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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 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 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 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 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 廟灣場鹽課司
板浦場鹽課司 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 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 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 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 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 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揚州府
鳳陽府 廬州府
安慶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 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贛州府 【 後改汀廣鹽】
南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臨江府
撫州府 吉安府 【 後改行廣鹽】
袁州府 瑞州府
饒州府 武昌府
黃州府 漢陽府
岳州府 荊州府
常德府 長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鄖陽府 襄陽府
寶慶府 靖州
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 【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陳州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 兩浙同】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東、呂四、二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灶戶、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配搭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兩准各場鹽囤地方、皆東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盤鹽、務逐引秤盤。不許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兩淮運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無鹽支給者、許收買灶丁餘鹽、以補官引。免其勸借米麥。成化十六年以後、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許買補。該勸借賑濟米麥。仍照支鹽分數上納。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辦未完者、嚴限追補完足。給與各年應支客商。不許收買餘鹽。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場、改作正場。搭配板浦支給。豐利、梁垛、餘中、三場。搭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灶丁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灶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又議准、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致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正德七年題准、兩淮水鄉灶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灶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草偃、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上場。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莞瀆、臨洪、板浦、徐瀆、為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定價一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斗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聽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嘉靖六年議准、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七年奏准、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八年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數補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二十八年題准、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三十年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並行開邊報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三十一年議准、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司。每年查照原定裡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限、並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查果不及原派數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三十二年題准、解京割沒銀兩、量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灶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餘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灶、買鹽赴掣。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四十年題准、儀淮二批驗所。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之上、照夾帶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徵納餘鹽銀兩、頂補逃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准、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四十四年題准、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且商灶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隆慶二年議准、河鹽引價、著為三等。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淮北定銀八錢。分撥起紙關引、淮南八錢。淮北七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錢。淮北六錢。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即日回還。不得掯勒留難。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如遇支鹽到橋頂壩。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如該掣鹽一百引、方許造單。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著為定例
○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萬曆五年題准、先因兩淮堆鹽擁滯數多、暫停存積。今照舊開中
○七年議准、淮揚二府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來易鹽。止許肩挑背(巾夫)。不許多綑大包。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鹽盡、仍將鋪戶領過引目繳報兩浙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許村場鹽課司
本司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公司
西安場鹽課司 鮑郎場鹽課司
蘆瀝場鹽課司 海沙場鹽課司
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 青村場鹽課司
袁浦場鹽課司 浦東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青浦場鹽課司
下沙二場鹽課司 【 正統五年添置】
下沙三場鹽課司 【 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 錢清場鹽課司
三江場鹽課司 曹娥場鹽課司
龍頭場鹽課司 石堰場鹽課司
鳴鶴場鹽課司 清泉場鹽課司
長山場鹽課司 玉泉場鹽課司
穿山場鹽課司 【 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正統五年併此】
大嵩場鹽課司 【 舊有岱山蘆花二場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台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 雙穗場鹽課司
長林場鹽課司 黃巖場鹽課司
杜瀆場鹽課司 長亭場鹽課司
天富南監場鹽課司
天富北監場鹽課司
杭州鹽倉批驗所 紹興鹽倉批驗所
嘉興鹽倉批驗所 溫州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五處。歲辦鹽二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兩。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兩二錢。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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