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爱看小说网 www.izxs.net,最快更新唐律疏议最新章节!

及賣子孫之妾,若己妾而買者,各加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

    【疏】議曰:若略、和誘他人而賣,得罪已重,故買者減賣者罪一等;若知祖父母賣子孫以下,得罪稍輕,故罪者加賣者罪一等。假有父祖賣子孫為奴婢,依鬥殺法,合徒一年半;知而買者,加罪一等,徒二年之類。注云「展轉知情而買」,假有甲知他人祖父賣子孫而買,復與乙,乙又賣與丙,展轉皆知賣子孫之情而買者,「各與初買者同」,謂甲、乙、丙俱合徒二年。若初買之時,不知略、和誘、〔五〕和同相賣之情,買得之後訪知,即須首告。不首告者,亦以知情論,各同初買之罪。

    問曰:知略、和誘充賤,而取為妻妾,合得何罪?

    答曰:知略、和誘、和同相賣而買之者,各減賣者罪一等;其略為部曲、客女,減為賤罪一等;為妻妾子孫,又減一等:即是從賤為妻妾減罪二等,通初買減三等。假有知略良為婢合絞,買為婢者減一等,買為客女減二等,娶為妻妾減三等。舉斯一節,即買餘色減罪可知。

    296  諸知略、和誘及強盜、竊盜而受分者,各計所受贓,準竊盜論減一等。知盜贓而故買者,坐贓論減一等;知而為藏者,又減一等。

    【疏】議曰:知略、和誘人及略、和誘奴婢,或強盜、竊盜,若知情而受分者,為其初不同謀,故計所受之贓,準竊盜論減一等。假有知人強盜,受絹五疋者,治竊盜一等,合杖一百之類。「其知盜贓而故買,坐贓論減一等」,謂知強、竊盜贓,故買十疋,合杖一百。知而故藏,又減一等,合杖九十。其餘犯贓,故買及藏者,律無罪名,從「不應為」:流以上從重,徒以下從輕。

    297  諸共盜者,併贓論。造意及從,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各依本首從法。

    【疏】議曰:共行盜者,併贓論,假有十人同盜得十疋,人別分得一疋,亦各得十疋之罪。若造意之人,或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從者亦有行而不受分,或受分而不行,雖行、受有殊,各依本首從為法,止用一人為首,餘為從坐。假有甲造意不行受分,乙為從行而不受分,仍以甲為首,乙為從之類。

    若造意者不行,又不受分,即以行人專進止者為首,造意者為從,至死者減一等。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強盜,杖八十。

    【疏】議曰:假有甲造意行盜而不行,所盜得財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為處分方略,即「行人專進止者」,乙合為首,甲不行為從,其強盜應至死者,減死一等,流三千里。雖有從名,流罪以下,仍不得減。其共謀竊盜,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謀強盜,從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專進止者為首,餘為從坐。共強盜者,罪無首從。

    【疏】議曰:行盜本不同謀,相遇共盜者,即以臨盜之時,專進止者為首,餘皆為從。注云「共強盜者,罪無首從」,謂強盜雖本不同謀,但是同行,並無首從。

    主遣部曲、奴婢盜者,雖不取物,仍為首;若行盜之後,知情受財,強盜、竊盜,並為竊盜從。

    【疏】議曰:主遣當家部曲、奴婢行盜,雖不取所盜之物,主仍為行盜首,部曲、奴婢為從。若部曲、奴婢私自行盜,主後知情受財,準所受多少,不限強之與竊,並為竊盜從。假有部曲等先強盜、竊盜得財,主後知情,受絹五疋,合杖一百之類。

    問曰:有人行盜,其主先不同謀,乃遣部曲、奴婢隨他人為盜。為遣行人元謀作首,欲令部曲、奴婢主作首?

    答曰:盜者首出元謀,若元謀不行,即以臨時專進止為首。今奴婢之主既不元謀,又非行色,但以處分奴婢,隨盜求財。奴婢之此行,由主處分,今所問者,乃是他人元謀,主雖驅使家人,不可同於盜者元謀。〔六〕既自有首,其主即為從論,計入奴婢之贓,準為從坐。假有奴婢逐他人,〔七〕總盜五十疋絹,奴婢分得十疋,奴婢為五十疋從,徒三年;主為十疋從,合徒一年之類。

    298  諸共謀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共謀者受分,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並為竊盜從;若不受分,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並笞五十。

    【疏】議曰:假有甲乙丙丁同謀強盜,甲為首,臨時不行,而行者竊盜;甲雖不行,共謀受分。甲既造意,為竊盜首;餘行者,並為竊盜從。甲若不受分,復不行,為竊盜從;從者不行,又不受分,笞五十。前條竊盜從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此條笞五十者,為元謀強盜故也。

    若共謀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強盜,其不行者造意受分,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

    【疏】議曰:同謀行竊盜,臨時有不行之人,而行人自為強盜。其不行者是元謀造意,受強盜贓分,不限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其造意者不受分及從者受分,俱為竊盜從。

    299  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三盜止數赦後為坐。其於親屬相盜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行盜之人,實為巨蠹。屢犯明憲,罔有悛心。前後三入刑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故有強盜、竊盜,經斷更為,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亦謂斷後又為者。其未斷經降、慮者,不入「三犯」之限。注云「三盜皆據赦後為坐」,〔八〕謂據赦後三犯者,不論赦前犯狀為數。「親屬相盜者,不用此律」,謂自依親屬本條,不用此「三犯」之律。案職制律:「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假有於堂兄弟婦家及堂兄弟男女婚姻之家,犯盜徒、流以上,並不入「三犯」之例。

    問曰:有三犯死罪,會降皆至流、徒,或一兩度止犯流、徒,或一兩度從死會降,總計三犯,亦同三犯流、徒以否?

    答曰:律有「赦後」之文,不言降前之犯。死罪會降,止免極刑;流、徒之科,本法仍在。然其所犯本坐,重於正犯徒、流,準律而論,總當三犯之例。

    300  諸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器物之屬須移徒,闌圈繫閉之屬須絕離常處,放逸飛走之屬須專制,乃成盜。若畜產伴類隨之,不併計。即將入己及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之。

    【疏】議曰:「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竊取」,謂方便私竊其財:皆名為盜。注云「器物之屬須移徒」者,謂器物、錢帛之類,須須徙離於本處。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應須馱載者,雖移本處,未馱載間,猶未成盜。但物有巨細,難以備論,略舉綱目,各準臨時取斷。「闌圈繫閉之屬須絕離常處」,謂馬牛駝騾之類,須出闌圈及絕離繫閉之處。「放逸飛走之屬」,謂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己,不得自由,乃成為盜。「若畜產伴類隨之」,假有盜馬一疋,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即因逐伴而來,遂將入己,及盜其母而子隨之者,皆併計為罪。

    301  諸部內有一人為盜及容止盜者,里正笞五十,坊正、村正亦同。三人加一等;縣內,一人笞三十,四人加一等;部界內有盜發及殺人者,一處以一人論,殺人者仍同強盜之法。

    【疏】議曰:「部內」,謂州、縣、鄉、里所管之內,百姓有一人之盜;「及容止盜者」,謂外盜入境;所部容止:所管里正笞五十。注云「坊正、村正亦同」,謂得罪亦同里正。「三人加一等」,四人行盜,合杖六十。「縣內,一人笞三十」,謂縣內一人行盜,縣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有五人行盜即笞四十之類。注云「部界內有盜發」,謂里正等以上,部界之內有盜發及殺人者。「一處以一人論」,謂一處盜發,同部內一人行盜;一處殺人,同一人行強盜,故云「一處以一人論」。殺人者仍從強盜之法,下文「強盜者加一等」,殺人者亦加一等,與強盜同。即是部內有一人強盜者,里正等杖六十,雖非部內人,但當境內強盜發,亦準此。容止殺人賊者,亦依強盜之法。

    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強盜者,各加一等。皆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疏】議曰:「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謂州、縣、里正、坊正、村正等,並罪止徒二年。「強盜者,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上注云「殺人同強盜之法」,故知殺人及發處若容止,各準「強盜」加之。其通計之法,已於戶婚律解訖。注云「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但宣風導俗,肅清所部,長官之事,故以長官為首。即刺史、縣令闕者,以次官當之。既云「佐職為從」,即罪不及主典。

    即盜及盜發、殺人後,三十日捕獲,他人、自捕等。主司各勿論;限外能捕獲,追減三等。若軍役所有犯,隊正以上、折衝以下,各準部內征人冒名之法,同州、縣為罪。

    【疏】議曰:謂部內有人行盜,及當境盜發,及部內人殺他人,及境內人被他殺,事發後三十日,自捕獲,并他人捕獲,「主司各勿論」,並得免罪。若三十日限外能捕獲者,追減三等。稱「追減」者,雖結正訖,仍得減之;若已經奏決者,依捕亡律「不在追減之例」。其軍役有犯,謂行軍及領軍人傜役之所,有犯盜及殺人事發,若容止盜者,隊正、隊副以上,折衝以下,得罪並「準部內征人冒名之法,同州、縣為罪」,謂隊正、隊副,團內一人為盜及容止盜者,若有盜發之所,竊盜者各笞五十;若是強盜及殺人,若被殺之處,每事各加一等。校尉、旅帥,〔九〕減隊正、隊副一等。折衝、果毅,準所管校尉多少,通計為罪。假如部內一人為盜及容止盜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隊正同里正,〔一0〕亦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計二十五人,罪人徒二年。旅帥、校尉,一人笞四十,二十五人罪止徒一年半。折衝、果毅如管三校尉,三人笞四十,七十五人徒一年半;管四校尉者,四人笞四十,一百人罪止徒一年半。「同州、縣為罪」,長官為首,佐職為從。

    校勘記

    〔一〕  若是監臨主守  「守」原作「掌」,據文化本改。按:本書卷十九賊盜律「監守自盜」條即作「監臨主守自盜及盜所監臨財物者,加凡盜二等」。

    〔二〕  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  「年」下小注原誤作大字律文,據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改正。

    〔三〕  在律雖無正文  「雖」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四〕  謂除奴婢身所著衣服外  「外」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五〕  和誘  「和」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文即作「和誘」。

    〔六〕  不可同於盜者元謀  「元」原訛「先」,據文化本、宋刑統改。按:上文「元謀」凡四見。

    〔七〕  假有奴婢逐他人  「人」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八〕  注云三盜皆據赦後為坐  按:「皆據」文意不明,且與本條律注有異。本條律注作「三盜止數赦後為坐」,止數者,止以赦後為數也,下疏解注云「謂據赦後三犯者,不論赦前犯狀為數」,二者意合。當作「止數」。「皆據」疑涉疏意而訛。

    〔九〕  校尉旅帥  「帥」原訛「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0〕隊正同里正  「隊正」上原有「計」字,據文化本刪。按:此蓋涉下而衍。

    唐律疏議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