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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侯兄弟繼統服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 未踰年君稱議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 貴不降服議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 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

    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晉 東晉 宋

    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奏:「應服周,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東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臣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無嗣,求進次息為代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運卒,以次子輯拜代子。先代成准,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於舊。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代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代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陳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襲後,秀又薨。今依例應拜代子,未詳應以秀長子銑為代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謂應以銑為正嗣。太常丞陸澄議謂立鍇。右丞徐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代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歿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於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代數而遷,豈容烝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按禮,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亦不得援祭先王。徵禮考事,虔嗣不應立後。銑本長息,宜還為虔秀代子。」詔如爰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後漢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曰:「未踰年之君立廟否?春秋公羊說云:『未踰年,君有子則書葬立廟,無子則不書葬,恩無所錄也。』左氏說云:『臣之奉君,悉心盡恩,不得緣君父有子則為立廟,無子則廢也。』或議曰,許君按:『禮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君無子而不為立廟,是背義棄禮,罪之大者也。』」鄭玄駁云:「未踰年君者,魯子般、子惡是也。皆不稱公,書卒弗諡,不成於君也。廟者,當序於昭穆,不成於君,則何廟之立?凡無廟者,為壇祭之。近漢諸幼少之帝,尚皆不廟祭而祭於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殤者十九向下,未踰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殤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見孝殤、孝沖、孝質皇帝,以幼弱在位未踰年,不列於廟,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廟典制也。」

    未踰年君稱議漢 後漢

    漢白虎通云:「父在稱代子,繫於君也。父歿稱子某者,屈於尸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踰年稱公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踰年即位,所以繼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後受爵者,緣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故魯僖公十二月乙巳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韓詩內傳曰:『諸侯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所以名之為代子何?言代代不絕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稱代子也?春秋傳曰『會王代子於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稱太子,尚書傳曰『太子發升於舟』。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無自爵之義。童子當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國而命之,明王者不與童子為禮也。以春秋魯成公幼少,與童子為禮者,諸侯會公不見經,以為魯恥,明不與童子為禮。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謙不敢自專也。故詩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許力反』,謂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也。何以知不是後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釗,不言迎王也。既殯而即繼體之位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見,則後君繼體矣。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同』,明為繼體君也。緣於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書曰『王釋冕反喪服』,吉冕服受同稱王以接諸侯,明繼體為王也。釋冕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記事矣,而未發號令也。何以知踰年即位改元也?春秋傳曰『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統事,發號施令也』。尚書曰『高宗諒闇三年』是也。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為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諸侯未踰年出朝會與不?出會何稱?春秋公羊說云:『諸侯未踰年不出境,在國中稱子,以王事出亦稱子,非王事而出會同,安父位,不稱子。鄭伯伐許,未踰年,以本爵,譏不子也。』左氏說:『諸侯未踰年,在國內稱子,以王事出則稱爵,詘於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鄭伯伐許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辭王事,諸侯藩衛之臣,雖未踰年,以王事稱爵是也。』」

    鄭玄駁云:「昔武王卒父,業既除喪,出至孟津之上,猶稱太子者,是為孝也。今未除喪而出稱爵,是與武王義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宋子即踰年君也,出與天子大夫會,是非王事而稱子邪!」

    「未踰年之君繫父不?公羊說云:『未踰年之君皆繫於父,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是也。』左氏說:『未踰年之君,未葬繫於父,殺奚齊於次時,父未葬。雖未踰年,稱子,成為君,不繫於父,齊公子商人殺其君舍,父已葬。』按禮制,君喪未葬已葬,儀各有差,嗣君號稱亦宜有差,左氏說是也。」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諸侯絕旁周,卿大夫絕緦。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

    魏制,縣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適人降一等,當小功。

    晉制,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親絕周,而旁親為之服斬;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不同於古,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周之制,而令旁親服斬縗服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採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又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議:「天子諸侯,誠不應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己敵,則不降。」旁親降一等,緦麻絕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弔服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姜輯議云:「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議以為:「諸侯絕周,大夫絕緦,然則尊同,周以及緦,皆如本親。喪服經:『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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