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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些地方,“里”称为“区”。《慈利县志》(1896)在描述该县的里甲制度时,这样写道:

    明代析附郭及城中为坊厢,而画四境以二十五都。……初时县都袤阔,一都析二、三里,或五、六里,里又编十甲。……故今百姓纳粮,第以都相举,亦或标区名。[20]

    (十)广西永淳县的组织模式比较独特,可以提出来作为三级模式名单的结尾。根据《南宁府志》(1908)的记载,该府乡间地区因征税而划分为若干“图”,各图划分为若干“冬”,冬之下为“村”。修纂者虽然没有解释“冬”这一陌生字眼的含义,[21]但另一部地方志[22]说:

    县初编户,皆谓之冬,催粮者曰冬头。……康熙二十年知县姚弼始……改冬为甲。

    * * *

    [1] 《九江儒林乡志》,5/10a-19a。

    [2] 《湖北通志》,33/1030。

    [3] 《扬州府志》,16/22b-23a。

    [4] 《淮安府志》(1884),20/1b。

    [5] 《续修庐州府志》(1885),13/46a-b。还请参见《重修蒙城县志书》(1915),2/7a-b。

    [6] 《翼城县志》(1929),4/4a-b;《同官县志》(1944),2/4a-b。应该指出的是,翼城县划分为4乡,每乡都划分为5个里;同官县划分为4乡,每乡划分为6个里。《同官县志》的修纂者指出,这就是乾隆年间,亦就是18世纪期间存在的制度。

    [7] 《福州府志》,8/13a-14b。

    [8] 《泰和县志》(1878),2/14a-18a。

    [9] 《泰伯梅里乡志》,1/2b-9b。

    [10] 《南昌县志》(1904年修,1919年印),3/3a-5b。

    [11] 《福州府志》,8/15a〔编者按:应为8/15b〕。

    [12] 《南宁府志》(1909)〔编者按:正文原作1908〕,卷十各页。

    [13] 《香山县志》(1873),5/1a-12b。还请参见《杭州府志》,5/33a。Donnat所观察到的组织设置看来是下列组织模式的变形:“鄞县地区的这五个村庄,集中在一起,属于‘里——镇——图——里——都’中‘图’的一部分,亦就是按照它们自己第三种方式设置起来的乡村组织。”参见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2),p.85。

    [14] 《福州府志》,8/18b-20b。

    [15] 《泉州府志》,5/1b-9a。

    [16] 《泉州府志》,5/9a-b和5/18a-21a。

    [17] 《南海县志》(1910),7/5b-41a;《花县志》(1924),10/7a。

    [18] 《南海县志》,26/3a。

    [19] 《佛山忠义乡志》,卷十四《人物六》,32a。

    [20] 《慈利县志》(1896),卷一《地理》,2b。

    [21] 《南宁府志》,卷十各页。

    [22] 《容县志》(1897),28/5a。

    两级模式

    当两个或更多的税收层级相互合并,或其中一些组织从体系中消失,两级形式就出现了。除了一个例外,下面将要讨论的所有事例都只有两级。当然,户不算在内,因为“户”是一种单位,而不是里甲中的层级。

    (一)浙江省提供的事例,很有启发性。根据《杭州府志》(1898)的记载,钱塘县税收组织的主要特征如下[1]:

    城内有十一坊,坊辖数里;附郭七隅,隅辖数里;乡村九乡,编组如下:

    续表

    这就是一个两种不同模式(“乡——里”和“乡——都——里”)并存于一个地区的事例,或许透露出简化的变迁过程。修纂者在一注解中补充说:“钱塘旧凡一百六十里;每图田地多寡不均。”因此,该县的里甲体系显然是从“乡——都——里——图”的四级模式简化到“乡——都——里”的三级模式,而且正向着“乡——里”的两级模式转变。

    (二)另一种两级模式,是由于“都”和“里”两个层级相互重叠出现的。附表1-5就反映了嘉庆年间(1796——1820)广西藤县的组织情况。[2]有趣的是,表中5乡(孝义乡、仁封乡、感义乡、义昌乡和太平乡)各下辖一些“都”(修纂者列出了各都的名字)和特定数量的“里”(没有列出里名),各乡的都数和里数都一样;至于宁风乡,则下辖7个指名的都和7个指名的里,两者的数量也是一样。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假定,在藤县地区,“都”和“里”是同义的,都用来指相同的税收组织;该县的组织设置实际上是两级的:“乡——都=里”。《湖北通志》(1921)暗示了“里”可能在组织演变的过程中为“都”所取代。修纂者引用《光绪(湖北)舆地记》指出,湖北松滋县两个乡原来总共有21个里,但“今分二十一都”;其中9个都为高乡所辖,其余12个都为低乡所辖。类似的情况见于该省的枝江县。[3]

    附表1-5:广西藤县的乡村组织情况

    (三)云南、广西和安徽一些地方存在另一种两级制的变式。《鹤庆州志》(1894)就描述了云南鹤庆州的税收组织情况,可部分汇整如下[4]:

    不过在遥远的山村地区(当地称为“山外”),其设置情况与上述的不同:

    有两点需要考虑到。其一,如上表清楚所示,由于“村”也名列其中,我们不能完全断定它并不是税收组织体系中的一个层级。但是,这些村并没有像其他事例中的“村”一样,明指是由其上层单位所“辖”的,因此它们很有可能不能被当作税收组织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其二,“甲”前面各种各样的名字(如西邑、南庄等等)究竟是指“甲”的上级组织呢,还是指没有上级组织的临近各甲?这一点并不清楚。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类似鹤庆州“乡——图”模式也见于广西南宁府[5]和安徽庐州府[6]的一些地方。

    (四)一种接近“乡——图”模式的变形见于湖北省安远县〔编者按:应为远安县〕。《湖北通志》(1921)引用19世纪晚期的一本地理著作说,该县以前划分为3个里,但后来划分为3个乡。其所辖的“铺”分为三组[7]:

    根据《湖北通志》修纂者所说,这是“里”被“乡”取代的少数事例之一。

    (五)有一种两级模式事例比较独特,“乡”和“都”在同一地区共同存在,而“里”又成了“图”的同义词,从而构成了一种有双线命名的两级组织模式。《扬州府志》(1810)这样描述了江苏仪征县的组织设置情况[8]:

    很明显,大多数“里”相当罕见地依其所属的“都”的数字来命名。“五一里”表示第5都的第1里。“四都里”表示该里属于四都;而该都只辖1个里。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推断“怀义乡”可能就是“三都”,在城都和新城都分别是该县的“一都”和“二都”。我们所要指出的第二点是,在《扬州府志》中,“太平乡”之名紧跟在“西广陵乡”之名之后,即“西广陵乡,太平乡,七都”。出现这样不一致的情况,可能的解释是,两乡之一(或两乡)的人口减少,以致户数不足以单独构成一个主要纳税组织。因此合并为1个都,即“七都”。

    扬州府另外两个县的情况同仪征县的稍微不同。根据同一地方志[9]的记载,江都在明代划分为28个主要的税收组织,其中8个乡和1个都共辖118个里。雍正十一年(1733年),这些税收组织重组为6个都,命名为“一都”“二都”等等;除了“一都”辖12个图以外,其他各都各辖11个图。同样的,根据同一地方志[10]的记载,东台县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初设时,分为8个都,各都辖数量不等的图(最少5图,最多10图)。

    这两个事例指向一个有趣的结论:清政府在设置税收组织时,并没有一贯地遵循官定规则。东台县的个案尤其有趣,因为它晚到1768年才设置。很有可能,由于“都——图”称谓在地方上已经根深蒂固,因而设置税收体系的地方官认为将它移除是不明智的。

    (六)无锡县的“区——都——图——甲”四级模式的简化版,出现在同一省的甘泉县。据《扬州府志》[11],这种形式确定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

    一区,领图十一;二区,领图十一;三区,领图十;四区,领图十;五区,领图十。

    (七)江苏省还有一种两级的变式。根据《淮安府志》(1884)[12],山阳县〔编者按:应为阜宁县〕划分为4个主要税收组织,其名字为仁字、义字、礼字和信字〔编者按:应为“智字”〕,各“辖”10个图,命名为“一图”“二图”等等。不过,我们无法断定该县主要单位是“都”“里”,还是“区”。

    (八)未注明刊印时间的《甘泉县乡土志》,记载了一种最为奇特的两级组织模式。据该地方志的记载,位于陕西西部边界上的甘泉县划分为两个大里[13]:

    应该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来指称高一级和低一级的组织单位的“里”字,它们的写法是完全相同的。

    (九)“乡——庄”组织模式,存在于浙江新城县。《杭州府志》(1898)[14]记载,该县划分为15个乡,每乡相当于1个里,各辖数量不等的庄(最少5庄,最多11庄,共123个庄)。

    (十)一个相关的变式见于广西容县。11个里辖489个庄。《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解释说:“有明分邑境为十六图,寻改为十一里。”[15]

    (十一)在广东清远县,乡村地区设“乡”,相当于“都”一级,由此而出现以下编组[16]:

    (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里”的上级单位;例如湖北荆门直隶州。根据《湖北通志》[17],荆门原有8个乡分为59个里。后来不知什么时候发生了一些变化,当地的税收体系变成这样:

    (十三)在四川新繁县,“村”也是上级组织单位,但样式不同。《新繁县乡土志》(1907)记载说,该县“区为四村”,村又划分为数甲,情况如下[18]:

    其余两村也各有3个甲,每甲领数量不等的小村。遗憾的是,修纂者没有解释构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这个独一无二的事例看起来实际上是三级模式的变种;把它列在这里,仅仅是因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为上级税收单位。

    (十四)广西贺县提供了一个试图将名称标准化的罕见事例。根据《贺县志》(1934)的记载,该县在19世纪中叶之前共有18个里,各里均辖10个甲。不过,其中一些里,称为“乡”或“都”,由此而出现了下列相当混乱的情况[19]:

    1865年(同治十四年)〔译者按:应为同治四年〕,知县柳增秀“更定里甲粮户”,将上列所有组织单位统一称为“里”。然而,这名地方官虽然将名称统一了,但在实际编组上却作了变动。他没有按照贺县前面的模式,让每里辖10甲,而是将全县税户编为18个里,每里辖数量不等的税户,因而实际上取消了甲。由于他保留了原来的里的集合(上六里等),却没有将它们设置为新的里之上的真正机构,因此,他所推行的新组织体系实际上是个一级模式。

    类似的一级模式也存在于湖南宜章县。根据《湖南通志》(1885)[20],该县有7个里和6个都。它们(和广西贺县的一样)大抵是同一个层级的单位。

    实际上相同的一级组织模式也存在于鹿邑县(河南)。这个事例特别能说明问题,因为该县里的层级据说在明代称为“图”或“乡”而不加以区别,但“里”的名称在清朝康熙年间被确立。《鹿邑县志》(1896)[21]的修纂者对此作了如下相当清楚的说明:

    明洪武分县田户为十四图……成化三年增图六、乡十有四。……通前为三十四里。……国朝康熙间增厂十、里四,……遂为四十八里。

    * * *

    [1] 《杭州府志》,5/21a-b。

    [2] 《藤县志》(1908),3/67a-87a。

    [3] 《湖北通志》,34/1053,引《光绪(湖北)舆地志》。

    [4] 《鹤庆州志》(1894),17/2a-7b。

    [5] 《南宁府志》,卷十各页。

    [6] 《续修庐州府志》,13/46b。

    [7] 《湖北通志》,34/1049-1050。

    [8] 《扬州府志》,16/11b。

    [9] 《扬州府志》,16/1a-3a。

    [10] 《扬州府志》,16/27b。

    [11] 《扬州府志》,16/8b-9a。

    [12] 《淮安府志》,17/1b-2a。

    [13] 《甘泉县乡土志》(年代不详),7a-8a。

    [14] 《杭州府志》,5/32a-b。

    [15] 《容县志》,1/12b-18a。

    [16] 《清远县志》(1880),2/14b-20a。

    [17] 《湖北通志》,34/1047,引自嘉庆刊本《荆门直隶州志》〔编者按:应为嘉庆《湖北通志》〕。

    [18] 《新繁县乡土志》(1907),6/3b-7a。

    [19] 《贺县志》(1934),2/16b-17a,引1890年旧志。

    [20] 《湖南通志》(1885),49/1314。

    [21] 《鹿邑县志》(1896),3/2a-b。

    结论与说明

    直接结论如下:

    (一)在19世纪期间甚至在此之前,官定的里甲组织模式实际上仅仅在相对较少的一些地区得到贯彻和遵循。

    (二)北方省区看起来较为一致地遵循了清政府所规定的名称;而南方省区则五花八门,其中最重要的是“都”和“图”。

    (三)南方地区经常引入新的层级,或置于官定的层级之上,或插入其间,从而较远地偏离了官定的组织模式;而北方地区虽然没有严格遵循官定的两级模式,但也很少有超过三级的税收编组。

    (四)在许多地区,甲(由10户构成)组织走向消亡,而被其他、常常是较大的组织所取代。

    看来在19世纪和之前确定存在着两种税收体系。大致说来,北方类型是以“里”作为中心,而南方类型则以“都”和“图”为基本单位。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北方没有“都——图”体系的影子,而南方则出现有“里——甲”体系。

    了解“里”的层级在华南和华中如何为其他层级所取代,应该是有意义的。以下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个梗概:

    我们还没有在北方各省发现“里”为其他层级所取代的事例。相反,华北一些地区却发生过反向演变的迹象,即“里”取代了以前以其他名称命名的层级。我们前面提到的河南鹿邑县事例,就是这样。

    问题自然就来了。为什么北方省区的里甲组织体系较为符合清政府规定的组织模式,而南方则出现极大的偏离呢?为什么“都——图”的名词常出现在南方,而在北方一般看不到?我们能做的不过是推论。

    众所周知,清代的里甲制度,无论是组织单位还是术语,都直接承袭自明代的官方架构,并没有作什么实质改变。同样清楚的是,“都——图”组合大概起源于宋元,[1]明代在一些地区继续沿用。因此,税收体系中缺乏一致性,在明代就已经存在,并不是清政府特有的缺陷。事实上,由于非官方规定的术语在明代十分流行,一些地方志的修纂者甚至错误地认为它们是正规的明制。[2]

    因此,“都——图”组合,是一个经过明代而传到清代的历史遗存。清政府也像前朝一样,无力用官定的架构加以取代。

    历史遗留现象虽然可以解释一些术语的偏离,但是解释不了税收体系中结构性的变异。被我们称为“增式”和“减式”的变异形式之所以出现的理由,大概应主要归因于地方环境因素和实际需求。

    首先,将“乡”和“村”纳入税收组织体系(两者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可能是为了实际的方便。清政府1648年推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各“里长”将其所辖“里”的税册送到各当地衙门。把邻近各里集合起来,税册集中在一起,当然方便许多。指派一两个人作为代表,就可以把税册送到地方衙门(在一些地区,衙门离偏远乡村非常远);[3]让所有里长不必每一次都长途跋涉。“乡”(或相当的单位)就是适合此种目的————集合一组“里”以便处理税册————的现成单位。因此,早在康熙年间,“乡长”就作为半官方的人员来“管摄钱谷”。[4]另一方面,拥有各种头面人物的“村”,[5]也是收税相当有用的单位。此外,一些乡村由于很小,住户非常少(有的少至6户),[6]这种“小村”顺理成章地变成了税收体系中的最低层级。

    地方人口增加或减少,也是里甲组织引进非常规项目的原因之一。很明显,任何特定地区人户的实际增加或减少,都会打乱该地原有的组织规模。这就会导致“增式”或“减式”的产生,并造成“甲”的消失或者为其他较大的单位所取代的结果。[7]人口变化影响里甲组织的一个最好事例,见之于陕西延安府的安塞县。根据《延安府志》(1802)的记载[8]:

    (安塞)县原编二十里,明初地瘠民贫,省为十六里,每里十甲,每甲以十一户附之。崇正〔编者按:即崇祯(1628——1644),避清雍正帝讳〕中,人民户失大半,知县王某奉檄编审,里断甲绝,申请归并,仅列为金庄一里。国朝乾隆中,人民比前稍繁,知县倪嘉谦编……五里,旋即废弛。今应差者,虽有八甲,实则六甲,不及大县中一村落也。

    我们没有实际的例子,来说明人口增加对里甲组织的影响,但可以大胆地说,在那些人口大幅增加的事例中,影响应该是相当明显的。

    甲的人户分布不平均,高一级的里或图的人户也跟着不平均。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由于政府未能定期对人口进行统计和对税收组织进行调整,[9]地方人口的增加或减少肯定要导致人口分布越来越不平均。另一方面,帝制中国广泛存在的逃税现象,严重破坏了十进制的里甲。地税税额是建立在土地的等级和位置基础上的,一块土地的登记由一乡移向税额较低的另一乡,或从这个里移向税额较低的另一里,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实际上省下钱来。这样的转移当然是非法的,但是只要贿赂地方保管税册的人员就可以做到;这种非法行为最终导致官方规定的组织单位减少,在极端的情况下“仅存乡图之名”。[10]比如,江西建昌县就经常出现下列现象:

    旧日之散图,有田地此乡而册在彼乡者。……德、受、钓三乡二十一里内,约三里属小南乡;小南乡、宁丰二乡二十里内,约三里属大南乡。[11]

    一些特定地区的特殊环境有时也会对里甲体系产生影响。湖北沔阳州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在该州,“院”是“里”的下级组织。由于该州在每年固定的月份里容易受到洪水威胁,居民因此修建堤岸将自己的田地和家宅围起来,防止洪灾。这样围起来的地区,在当地就称为“院”,而这种“院”最终变成了税收的一个单位。[12]

    还剩下一个问题:为什么南方省区比北方更多出现一些不同的术语呢?更准确地说,为什么“都”“图”之类的名称出现在许多南方州县,而没有出现在北方?我们没有明确答案。一个推断是,北方省区由于比南方省区较为靠近中央政府的所在地,或许处于更严密的控制之下,从而较严格地遵循了它的规定。另一个推断是,南方省区存在的不同术语名称和组织变异,在明代就已经存在;它们并不是肇因于清朝而形成的新现象。

    我们还可以推测,使用“都——图”这套宋元遗留下来的名称,背后可能隐藏着政治动机。资料表明,它从清初就被使用,可能和清政府正式采行里甲体系在同一时期。它盛行于明朝效忠者进行最后抵抗的东南各省,尤其是浙江和福建。很有可能,倔强的南方人有意利用这一非法、过时的名称,来显示他们的不服从,就像他们拒绝薙发一样。“都——图”的使用就这样持续并流传开来;而清政府并不认为事情严重到必须采取行动的地步。

    无论这些五花八门的变异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有一个结论是可以确定的:清王朝统治者未能在中国乡村建立起一套统一的税收体系。在这一方面,就像在其他许多领域中一样,官定模式和实际环境之间的巨大的差别指明了一个事实:不管它的意愿如何,清政府都无力战胜地方条件截然不同的庞大帝国上固有的多样化力量。

    * * *

    [1] 著名历史学家赵翼(1724——1814)在其《陔余丛考》27/22a-b中解释说,南宋期间,有位知县(袁燮)下令每保画一幅地图,“田畴、山水、道路悉载之”。这样,“图”之名(其含义为图画或地图)就被运用开来。“合保(之图)为都(之图),合都为乡,合乡为县”。赵翼补充说:“征发、争讼、追胥,披图可立决。”《建昌县乡土志》(1907)2/9b-11a中记载说:“有明编赋役黄册,则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图者,土地之图。一里必有一图,然后有以知里中地域广轮之数。建昌(于清代)……以一里为一图,图实缺如,直可谓有里无图。”《大清律例汇辑便览》8/47b-48b中说,修纂赋役册时,每里修入一册,册首冠以地图。还请参见注释14有关吴荣光对“图”引用的叙述。“图”一词最早可能出现在南宋时期,其含义为“地图”,以之表明里的位置和土地数量。但在清朝时期,广东、江西、江苏、安徽、湖北和广西各省区逐渐忘掉该词最初的含义,并常常以之来表明里组织本身。

    [2] 比如,《无锡金匮县志》在4/9a中记载说:“明制……区摄都,都摄图,图摄甲。”《佛山忠义乡志》,卷十四《人物六》,32a中也同样地记载说:“明制以堡统图,以图统甲。”

    [3] 在许多情况下,州县区域十分广阔。比如,山西丰镇厅从东到西大约270里,从北到南大约250里(面积超过7,000平方英里);直隶蔚州,从东到西为120里,从北到南为235里(面积超过3,000平方英里);广西博白县,从东到西175里,从北到南250里(面积超过4,000平方英里);陕西同官县,大约为6,875平方里。参见《丰镇县志书》,1881年修,1916年刊,1/13a;《蔚州志》(1877),卷首,18b;《博白县志》(1832),6/21a;《同官县志》,1/1a。

    [4] 黄六鸿《福惠全书》,21/4b。

    [5] 本书第六章中探讨了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面人物。

    [6] 例见Bell,China (1884),I,p.123,对东北情况的描述。

    [7] 《宜川县乡土志》,8b记载说:“地狭户少,不分甲。”

    [8] 《延安府志》,47/2a-b。还请参见《佛山忠义乡志》,4/2a-b;《蒙城县志书》,2/7a。

    [9] 我们可以回想起清政府1648年颁布的一项规定,各地应每三年统计并上报一次当地的户口。这一规定在1656年作了修改,即将三年一次改为五年一次。随后颁布的一道上谕不明确地宣布暂停执行该规定,因为它已经变成“具文”。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7/1a。

    [10] 《蒙城县志书》,2/7b。

    [11] 《建昌县乡土志》(1907),2/9a。

    [12] 《沔阳州志》,卷三《建制》,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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