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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部下

    選限

    武德初。因隋舊制。以十一月起選。至春即停。至貞觀二年。劉林甫為吏部侍郎。以選限既促。選司多不究悉。遂奏四時聽選。隨到注擬。當時以為便。

    貞觀十九年十一月。馬周為吏部尚書。以吏部四時持衡。略無暇休。遂奏請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赴省。三月三十日銓畢。按工部侍郎韋述唐書云。貞觀八年。唐皎為吏部侍郎。以選集無限。隨到補職。時漸太平。選人稍眾。請以冬初。一時大集。終季春而畢。至今行用之。諸史天云是馬周。未知孰是。兩存焉。

    開元二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吏部尚書裴光庭奏。文武選人。承前三月三十日始畢。比團甲已至夏末。自今已後。并正月三十日內團甲。二月內畢。至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蕭嵩奏。吏部選人。請准舊例。至三月三十日團甲畢。

    貞元八年春。中書侍郎平章事陸贄。始復令吏部每年集選人。舊事。吏部常每年集人。其後遂三數年一置選。選人併至。文書多。不可尋勘。真偽紛雜。吏因得大為奸巧。選人一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官之闕者。或累歲無人。贄令吏部分內外官為三分。計闕集人。歲以為常。其弊十去七八。天下稱之。

    十五年六月敕。吏部奏。選人依前三月三十日已前團奏畢。其流外兵部禮部舉人等。專委郎官。恐不詳審。共為取舍。適表公平。每至流放之時。皆尚書侍郎對定。既上下檢察。務在得人。

    元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今後宗正寺修選圖譜官。知匭使判官。至考滿日。各宜減兩選也。

    藻鑑非因銓選。藻鑑附。

    武德七年。高祖謂吏部侍郎張銳曰。今年選人之內。豈無才用者。卿可簡試。將來欲縻之好爵。於是遂以張行成張知運等數人應命。時以為知人。裴行儉為吏部侍郎。時李敬元盛稱王勃。楊炯。盧照鄰。駱賓王等。為之延譽。引以示裴行儉。行儉曰。才名有之。爵祿蓋寡。楊應至令長。餘並鮮能令終。是時蘇味道。王劇未知名。因調選。行儉一見。深禮異之。仍謂曰。有晚生子息。恨不見其成長。二公十數年。當居衡石。願記識此輩。其後果如其言。行儉嘗引偏裨將。有程務挺。張虔勖。崔智{〈工几〉言}。王方翼。黨令毗。劉敬同。郭待封。李多祚。黑齒常之。盡為一時之名將。

    證聖元年。劉奇為吏部侍郎。注張文成。司馬鍠為監察御史。二人因申屠瑒以謝之。奇正色曰。舉賢自無私。二君何為見謝。

    聖歷二年。吏部侍郎鄭杲。注韓復為太常博士。元希聲京兆士曹。嘗謂人曰。今年掌選。得韓元二子。則吏部不負朝廷矣。

    景雲二年。盧從愿為吏部侍郎。杜暹自婺州參軍調集。補鄭縣尉。後為戶部尚書。從愿自益州長史入朝。暹立在盧上。謂曰。選人定如何。盧曰。亦由僕之藻鑑。遂使明公展千里足也。

    開元八年七月。王邱為吏部侍郎。拔擢山陰尉孫逖。桃林尉張鏡微。湖城尉張普明。進士王泠然。李昂等。不數年。登禮闈。掌綸誥焉。

    十一年十二月。吏部侍郎崔林掌銓。收選人盧怡。裴登復。于儒卿等十數人。無何。皆入臺省。眾以為知人。

    武德初。李勣得黎陽倉。就食者數十萬人。魏徵。高季輔。杜正倫。郭孝恪。皆客遊其所。一見於眾人之中。即加禮敬。及平武牢。獲鄭州長史戴冑。即釋放。推薦之。當時以為有知人之鑒。

    永徽元年。中書舍人薛元超。好汲引寒微。嘗表薦任希古。高智周。郭正一。王義方。孟利貞十餘人。時論稱美。

    聖歷初。狄仁傑為納言頗以藻鑑自任。因舉桓彥範。敬暉。崔元暐。張柬之。袁恕己等五人。後皆有大勳。復舉姚元崇等數十人。悉為公相。聖歷中。則天令宰相各舉尚書郎一人。仁傑獨薦其子光嗣。由是拜地官員外。蒞事有聲。則天謂之曰。祁奚內舉。果得人也。

    長安二年。則天令雍州長史薛季昶擇寮吏堪為御史者。季昶以問錄事參軍盧齊卿。舉長安縣尉盧懷慎。季休光。萬年縣尉李乂。崔湜。咸陽縣丞倪若水。盩厔縣尉田崇璧。新豐縣尉崔日用。後皆至大官。

    景雲二年。御史中丞韋抗加京畿按察使。舉奏奉天縣尉梁日昇。新豐縣尉王倕。金城縣尉王冰。華原縣尉王燾為判官。其後皆著名位。

    其年。朔方總管張仁愿。奏用監察御史張敬忠。何鸞。長安縣尉寇泚。鄠縣尉王易從。始平縣主簿劉體微。分判軍事。義烏縣尉趙良貞為隨軍。後皆至大官。

    先天元年。侍中魏知古嘗表薦洹水縣令呂太一。蒲州司功參軍齊澣。右內率府騎曹柳澤。及為吏部尚書。又擢密縣尉宋遙。左補闕袁暉。封希顏。伊闕縣尉陳希烈。後咸居清要。

    開元元年。盧齊卿為幽州刺史。時張守珪為果毅。特禮接之。謂曰。十年內當知節度。果如其言。

    雜處置

    乾封三年十月敕。司戎諸色考滿。又選司諸色考滿入流人。並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咸亨三年正月十八日。許雍洛二州人任本郡官。

    天冊元年十月二十二日敕。品藻人物。銓綜士流。委之選曹。責成斯在。且人無求備。用匪一途。理當才地並昇。輪轅兼授。或收其履歷。或取其學行。糊名攷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頗異銓衡之術。朕厲精思化。側席求賢。必使草澤無遺。方員曲盡。改絃易調。革故鼎新。載想緝熙之崇。式佇清通之效。其常選人自今已後。宜委所司依常例銓注。其糊名入試。及令學士考判。宜停。

    神功元年十月敕。選司抑塞者。不須請不理狀。任經御史臺論告。不得輒於選司喧訴。有凌突選司。非理喧悖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於省門集選人決三十。仍殿五六選。

    其年閏十月二十五日敕。八寺丞。九寺主簿。諸監丞簿。城門符寶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林衛長史。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屬。判司。參軍。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縣簿尉。御史臺主簿。校書。正字。詹事府主簿。協律郎。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須從甄異。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其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尚書都事七品官中。亦為緊要。一例不許。頗乖勸獎。其考詞有清幹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簡擇。取歷十六考已上者。聽量擬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聖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選人無故。三試三注唱不到者。不在銓試重注之例。其過門下三引。不過者。亦不在更注之限。

    三年正月三十日敕。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簿尉。大理評事。兩畿縣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不改舊品者。選敘日。各聽量隔品處分。餘官必須依次授任。不得超越。

    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選人應留。不須要論考第。若諸事相似。即先書上考。如書判寥落。又無善狀者。雖帶上考。亦宜量放。

    開元二年二月十八日敕。繁劇司闕官。有灼然要籍者。聽牒選司。於應得官人內。據材用資歷相當者先補擬。

    三年六月八日敕。吏部銓選。委任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以選勞。或失之於求士。宜選日拔擢一二人。不須限資次放。

    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補授員外郎御史。併餘供奉。宜進名授敕

    其年七月敕。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吏部補人。多不肯去。成官已後。或假解。或從征。考滿得資。更別銓選。自餘管蠻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於諸色選人內。即召補。並馳驛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司。如有遲違。牒管內都督決六十。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諸色選人納紙保後五日內。其保識官各于當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貫頭銜。都為一牒。報選司。若有偽濫。先用缺。然後准式處分。

    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敕。要官兒子。少年未經事者。不得作縣官親民。

    十二年。初定兵吏兩司員外郎專判南曹。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敕。比來所擬注官。多不慎擇。或以資授。或未適才。宜令吏部每年先於選人內。精加簡試。灼然明閑理法者。留擬其評事已上。仍令大理長官相加簡擇。並不授非其人。

    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選人。宜依例糊名試判。臨時考第奏聞。

    十七年三月敕。邊遠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選人內。簡擇強幹堪邊任者。隨缺補授。秩滿。量減三兩選與留。仍加優獎。

    天寶四載九月二十一日敕。侍郎銓曹。入宿令史加轉。

    八載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攢符。

    九載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又限循資。尤難獎擢。自今以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方圓取人。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擬。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為一甲。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子弟中。有未歷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事。自今以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

    十一載七月敕。吏部選人書判濫。及雜犯不合得留者。不限選數。並放。除此之外。先後選深人。一概並留。其選深被放人。選淺得留人名。具留放逗留榜。示選人。各令知悉。仍以單狀奏聞。不須更起條目。至十二月二日。吏部尚書楊國忠奏。請兩京選人集銓日。便定留放。無長名。遂詔文部選人調集者。宜審定格限。令集銓日。各量官資書判狀跡。功優據闕合留。對眾集便定。其宏詞博學。或書判特優。超越流輩者。不須定以選數。聽集。武部選人集試日。校第功優。亦對眾留放。

    十三載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紙一張寫告身。

    廣德元年二月敕。諸州府及縣。今後每有闕官。宜委本州府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闕由。附便使牒中書門下。送吏部。依闕准式處分。其所闕官。有職務稍重者。委本府長官。於見任及比司官中簡擇。權令勾當。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書門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後三日內下本州。准令式計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違限程人。六品已下。本色內殿一兩選。許同會闕不成人例。五品已上。停一二年。其殿選人。諸州諸使不得奏用。

    大歷元年二月敕。許吏部選人自相舉。如任官有犯。坐舉主。從吏部侍郎王延昌奏。十二年五月敕。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尚書省三品已上子孫。各授官者。一切擬京官。不得擬州縣官。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每至選時。簡擇才識相當者。與本司商量注擬。貞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宜令清資常參官。每年於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所司依資注擬。便于甲歷。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御史臺。如到任政理尤異。及無贓犯。事跡明著。所司舉錄官姓名聞。當議褒貶。仍長名後二十日舉。仍永為常式。七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節文。緣選人淹留多時。

    理且權宜發遣。請量取建中四年授官。至今計日成三考。用闕注擬。其受替人皆于常例稍屈。亦宜量事優償。委所司選限畢後。具所用闕人名銜聞奏。至選日各減一選。

    三年七月。復置吏部小選。

    九年十二月制。自今已後。應諸色使行軍司馬。判官。書記。參謀。支使。推官等。使罷者。如是檢校試五品已上。不合于吏部選集。並任准罷使郎官御史例。冬季聞奏。

    十三年三月。詔於吏部選人中。簡擇通事舍人。

    十九年七月敕。以關輔饑。罷今歲吏部選集。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狀人。但有續闕。即便注擬。元和二年下文狀人。均待有兩季下續闕。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擬。伏以非時選集。見在無多。待闕多年。艱辛轉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狀。應未得官人。並請依當年平選得選留人例。一時注擬。其十月以後。及今年下文狀人。如元敕即與處分。亦請准前注擬。其餘並請待注平選人畢。有闕相當。便與注擬。如無闕相當。即請許待續闕。敕旨。依奏。

    其年三月敕。秘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右春坊。司經局。校書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選人中。擇取志行貞進。藝學精通者注擬。

    七年十二月。魏博奏。管內州縣官二百五十三員。內一百六十三員見差假攝。九十員請有司注擬。從之。

    八年八月。吏部奏。請差定文武官告紙軸之色物。五品已上。用大花異紋綾紙。紫羅裏。檀木軸。六品下朝官。裝寫大花綾紙。及小花綾裏。檀木軸。命婦邑號。許用五色牋。小花諸雜色錦褾。紅牙碧牙軸。其他獨窠綾褾。金銀花牋。紅牙。發鏤軸鈿等。除恩賜外。請並禁斷。敕旨。依奏。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色左降官等。經五考滿。許量移者。其降貶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詞。亦是責授。並請至五考滿。然後許本任處申闕。並餘左降官。緣任處多在遐遠。至考滿日。其申牒稽遲。致使留滯者。其刺史錄事參軍等。並請與下考。如滿後。雖已申牒。未量移間。其祿料並准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支給。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請從舊。從之。

    其年十一月敕。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緣給復無稅。應支俸料。今量定員額及課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選人中。擇優與注擬。每月課料錢。委所司量與支給。其員外課料等。本額待給復年滿。一切仍舊。

    十二年七月詔。入粟助邊。古今通制。如聞定州側近。秋稼未登。念切飢民。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納粟五百石者。放同優比出身。仍減三選。一千石者。無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資授官。納二千石者。超兩資。如先有出身及官。情願減選者。每三百石與減一選。

    十五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見任正員官充職掌等。比限兩考。及授官經二周年已上。方許奏請。然後與依資改轉。有才在下位者。不免留滯。請自今已後。諸道使應奏請正員官充職掌。經一年者。即依資與改轉。如未周者。即量予同類試官。如此處分。庶將得中。敕旨。依奏。

    寶歷二年十一月敕旨。京百司應合帶職事奏正員官者。自今己後。宜於諸司及府縣見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於其年選人中奏用。便據資歷與官。不要更待銓試。仍永為常式。

    三年正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押當及雜掌官等。皆據舊例。合得減選。其中有無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成。有過格年深。名身踰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職掌。圖得非時赴集。因緣優敕。成此倖門。其吏曹為弊頗甚。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並不得取選數已過格人。庶絕奸冒。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七月。吏部奏。當司兩銓侍郎廳。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為尚書貳職。銓庭所宜順序。廳事固有等衰。舊以尚書廳之次為中銓。其次為東銓。自乾元中。侍郎崔器以當時休咎為虞。奏改中為西詮。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次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議者非之。伏請自今以後。以久次侍郎居西銓。以新除侍郎居東銓。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吏部奏。三銓正令史。每銓元置七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置五人。減下兩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請依太和元年流外銓起請節文。減下三人。奉敕依奏。

    五年二月。吏部奏。請量抽太和三年終已來。至今年三月四月以來。得資及計入成三考闕四十五員。伏緣去冬。諸色黃衣參選者。倍多於常年。其間十七人。皆是勳臣貴戚。及常參官子弟。不可任遠處州縣官。三銓以當年合用闕。方圓發遣之外。每銓各有十餘人未得官。今請准元和中及長慶初敕例。據見在人數。量抽前件闕注擬畢。具所用闕聞奏。敕旨。宜依。

    其年六月敕。應選人未試以前。南曹駁放後。經廢置詳斷。及准堂判卻收。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續到續試。銓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擬。稍涉僥倖。自今以後。應有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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