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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刺史下

    會昌元年正月制。刺史雖非假日。或有賓客。須申宴餞者。聽之。

    四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比緣向外除授刺史。多經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稱敕牒不到。或作故滯留。刺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務因循。不急於治。百姓受弊。莫不由茲。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敕到南省。限兩日內牒本道。便令進奏院遞去。到本道後。委觀察使勾當。去任一千里內。限十日進發。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仍並勒取便進發。不得託以事故。別取他路經過。刺史於先。三十箇月為限。向後並望以任後計日。如有前刺史諸道居住。未赴闕廷者。各委觀察使。每季具管內有無申臺。或憂制及疾廢者。並須一一具言。臺司待諸處報。都申中書門下。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遺才。敕旨。依奏。

    六年五月敕。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非奉公潔己。素效彰著者。不得妄有除授。到官之後。理行事稱。未三周年。勿使移改。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及無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又刺史交代之時。非因災沴。大郡走失七百戶以上。小郡走失五百戶以上者。三年不得錄用。兼不得更與治民官。增加一千戶以上者。超資遷改。仍令觀察使審勘。詣實聞奏。如涉虛妄。本判官重加貶責。

    大中元年正月敕。古者。郎官出為邑宰。公卿外領郡符。以重治民之官。急為政之才也。自澆風興扇。此道稍消。頡頏清途。便至顯貴。治民之術。未嘗經心。欲使究百姓之艱危。通天下之利病。不可得也。朕為政之始。思厚時風。軒墀近臣。蓋備顧問。如不周知病苦。何以應朕訪求。自今以後。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門下舍人。未嘗曾任刺史縣令。及在任有敗累者。並不在進擬之限。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到郡。有條流。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輒許移改。不存勾當。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責。觀察使聽進止。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詢訪舉察。敕旨。依奏。

    五年九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擔。得替後資送裝事。應諸州刺史除替後。新人在遠者。動經三四箇月不到任。從便近處。亦或一兩箇月不到。舊人在任。既不理務。又須一切州縣祗供。將吏依舊衙參祗候。守分者固難自處。多端者猶能害人。自今已後。望令應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後交割了。便赴任。如未除官者。敕到後。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如不分明交割。便令舊刺史離本任。不要更待新刺史到。交割公事後。稱有小小異同。即令勘問知州官。并任行牒聽勘問。詰前刺史。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別議推。罷郡刺史未別除官者。准會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縣供給。伏恐日月久深。不遵舊制。望令所在經過州縣。准舊節文處分。勿使羇旅。州許供三日。縣許供二日。應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一擔什物。離任時亦例有資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額。准乾元元年。及至德二載。并會昌元年制敕。只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戶。至於用州司公廨。及雜利潤。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緣曾未有明敕處分。多被無良人吏百姓。便致詞告云是贓犯。自今已後。應諸州刺史下擔什物。及除替送錢物。但不率斂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舊規。亦不分外別有添置。若輒率斂科。故違敕條。當以入已贓犯法。餘望准前後敕處分。敕旨。宜依。仍編入格令。永為常式。

    六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刺史。自今已後。伏請於每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校量資序。稍議遷獎。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仍須量資相送。歷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仰到任後一季以來。尋訪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兩季以後。可以周知。伏以古之報政。備在典章。後代因循。曾無實效。今請觀察使刺史到任一年。即悉具釐革制置諸色公事。逐件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視其所司。真偽自分。才能可辨。事有可行者。著為令典。使久遵守。既欲責其潔己。須令俸祿少充。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致使俸薄者無人願去。祿厚者終日爭先。應中下州司馬。與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其上中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百五十千。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二百千。其先過者。仍舊。並於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如別帶使額者。並依舊。不在添限。其無明文。額外徵求。或送故迎新。廣為率斂。或因徵發頓近。橫有破除。皆是貧戶出錢。惟使姦人得計。其他侵擾。色目至多。不問公私。一切禁斷。其刺史為政。必除其民瘼。在官必勵於公心。日限纔終。即議遷獎。其或不出常流。全無政績。須知事分。合守田園。不可得替求官。稍遲即興怨謗。自今已後。應諸刺史得替求官者。亦准前任年月為限。滿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飢寒。未滿者。任其東西。使營生計。其有課績殊異。廉使薦論。校勘不虛。誠可優升者。不在此限。若授任之後。聲實相乖。即是廉使別帶私情。或因權勢論說。上罔明主。下困齊民。所罪並歸舉主。敕旨。卿等所條流。廉問牧宰等。實繫生靈之慘舒。化源之切務。並依所奏。

    大中九年二月。除醴泉縣令李君奭為懷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獵渭上。見近縣父老於村寺設齋。為君奭祈福。恐秩滿受代。上異之。踰年。宰相以懷州缺刺史上聞。御筆除之。

    都督刺史已下雜錄

    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刺史加號持節。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執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於衙內祗承都督刺史。至貞元元年廢。從福建觀察使王雍奏也。

    咸亨五年九月敕。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見執魚契者。中間選改。須有分付。其有選改無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攝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依常。

    垂拱元年七月。諸州置錄事。

    二年正月。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帶魚袋。

    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河北諸州。加團練兵馬。本州刺史押當。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後。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辭。朕當親與疇咨。用觀方略。至任之後。宜待四考滿。隨事褒貶。與之改轉。

    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都督刺史都護。每欲赴任。皆引面辭訖。側門取候進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魚袋。

    十七年二月敕。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缺非安穩者。所授官在任。經一考已上。宜量與改轉。

    乾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後。並宜停。至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諸州刺史上佐。並許每年入計。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後。已依常式。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定上佐入考。

    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後。改轉刺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至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未經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滿。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諸府刺史。都護。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自今已後。降魚書停務訖。然後推勘聞奏。如未降魚書。不在推限。至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諸州刺史替代。及別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闕。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從宰相常袞奏也。至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務。則降魚書。先是。此制自廣德已後。多不施行。又節將怙權。刺史悉由其令。魚書皆廢。至是。漳州刺史張遜。坐事將鞫之。有司請舉舊制也。

    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不得輒離本界。如是緣司使。任以文牒計會。應緣州事巨細。聽聞奏。如刺史闕上佐。當日聞奏。并牒報中書門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長史。請立德政碑。並須去任後申請。仍須有灼然事蹟。乃許奏成。若無故在任申請者。刺史縣令。委本道觀察使勘問。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絳進則天太后刪定兆人本業記三卷。宜令諸州刺史寫本。散配鄉村。

    別駕

    武德元年六月。置別駕。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別駕為長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別駕。其長史如故。上州從四品。中州五品。下州從五品。止以諸王子為之。至永隆元年又廢。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復置別駕官。至景雲元年。始用庶姓為之。至開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舊例。別駕皆是諸親。近年已來。頗多諸色。先授者未能頓輟。已後者自循舊章。去冬。有因計入朝。不可更令卻往。宜並量材敘用。至天寶八載八月二十六日敕。諸郡各置三官。別駕不煩更置。政存省要。豈在多員。其別駕隨缺便停。下州置長史一員。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別駕依卻置。六年四月敕。別駕錄事參軍有犯贓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不稱所職者。戶口流散者。並委本處聞奏。其贓犯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解所職。老耄暗弱。才不稱職者。量資考改與員外官。

    大歷十四年六月赦文。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後。准入計。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內。上佐宜四考滿停。左降官不在限。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韋處厚奏。請復置六雄十望十緊三十四州別駕。先是。貞元中。宰相齊抗奏減冗員。罷諸州別駕。其京百司。合入別駕。多處之朝列。及元和已後。兩河用兵。偏裨立功者。率以儲寀王官雜補之。處厚乃復請置別駕以處焉。

    七年八月九日敕。諸王等今後相次出閣。且授緊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開成三年十二月敕。今後諸道節度團練防禦等使。不得更奏大將元巡內上佐官。

    大中四年六月敕。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判司

    景雲三年八月二日敕。諸州置司田參軍一員。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廢。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開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參軍一員。階品俸料一事已上。同軍家判司。專知營田。

    乾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錄事參軍。自今已後。宜升判司一秩。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諸州府學博士。改為文學。品秩同參軍。位在參軍上。

    縣令

    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興長安二縣令。改為正五品。雍州諸縣令。為從五品。至天寶元年六月九日敕。長安萬年縣令。授任京劇。職在養人。有不躬親。甚妨緝理。況道路遙遠。往來淹滯時日。百姓披陳。未免停止。至於疏決。固在及時。自今已後。專令在縣理事。每五日聽一入朝。開元四年十一月敕。撫字之道。在於縣令。不許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選補。皆不就此官。若不優矜。何由獎勸。其縣令在任。戶口增益。界內豐稔。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採訪使李知柔奏。縣令考滿。准格交付戶口食糧。臣近巡按諸州。多有考秩向終。替人未到。請假便去。望每至考滿年。州司不得給假。如有先請假未還。考滿者。勒到百日內卻赴任。准格交戶口食糧。違者量殿三數選。敕旨。依奏。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諸州縣望鄉。上縣不得過二十人。中縣不得過十五人。下縣不得過十人。仍委採訪使與州縣長官相知選。申中書門下。

    天寶九載三月十二日敕。親民之官。莫過於縣令。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自今已後。郎官御史。先於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仍永為常式。

    其載十二月敕。郡縣官寮。共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有賸利者。准法處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贓私。連坐縣令。其罪減所犯官一等。便遞相管轄。不敢為非。

    乾元元年三月五日敕。縣令錄事參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擬。宜准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常式。

    廣德二年六月敕。諸州府錄事參軍。及縣令。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自今已後。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永泰元年正月敕。諸州府縣。今後有才不稱職。及犯贓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請替。餘並不在奏請其所許奏人。仍須灼然公清。曾經驅使者。課效資歷當者。兼具歷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建中元年六月。中書門下省奏。錄事參軍縣令。三考無上考。兩任共經五考以上。無三上考。及不帶清白陟狀者。並請不重注令錄。敕旨。依奏。

    貞元二年二月。京兆尹鮑防奏狀。准廣德二年敕。中書門下及兩省官五品已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正員三品已上官。諸王駙馬等周親已上親。及女婿外甥等。自今已後。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縣令。兩京縣丞簿尉等者。今咸陽縣令賈全。是臣親外甥。恐須停罷。詔曰。功勞近臣。至親子弟。既處繁劇。或招過犯。寬容則撓法。恥責則虧恩。不令守官。誠為至當。賈全等十人。昨緣畿內凋殘。親自選擇。事非常制。不合避嫌。

    四年正月敕文。戶口增加。刺史加階。縣令減選。優與處分。諸色中有清白政術。堪任刺史縣令者。常參官各舉所知。朕當親自策試。

    其年十月。上召京兆府諸縣令對於延英殿。以人之疾苦。具慰誨之。各賜衣一襲。

    八年八月敕。薦官今年新授縣令。宜准前後敕例。待人計日成四考後赴上。

    元和二年正月敕。江淮大縣。每歲據闕。委三省御史臺諸司長官。節度觀察使。各舉堪任縣令。不限選數。並許赴集臺司。省官及刺史赤縣令有闕。先於縣令中揀擇。如有能否。與元舉人同賞罰。

    三年三月。吏部奏。應授三千里外縣。替年終缺人等。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抽三千里外縣令。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闕。其新授三千里外縣令等。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請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請從甲下後。不計程限。但至十二月內赴上。如出十二月內。即違程例處分。如授替人續有故事。便請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仍請自今已後。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亦請准此。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敕。元和三年敕書。所舉縣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飾。吏部舉其事狀。隨事檢勘者。令主司略勘資歷。未究人材。自今已後。宜委吏部精加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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