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爱看小说网 www.izxs.net,最快更新世界古代史纲要最新章节!

    城邦时代前后约四百年。从公元前七五〇年至公元前五〇〇年是希腊向外扩张时期,这时期希腊的殖民范围包括整个地中海区域、黑海沿岸及北非的一部地区。

    公元前七五〇年左右,希腊先进地区已经有了城邦出现,从这时开始,以希腊为主的地中海世界历史,就是各城邦内部发展与各城邦间相互关系的历史,在这种局面下出现了“僭政”与殖民运动。

    殖民运动的发展是有它经济基础和政治背景的,公元前七五〇年左右希腊的经济发展很迅速,而且有巨大的变动,至于内部政治的发展,这一时期以“僭政”最重要,“僭政”对希腊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一、经济发展与殖民运动

    首先就经济的发展来看,王制时代的希腊主要还是农业社会,工商业虽然已经出现,但并不占重要的地位,到了公元前七五〇年左右情况开始转变,手工业渐渐重要起来,经营手工业的人也日益增加,这些手工业者大都是农村中丧失土地的人,因为国家出现以后,阶级剥削的残酷,迫使农民破产和流亡。希腊多山,可耕地本来就不多,现在大多数的农民,更得不到土地了。他们只好做地主的佃农,甚至沦为奴隶,也有一些人逃至山中聚集起来反抗地主贵族,有机会掠夺富有者的财富并且杀死他们,统治阶级称这些人为“盗匪”。破产的农民除了做佃农、奴隶和“盗匪”这些出路以外,一部分人当了手工业工人。

    手工业工人也经常的受到贵族奴隶主的剥削和压迫。公元前七五〇年左右,他们大都组织了各业行会,因此他们能以集体的力量与贵族奴隶主斗争,而获得了全部或一部分的胜利,并取得一些政治的权利。

    奴隶制度和商业资本这时也开始发展起来。奴隶制度的发展与工商业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公元前七五〇年以前,多数的奴隶都是在家庭中服役,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并不多,但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后,奴隶数目开始大量增加。由于以商品制造为主的手工业日益发展,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奴隶也多起来了,奴隶主开始愿意花费较大的代价,让自己的奴隶学习手工业技术。这种有专门手工业技艺的奴隶,身价很高,有些是本国人,有些是从外国买来的。这时战争的俘虏,大部分也都变成了奴隶。

    手工业家大都兼有商人身份在外经商,他们靠剥削奴隶的劳动来扩大其营业的范围,因此他们手下的工奴数目不断增加,他们也就渐渐地成为商业资本家。这是奴隶制度与商业资本的关系。

    当时国家也有奴隶。国家奴隶有二类:一类是矿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各种金属品的需要渐渐增加,因此开矿业发达起来,矿奴就是开矿的奴隶,他们是当时所有奴隶中生活最苦的人。第二类是在政府中服差役的人和低级官吏,例如机关的门房,法庭的巡捕和一些文书工作者。这些奴隶所受的实际待遇比其他奴隶要好得多。统治阶级利用国家的名义把这些人称为国家的奴隶,实际上他们仍然是受少数人支配的。

    在以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开始有了殖民运动,公元前七五〇年左右至公元前五五〇年左右是希腊殖民运动最盛的时期。经济的发展是殖民运动的主要动力,此外有以下的原因促使了殖民运动的发展(当然这些原因都是与经济的发展不可分的)。

    (一)农村中丧失土地与人身自由的人愈来愈多,这些人为了避免被贵族奴役,总想找机会寻求出路向外谋生。

    (二)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商品制造日增,因此当地的原料愈来愈感到缺乏,国内的粮食也因人口的增加而不能自给,需要外地粮食来补充。为了取得其他地方的原料和粮食,最初是到各地去收购,后来发展到在该地设站,派人长期驻留在那里。另一方面工商业的发展引起了市场的需要问题,最初也只是用船装运制成品到各地去推销,后来在该地设立贸易站,这样势必推动向外发展的殖民运动。

    (三)当时国内的政治情况也推动了殖民运动的发展。由于阶级矛盾的尖锐,政治日益纷乱,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日趋复杂,人民与统治阶级的斗争也激烈起来。每一次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人只好向外逃亡,到了公元前七五〇年左右,当政的胜利者更强迫反对自己的人向外迁移。

    (四)奴隶的需要不断增加,迫使贵族奴隶主到远方去抢劫和拐带人口。最初这纯粹是一种海盗的行为,后来贵族奴隶主在沿海各地设立了专门贩卖人口和抢劫人口的机构,来向国内输送奴隶。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推动的结果,公元前七五〇年至公元前五五〇年间,整个地中海以及爱琴海往东进入黑海沿岸都布满了希腊各城邦的殖民地,它们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大都用城邦的形式组成。

    二百年殖民运动的结果,整个地中海世界,包括黑海在内,大都希腊化了,重要的殖民区域有下列几个:

    (一)意大利半岛南部意大利半岛的南部,不仅沿海,在内地也有希腊人建立的城邦。在殖民期间,它们全部希腊化了,所以后来意大利特称这一带为“大希腊”。

    希腊人最早在南意建立的殖民地是罗马南部大希腊区域以北的库密(Cumae),希腊人附会他们神话中的欧底西奥曾经到过此地,后来罗马人、意大利人,也接受了这种附会的说法。当时的罗马还很落后,接受了希腊较高的文化以后,很快地发展起来。它摹仿了希腊的政治组织方法,成为一个城邦国家。罗马虽然并非希腊的殖民地,但在历史文化的发展上等于希腊的殖民地,例如在宗教信仰上,罗马接受了希腊的亚波郎等神,此外罗马又接受了希腊的文字,他们将希腊字母略为改变,写出了自己的语言,这就是拉丁字母。

    (二)西西里岛西西里岛的东部,有许多希腊的殖民城邦,其中最重要的是科林陀(Corinthos)建立的叙拉库西(Syracusae)。希腊人并没有进入西西里岛的西部,因为在希腊殖民以前,以推罗人为主的腓尼基人已经在地中海建立了许多殖民地,其中最大的是北非沿岸的迦太基。他们以此为中心向外扩充,直接控制了西西里岛的西部。

    (三)高卢古代的高卢包括今天的全部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此外荷兰的南部、德国的西部和瑞士的大部分也包括在内。但这里所指的高卢,主要是指今天法国境内的地方。尤其是法国境内偏南一带的地方。这里有许多希腊的殖民地,其中最重要的是马撒利亚(今马赛),大约在公元前六〇〇年左右建立,建立后很快地就成为西地中海希腊商业活动和文化传播的中心。希腊人又以马撒利亚为中心向伊比利安半岛及地中海沿岸的地方殖民。

    (四)除了东西地中海区域以外,希腊人在黑海区域的赫列斯滂陀(今达达尼尔)海峡西岸浦娄滂梯(Propontis,今马尔马拉)海及黑海沿岸建立了大大小小约九十个殖民地,大部分为小亚细亚西岸的希腊城邦米利陀(Miletos)所建。

    (五)在北非方面具有悠久历史的古国埃及,这时虽然仍是地中海世界最大的国家,但希腊强大以后,它已经衰败,再没有力量阻挡外来的势力了。这时的希腊还是一个新兴的力量,不断地向外发展,他们认为埃及是一个很大的很好的市场。最初希腊人在尼罗河河口经商,要求埃及准许他们在尼罗河下游建立他们自己的城市。公元前六四〇年左右,米利陀人建立了挪克拉提,此后挪克拉提成为希腊在埃及活动的中心。

    当时就政治经济方面的势力来讲,希腊远比埃及强大。但就文化而言,埃及是一个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的古国,而希腊当时脱离氏族社会不久,所以希腊人吸取了许多埃及过去积累的文化成就,包括宗教、神话、医学、建筑术、几何学、天文学等,有选择地加以发挥。希腊人又大量购买埃及的纸草,带回国去,帮助了希腊文化的发展。希腊人在北非的活动,主要地限于埃及海岸,埃及以外的北非沿岸,大部在腓尼基人的控制下。

    国内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殖民运动,殖民运动的发展反过来又刺激了工商业的繁荣,因此在殖民运动的二百年间,工商业获得了更高的发展。这时期内,希腊各城邦大量的向殖民地输出了手工业的制成品,各殖民地则向母国输送大量的食粮和手工业原料。此外,工商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地方市场的范围,这样用商品与小金属块相交换就很不方便,产生了许多困难。为了避免种种不便,开始有铸币出现,这时有许多富商就将过去无固定形式和重量的金属,按一定规格制成钱币。钱币在希腊最早是用铜铸成的,后来才用金银。最早铸钱的是利底亚(大约在公元前六八〇年左右),希腊在公元前七世纪才开始铸钱,而且可能是受了利底亚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国内经济发展的结果。钱币的出现又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殖民运动后,地中海和黑海区域所有希腊城邦的数目,就现在找到的材料统计起来,大约有四百个左右。

    以上是希腊内部经济的发展和向外扩充的大致情况,从这一时期内部的政治发展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总的结论——贵族奴隶主掌握政权的城邦国家普遍形成。

    二、贵族(奴隶主)国家的城邦之普遍形成

    王制时代王的权力虽然也或多或少的受到贵族的控制,但王总是占在主导的地位。就拿王制时代一般平民自己的议会来说,这个议会,凡是能拿武器上阵作战的男子,就有资格参加,议会有一定的权力,虽然一般政治事务越来越多的为贵族所包办,但重大的事情,特别是关于和战问题,还是要征求全议会和王的同意才能作最后的决定。到了城邦时代初期,这种情况开始有了变化,王以外的贵族势力日益膨胀,因此王与贵族的斗争激烈起来。这种斗争虽然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但对希腊罗马历史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王与贵族比较来看,王是要“超然”些,这就是说王对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能够比较全面地照顾到。他知道如果要维持贵族阶级的统治和剥削权益,最好不要过分地压榨人民,以免引起反抗,严重的阶级斗争将会动摇统治的基础。但一般贵族所看到的却不是整个统治阶级的局面,只是自己控制下的一小块地盘而已,他们认为王对他们的干涉和限制太多了些,因此要反对王。

    实质上王与贵族的斗争,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对剥削统治人民的政策不同所引起的纠纷而已。这种斗争是王制时代晚期大多数城邦的中心问题,结果王被打败,王除了宗教上代表国家举行祭典外,其他一切实权皆被剥夺。在某些城邦中,王甚至要由选举产生,并且每年改选,这种选举与氏族社会酋长的选举是不同的,实际上这时候王已经成了傀儡。平民的议会虽然没有正式的改革,但这时无形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平民的议会皆由王召集,这是氏族社会酋长召集会议这一习惯的沿袭,但现在王不再召集议会了,议会等于被取消。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城邦初期的国家,基本上是贵族奴隶主在专政,国家的官吏渐渐都由元老院来委任,被委任的人不用说,当然都是贵族。

    以上是王制时代进入城邦时代的情况,后来又有新的发展,即僭主的出现。

    僭主的出现,开始于公元前六五〇年左右。从公元前六五〇到公元前五〇〇年僭主出现的现象最多,因为王制衰败后,贵族内部的斗争更激烈起来,每一个贵族家族完全从本集团的狭小利益出发,与其他的贵族斗争,甚至发生武装冲突引起内战。在过去王存在的时候,王多少还能够缓和贵族集团之间的矛盾,平衡和限制贵族们的权力,尤其是使个别突出的贵族不至于表现得太猖狂。但现在王的这一力量已经不存在了,贵族们可以毫无忌惮地任意活动,他们对平民的压榨也比过去残酷了,因此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日益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僭主出现了。

    僭主的来源一般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国家官吏在其任职满期时抗不交卸,并且夺取政权;另一类是内战时双方相持不下,共同举出一人来公断,在公断期间,国家一切事务都由他来独裁,有些公断人就利用这个机会,夺取政权;第三类是平民与贵族斗争时,平民拥护出来的政治家,因为平民人数很多,如能组织得好,往往能取胜,有些政治家,就利用自己的地位夺取政权。

    僭主夺取了政权以后的政治,我们称为“僭政”,僭政对统一国家安定社会起了一定的作用。在贵族集团相互争夺,平民与贵族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僭主的使命,就是要缓和统治阶级内部与统治阶级和人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限制贵族对平民的剥削,相对地减少平民的一些痛苦,从而麻痹人民的反抗,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同时僭主为了要取得人民的拥护,积极地发展生产,提倡工商业与农业,使一般人民的经济生活得到一些改善。虽然在实质上分析到最后仍然还是为维持贵族的统治地位和增加贵族的剥削权力而出发的,但从效果上来看,它打下了希腊社会向前发展的经济基础。

    “僭主”后来在历史上变成一个含义很坏的称号,其实按它原来的意思来讲,只是“不合法的统治者”,所谓不合法分析起来不过是不合贵族的法而已,因此最初并没有什么恶意在内。同时第一代的僭主是强烈的政治斗争中出来的人物,他们对当时的政治局面和各方面的政治要求比较能够了解,至少在表面上他们很能照顾全局,因此第一代的僭主往往能取得当时一般人的好感。但到了第二代的僭主,情况就不同了。他们过惯了养尊处优的生活,看到的只是生活中的一些个人利益,所以他们大都很昏庸,有些甚至非常残暴,这些人的命运,大都是被推翻后死于非命,或逃亡在外。因此僭主一字除了原来的含义外,现在由于一般人的意识中认为僭主是暴虐的,故附加了“暴君”之意在内,久而久之僭主一字的原来意思反而被人忽略,最后僭主乃即暴君,僭政就成为暴政了。僭主一字意义的变化是代表了历史发展的一般过程的,后来此字传给了欧洲所有的文字。在僭政之后又有一个新的大家公认为合法的政治制度出现,这种新的政治制度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以斯巴达为典型的寡头政治;一种是富人政治,罗马可作典型;一种是以雅典为典型的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是希腊人自己的名称,其实民主只限于对有自由身份的人而言,并不包括占人口比例大多数的奴隶在内,因此就其制度来讲还是由少数人来掌握政权的政治制度。

    三、国际关系的初起

    城邦出现后,小国林立,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渐渐密切和复杂起来。

    最初的国际关系以宗教联盟的形式出现。宗教联盟是一部分城邦用宗教的名义来号召和组织的若干国家的联盟,宗教在这里起了一个纽带作用。在当时希腊人的意识中,认为他们都是神的子孙,追溯到最后,任何一个国家和其他国家皆有血缘关系。如果凭借这种宗教的血缘关系来达到彼此经济和政治上联盟的要求,是最合理想最方便的条件。即使几个国家的神祖万一实在无法联系,也没有关系,因为神是可以由人来假设的。因此宗教联盟表面上看来好像只是一种宗教关系的结合,而实质上这种结合是有它经济的基础和政治的目的。

    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日渐频繁,宗教联盟就是要达到便利国与国之间交换的目的,定出固定的日期,在固定的地方,大家进行贸易。另一方面阶级国家出现以后,战争日益增加和剧烈,各国统治阶级除了加强对本国人民的剥削外,更要向外扩充统治的地盘,直接掠夺其他国家的财富,同时统治阶级又为了自己的安全,希望和别的国家联合起来对外,因此组织了联盟。联盟的组织,可以使几个盟国之间的关系获得暂时的稳定,在比较稳定的局面下,生产事业可以获得更快发展的条件。

    宗教联盟以一个神庙为其盟址,被选为盟址的神庙,大都位于交通要道,或在经济发展上有其重要的地位。盟址选定以后,盟国每年要按一定的时期去祭神。所谓祭神不过是一个号召的名义而已,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贸易,贸易完毕后,才谈盟中的问题。

    规模较大维持时间较长的联盟有狄娄(Delos)、牒尔菲(Delphoi)、克里特等联盟。

    狄娄联盟是爱琴海南部岛群以狄娄岛为中心所组织的几个爱欧尼亚人的岛国的联盟。狄娄岛上有一金陀山(Cynthos),山上有一个为希腊世界所公认的亚波郎神庙,这就是狄娄联盟的盟址。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是狄娄联盟的极盛时期,爱琴海西岸的爱欧尼亚国家大都加入了此联盟。

    牒尔菲地方是希腊半岛的中心,它附近的十二个国家组成了牒尔菲联盟,所以此联盟一共有十二个会员国,每国派五个代表参加联盟会议,其中四个代表是辩论员,另外一个是投票员,投票员听取了各辩论员的意见后,投票作最后的决定。

    最早的国际法是从牒尔菲联盟中出现的,他们的国际法有二点:

    (一)会员国之间如果发生了战争,战胜的一方绝不把战败国毁灭。

    (二)无论平时或战时绝不断绝任何会员国的水源。

    牒尔菲地方有一亚波郎神庙,这是全希腊人所公认的一个最灵验的亚波郎庙,希腊各国如遇一件大事或个人有什么问题都向神请示,这个神庙的神签最为希腊人所信仰。

    克里特联盟是城邦时代初期在克里特地方组织的联盟,参加此联盟的有诺索斯、郭提那、凯当尼亚等许多城邦。克里特联盟中的组织条例有二点:第一,共同对外;第二,联盟各国共同组织联盟法庭,处理盟国之间的纠纷,其目的在避免战争。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避免战争的办法都是徒然无用的,因为战争就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因此,克里特联盟的盟国之间,仍然时常发生战争,联盟法庭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国际关系不断的发展,渐渐的大家有了一种公认的法律出现,相当于现在的国际公法。当时国际公认的法律重要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变王制时代认为海盗是一种荣誉的职业的看法,海盗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除了用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制裁海上盗劫的行动外,并且在舆论上极力反对,例如在各城邦中许多人民在演说时都攻击之。

    (二)条约制度出现了。最早订立条约的国家是哈梯与埃及,中国在很早的时候也有条约出现。希腊的发展比较晚,到城邦时代才开始用明文规定二国之间的关系,条约中常常提到贸易问题,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关于一定时期内二国的和平问题。他们喜欢用“百年”这一名词,实际上当然不可能维持这么长久,但双方订立了条约后,战争的确减少了些。

    (三)如果二国之间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请第三者来公断,第三者可以是双方公认来解决问题的另一国政府,也可以是一个被认为最公正的个人。这种办法在希腊实行得很好,根据今天所知,在希腊对二者的公断,大都是接受或遵行的。

    (四)关于战俘与阵亡将士的待遇问题。在王制时代晚期战俘仍然大部甚至全部被杀,阵亡将士的尸体也被敌方撕裂,有时还拿去喂犬鸟。现在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因此开始协商出一个公认的合理的待遇办法。现在战俘可以用钱赎回,只有在敌方过期仍未来赎取的情况下,才能把战俘作为自己的奴隶或卖给别人为奴。阵亡将士之尸体也可以收回埋葬,希腊人深信人死后要好好地埋葬,其灵魂才能安然地生活于阴间,因此极力反对虐待死人的尸体。

    国际公法的出现,是希腊各地经济向上发展、生产力提高、交换增加和扩大、各地区关系密切起来的结果,它的作用是要维持国际间比较安定的局面,用大家公认的条例,来限制或避免战争。

    国际关系表现在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国际运动大会的召开。希腊人喜爱体育运动,各城邦除了在国内的许多体育活动外,又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点举行邦际的国际运动,有时甚至全希腊所有的城邦都参加,较大的国际运动会有四,皆以宗教为名。

    (一)牒尔菲运动会此运动会开始于什么时候,今天尚不清楚。最初参加牒尔菲运动会的只是牒尔菲地方附近的一些城邦,但到了公元前五九〇年以后,参加的城邦愈来愈多,后来几乎发展成为全希腊世界的运动会。

    (二)科林陀地峡运动会据传说此运动会是公元前五八二年开始的,在一大海湾中海神波赛荡的神庙附近举行。

    (三)尼米亚运动会尼米亚(Nemea)城中有一丢斯神庙,此运动会即以崇拜丢斯为名,在这里召开,传说开始于公元前五七三年。

    (四)欧林匹亚运动会欧林匹亚(Olympia)是埃里(Elis)城外一平原之名,平原上的密林中有一丢斯神庙,运动会即在此召开,后来全希腊的城邦都参加了这一运动会。

    相传欧林匹亚运动会的来历甚早,王制时代已开始。据今所知,公元前八二〇年左右,它已经有了很重要的地位,从公元前七七六年开始已有在比赛中获胜的人的成绩记录。欧林匹亚运动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后来全希腊以此作为大家共同的纪年。

    欧林匹亚运动会的内容比其他运动会皆丰富,除了体育竞赛以外,还有文艺竞赛。体育竞赛包括完全是人力的比赛,例如角力、赛跑、掷铁饼、投标枪等;以及人马合作的节目,如驾车竞赛和骑马竞赛等。文艺竞赛的内容有音乐和诗歌,音乐是奏乐比赛,诗歌是用朗诵或歌唱的形式表演出来。它可以是诗人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是古典的名著。

    一般运动会大都没有文艺竞赛。竞赛的优胜者能获得以下的荣誉:

    (一)桂冠,得到桂冠是荣誉的事情。

    (二)每次获得优胜成绩的人,他的名字就被列入欧林匹亚神庙里的名册中。

    (三)在本国剧场中的少数荣誉座位中占一席,这荣誉座位原是为国家官吏或名流人物所设。

    国际运动大会在当时是有它重要意义的。首先对统治阶级来说,运动会可以提倡尚武的风气,训练作战的技能。在当时运动的技能与作战的技能可以说是一件事情,这种训练对统治阶级的子弟又可以起一种刺激和鼓励的作用。运动会又是各城邦间的一种和平竞赛大会。各城邦至少是各个重要的城邦都要派政府官吏出席,每一次的国际运动会,开会期间如有战争未结束,双方必须无条件的停战,因此国际运动大会又是各国政府和平相会的场所。对整个希腊来说,运动会使希腊人在思想意识上虽然是较模糊的,但有一种趋向一致的统一观念。这种意识上的统一观念,通过运动大会在希腊各地文化艺术不断交流的情况下,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宗教联盟、国际联盟等组织,但这种发展还不能够克服各区域分割的自然条件,因此统一的趋向虽然已在意识上表现出来,但在政治上还不能具体地做到。意识上统一的趋向,一方面固然是希腊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它反过来影响了希腊历史的发展,后来希腊各城邦在外族入侵的紧急关头,尚能团结一致抗敌,是与希腊人趋向于统一的意识不可分的。

    以上是城邦时代初期希腊各城邦总的发展情况,下面要谈到关于个别城邦的发展。

    四、重要城邦之发展

    A斯巴达(Sparta)

    斯巴达的历史知道的不多。在王制时代它已经是拉康尼卡(Laconice)州最强大的国家,开始向外扩充领土,大约在公元前八〇〇年左右统一了拉康尼卡州。后来又侵略梅森尼亚(Messenia),第一次失败,到了公元前七世纪发生了第二次对梅森尼亚的战争(大约是公元前六五〇年至公元前六三〇年之间),前后二十年,最后将梅森尼亚人完全征服。部分的梅森尼亚人逃亡到西西里建立了国家,其余的皆被斯巴达奴役,斯巴达称他们为希洛人(Herotes)。

    向外侵略的同时,斯巴达的内部政治也发生了变化,在第二次梅森尼亚战争结束以后,有一次变法(大约在公元前六一〇年),斯巴达人自称这次变法为“良法”。这次变法不过是结束过去的发展,将斯巴达变成一个彻底的军国主义国家。全国公民被组成为一个时刻有作战准备的军队,这一军队是永远不解散的,用以防备所有被斯巴达征服的人的反抗。

    据传说,此次变法是由厉克谷(Lycurgos)所发动,并说厉克谷是公元前九世纪的人。这种说法完全是以后的附会,因为根本就没有厉克谷这样一个人,他是神话中的一个小神,变法时可能假托他的名义。

    变法以后,斯巴达的统治阶级称为“斯巴达人”(Spatiates)。他们在残余的原始公社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军事组织,每一个斯巴达人家族由国家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及经营土地的奴隶,斯巴达人是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他们认为唯一光荣的事情就是作战,作战以外的一切体力劳动,都被认为是卑贱可耻的。

    被统治阶级有二种人,一种是庶民(Perioecoe),一种是奴隶。庶民也是被斯巴达人征服的人,不过所受的待遇比较宽大,他们有人身的自由,并被允许保留自己的财产。庶民中的多数是农民,但在靠海的地方也有些商人及手工业者。他们在政治上都没有任何的地位,并且每年要按一定的规定向斯巴达纳贡。另一种被统治的人即奴隶,就是上面所说的希洛人。原来“希洛”(Helos)可能是一个城的名称。被斯巴达征服后,斯巴达称全城的人为希洛人,加以奴役,后来斯巴达将希洛人这一名称扩大成为对所有被他们奴役的人的总称。

    希洛人完全是土地上的奴隶,属国家所有,由国家分配给每一个斯巴达人来从事耕种土地的工作,每年向主人纳税,除此之外,希洛人有义务去做主人或国家随时指派他们去做的工作。对奴隶的出卖或释放的权利并不操在主人手中,而是由国家掌握。希洛人时常起来反抗,斯巴达对他们的镇压是十分残酷的,有所谓“屠奴制”,即由政府派青年的斯巴达人下乡,在夜里活动,遇到希洛人就杀,尤其是杀害那些身体健壮意志坚强的希洛人,斯巴达人想用这种残酷的手段和制造恐怖的办法来制止希洛人的反抗。

    斯巴达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建立了一套军国主义的教育办法,来训练斯巴达人。每个斯巴达人出生以后,父母就把他送到长老处,由长老最后决定他是否留下抚养,比较孱弱或有其他原因不予抚养的婴儿,将被抛弃在斯巴达城外的山谷中。这种弃婴的现象,世界各地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时,大都出现过,但只有斯巴达实行得最彻底。

    小孩在七岁以前,由父母抚养,七岁到十八岁脱离家庭生活,由国家负责给予严格的军事训练。这是一种艰苦的集体生活,吃的是粗粝,有时甚至要靠偷窃来获得食物,一年四季皆以单衣蔽身。每年全受训的儿童都要到亚特弥(Artemis)神庙去,伏在神的面前忍受鞭打的痛苦,不准呻吟和告饶,据当时记载,有些儿童鞭打至死而始终不出一声。除了用种种的办法来锻炼和培养儿童坚忍耐苦的能力外,还教育儿童养成寡言笑的习惯,尤其在长辈面前,不许随便多说,回答问题要精简明确。这样训练的结果,儿童都变成了机器人,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但训练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具有以上条件的在作战时能英勇牺牲的战士。

    一般斯巴达人都不在家里吃饭,他们将希洛人所缴纳的东西大部交给国家,由国家组织公共食堂,因此每个斯巴达人很少过家庭的生活。

    变法后斯巴达的政治制度是这样的:他们有二个国王,由二个王族中选举出来(最初是家族世袭,王都由选举产生),王在政治问题上权力是很小的,只有在作战的时候,王是统管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无限权力。平时王虽然享受很大的尊敬,但实权为少数贵族大家族所把持的元老院和执政院二个统治机构掌握。元老院有二十八个元老,元老由显贵氏族中六十岁以上的成员中选出,任期是终身的,他们提出各种与国家有关的大事来讨论,并作决定。元老院的决议由执行院来执行,执行院有五个执政官负责办理国家的行政工作,实际上他们是斯巴达政治上最有权力的人,国王亦受其监督。国王如果犯了法,就要由执政官来审理,甚至有些国王被执政官判处了死刑。

    此外还有国民议会的组织。全体公民中的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就可以参加国民议会,执政官就由此议会产生。议会无讨论问题的权力,但听取王向他们报告关于元老院的决议后,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力。他们表示态度的时候,不是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而是高喊可否,如果议员中的意见不一致,则看哪方面声音强大来决定。

    斯巴达的“斯巴达人”人数已经很少,而政权又控制在少数斯巴达人手中,他们的政治组织情况一直到后来并没有多大的变化。斯巴达在变法后继续向外扩张,公元前五五〇年以后,斯巴达成为丕娄波尼索之盟主,但公元前六一〇年到公元前五五〇年之间,虽然半岛上大部分国家是被斯巴达用武力征服的,但也有部分的国家是由于外交交涉的结果,承认了斯巴达的盟主地位。公元前五五〇年左右,才有正式的联盟组织出现。

    参加联盟的各盟邦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

    (一)不得干涉盟邦内政。但实际上,斯巴达对各国内政有时还是加以干涉,尤其是对于有僭主或民主政治出现的城邦,斯巴达总是想尽办法进行破坏,因为僭政和民主政治对一般自由人比较有利,这是斯巴达所反对的。同时斯巴达对野心较大、有脱离斯巴达控制嫌疑的盟邦,也进行干涉。

    (二)全联盟在讨论对外政策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这一点只是在形式上做到了,实际上斯巴达所提出的意见,当然会受到特别的重视。

    (三)军事义务方面,全联盟作战时,各盟邦要拿出全国军队的三分之二共同组织联盟军对外作战,如作战需要军费,各盟邦按自己的力量由联盟最后决定缴纳的数目(各盟邦在财政上只有这一点义务,各盟邦并不向联盟或斯巴达纳贡)。

    B雅典(Athenai)——民主政治的代表

    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前,雅典已开始用武力征服或用外交交涉的办法来向外扩充领土(用外交交涉不用武力的时候更多些)。大约在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雅典向外扩张领土的阶段开始告一结束,这时统一了雅提卡州,成为希腊半岛上一大国家。

    雅典国内有四种社会阶级:

    (一)贵族。他们掌握了政权,有大量土地。

    (二)农民。一般的自由农,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后,人数还相当多,但其中已有不少因债务关系丧失了土地,甚至还有一部人丧失了人身的自由。

    (三)手工业者。在经济斗争中失败的农民,有些进入城市向手工业方面发展,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集中在雅典城内的手工业者数目已相当大。就生活来说,他们比农民好得多,丧失人身自由的危险也不大,甚至有一部分人还买了奴隶来替自己劳动,但他们在政治上和农民一样并无权利。

    手工业者还有一部分是外侨,他们大都是因为雅典地方发展工商业的条件较好,从外地迁来。外侨一般都没有政治权利,他们和他们的子孙都不能算为雅典公民。

    (四)奴隶。王制时代已经开始有奴隶,但数目不多。雅典只有手工业的生产基本上是奴隶劳动,虽然手工业的生产中有一部分的自由人,但奴隶劳动愈来愈占重要的地位,数目也愈来愈多。在农业方面发展的情形不一致,总的看来一般农业生产使用奴隶劳动也日渐普遍,尤其一些大农场甚至基本上要靠奴隶来经营,一般自由农民有时也用奴隶来帮助自己耕种,但奴隶数目大概不多,主要的还是自己参加生产。

    公元前六五〇年前,雅典的王权已经消灭,王完全变成了傀儡,大奴隶主在政治上完全获得了胜利,王本人虽然也是大贵族奴隶主,但他为了长远利益,限制贵族的任意活动而遭到了反对,最后失败。代替王来执政的是执政官。执政官的人数不详,他们是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其任期是终身的,但后来修改订为十年一选,到公元前六八二年雅典有一次政治改革,改革的具体内容,今天知道得比较清楚。

    改革后的执政官一共九人,任期一年,九个执政官又分成四种人。为首的是主席执政(雅典自公元前六八二年以后开始以主席执政的名字纪年)。另外有执政王,这是国家最高之主祭官,但不能过问其他政务。军事执政是作战时最高统帅。其他六人是法官,称执政法官。

    除执政官的机构外,另外还有元老院和国民议会。元老院为大奴隶主所组成,执政官由它选举产生,故执政官是在元老们控制下执行实际的行政事务的,实际上元老院才是全国最高的统治机构。国民议会的实权完全为元老院所夺,开会的次数很少,即使开会也不过是追认元老院的决议而已。

    公元前七世纪以后,雅典的阶级斗争日益剧烈。政权为少数奴隶主所把持,一般人民在政治上没有权利。农民随时都可能丧失土地及人身自由变成奴隶,城市中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就其生活情况来讲,比农民稍好,但在政治上也没有地位。大奴隶主对人民,尤其是对农民的压迫日益残酷,故时常引起雅典内部的政治斗争,甚至发生内战。奴隶主阶级总是用传统的习惯法来作为剥削统治人民的一个凭借,当时这种法是没有写出来的,随便由统治阶级来说。人民为了避免统治阶级的随便杜撰,要求将法写出来,因此在公元前七世纪晚期发生了一次斗争。由于人民势力的强大,统治阶级只得让步,允许将法写出,公元前六二一年双方同意由执政官德拉康(Dracon)来编写法典。当法典公布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反对,因为法典的内容,完全是维护和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其中最显著的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典中规定任何的盗窃罪都要判处死刑,此外法典中还有许多对人民不利的条文。因此,这次所谓变法并没有解决人民的任何问题。

    公元前六二一年以后,雅典不断发生内战,到公元前五九四年索伦(Solon)再次变法。索伦是公元前五九四年的主席执政,看到当时阶级矛盾的尖锐,统治阶级处在将被推翻的情况下,故起来变法。他认为必须对人民作些让步,才能来缓和阶级矛盾,挽救统治阶级的危机。索伦得到人民和统治阶级双方的同意,制定了雅典国家整套新的政治制度。

    变法内容大致于下:

    (一)解免法

    (1)取消一切债务(当时几乎每一个农民都欠了债)。

    (2)过去由于债务关系而转移的土地一律无条件的归还原主。

    (3)由于债务关系而变为奴隶的人一律恢复自由。

    (4)由于债务关系被卖在国外为奴的,由国库出钱赎回成为自由人。

    (5)今后禁止一切以人身为债务抵押的办法。

    (二)社会阶级的重新划分

    索伦将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阶级:

    (1)五百石级:一个人的土地每年平均产五百石粮食属第一级。

    (2)骑士级:有资格进入骑兵队,并能自备战马者。

    (3)耦牲级:能买二头牲口来耕田的人,属第三级,这表示他有相当的土地,因为雅典是用二个骡子来耦耕的。

    (4)劳农级:这是每年收获量甚少,甚至自己没有土地的贫雇农阶级,但也包括一切不从事农业经营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在内。这一点可以说明索伦的变法只承认农业上的收入,不承认工商业方面的收入,也就是说雅典工商业者的地位,在这个时候是很低下的。

    在政治上,以上四个阶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三)政治改革

    (1)将过去名存实亡的国民议会恢复活动,并使其掌握选举执政官的实权,同时国民议会对四百人会的决议案也有最后之可否权。

    (2)成立一个新机构四百人会。它建立在雅典原来部落之基础上,每一部落选一百人,共四百人组成大会,这是全国最高的政权机关,国家一切大事皆由四百人会讨论和决定,然后向国民议会报告。

    (3)过去元老院没有一定的组织办法,现在规定退职之执政官皆入元老院为元老。元老院过去决议国家大事之权现在被取消了,它的具体任务是监督现任的国家官吏和法律之执行,故实际上元老院仍有干预政治的权力。

    (4)成立人民法庭,由原来六个司法执政官用抽签的办法在全国公民中抽出六千人来组成,这六千人便是今年人民法庭的法官,每次开庭再由六千人中抽选,这是全国的最高法院,任何案件的最后上诉机关。

    (5)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选举权归全体公民,但被选权仍有阶级的差别,只有第一级的人才可以被选为执政官,也就是说只有第一级的人才能当元老,只有前三级的人才能被选入四百人会,一般公民只能参加国民议会和做人民法庭的法官。

    索伦变法扩大了政权基础,过去为少数大奴隶主所把持的国家机器,现在扩大到中级奴隶主也能直接参加到国家政权中去,和大奴隶主合主国家政治。贫雇农作为一个阶级来讲,情况依然和过去一样。已经恢复了自由的奴隶并没有获得土地,只是徒有人身自由的空名,生活仍无着落。手工业者和商人地位并无改善,仍然没有获得政治权利。索伦变法虽然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改革,不能彻底解决阶级矛盾,但多少缓和了阶级的矛盾,麻痹了一般人民的反抗情绪。对一般人民的实际利益,从长远看来,并没有照顾到。解免法虽然将人民当时及过去长时期最大的切身痛苦解除了,但对未来并没任何实际的好处。人民虽然有了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这是最重要的,人民唯一可说得到实际利益的是获得了人民法庭的上诉权,这对限制大奴隶主对人民的压迫多少起了一些作用。

    索伦变法实际上是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企图缓和阶级矛盾,长远维持和巩固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一种改革。但少数大奴隶主没有看到这一点,他们认为索伦变法对他们的限制太多了,至少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因此在公元前五九四年以后,虽然由于人民的反抗意志被削弱,雅典的阶级斗争比过去缓和了,但经常仍有问题发生,奴隶主阶级想尽办法来推翻索伦变法后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皮西斯查陀(Peisistratos)的僭政(公元前五六一——公元前五一〇年)。

    皮西斯查陀表示同情人民,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他利用卫队夺取了政权,一共作了三十四年僭主。公元前五二七到公元前五一〇年,他的二个儿子相继作僭主。皮西斯查陀作僭主时(公元前五六一——公元前五二七年)曾经二次被贵族驱逐在外,但得到人民的拥护回国。

    皮西斯查陀在僭政时期形式上保留了一切旧的制度,但实际上他操纵了一切大权。为了满足工商业者的要求,他大力提倡工商业,虽然在理论上有许多活动是不允许工商业者参加的,但他给予他们许多实际上的特权,因此,索伦的四种阶级制度虽然没有改变,工商业者的地位却大大地提高了。皮西斯查陀也解除了贫雇农和佃农的部分痛苦,他以国家的名义,没收了在政治上反对他的一些流亡者的土地,把这些土地分给了农民。

    在意识形态方面,皮西斯查陀也有新的措施。他提倡人民的戴昂尼索(Dionysos)宗教,反对和打击为贵族所把...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