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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学,这种用来教乡村儿童读写的地方学校,其处境也不好。清朝当局早在1686年就注意到许多社学“冒滥”的情形。[364]随着时间推移,不管它们是否管理恰当,都一个接一个消失了。例如,在直隶沧州和延庆州,所有社学到19世纪中叶都不复存在。[365]黄河南北许多地区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366]《南昌县志》(1919)的修纂者,描述了该县的情况:

    有明迄今五百余年,两朝君臣皆尝加意社学,然寥寥如此,且基址久已无考。[367]

    许多社学的消失是因为得不到关心或支援,但也有一些是清政府出于维护清朝统治安全考虑而关闭的。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事例发生在1751年。是年,礼部决定关闭分布在贵州省苗族居住地区的社学,官方的解释是:

    贵州苗疆设立义学,原期化其犷野,渐知礼义。……但在士子稍知自爱者必不肯身入苗地设教,而侥幸尝试之徒,既不能导人以善,转恐其相诱为非。且苗性愚蠢,欲其通晓四书义理甚难,而识字以后,以之习小说邪书则甚易,徒启奸匪之心,难取化导之效。应将苗疆各社学所设社师已满三年者,均以无成淘汰,未满三年者,届期亦以无成发回,渐次停撤。[368]

    这一文件非常有趣,不仅仅因为它反映了特殊类型的社学为什么消失,还在于它明确反映了清朝设置这些乡村学校的基本目的:以教育作为思想控制工具。当要在保留文盲和危及其统治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时,清廷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

    许多地方学校运作无效(如果它们仍然在运作)的一个原因,是地方官对这种地方教育事业的态度非常冷淡。清政府给予书院、义学或社学的资金并不够。州县官员常常不得不依靠乡绅的经济支持或自掏腰包。此外,一般州县官员忙于处理繁琐的公务,特别是税收、司法审判、镇压土匪等,根本没有精力注意乡村教育;他们非常关心的是平衡官府开支或个人开支,根本不想为乡学财政烦扰。结果,只有一小部分地方官热心于社学或义学。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找到一些乡绅来创办并不困难,但在没有这种条件的地区,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

    另一紧密相关的原因是乡村大众普遍贫困。一位19世纪的中国学者就观察到河南鹿邑县私塾的情况:

    户口日繁,力田者仅饮饘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脩脯不给,复布露而罢。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杂操工贾之业。[369]

    可以充分肯定,这段叙述也适用于清帝国许多居民生活条件困难的其他地方的乡村学校。同一时期的一位西方学者的观点也与此相同。他评论说:“有句流行的话是,富人不去教书,穷人上不起学。”[370]

    值得指出的是,在中华帝国,学识被视为“主要社会价值,因而也是乡村追求的理想”;[371]政府也千方百计把教育机会延伸到乡村,但是,仍然有许多乡人停留在求学的大门之外。帝国扩展思想控制的决心也难以移除乡村贫穷的路障,即使免收学费,求学之路依然是场昂贵的冒险。这让我们想起孟子说过的关于农民贫穷的一段话,即:

    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372]

    把“礼义”改成“钦定儒学”,可以解释清朝统治者为什么通过乡学来进行思想控制会毫无进展,而重蹈明朝开国者的覆辙。[373]一位地方志的修纂者认为地方学校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官府干涉。他指出:“殆事为民所能自谋者,即非政之所宜赘。”[374]虽然其看法是正确的,但即使官府不干涉乡村学堂,仅能糊口的乡人能为乡村教育做些什么,也是值得怀疑的。在帝制中国的专制政体下,思想控制是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因而是否会听任人民大众自己去从事教育事业,也值得怀疑。

    我们的结论是,清政府通过科举考试与学校制度对乡村进行思想控制,以确保对乡村的统治,并未取得显著成效。无论怎么说,这个体系的困难和缺陷在19世纪变得日益明显。一方面,通过地方知识分子来控制乡村大众的努力失败了,因为清朝并没有培养出足够多的可靠士子,来协助进行乡村层面的思想控制,也未成功地防止“劣生”出现。正是这种“劣生”的行为举止,破坏了清朝统治的威望,使本来已经不平静的乡村更加动荡,从而在实质上削弱了清朝的思想控制。另一方面,乡村学校并没有把思想控制的影响带给足够多的乡村居民,其部分原因在于乡村学堂运作得并不好,部分原因是乡人无力或不愿将子弟送到这种学堂读书。因此,广义地说,在清帝国地域广阔的乡村地区,存在着思想真空。乡村大众除了关心自己日常的生活困难之外,对任何其他事情都漠不关心。他们既不愿积极效忠现存政权,也不愿反对它。他们一般都相信命运,顺从上天和神灵的安排。他们艰难地忍受着,努力使生活好过一些。就算清朝竭力推行的思想控制也几乎没有影响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原本就是平静顺从的。

    这种平和,更多的取决于没有出现破坏性动机或力量,而不是人们对现存政权的忠诚或积极支持,因此并不能保证不会改变。一旦因为严重灾害或社会危机使环境进一步恶化,许多乡人就会因生活绝望而改变其习惯的态度和行为。前文刚刚提到的思想真空,就容易使“异端邪说”乘虚而入,改变目不识丁乡人的看法。他们在过好生活的许诺引诱下,立刻就会向现存政权挑战。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他们抛弃了官方的思想意识(他们并未真正接受这种思想意识),只不过是因为他们发现在现存政权下已经无法生活。乡人所参加的或与他们有关的民变,并不能反映清廷和反叛者之间的思想意识冲突达到了顶点,这只是乡人为了逃避不可忍受的痛苦或把自己及家人从饿死的边缘中拯救出来的最后努力。

    这样,清朝统治者所推行的思想控制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只要它对乡村大众产生不了什么影响,通过乡村控制以巩固帝国安全就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只要它对士大夫产生了效用,就会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削弱帝国的体系。这种两难之局,是这种体系的固有属性,因而在这种体系下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的。

    乡村控制的局限

    我们已经讨论了19世纪清朝仍在运行(或停止运行)的各种乡村控制机制,以及它们为何未能取得其理论上成效的原因。接下来我们要尝试广泛地评论它们对清朝统治所起的作用,并概括性地解释限制它们运行的因素。

    在17世纪和18世纪期间,乡村控制体系看来对清朝的相对稳定作出了实质的贡献,此时帝国行政比起后来的岁月要有效,历史环境也比较有利。只要这些机构协助让各阶层人民普遍地服从清朝的统治,它们对皇家的统治就非常有用了。然而,不能因此就认为,乡村统治体系(即使在其最适于发挥作用期间)运行得像清朝统治者多次强调的那样卓有成效。事实上,它并没有使乡下居民对非法行为或“异端邪说”免疫。在清朝统治的各个时期,民变或“匪”此起彼伏;跟税收相关的逃税、欺骗敲诈,一直在烦扰清政府;地方粮仓、乡村学堂和乡约宣讲制度,从未在全国范围内某一时间点真正发挥作用,也没有在任何特定地方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前文叙述的所有事实,不可争辩地表明,清朝的基层统治体系并不完全有效。

    这一乡村统治体系的部分功效也并不是一直都存在。当19世纪帝国的行政开始腐败,环境变得更坏之时,虽然并不完整但还算一度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稳定安宁快速破碎,清朝的威望迅速下降,地方民变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其中一些还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反叛,严重威胁了清朝的统治。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到19世纪中叶,乡村统治体系的实际作用已经丧失殆尽。无论它在此之前为清朝的统治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可以说到此时已经没有什么利用价值了。面对贫穷和动荡的上升浪潮,无论什么乡村治安体系、思想控制体系、灾荒救济体系,还是其他控制工具,都无能为力。自“同治中兴”以来,清政府恢复旧的乡村统治体系的做法只是虚应故事,因而收效甚微。

    限制乡村控制功效的,似乎正是让它成为必要的相同环境。众多人口分布在广阔的土地上,交通又极其落后;绝大多数乡人贫穷、无知;居民主要划分为两个阶层,一个阶层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当官做宰,另一个阶层不过是被统治的庶民;被统治的汉人对异族统治者心存怀疑————所有这些社会环境使得统治乡村成为清朝历代皇帝们特别重要的任务。他们所设计的乡村统治体系,既要利用地方居民的贡献来帮助推行,又要防止出现地方自治,因而采取了最严密的官方监督。换句话说,他们所采行的乡村统治体系,适应了社会环境的逻辑需要,或许比其他任何可能设计出来的体系,更能满足统治者的要求。

    两大因素限制了清朝乡村统治体系的运行效率。其一,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居民的帮助来运行控制机制,但是由于这些居民顽固的态度和政府自己的基本目的(颇有讽刺意味),这个机制不可能真正提供有用的帮助。乡村控制基于大众的被动和市民的漠然而设计出来,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长久地维持这种心态,这样,它就可以稳固地维持对地域辽阔的乡村地区的统治。控制体系的运作,部分是基于心理学意义上的恐惧和猜疑;另一方面是基于一种假设,即认为确保庶民顺从的一个方法,就是让被统治者依靠政府解决物质生活问题或取得社会利益。清政府没有努力培养乡人的能力和志愿,来为其左邻右舍和天下国家提供积极而实际的服务。的确,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清朝皇帝根本不想以地方居民的积极参与为代价,来让乡村统治体系完全有效地运作起来,他们唯恐地方自治蜕变为有害于中央集权专制的危险因素。看来,是拥有一套不太有效的乡村控制体系,还是要冒着地方自治的风险,皇帝们做出了历史的抉择。从长远来看,这很难说是一个幸运的选择。这样一来,乡村控制只能不幸地主要依靠被控者的消极顺从。这样维持的政治稳定只是因为偶然没有爆发动乱,而不是建立在积极服从的稳固基础上。当社会危机和动荡爆发,清朝的威望和权力受到严重损害时,乡人那习惯上的胆怯立刻就被绝望所取代,即使盘根错节的乡村控制体系仍然存在,清朝那并不稳固、并不完美的社会安宁也会立刻遭到严重破坏。

    第二个大因素更直接地限制了清朝乡村统治体系的效用。统治者并不相信可以依靠乡人来推行各种各样的统治措施,基于这种情势的推理,统治者不得不依靠地方官来注意它,确保这些体系是以合适而安全的方式在运作。因此,州县官员有效而认真的监督,成为清朝成功推行乡村统治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依照清政府的理论与实际,几乎不可能培养出这种州县官员。从清朝初年开始,统治者的兴趣更多地放在培养顺从、奉承的官员,而不是充满行政能力的官员上。真正的权力很少授权给任何官员;清朝也未打算培养官员们在正常时期作出明智决策的能力,或面对危机的实用智慧。清朝皇帝所采取控制官员的措施,目标几乎都是要让他们变得无害;这正如每一种乡村控制的手段,都是以使农民温和、没有危害一样。这样,科举考试与学校制度,鼓励的是推敲八股文技巧(只要它运行良好),而不是训练有行政才能的人。全面的监察制度杜绝了公然的抗命,但同时也与熟练、充满精力的官僚政治无缘。清朝给予官员们的俸银并不多,因而准许他们自己想办法贴补;这种做法实际上迫使他们走向贪污、腐败。这样造成的情势对政权的稳定是很难有利的————一个庞大、经常吃不饱的乡村人口,处在薪水太少、能力堪忧的地方官的控制下,中间还夹着一群特权膨胀的乡绅,他们的利益和动机经常与前二者背道而驰。由于得不到乡村居民的积极支持,本来已经效用降低的乡村控制,又因为地方官无法有效监督其运作而进一步遭到损害。

    清朝官员的素质并不都是或一直都是很差的。广义地说来,清朝早期的州县官员比后来的要认真一些。一位中国学者根据个人经历指出,在18世纪前几十年里,任职的州县官员通常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在随后二三十年里,情况大变,大多数州县官员经常谈论的是其官位能给他个人带来多少银子。[375]和珅贪污腐败的影响,进一步导致18世纪末地方统治体系变质。[376]在19世纪,情况未得到改变。事实上,整个清朝统治体系表现出来的歪风邪气根深蒂固,数不胜数;在充满风暴的19世纪中叶以后,更是如此。根据一位在北京任职达40年之久的高级官员的记述,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事态确实糟透了:各部院官员常常不到署办公;有时,根本看不到任何一个人在处理公务。[377]在1870年代,户部用来保存新铸钱币的仓库因失修而倒塌。铸币厂周围的围墙残缺。[378]在对钱仓进行清理时发现,户部铸造的铜钱,大量被腐败官员盗走了;不知什么原因,清朝当局对这些腐败官员并没有依法处理。[379]在1876年(光绪二年)初举行的一场京试中,负责出试题的官员在试题单上把日期写为“同治”(已故皇帝年号),而不是写“光绪”(在位皇帝年号)。这个不可宽恕的错误,发现得太迟了,来不及改正,只好把印错的年号从试卷纸上裁掉后,再将试题分发给考生。[380]关于其他方面的玩忽职守、无能或赤裸裸的腐败事例,很容易找出来。[381]有人会问,既然在清朝行政体系中地位最高的官员处理公务都是这样漫不经心、不负责任,那么怎么能期望一般州县官员认真而有效地履行其规定职责呢?[382]怎么又能期望他们有效监督乡村统治体系的运作呢?何况这种监督只不过属于清朝加给他们的众多职责之一。

    这样,地方官员令人失望的素质(其部分原因在于帝国的控制),显然是限制清朝乡村统治体系有效运作的又一因素。很有可能,在上述腐败情况流行之下,即使是优秀的地方行政官员(如果说有这样的官员),也不能完全解决乡村控制问题。可以肯定,如果不建立一套适当而有效的地方行政体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乡村控制也不可能完全有效。

    在前几章中,我们尝试讨论了清代乡村统治体系的理论与实际,以及评估它对清政府的用处。在随后章节中,笔者要追踪对乡村居民及其生活方式的控制的效果,并描述他们对控制的反应。希望这样的讨论能更全面地展示乡村控制对帝国整体的影响,更准确地评价这种控制作为帝国专制政体下维持政治稳定的工具所发挥的作用。

    * * *

    [1] 从顺治到宣统所采取行动的概述,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36),卷73;《清朝续文献通考》(1936),卷98。《清朝文献通考》,74/5544记载了一个著名事例,雍正二年(1724年),陆陇其被誉为“本朝理学儒臣第一”,“从祀文庙”。

    [2] 有关此类著作的书目,载于《大清会典事例》32/2b-3a。

    [3] “官方儒学”是James Legge的用语,参见China Review,VI (1878),p.147。

    [4] Hellmut Wilhelm,“The Po-hsueh hung-ju Examinations of 1679,” 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LXXI (1951),pp.60-66.

    [5] 此事发生在1652年(顺治九年)。参见《学政全书》(1810),9/1a。

    [6] 《学政全书》,9/1a。

    [7] 《学政全书》,9/2a-b。

    [8] 《学政全书》,9/4a。

    [9] 《学政全书》,9/4b;《大清会典事例》,397/9a;吴荣光《吾学录初编》(1870),3/1a-5a。在地方志中,也常常记载了讲约会的内容,可以参见《永州府志》,卷四上,50a;《东莞县志》,25/2a-b;《恩平县志》,11/5b。根据最后一部县志的记载,其情况为:“于举贡生员内简选老成有学行者一人,立为约正;于百姓内简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轮为值月。……值月者……抗声宣读《圣谕广训》……约正复推说其义……未达者仍许其质问。”William E.Geil,a Yankee on the Yangtze(1904),pp.80-83,也记载了乡约宣讲的起源和进行情况。

    [10] 如《严州府志》(1883),5/3b:“申明亭……知府梁浩然重建(约1668年),今俱圮。”

    [11] 《学政全书》,9/11a-b;《大清会典事例》,398/2b。根据前者的记载,到1744年,申明亭大体上都废弃不用了。一些申明亭因年久失修而毁坏,另一些则被衙门走卒或地方恶棍所占用。该年,清政府下令各省官员尽可能经济地重建更多的申明亭;在那些申明亭不可能恢复的地方,或者最初就没有修建申明亭的地方,就设立木制布告栏。

    [12] 《大清会典事例》,398/1a-2b;《学政全书》,9/5a-b和10b;《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2/9b-11a。

    [13] 《学政全书》,9/13a-b。

    [14]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1a、17a和28a,就记载了1831年、1835年和1839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

    [15] 1862年和1865年发布的上谕,见《恩平县志》,14/18a。

    [16] 《六谕》的内容,见《大清会典事例》,397/1a。

    [17] 《学政全书》和许多地方志都记载了康熙十六条《圣谕》的内容。George T.Staunton在1812年将《圣谕》译成英文,连同最早的九篇《广训》,载于 Miscellaneous Notices(1822),pp.1-56;William C.Milne,Sacred Edict of K’anghsi(1870),引见Adele M.Fielde,Pagoda Shadows (1884),pp.274-276;Legge在China Review上所发表的评论“官方儒学”的四篇文章;Geil,Yankee on the Yangtze,p.81。1876年,A.Théophile Piry把《圣谕》译成法文,连同《广训》,出版了中法对照本Le Saint édit(London,1879)。

    [18] 1653年至1660年间历任福建、江西和浙江巡抚的佟国器就不经意地泄露了这个秘密。他在一篇未载明日期的奏折中写道:“劝善莫如乡约,弭盗莫如保甲。”〔编者按:该奏折为《弥盗九条疏》。〕引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5/16a。

    [19] 《圣谕广训》的全部内容载于《大清会典事例》397/1b-8b。雍正帝还以汉、满、蒙三种语言刊印了《圣谕广训》。

    [20] Legge的译文,见China Review,VI,p.234。

    [21] 1713年,康熙六十大寿,邀请了许多来自直隶省的长者参加宴会。随后,康熙帝就发布了一道上谕,要求这些出席宴会的长者指导和鼓励他们的邻居要尽孝道,要兄弟和睦。这道上谕被刊印出来,散发到各省,作为半月一次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参见《学政全书》,9/3b。

    [22] 1746年,清廷下旨,命令各省督抚“应将有关于忠信孝悌、礼义廉耻、扶尊抑卑、正名定分等事,择其明白浅近者,刊刻告示。……各乡约正值月,朔望宣讲圣谕之后,即以方言谚语为愚民讲说。”参见《学政全书》,9/12b。

    [23] 1891年,增加了顺治帝所写的《劝善要言》。

    [24] 《学政全书》,9/5b-6a。

    [25] 《大清会典事例》,298/2b。

    [26] 《学政全书》,9/11b。

    [27] 《学政全书》,9/13b-14a。

    [28] 《大清会典事例》,298/3a。同年(1758年)的另一道上谕,禁止进行非法祭祀和迷信活动,引见同页。

    [29] 《学政全书》,13/1b。

    [30] 该文献载于《大清会典事例》,400/3a。

    [31] 《大清会典事例》,400/3b。还请参见《东莞县志》,35/5a和12b;《恩平县志》,14/7a。

    [32] 例如,1877年(光绪三年),有位官员(国子监司业宝廷)上奏建议把对圣谕圣训的讲解作为铲除江苏、浙江和其他省份“异端邪说”猖獗的措施。清廷发布上谕回答说:“宣讲圣谕广训,宪典昭垂,着顺天府五城御史、各直省督抚学政督饬官绅认真举行,毋得稍形懈弛。”参见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戊二集,81a。有时,清朝统治者以一般的条款来对抗“异端”,而未提到圣谕第七条。比如,当清政府因为担心修习拳棒会激励人们参加颠覆性宗教社会而决定禁止河南居民练习拳棒之时,就指示地方官员在讲约会上对市民和乡人解释有关这一规定的法律条款之外,还要宣讲1727年(雍正五年)的上谕。上谕内容,见《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18b。

    [33] 礼部在1785年(乾隆五十年)的上奏中这样报告说:“宣讲《圣谕广训》,原为僻壤小民,乡愚无识之徒,不知礼仪法度,使其耳濡目染,知所感化。”参见《学政全书》,9/14b。

    [34] 《大清会典事例》,397/1b。

    [35] 《南海县志》,2/45a。

    [36] 这项规定是1746年(乾隆十一年)颁布的。《学政全书》和《大清会典事例》分别在9/12a和398/2b中有记载。

    [37] 《学政全书》,9/14a-b;《大清会典事例》,398/3a。

    [38] 《学政全书》,9/15a。

    [39] 这是礼部在1785年(乾隆五十年)和1808年(嘉庆十三年)上奏所提的建议,见《学政全书》9/14b和18b-20a。

    [40] 《同官县志》,22/2a;《博白县志》,6/1b。《蒙城县志书》(1915,5/8a)记载,这些讲约会经常在地方孔庙的“明伦堂”里举行。其他地方很可能也这么做。

    [41] 1808年,清政府对默写比例的解释如下:“《圣谕广训》,生童自髫年读书,咸应服习,故于入学时令其默写,盖欲其童而习之,涵濡日深。”参见《学政全书》,9/9b〔编者按:应为9/19b〕。还可以参考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0),p.115,Edward H.Parker,“The Educational Curriculum of the Chinese.” China Review,IX (1881),p.3。1911年所刊的《番禺县续志》在26/15b中记载了一个有趣的事例。驻防广州的汉军正白旗人樊封参加院试时坐错了位次而受到考场差役的责备,他觉得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而要求负责考试的官员惩罚差人的粗鲁。学官很明显想让樊封难堪,命令他把长达一万字的《圣谕广训》全部背诵出来。于是,樊封这位年轻的儒生说道:“我要跪着把《圣谕广训》全部背诵出来,你也跪着听吧。”接着他完整地背诵了《圣谕广训》,负责官员就跪在他面前。后来,这名官员控告他藐视师长,革去了他生员的资格。然而不久,樊封得到了两广总督阮元(1816——1826年在任)的赏识,并在他的帮助下,成为“副贡生”。〔编者按:《番禺县续志》原文:“道光初,开学海堂,以古学见赏于阮文达公,为援例捐国子监生。”樊封受知于阮元是在道光初年,阮元为他捐了国子监生,樊封成为副贡生是在同治九年乡试后。〕

    [42]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卷3,第25页。有趣的是,《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也传到了日本。参见本章注释75。

    [43] Legge,“Imperial Confucianism,” China Review.VI (1877),p.146。梁是1673年到1681年间担任繁昌县知县的。《圣谕像解》,共有20卷。

    [44] 《学政全书》,9/3a。

    [45] Arthur W.Hummel (ed.),Eminent Chinese,I,p.329.

    [46] Legge,China Review,VI,p.148,引Milne《圣训》译本的导论xxvi。

    [47] 黄六鸿《福惠全书》(1699年刊,1893年重刊),25/7a-b。

    [48]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9a-b。

    [49] 《同官县志》,26/9a-10a。这名知县是袁文观,他于1763年担任同官知县。

    [50] 《皇清奏议》,65/17b。

    [51] 汪辉祖,《学治续说》,84b。《牧令书辑要》,6/18a中提供了发生于18世纪的另一事例。1721年考中进士的王植,随后担任了广东新会县知县。他写了一本《上谕通俗集》,他说:“余尝演上谕通俗解,以俗言敷衍广训之文。令讲生以土音宣谕,听者颇知领略。……初至约所,令八九十老民得坐于绅士之后,一体吃茶,但不许禀公事。讲约时令平民立听。”

    [52] 《确山县志》(1931),18/15a-b。这名官员叫杨凤鸣,1844年中举,确山人。

    [53] 《靖边县志稿》,4/31a。这名知县是丁锡奎。

    [54] 《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该府志只是说这名知县姓宗,此外没有再提供什么有关他的资料。

    [55] 《蒙城县志书》,5/8a-b。这位知县没有指明。〔译者按:正文中知县用复数,因此不止一位。〕

    [56] 丁日昌《抚吴公牍》,33/9a和43/10a。

    [57] 丁日昌《抚吴公牍》,29/7b-8a。

    [58] 丁日昌《抚吴公牍》,44/9b。

    [59] 《无锡金匮县志》(1881),6/5b。

    [60] 《嘉兴府志》(1878),43/79a。

    [61] 《九江儒林乡志》,21/21a。

    [62] 《信宜县志》,卷三之四,27b-28a。

    [63] 《花县志》,9/8a。宋于1808年中举。

    [64] 《博白县志》,12/10b。还请参见同书13/1b-2a中所描述的当地举行讲约会的情况。

    [65] 龙启瑞《经德堂文集》,经德堂全集本,4/13a。这名知县就是龙启瑞的父亲龙光甸。

    [66] 《黎平府志》,卷五上,91b-92b。这些黎平府官员是在执行贵州省当局发布的指示。

    [67] 《黎平府志》,98a-b;汪辉祖在《病榻梦痕录》(卷下,14a)中叙述了他1788年担任湖南宁远县知县的经历:“县东北下队乡,离城七十里,民贫俗悍,以私宰耕牛为业,民无事不入城,官亦近百年不到,遂至抗粮成习。四月,余抽查保甲,便道至彼。先期令居民齐集听宣圣谕,届期具公服、带讲生前往宣讲,环而观听者,合里老幼妇女俱集,诧谓见所未见。余遂委曲面谕守分奉公之义,戒私宰,劝输课。欣欣有喜色。自是,民入城必跻堂叩安,嚣风渐革。”清朝统治时期,有一些州县官员的行政才能和个人修养非常著名,汪辉祖就是其中之一。

    [68] 《番禺县续志》,5/25a。公所的主要负责人是一名举人,名叫苏源。

    [69] 《南海县志》,6/12a。负责善堂的主要人物名叫钟觐平,除了模糊的词语“富绅”可以表明其社会地位外,其身份并未指明。

    [70] 《佛山忠义乡志》(1924),7/5b-6a。提倡修建“万善堂”的富绅,包括霍祥珍、梁业显,其社会地位并未指明。

    [71] 《花县志》(1924),9/22b。这名退职官员名叫宋维樟,副贡生出身,捐了个小官职。

    [72] 《阳江志》(1925),30/23b-24a。

    [73] 《东莞县志》(1911),67/3a-7a。

    [74] 《临漳县志》(1904),9/21b-22a。

    [75] 封建时代的日本也采取了类似的思想控制方法。K.Asakawa,“Notes on Village Government,” 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XXXI (1910),pp.200-201,就以如下的语言描述了日本的做法:“口头教诲。除了通过政府渠道发布正规的口头要求之外,一些贵族按照中国历史上的做法,通过教师对乡村居民进行道德教育。这些人经常由中国式的儒生来充当。有时,他们到领地上作巡回讲演,乡人们聚集起来欢迎他们,听他们讲演。我们从下面的引述中就可以看出这种训诲的特点。1835年,来自名古屋领地的大约12个农人代表,抱怨曾经流行的惯例被终止了,请求恢复,他们说道:‘如果明白而坚持地说来,多年来,我们被这样教导:王朝建立者(即德川家康)的道德是多么的崇高!国家及其仁慈的政府的利益是多么的伟大!至于我们的日常行为,勤谨持家是多么的重要!孝敬父母、尊敬长兄是多么的重要!辛勤耕作而不要干其他行业又是多么的重要!的确,在仁慈的统治者的教诲下,坏习惯改变了,所有农人都过着纯朴和诚实的生活。’”

    [76] E.R.Huc,Chinese Empire (1855),I,p.355,描述了他1840年代在四川省和湖北省游历时所看到的情况。

    [77] Geil,Yankee on the Yangtze (1904),p.82.

    [78] 黄六鸿《福惠全书》,24/2b。有些地区修建了固定举行讲约会的场所,比如,河南省祥符县的乡村就有8个固定场所。参见《祥符县志》(1898),10/28b。

    [79]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1941年第2卷第91页,引18世纪早期编纂的《州县事宜》。

    [80] 《大清会典事例》,398/1b。

    [81] 《大清会典事例》,399/2b。

    [82] 《学政全书》,9/21a。

    [83] 《大清会典事例》,398/6b和其他各页;399/5a。

    [84] 《佛山忠义乡志》,11/7a。

    [85] 《学政全书》9/10a中收录的一篇礼部1740年上奏的报告。

    [86] 《学政全书》,9/4b;《大清会典事例》,397/9a。

    [87] 《永州府志》(湖南),卷四上,50b。还请参见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分论》,卷三,第25——26页。织田万说,某省布政使向某县的乡约讲演员发给奖匾,因为他们教化乡人极为成功,该县连续三年没有发生一件侵害或谋杀案件。

    [88] 《信宜县志》,卷三之四,27b-28a。高州府知府黄安涛1825年推行乡约措施,要求有关州县官员给他找来两个讲约员,用当地话讲解《圣谕广训》的内容,其中没有提到约正。

    [89] 《佛山忠义乡志》,11/7a。南海县1736年也采取了类似推行乡约制度的措施。

    [90] 江苏省的讲约员,在1860年代丁日昌担任巡抚期间,多少也可以得到一点报酬。参见丁日昌《抚吴公牍》,44/9b。

    [91] 戴肇辰《学仕录》,7/4a-b。本文所引材料的作者是任启运,1733年考中进士。

    [92] 贺长龄《耐庵奏议存稿》,5/46b。

    [93] 沈曰霖《粤西琐记》。收入王锡祺编《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2/181a。

    [94] 这道劝阻富厚之家不要为了牟利而囤积粮食的上谕,发布于1738年,随后被采纳作为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引见《学政全书》,9/6a-b。

    [95]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6b。

    [96] Chinese Repository,XX (1851),p.53.

    [97] Chinese Repository,XIX (1850),p.568。这一宣言,是反抗领导人在位于清远和英德之间某地打了一次胜仗后发表的。

    [98] 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2/19a。

    [99] 《广州府志》(1878),5/10a-b,同治帝引述了监察御史张胜藻的上奏。乡约宣讲制度偶尔也成为地方官员敲诈勒索的借口,举例来说,《牧令书辑要》就在9/2a-b中引述了广东新会县知县王植(1721年进士)的话:“余在新会日……俗最悍。……有生员黄作徵等谋占族人墟地,假建上谕亭为名。余不许。……适藩司萨公升任将去,作徵等隐前情,但以建亭已竣,请行县落成,乘批准,即鸠众强建。”然而,王植还是取得上司的同意终止了这种不法行为。引见《牧令书辑要》,9/2a-b。

    [100] 这一内容收集在《随庵徐氏丛书续编》《说郛》和《青照堂丛书》中。参见《宋史》,卷340《吕大防传》;《宋元学案》,卷31;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3——5章。《吕氏乡约》在序言中提出了一个建议:“苟以为可,愿书其诺。”“约”一词,在这里明显是指“同意”(亦就是“要约”一词所包含的意思),而不是“压制”(亦即“约束”的意思)。这项文献,签名的是吕大忠。但根据宋朝著名哲学家朱熹的看法,它实际上是吕大忠的弟弟吕大钧(1031——1082)写出来的。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8——45页中说,朝鲜的讲约制度,就是模仿《吕氏乡约》而制定出来的。

    [10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4——36页。

    [102] 方孝孺(1357——1402)《逊志斋集》,卷一,《宗仪》(九篇)的第四篇和第九篇。

    [103] 王守仁(1472——1528)《王文成公全书》,卷17《别录九》,《南赣乡约》,第519——523页。主张乡约的其他明朝作者,包括17世纪的刘宗周,他草拟了《刘氏总约》(《刘子全书》,卷17)和《乡书》(《刘子全书》,卷24);陆世仪(1611——1672,刘宗周同时代人),1640年草拟了《治乡三约》(《知学录》);吕新武草拟了《乡甲约》。引自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第55页。

    [104] 在某种意义上说,王守仁草拟的制度是洪武时代“里”组织的复活。明太祖命令户部把每百家组成一里,作为经济和社会的互助单位。参见《明史》,卷3。王守仁采取由约内共同决定的方法,把里的功能扩大到解决争端、判断是非等方面。

    [10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7页。

    [106] 《佛山忠义乡志》,3/18b;《同官县志》,69/1a。

    [107] 沈曰霖《粤西琐记》,2/181a。

    [108]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9。于成龙当时是直隶省通州知县,后来在1686年升到了该省巡抚。

    [109] 关于此类的事例,见于下列地方志中:《定州志》(1850),6/1a-b和6/6b 7/48b;《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广州府志》,109/5b;《沔阳州志》(1894),卷三《建置》,1a-9a;《仁怀厅志》(1895),4/39a。除了这些地方志外,还有许多地方志也记录了乡约体系变成治安工具的事例。

    [110] 引自《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24a-b。

    [111] 萧一山《清代史》,第103页。

    [112] 《佛山忠义乡志》,3/3b-4。并参见本书第七章对地方防卫的探讨。

    [113] 《清远县志》,12/21a-b。该县志的资料还证明,1854年发生“红巾贼”作乱,清远知县秘密命令所有绅士加入其所在的“约”,参加团练工作。《广州府志》82/28b和136/15b中也记载了19世纪中叶发生的类似情况。

    [114] 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1/2a。

    [115]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

    [116] 《博白县志》,7/5a。

    [117] 《洛川县志》(1806年修,1944年重修),12/1b。该县税收仍然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关于这一点,“里设里正”的叙述,表明得很清楚。《同官县志》18/1b中说:“在清时,每村有乡约一人;数村合举‘联头’一人。”

    [118] 《花县志》(1924),9/22a-b。

    [119] Martin C.Yang,Chinese Village,p.173。这种变化,如果不是很早的话,至少也在18世纪在一些地区就开始了。《牧令书辑要》在4/4b中引用了李殿图(1765年进士,曾任福建巡抚)的叙述。李针对地方粮仓和救济工作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花户姓名,向由乡约开报。”另一种变化也应注意。在四川江津县,有位乡约头人姓马,他沿着长江上游开办了私人信件及货物运输服务。由于他的服务很有效,值得信任,因而到20世纪初年,甚至政府官员也成为他的顾客。

    [120] 《清朝文献通考》,76/5553-5567。《户部则例》(1791),118/28b中叙述了这一政策:“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动用钱粮,令沾实惠。”100岁以上的长者,经常会得到特殊照顾;证明这一点的事例非常多,我们在这里仅举两例就足够了。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13a(雍正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中记载,礼部建议按照惯例,给予年满118岁的萧均德30两白银的赏赐,并为之修建牌坊。雍正帝认为活到这种年龄的人很不容易,破格赏赐萧均德90两银子。自此之后,凡是年满110岁的长者,可以得到两倍于普通规定数额的赏赐;110岁之上,每增加10岁,这一赏赐数目就要加倍。吴荣光(1773——1843)《吾学录》(1870),3/14a〔编者按:应为3/16a〕,(广西宜山县民)蓝祥在1810年时年龄到了142岁,除了得到200两银子外,还得了五疋缎和六品顶戴。

    [121] 即在1688年、1703年、1709年、1723年、1736年、1751年、1761年、1770年、1779年、1782年、1790年、1796年、1800年、1808年、1819年、1821年和1831年。参见《恩平县志》,13/20a。还请参见《寻甸县志》(1828),12/8a-12a;《翼城县志》(1929)13/1b-2a。

    [122] 《清朝文献通考》,39/5218;《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49/14a-b;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34b;《泰和县志》(1878),卷首,7b-8a。

    [123] 《翼城县志》,13/1b-2a。所得赏赐的人数并未指明。下列关于得到各种赏赐(大米、丝绸、肉等)的人数,取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IX (1840),p.259(转引自Asiatic Journal,1826):

    每人所得赏赐的数量和其他细节,没有交代。

    [124]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15/1a;《清朝文献通考》,76/5566。这道谕旨是给户部的。

    [125] 用官话来讲,授予这种官衔或品级,叫“皇恩钦赐”。参见Schuyler Cammann,“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ndarin Squa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III (1944),p.121。

    [126] 这些措施载于《大清会典事例》卷405;《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46/32b-33a和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13a,记载了有关奖赏100岁以上老人的措施。除了活到一定年龄的老人之外,还有一些人也可以得到旌表。这些人包括:(1)乐善好施者;(2)急公好义者;(3)节孝者;(4)累世同居者。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403和卷404。《续修庐州府志》(1885),57/1b-10b在下列标题下概括了尊敬长者的各种措施:(1)邀请出席乡饮酒;(2)指定为农官;(3)恩赐粟帛绢谷;(4)恩赐匾额;(5)恩赐举人及品级官衔。

    [127] 《巴陵县志》,43/1a-2a。根据《寻甸州志》(1828),12/10a-11b的记载,清廷1796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规定,年到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和10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可以得到九品、八品、七品和六品的顶戴。182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则只是规定70岁以上老人可以得到顶戴,而未指定品级。

    [128] 分别参见《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志续编》〕,14/1a-b;《番禺县志》,24/22b-28b;《花县志》,9/26b;《九江儒林乡志》,14/18b和17/7b;《莘县志》,8/12a-13b;和《邯郸县志》,1/8b和10/50b。

    [129] 作为展现皇恩浩荡的一项措施,清廷这一做法开始于1736年;是时有40多名70岁以上的举子在清帝国首都参加科举考试,清廷授予他们不同品级的官衔。随之,这种做法就固定下来,延续到光绪朝。清廷给予这类长者的最高功名是举人,最高官衔是国子监司业。参见《钦定科场条例》(1885),53/1a-3b、6a和53a。在地方志中,因“恩赐”而取得举人头衔的地方士子之名,列在“选举”部分。

    [130] 《大清会典事例》,168/1a-5a,概括了顺治到光绪时期有关的各种措施。这一做法,虽然是为思想控制服务的,但是看来也有经济意义:为了增加农业产量,鼓励勤劳耕作。雍正帝在172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清楚地说明了奖赏老农制度所包含的经济内涵。他强调必须监督和鼓励耕作以生产更多粮食,并命令各省督抚在各乡挑选一两个勤劳耕作的老农,给予他们丰富的奖励,以鼓励他们进一步努力。参见《清朝文献通考》,3/4871。

    [131] 《清朝文献通考》,3/4871。

    [132] 《清朝文献通考》,4/4882;《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336/6a。

    [133] 《户部则例》,8/2a;《清朝文献通考》,23/5053。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一卷第479——480页中,概括了雍正和乾隆时期的做法。《清远县志》11/2a-2b,“国朝耆寿恩赐八品顶戴”条,载十八名耆儒,两人为生员、一人为监生。有位不载身份的老人,名叫徐朝柱,被任命为“农官”(农人官员,亦就是老农)。清远县获得“旌表”的耆寿(90岁以上)共有119人,大多数是平民,其地理分布情况如下:

    但授予这些老人荣誉的时间,该地方志中没有言明。

    [134] 《钦定科场条例》,53/10a-11a/b、20a-22b、35a-37b。

    [135]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14/5a。

    [136]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14/36b;还请参见《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81/10a-b。

    [137] Chinese Repository,IX (1840),pp.258-267叙述了圣祖康熙帝和清高宗乾隆帝举行的两次宫廷盛宴,应邀参加的长者是清帝国首都附近的居民。《邯郸县志》(1933),1/8b,以如下语言叙述了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圣祖康熙帝的六十大寿庆祝盛况:“畿民八十以上者,皆诣京师,赐宴畅春苑,命亲王酌酒,各给绢衣一袭,书其前曰皇恩浩荡,后曰万寿无疆。邯民与者五人,三堤村民武之烈,年八十九,东关民耿遂真,年八十三,城内民王启建,又三堤村民常直,年八十二,文庄民刁明良,年八十一。”

    [138] 根据《永州府志》卷四上,48a-b的记载,清朝采取的乡饮酒礼仪,同明朝类似。《明史》在卷56《礼志十》,5b-6a中说道:1372年(洪武五年),诏礼部奏定乡饮礼仪,命有司与学官奉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亦行之;1379年(洪武十二年),命凡有过犯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1383年(洪武十六年)诏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清朝所采纳的乡饮酒形式,同明政府1383年所规定的类似。乡饮酒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周礼》,参见《周礼·地官·党正》,3/75。

    [139] 《清朝文献通考》,76/5553。

    [140] 相关规定,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76/5553-5555;《大清会典事例》,30/4a;《学政全书》,8/1a-6b。地方志也常常叙述了类似的规定,可以参见《江津县志》(1924),卷四上,28b-30a;《确山县志》(1931),9/9a-b;《靖边县志》,2/28b-29b;《东莞县志》,25/4a。还可以参考吴荣光《吾学录》,3/3a-9b。

    [141] 《学政全书》,8/6a-b。

    [142] 《学政全书》,8/3a-4b。

    [143] 《惠州府志》(1881),9/35a-b;《严州府志》(1883),7/5b-6a;《翼城县志》(1881年刊,1929年重修),16/8b。

    [144] 《恩平县志》(1934),11/6a-10a;《蒙城县志书》(1915),5/7b。

    [145] 《洛川县志》(1944),13/2a-b:“乾隆间陕西巡抚陈宏谋行文各属云:……即偏僻小邑,无致仕乡官可以选膺大宾,凡举贡生员年高有德者,亦可延请僎宾、介宾;生监良民中年高有德、允协乡评者,皆可选举。”陈宏谋在1734——1746年、1754——1755年和1756——1777年担任陕西巡抚。〔编者按:陈宏谋担任陕西巡抚的时间是1743——1746年、1747——1751年、1751——1755年、1756——1757年,据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这一文件也载于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1/33a-35a。〔编者按:《饬行乡饮并颁仪注檄》,乾隆十年十月。〕1944年版《洛川县志》的编者在13/3a作了一句有趣的评论:“洛川迄咸丰间,‘乡饮大宾’尚为耆献头衔之一。”

    [146] 《佛山忠义乡志》17/22a-b中引述了两广总督(觉罗吉庆)签发的一篇布告,其部分内容是:“毋论侨居土著,如系身家清白,持躬端谨之人,年登耄耋,皆得报名。”“身家清白”一词通常用来指被提到的个人和其家庭,都不属于“奸民”一类。

    [14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1/33a-35a。〔编者按:《清查当官陋规檄》,乾隆十年六月。〕

    [148] 吴荣光《吾学录》,3/5b-6a。

    [149] 有关退职官员作为“大宾”的事例,可以参见:《华县志》,7/19b,1645年时是一位退职知县;《翼城县志》,29/19b,18世纪时是一位退职的进士知县;《庐州府志》,34/11b,是一位退职同知,年代不详;《佛山忠义乡志》,6/25a,1801年是一位县丞。有关绅士作为“大宾”的事例,可以参见:《临漳县志》,9/14a,1661年时是一位进士;《睢州志》(1892),7/4a-b,是一位生员,年代不详;《莘县志》,7/29b,1861年时是一位贡生;同书7/33a,1884年时是一位监生;《洛川县志》,21/7b,1830年时是一位生员。有关普通人作为“大宾”的事例,可以参见:《郓城县志》(1893),5/42a-b,是一村医,年代不详;《花县志》,7/18a-b,1824年是一位“读书明大义,不事举子业”的人;《庐州府志》,53/38a,1723年是一位“弃儒业医”的人。

    [150] 有关绅士作为“众宾”的事例,可以参见:《莘县志》,7/27a,一位生员,年代不详;《翼城县志》,29/17a,1742年是一位生员;同书29/30a中,是一位贡生,年代不详。关于普通人作为“众宾”的事例,可以参见:《邯郸县志》,10/50a,1875年是一位商人;《同官县志》(1944),28/6b,1721年是一位“世业农”的农人;《庐州府志》,50/49b,是一位家庭非常贫穷的人(年代不详);同书53/19b,是一位“幼同兄弟习勤苦”,后“家道稍丰”的人(年代不详)。地方志中未指出客人的姓名者,大多数可能是平民。

    [151] 《香山县志》(1873),11/98a-99b。

    [152] 《兴安县志》(1871),10/26b-99b。

    [153] 《兴安县志》(1871),10/7a-b。

    [154] 《长宁县志》(1901),11/2b-7a。

    [155] 《博白县志·志余备览》,卷下各页;还请参见《澉水新志》(1850),8/71b。“不求仕进”一词,是“科场失败”的委婉说法。

    [156] 表6-2及表6-3,是根据《南昌县志》(1919),24/3a-16a所提供的资料作出的。

    [157] 《南昌县志》,21/24b-35b、22/33a-64a和23/19a-38a。其他几个事例,可以参见《博白县志·志余备览》,卷下各页。该县志说,在集资修刊县志的名单上,包括165名应邀出席乡饮酒(日期未说明)的客人,其中有6人拥有士子头衔,即1名“生员大宾”,1名“生员乡宾”,1名“监生介宾”,1名“武生乡宾”和2名“乡宾监生”。地方志说,其余客人大多数是“耆寿”“不求仕进”和“乡贤后裔”。《鹤庆州志》(1894)7/24a-b中也列出了一份出席乡饮酒(日期未说明)客人的名单。名单上共有16人,其中9人作为“大宾”。其中一位“大宾”是一名拥有“宦绩”的人,另一名有“卓行”,第三人以“文学成就”而声望卓著。至于其余客人的身份,连暗示也没有。《靖边县志》在3/7b-8a中记载说,1896年,知县恢复了乡饮酒。在这次酒礼上,出席者有:1名生员,为“大宾”;2名副贡生,为“介宾”;17名地位未说明的人,为“众宾”。

    [158]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3/12a。〔编者按:张能鳞《通行各属》。〕

    [159]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2/13a-b。〔编者按:应为《资治新书》初集,李少文《行赣州府二属牌》。〕

    [160] 黄六鸿《福惠全书》,24/23b。还请参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3/22a。文章提到,17世纪流行着一种非常肮脏的交易,即谁想应邀出席乡饮酒,谁就要送礼。

    [161]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4/7a-b。〔编者按:《通饬滥举乡饮檄》,乾隆十一年五月。〕

    [162] 《皇清奏议》,53/13a,李因培在17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上奏〔编者按:《请严乡饮滥举并定服色疏》〕。还请参见该书48/19a-b中陕西布政使张若震1753年的上奏〔编者按:《请严乡饮报部之例疏》,乾隆十八年〕。他说,乡饮酒制度运作的主要困难在于:(1)程序不规范,即酒礼间隔举行日期不定,客人人数不定;(2)邀请了不配受到邀请的人,有些犯过罪;(3)地方官把酒礼视作“具文”。

    [163] 《学政全书》,8/2b。并参见《东莞县志》在25/6a中收录的礼部1737年(乾隆二年)发布的指示。

    [164] 《睢州志》,61/24b-25b,提供了一个早期发生的事例,说有名进士总是拒绝出席乡饮酒。

    [165] 《郁林州志》(1894),序,1/2b。

    [166] 《皇清奏议》,53/14a,浙江学政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

    [167] 《学政全书》,8/5a,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发布的指示;《博白县志》在13/9a中也记载了该指示。看来,清政府没有明政府那么严格保持官员和普通人之间的区别。参见《明史》卷56《礼志十》,10a。1379年(洪武十二年),明政府发布命令,规定内外官致仕居乡,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

    [168] 在一些地区,要送礼物给客人。比如,《滁州志》卷二之四,17b,就在乡饮酒经费中,列出了“礼钱”(6两银子)。

    [169] 《学政全书》,8/2a,清政府1723年(雍正元年)发布的一道命令。《郓城县志》在4/19a-b中也收录了这道命令。

    [170] 《南昌县志》,11/18a;《巴陵县志》,14/11b;《正定县志》(1875),17/24a;《祥符县志》,8/17a;《延庆州志》(1880),3/31a;《蔚州志》(1877),7/5a;《浑源州志》(1880),2/9b;《蒙城县志》,4/6b;《博白县志》,6/19a;《长宁县志》,8/10a;《莘县志》,3/13b;《滕县志》,4/10b;《同官县志》,16/4a;《洛川县志》,14/7a,引1806年旧志。

    [171] 《巴陵县志》,14/11b;《南昌县志》,11/18a。

    [172] 《祥符县志》,8/17a。

    [173] 《容县志》(1897),9/9a。

    [174] 《东莞县志》,25/7a。

    [175] 《靖边县志》,3/7b。还请参见《博白县志》,13/4b,收录了清政府1753年(乾隆十八年)发布的一项指示;《镇雄州志》(1887),2/53a,说1838年之前,镇雄州从未举行过乡饮酒。在一些地区,由于乡饮酒推行得相当少,因而成为稀奇之物,居民看到时,更多的是好奇,而不是有兴趣。参见汪辉祖在《病榻梦痕录》(下)12b中,叙述乾隆五十三年初的情况。〔编者按:该书卷下:五十三年戊申,五十九岁,正月,公堂行乡饮酒礼。县久未举行,观者如堵墙。〕

    [176] 《东莞县志》,25/8a,修纂者的评论。不过该修纂者可能强调过度了。《香山县志》〔1873〕在11/98b-99b中记载说,嘉庆时期,应邀出席乡饮酒礼的客人总数为20,道光时期为7。

    [17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3/17a,1742年(乾隆七年)签发的官府公文。《皇清奏议》,48/19a-b,收录了张若震1753年的上奏,说地方官们极为不关心乡饮酒礼。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3/23a中认为,本来,清廷设置的乡饮酒礼,给人印象深刻,但是17世纪盛行同乡饮酒有关的非法行为,大大损害了这一印象。

    [178] 《南昌县志》,24/3a-16a。

    [179] 《兴安县志》,10/26b-29b。

    [180] 《香山县志》(1873),11/98b-99b。还请参见《澉水新志》,8/71b;《鹤庆州志》,7/24a-b。

    [181] 《容县志》,19/23a。1763年后,就不再举行乡饮酒典礼了。很有可能,自该地方志在9/9a记载说经费不知什么时候被正式取消以后,乡饮酒制度就终止推行了。

    [182] 《严州府志》(1883),17/46a-52b。

    [183] 《昭平县志》(1932),3/35a-b。

    [184] 《东莞县志》,25/7a〔译者按:应为7b〕。

    [185] 《佛山忠义乡志》,5/11a、10/3a-b和11/9b。

    [186] 《南海县志》,22/3a。这个人是陈大年。他“屡试不售,设塾授徒”。

    [187] 《镇雄州志》,2/53a。“大宾”是名生员,“介宾”也是生员,5名“长者”应邀作为“众宾”。

    [188] 关于完全的清单,可以参见《大清会典》,26/1a-4a;《大清会典事例》,卷427——454;《清朝文献通考》〔编者按:应为《文献通考·杂祠淫祠》,时间断限从周至南宋绍兴年间〕,90/819-824和106/5781-5783;《清朝续文献通考》〔编者按:应为《续文献通考》〕,79/3493-3500。亦参见吴荣光《吾学录》卷9——11中的概述。J.J.M.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Universism,a Key to the Study of Taoism and Confucianism,pp.190-210,大体上叙述了同样的情况。关于祭祀的正式分类“大祀”“中祀”和“群祀”,Groot分别译成英文Superior Sacrifice,Middle Sacrifice,Collective Sacrifice。很明显,把“群祀”译成Collective Sacrifice 并不正确。一些地方志修纂者对祭祀分类也不尽相同,比如,《佛山忠义乡志》卷四修纂者就把祭孔、祭名宦和乡贤列在“大祀”中,把祭风神、云神、雷神、雨神、山神和河神,列在“中祀”中。还请参见《江津县志》,卷四之一;《邯郸县志》,6/8a-20a;《同官县志》,23/3b-4a。在清朝时期,其中一些祭祀在正式分类中上下变化。关于这种变化的概略,可以参见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关于各地修建的实际庙宇,可以参见各地方志在“祠寺”或“坛庙”类项下的记载。

    [189] 《大清会典》,36/4a。

    [190] 《清朝文献通考》,69/5485。这种做法开始于1644年。还请参见吴荣光《吾学录》,3/12a-b。关于地方事例,可以参见《庐州府志》,卷50——54;《花县志》,3/6a-6b和9/12b-13b。值得指出的是,汤斌(1627——1687)、陆陇其(1630——1693)和李光地(1642——1718)这些程朱学派的理学名家,都被清廷纳入国家祭祀。汤斌、李光地1733年被列入先贤祠中,陆陇其在1724年被尊为“先儒”。在1678年和1679年的“博学鸿词”科中,汤斌、陆陇其是少数知名儒生之一,他们借此表达了愿意服从满族统治的态度。李光地则大力帮助清朝编辑了众多正统儒学著作,其中包括《朱子全书》《周易折中》和《性理精义》。简略的概述,可以参见Hummel,Eminent Chinese,I,p.474。在各州县的祠庙里,单独或分类悬挂着或摆设着无数个牌位,上面刻有或写着那些“忠孝节义”之士的名字。地方志中也常常叙述了这种祠庙的位置和供奉在里面的人的名字。

    [191] 最常见的是祈雨。Samuel Williams,Middle Kingdom (1883),I,p.467,叙述了1832年发生的事例。他把其中一份祝文部分翻译成英文,内容如下:“御制祝文曰:呜呼皇天,世不有非常之变,不敢举非常之典。今岁亢旱异常,经夏不雨,岂但稼穑人民倏罹灾患,即昆虫草木亦不遂其生。臣忝居人上,有治世安民之责,虽寝食难安,焦忧悚惕,终未获沛甘霖。……伏祈皇天,赦臣愚蒙,许臣自新,无辜万姓,因臣一人是累,臣罪更难逭矣。夏徂秋至,实难再逾,叩祷皇天,速施解作之恩,立沛神功之雨,以拯民命。……”原文见载于《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12/12b-13b。关于类似的祝文,可以参见同书《宣宗朝》,卷12各页;《圣祖朝》,卷10各页;《世宗朝》,卷8各页;《高宗朝》,卷27——29各页;《仁宗朝》,卷14各页;《文宗朝》,卷12各页;《穆宗朝》,卷11各页。

    [192] 用吴荣光《吾学录》11/15b中的话说就是:“御灾捍患,诸神祠载在祀典。所以顺民情之趋向,为敷政之一端。”

    [193] 《庐州府志》,18/8b-9b。祝文部分内容如下:“凡我郡内人民,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亲者,有奸盗诈伪,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压良善者,有躲避差徭,靠损贫户者,似此顽恶奸邪不良之徒,神必报于城隍,发露其事,使遭官府刑宪。若事未必发露,必遭阴谴。”

    [194] 《大清会典事例》,444/5b。还请参见《灵山县志》,9/122b;《洛川县志》,13/2a。按照《江宁府志》(1811)4/1a的记载,先农坛坐落在东郊,社坛在西郊,山川坛在南郊,厉坛在北郊。

    [195] 《洛川县志》,13/2a,引1806年旧志。

    [196] 《南昌县志》,15/2a,南昌地区共有厉坛410个。根据《剡源乡志》(1901)7/1a的记载,剡源地区在明朝时期共有厉坛143个,但到清朝时期,全部被弃置,仅仅留下两个可以辨认的遗址。《延安府志》(1802)36/1a记载说:“府州厉坛称‘郡厉’,县之厉坛称‘邑厉’。乡镇或有墙围着之村寨偶然也有厉坛。”“郡厉”可以认为是“府坛”,“邑厉”可当作“县坛”。“乡厉”(用来祭祀乡村中的无祀鬼神)一词虽然官方没有正式使用,但在许多地方志中都出现了。

    [197] 《大清会典事例》(1908)没有收录这一段符咒文。不过,有些地方志收录了:《夔州府志》(1827),19/37b-39a;《普安直隶厅志》(1889),8/8b-9b;《仁怀厅志》(1895),2/44b-46a。另一段祈求城隍神将正义给予无祀鬼神的符咒文,其部分内容如下:“钦奉皇帝圣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无不有人,无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虽殊,其理则一。今国家治民事神,已有定制,尚念冥冥之中,无祀鬼神,昔为生民,未知何故而殁……故敕天下有司,依时享祭。命本处城隍,以主此祭,镇控坛场,鉴察诸神等类。其中果有生为良善,误遭刑祸,死于无辜者,神当达于所司,使之再生中国,永享太平之福。如有素为凶顽,身免刑宪,虽获善终,亦出侥幸,神当达于所司,屏之四裔。善恶之报,神必无私。钦奉如此,某等不敢有违,谨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城北设坛,置备牲酒汤饮,享祭本府州县无祀鬼神等众。……”这段符咒文见载于《铜仁府志》(1890),3/9b-10b;《长宁县志》(1901),3/14b-15b。〔编者按:译文依《长宁县志》。〕

    [198] 举例来说,《庐州府志》18/9a中说,厉坛祭祀“今多废”。《沔阳州志》3/1b记载说,州县城和乡下之厉坛被废弃了。《正定县志》21/5b中指出,乡之厉坛“今多废”。《定州志》(1850),22/47b-48a:“定州厉坛旧在北关外……嘉庆初大水,仅存其址,岁时享祀,则设位于沙砾榛莽间。”不过在1850年,定州知县又恢复修建了厉坛;这在19世纪厉坛祭祀中是极为少见的。《湘乡县志》(1874),4/34a-b也有一例,1843年一些绅士重修了厉坛。这一时期地方上所用的符咒文,只不过是在词句方面同前引略有不同。在湘乡县和其他一些州县,厉坛祭祀不再是官府活动,由乡绅接替举行。Constance Gordon-Cumming,Wanderings in China (1886),I,pp.315-316:“尽管竭尽一切,神灵世界还是未能把无数个悲惨的乞丐亡灵收进去。……所有这些乞丐亡灵,都靠慈善人们的布施。人们每年有三次要把大量纸钱————模仿各种各样的铜钱特别是银锭而造的纸钱————投入鼎中焚烧,供亡灵们在阴间中享用。在广阔的清帝国各省,经常要举行这种祭祀活动。……这种抚慰式祭祀,的确很奇怪。”这里提到的“乞丐亡灵”就是“厉”;不过祭祀不再由官府主持了。

    [199] 《大清会典事例》,164/3a。

    [200] 《清远县志》,4/32b-35b;《滁州志》,卷二之四,17a-b;《南昌县志》,11/17b-18a;《沔阳州志》,卷四《食货志》,48a;《延庆州志》,3/30b-31a;《洛川县志》,20/5a,引1806年刊本;《巴陵县志》,12/1a-33a;《正定县志》,17/23b-4a;《浑源州志》,5/8b;《同官县志》,16/4a;《博白县志》,5/1a-13b;《滕县志》,4/10b。其他许多地方志也有类似记载。

    [201] 许多地方志如《确山县志》(19/4a-13b)都有这类事例的记载。

    [202] 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 (1912),p.212。有关广东凤凰村的祭祀情况,可参见Kulp,Country Life (1925),p.292。

    [203] 例见《处州府志》(1877),24/4a-b。

    [204]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第22——23页,叙述了他1780年代担任湖南宁远知县时看到的祭祀情况:“每逢祈雨,里民各舆其土之神,鸣锣击鼓,至县堂,请地方官叩祷。宁远亦然。己酉四月,余方率属步祷,而舆神者先后集于大堂,凡二十余神。礼房吏授例请以礼,余曰:‘是非礼也。……’各乡耆跪而请,余告之曰:‘……官之行礼……国有定制。……各乡土地神分与地保等,地方官不可与地保平行,土地神独可与地方官抗礼乎?’”

    [205] 即使是那些社会地位较好、知识比农人丰富的人,对城隍也是相当尊敬的。翁同龢(进士出身,清末著名官员)《翁文恭公日记》(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12/27a,提到了他1872年因母丧而丁忧在家乡时看到的情况:“城隍神出会。龢幼时出痘危疾,先母许愿十年供香火之事,年年赛会时,则诣庙烧香,怆念前志,敬修故事。”

    [206] 例见《西宁县新志》(1873),9/2b;《丰镇厅志》(1881),6/4a;《翼城县志》,16/5a;《滦州志》(1896),8/22b;《卢龙县志》(1931),10/3b-4b。根据这些地方志所载,关于死亡,乡人是向五道庙而不是城隍庙“报庙”的。还请参见《定州志》,19/15b。Arthur Smith,Village Life(1899),p.137,只提到五道庙。

    [207] 参见《昌平州志》(1886),9/3b;《鹿邑县志》(1896),9/4a;《天津府志》(1898),26/1b;《邯郸县志》,6/5a。最后一部地方志说“士大夫多不行此”,亦就是很少向土地庙汇报死亡情况。

    [208] 《延庆州志》,2/65b。

    [209] 比如,《处州府志》在24/8b中叙述说:浙江丽水〔译者按:应为青田〕县“俗畏事鬼神,有受谳大庭,饰词不供者,令誓于庙,则大惧”。汪辉祖在《学治臆说》卷下,第21——22页中,也叙述了一个事例:湖南宁远县乡下有一恶霸刘开扬,强占强买属于成大鹏的山地。刘唆使其子谋杀本族因病垂死之某人,然后到衙门指控是成家族人干的。当时担任宁远知县的汪辉祖,把刘成两人都带到城隍庙前,命令他们跪在塑像面前发誓。成大鹏因为无辜,自然不害怕;而刘开扬周身颤抖。当天晚上,刘的儿子喝下许多酒后,到衙门自首。这一事例发生于1780年代。

    [210] 还请参见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p.212页:“人们并不满意于只祭祀自己的祖先,因而自由地祭祀儒家圣人。”这里有个小小的误解,Groot所指的圣人,并不都是儒家,其中有些是来自道教和佛教的。

    [211] 由此产生的宗教态度,在两大相关方面有助于减少人们反社会的活动:让人们因为害怕受到阴谴而不敢为“恶”;鼓励人们为“积德”而“行善”。这更容易使普通百姓服从政治控制。见Charles F.Horne (ed.),Sacred Books,Vol.XII,关于《太上感应篇》(Tai Shang Book of Actions and Their Retribution)之译文,特别是第235页。并参见Mrs.E.T.Williams,“Some Popular Religious Literature of the Chines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XIII(1899),pp.20-21。

    [212] 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p.214:“在这个普遍偶像崇拜的世界上,最让我们吃惊的是唯物主义的自利。促进世界的物质幸福(统治王朝的首要工作),是其目标也是最终目的。”

    [213] 由此在地方志中出现了两个概念不同的词语“官祀”和“民祀”。其事例可以参见《佛山忠义乡志》,卷八各页;该地方志列出了每类祭祀的祀庙。

    [214] 地方志中通常记载了这些祭祀。在一些地区,为了这些祭祀,居民们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比如,《厦门志》(1838)15/12a说,福建省的这个地区,“满地丛祠,迎神赛会,一年之交且居其半”。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p.212:“孩子平安出生,要向专门的神仙和女神祈祷;求财,有财神;求福,有福神。”总而言之,无论人们求什么,需要什么,或从事什么,都有一种专门的神仙或女神供祈祷。这位作者另一部大部头的著作The Religious Systems of China (6 vols.,1892-1910)包含了大量关于大众祭祀的资料。

    [215] 《贺县志》(1934),2/12a,引1890年旧志。并参见《同官县志》,26/2b;《厦门志》,15/12a。正如上面所指出,乡绅对通过举行宗教祭祀而“积德”经常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事例可以参见《广州府志》,67/3a、13a和16b;《莘县志》,卷8《艺文上》,41b-42b。

    [216] 黄六鸿《福惠全书》,24/10a-b、24/16b-17a。

    [217] 《大清会典事例》,402/1a。

    [218] 《清朝文献通考》,69/5487。

    [219] 《大清会典事例》在402/1a-b中收录的1668年(康熙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还请参见《学政全书》,10/1b。

    [220] 《大清会典事例》,402/1a-b;《学政全书》,10/3b-4b。1724年(雍正二年)之前,各省当局有“乡贤”的授予权;但在此之后,所有呈请,都必须由礼部复核才有效。参见《学政全书》,10/2b。

    [221] 梁章钜(1775——1849)的《退庵随笔》,6/8b。《学政全书》中记载了下面这段资料:1775年至1810年这35年的时间里,有35个人的名字被提到礼部核准,有32个人得到同意,列入名宦祠,或乡贤祠。只有3人的名字未被批准;其中两人是官员(一位是四品,一位是七品),另一人是监生。得到批准的32人,其社会地位如下:

    [222] 《大清会典事例》,402/2a-b;还请参见《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2a-b。

    [223] 黄六鸿《福惠全书》,24/25b-26a。

    [224] 《广州府志》,131/7a-b。

    [225] 黄六鸿《福惠全书》,24/27a-b。

    [226]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34/11a-12b。乾隆帝还补充说:“乡贤名宦入祠之人,难于寻找。地方官视谕旨为具文,以致非议颇多。”清高宗所说并不新鲜,他实际上是在重复清世宗的话。根据《清朝文献通考》70/5495的记载,1723年(雍正帝)“以旌表孝义贞节之典,直省大吏视为具文,并未广咨远访,只凭郡县监司申详……而山村僻壤贫寒耕织之人,幽光湮郁,潜德销沉者,不可胜数,特谕礼部即行传谕督抚学政,嗣后务令各属加意搜罗……勿以匹夫匹妇,轻为阻抑,勿以富家巨族,滥为表扬”。

    [227] 《恩平县志》,6/17b-18b。

    [228] 对吵嚷的迎神赛会的描述,可以参见《贺县志》(1934),2/5a,引1890年旧志。清帝国大多数其他地方也举行类似的宗教节日。

    [229] De Groot,Sectarianism and Religious Persecution in China (2 vols.,1903-1904)详细探讨了这一问题。其中尤其以第四章“The Law Against Heresy and Sects”最为详细。

    [230]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1/17a-18a;《大清会典事例》,399/2a。4年后(1743年),乾隆帝又发布圣谕说,没有必要全部禁止“无知乡人”组织的一切宗教活动和集会。参见《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2/8b。

    [231]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3/9a-11a。〔编者按:《申禁朝山进香檄》,乾隆十一年正月。〕还请参见同书24/23a-24a中叙述的同年(1746年)稍后清廷发布的一道上谕,重申了禁止越境烧香的命令。〔编者按:《再禁朝山禁香檄》,乾隆十一年七月。〕

    [232] 1817年提交给嘉庆帝的一篇报告,参见Chinese and Japanese Repository,III (1865),275,引自Indo-Chinese Gleaner,May,1818,p.9。〔编者按:引文据《大清历朝实录·仁宗朝》卷三百三十四,嘉庆二十二年九月辛酉,引御史盛惇大《严禁愚民越境酬神折》。〕

    [233] 贺长龄《耐庵公牍存稿》(1882),2/27a-b。

    [234]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3b-14a;《大清会典事例》,400/1a,道光四年和十四年发表的上谕。

    [235]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庚集上,33b,咸丰十年三月十三日。

    [236]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2/8b。

    [237] 例见李星沅《李文恭公奏议》,3/46a-53a,1843年初(道光二十三年)陕西一些地区的报告〔编者按:《审拟聚众夺犯殴官伤差各犯折子》〕。越境烧香活动导致赌博、械斗、集体围攻衙门走卒。丁日昌《抚吴公牍》,32/8a-b,1860年代末的一道公开文件〔编者按:《示禁迎神赛会由》〕,指出在举行越境烧香的地方,经常发生赌博、偷盗、械斗等事。

    [238] 《牧令书辑要》,6/24a-b中收录了河南巡抚田文镜1724年发布的一则公告〔编者按:《严禁迎神赛会示》〕,其部分内容如下:“异端邪教……皆自迎神赛会而起。”田文镜解释说,这是因为这些活动容易为那些鼓惑愚民者提供掩护。因此,他认为:“欲杜邪教,先严神会。”

    [239] 《大清会典事例》,398/3a,收录了最早的此类禁令之一,颁布于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

    [240] 《大清会典事例》,399/5b,1800年(嘉庆五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在这道上谕中,清廷提到了白莲教两个重要领导人宋之清和刘之协。同书399/7a还收录了1812年(嘉庆十七年)的一道上谕〔编者按:《谕给事中叶绍楏》〕,也表明清廷认为反叛性的邪教和非反叛性的邪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该上谕说,强调人类伦理道德和社会关系的儒学是大家应遵循的“正轨”。道教和佛教虽然为孔子信徒极力贬低,但是由于它们教人行善去恶,因而为清廷容忍。至于那些发展信徒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牟利的邪教(比如在直隶、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和贵州经常奏办的),因为会形成“邪教会匪”,就要加以镇压。

    [241] 《大清会典事例》,399/7b。

    [242] 贺长龄《皇清奏议》,11/28a-30a。

    [243] 《滦州志》,18/28b-29a。该志修纂者指出,滦州地区的白莲教运动是道光年间(亦即1821年之后)破获的。

    [244]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26a-b。根据李星沅1833年上奏的反映,这些教派在陕西的活动也很活跃。这些“邪教匪犯”的领袖之一供奉“无生老母”,虽然该派称为“龙华会”或“青莲会”。其成员许多来自四川,其中一些同湖北、湖南有联系。参见李星沅的《李文恭公奏议》,7/17a-19b、7/26a-32b、7/28a-b和8/12a-22b。《大清会典事例》399/6b-7a概略地叙述了1812年四川奏报的另一教派,其成员崇拜“无为老祖”。

    [245] 《大清会典事例》,400/6a〔编者按:应为21a〕,清穆宗1871年(同治十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246]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5b-6a和22b;《大清会典事例》,400/1a。

    [247] 《学政全书》,7/18b-19a,乾隆三十一年发布的上谕。

    [248] 《容县志》,27/4b和23b-24a。

    [249] Wilhelm,Chinese Economic Psychology (English trans.,1947),pp.27-28:“一旦新的趋势和完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系发生冲突,深层的心理扰动就会马上发生。这种趋势之一……就是大的有产者大量兼并土地,自耕农被迫沦为佃农,成为他经济上的附庸。这种侵扰造成的小农的悲惨命运,也有着同样的后果。新的宗教运动开始在群众中流传,这些运动和末世论的概念,比如新的时代,新的神,联系在一起。农民武装成立了,被逼迫到绝望和毁灭边缘的人民,终于聚众造反。一段时间的动荡之后,新的王朝建立,农业条件又变得井井有条,旧的心理平衡也就随着旧经济体系的恢复而恢复了。”19世纪的情况却是这样:经过该世纪的大动荡之后,新朝不可能建立,“心理平衡同旧经济体系也不可能恢复”。农人大众的迷信与统治者的正统儒教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缓慢而必然地走向毁灭。

    [250] 《大清会典事例》,卷394各页。

    [251] 据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161页和175页中的叙述,书院之名称最迟是在唐朝出现的。在宋代,书院作为一项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了。

    [252] 《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在该书100/8598评价说:“我朝自顺治十四年从抚臣袁廓宇请修复衡阳石鼓书院,嗣后各直省以次建设。”

    [253] 1726年(雍正四年)江西巡抚请求在该省设置书院,雍正帝一道上谕中答道:“至于设立书院,择一人为师,如肄业者少,则教泽所及不广;如肄业者多,其中贤否混淆,智愚杂处,而流弊将至于藏垢纳污。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以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此等之人,岂可易得?”见《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43/10a-b。

    [254] 《大清会典事例》,395/1a;《学政全书》,63/1a-b。

    [255] 《大清会典事例》,395/1a。

    [256] 参见本章注261——263所引各地方志。

    [257] 《洛川县志》,19/3a,引《陕西通志稿》,1733年(雍正十一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258] 《大清会典事例》,395/1b。《丰镇厅志》(1916)3/11a中指出,1724年(雍正二年),规定以朱熹为白鹿洞书院确立的院规作为所有地方书院的运作准则。

    [259] 《洛川县志》,19/3a,乾隆三十年发布的命令。

    [260]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8。清政府和一些高级官员也持这种观点。比如,1817年(嘉庆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说道:“各省教官……滥膺讲席,并有素取束脩,身不到馆者。”另一道上谕是1822年(道光二年)发布的,指出书院负责人素质变化极大,其中一部分“院长并不到馆……且有并非科第出身之人,居是席”。《同官县志》22/3b中引述了清廷指示各省当局改善书院所处局面的命令,其中包括1733年(雍正十一年)、1822年(道光二年)和1853年(咸丰三年)的一系列上谕。

    [261] 《香山县志》(1873)6/25b-29a中指出,广东香山县有17个书院,其中5个是官绅合办,8个是地方官办的,其余4个是乡绅独办的。几乎所有的地方志都列出各该地区书院的名称,有时还对其运作情况作了描述。其事例可以参见:《天津府志》,卷35;《延庆州志》,4/31b-39b;《扬州府志》(1810),卷19;《灵山县志》,10/149a-151a;《江津县志》,8/11b-13a;《铜仁府志》,卷十四;《镇南州志略》(1892),3/16a-b。

    [262] 比如,坐落在河沙堡村的继志书院就是村人王必恭在同治年间创办的。参见《邯郸县志》,9/4b〔译者按:应为5a〕。坐落在四川江津县城8里之外的桂林书院是杨维翰1833年创办的。参见《江津县志》,8/11b。一些著名书院分布在风景优美之地。

    [263] 如《广州府志》在72/12b-13a中说,应元书院1869年从布政使那里得到18,589两银子的补助,另一书院得到10,800两的补助。大约4,389两用来修建院房;其余交给商人,他们保证每月付10%的利息。另外布政使衙门每年还提供一笔2,760两的银子,用于支付书院负责人和监督书院管理之绅士的报酬,补助在书院学习之学生,以及支付其他花费。广东南海县的西湖书院,得到过许多捐资,其中包括1860年代早期乡绅捐助的20,000两。参见《南海县志》,14/15b。直隶蔚州之文蔚书院,是知州佟湘年〔译者按:应为靳荣藩〕于1775年建立的,它拥有1,600亩土地和21栋房屋。前者每年有75石租税收入,后者每年有300,000文铜钱的房租收入,每年生息收入为658,000文铜钱。参见《蔚州志》,7/17a-b〔编者按:应为19a〕。陕西同官县的颍阳书院1858年从一监生手中得到3,000石粮食的捐助,卖出后得到3,000,000文铜钱。顺便提一下,该书院在1907年改为颍阳小学堂。参见《同官县志》,22/3a。书院负责人的薪水多少变化极大。钟山书院(是曾国藩在攻占太平天国占领的南京后恢复的)的院首每年的收入为980两。参见《续纂江宁府志》,5/7a。陕西靖边县心诚书院的院首每年薪水为60,000文铜钱,并得到6,000文的“节礼”,总数不到70两。参见《靖边县志》,2/3b-4b。

    [264]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3。这些督抚包括浙江巡抚廖寿丰、陕西巡抚魏光焘和湖南巡抚俞廉三。

    [265] 就是贲南书院,坐落在广东番禺县。该书院是何若瑶率领绅士创办的,并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参见《广州府志》,66/27b。在咸丰时期受到客家起义严重影响的广东省恩平县,1862年修建了两所书院。五福书院是由居住在方圆10里的乡村所有住户共同合作修建的,它除了有一栋校舍之外,还有一座由城墙保护的“堡”和一所用于纪念“阵亡勇丁”的义勇祠。升平书院坐落在另一村,其情况类似。参见《恩平县志》,6/18a。

    [266] 《学政全书》,64/1a。关于社学的历史先例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根据《剡源乡志》(1916)6/7a-b记载,元世祖规定每“社”由50户乡户组成,设社长一人,负责将合适的耕作、种桑方法传授给社内居民。元代的社,并不包括社学。明朝建立之后,明太祖规定每50户组成一社,并雇请一位学识卓著、品德优秀的生员负责教授社内年轻人。还请参见《佛山县志》,5/10a;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174页和247页认为,社学在元代就已经出现了。不过,这一观点有待检验。在《元史》中,无论是《食货志》还是《选举志》,均未提到社学。

    [267] 《学政全书》,64/1a。

    [268] 《清朝文献通考》在69/5489中收录的1670年(康熙九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命令;《同官县志》22/4a记载的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269] 《大清会典事例》,396/1a-2b。《清朝文献通考》虽然也收录了同一文件,但是没有笔者所引前两句。关于顺治九年颁布的法律,可以参见本章注释267。

    [270] 《大清会典事例》396/2b中指出,清廷1736年命令贵州教育当局“遵照雍正元年定例”设置社学。次年,清廷又重申了这道命令,并补充说创办资金可以从有关总督有权处置的普通税收中提取。

    [271] 《学政全书》,64/1b-5b;《大清会典事例》,396/1a-2a;《清朝文献通考》,69/5492。

    [272] 《学政全书》,64/3a;《大清会典事例》,396/2a-3a;《清朝文献通考》,69/5492、70/5502和72/5523。《湖南通志》在9/15b中引述了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译者按:原文误为嘉庆二十八年〕的一篇上奏,其部分内容是:“据查,苗地设学,以教其子弟。嘉庆十五年间,又设义学二十余所,以扩大其教育。数十年来,苗家子弟……多刻苦攻读。”〔编者按:原文并未在《湖南通志》中找到,此处据英文直译。又按,光绪《凤凰厅志》卷五《屯防上》,64a:“嗣于嘉庆十五年,添设二十馆,以期广为训迪,数十年来,各苗生童,父教其子,兄课其弟,多能自行劝学。”应是上述引文出处。〕

    [273] 《大清会典事例》,396/2a。

    [274] 《学政全书》,64/6a-b。

    [275] 清政府编纂的《学政全书》并未对社学、义学作出区别,好像它们同属一个体系。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三卷第5页中强调,“社学是由乡村创办维持的;而义学是绅士与普通百姓捐资创办的。”这一看法并不符合事实。

    [276] 举例来说,《严州府志》6/13a-b说,在地方上,义学“旧称社学”。

    [277] 《黎平府志》,卷四上,115b。修纂者还补充说:“各乡离城远近不一,岂能尽人负笈来城,故于巨乡大堡,另立社学。”

    [278] 《清朝文献通考》,69/5493,康熙五十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279] 《学政全书》,64/7a。该上谕注明日期为乾隆五年〔编者按:应为乾隆十六年〕。

    [280] 有关清政府授权在贵州省“城乡”均设置义学的命令,参见《学政全书》,64/7a〔编者按:应为73/6b-7b〕。《牧令书辑要》6/25b-27b引陈宏谋的文告〔编者按:《通查义学租田馆舍檄》〕,他也下令城乡均要设置义学。

    [281] 《确山县志》,14/3a。

    [282] 《清远县志》,4/30b-32b。

    [283] 《广州府志》,15/8a。

    [284] 《花县志》,5/22a。

    [285] 例见《南海县志》,8/28a;《番禺县续志》,10/23b-27a;《通州志》,5/80a-81b。不过,绅士常常专门为自己宗族的子弟创办学校,其事例可以参见《刘氏家乘》(1891),31/3a-b。

    [286] 《九江儒林乡志》,3/8a。

    [287] 《佛山忠义乡志》5/12b-13a中,叙述了一个显著事例,有一所社学成为当地文学竞赛的场所。这一做法开始于1703年,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最后几年清政府废除科举考试制度之时。《番禺县续志》10/27a中有一段叙述:“各乡书院,多为公共集议之地,会文讲学事闲举行。”此处的“书院”实际上就是乡村学校,其地位比真正的书院要低。

    [288] 《南海县志》就在6/31b中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事例。19世纪最初几年,9个临近地区的居民共同创办了保良社学,以之作为地方上防御土匪的大本营。1854年,当红头贼起事之时,该社学的资金就用来支援训练团练。

    [289] 《蔚州志》,7/17b。

    [290] 《卢龙县志》,21/2b。

    [291] 《莘县志》7/3b中说,知县曹勇在19世纪最后25年里创办了9所义学。

    [292] 《丰镇县志书》3/10a-10b中说,雍正时期,官府在县城里创办了一所社学;道光时期,乡民在乡下创办了两所社学。

    [293] 《确山县志》,7/8b、14/2b-3a、24/14a-b。1694年到1894年间,地方官员或绅士共创办了12所义学。

    [294] 《盐源县志》(1891)1b中说,该县乡下共创办了40所义学,县城里创办了一所;县城义学是知县1874年创办的。《湘乡县志》4/17a-18a中记载了一段有趣的资料:康熙二十三年,知县奉旨很快建立一座义学。这所学校在咸丰十年被合并到一所书院中。

    [295] 《靖边县志》,2/5a-b。

    [296] 在众多包含有关资料的地方志中,可以引用下列地方志:《邯郸县志》,14/53a-54b;《沔阳州志》,卷五《学校》,6a;《兴国州志》,9/4a-5a;《徐州府志》,15/4b-15a;《无锡金匮县志》,6/16a-23b;《广州府志》,66/20b;《东莞县志》,17/14b-15b;《阳江志》(1925),17/44b-49b;《寻甸州志》,7/28a-b;《镇南州志略》,3/16b-17b;《普安直隶厅志》(1889),7/1b;《永宁州续志》,(1894),5/1a-33b。

    [297] 关于雍正帝否决该巡抚请求的原因参见本章注释253。

    [298] 《清朝文献通考》,70/5495。

    [299] 《清朝续文献通考》,50/3246。〔编者按:应为《续文献通考》。〕

    [300] 《大清会典事例》331/1a概括了清政府于1646年起草、后来(尤其是1663年、1668年、1690年和1723年)又修改过的有关措施。这些措施规定了用于各种各样考试题目的内容及类型。地方志中也通常记载了各地的具体情况,例见《恩平县志》,11/4a;《蒙城县志书》,5/8b;《滁州志》,卷二之四,15a-b;《滕县志》,4/10b;《翼城县志》,19/5a-b。Parker,“The Educational Curriculum of the Chinese,” China Review,IX (1881),pp.67-70,描述了从地方到中央考试情况的一般程序。

    [301] 《大清会典事例》,332/1a。并请参见332/2b〔编者按:应为332/8b〕中清政府1758年颁布的一项措施,其大意是:对古典作品的阐述,必须以清朝皇帝的圣谕圣训和正统儒家经典为准;谁不遵照这一规定,就无资格参加考试。

    [302] 关于官方所拟这种教科书的书目,可以参见《大清会典》,32/2b-3a;《学政全书》,12/1a-32b。关于地方学校实际上得到的书目,可以参见《滁州志》,卷三,17b;《蔚州志》,7/15ab;《新宁县志》(1893),15/6a-b;《兴安县志》,卷首,12a-b;《南昌县志》,12/4a-6b;《莘县志》,2/16b;《洛川县志》,19/2b。

    [303] 《寻甸州志》7/33a中就提供了一个事例。

    [304] 《学政全书》6/1a中提到1652年(顺治九年)采取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又得到重申,而且未作什么修改。参见本章注释300。

    [305] 康熙三十九年采取的一项措施,见《清朝文献通考》,60/5491。

    [306] 1725年(雍正三年)清政府发布的一项命令,见《清朝文献通考》,70/5495。Parker,“Education curriculum of the Chinese,” China Review,IX (1881),p.3,也指出了这一措施。为了检查“邪说”的流传情况,清政府1850年(道光三十年)下令,地方学校必须以《圣谕广训》作为学习和宣传的基本教材之一。参见《大清会典事例》,400/4a。

    [307] 《学政全书》13/1a-17a中概括了1686到1779年间清朝采取的主要措施。根据同书13/13a中的记载,乾隆帝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下令禁毁钱谦益(1582——1664)、金堡(1614——1680)和屈大均(1630——1696)等人的著作,因为这些作者“托名胜国,妄肆狂狺”,他们的言论有害于新朝统治。不过,“若南宋人书之斥金,明初人书之斥元”,清政府在删除其中“悖于义理”之内容后,准许流传。

    [308] 《学政全书》,14/1a-2a;《清朝文献通考》,69/5486,顺治八年到九年所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过,礼部得到授权,可以刊印经清廷同意的作品。1723年,书商被允许刊印由礼部和翰林院共同挑选的作品。1736年乾隆帝甫登大位,就下令翰林院挑选刊印几百篇八股文,同时取消了禁止刊印时人所写文章的禁令。参见《学政全书》,6/6a。

    [309] 《大清十朝圣训·圣祖朝》,25/22a及8/14a;《大清历朝实录·咸丰朝》,38/13a;《学政全书》,14/1a-14b;朱寿朋,《东华续录·道光朝》,29/4a;《大清会典事例》,400/2a和5b。

    [310]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4b-15a。

    [311]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8a-b;《大清会典事例》,400/2b。

    [312] 《学政全书》,4/1a-13a;《大清会典》,32/3b;《清朝文献通考》,69/5486以下,提供了管理学校、士子的基本规则和禁令。

    [313] 《学政全书》,4/3b;《清朝文献通考》,69/5486。许多地方志也记载了这些措施的内容,如:《广州府志》,66/12b-13a;《浑源州续志》,2/8a-9b;《续修庐州府志》,17/5a-6a;《巴陵县志》,17/1a-b;《新宁县志》,15/5a-6a;《东莞县志》,17/6a-b。丁日昌《抚吴公牍》30/8a-b指出,直到1860年代,江苏松江府知府还在其管辖地区向所有学校印发这一文件,要求士子在每月的考试中背写八条准则中的一条。

    [314] 《学政全书》,4/3b-4a;《大清会典事例》,389/2b-3a;《清朝文献通考》,69/5492。康熙帝所写的这篇《训饬士子文》在许多地方志中也能找到,其中包括《广州府志》,1/9a-b和97/2b;《浑源州续志》,2/9b-11b;《巴陵县志》,17/3b-4b。

    [315] 雍正帝的《朋党论》收录在《学政全书》4/5a中,乾隆帝的文章收录在同书4/11a-12b中。许多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根据《博白县志》6/5a所载,雍正帝的文章被刊印出来,分发给各地方学校。

    [316] 《大清会典事例》,383/1a。

    [317] 《清朝文献通考》,70/5498。

    [318] 《大清会典事例》,383/1a。

    [319] 《大清会典事例》,332/1a和2a。然而,朱寿朋《东华续录·道光朝》32/2a-b中指出,旧禁令在1836年被恢复了。据他说,在道光十六年(正月辛丑日),清政府对湖南提学使进行惩罚,因为他出版了自己的文集,并准许书商刊印出售。不过,这一事例涉及的是政府官员,而非士子。

    [320] 《学政全书》,7/1b、5a和7a;《大清会典事例》,330/1b-2a和399/6a-b。

    [321] 《学政全书》和《大清会典事例》,383/1a。还清参见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三卷,第44——50页,引光绪《大清会典》。

    [322]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三卷,第50页。

    [323] Chung-li Chang,Chinese Gentry,pp.165-173.

    [324] 龚自珍(1792——1841)《定庵文集》,卷上,《乙丙之际箸议》,第9页。〔编者按:《箸议》是龚自珍的一组政论文,《定庵文集》中收有第一、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八、第十九,此处疑非第九页,而是《箸议》第九。《箸议》第九讲人才:“左无才相,右无才史,阃无才将,庠序无才士,陇无才民,廛无才工,衢无才商,巷无才偷,市无才驵,薮泽无才盗,则非但鲜君子也,抑小人甚鲜。”与引文不类。查此段引文当出自管同《拟风俗札子》:“臣观朝廷近年,大臣无权,而率以畏懦,台谏不争,而习以为缄默。门户之祸不作于时,而天下遂不言学问;清议之持无闻于天下,而务科第、营货财,节义经纶之事,漠然无与于其身。”见管同《因寄轩文初集》卷四,又收入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七。〕关于龚自珍的生平,可以参见Hummel,Eminent Chinese,I,pp.431-434。

    [325] 管同(1792——1841)《管异之文集》,《拟言风俗书》,收入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七;《江宁府志》,卷十四之八,2a-b。根据赵翼《陔余丛考》28/2b中关于监生的说明,明朝时期的士子非常“自负”,其部分原因是明朝建立者给予他们前所未有的鼓励,明太祖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从国子监挑选64名监生,任命他们担任各种职务。次年,明太祖从中派出一些监生监督地方官和居民承担的水利工程。其中一些派出者还被赋予报告地方情况的职责,或受理由地方官处理但令人不满意的诉讼案件。根据顾炎武(1613——1682)《文集》卷一中三篇《生员论》,生活在明朝统治后期的生员“出入公门,武断乡曲”。显然,这种生员的行为,是清朝皇帝禁止他们出入衙门的一个原因。还需要补充的是,明代许多文人士子对政治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可能是清朝禁止他们卷入政治的主要原因。有关东林党和复社成员活动的扼要叙述,可以参见柳诒徵《中国文化史》,2/251-252。

    [326] 参见本章注释313。

    [327] 黄六鸿《福惠全书》,3/23b。

    [328] 《皇清奏议》51/5b中收录的江苏学政李因培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的上奏。

    [329] 黄六鸿《福惠全书》,2/16b-17a。

    [330] 《大清会典事例》,400/2a。同书400/7a中指出,1876年(光绪二年)指示各省教育当局对不守规矩的文人态度要严厉,因为“川省讼棍,多系贡监文武生,唆架扛帮,大为民害”。清政府不时指出了类似的不规矩行为。参见《学政全书》,7/1b和4b-5a,1659年(顺治十六年)和1727年(雍正五年)清廷发布的一系列上谕。关于实际事例,可以参见《广州府志》,5/17b-18a、109/25a、129/23a和131/7b;《南海县志》,2/63a和19/7b;《广西通志辑要》,1890年增辑本,10/17 b。

    [331] 《清朝文献通考》,70/5506,雍正十三年的一道上谕。

    [332] 《清朝文献通考》,24/50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一篇上奏。

    [333]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3/13a。可以预料到,武生更为频繁违背清朝规定。例见《南海县志》,14/22a-b;《广州府志》,129/23a。两江总督沈葆桢在1878年的上奏中建议取消武生考试。他首先说武生对清朝的统治无益,接着写道:“而无事家居者,往往恃顶戴为护符,以武断乡曲。盖名虽为士,实则游民。……故以不守卧碑注劣者,文生少而武生多,则又非徒无用也。”参见葛士浚的《皇朝经世文续编》,54/4b。

    [334] 《大清会典事例》,383/3b,康熙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这一行为的历史同科举考试制度本身一样久。参见赵翼的《陔余丛考·棘闱》中的记载。

    [335] 《清朝文献通考》,70/5505,雍正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336] 《南海县志》,14/19b-20a;《大清会典事例》,383/4a。

    [337] 《大清会典事例》,330/4b,咸丰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东莞县志》也引述了这道上谕,26/9b。还请参见《南海县志》,14/14a;该处记载,奉天府士子的行为举止也是如此。

    [338] 《清朝文献通考》,69/5487,顺治十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参见本章注释330所引资料。

    [339] 《清朝文献通考》,70/5501,雍正七年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340] 《学政全书》,7/8a。

    [341] 《学政全书》,7/18b。

    [342] 《学政全书》,7/15a-16b。

    [343] 《兴安县志》,卷首,13a-b。

    [344] 《清朝文献通考》,72/5520。

    [345] 《清朝文献通考》,71/5511。

    [346] 《学政全书》,7/16a。

    [347] 《学政全书》,7/16b,引自1742年(乾隆七年)两江总督德沛的一篇上奏。

    [348] 《学政全书》,7/20b-21a。

    [349] 《清史稿》,494/18b。《平桂纪略》在1/15a-16a中记载说,廪生侯尔宇和武举张凤冈(两人均为广西兴安县南乡人)在1853年胁众作乱,最后加入太平天国。

    [350] George Smith,A Narrative of an Exploratory Visit to Each of the Consular Cities of China(1847),pp.251-252。有关到县城参加县试的士子发动小规模的暴动,以反抗衙门吏胥的非法行为,可以参见《花县志》(1924),2/26a。

    [351] 《学政全书》,16/2a-3a。还请参见Chung-li Chang,Chinese Grentry,pp.182-197。

    [352] 《大清会典事例》,卷341-342。

    [353] 例见《大清会典事例》383/7b-8a中所收录的1835年(道光十五年)发布的一道上谕;黄六鸿在《福惠全书》24/20a中叙述的17世纪一个观点。E.A.Kracke,“Family Versus Merit in Chines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under the Empi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X (September 1947),pp.103-123,也可以参考。《南海县志》在26/26a中记录了一个叫作“围姓”的稀奇古怪的非法活动,即一种类似西方国家赛马或在选举中对候选人下赌的赌博活动。素有文名者因“禁蟹”而得不到他们所应得到之荣誉;而平庸、无名之文人却玩弄“扛鸡”手段,在主考官欺骗手段的帮助之下通过了考试。〔编者按:《南海县志》卷二十六言之甚详:科场舞弊直省时有所闻,吾粤自围姓盛行,其弊滋甚。……小试则有禁蟹、扛鸡之目,其弊盖出于枪手为之。枪手百十为群,随棚冒考,先取二三小姓无交者,自行投票,同党约定入场,遇有此姓即为捉刀,不索值。倘此姓获隽,则投买之票可得头彩,此为扛鸡。其素有文名,人所争买者,有贿止其进场,或计污其试卷,更有勾通阅卷者压抑之,使不得售,此为禁蟹。〕

    [354] 比如贵州湄潭县有这种事例:“公议入籍,定规分上中下三户,上户置产银一千两以上者,出银一百两,如产业加倍者,亦倍之。中户置产银五百两以上者,出银六十两……如查实在贫窘者,以二十两止。”参见《湄潭县志》3/19a-b。入籍考生都必须捐资来培补学宫,以此证明他们是合格的。每人捐资多少,根据入籍考生财富情况而定。参见《永宁州续志》(1894),5/32a-b。参加考试所需花费,常常远远超过贫困人家的经济承担能力,其事例可以参见《清远县志》(1880),5/28a-30b;《湄潭县志》(1899),3/20a-21b;《永宁州续志》,5/28a-30b;《同官县志》(1944),22/1a。贫困人家的读书人,经常得到宗族的经济援助。

    [355] 王又朴的话,引见Legge,China Review,VI,231。〔编者按:中译据鱼返善雄编《汉文化语康熙皇帝遗训》,页62。〕

    [356] 《广州府志》在5/5b-6a中所引;《东莞县志》,35/12b-13a。

    [357] 丁日昌《抚吴公牍》,20/6a和33/10a。根据《广州府志》132/15a中的记载,早在18世纪到来之时,地方教育官员就开始腐败。到19世纪最后几十年,腐败情况几乎发展到清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参见《南海县志》,14/13a;《同官县志》,22/1b。

    [358] 参见Chang Chung-li,The Gentry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1953),p.249,关于广东情形的图表和论述。

    [359] 《大清会典事例》在395/2b中收录了嘉庆帝1817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其中说:“各省教官,废弃职业,懒于月课,书院义学,夤缘推荐,滥膺讲席,并有索取束脩,身不到馆者。”《邯郸县志》14/51b中说,该县(属于直隶省)书院以前所拥有的学地相当多,但其中一些被非法侵占了,一直到19世纪60、70年代,还有一些未收回。《莘县志》中(卷八《艺文上》,9a-11a)收录了该县知县1869年的自述:“下车日诣先觉书院,见其屋仅数楹……湫隘已甚……应课生童寥寥无多人,又皆城中及附近数里者,其距城稍远则未尝至也。”该地方志修纂者在8a-b中加上这么一句注解:“因无资金,此书院时开时停。”《靖边县志》4/30b-31a引用了1898年描述该县情况的报告:“本城书院两处……两学中诸生仅十数人,余俱蒙童二十余人……随即改业。”《南昌县志》13/3a中有这么一句简洁的评论:“书院废,不得其育者众矣。”

    [360] 《邯郸县志》,9/5b。

    [361] 《扬州府志》(1810),19/16a。

    [362] 丁日昌《抚吴公牍》,27/11b,提到了丹徒县和宜兴县。

    [363] 《铜仁府志》(1890),5/19a-b。

    [364] 《学政全书》,64/1b;《大清会典事例》,396/1a。

    [365] 《天津府志》,35/32a;《延庆州志》,4/39b。

    [366] 例见《鹿邑县志》,7/15a;《祥符县志》,11/70b-71a;《洛川县志》,19/4a;《续修庐州府志》,17/70a;《香山县志》(1873),6/29a-30a;《南宁府志》,20/16b-19b;《博白县志》,4/43a;《鹤庆州志》(1894),8/3a-b;《镇南州志略》,3/16b。

    [367] 《南昌县志》,13/1b-2a。《湘乡县志》(1874),4/25b-a中叙述了湖南湘乡县的情况:“明嘉靖中,大学士桂萼议令于城市村坊各建社学,以教里中子弟。……此社学所由建也。……国初督学试补社师,考校进退,皆其遗制。康熙二十二年,奉文停止。”《湘乡县志》一旧刊本说,全县共有19所社学,其中3所坐落在县城,“今惟有……社学基址残碑尚存,余皆废失”。

    [368] 《学政全书》,64/8b-9a。

    [369] 《鹿邑县志》(1896),9/2b所引傅松龄的叙述。

    [370] A.H.Smith,Village Life (1899),p.74。这种情况在清朝灭亡之后,至少在中国一些地方继续存在。Fei hsiao-t’ung,Peasant Life in China(1939), p.39:“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学校里注册的学生有一百多人,但有些学生告诉我,实际上听课的人数很少,除了督学前来视察的时间外,平时上学的人很少超过二十人。”〔编者按:译文参考戴可景译《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0——51页。〕

    [371] Kulp,Country Life (1925),p.216.

    [372] 《孟子·梁惠王上》。

    [373] 《南昌县志》13/1a中指出:“明洪武八年诏立社学,每五十家为一所。……未能承奉,太祖因有艰哉之叹。”

    [374] 《南昌县志》,13/2b。

    [375] 洪亮吉(1746——1809)的一篇评论地方官员的文章《守令篇》。引见戴肇辰《学仕录》,11/20a-b。

    [376] Knight Biggerstaff概括说:“和珅将其所有亲信都安排到官位上。他还威胁其他朝廷官员说,如果他们不满足其所求,就撤他们的职,致使大多数官员变成腐败分子。……乾隆最后几年,朝政腐败日甚一日。嘉庆初年政事尤其败坏,仁宗皇帝不能插手朝政,权力完全操在……和珅之手。……乾隆时期已达到顶峰的清王朝此后缓慢地但却是无可挽回地哀落下去————毫无疑问,分界线就始自和珅掌权。”引见 Hummel,Eminent Chinese,I,pp.289-290。〔编者按:译文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清代名人传略》翻译组译《清代名人传略》(中),第348——352页,“和珅”条,张广学译。〕还请参见稻叶岩吉《清朝全史》,第3卷,第27——28页。

    [377]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17/64a,光绪四年(1878年)十月十四日:“是日,谕旨切责部院诸臣不能常川到署办事。”同书22/9a,光绪九年(1883年)元月十八日:“入署,曹司阒寂,档房竟无一人。”22/25b,光绪九年三月初二〔译者按:应为初一日〕记载说:“到署,无人。”李慈铭在其《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丙集,14a,同治九年(187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引述了京报刊登的一道上谕:“上谕御史许延桂奏请饬各部堂官常川进署……嗣后各部院堂官务须逐日到署。”同书壬集第二集,85a-b,光绪四年十月十四日中,引述了前面翁同龢提到的上谕:“各部院堂官……或数日进署一次,或到署仅止片刻,虚应故事,漫不经心。遇有应办稿件,辄令司员奔走私宅,或在朝房呈画。”

    [378]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15/11b,光绪二年(1876年)二月七日,翁同龢被任命为户部侍郎。几个月之后他说道:“入署,画稿而已,公事皆不动也。”(15/58b,光绪二年六月四日)

    [379]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19/87b,光绪六年(188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同书在22/117a,光绪九年(1883年)十一月十九日暗示了高级官员的腐败:“邓承修……劾协办大学士文煜存阜康银七十余万。”几天后,翁同龢又写道:“文煜回奏存银三十六万属实,因罚捐十万,以充公用。”见同书,22/119a。同书29/65a-72a(光绪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到九月五日)中说,存放在禄米仓(坐落在清帝国首都里的一座粮仓)里的粮食绝大部分被盗走。有关这一事例的其余记述,参见30/12a-21a。翁同龢在其早期任官生涯中,亲自经历过一些小京官的腐败情况,同书在10/86b,同治九年(1870年)十月十九日说:“今年初领三品俸(十三石九斗,内江米四斗),托桂莲舫之弟中仓监督照应。……每石小费五钱始得领到。米系黄色……尚便宜也。”后来,翁同龢在成为年轻皇帝的老师,并取得慈禧太后信任时,他仍然发现友谊对获取个人俸粮有说不尽的影响和帮助,不过已不再被索取“小费”了。参见同书18/84a,光绪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李棠阶(1789——1865)《李文清公日记》(1915年印),卷二,道光甲午年(1834年)十一月六日:“须托人领米方食得,又有许多零费。官事无处不须钱,噫,弊也久矣。”当时李在国子监任职,没有什么明显影响。即使是官府财产,也不能保证不被盗走。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李慈铭手录邸报上一系列上谕中看出。《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乙集,67b和79a中记载:同治九年(1870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一道上谕称,内务府库银遭偷窃好几次;闰十月十五日发布的另一道上谕称,存放在清帝国首都军火库里的火炮及弹药被盗走。李慈铭还在同书庚集,47b,同治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引述了一道上谕,提到一块官印被盗;庚集第二集,21a,光绪三年八月十七日,引述的上谕提到了内阁仓库被盗。

    [380]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15/14a-b,光绪二年二月十四日和十五日。

    [381] 12年后,翁同龢在《翁文恭公日记》27/6a-b中(光绪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记录了另一事件:“方就枕,外帘传鼓,云题纸欠四百余张。余起与监临语,甚斥其非。盖外帘委员随意藏匿,向来如此。”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己集第二集,60a-b,引述了1877年(光绪三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一道上谕,说当年在朝廷参加殿试的考生嘈杂地议论试题。李评论说:“故事,殿试题纸下时,士子先行三跪九叩首,礼毕,皆跪,大臣监之,司官以次授题,讫,始起。今年题纸甫到,人争攫取,多裂去首二道,碎纸狼藉遍地。有不得题者百十人,复争持主者索再给,主者不得已,乃别以一纸榜帖殿柱,使观之。……其不能成文者数十人,皆知识为之代作。公然挟书执笔……监试王大臣临视嬉笑,恬不为怪。盖法纪荡然,廉耻丧尽。”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27/70b,光绪十四年(1888年)九月二十八日,记述了这么一个稀奇的大错:“(皇帝)大婚前期祭告,本传前一日,仍误列前二日。此次早经答示,仍复不遵。”

    [382] 例见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16/50a-b,光绪三年(1877年)七月七日。翁同龢重述了他和一位地方官之间的谈话,该地方官描述了令人难过的河南省公务处理情况:“大率亏空多,全熟之年报荒必居三分之一,征多报少……而讳盗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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