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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禁止。

    盐铁之归政府国营专卖,秦代虽已有,但要到汉武帝时才正式定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

    而铁为古代所无。人类文化的进步,先由石器而铜器,再由铜器而铁器,铁器是较迟出现的。

    铁在中国,可能在春秋时代已有,但只是少量。用作耕器之用,《孟子》书中已有"铁耕"的记载。战国时之兵器如宝剑,已有用铁铸造者。

    战国时代已进入铁器时代,冶铁之生产到战国才兴盛。此时不但有大盐商,也有大铁商出现。古代特别受人注意的商人是盐商和铁商,因盐铁是家家户户必用之物生意大而获利极丰。

    酒在当时销路也很大,但不能独占,因人人可酿酒,所以无大酒商;又如竹器,因竹到处可栽种,亦是非可独占的事业。

    如英国的纺织业,因为用机器代替手了,生产,生产量多,成本便宜,因而致富而有在纺织业中称王者。

    《史记》中记载当时有大铁商名叫郭纵,其富有可与国王媲美,此为战同时已有大铁商之证明。根据《盐铁论》的记载,当时的豪强大户。取得管理出海之利,采铁矿用来鼓铸,有时一个豪强大家甚至聚徒众至1000余人,他们来内各地,因税重而来投靠豪强大家者。聚集在大山之中,开铁矿以冶铸铁器。

    《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时有一位祖先梁国人名叫宛孔氏,以冶铁为业,秦伐魏时,孔氏搬迁到南阳,大肆鼓铸,成为巨富,游酬于诸侯之间,人人刮目相看。又如四川的卓姓、程姓等家族,都是冶铁致富。说明秦始皇灭六国时,仍是任由民间开矿冶铁,不加禁止。卓氏程氏在六同未灭时亦以冶铁为业。

    西汉初,有鲁人曹邴者、可称为最大之冶铁业托拉斯(Trust)。而当时之吴王濞亦为兼营盐铁事业,拥有山海之利的一位侯王。故《盐铁论·禁耕篇》有云:"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54,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吴王专山泽之饶。”

    吴王刘濞是汉高祖之侄,当时封地有三郡53城。他招募天下亡命之徒,铸钱煮盐,使国用富饶。他搞七国之乱时,以文书告诸侯,凡斩捕大将者,赐金5000斤,封万户;斩捕列将者,赐金3000斤,封千户。吴王濞声明他的财富所在并不限于吴地的江苏,其封地连安徽、浙江也在内。因此他可制海盐,拥有安徽的铜矿可铸钱,称吴王钱,是吴王的私产。吴之政府经费乃用田租,由于盐、铜太多,吴王慷慨而废田租,其他各地流氓由他给养,担任劳役。遂使吴王夸口说:"诸王即使日夜用钱也用不完。"可见他的富裕已到达了何等丰厚程度。

    汉武帝时代的盐铁官卖政策,可以说是中国继井田制度后的第二个重要的经济制度。

    在武帝以前,已有征收盐的实物,但尚不能算为正式的经济制度。

    如果照《尚书》所载,则夏禹时代"海岱惟青州,厥贡盐絺"。说明夏禹已征收盐的实物作租税了。但恐是极少数地区,并不普及,因当时食盐者少。春秋时代,如《管子》书上所记:”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上有铅者,其下有银。“但”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有足入,右足断”55。但山海地区辽阔,人民有擅取者,不能禁绝,遂改收山泽税,渐成默许。

    本来盐铁之利是取自山泽。在古代山泽之财富是属于天子所有。先有部分人民不理皇家禁令,纷纷上山伐木采铁,下海煮盐、捕鱼,据为己有,使王室不胜其烦,遂不得已在"盗贼"必经之地设立关卡,收取山泽税,凡是山上或海中取得财富者,须缴付商税,谓之征商。虞人从事此种不正当的商事,谓之奸利,属不正当,晁错之轻商,原闲在此。此种商业犯罪,征税是惩罚。

    在《盐铁论》巾记载:"泽梁以时入而元禁。”即人民可被允准按季节时令进入山泽采铁、煮盐、伐木、捕鱼。

    在西周时期,已经征收实物的盐,犹如征收山林川泽的其他租税一样。

    事实上,盐铁官实政策并非从汉武帝开始《史记·太史公自序》中称:“(司马)昌为秦主铁宫,当始皇之时。”照此记载,司马迁的曾祖司马昌已在秦始皇时任铁官。很可能秦始皇时已有盐铁官卖的措施,但制度并不明确。

    但在汉文帝时,民间仍可自由铸钱冶铁及煮盐。此点在《盐铁论·错币篇》中就有记载:“大夫曰: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由于汉初采取放任政策,因而使豪强大户专擅山泽之利,顿成巨富,而民间反受商贾剥削,其生活更为艰苦。《汉书·食货志》云:"富商大贾,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

    武帝时仍沿袭秦制,也设铁官。汉代很多制度是学自秦代。但因秦为时短暂,仅十多年而亡,因此不成制度,到汉代才定型而确立。

    较司马迁年长二三十岁之董仲舒曾说:“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意即田租、口赋与盐铁三个项目总和的税,比古代要重20倍。而其时田租与口赋并元增加,税重主要由于是盐铁一项、可见秦代已抽盐铁的重税了。

    《管子》一书所述主要是战国末年的理想,是秦代所施行过的一些制度。亦可借以证明汉武帝时之盐铁政策秦时已有。因秦并不遏师商贾,汉高祖却抑制商贾,后来法制渐趋宽松,也是学秦代之法所致。

    直到汉武帝元狩五年,盐铁专卖制度才正式实行。

    武帝所以要推行盐铁政策,此制度乃由税收制度演变而来。因当时北伐匈奴,需钱孔急,遂行盐铁专卖,以增间家之税收。《盐铁论》中有云:”边(防)用度不足,故兴盐铁。”

    武帝元狩三年时,山东有水灾,人民多道饥溺。于是中央派特使赴郡同尽取仓粮赈济之,仍是不足。又向豪强大户募款,亦不能相救。于是在元狩四年初将贫民70余万人迁往关西。由当地县官供给衣食。再使贫民有产业得以安居,弄得当地县官大穷士。当时亦有大商富贾,以钱财役使贫民治铁煮盐,成为万金巨富,但并无协助国家之急。于是政府借重大盐铁富商东郭、咸阳及孔仪等人出来担任大农术或盐铁丞的官,来主持盐铁国营的事业。咸阳是山东的大煮盐家,孔仅是南阳的大冶铁家,都是下金巨富。

    咸阳与孔仅向武帝上奏,从事盐铁业者由同家供给粮食费用及生产工具(如供应煮盐盆等),但得由政府主持出卖。民间不得再私铸铁器及煮盐,如违将施以"釱左趾"之刑,并没收其器物。另在产铁处设置铁官,其不出铁处则设小铁官,以主持铁器之制造及买卖。

    于是孔仪、东郭、咸阳乘着官车到各地巡视盐铁的事务,并任命各地的大煮盐家及大冶铁家为盐官与铁官。此为武帝元狩五年之事。

    以上是汉武帝盐铁专卖制度成立之经过。

    武帝时盐官铁官设置之地,全国有28郡设盐官,有40郡设铁宫。此等盐铁官员,均由大农成统管。设置铁官地区,《通考》一书有记载:凡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辽宁、甘肃、安徽、湖南、江苏各省均设铁宫,可见当时冶铁事业的发达。

    盐钦的国营专卖,可说是极重要之一项制度。它增加了国库收入、也抑制了豪强的攫取暴利。因此招致豪强富商的反对。武帝崩,昭帝于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召集了各地民众代表讨论盐铁政策。政府出席者是桑弘羊,民众代表是贤良文学士,后者主张开放经济。今有恒宽《盐铁冶》一书传世,双方以文化历史背景来讨论。两派曾有激烈争辩,辩论内容并不太精彩。但昭帝仍坚持盐铁专卖政策,直至章帝章和元年,才废盐铁官营而改为征税制。

    不过向汉武帝死后,新经济政策并未严格执行下去。司马迁的理论却在风行于当时。但至今2000多年来,大体上说,盐业均由政府管制,制铁业则后来放松了管制。但也说明了汉武帝时已具有现代一般的进步意识,实行其同家杜会主义的经济政策了。

    九、王室财政与政府财政之划分

    汉代的财政制度分为王室财政与政府财政。西方国家在民主政府未出现时、王室可随便动用国库的钱,其弊病乃是不懂将国库与王室之税收分开管理。故西方要逼出民主政府,由政府设机构监管,才使财政上轨道,中国则不必有民主政府,早有一良好的制度了。

    汉代的政府财政总管是大司农56,所管不限于农业,乃管理全同的财政。其属下有60多个署,包括太仓、均输(调剂物资流通)、籍田、斡官(管盐铁)、铁市、农监、都内、都水、平准等署。

    汉代九卿之一的少府专管王室财政,谓之小财政部。此卿管王室的"山海地泽之税,以给供养”57。正如颜师古所说:"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

    少府也即是皇帝的总管家,是小府。宰相则为大府58。少府属下也有多个署,专管皇帝的事务。如尚书署专管皇帝的文书,太医署专管皇帝的医药保健,太官署是御厨,汤官署做糕饼,乐官署有皇家乐队,考工署做器具,东织署与西织署织布制衣,东园署造棺材,黄门署管太监。但少府最重要的乃是掌管王室的财政收入。

    中央政府在京城所有官吏的傣禄,由大司农负责支付,是政府的第一大开支。其他如祭祀、军费、土木建设、外交费用、救荒费以及各种行政费用均由政府支出。

    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田租、算赋59及更赋,均归大司农掌管。故大司农亦是一个大银库60。

    少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江海阪池所得,山泽所得,园税61,市井税62,口赋63 ,苑固池的蘌64。

    少府负责支付王室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王室的衣、食、住、行娱乐费、赏赐太监宫女等65。

    何以田租与山泽要划分呢?此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由于古代封建井田制度时的土地属于贵族。如天子封了齐国的诸侯,再由此诸侯分赠土地给各贵族。但名山大泽并不封给诸侯66。自封建制变成郡县制后,田租由公家取用因此山泽成为天子的私人财富了。

    汉代的财政既把国家与王室各自分开,前者由大司农主管,后者由少府料理,如此可省去不少麻烦,且王室耗费开支亦极巨大,即皇帝后宫妃妾一项,所费已是不赀,如汉高祖、文帝及景帝,尚能遵循古俗,开支极为节俭。宫女不过十余人。

    汉文帝的皇后所穿服装尚不及当时待出卖女奴服装之美。

    但到了汉武帝,于后宫妃妾,则多取好女,达数千人之多。此种宫中妃嫔,分为多种等级。汉初时只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及小使等几个等级;但到汉武帝时又增加倢伃(婕妤)、娙娥、嫆华、充依等多种等级;至汉元帝又加昭仪,将妃嫔一共分为14个等级及19种职位,她们的等级及待遇(傣禄)如下:

    以上14等妃嫔,其饮食由"太官"负责;被服衣着由"服官"负责;使用器具由"考工"负责;由”掖庭令丞”的官负责杂务。以上均属于少府属下的宫,一切支出皆属于王室宫延的私费,此后宫费用为一笔甚为庞大之支出。

    当时2000石已是汉代最高的官俸了67,像丞相的万石乃是极少数的几位而已。即使第14级的妃嫔给100石,当时平常百姓的八口之家也只有100石收入,也是在政府衙门任职的最低一级公务员的年俸,但百姓另外要缴赋税,而妃嫔与衙门公职人员则可免缴赋税。

    十、对汉武帝财政政策的评论

    汉代政府官员,自成翔、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属于为国家办事者,俸禄统由大司农支付,其费用当然比后宫妃旗为巨大。

    凡内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国民间采购。诸宫各自为市,由于政府人员及王室人员在市场上大量抢购物资,使物价不断飞跃,为了平抑物价,控制商品的运销。因此在汉武帝时设立了均输制度。

    1. 均输、平准两策

    武帝实施均输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试行;五年后,即元封元年由大司农桑弘羊奏请批准,正式在部同各地设置均输官实行。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贡上当地土特产。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输送贡物。由于路途遥远,运费比本身货物还贵;或因运输途中时日耽搁过久而中途腐败,因此实行均输法。

    这情况在《盐铁论·本议篇》已提到说:“大夫曰,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

    所谓均输法,即将民间进贡给各地方政府的土产,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规定不必再运送京师,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驻各地的"均输官"那里暂时储存,随时听候京师命令。数量过多的某些项目,便可在贡地附近卖出。譬如广东的土产可在江西地区州售,将款项上缴中央。又如山东省的织丝,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余的便可在附近地区售出,得款归中央。

    武帝所以要实行均输法,归纳其原因有三点。

    首先,由于征伐匈奴需巨大战费,富商巨贾又不愿踊跃捐输,不得不开源,故除了盐铁专卖以外,另订均输法。

    第二点是为了进一步重农抑商。

    第三点,中国历史上的传统观念,视商人为奸利。

    上述情况相结合,政府亦需增加税收,因此除了盐铁国营以外,更实行了均输法。

    均输法者,照政府的解释,是各郡设"输官"后,人民只需将所贡土产送到郡的"输官"处,而郡的输官由京师委派,因此不必劳师动众的由民间直接运输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了。此政策的原意是可以平均劳逸,便利百姓。然而民间意见却不以为然,因为随均输法而来的,还有一个平准法。

    《盐铁论》曰:"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即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日平准。平准则民不失职,均输则民齐劳逸。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使百姓。"

    所谓平准法,即向天子收集储存天下百货,价贵时出售、价廉时买入,商贾之力自无法与天子匹敌,因此商人无法获利,物价自然无法抬高。商贾亦无法再囤积居奇。

    但事实上是政府以各地方所贡物作为资本,用来高价时出售,成为赚钱之事。

    政府对均输、平准的解释是为方便人民,但民间则有不同意见。这两种政策看起来似对人民有利,但实际上是政府在做生意了。正如《盐铁论》所说:"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意即均输官强迫百姓缴纳本身所无的土产,百姓便只得将自己所拥有的货物贱价忍痛卖出,再向商贾高价购入政府所指定的货物,如此一卖一买,人民不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了。

    同时平准制度施行稍久,便生弊端,有奸商与官吏勾结作弊。”收贱以取贵",即将货物贱价买人,贵价卖出,此乃由于均输官拒绝接纳本地所普产之货物,反而要求本地所龙之物资,致为奸吏豪贾所操纵,使人民生计益因。

    但实行均输、平准之法,却使国家富庶了。历史记载,当时天子到极北的边疆,向东封泰山,并巡游海上,所到之处,无不大加赏赐,大洒金钱,计共用去帛100余万匹,金钱数以万计,此等货财皆取向大司农。

    大约一年之中,因均输而获得帛500万匹,人民虽不加赋税,但国家富饶异常。

    这是桑弘羊担任大司农时所推行的制度,弄得民怨沸腾。故某年发生小旱,天子下令求雨,卜式愤然道:“这都是桑弘羊搞出来的灾祸,居然令官吏在街市中贩卖货物以图利,只要把桑弘羊拿来烹宰了,天就会下雨的。"

    司马迁对此政策亦极端反对,他在《平准书》中狠狠地批评了当时担任财政大臣(大司农)的桑弘羊,文中还引用了"烹弘羊,天乃雨"的民谣。

    如有人说中国罔的传统思想是重农抑商的,此种评语也非全对,司马迁之极端反对桑弘羊的政策,便是一例。

    2. 祭宗庙”酎金"与"榷酤”酒税

    汉代还有一种与均输制度有关的政策,就是各地诸侯每年须向中央上献"酎金”68)。每年八月献酎以祭宗庙,命各地诸侯献金以助祭。

    汉文帝时所订酎金之法,是每年正月酿酒,八月成酒,名曰酎酒。此酒乃各诸侯助祭所贡之金造成。凡诸侯列侯,其辖下之民有1000人者,须进献黄金四两,其不满1000人而有500口者,亦须献金四两。

    又凡官至大鸿胪而其食邑在南方边区的交趾、日南两郡者69,可以长九寸以上犀牛角或玳瑁甲献上以代黄金。

    凡食邑在今广西省之郁林郡者,可以用长三尺以上象牙或翡翠二十以代黄金献上。

    此种酎金亦为同家所定之律令,必须上献者,由少府收受之,以供王室祭宗庙之用。

    每一诸侯王每岁必须献黄金给汉王室之宗庙,由皇帝亲自接受献金。所献黄金如成色不足,或斤两不足者,如系王,则削其所封之县,如系候,则免其所封之国,所订之律不可谓不严。

    汉武帝元鼎五年时,有160位列侯因犯了献黄金酣祭宗庙不合上述条例者、均被剥夺爵位。这一次武帝之所以如此严厉处罚这么多位列侯甚至夺去其所封之国,乃因列侯们不肯协助讨伐南越有以致之,于是借口酎金不合标准而重罚之。亦由此可见汉代帝王极为重视宗庙之法,甚罕。可以借此取消列侯之封国70。

    汉代尚有一种"榷酤"的税收政策。”榷”是独木桥之意,”酤”是指做酒,”榷酌”者,意即卖酒之唯一可通行之途径是要由政府公卖,政府在各地设立酒的公卖局。

    当时之"均输"法,不必由政府规定之处所卖出,但酒之出售则非经政府官卖局不可。由此说明当时之经济制度已很进步,可见当时中国之行政措施甚为高明。

    3. “鬻爵"制度供买爵免役减罪

    汉代尚有一种"鬻爵"制度。

    "鬻爵"制度乃秦孝公时商鞅所订立。商鞅把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改变成20种等级的封爵,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汉代而未变。当时规定,较低的封爵不能参政,但可得到多种优待。

    汉高祖五年下诏,凡是有"七大夫爵第七"等以上的爵位者皆有食邑;凡非"七大夫"的封爵者,其本人及其全户可免徭赋。说明了第七级封爵以下者为低等爵仿,亦可免除一家人之徭役。

    高祖又声明第八等爵位71以上,均为高等封爵。可得所赐田宅及官府要给予封爵者所提出的要求。

    汉代常有赐爵之举,得爵者可免徭役及豁免一部分田租。每逢新帝登位、或立皇太子、或朝代改元、或皇太子及冠之年、或封皇子为王及郊祀时,多为赐爵之时;民间得爵者,等于获得政府在经济上的一种优待券。

    平民赐爵,亦可减罪,汉惠帝元年,民有死罪者,买爵30级可免死。一级值钱2000。买30级之爵位,需付出6万钱72即可免死刑。总之,朝廷准人民以钱买爵,可见爵位有其经济价值。

    但汉时买爵的价钱是时有增减的。文帝时爵价稍贵,爵一级为2万钱;汉武帝时如买爵30级,便得付出50万钱。司马迁为李陵事,得罪武帝,吏议判死刑,无钱买爵赎死刑,因此不得已接受宫刑代死。

    按照晁错上书汉文帝所言,当时可用粟代金钱买得爵作,得以免罪。能以粟买爵者,其人必有余财,既有余财以供上用,则朝廷因卖爵而增收入,贫民赋税便可相应减轻、则此政策亦有利于人民。

    汉代粟价已不能详细考证,但按照文帝时爵价之记录,则约略可推算出一个大概价格。

    汉代粟价最高时,一石不过100钱。600石粟可买第二等爵,约为6万钱,相当6斤金;以后每高一级,增价5万钱,买第9级爵,则钱40万。

    文献说明买第18级爵得出120万钱,则自第9级起,每一级爵增约10万钱。文帝时买爵之价可算高价。

    同样,汉代政府为适应人民的购买能力,爵位卖出价并不同定,也可调整。

    景帝时,因上郡以西地区73旱灾,因此修改卖爵令,将爵价降低,使人民能买得起。

    武帝元朔六年,因北伐匈奴,当时命卫青统率十余万军出击。赏赐俘虏及斩下敌人首级的将士用去黄金达20多万斤。汉军战士战马死亡10余万。武器装备及水陆运输费用不计其数,支出浩大。

    大司农上奏国库旧存之钱已尽,新赋税亦用竭,为弥补战费需要,乃增设卖武功爵。汉代原设武功爵定为11个等级,但政府只卖爵至第8级为止74。第8级武功爵价为17万钱,大约每一级价为2万钱左右。即15万钱可买到第7级爵,13万钱可买第6级爵,依此类推。

    文帝时出钱6万可买到第2级爵,照推算,武帝时第2级武功爵价约5万钱,则爵价较文帝时廉宜,而待遇则较文帝时为优。因武功爵第7级"千夫"之待遇相当于文帝时20等爵之第9级的"五大夫"了。

    人民爵位亦可卖出,如人民逢旱年无力存活,政府亦无法恤灾民,便允许人民卖爵,以示体恤百姓。汉惠帝六年夏,因旱灾,朝廷准人民卖爵以自救。

    汉时朝廷卖爵,其性质有如近代国家之发行公债。持国家公债券者,得向国家取其券价应得之本息。

    汉时民户买爵,主要目的在免徭役;而朝廷卖爵,则为济国家之急,却丧失了多数徭役,此犹如发公债必偿其息。

    4. 厉行告缗出于惩罚心理

    在汉武帝的多项财政税收计划中,如从利害得失方面而言,则算缗钱与告缗钱这项措施,最为困扰人民了。

    根据历史记载,当时中等以上家庭都因算缗告缩而遭受破产。人民即使有钱剩余,也不再积蓄,从此大家吃美食,穿好衣,人人如此心理,其为害之烈,可以想见。

    但是当时政府厉行告缗法,亦有其不得已之苦衷。因汉代财政,政府与王室已公私划分,各不相干。汉武帝为了县官短缺政费,常自内廷把王室私人财富取出济急,武帝自己节省膳费以及不坐四匹马拉的马车。并将王室珍藏捐出,甚至将盐铁出卖所得拨归大司农,即将是项收入让国家支用。

    当时孔仅、东郭等提到说:"山海天地之宝藏物资、本来都是属于少府的,但皇上却不据为私有,拿出来交给大司农以协助国家之不足。"

    武帝能将其私己之奉养,捐出作为政府开支,实是慷帝王个人之慨。但相对来说,当时民间豪富纷纷藏匿财富,不肯捐输助国与王室相比,就显得格外向私了。

    当时只有一位卜式,肯分财以助县官之急需。虽经武帝百般奖励劝勉,仍然少有人肯慷慨解囊,才纵民间告缗,成为朝廷凭借权势以强夺民间财富之现象。但在武帝而言,帝王之家尚愿捐财助国,诸王侯以及百姓,竟坐视不愿拔一毫而助官府,乃订出告缗钱之措施,全国雷厉风行。

    武帝及当时主计之人推行时毫无忌惮,亦不顾惜民间困情,其所以有此种心态,乃由于当时政制所然。因当时政制,帝王好像一巨室,别有其私产。王室县宫,别为二体。今帝王尚愿捐输助国,而诸王侯以下至人民等。只顾私室,不肯分财以佐官家,遂使武帝愤而出此。亦犹如上献酎金而不照法定,褫夺了100多位列侯之封爵的心理相同。

    5. 武帝币制乱而返正

    武帝之财经政策中,尚有铸钱币一项,也是十分扰民的。

    文帝时,取消盗铸钱令,任由民间向由铸钱,贾谊曾上书力谏。其大意是:由于可以自由铸币。因此上山采铜矿者日多,大家放弃了农事,丢掉了耕耘田地的工具,争着去烧炭火镕铜铸币。以致奸钱日多,使生产五谷者日少。连善人都去从事这一类奸邪之事,弄得盗铸者如云。以后即使用死刑威胁,也无法再阻遏了。

    钱币之兴起,为时不久,由战同末期至汉初,仅100年左右历史。凭当时人之智慧,实难解决当时之矛盾。如放任民间铸币,则币制杂乱,为害极大;如严禁私人盗铸,则禁不胜禁,且判死罪者必众。

    当时贾谊提出建议,收铜归国有,使民间不能铸币,但文帝没有采纳。

    景帝时重新颁布盗铸律令。

    至武帝,更改了多次钱币制度。建元元年时、改行使三铢钱,四年后又取消三铢钱,改行半两钱。由于屡改钱币,钱益轻薄而物价日益昂贵。商贾遂囤积货物而逐利,且民间盗铸之风大盛。依法盗铸钱币者死,但盗铸者多而不能尽诛,五年之间,因盗铸而受死刑者已达数十万人。赦罪者亦有100余万人,数量可谓惊人。

    武帝同时井下令禁地方政府亦不得铸钱,遂废销天下诸钱而专令上林三官75才可铸钱。至此民间盗铸者遂减少,汉之币制,于是上了轨道,奠定了以后的基础。

    历史的演变,往往在一件新兴事物的兴起,历经苦痛之后,始得善策。则武帝一朝以钱币之纷乱,而社会生命经济遭受了大劫难,良可慨叹。但由于人类智慧之所限,经过困顿而后思变,实亦不宜深责政府有关之财经大臣。

    6. 盐铁均输两策非全不可取

    汉武帝一朝理财大计最多,最为扰民者厥为告缗与铸钱,争执最大者则为盐铁专卖。

    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朝廷诏请各同贤良文学士询问民间疾苦。召开了一个有60多人参加的盐铁会议。朝廷官员有丞相车下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史、御史等;地方代表有贤良文学士谷唐生、鲁万生、朱子柏、刘子雍等。在会议上,贤良文学士首先提出请废盐铁专卖。理由是县官所铸造的铁器多为大器物,供民用者多为粗制滥造。其钝无比,刀连草都割不断,于是农夫工作加重,收获却减少。而且盐铁卖价贵,百姓负担加重,只得用木器耕耘,少用盐而淡食。此可能当时实情,想未必全都如此。

    但当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力主盐铁专卖不可废除。其理由是:如任由民间采铁铸器煮盐,则易生兼并而成奸伪之业,却苦了贫民百姓。盐铁如由官营,则兼并之路塞,便不再聚党徒,作奸非,游侠亦无从再生。以政策言,亦并不错。武帝以后,由国家控制山海之利,使人民不再现觊觎,亦可说对国家有利。而贤良文学士力主废盐铁,仍主张任民间铸币,可谓不明本末,不知利害。

    均输法亦在武帝桑弘羊时代所建立。史称行均输法后,人民不加税而同家足用,虽语带讥刺,却亦属实惰。

    依照汉制,天子私有产业如此庞大,士官服官饮膳舆马等费支出亦如此巨大。政府之公用开支更不必论矣。于是设均输官以总其汇,亦不失为经济之道。使郡国地方政府各自贡献其土产,由官方向负输送之责,亦未至虐民之举。

    平情而论,盐铁均输等政策虽为时人非议及遭后世舆论所反对,其实施之手续,亦难免有流弊产生,但其立法本意,亦非全无可取之处。

    7.武帝轻取民财滥用钱财

    汉代经济制度中,卖爵一事,影响及于吏治,其流弊亦相当多。其他关系较少,用不着再讨论。

    综合言之,武帝一朝财政,从其立法定义言之,并非完全不对。武帝可议之处是随意使用国家财富,不知爱惜。

    汉代国家财政,主要靠田租、算赋及更赋三大收入。而国家的重要支出有六项:包括京师官员的俸禄、天地山川宗庙的祭祀、宫殿园陵及官用营造物的建筑、京师驻军的薪饷、军用车马兵器的费用及京师各机关的事务费。

    其中以百官俸禄及军费为最大,自高祖惠帝文帝及景帝以来,向有节俭之风,使国库富裕。

    但国家一旦有事,因田租、算赋、更赋三项皆有定额,不能骤增,因而造成财政拮据。而山海渔盐矿藏皆属天子之"私奉养“。

    武帝时工商业发展日盛,超越农耕,天子的收入亦相应激增,由此而导致奢侈之风,如工商资产阶级造成兼并之风;诸侯王自有封邑,各有其私奉养,亦各自营其矿山海盐之业,美其名为不加田租或减收豁免田租,实则干其商人般兼并的勾当。因此除天子、列侯王及工商巨贾富庶外,余均贫穷困顿,造成社会经济不均。

    因此武帝的大兴礼乐,以营造太平盛世的景象,其实亦即步列侯诸王骄奢相纵的后尘,而且更为变木加厉。所以武帝之管盐铁,设均输,亦犹如诸侯王之开矿煮盐,做其兼并工作。这便导致武帝滥用钱财而不惜,轻取民财而不惭,更以为回租算赋以外,均属帝室私产可以挥霍无度。

    总之,当时的工商兼并、列侯诸王之骄奢以及武帝之挥霍,实乃当时时势所造成的新兴资产阶级的特殊变相。故武帝虽雄才大略,但其在平民社会中造成一种骄奢纵怒、资产阶级风气,其功罪颇难定评。

    此时亦有发行三铢钱、四铢钱及八铢钱。

    有人谓50个钱一石米,此说可能不确。

    石米二十文,农人便吃亏,不愿再耕种;石米九十文,商人就吃亏,不愿做生意,钱财就不会流通于社会。

    今日粤语中一元称一文,”文”读如”蚊”,“文”与”蚊”二音之转,可见粤语中保留了很多古音古字,仍使用至今,此义为一例。

    “十金"即十斤金。

    醇驷是指四匹同样毛色的马。

    见《子路篇》。

    《商君》此书非商鞅亲撰。

    偏诸乃织丝为之之意。

    三老是掌教化的乡官。秦设乡三老,两汉设县三老,东汉后设郡三老。

    轺车为古代之小车。

    挽即挽回意。

    见《史记·货殖列传》。

    见《汉书·董仲舒传》。

    猗顿无姓,顿是名,猗是地方名。在今山西解县附近。

    朐邴即曹邴氏。

    见《管子·地数篇》。

    汉初九卿之一的大农令是承袭秦代的治粟内史而来,不但主管粮食,还是掌管国家财政的大财政部,至武帝时改称为大司农。

    即将山海之收入,如捉鱼、煮盐、伐木打猎、采矿、铸钱等收入为皇帝私人收入,以为供养。

    地方政府亦有少府,管地方长官之财政。

    即人口税,16岁以上之人口税由政府收取。

    地方行政费则由地方政府各自负担。

    田中不种稻麦而种漆树橘树等植物者。

    指房租及商业税。

    指小童之人口税归王室。

    此指皇家花园,广数百方里。其内可畜牧、狞猎、栽果树、开矿及植林等,谓之上林。

    王室之兴建则由政府负担。

    小山在受封之内。

    按:汉代的三公,丞相与太尉各年俸万石,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亦仅二千石而已。

    颜师古解释"酎"字,即散重酿醇酒之意。即第二次酿酒用的是酒而不是水。第三次酿酒时用的亦非水,而是用第二次用酒酿成的酒。用此酒祭宗庙,以示对祖先尊敬。

    即今越南一带附近地区。

    据《汉书旧仪注》记载,谓此乃汉代定制,钱穆师疑此并非定制亦有可能。

    “七大夫公乘"为第八爵。

    一说亦可用30匹缣代金。

    今陕西省西北。

    即第9级以上之武功爵不卖。

    三官即中央政府的水衡都尉属下的"均输”、”钟官”与”辨铜”三位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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