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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也。父叔兩留,服無降周,事無所敦,故謂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姨母兩出,服加小功,情無出內,故為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姪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婦人也。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從服也。馬融曰:「從夫為之服,降一等也。」陳銓曰:「凡從服,皆降一等。」大夫為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大功,馬融曰:「子謂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也。馬融曰:「尊同者,亦為大夫,服周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妻、昆弟大功,鄭玄曰:「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馬融曰:「言庶者,謂諸侯異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諸侯貴妾子,父在為母周,父沒伸服三年。大夫貴妾子,父在為母周;賤妾子,父在為母大功,所從大夫而降也。」以先君餘尊之所厭,服不過大功。雷次宗曰:「公羊傳云『國君以國為體』,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大夫之庶子,則從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鄭玄曰:「言從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者,謂嫡也。」陳銓曰:「從乎大夫而降,謂父在者。」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為服也。尊同則不相降矣。其為士者,降在小功。嫡子為之亦如之也。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周,適人者降大功也。」鄭玄曰:「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也。」陳銓曰:「婦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婦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婦人子為一人,此既不辭,且夫昆弟之子婦,復見何許耶。」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於大夫大功,尊同也。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復重降。嫁士則小功。」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馬融曰:「君,諸侯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服也。不言諸侯者,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皆為大功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馬融曰:「諸侯絕周,姑姊妹在室,無服也。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故服周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謂後代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復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也。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鄭玄謂:「下傳曰『何以大功,妾為君之黨服與女君同』,指謂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周,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周。」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馬融曰:「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同服。」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鄭玄曰:「此不辭。即實為妾自服其私親,此當言『其』以明之。齊縗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其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耳。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則可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晉孫略議以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為:「妻為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為父母三年,妾何以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其義故也。

    周制,同母異父昆弟相為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鄭玄曰:「親者屬,大功者是。」王肅云:「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所謂絕族無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謂親者屬也。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此謂與繼父同居,為繼父周,故為其子大功也。禮無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盧植曰:「子游為近是也。」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縗。』狄儀行齊縗。今之齊縗,狄儀之問也。」盧植曰:「未聞有服也,齊縗非也。游、夏不親問夫子,是以疑也。禮家推之,以為當在小功,以母親極於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之明理也。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疏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云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

    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說宜服與不,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將為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為之服;不同居者,繼父且猶不服,況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相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為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自以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乖殊。以為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為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為服。王肅以為從於繼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縗,或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習禮者也,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豈人情哉!」

    為眾子婦

    大唐貞觀十四年,加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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