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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又哭盡哀,再拜。於家不哭。

    奔喪

    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服布深衣,素冠,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未得奔,則成服而後行。過州至境則哭,盡哀而止。哭避市朝。望其州境,哭。此父母之喪。

    至於家,內外哭待於堂上。奔喪者入門而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憑殯哭,盡哀,少退,再拜;退於序東,被髮,復殯東,西面坐哭,又盡哀,尊卑撫哭如常。訖,內外各還次,奔喪者乃還次。厥明,坐於殯東如初。未成服者三日成服。若至在小斂前,與主人俱成服。若小斂以後至者,自用日數。

    凡奔喪,齊縗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齊縗以下奔喪者升殯東,西面哭。主人以下哭待於堂上如常。奔喪者哭盡哀,再拜,又哭盡哀,尊卑撫哭亦如之。訖,內外各還次。三日成服。有賓弔者,拜賓如常。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

    婦人奔喪,入自闈門,側門曰闈。升自西階側,側階,旁階。殯西東面,妻妾、女子子則憑殯哭,盡哀,少退,再拜;退於西房若西室,妻妾、女子子被髮,出嫁女髽。復位,坐哭,又盡哀,尊卑撫哭如常,內外俱還次,奔喪者乃還次。周喪以下婦人奔喪者,升哭拜、又哭盡哀、尊卑撫哭及還次皆如之。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近隧哭。主人以下哭待於墓左,西面,主婦以下哭待於墓右,東面,皆北上。主人以下內外初至墓,先拜而後哭。於相者告禮畢,則再拜辭。奔喪者哭盡哀,再拜,又於隧東被髮,復位坐哭,盡哀。相者告禮畢,奔喪者又再拜,遂冠而歸。入門而左,升自西階,靈東西面憑靈哭。主人以下升哭於堂上如常。奔喪者哭盡哀,再拜。若經宿,主人以下哭盡哀,皆再拜哭,降堂,相者告就次,主人以下各就次。三日成服。

    齊縗周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再拜,又哭盡哀,相者告禮畢,奔喪者再拜,遂冠而歸,哭就次如上儀。奔喪者若妻妾、女子子,皆被髮於隧西,哭盡哀、髽如常,餘如男子。齊縗周以下婦人奔喪,哭於隧西,餘如丈夫之禮。

    三殤

    三殤之喪:始死,浴襲及大小斂與成人同。其長殤有棺及大棺,中殤下殤有棺、靈筵,祭奠、進食、葬送、哭泣之位與成人同。其苞牲及明器,長殤三分減一,中殤三分減二。唯不復魂,無含,事辦而葬,不立神主,既虞而除靈座。其虞祝辭云:維年月朔日,父云告子某。若兄,云告弟某。若弟,云弟某昭告某兄。日月易往,奄及反虞,悲念相續,心焉如燬。兄云「悲慟猥至,情何可處」。弟云「悲痛無已,至情如割」。今以弟祭兄則云「謹以」。潔牲、嘉薦、普淖、明齊、溲酒,薦虞事於子某,弟某,兄某,魂其饗之。弟祭兄云「尚饗」。嫡殤者時享,皆祔食於祖,無別祝文,亦不拜。設祔食之座於祖座之左,西向,一獻而已。不祝不拜者,以其從食其祖。祝辭末云「孫其祔食」。庶子不祔食。庶子之嫡祔如嫡殤禮。凡無服,四歲以上略與下殤同,又無靈筵,唯大斂小斂奠而已;三歲以下斂以瓦棺,葬於園,又不奠。

    初喪聚主

    凡遭喪,廟有主者,則取群廟之主藏於祖廟。卒哭而後,主各歸其廟。藏於祖廟,象有凶事聚也。

    食飲節

    父母之喪,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二十兩曰溢。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不能食粥,則以為飯,菜羹。婦人皆以為飯。諸齊縗之喪,蔬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不飲酒。九月之喪猶周之喪。

    哭節

    凡哭,斬縗若往而不反,齊縗若往而反,大功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

    居常節

    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寢不脫絰帶。頭有瘡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毀瘠不形,視聽不衰。為其廢事。形謂骨見。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常若親存。隧,道也。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縗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所以養衰老。人年五十始衰。喪食雖惡,必充虛。虛而廢事,非禮;飽而忘哀,亦非禮。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斬縗唯而不對,齊縗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不及樂,故喪事不言樂。非其時也。父母之喪,不避泣涕而見人。言重喪不行求見人,人來求見己,可以見之。不避涕泣,言至哀無飾也。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言者言己事。為人說為語。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杖而起謂有官爵者。面垢而已謂庶人。凡廬堊室之內,不與人坐。在堊室之內,非時見於母,則不入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兄弟各處異方而父母喪,各依聞喪日月而除之。三年之喪,凡見人,皆不去絰。父母之喪,賓客已弔而重來者,主人哭而見,其去也又哭之。其未葬,必備縗絰而後見。居父母之喪,遠行而還者,必告返。父有艱未除,則子不衣文綵。三年之喪,雖功縗不弔。功縗謂既練之後,服布如大功,謂之功縗。凡三年及周喪,不數閏。禫則數之。以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閏所祔之月為正。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

    不及期葬

    速葬者速虞,三月而後卒哭。謂不及期而葬,既葬即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父母之喪周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小祥,其大祥則依再周之禮,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練,又後月為大祥,祥而即吉,無復禫矣。其未再周葬者,則以二十五月練,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必練祥禫者,明深哀不可頓除之,故為之漸以安孝子之心。禫一月者,終二十七月之數。久而不葬者皆變服,唯主喪者不除,其餘各終月數而除之,皆無受服,至葬及反其服,虞則除之。若亡失尸柩,則變除如常禮。

    外喪

    凡死於外者,小斂而反則子素服;蒞巾帕頭,徒跣而從,大斂而反亦如之。凡死於外大斂而反,毀門西牆而入。

    諱名

    卒哭而諱。凡父之所諱,子亦諱之。母之所諱,不言於內。妻之所諱,不言於其側。

    追服

    小功以下,日月過制而聞喪,則不追服。猶為舉哀。降而在緦小功者,追服之。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母、兄弟,而父追服,己則否。謂子生於外者。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為之服,己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當其時則服之。

    喪冠嫁娶

    因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盡哀乃出。言雖者,明齊縗以下皆可因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因喪服則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也。次,廬也。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也。父大功卒哭而可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娶婦;己大功卒哭可以冠子,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縗之親,除喪而後婚。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也。三年喪,如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縗絰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也。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薦之於宗廟,貴君之禮。父母之喪,不遺人;居重喪者,志不在施惠。人遺之,雖酒肉,受也。三年之喪既葬,尊者遺之食,則食,不避粱肉;若酒醴,則辭也。見於顏色者則不可。

    樂禁

    父有服,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至則辟琴瑟,小功至則不絕樂。

    主諸喪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必虞。此謂兄弟或在他方,或無胤嗣,而為之主。

    婚遇喪

    娶妻有吉日,而婿之父母喪,則婿之伯叔父使人致命於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可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受命而不敢嫁。婿既免喪,女父母使人請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喪亦如之。親迎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則女素服縞總以赴喪,其縗服與成服之禮同婿。除喪之後,束帶相見,不行初婚之禮。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反。婿親迎未至而有周、大功之喪,則夫改服於外次,婦入,改服於內次,即位而哭。既虞卒哭,婿入束帶相見而已,不行初婚之禮。娶婦有吉日而婦死,婿齊縗而往弔,既葬除之。夫死亦如之,妻服斬縗。

    室次節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居堊室,舅姑服嫡婦不為次,昆弟之女適人者不為次。次謂堊室之屬也。

    居重問輕

    諸先遭重喪,後遭輕喪,皆為制服,往哭則服之,反則服其重服。其除之也,亦服其服而除。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之他室,明所哭者異,哭之為位。凡言兄弟,小功、緦麻之親皆是。無他室,哭於門內之右。近南者,為之變位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謂後日之哭也。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哭,如始至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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