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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寺
國初、置太常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司丞、博士、典簿、協律郎、贊禮郎、司樂、大祝等官。及祠祭署。署令、署丞。職專祭祀之事。洪武三年、置神牲所。設廩犧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神牲所革。七年、設典樂。二十四年、改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丞。三十年、改司為寺。司丞為寺丞。三十五年、革大祝
凡每歲祭祀日期。本寺官、預於歲前十二月初一日、奉天殿 【 今皇極殿】 具奏。以正月大祀
天地為首。嘉靖九年、令冬至前具奏。以大祀
圜丘為首。十五年、改令禮部以九月朔具奏 【 儀見禮部祠祭司】
凡大祀
圜丘、先期五十日題請。大祀
方澤、先期一月題請。本寺官、擇吉日、詣犧牲所滌牲。屬官每日一員輪滌
凡大祀
天地。舊制、先於奉先殿、恭請
太祖高皇帝、成祖文皇帝、配享。嘉靖九年更定、冬至、大祀
天於圜丘。夏至、大祭
地於方澤。啟蟄、祈穀於上帝。俱奉太祖高皇帝配。 【 後祈穀禮行於玄極寶殿、不奉配、今不行】 前正祭
告請於太廟行一獻禮
凡大祀牲。舊於正祭前一月朔日、大駕詣犧牲所親視。自後各堂上官、以次看視。本寺預取職名具奏。仍各具手本知會。嘉靖九年令、冬夏至大祀、及祈穀禮。俱正祭前五日、上親視牲。以後本寺奏請、欽定大臣、每日一員輪視
凡大祀
天地、及朝日、夕月、各壇分獻官。本寺預取職名具奏、請旨點定。各具手本知會。仍揭榜於神樂觀前通知
凡大祀
天地、及祈穀於上帝。前四日、本寺官、進祝版、及銅人、并上殿奏齋戒。前二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命
凡時享、并袷祭。前三日、本寺官、進銅人、并上殿奏齋戒。前一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命。惟秋享、前二日、奏省牲、次日同復命
凡朝日、夕月。前三日、本寺官、進銅人、并上殿奏齋戒。前二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命
凡祭
社稷。前四日、本寺官、進祝版、銅人、奏齋戒。前三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命
凡祭
雲、雨、風、雷、嶽鎮、海、瀆、太歲、月將、城隍之神。舊於山川壇祭。前三日、本寺官、同禮部官、詣城隍廟發咨文、咨請各該神祇。次日同復命。嘉靖十年、改祭城隍神於本廟。肇建
神祇壇、以祭
雲、雨、風、雷、嶽鎮、海、瀆等神。惟太歲、月將、祭如初。 【 隆慶元年、神祇壇祭俱罷】 每遇祭
太歲、月將、本寺官、前三日、進銅人、奏齋戒。前二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復命
凡上親視牲。禮部尚書、侍郎、與本寺卿、少卿、導
上至犧牲所內、正牛房香案前北向立。餧牲官、率軍人牽牛至香案西、卿奏
大祀牛犢過訖。餧牲官、率軍人牽北羊至香案西、卿奏
大祀北羊過訖。東西正房軍人牽牛入。卿奏備祭牲訖。導
上至鹿房前、卿奏
大祀鹿訖。導
上至兔房前、卿奏
大祀兔訖。導
上至豬房前、卿奏
大祀豬訖。導
上至帷幙內、少憩、還官
凡祭祀、及告
廟俱本寺博士、典簿、或屬官、導
駕。祭祀六員。告
廟四員。其奏禮告辭、及對引。本寺堂上官、輪流三員凡朝日、夕月、宗廟時享、袷祭。俱前一日進祝版
凡祝版。舊例本寺博士官、齋沐寫完、代填
御名。嘉靖八年、上始親填。大祀前一日、奉天殿設香燭案、上西面立。博士捧祝版至殿前。司禮監官、接捧置案上、候
上北面親填畢。仍捧授博士捧出、奉安於神庫。其餘祭祀、填祝版於文華殿、如前儀。凡捧祝版出入由
御路。鋪排二人、用
御仗前導。嘉靖十年令、大祀
圜丘前一日、奉天殿設案、及祝帛輿、及香亭。本寺卿捧進祝版、上親填畢、卿捧安於輿。又進玉帛、并香、上親寘於篚、卿捧安於輿。
【 配位玉帛司】
上焚香叫頭畢。錦衣衛官校舁輿行。卿隨至壇、奉安於神庫
凡大祀
圜丘壇。前一日、本寺具儀注進呈。祀
方澤壇、不進儀注。萬曆四年、查照冬至事例。亦具儀注進呈
凡奏齋戒日。即於長安左右門、出告示知會
凡祭祀分獻官陪祭官祭服。舊於本寺關領、祭畢、送寺貯庫。嘉靖十年、令文官五品、武官都督以上、俱照
欽定祭服式自造
凡大祀執事官員、并廚役人等、懸帶牙牌。本寺於尚寶司、關領給散。供事畢日、本寺交送尚寶司收貯
凡薦新品物。每月、本寺官於御前奏過、送光祿寺供薦 【 品物數目、見禮部祠祭司】
凡各祭祀供養。本寺官、先期具奏、遣官行禮
凡正旦、清明、中元、孟冬、冬至、歲暮、忌辰、萬壽聖節、遣官詣
陵祭祀。前十日具奏凡忌辰。先二日、本寺堂上官
面奏
凡冊立、冊封、冠婚等項。祭告
天地、宗廟、社稷。本寺俱先期具奏、至期遣官行禮
凡親王之國、并來京還國、俱祭告於承天門外。謁辭陵寢、并合祀旗纛等神、各有祭祀。俱本寺掌行
凡營造
宮殿等項。祭告
天地、宗廟、社稷、神祇、后土、司工。立木、告成、及修造在京廟宇橋梁。各有祭祀。俱本寺掌行
凡歲時旱潦、及命將出師等項。祭告
天地、宗廟、社稷、神祇。俱本寺掌行
凡大喪禮有祭祀。本寺掌行
凡大興宛平二縣鋪戶、買辦過祭祀果品物料。本寺官、順天府官、會御史、戶部委官、估計。於內府天財庫、領出銅錢六十萬文、鈔三十萬貫、給還。正德二年、戶部題准、增銀二百兩。於太倉關給
凡都稅等三課司解納祭豬。弘治三年、令折收銀一千兩。嘉靖元年、奏增銀二百兩。順天府轉解本寺收買
凡各處解納祭祀羊。弘治十七年題准、北羊每隻、山東、解價銀五兩三錢三分。淮安、鳳陽、山西等處、解價銀二兩九錢。山羊每隻、大名、順德、廣平府、解價銀三兩三錢。本寺官、同巡視南城御史、禮部祠祭司、會收。遇該祭祀、北羊一隻、用價銀二兩七錢、山羊一隻、用價銀一兩八錢、會官召商收買、發犧牲所喂養供用。餘銀、下次祭祀支銷。嘉靖九年定、北羊每隻、價銀二兩四錢。山羊每隻、價銀一兩五錢
凡祭祀牛犢。舊例、各處解納本色、發犧牲所喂養。嘉靖九年、令召商收買。每隻、價銀四兩五錢。十年議准、各處解納牛犢。除和州、江浦等處、仍解本色。其河南、及保定、真定、永平、河間等府、俱照召商價銀則例、改收折色解寺、會官驗秤、候收買供用
凡每歲孟冬上旬、擇日滌牲。用羊一、豕一、致祭司牲等神 【 犧牲在滌疾傷事例、見禮部祠祭司】
凡本寺合用祭器。從工部造成。損壞、呈請修理
凡祭祀粢盛。舊取給於耤田祠祭署。嘉靖十年議准、每歲耤田所出者、藏之
神倉。以供
圜丘、祈榖、先農、神祇壇、各陵寢、歷代帝王、及百神之祀。西苑所出者、藏之
恒裕倉。以供
方澤、朝日、夕月、宗廟、社稷、先蠶、先師孔子之祀。隆慶元年、罷西苑耕種。諸祀仍取給於耤田
凡每歲給賞樂舞生、并廚役物件。本寺俱先期
面奏
凡登壇廚役、鋪排、各給袍服巾帽鞋襪、及淨衣。廚役袍服、舊俱紅色。鋪排皂色。從工部成造、送本寺庫收貯領用。其淨衣。每名預給白綿布一疋、闊生絹一疋、白綿八兩、自行製造。嘉靖九年、令凡祭
天地、日月、袍服各按其色。其淨衣、各隨時寒暖。俱工部造送本寺、收貯給用
凡各壇內外
神庫、齋宮、及各天門、壇門、巡視守宿。每日、每處、派撥壇戶三名
凡郊壇墻垣內外、每年十月內、奏行兵部、撥軍士二千名、委官管領爬沙。及於各壇灑掃。合用掃帚柳箕木(木欣)荊筐等項、俱順天府出辦
凡本寺官吏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准、本寺自行收支、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本寺廚役食糧。每月六斗。有家小者一石。其逃故等項。先年、開呈禮部、行原籍清解。後議准、許令餘丁替補。其本寺鋪排、就於廚役內選充。各壇壇戶、廟戶、順天府屬縣僉充
凡犧牲所旗役犯罪。正德十六年奏准、不問過犯輕重。俱改調、另於別衛選補
計每年合用香帛諸物
各色制帛、九百五十六。續添四百三十四。今添至二千一百五十 【 司禮監領】
降香、二千斤
黃熟香、四百一十斤
馬牙香、一百二十五斤
檀香、五斤 【 俱供用庫領】
燒香香餅 【 內府領】
黃蠟、三千斤。續添四千五百斤 【 丁字庫領】
果品物料 【 宛大二縣鋪戶買辦】
芡實、二百斤 【 任丘河間二縣採用】
鮓魚、稿魚 【 宛大二縣辦用】
粢盛 【 神倉 恆裕倉支用、今仍舊耕田祠祭署辦用】
芹、韭、蔥、菜、醬、醋 【 耤田祠祭署辦用】
木柴、五萬五千斤 【 工部屯田司招商上納】
計犧牲所喂養各壇每年祭祀牲口
牛犢、二百零四隻 【 和州江浦縣河間真定等府解用】
北羊、八百零六隻 【 舊用三百五十二隻、續添至今數。山東山西淮安鳳陽等府解用】
山羊、一百零九隻 【 大名順德廣平三府解用】
豬、九百七十九口 【 舊用五百口。續添至今數。三課司抽分解用、及於太倉關銀給鋪戶辦納】
鹿、二十四隻 【 工部派取解用】
兔、二百一十六隻 【 舊用一百五十隻。續添至今數。上林苑監辦納、及昌平豐潤等州縣解寺給鋪戶辦納】
計養牲草料
菉豆、一千八十石五斗六升 【 牛犢每隻。日一升五合、北羊、山羊、日各五合。舊用九百石。續添至今數】
黑豆、七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 【 牛犢每隻。日一升五合。舊用六百五十石。續添至今數】
黃豆九十石 【 鹿每隻。日二升、舊一百石。今減】
糯稻榖、二百五十石 【 北羊每隻、日三合。舊用二百石。續添至今數】
細草、五萬包 【 牛犢每隻、日一包。北羊山羊四隻、日一包】
豆秸、一萬五千斤 【 鹿每隻。日三斤。舊用二萬五千斤。今減】
糠麩、七百五十六石 【 豬每口、日五升。續添】
計每年各壇合用柴炭
圜丘、柴、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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