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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语

    张佩纶云:“《战国策刘向别录》:‘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短长》,或曰《事语》。’此篇亦名《事语》。疑子政校中秘书时,以《事语》之述六国时事近于《国策》者入《国策》,而其述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其为战国游士依託管子无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节。《山至数篇》之‘梁聚’、‘请士’、‘特命我曰’三节,《轻重乙》之‘衡谓寡人曰’一节,均当以类录入。盖后人强分之以足篇数,愈杂糅不可读矣。”元材案:本书所述,虽以齐桓、管仲为问答之主体,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词,与齐桓时事初无关係,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即如张氏所云“以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然本书各篇之假託齐桓时事者,实不止张氏所举数节为然,乃仅此篇可名为《事语》,不知张氏又将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体例本不如后世之谨严。节数多寡,原无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长短不一。《论语》、《孟子》及诸子书莫不皆然。若必一一为之补订,则古籍之可议者,不止《管子轻重篇》一书而已!至本书之篇名取义,或以篇首所见之字为题,如《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地数》、《国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内容为题,如《乘马数》、《山至数》、《揆度》等是。或以干支为题,如《轻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问“事之至数”,故即以《事语》为题,盖亦属于第一类。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战国策》之一名《事语》,遂疑此篇为《战国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第二段论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观点亦不合,其理由为“不定内不可以持天下”。两段皆以“积蓄”为中心。前者谓“非有积蓄、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后者谓“国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胜”之权。

    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一〕可闻乎?”

    管子对曰:“何谓至数〔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盖〔四〕不修,衣服不众,则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礼不致牲〔六〕,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则六畜不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数也。”

    桓公曰:“何谓非数?”

    管子对曰:“此定壤之数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齐诸侯〔一一〕方百里,负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赢不足〔一五〕,虽在下也不为君忧〔一六〕。彼壤狭而欲举〔一七〕与大国争者〔一八〕,农夫寒耕暑芸,力归于上,女勤于缉绩徽织,功〔一九〕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也。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二0〕。泰奢之数〔二一〕,不可用于危隘之国。”

    桓公曰:“善。”

    〔一〕元材案:“至数”一词,又见《汉书东方朔传》。“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数也。’”但彼处是指东方朔善于测算而言,与《后汉书王涣传》所谓“神算”之意义相同。此处“至数”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数者,《说文》:“计也。”至数即善计。犹《盐铁论本议篇》之言“长策”,《非鞅篇》之言“巨计”,《利议篇》之言“异策”或“奇计”,《诛秦篇》之言“至计”矣。

    〔二〕张佩纶云:“此三句乃《山至数》篇首。‘何谓至数’亦当是桓公问辞。”元材案:此说非是。本书所讨论者,只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反复申述,不离其宗。故各篇同文之处不一而足。必如张氏说,言至数者应归之《山至数》。则《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之论煮盐,与《轻重乙篇》之论鼓铁,皆应归之《海王篇》。一切言积蓄者皆应归之《国蓄篇》。而其它同文之处,亦应一一为之分别重新釐定而后可矣。至“何谓至数”,明是管子语,乃亦必强定为桓公之辞。然则上文“事之至数可闻乎”,又是何人问语耶?

    〔三〕何如璋云:“所谓秦奢者,不必实有其人,桓公设为问难以明轻重之数。下文佚田之类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秦’。后‘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实有其人也。作‘秦’乃误字。”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盖二字又见《轻重丁篇》。《礼檀弓》:“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帷,车帷。盖,车盖。二者皆纺织物,乃女工生产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谓女工生产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犹言女工生产不发达。

    〔六〕猪饲彦博云:“不当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当依猪饲说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级。《国语楚语》:“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对太牢少牢之解释,历来说者不一。《大戴记曾子天圆》:“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说也。又《公羊》桓八年传“冬曰烝”注云:“礼,天子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为太牢,但有羊豕而无牛,则为少年。今人独以太牢为牛,失之也。”此又一说也。但祭祀必须用牲则一,故曰“必致牲”。戴说失之。

    〔七〕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紧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礼,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则六畜之需要减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说非。

    〔八〕元材案:《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饬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不充庖厨,则禽兽不损其寿。无味利,则本业所出。(卢文弨云:味疑末。)无黼黻,则女工不施。’”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处所谓“泰奢之数”,惟字句、顺序皆不相符。

    〔九〕元材案:定即《汉书贾谊传》“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与下文“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之“狭壤”即所谓“危隘之国”互为对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于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权操于天子。故能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与后者之处于“一股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之地位者,实不可同日而语。著者认为泰奢之数,仅可适用于前者而不适用于后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亦犹《乘马数篇》之言“斗国”“王国”之分及《山至数篇》之言“为诸侯”与“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见《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篇》及《春秋繁露爵国篇》。本书《轻重乙篇》亦有之。惟彼处“齐”作“佌”。又取消“五十里”一级而于天子之下、佌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馀里”一级。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馀里”相同。其意义当于《揆度篇》再论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齐,中也。谓中国诸侯。”宋翔凤、俞越说同。元材案:齐即《淮南原道篇》“齐靡曼之色”之齐。注:“齐,列也。”齐诸侯,即列诸侯,犹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负海者,《轻重乙篇》云:“东方之萌带山负海,北方之萌衍处负海。”《汉书地理志》:“太公以齐地负海写卤。”此盖借用之为边远地区之代名词。张佩纶以“负海”属上为句,谓“齐诸侯即齐国,负海自指齐言”,宋翔凤谓“负海子”为“蛮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轻重乙篇》作“若此,则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贾谊《陈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词,在本书凡十七见,皆指号令言。《揆度篇》“号令者徐疾也”是也。《地数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国蓄篇》作:“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可见徐疾即缓急。

    〔一五〕元材案:“赢不足”,《九章算术》之一,以御隐杂互见者。即藉有馀不足以求隐杂之数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轻重乙篇》作“羡不足”,义与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国轨篇》“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之“在下”,谓在民间流通也。此谓在定壤之国,财穀虽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间,然中央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疾,就其有馀不足者准而平之,故不足为病。《山至数篇》所谓“乘四时,行拦牢之策,以东西南北相被原作彼,误。据《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义也。

    〔一七〕俞樾云:“‘举’即‘与’之误而衍者。”吴汝纶则以意于“举”字下增一“兵”字。元材案:举即《汉书严安传》“陈胜吴广举陈”之举。颜师古注云:“举谓起兵也。”二氏说皆非。

    〔一八〕闻一多云:“‘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数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别篇脱简羼入于此,故所答非所问。”又曰:“自‘农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伤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马篇》别本脱简。故所答非所问。”又云:“‘此定壤之数也’以下至‘不为君忧’五十三字,乃《轻重乙篇》别本脱简,羼入于此。当删。”元材案:本篇与《轻重》各篇及其他古书同文之处甚多。如必一一认为是别本脱简而删之,则岂复能成文耶?盖原文共分二节。从“此定壤之数也”至“不为君忧”为第一节,乃说明“地制壹定”之国,财穀虽以奢侈而流通于民间,然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疾,就其有馀不足者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数”。从“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至“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为第二节,乃说明若在壤狭之国,则一切财穀非绝对由封建国家管制而独佔之,使其“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便有“税于天下”而“吾民常为天下虏”(《地数篇》语)之危险,故曰“非数”。一问一答,段落分明,既无脱文,亦非错简。似不可删。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国轨篇》“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之功业。此处指“缉绩徽织”等生产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积”指五穀,承“农夫寒耕暑芸,力归于上”而言。“积财”指女工生产品,承“女勤于缉绩徽织,功归于府”而言。前者俸禄所出,故曰“非有蓄积,不可以用人”;后者赏赐所出,故曰“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数’当是‘教’之误。上文‘管子曰,非数也。桓公曰,何谓非数’,两‘数’字亦同是‘教’字之误。均承‘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说可商。“数”字乃本书各篇习用之专门术语,说已详《巨(筴)乘马篇》。“泰奢之数”,与《地数篇》“武王之数”,《揆度篇》“尧舜之数”,“神农之数”,及《国准篇》“五家之数”句例全同。此乃紧承上文“事之至数”与“何谓至数”两“数”字而言。盖桓公认为泰奢所教乃所谓“事之至数”,而管子则认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只能谓为“定壤之数”而不能称为“至数”,故曰“非数”。非数者,犹《盐铁论击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计也”。若改为“教”字,则不仅所答非所问,而且与全书文风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问管子曰:“佚田〔一〕谓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诸侯权以〔四〕制天下?’”

    管子对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为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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