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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冊讓

    貞觀八年敕。拜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並臨軒冊授。太子三少。侍中。中書令。六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鎮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九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朝堂受冊。至光宅元年。並停。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七日敕。拜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侍中。中書令。諸曹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領軍。鎮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太常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詣朝堂受冊。至景雲九年八月十四日敕。左右丞相。侍中。中書令。六尚書已上。欲讓者聽。餘並不頒。至開元中。宰相李林甫奏。兩省侍郎。及南省諸司侍郎。左右丞。雖是四品。職在清要。亦望聽讓。大歷十四年五月。臨軒冊尚父子儀於宣政殿。自開元已來。冊禮久廢。惟天寶末。冊楊國忠為司空。至是復行。

    貞元三年三月。御宣政殿。備禮冊拜李晟為太尉。晟受冊訖。具羽儀乘輅謁太廟。遂赴任於尚書省。故事。臨軒冊拜三公。中書令讀冊。侍中奏禮畢。如闕。即宰相攝之。時宰相張延賞。欲輕其禮。始奏令兵部尚書崔漢衡攝中書令。讀冊。左散騎常侍劉滋攝侍中。奏禮畢。臨軒冊命宰臣不親行事。自此始也。延賞素與晟有隙。至是故特降減其禮。欲以輕之也。

    舉人自代

    武德五年三月敕。令京官五品已上。及諸州總管刺史。各舉一人。其有志行可錄。才用未申。亦許聽自己具陳藝能。當加顯擢。授以不次。

    顯慶四年十一月詔。百官群僚公卿尹。除命多存飾讓。自茲已後。宜各舉所知以自代。仍具才行。送轉中書省敘用。

    宏道元年正月。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及諸州岳牧。各以己之職。推讓三人。並以名聞。隨即升擢。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諸州刺史。皆令推薦一兩人。以自代。仍具錄行能聞奏。審其所舉。以行殿最。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城使。都知兵馬使。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并七品已上清望官。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外官與長吏勾當。附驛聞奏。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新授三日內。上表舉人自代者。比來所舉。少有摭實。殊乖求才之意。自今已後。每舉人皆令指陳其承前事跡。分析言之。

    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建中元年敕。常參官舉人後。便具所奏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如官缺。於此選擇進擬。從之。

    咸通四年正月敕。中外官宜准建中元年敕。授官後三日。舉一人自代。

    讀時令

    貞觀十四年正月二日。命有司讀春令。詔百官之長。升太極殿。列坐而聽焉。

    長安四年。司禮少卿崔融上表曰。臣伏見去年元日。明堂受朝。讀時令。謹按讀時令。自魏晉已來。創有此禮。每歲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帝升御坐。各服五時之色。尚書令已下就位。尚書三公。即奉時令就位伏讀。凡五時皆如之。所以祇迓天和。至宋朝亦行斯禮。此後尋廢。迄至國初。但存讀令之文。亦不行其事。自陛下御極。創建明堂。舊典缺本。莫不補輯。每至元日。受朝布政。因以時令之禮。附於元日行之。今布政等禮已停。不合更讀時令。所司因循。去年元日尚讀。有乖古典。事須停廢。臣謹與鸞臺鳳閣。考古詳議。已停讀訖。不敢不奏。

    開元二十六年四月一日。命太常卿韋縚。每月進月令一篇。是後每孟月朔日。上御宣政殿。側置一榻。東西置案。令韋縚坐而讀之。諸司官長。每升殿列坐聽焉。歲餘罷之。

    乾元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春。御宣政殿。命太常卿于休烈讀春令。常參官五品已上。並升殿坐而聽之。

    貞元六年二月制。自今已後。每至四孟月迎氣之日。令所司宣讀時令。朕當與百辟卿士舉行之。

    太和八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漢丞相魏相奏云。陰陽者五事之本。群生之命。自古聖賢。未有不由者也。請選明經通知陰陽者四人。各主一時。時至明言所職。宣帝納用。遂致太平。國朝開元中。詔今春夏秋冬。常令以孟月于正殿受朝。讀時令。天寶已後。盛典久廢。災沴之作。實恐由斯。臣等商量。來年正月。依禮讀時令。命太常寺先撰儀注。務于簡便。從之。

    命婦朝皇后應儀制附。

    國朝命婦之制。皇帝妃嬪及皇太子良娣以下。為內命婦。公主及王妃已下。為外命婦。王之母妻為妃。

    永徽五年十一月。武后初立。群臣命婦朝皇后。舊儀。冬至元日。百官不于光順門朝賀皇后。至乾元元年。張皇后遂行此禮。禮儀使工部侍郎于休烈奏曰。據周禮。有命夫朝人主。命婦朝女君。自永徽五年已來。則天為皇后。始行此禮。其日。命婦又朝光順門。朝官命婦。並入雜處。殊為失禮。有詔乃停。

    景雲四年六月敕。文武官五品已上。母妻未受邑號告身者。不在朝會之限。其月敕。宗族命婦。第一第二第三品。並每月二十六日參。又諸親命婦。非應朝參。及須辭見謝者。皆不得輒奏。其會集所司。錄人數送內侍省內謁者監。前一日奏。其日平明。於宮城門外車馬集。內謁者監點引。至命婦朝堂下車訖。又點定。然後奏帳訖。各報所由。若辭見參謝。及有獻奉。亦平明至宮門整比。一時總奏。如敕。追喚者。隨至聞奏。又諸親五等已上。內命婦才人已上。并外命婦朝參乘馬者。聽乘至命婦朝堂。從人數準乘車例。即入內者令一人。監門校尉。內侍省高品官對看。然後入。若從內出。準此。其下從入者。即監搜。若有婦人男婦。並不得入。諸親第一第二等。及親王太妃妃。下從婦女六人。扶車三人。散使二人。外命婦二品已下。上從婦女二人扶車。親王及太妃妃公主。遣阿嬭及內監參。下從扶車散使一人。諸親及外命婦。朝賀辭見見參謝入內。從聽依前件。至內命婦朝堂。及夫子官品高。於等從高。仍並不得乘擔子。其尊屬年老。敕賜擔子者。不在此例。又外命婦品。大長公主長公主並視正一品。郡主視從一品。縣主視正二品。王妻為妃。嗣王郡王母妻亦同。文武官一品。及國公其非始封者。帶三品已上者同。母妻為國夫人。三品已上母妻為郡夫人。四品。若勳官二品有勳。母妻為郡君。五品若勳官三品有封。母妻為縣君。帶職者若勳官四品有封。母妻為鄉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字。各視夫子之品。即夫子兩有官及爵。或准一人有官及爵者。皆聽從高蔭。及內命婦四品已上。母並加邑號。一品二品。母為正四品郡君。三品四品。母並為正五品縣君。東宮命婦。亦准此。其會朝依命婦制。凡外婦人不因夫及子號。別加邑號。夫人云某品郡君。某縣君鄉君。並准此。諸因夫子應授妃已下者。見任官從本司。無本司從本貫。陳牒所司。申奏給告身。其申奏者。所司總為抄奏。若未給授。而夫子薨卒者。不在給限。諸庶子有五品已上官封者。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為太妃已下。無者聽之。承重者不給。又諸親婦人。并命婦應長參者。每月二十六日。及歲朝冬至寒食。五月五日。並命所司。於命婦朝堂供養。入諸命婦朝參。若行立次第。各准夫子。同班。則母在上。非二王後。夫人及職事五品已上命婦。並不在朝參之例。散官三品以上。王及國公得朝參者。母妻準夫子例當參。自有制者依常參。諸蕃人三品已上母妻。應加邑號者。並授。諸外命婦每朝參。光政景運永安等門。車馬兩門放出入。

    元和元年十月。太常奏。外命婦參賀皇太后儀制。自今以後。每年元日冬至。外命婦有邑號者。并准式赴皇太后所居宮殿門進名參賀。其立夏立秋立冬。并進名參。如泥雨即停。依奏。

    二年七月敕。每年元日冬至立夏立秋立冬日。外命婦朝謁皇太后。自有常儀。不合前卻。自今已後。諸公主郡縣主。宜委宗正寺勾當。常參官母妻。御史臺勾當。如有違越者。夫子奪一月俸。無故頻不到者。有司具狀聞奏。

    十五年二月。太常寺奏。內外命婦。請至朝賀參奉前五日。宗正寺光祿內侍省計會進名。御史臺具集日。轉牒諸司。餘准元和元年敕處分。依奏。

    長慶四年三月。禮儀使奏。故事。命婦有邑號者。正至四立。並合行起居之禮。緣其日兩宮起居。若依舊章。事涉煩褻。今請正至日。即詣興慶宮起居訖。詣光順門起居。制可。

    天祐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冊皇太后。內外命婦。比合朝賀。今緣命婦未有院宇。兼慮或闕禮衣。若准舊儀。恐難集事。宜令各據章表稱賀。

    皇太子冠

    貞觀三年正月。有司上言。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請退兵備儀注。上曰今東作方興。恐妨農事。令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蕭瑀奏稱。准陰陽家。用二月為勝。上曰。陰陽拘忌。朕所不行。若動靜必依陰陽。不顧禮義。欲求福祐。其可得乎。若行所當行。皆遵正道。自然當與吉會。且吉凶在人。豈假陰陽拘忌。農時甚要。不可蹔失。

    開元六年。侍中宋璟上表曰。臣伏以太常狀。以皇太子冠。准東宮典記。有上禮之儀。謹按上禮非古從南齊後魏。始有此事。而垂拱神龍。更扇其道。群臣斂錢獻食。君上厚賜答之。姑息施恩。方便求利。每緣一事。有此再煩。齊魏之風。故不足效。後車轍有前車之戒。應當取適。皇太子冠乃盛禮。自然合有錫賚。上臺東宮。兩處宴會。非不優厚。其上禮儀宜停。

    皇太子加元服

    貞觀八年二月三日。皇太子加元服。

    永徽六年二月五日。皇太子加元服。內外文武官為父後者。賜爵一級。

    顯慶四年十月十二日。皇太子加元服。

    開元八年正月十一日。皇太子加元服。十二日。太子謁太廟。十三日。宴百官於太極殿。

    皇太子見三師禮

    貞觀十一年七月。禮部尚書王珪兼魏王師。上問黃門侍郎韋挺曰。泰昨與珪相見。若為禮節。挺對曰。見師之禮。拜答如儀訖。王問珪忠孝。珪答曰。陛下。王之君也。事君思盡忠。陛下。王之父也。事父思盡孝。忠孝之道。可以享天祐。餘芳可以垂後葉。王曰。忠孝之道。已聞教矣。願聞所習。答曰。漢東平王蒼云。為善最樂。上曰。我常語泰。汝之事師。如事我也。泰每先拜珪。珪亦以師道自居。物議善之。

    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謂房元齡蕭瑀曰。太子三師。以德導人者也。若師禮卑。則太子無所取則。於是詔令撰三師儀注。太子出殿門迎。先拜。三師答拜。每門讓。三師坐。太子乃坐。與三師書。前名惶恐。後名惶恐再拜。其年。皇太子承乾失德。魏王有奪嫡之漸。內外擬議。上惡之。謂侍臣曰。當今朝臣忠謇。無踰魏徵。我遣傅皇太子用絕天下之望。及草詔曰。徵其辭乎。皆曰。徵已拜侍中。必不受師傅。上曰。徵識吾此意。當不固辭。及詔為太子太師。徵自陳有疾。詔答曰。漢之太子。四皓為助。我之賴卿。即其義也。知公疾病。當臥護之。即拜奉詔。其年四月。英公勣為特進太子詹事。乃同中書門下三品。上謂勣曰。我兒新登儲貳。卿舊長史。今以宮事相委。故有此授。雖屈階資。可勿怪也。屬以幼孤。思之無越卿者。公往不遺李密。今豈有遺朕哉。勣雪淚致詞以謝。

    是月。詔宰臣劉洎。岑文本。褚遂良。往來東宮。與皇太子遊處為賓客。初。洎上疏。以皇太子初立。宜尊師重學。與正人遊。故上嘉歎行焉。

    太和八年十月。太常禮院奏。今月十七日。皇太子與太師相見。請前一日。開崇明門。內外門所司陳設。依奏。

    開成三年四月敕。宣令師保賓客。詹事。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每至朔望日。仗門下。與前件官。詣崇明門謁見皇太子。其一官兩員已上者。任分番。如遇陰雨休假。其輟朝放朝。並權停。

    其年八月。敕太子太師鄭覃。每月與賓詹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謁見皇太子。宣令每月更添一日。以二十六日二十一日詣崇明門謁見。若遇陰雨休假。其輟朝放朝。即取以次雙日。餘准今年四月敕處分。九月敕。太子太師及東宮。每月二十六。詣崇明門謁皇太子宜停。

    皇太子不許與諸王及公主抗禮

    貞觀十一年。中書舍人高季輔上疏曰。臣竊見密王元曉等。俱是懿親。陛下友愛之懷。義高古昔。分以車服。委以藩維。須依禮儀。以副瞻望。比見帝子拜諸叔。諸叔亦答拜。王爵雖同。家人有禮。豈合如此。顛倒昭穆。伏望一垂訓戒。永循彝則。

    顯慶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詔。父母之尊。人倫以極。舅姑之敬。禮經攸重。苟違斯義。有斁彝倫。如聞公主出適。王妃作嬪。舅姑父母。皆降禮答拜。此乃子道亡替。婦德不修。何以式序家邦。儀刑列閫。自今已後。可明加禁斷。一依禮法。

    神龍元年二月十五日。制曰。朕臨茲寶極。位在崇高。負扆當陽。雖受宗枝之敬。退朝私謁。仍用家人之禮。近代已來。罕遵軌度。王及公主。曲致私情。姑叔之尊。拜於子姪。違背禮典。情用憮然。自今已後。宜從革弊。安國相王及鎮國太平公主。更不得輒拜衛王重俊兄弟。及長寧公主等。宣示尊屬。知朕意焉。

    鄉飲酒

    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惰業之人。不顧家產。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每覽法司所奏。因此致罪。實繁有徒。靜言思之。良增軫歎。自匪澄源正本。何以革茲俗弊。當納之軌物。詢諸舊章。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長官。親率長幼。齒別有序。遞相勸勉。依禮行之。庶乎時識廉恥。人知敬讓。

    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敕。鄉飲酒禮之廢。為日已久。宜令諸州。每年遵行鄉飲酒禮。

    開元六年七月十三日。初頒鄉飲酒禮於天下。令牧宰每年至十二月行之。至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曰。州牧縣宰。所主者。宣揚禮樂。典校經籍。所教者。返古還淳。上奉君親。下安鄉族。聖朝制禮作樂。雖行之日久。而外州遠郡。俗習未知。徒聞禮樂之名。而不知禮樂之實。竊見以鄉飲酒禮頒於天下。比來唯貢舉之日。略用其儀。閭里之間。未通其事。臣在州之日。率當州所管縣。一一與父老百姓。勸遵行禮。奏樂歌至白華華黍南陔由庚等章。言孝子養親。及群物遂性之義。或有泣者。則人心有感。不可盡誣。但州縣久絕雅聲。不識古樂。伏計太常。具有樂器大樂。久備和聲。望天下三五十大州。簡有性識人。于太常調習雅聲。仍付笙竽琴瑟之類。各三兩事。令比州轉次造習。每年各備禮儀。准令式行禮。稍加勸獎。以示風俗。二十五年三月敕。應諸州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其所貢之人。將申送一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以現物充。

    大射

    武德二年正月。賜群臣大射于元武門。四年八月。賜三品已上射于武德殿。

    貞觀三年三月三日。賜重臣大射于元德門。

    五年三月三日。賜文武五品已上射于武德殿。

    六年三月三日。賜群臣大射于武德殿。

    十一年三月三日。引五品已上。大射於儀鳳殿。

    十六年三月三日。賜百僚大射于觀德殿。其年九月九日。又賜文武五品已上。射於元武門。

    永徽三年三月三日。幸觀德殿。賜群臣大射。

    五年九月三日。御丹霄樓。觀三品已上行大射禮。四日。賜五品已上射于永光門樓。以觀之。

    麟德元年三月三日。展大射禮。自後。遂不行此禮。

    景雲二年。諫議大夫源乾曜。請行射禮。上表曰。臣聞聖王之理天下也。必制禮以正人情。人情正。則孝于家而忠于國。此道不替。所以理也。故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是以古之擇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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