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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林院

    開元初置。已前掌內文書。武德已後。有溫大雅。魏徵。李百藥。岑文本。褚遂良。許敬宗。上官儀等。時召入草制。未有名目。乾封已後。始號北門學士。劉懿之禕之兄弟。周思茂。元萬頃。范履冰為之。則天朝。以蘇味道。韋承慶等為之。後上官昭容在中宗朝。獨任其事。睿宗即位後。以薛稷。賈膺福。崔湜為之。其院置在右銀臺門內。駕在興慶宮。院在金明門內。駕在大內。院在明福門內。

    翰林院者。本在銀臺門內。麟德殿西廂重廊之後。蓋天下以藝能技術見召者之所處也。學士院者。開元二十六年之所置。在翰林之南。別戶東向。考視前代。即無舊名。貞觀中。祕書監虞世南等十八人。或秦府故僚。或當時才彥。皆以宏文館學士。會于禁中。內參謀猷。延引講習。出侍輿輦。入陪宴私。十數年間。多至公輔。當時號為十八學士。其後永徽中。故黃門侍郎顧悰。復有麗正之稱。開元初。故中書令張說等。又有集仙之比。日用討論親侍。未有典司。元宗以四隩大同。萬樞委積。詔敕文誥。悉由中書。或慮當劇而不周。務速而時滯。宜有編掌。列于宮中。承遵邇言。以通密命。由是始選朝官有詞藝學識者。入居翰林。供奉敕旨。于是中書舍人呂向。諫議大夫尹愔元充焉。雖有密近之殊。亦未定名。制詔書敕。猶或分在集賢。時中書舍人張九齡。中書侍郎徐安貞等。迭居其職。皆被恩遇。至二十六年。始以翰林供奉。改稱學士。由是別建學士院。俾掌內制。于是太常少卿張洎。起居舍人劉光謙等。首居之。而集賢所掌。于是罷息。自後給事中張淑。中書舍人張漸。竇華等。相繼而入焉。其後有韓雄。閻伯璵。孟匡朝。陳兼。蔣鎮。李白等。舊在翰林中。但假其名。而無所職。至德已後。軍國務殷。其入直者。並以文詞。共掌詔敕。自此翰林院始有學士之名。其後又置東翰林院于金鑾殿之西。隨上所在。而選取其便穩。大抵召入者一二人。或三四人。或五六人。出于所命。蓋不定數。亦有以鴻儒碩學。經術優長。訪問質疑。為人主之所禮者。頗列其中。初。自德宗建置已來。秩序未立。延覲之際。各趨本列。暨貞元元年九月。始別敕令。明預班列。與諸司官知制誥例同。故事。中書以黃白二麻。為綸命重輕之辨。近者所由。猶得用黃麻。其白麻皆在此院。自非國之重事拜授。于德音赦宥者。則不得由于斯矣。

    建中四年十月。德宗幸奉天。時祠部員外郎翰林學士陸贄。隨赴行在。天下騷擾。遠邇徵發。書詔日數十下。皆出贄。贄操筆持紙。成于須臾。不復起草。初若不經思慮。既成無不曲盡事情。中于機會。倉卒疊委。同職皆拱手嗟嘆。不能有所助。常啟德宗云。今書詔宜痛自引過罪己。以感動人心。德宗從之。故行在制詔始下。聞者雖武夫悍卒。無不揮涕感激。議者咸以為德宗之克平寇難。不惟神武成功。爪牙盡力。蓋亦文德廣被。腹心有助焉。貞元初。李抱真來朝。因前賀曰。陛下之幸奉天山南時。敕書至山東。士卒無不感泣思奮者。臣當時見之。即知諸賊不足平也。

    其月。上倉黃自苑北便門出。翰林學士姜公輔叩馬諫曰。朱泚常為帥涇原。素得士心。昨以朱滔叛命。坐奪兵權。泚恆憂憤不得志。不如使人捕之。恐群兇立之。必貽國患。上曰。已無及矣。及泚僭立。中外稱其先覺。

    興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翰林學士。朝服班序。宜準諸司官知制誥例。四年。翰林學士陸贄奏曰。學士私臣。元宗初。待詔內廷。止于應和詩賦文章而已。詔誥所出。本中書舍人之職。軍興之際。促迫應務。權令學士代之。今朝野乂寧。合歸職分。其命將相制詔。請付中書行遣。物議是之。

    貞元八年。徵衛次公左補闕。尋兼學士。二十一年正月。德宗升遐。時順宗居東宮。疾恙方甚。倉卒召學士鄭絪等於金鑾殿。時中人或云。內中商量。所立未定。眾人未對。次公遽言曰。皇太子雖有疾。然地居冢嫡。內外繫心。必不得已。當立廣陵王。若有異圖。禍難立成。絪等隨而唱之。眾議方定。及順宗在諒闇。外有王叔文輩操權樹黨。無復經制。次公與鄭絪處內廷。多所匡正。

    元和二年。崔群為翰林學士。為憲宗嘉賞。常宣旨云。今後學士進狀。並取崔群連署。方得進來。群以禁密之司。動為故事。自爾學士或惡直醜正。其下皆無由上言。堅不奉詔。三疏論奏。方允。

    其年二月。制以浙江西道。水旱相承。蠲放去年兩稅。上供錢三十四萬餘貫。凡白麻制誥。皆在廷代言。命輔臣。除節將。恤災患。討不庭。則用之。宰臣于正衙受。付通事舍人。若命相之書。則通事舍人承旨。皆宣讀訖。始下有司。時內詔不宣。便令奉行。

    三年。淄青節度李師道。進絹為魏徵子孫贖宅。翰林學士白居易諫曰。徵是陛下先朝宰相。太宗嘗賜殿材。成其正室。尤與諸家第宅不同。官中自可贖之。而令師道掠美。事實非宜。憲宗深然之。

    五年十二月。以司勳郎中。知制誥李絳為中書舍人。依前翰林學士。面諭吐突承璀用兵無功。合加明責。先是。承璀于軍中立聖政碑。絳又以為非舊制。不可許。上初甚怒。色變。絳執奏不已。辭旨懇切。因泣下。上徐察其意。其色稍和。卒大開悟。故有是拜。亟命軍中拽去所立碑。曰。微卿言。不知此為損我。翌日。又面賜紫衣金魚。上親為絳擇良笏。勉之曰。爾他時無易此心也。

    其年八月九日。以前朔方巡鹽節度使王佖為右衛將軍。佖在鎮無智術。又召至踰月。而授以衛將軍。凡將相出入。皆翰林草制。謂之白麻。佖始以貴。奏罷中書草制。以至李進賢。皆用此例也。

    十三年二月。上御麟德殿。召對翰林學士張仲素。段文昌。沈傳師。杜元穎。以仲素等自討叛奉書詔之勤。賜仲素以紫。文昌等以緋。

    十五年閏正月。翰林院奏。學士及中書待詔共九人。每日各給雜買錢一百文。以戶部見錢充。每月共米四石。麫五石。令司農供。敕旨從之。翰林院加給。自此始也。

    長慶元年。翰林學士李德裕上疏曰。伏見國朝故事。駙馬緣是親密。不合與朝廷要官往來。開元中。禁止尤切。訪聞近日輒至宰相及要官私第。此輩無他才技。可以延接。唯是洩漏禁密。交通中外。群情所知。似為甚弊。其朝官素是雜流。則不妨來往。若職在清列。豈可知聞。伏望宣示宰臣。其駙馬諸親。今後公事。即于中書見宰相。不得更詣私第。上然之。初。穆宗在東宮。素聞李吉甫之名。及即位。既見德裕。尤重之。禁中書詔大手筆。多令德裕草之。常與李紳元稹。俱在翰林。以學識才名。深相款密。

    四年三月。翰林學士韋處厚上疏曰。臣聞汲黯在朝。淮南不敢謀反。干木在魏。諸侯不敢加兵。夫王霸之理。皆以一士而止百億之師。以一賢而制千里之難。伏以裴度勳高中夏。聲聞外夷。廷湊克融。皆憚其用。吐蕃回鶻。悉服其名。今若置之巖廊。委其參決。西夷北虜。未測中華。河北山東。必稟廟算。況幽鎮未靖。尤資重臣。管仲曰。人離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治亂之本。非有他術。順人則治。違人則亂。伏承陛下當食嘆息。恨無蕭曹。今有一裴度。尚不留驅策。此所以馮唐感悟漢文。雖有廉頗李牧不能用也。大都宰相。當委之信之。親之禮之。於事不效。於國無勞。則置之散僚。黜之遠郡。如此則在位者不敢不勵。將進者不敢苟求。陛下存始終之分。但不永棄。則君臣之厚也。今進者皆負四海責望。退亦不失六曹尚書。不肖者無因而懲。賢者無因而勸。臣與逢吉。素無私嫌。臣被裴度。無辜貶官。今之所陳。上答聖明。下達群議。披肝感激。伏地涕泣。伏乞鑒臣愛君。矜臣體國。則天下幸甚。初。山南東道節度使牛元翼家屬。悉為鎮州節度使王廷湊所害。穆宗深嘆宰輔之不才。致使奸凶久不率化。因是處厚疏薦裴度。

    其年四月。賜翰林學士高釴錦綵七十匹。以上在左軍夜宿直之故也。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韋處厚。於浴堂中。因諫游畋及晏起曰。臣有大罪。願碎首于陛下前。上曰。何事。處厚對曰。臣不以死諫先聖。令先聖好畋及色。以致不壽。合當誅戮。所以不死諫者。為陛下在春宮。年已十五。今陛下皇子始一歲。臣是以不避死亡之誅。上大悅。深感其言。賜錦綵一百匹。銀器四事。

    其年十月。翰林院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高重。侍講學士中書舍人崔郾。中書舍人高釴。於思政殿中謝。崔郾奏。陛下授臣職以侍講。已八箇月。未嘗召問經義。臣內慚尸祿。外愧群僚。上答曰。朕機務稍閒。當召卿等請益。高釴對曰。意雖求治。誠恐萬方或未之信。若未加躬親。何以示憂勤之至。上深納其言。各賜錦綵五十匹。銀器二事。

    寶歷元年。路隨為翰林學士。有以金帛謝除制者。必叱而卻之曰。吾以公事接私財耶。終無所納。

    二年。敬宗以翰林學士崇重。不可褻狎。欲別置東頭學士。以備曲宴賦詩。京兆尹劉栖楚。薦前進士熊望。文藝可充學士事。未行而帝崩。

    太和元年四月。翰林院奏。準舊例。學士每人每日於戶部請雜買錢一百文。伏以數目至少。雜買不充。伏請每人每日於戶部更加一百文。冀免欠闕。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敕翰林學士。宜準舊例。遇節假每一人入直。

    大中六年十二月。敕翰林學士。自今以後。官至郎中。令知制誥。其餘並依本官月限。及准外制例處分。

    十年。党項屢擾河西。上召翰林學士問邊計。學士畢諴。即援引古今。論列破羌之計。上悅曰。吾方擇能帥。安集河西。不期頗牧在吾禁署。卿為朕行乎。諴欣然從命。即日授邠寧節度。河西供軍安撫等使。諴至軍。遣使告諭叛徒。諸羌率化。又以邊境禦戎兵多。積穀為上策。乃召募軍士。開置屯田。歲收穀三十萬斛。詔書嘉之。

    十四年三月。敕左拾遺劉鄴。充翰林學士。

    中和二年。僖宗幸蜀。時黃巢犯京畿。關東用兵。書詔重委。翰林學士杜讓能。草辭迅速。筆無點竄。動中事機。上嘉之。遷戶部侍郎。承旨。及沙陀逼京師。僖宗倉黃出幸。是夜。讓能宿直禁中。聞難作。步出從駕。出城十餘里。得遺馬一匹。無羈靮。以紳絡而乘之。駕在鳳翔。朱玫兵遽至。僖宗急幸寶雞縣。近臣唯讓能獨從。再幸梁洋。棧道險阻之間。不離左右。帝顧之曰。朕之失道。再致播遷。險阻之中。卿常在側。古所謂忠於所事。卿無負矣。讓能對曰。臣家世歷重任。蒙國厚恩。陛下不以臣愚。擢居近侍。臨難苟免。臣之恥也。獲扞牧圉。臣之幸也。帝益嘉之。

    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書詔書。別錄小字本留內。永為定式。

    乾寧二年十月。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諮報中書。

    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書覆狀奏錢物。如賜召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內。但云並從別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承旨陸扆。拜中書侍郎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錢。以宴舊僚。內署即無此例。扆入相之日。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特舉新例。內署榮之。仍定例。將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觀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鹽鐵二百千。戶部一百千。

    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於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但圓融書敕交日。便當日示訖。

    尚書省諸司上

    尚書省

    武德元年。因隋舊制。為尚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中臺。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尚書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文昌臺。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都臺。咸亨初。復為尚書省。長安三年閏四月十五日。又改為中臺。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尚書省。

    故事。內外百司所受之事。尚書省皆印其發日。為立程限。京府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用都司印。至聖歷二年二月九日。初備文昌臺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歸則收於家。建中三年。左丞趙涓。始令納於直廳。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當郎官本司印。餘印亦都不開。

    故事。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格令不載。亦無正敕。貞觀二年十一月。韋叔謙除刑部員外郎。三年四月。韋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韋叔諧除庫部郎中。太宗謂曰。知卿兄弟並在尚書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無辭稍屈階資也。其後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迴避。

    龍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謂左肅機崔餘慶曰。中臺政本。眾務所歸。分列曹僚。司存是屬。事無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雜物。須詳出處。比來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詳出處。不料遠方百姓。勞弊特甚。當官若此。豈無所愧。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閏三月二十日制。尚書省頒下諸州府縣。並宜用黃紙。

    久視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諸司。既有主事。更不須著人帖直。

    神龍二年九月一日。敕門下及都省。宜日別錄制敕。每三月一進。

    開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訴冤者。並於尚書省陳牒。所由司為理。若稽延致有屈滯者。委左右丞及御史臺訪察聞奏。如未經尚書省。不得輒入于三司越訴。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書省諸司。有敕後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並錄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連於元敕後。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請。及商量如後。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國柄。各率其屬。以宣王化。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稱會府。實曰政源。庶務所歸。比于喉舌。猶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緒。遭遇多難。典章故事。久未克舉。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請。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後施行。自今以後。其郎官有闕。選擇多識前言。備諳故事。志業正直。文史兼優者。勿收虛名。務取實用。六行之內。眾務畢舉。事無巨細。皆中職司。酌于故實。遵我時憲。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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