進之也。 其信中國而攘夷狄,奈何? 問其事。言奈何者,皆詳實事。 子胥父誅于楚也, 《楚世家》:爲太子取婦事。 挾弓持矢而干闔廬,闔廬曰:「大之甚! 大,《新序》作士,《公羊》同。 勇之甚!」爲是欲興師而伐楚。 與子胥復仇。 子胥諫曰:「臣聞之,君 《公羊》作諸侯。 不爲匹夫興師。 國君以社稷爲重,兵不以報恥,故不以匹夫家事行師。 且事君猶事父也, 臣子于君父一義。 虧君之義,復父之讐,臣弗爲也。」 雖復父仇,有虧君義,傷君益父,忠臣弗爲。 於是止。 劉子云:「如子胥者,可謂不以公事趨私矣。」 蔡昭公朝於楚, 楚爲伯,方伯皆有朝禮。此同《左氏》。《年表》在定元年。 有美裘,正是日, 正,當也。 囊瓦求之,昭公不與。爲是拘昭公於南郢,數年疏 《蔡世家》:「昭侯十年,朝楚昭王,持美裘二,獻其一于昭王而自衣其一。楚相子常欲之,不與。子常譖蔡侯,留之楚 注 三年。蔡侯知之,乃獻其裘于子常,子常受之,乃言歸蔡侯。蔡侯歸。」 然後得歸。歸乃用事乎漢,曰:「苟諸侯有欲伐楚者,寡人請爲前列焉。」疏 《年表》:「蔡侯歸,如晉,請伐楚。」 楚人聞之 中有召陵滅沈事,傳統言之。 而怒,爲是興師疏 《公羊》有「使囊瓦將」四字。 而伐蔡。 冬圍蔡是也。 蔡請救于吴, 先請救于晉,晉畏楚,乃轉求吴也。 子胥曰:「蔡非有罪, 以裘故見拘。 楚無道也。君若有憂中國之心,則若此時可矣!」 爲救蔡。蔡中國,楚夷狄。 疏 按:《左傳》敘事。凡二傳經説禮例,皆託之名卿大夫,二傳則直以《左傳》、時人之言爲經説;至于説事實,則不更與禮制經例相干。此條所言,即解經稱人、稱子之故,頗與《左傳》相近。此不以空言説經也。 爲是興師而伐楚。 劉子曰:「敗楚人于伯舉,以成霸道,子胥之謀也。故《春秋》褒而美之。」 疏 《吴世家》:「九年,闔廬謂胥、武曰:『始子之言郢未可入,今果如何?』二子對曰:『楚將子常貪,而唐、蔡皆怨之。王必欲大伐,必得唐、蔡乃可。』闔廬從之,悉興師,與唐、蔡西伐楚,至于漢水。楚亦發兵拒吴,夾水陳。吴王闔廬弟夫概欲戰,闔廬弗許。夫概曰:『王已屬臣兵,兵以利爲上,尚何待焉?』遂以其部五千人襲,楚兵大敗,走。于是吴王遂縱兵追之。比至郢,五戰,楚昭王亡出郢,奔鄖。鄖公弟欲弑昭王,昭王與鄖公奔隨,而吴兵遂入郢。子胥、伯嚭鞭平王之尸以報父仇。」 何以不言救也? 據晉言救。 救,大也。 據下狄之,未可同于中國,故不言救。

    楚囊瓦出奔鄭。 言囊瓦之奔,所以深罪之也。謀人國,主人軍,貪賂敗師,不死而又逃。録奸貪之狀,以示用人者之不可苟。囊瓦已去,楚所以更興歟! 疏 鄭自昭四年會申以後,楚無交兵之文,惟召陵侵楚一見。

    庚辰,吴入楚。 終春秋世,吴無從國。定四年以後 注 ,晉與吴同。劉子説:「吴王闔廬與荆人戰于伯舉,大勝之,至于郢郊,五敗荆人。闔廬之臣五 注 人進諫曰:『夫深入遠報,非王之利,王其返乎!』五將鍥頭,闔廬未之應,五將之 注 頭墜于馬前 注 。闔廬懼 注 ,召伍子胥而問焉,子胥曰:『五臣者懼也。夫五敗之人,其懼甚矣,王姑少追焉。』遂入郢,南至 注 江,北至方城,方三千里,皆服于吴矣。」 疏 不譏伍胥者,許復仇也。《異義》:「凡君非理殺臣,《公羊》説子可復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與《傳》同也。《左氏》説:「君,天命也,不可復仇。」據《公》、《穀》,以爲可復仇者,就子胥説之。《左氏》以爲不可復仇者,就鄖公言之。然臣有罪,則不可復仇。禮本以受誅不受誅爲斷,非有異也。

    日入, 據「於越入吴」不日。 易無楚也。 無楚者,不有楚也。中國滅日,楚猶夷狄,滅楚事重,故日。日入,滅之也。 易無楚者,壞宗廟,徙陳器,撻平王之墓。 《年表》:「吴、蔡伐楚,入郢,昭王亡,伍子胥鞭平王墓。」 疏 《楚世家》:「入郢,辱平王之墓,以伍子胥故也。」《春秋》有罪而死不追誅,言此,譏之也。 何以不言滅也? 據壞、徙,滅也。 欲存楚也。 楚滅陳,存中國,滅如未滅,故言存,夷狄與中國異辭。言欲存楚者,不明加滅文,特因其善,略致存意。 其欲存楚奈何? 楚亂中國,滅之宜也。問因何致存。 昭王之軍敗而逃,父老送之,曰:「寡人不肖,亡先君之邑,父老反矣,何憂無君?寡人且用此入海矣。」 《孟子》曰:「太王居邠,狄人侵之,去之岐山之下居焉。邠人曰:『仁人也,不可失也。』從之者如歸市。」似此矣。 父老曰:「有君如此,其賢也!以衆不如吴,以必死不如楚。」相與擊之,一夜而三敗吴人,復立。 楚因秦救乃立,歸功楚人者,若内外夾攻,賢楚昭,故歸功之。劉子云:「子胥將之吴,辭其友申包胥曰:『後三年,楚不亡,吾不見子矣。』申包胥曰:『子其勉 注 之!吾未可以助子,助子是伐宗廟也,止子是無以爲友。雖然,子亡之,我存之。』于是乎觀楚一存一亡也。後三年,吴師伐楚,昭王出奔。申包胥不受命,西見秦伯曰:『吴無道,兵強人衆,將征天下,始于楚。寡君出奔,居雲夢,使下臣告急。』哀公曰:『諾!固將圖之。』申包胥不罷朝,立于秦庭,晝夜哭,七日七夜不絶聲。哀公曰:『有臣如此,可不救乎?』興師救楚。吴人聞之,引兵而還。昭王反復,欲封申包胥,辭曰:『救亡 注 非爲名也。功成受賜,是賣勇。』辭不受。遂退隱,終身不見。」此謂善敗者不亡,昭王之謂也。 疏 「子得爲父報仇者,臣子之于君父,其義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義不可奪也。故父之仇不與共天,兄弟之仇不與 注 共國,朋友之仇不與同朝。」「子夏曰:『居兄弟之仇如之何?仕不與同國,銜 注 君命遇之不鬬 注 。』父母以義見殺,子不復仇,爲往來不止也 注 。」 何以謂之吴也? 據上進以子。 狄之也。 反其狄道,因其行事而爲之進退。越善事言越,兵事言於越,亦是此義。 疏 言狄之者,本非狄也。本狄不言狄之,直稱狄而已,如戎、狄、蠻、夷是已。 何謂狄之也? 據同一事不必進退。 君居其君之寢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寢而妻其大夫之妻,蓋有欲妻楚王之母者, 劉子云:「伯嬴者,秦女,楚平王之夫人,昭王之母也。當昭王時,楚與吴爲伯舉之戰,吴勝楚,遂入郢,昭王亡,吴王盡妻其後宫。次至伯嬴,持刃曰:『妾聞天子者,天下之表也;公侯者,一國之儀也。天子失制,則天下亂;諸侯失節,則國危。夫婦之道,人倫之始,王化之端,是以明王之制,使男女不親授受 注 ,坐不同席,食不共器,殊椸枷,異巾櫛,所以别之也。若諸侯外淫者絶 注 ,士、庶人外淫者宫割。夫然者,以爲仁失可復以義,義失可復以禮,男女之喪,亂無興焉。夫造亂亡之端,公侯之所絶,天子之所誅也。今君王棄儀表之行,縱亂亡之欲,犯誅絶之事,何以行令訓民?且妾聞生而辱,不若死而榮。若使君王棄其儀表,則無以監國;妾有淫端,則無以生。一舉而兩辱,妾以死守之,不敢承命 注 。』吴王慙,遂退舍。」 不正。乘敗人之績而深爲利,居人之國, 「取向」,傳曰:「伐莒,義兵也。取向,非也。」「不正乘敗人之績而深爲利」與此同。《春秋》尚仁惡戰,乘勝以爲利,傷仁 注 道,故狄之。 故反其狄道也。 吴本狄國,因事善,乃進之稱子。無禮是夷狄之常,故反其狄道而稱吴。秦救至,吴去,昭王復入。按:不書者,入者得而不得之辭,猶存楚也。

    五年 《年表》:「陳懷公柳元年,曹靖公路元年。」

    春,王三月 注 ,辛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説:「後鄭滅許,魯陽虎作亂,竊寶玉、大弓,季桓子退仲 注 尼,宋三臣以邑叛。」

    夏,歸粟于蔡。 蔡棄楚,從中國,急收之。從此至哀元年從楚乃見。

    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正也。 解見莊二十八年。蔡與諸侯同侵楚,今新有敗楚功,諸侯助其餉。 孰歸之? 據不言國。 諸侯也。 據「諸侯盟于皋鼬」謀伐楚。 不言歸之者, 據「城緣陵」言諸侯。 專辭也, 緣陵有散辭,故言諸侯。言諸侯者,諸侯不同也。此伐楚,又歸粟,得正,故以專辭言内歸之,則諸侯歸之可知也。又以歸粟各專其事,不如城功,諸侯同致力也。 義邇也。 主善以内也。傳曰:「不以難邇我。」今歸粟義,故得邇我也。

    於越入吴。 舊説:「於越,夷言也。」《春秋》凡夷之言於越,從内稱則言越。舉之則從中國,侵伐則從主人也。 疏 《吴世家》:「十年春,越聞吴王之在郢,國空,乃伐吴。吴使别兵擊越。楚告急秦,秦遣兵救楚擊吴,吴師敗。闔閭弟夫概見秦越交敗吴,吴王留楚不去,夫概亡歸吴而自立爲吴王。闔閭聞之,乃引兵歸,攻夫概,夫概敗奔楚。楚昭王乃得以九月復入郢,而封夫概于堂谿,爲堂谿氏。」「十一年,吴王使太子夫差伐楚,取番。楚恐而去郢,徙鄀。」在上言於越,爲舉之;在下言越,因從中國録之。此在繙譯名號例中。

    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 意如,宿孫,昭七年立,六見經。子斯立。 疏 《魯世家》:「定公五年,季平子卒。陽虎私囚季桓子,與盟,乃捨之。」日者,惡前見。又,定、哀之世其辭微。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諡成子,昭二十五年立,一見經。子州仇立。

    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左氏》:「報觀虎 注 之役也。」 疏 四年,圍鮮虞。六卿專,欲廣地自強,故失諸侯。

    六年疏 《年表》:「周王子朝之徒作亂,故王奔晉。楚徙都鄀。」

    春,王正月,癸亥,鄭游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録鄭滅許,以許歸屬于鄭之辭也。鄭因楚敗乃滅許。《春秋》有伯之世,中國不滅國。于定四年蔡滅沈,六年鄭滅許,十四年陳滅頓,十五年楚滅胡;沈、頓、胡、許四見會盟之國,同滅于定世,見諸侯之無伯也。 疏 《楚世家》:「十二年,楚恐,去郢,北徙都鄀。」按:日者,許,中國。名者,失地絶之。滅者,滅之于容城。後許復見,鄭以後不見從晉之文,敘在齊下。

    二月,公侵鄭。 僖以下,不言公侵伐,權在大夫也。此目公者,政在陪臣,不可言,故目公也。侵時,月者,危之也。陪臣執政,月以大之。 疏 《左傳》:「公侵鄭,取匡,爲晉討鄭之伐胥靡也。」從宣至此八十年,公不親將。

    公至自侵鄭。 鄭因魯復許國。致不月者,公實未行也。

    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如晉者,魯當事晉也。傳曰:「不正其同倫相介 注 ,故列數之。」時齊據鄆與讙、龜陰,告圍鄆也。 疏 《左傳》:「季桓子如晉,獻鄭俘也。陽虎強使孟懿子往報夫人之幣 注 。」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犁。 稱行人,怨在上也。晉六卿執政,無志于諸侯,故執宋行人。 疏 《左》:「樂祁曰:『諸侯惟我事晉。』」言執行人,晉愈失諸侯矣。

    冬,城中城。 劉子云:「先是定公自將侵鄭,歸,城中城。」

    城中城者, 再城。 三家張也。 因昭公之難。 或曰:非外民也。 同成公九年傳。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鄆。 並見二卿者,二軍之制。此下常言二卿矣。 疏 忌者,何忌。言忌者,貶之也,從蔡侯東例。圍鄆者,齊取鄆,居公,公薨後不反鄆,故告晉而圍鄆。

    七年 《年表》:「劉子迎王,晉入王 注 。」

    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齊侯、鄭伯盟于鹹。 齊不盟諸侯久矣!今盟鄭者,得鄭也。 疏 盟,伯者之事也。自皋鼬以下,無諸侯大盟。會晉無盟字,齊有盟。會盟于鹹,齊欲得諸侯,鄭欲報魯,故相會于鹹。下晉士鞅伐鄭,討其盟齊,徵其會也。

    齊人執衛行人北宫結以侵衛。 齊執衛行人,齊復伯之辭也。齊伯,則晉失伯矣,又執衛行人,欲得衛也。 疏 《年表》:「齊侵衛,伐魯 注 。」

    以,重辭也。 解見僖二十一年。 衛人重北宫結。 衛欲背晉從齊,恐國人不從,僞使齊執結以侵衛,因侵而與之盟。

    齊侯、衛侯盟于沙。 此衛爲齊屬之辭。齊有盟,晉無盟矣。 疏 因侵而盟,乃同伐晉。沙,晉地也。下士鞅伐衛,討此盟也。

    大雩。 不月,七月也。雩而不得大雨,故九月復雩。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定世伐我不言鄙,此言鄙者,爲陽虎事。 疏 《魯世家》:「七年,齊伐我,取鄆,以爲魯陽虎邑以從政。」

    九月,大雩。 劉子説:「先是定公自將侵鄭,歸而城中城。二大夫帥師圍鄆。」

    冬,十月。

    八年

    春,王正月,公侵齊。 報西鄙之役。恃晉以抗齊,月者,危之也。齊近晉遠,齊強晉弱,恃遠交以樹怨近鄰,危,故月之也。

    公至自侵齊。 危之也。不月者,同月也,同月不再出月。 疏 《年表》齊:「魯伐我,我伐魯。」

    二月,公侵齊。 月者,重危之。二月再出師,重勞民,欲以樹怨于大國,危之甚也。

    三月,公至自侵齊。 三月兩侵,兩致窮兵結怨,故下齊又伐西鄙。

    公如,往時致月,危致也;往月致時,危往也; 宣九年月如時致。凡月者,危之也。 往月致月,惡之也。 一時再侵齊,輕舉亟動,失爲國之道,故惡之。再發傳者,爲立世例也。莊世言往月致月爲有懼,此言惡之者,莊世初致月猶懼耳,此久致,以見危則月有加,故起義爲惡之也。

    曹伯露卒。疏 《曹世家》:「靖公四年卒,子伯陽立。」時者,惡之也。露弑兄而立,惡其弑也。弑不書,不言隱公卒,略之也。

    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瓦師,救我者也。不言救者,内不言救,言會晉師,意已明。

    公會晉師于瓦。 皋鼬以後,晉無從國,不大會諸侯。晉有會無盟,此失伯之辭也。 疏 據《左氏》,此士鞅、趙鞅之師也。瓦,宋地。不言趙鞅者,公不會大夫也;會之,謀拒齊。諸侯從齊者衆,故獨會公。

    公至自瓦。 盟會凡三人以上 注 ,致則言會,以三成衆,離會則致地,以二人會不足爲會。

    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 「蔡侯東國 注 卒于楚」地楚。此卒于吴,何以不地吴?閔之也。楚何以地?楚大吴小,陳貴于蔡;不言陳朝吴,諱之深,故不書。蔡可言卒楚,陳不可言卒吴也。 疏 《陳世家》:「四年,吴復召懷公。懷公恐,如吴。吴怒其前不往,留之,因卒吴。陳乃立懷公之子越,是爲湣公。」

    晉士鞅帥師侵鄭,遂侵衛。 晉以下不言帥諸侯,晉失伯也。衛、鄭從齊,故伐之。 疏 討鄭、衛與齊盟。遂,繼事,專兵也。

    葬曹靖公。 《春秋》曹國九卒九葬,無不葬者,起爲小國例也。始卒日者,起卒正之首也。以後不日者,一見已明,下從正例。以曹不日,見餘卒正月之爲進也。壽日者,進之也。

    九月,葬陳懷公。 月者,爲危之也,《春秋》之終也。凡大國葬皆月,《春秋》陳十一卒八葬:款不葬,惡從楚也;躍不葬,爲嗣子危;朔不葬,背殯出會也。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侵衛。 受趙鞅之命而侵衛。季孫逐君,晉大夫右之,故聽命抗齊侵衛。詳録三家之權,欲反其權于諸侯也。 疏 《左傳》:「師侵衛,晉故也。」

    冬,衛侯、鄭伯盟于曲濮。 衛、鄭盟者,盟從齊也。晉已無盟,此猶有盟者,由齊得有盟也。 疏 曲濮,衛地也。衛、鄭因晉侵同盟,從齊抗晉。時六卿強,侵奪鄭地,故思從齊侯也。

    從祀先公。 不言閔、僖者,不斥言以諱惡也。不日者,善事不謹。 疏 《左氏》:「陽虎欲去三桓。」「冬十月,順祭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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