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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九【刑律一】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 【 謂謀危社稷】 及大逆、 【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 下條准此】
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謀叛
凡謀叛、 【 謂謀背本國、同從他國】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 【 皆者、謂不分首從、一體科罪。餘條言皆者、並准此】 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 【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
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 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並剌字
盜制書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皆絞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皆斬。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剌字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 【 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皆是】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
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鎖鑰、皆杖一百。並剌字
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與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已者、准凡盜論。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鳳陽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壽山
列聖陵寢、承天府
顯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
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其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若於鳳陽
皇城內外、耕種牧放、安歇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各該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及守備留守等官、不行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從重究治。
天壽山仍照舊例、錦衣衛輪差的當官校、往來巡視。若差去官校、賣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騙害者、一體治罪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雖各分四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貫、皆杖一百之類】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 【錢糧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貫以下、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杖九十
五貫、杖一百
七貫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斬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陪、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刺。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雖各分八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八十貫、罪皆絞。若十人共盜一十貫、皆杖九十之類】 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 【錢糧物】 三字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止依竊盜論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汙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斬。 【 但劫即坐、不須得囚】 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 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斬。下手致命者、絞。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剌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剌。若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
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剌。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 【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雖各分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仗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竊盜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絞。以曾經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軍人為盜、雖免剌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淮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而殺者、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盜
御馬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箇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盜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榖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獲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箇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箇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拏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蔬菜、牧放頭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罪。欽此
親屬相盜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剌。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若有殺傷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若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減凡盜罪一等、免剌。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凡盜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免剌
○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若期親以下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取所監守之物者、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准竊盜論、免剌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箇月發遣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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