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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閒,度量不生,則賦役無限也。則下上相疾也。」

    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此謂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唯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又曰:「尊賢使能,則天下之士皆悅,而願立於其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廛,市宅也。古者無征,衰世征之。王制曰:「市廛而不稅。」周禮曰:「國宅無征。」法而不廛者,當以什一之法征其地耳,不當征其廛宅也。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行旅皆悅,而願出於其路矣。言關禁異服異語耳,不征稅也。周禮曰「關市之賦」,司關門之征,猶譏。王制不譏,謂文王以前也。文王亦不征也。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農皆悅,而願耕於其野矣。助者,井田什一助佐公家理公田,不橫稅賦若履畝之類也。廛無夫里之布,則天下之人皆悅,而願為之氓矣。」里,居也。布,錢也。夫,一夫也。周禮曰,「宅不毛者有里布,田不耕者有屋粟」,凡人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衰代緣是賦之重。故孟子欲使反古,寬廛夫,去里布,則人皆樂為之也。

    白圭問孟子曰:「吾欲二十而稅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貊道也。萬室之國而一人陶,則可乎?」曰:「不可。器不足用也。」「夫貊,五穀不生,唯黍生之。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國,去人倫,無君子,如之何其可也?」

    孫武曰:「夫帝王處四海之內,居五千里之中,焉能盡專其利,是以分建諸侯,以其利而利之,使食其土毛之實,役其民氓之故。賦稅無轉徙之勞,徭役無怨曠之歎。」

    魏文侯時,租賦曾倍於常,或有賀者。文侯曰:「今戶口不加,而租賦歲倍,此由課多也。譬如彼治冶,令大則薄,令小則厚,治人亦如之。夫貪其賦稅不愛人,是虞人反裘而負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盡而毛無所附。」

    秦孝公十二年,初為賦。納商鞅說,開阡陌,制貢賦之法。始皇建守,罷侯,貴以自奉。提封之內,撮粟尺布,一夫之役,盡專於己。徂春歷秋,往還萬里,是所得者至寡,所苦者至大。人用無聊,海內咸怨。夫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蓋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未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并而自若。加之以內興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二世承之,不變其失,反更益之。海內愁怨,遂用潰畔。

    漢高帝接秦之敝,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纔取足。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倉廩府庫也。經,常也。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四年八月,初為算賦。漢儀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孝惠元年,減田租,復十五稅一。漢家初十五稅一,儉於周,中閒廢,今復之。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國語:越王句踐令國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孝文人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之人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晁錯說上,令人入粟得以拜爵,邊食足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人租。如此德澤加於萬人。帝從其言。後天下充實,乃下詔賜人十二年租稅之半。十三年,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本,農也。末,賈也。言農與賈俱出租,無異也,故除田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其時亦以倉廩豐實之故也。

    孝景帝二年,令人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時上溢而下有餘。又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舊法二十三,此二十,更為異制。

    孝武即位,董仲舒說上曰:「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謂給中都官也。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秦賣鹽鐵貴,故下民受其困也。既收田租,又出口賦,而官更奪鹽鐵之利。率計令人一歲之中,失其資產,二十倍多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言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貴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也。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矣。」建元元年,制: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二算,二口之算也。復甲卒,不在革車之賦。

    孝昭始元六年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顏師古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占音章贍反。蓋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復舊。」元鳳二年,三輔、太常郡得以菽粟當賦。太常主諸陵,別治其縣,爵秩如三輔郡矣。元帝永光五年,令各屬所在郡也。諸應出賦算租稅者,皆聽以菽粟當錢物也。四年,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六年,詔曰:「夫穀賤傷農,今三輔減賤,減,少。其令以菽粟當今年賦。」元平元年,詔曰:「天下以農桑為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徭,耕桑者益眾,而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焉。其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孝宣帝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

    孝成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本算百二十,今減四十為八十。

    孝平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出錢月三百。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

    王莽篡位,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音皮癃咸出,雖老病者皆復出口算也。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謂貧人賃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奪其稅,侵欺之也。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姦,俱陷於辜,刑用不措。今更名天下之田曰王田。」又以周官稅人,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樹藝謂種果木及蔬菜也。人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者,宂作縣官,衣食之。宂,散。又分裂州郡,改職作官。邊兵二十餘萬,仰縣官衣食,用度不足,數橫斂賦。又一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錢三千六百,天下愈愁。

    後漢光武建武中,田租三十稅一。有產子者復以三年之算也。明帝即位,人無橫徭,天下安寧。時穀貴,尚書張林上言:「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從之。

    魏武初平袁紹鄴都,令收田租畝粟四升,戶絹二匹,綿二斤,餘不得擅興。

    晉武帝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在公反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是後頻年水旱,田稅不至。咸康初,算田稅米,空懸五十餘萬斛,尚書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減田租,畝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前燕慕容皝在柳城,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曰:「且魏晉雖道消之代,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將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得田者,與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臣猶曰非明王之道。」蜀李雄賦丁歲穀三斛,女丁半之,調絹不過數丈,綿數兩。事少役稀,百姓富實,門閭不閉,無相侵盜矣。

    宋文帝元嘉中,始興太守徐豁上表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便自逃匿,戶口歲減,實此之由。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考之將來,理有深益。」詔善之也。

    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戶歲輸布四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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