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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考”,始封之君。诸侯不立世室,虽有功德,不能祀及百世。其祧庙之主,则藏于祖考庙,《聘礼》所谓“先君之祧”是已。鬼亦七世以上,藏主于大庙,袷则合食。

    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

    “享尝乃止”,大夫虽于其考不得月祭也。大夫以能受爵,官不世,无受命之祖,所谓“祖考”者,谓贵戚之卿,其先出于诸侯之子也。坛而不 ,祖考尊,不敢 之也。“为坛”者,祭则筑之,已事毁也。大夫二坛之主藏于皇考庙,去坛则瘗之。大夫不得祫祭,去坛之鬼则不祀之矣。

    適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 適,都历反。显,本“皇”字之误。

    “适士”,上士。自适士以下至于庶人,显考以降,亲未尽,服未绝,虽无庙坛而谓之鬼,主皆不毁,以时荐之。

    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

    “官师”,中士、下士有官职而未受命者。士生则父子同宫,没则同庙合而祀之。

    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

    “庶士”,府史之属。“无庙”,奉主于寝,荐而不祭,亦可及四世也。夫一本之义,慈孝之情,无贵贱一也;而因位之尊卑,或奉其远祖而不忧其不格,或无庙以祭而不悼其已疏,岂天性之亲以人爵为隆替乎?盖天之命人,有贤有不肖,有贵有贱,其理一也。故“圣人之大宝曰位”,天之所命,非人之所能为也。受命于天而鬼神受职,则位崇者其精气及远,而分卑者不足以流光。取精用物,魂气各肖其生,而尊卑之分出于人心大同之公义,自然以其各得者为安,故虽庸主可以奉七庙之神,而匹夫虽有圣德,不得过崇其所亲。知此者可以知“天地设位,圣人成能”之大用一出于自然,而不可以私意乱之。

    右第三章。此章记宗庙之法。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为,于伪反。大,他盖反。

    “群”,众有之称。“群姓”,谓畿内万民。“社”者,后土之祭也。“大社”,在王宫库门内右,封土为坛,坛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黑土,上冒以黄土,树其四围,不屋以受天气,与稷同 而异坛,配以句龙。“王社”在藉田内。诸侯受封,则天子各以其所封之方,取大社四色之土随方而赐之,包以白茅,归而聚土封之,为坛于公宫之右,为国社。其“侯社”则亦在诸侯藉田内。大夫以下,虽食邑而不得专其土,则各就所居,合百家而封土为坛以祭。“置”,建也,君命之乃建之也。民非土不立,故皆有祈报之事,而土地广博,无所施敬,故封之树之以为人神之依。天尊地卑,尊者独而卑者同,天气运而合,地道静而分,故惟天子为能统天以祀帝,而地则自诸侯达于庶人,居焉食焉者,各得于其所分之域而致敬焉。王侯虽为天下一国之主,而各有其圻服,亦各有其宫室土田,故既为其圻服之民祀之,而亦必自祀之,则后土无统同之祭,亲而不尊,人得分祀,审矣。后世不察,跻后土以拟皇天,而于社之外又建北郊,其违礼乱经以汩高卑之常,惟不明于先王之道尔,又况女主之合祀以亵天者哉。

    右第四章。此章记祭社之法。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 为,于伪反。適,都历反。

    “司命”,主人物生养之神。“中霤”,室神也。上古穴处,当穴之中为窍,以受日光、达烟火,雨霤而下,掘洼以承之,后世则祀室神于西北隅,而不易其名,不忘始也。“门”,都城门,群姓所出入。“行”,大道,群姓所往来也。故皆曰“国”。王侯所自立,则宫门及门外道曰“门”、曰“行”而已,不言国也。祀行者,筑土为 壤,广五尺,轮四尺,北面设主于上。“厉”,司杀罚之神,王侯专杀罚,大夫奉命司杀罚,故祀之。“族”,谓其邑众也。“户”,室户;庶士、庶人不为崇门,但室有户而已。《月令》五祀:门、户、井、灶、中霤,自大夫达于天子,旧说以为殷礼,而此所记者则周礼也。

    右第五章。此章记周改五祀之法。

    王下祭殇五:適子,適孙,適曾孙,適玄孙,適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 適,都历反。

    言“適”者,庶殇不祭也。曾、玄皆远也。“来”者,世数悬绝如来世也。天子十五而娶,周文、武、穆王皆享寿百年,或有来孙之殇者,故设其礼。贵者世適虽远而尊者必下祀之,重正统也。士庶人无统,哀及其子而已。庶人于祖考荐而不祭,此言祭者,亦荐耳。

    右第六章。此章言祭殇之法。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 夫,防无反。施,以豉反。

    五者,祀异姓鬼神之法也。“法”,创制立教。“施”,被也。“勤事”者,王事及民事也。“定国”,拨乱反治也。天祸曰“灾”,水旱也。人害曰“患”,兵戎也。此一节为一章之张本。

    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

    厉山,一曰烈山,帝神农之子,始国于厉乡,在今湖广随州。“农”,名柱,官为农,主播百谷。“殖”,聚生之也。“衰”,谓季世。周弃,后稷也。“继”者,变置柱,更立稷也。共工在太昊、炎帝之间。“霸”者,诸侯之长。“后土”,亦官名。“平”,治水土也。“为稷”“为社”,配食也,言社稷之配,皆因前五者之义而立也。

    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 鄣,之亮反。共,九容反。契,私列反。去,邱矩反。

    “序星辰”,治历也。“著众”,使民知寒暑耕敛之节也。“赏均”,爵赏平也。“刑法”,刑罚之典为后世法也。“义终”,以天下为公,故传贤而不传子,终其世也。“众事”,巡狩省方之事。“野死”,出于传闻,说见《檀弓》。“鄣”,塞也。“鸿”,与“洪”通,大也。禹修鲧之功,则鲧绩特未成而未尝无功矣。“正名百物”者,定姓氏,审器用也。姓氏定则民明于伦,器用审则财足共用。“成”,行成也。冥主治水,“勤其官”,治水之劳也。“水死”,未详,或溺也。自喾以下,皆四代帝王之所禘郊祖宗者,其后虽改姓易服,更立其祀,而以其既尝配天而为一代之祖,后王必修其祀而不废。盖其始之登于郊庙者,子孙本因其功德之隆而推崇之,初非以私其所亲,故垂之异代而莫之能替,故周虽未亡,而记者可以知其必祀于后也。不言稷者,上已见矣。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 夫,防无反。

    “及”,犹与也。言天神地祇之祀,亦以有功烈于民而报之,而况于人鬼乎!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族”,类也。“在”,著也。总结上文,言先王祀典已定,后不得而擅增淫祀。

    右第七章。此章记群祀之法。

    《礼记章句》卷二十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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