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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役(盐课、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官庄、恤政附)「周礼」小司徒之职,以孟冬献民数于王,以岁时辨其可任者;此户役所由始也。台处海隅,比于内郡。自入版图将六十载,生齿日繁、经费日多,虽庄别官民、饷分水陆,而滋生永不加赋,且减过半之输;番民一体同仁,更除诸社之饷。皇□□荡,诚亘古未有也。夫损上益下,纯王之美政;加富于庶,治国之大经。是宜亟登,以志不忘焉。志户役。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始隶版图。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乾隆元年,奉旨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八社番丁亦照民丁例,免其征米。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

    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滋生人丁一千三百,奉文永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

    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二百二十七。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四十七,口一万零九百六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奉文永不加赋。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澎湖通判管辖旧额户六百七十二,口六百七十二;滋生人丁八十八。

    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人丁四十,奉文永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

    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奉文永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二百二十七。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八百五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奉文永不加赋。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拨归管辖口二十五: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通县实在,口二十四。

    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奉文永不加赋。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口一十一。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盐课(附)

    陆饷(附)

    水饷(附)

    杂税(附)

    存留经费

    官庄

    恤政(附)

    盐课(附)

    台湾府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文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盐埕: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盐埕: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

    诸罗县

    盐埕无。

    彰化县

    盐埕无。

    陆饷(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 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民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二千零七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

    以上旧额、新增民丁共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

    乾隆元年,奉文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另八社,番丁口四千三百四十五,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妇七百五十三豁免外,实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于雍正四年奉文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只征教册公廨、壮番、少壮番共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折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于乾隆二年奉文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

    地种二百四十八石六斗三升四合三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零四两四钱一厘二毫零六忽。

    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八毫。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番社大小八十九社,共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外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

    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奉文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交官变价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二毫四丝二忽。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康熙五十五年编审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赋)。

    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雍正五年,奉文本县割归澎湖管辖民丁一百二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五十九两九钱七分六厘;又,奉文本县割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乾隆二年,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一万零八百六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雍正三年,奉文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奉文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四两。雍正九年,奉文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奉文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十五两。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五两二钱零八厘一毫九丝二忽;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康熙五十五年新升地种四石(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六毫;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四毫七丝八忽;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九毫六丝四忽。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通判管辖旧额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截归滋生人丁及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新编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赋)。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雍正六年,溢额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四毫一丝四忽。雍正七年,首报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乾隆二年,新升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六毫。乾隆四年,新升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康熙五十五年编审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赋)。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

    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年征粟石,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内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娇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归化生番十社,共输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朥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输鹿皮九十张折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内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劳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心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输鹿皮九十五张折征银二十二两八钱(内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蛲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乾隆二年,奉文每社实征鹿皮二张;通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实共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民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乾隆二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每丁征银二钱)共〔减〕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七百九十一两。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七百零九两五钱三分六厘八毫(内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大冈、芋匏、内幽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四毫,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湾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八厘六毫,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大龟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打猫社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零八毫,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二毫,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二毫,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六毫,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八毫,猫雾捒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八毫,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里、加至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崁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朥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鳞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并里蝉蛮■〈恋,土代心〉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扑仔篱社)。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雍正二年,奉文截归彰化县管辖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捒、岸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澜共二十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三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六分五厘。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征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熙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幽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十,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龟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皂罗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番丁二百七十二)。乾隆二年,奉文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笨港店五百九十九间,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毫),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又,诸罗县截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大肚社减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社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难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咯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诸罗县截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乾隆二年,奉文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交官变价(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内岸里社并附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交官变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社、狮仔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交官变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交官变价银四钱八分)。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民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八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豁免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减征社饷银九百九十三两一钱三分六厘。实征土番大社八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加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七十,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崁、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朥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烂社并附多罗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系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又,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着、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交官变价(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着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二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二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水饷(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又,雍正六年,查报升科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详报溢额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一毫。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一毫。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内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

    港潭二十五所(除地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五两。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尖艚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七所,共征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雍正七年,详报溢额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八厘五毫。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山县管辖大昆身港一所,年减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塭三口,共征银八两五钱五分六厘(内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通判管辖旧额尖艚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杉板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六年,溢额尖艚二十七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又,杉板头船二百零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雍正七年,首报杉板船一百二十一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雍正八年,报升杉板船一十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两三钱;尖艚四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二两六钱八分。雍正十年,报升杉板船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杉板船一十二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杉板船八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又,雍正六年查报升科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六毫。共征梁头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六毫。

    港潭六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五所),共征银二百一十八两零三分零四毫。石螺潭一口,年征税银一十二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港塭一所,减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实存(竹沪、打狗、蛲港、万丹)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四厘四毫。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减征银一两五钱;台湾县割归本县管辖昆身港一所,额征银二百二十两。

    诸罗县

    采捕大小渔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海丰等四港,共减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内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内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

    新升小■〈舟古〉船二只(每只配饷一十五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

    杂税(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罟、缯、■〈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一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六两四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共征银六百六两八钱一分三厘六毫。网、泊、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牛磨四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共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一十七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七百七十五两二钱;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实征蔗车三百一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七百六十九两六钱。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两。

    台湾县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缯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泊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

    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

    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又,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拨归本县小缯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

    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拨归本县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

    雍正七年,报升番檨宅税银七十两。

    乾隆四年,新升当税银五两。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山县管辖蔗车一张;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车一张:共减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通判管辖旧额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泊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六年,溢额小沪三十四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小缯一十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七年,首报大网四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一十四两;小网二十五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小缯六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五两零四分。

    雍正八年,报升小缯二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半口,征银二钱一分。

    雍正十年,报升小缯二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雍正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小泊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小沪一十八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七两五钱六分;小缯八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六两七钱二分。

    乾隆四年,报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小网五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八两七钱五分;小罾一张,征银八钱四分。

    凤山县

    罟、缯、■〈罒上令下〉、縺、蚝、■〈纟衮〉、泊三十五张条,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内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罟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

    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

    雍正六年,新升蔗车二十九张半,共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

    雍正七年,新升蔗车六张半,共征银三十六两四钱。

    雍正八年,新升蔗车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蔗车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雍正十三年,新升蔗车六张,共征银三十三两六钱。

    乾隆三年,新升蔗车八张,共征银四十四两八钱;番檨一宅,年征税银六两。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小缯九张,共减征银一十九两八钱;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蔗车二张半,共减征银一十四两。

    诸罗县

    旧额蔗车二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蔗车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蔗车一百三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

    原额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于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于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

    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槟榔宅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磘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蔗车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

    新升蔗车共二十八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

    新升牛磨共一十八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新升■〈罒上令下〉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存留经费(一)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各项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三两七钱六分零二毫四丝八忽。除充兵饷银六千七百零二两九钱三分三厘六毫七丝七忽七微四纤,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五十两零八钱二分六厘五毫七丝零二微六纤。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七十二两(照例裁扣二十九两四分四厘充饷)实给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铺兵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七十二两(照例裁扣二十九两零四分四厘充饷)实给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八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一十名,共工食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革充饷);禁卒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库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六名,共工食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同知二员,共俸银八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闰年共加银七两零九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九十六两(照例共裁扣三十一两一钱一分二厘充饷)实给凑俸银七十四两八钱八分八厘(闰年加银六两二钱六分零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二十四名,共工食银一百四十四两(闰年加银一十二两,年匀给银四两八钱)实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八钱;轿伞扇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二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革充饷)。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二十名,共工食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一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二十四两(照例裁扣八两二钱零二厘充饷)实给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门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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