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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符同隱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
一凡官員三年任滿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准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閑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姦黨
凡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大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欽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鞠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講讀律令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妾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蹟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分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准、及窺伺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必待
欽准、方許奏行。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一體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之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
○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果決、舍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稟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或有未絕、或不完者、自依官文書稽程論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隱漏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減文案者罪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檢□朦朧交收在內者、罪亦如之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正官奏聞區處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
【 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州官不許入縣衙。縣官不許下鄉村之類】 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