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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 雜教令附

    法制

    孫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曲制者,部曲、幡幟、金鼓之制也。官者,百官之分用也;道者,糧路也。主用者,主軍費用。卒已親附而罰不行者,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文仁,武法。是謂必取。文恩,武罰。令素行,以教其人者也。令素行,則人服;令素不行,則人不服。令素信著者,與眾相得也。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如驕子,不可用也。言恩不可純任,還為己害也。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金,鉦鐸也。聽其音聲,以為耳候。視不相見,故為旌旗。』瞻其指麾,以為目候。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齊一耳目之視聽,使知進退之度。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齊之以法教,使強弱不得相踰。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旌旗亂也。示敵若亂,以金鼓齊之。紛紛,旌旗像。紜紜,士卒貌。言旌旗翻轉,一合一離;士卒進退,或往或來;視之若散,擾之若亂。然其法令素定,度幟分明,各有分數,擾而不亂者也。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車騎齊轉。形圓者,出入有道,齊整也。渾渾,車輪轉行。沌沌,步驟奔馳。視其行陳縱橫,圓而不方,然則指趣,各有所應。故王子曰:「將欲內明而外暗,內治而外渾,所以示敵之輕己者也。」渾,胡本反。沌,徒損反。

    周初,太公曰:「教戰之法,必明告吏士,申三五之令,教其操兵,起居進止,旌旗指麾,陣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列而合之,絕而解之,無犯進止之節,無失飲食之宜,無絕人馬之力。令吏士一人學戰,教成十人;十人學戰,教成百人;百人學戰,教成千人;千人學戰,教成萬人;萬人學戰,教成三軍之眾;大戰之法,教成令之百萬之師,故能成大功也。」又覆軍誡法曰:「諸軍出行,將令百官士卒曰:某日出某門,吏士不得刈稼穡,伐樹木,殺六畜,掠取財物,姦犯人婦女,違令者斬。」又曰:「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邑墓,此堅軍全國之道也。軍人被瘡,即給醫藥,使謹視之。醫不即治視,鞭之。軍夜驚,吏士堅坐陣,將持兵,無讙譁動搖,有起離陣者斬。軍門常交戟,謹出入者;若近敵,當譏呵出入者。」三略曰:「軍中巫祝,不得與軍人卜筮吉凶,為其誤惑軍士也。」

    周末,吳王闔閭以孫武為將,而謂武曰:「可小試勒兵乎?」對曰:「可。」闔廬曰:「可試以婦人乎?」曰:「可。」於是出宮中美人百八十人。武分為二隊,以王寵姬二人各為隊長,皆令持戟。令之曰:「汝知而心與左、右手,背乎?」婦人曰:「知之。」武曰:「前,則視心;左,視左手;右,視右手;後,即視背。」婦人曰:「諾。」約束既布,乃設鈇鉞,即三令五申之。於是鼓之右,婦人大笑。武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復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婦人復大笑。武又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斬左右隊長。吳子從臺上觀,見且斬愛姬,大駭。趣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將軍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人,食不甘味,勿斬也。」武曰:「臣既已受命而將,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遂斬隊長二人以徇。用其次為隊長,於是復鼓之。婦人左右前後跪起皆中規矩繩墨,無敢出聲者。於是武使使報吳子曰:「兵既整齊,王試下觀,唯王所欲用之,雖赴水火猶可也。」吳子曰:「將軍罷休就舍,寡人不願下觀。」武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實。」於是闔廬知孫子能,卒以為將,西破楚,入郢,北威齊、晉。

    晉伐齊阿、鄄,阿,今濟陽郡東阿縣。鄄音絹,今濮陽郡鄄城縣是也。而燕侵河上,齊師敗績。晏平仲薦司馬穰苴文能附眾,武能威敵。景公以為將,率兵扞燕、晉之師。穰苴曰:「臣素卑賤,君擢之閭伍之中,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權輕,願得君之寵臣,國中所尊者,以監軍。」乃使莊賈往。穰苴既辭,與莊賈約曰:「日中會於軍門。」穰苴先馳至軍,立表下漏待賈。暮時乃至,穰苴曰:「何後期為?」賈謝曰:「大夫、親戚送之,故留也。」穰苴曰:「將受命之日則忘其家,臨軍約束則忘其親,援桴鼓之急則忘其身。今敵國深侵,邦內騷動,士卒暴露於境,公寢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縣於君,何謂相送乎!」召軍正問曰:「軍法期而後者云何?」對曰:「當斬。」遂斬莊賈以徇三軍。士皆震慄。燕、晉之師聞之,悉引而歸,皆復反所侵之地。

    吳起教戰法:短者持矛戟,長者持弓弩,強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弱者給冢養,智者為謀士。鄉里相比,什伍相保。一鼓整兵,二鼓戰陣,三鼓趣食,四鼓嚴辦,五鼓就行。聞鼓聲合,然後舉旗。

    孫臏曰:「用騎有十利:一曰迎敵始至;二曰乘敵虛背;三曰追散亂擊;四曰迎敵擊後,使敵奔走;五曰遮其糧食,絕其軍道;六曰敗其津關,發其橋梁;七曰掩其不備,卒擊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燒其積聚,虛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係纍其子弟。此十者,騎戰利也。夫騎者,能離能合,能散能集,百里為期,千里而赴,出入無閒,故名離合之兵也。」

    後漢魏武軍令:吾將士無張弓弩於軍中。其隨大軍行,其欲試調弓弩者得張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沒入吏。 不得於營中屠殺賣之,犯令沒所賣皮。都督不糾白,杖五十。 始出營,豎矛戟,舒幡旗,鳴鼓;行三里,辟矛戟,結幡旗,止鼓;將至營,舒幡旗,鳴鼓;至營訖,復結幡旗,止鼓。違令者,髡翦以徇。 軍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棗。

    舡戰令曰:雷鼓一通,吏士皆嚴;再通,什伍皆就舡,整持櫓棹,戰士各持兵器就船,各當其所,幢幡旗鼓各隨將所載船;鼓三通鳴,大小戰船以次發,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後不得易處。違令者,斬。

    步戰令曰:嚴鼓一通,步騎悉裝;再通,騎上馬,步結屯;三通,以次出之,隨幡住者,結屯住幡後。聞急鼓音,整陣,斥候者視地形廣狹,從四角面立表,制戰陣之宜。諸部曲者,各自安部。陣兵疏數,兵曹舉白不如令者,斬。 兵若欲作陣對敵,營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陣。臨陣皆無讙譁,明聽鼓音,旗幡麾前則前,麾後則後,麾左則左,麾右則右。不聞令而擅前後左右者,斬。 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有不進者,什長殺之;什長有不進者,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 一部受敵,餘部不進救者,斬。 臨戰,兵弩不可離陣,離陣,伍長、什長不舉發與同罪。 無將軍令,有妄行陣閒者,斬。 臨戰陣騎皆當在軍兩頭,前陷陣騎次之,遊騎在後。違令,髡鞭二百。 兵進退入陣閒者,斬。 若步騎與賊對陣,臨時見地勢便,欲使騎獨進討賊者,聞三鼓音,騎特從兩頭進戰,視麾所指;聞三金音,還。此但謂獨進戰時也。其步騎大戰,進退自如法。 吏士向陣騎馳馬者,斬。 吏士有妄呼大聲者,斬。 追賊,不得獨在前在後。犯令者罰金四兩。 士將戰,皆不得取牛馬衣物。犯令者斬。 進戰,士各隨其號,不隨號者,雖有功不賞。 進戰,後兵出前,前兵在後,雖有功不賞。 臨陣,牙門將、騎督明受都令。諸部曲都督將吏士各戰時,校督部曲督住陣後,察凡違令畏懦者。 有急,聞雷鼓音絕後,六音嚴畢,白辨便出。 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於吏,盡與同罪。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曰:

    諸軍將五旗,各準方色:赤,南方,火;白,西方,金;皁,北方,水;碧,東方,木;合是青,為與皁色相亂,故改為碧。黃,中央,土。土既不動,用為四旗之主,而大將行動,持此黃旗於前立。如東西南北有賊,各隨方色舉旗,當方面兵急須裝束。旗向前亞,方面兵急須進;旗正豎,即住;臥,即迴。審細看大將軍所舉之旗,須依節度。

    諸每隊給一旗,行則引隊,住則立於隊前。其大總管及副總管,則立十旗以上,子總管則立四旗以上,行則引隊,住則立於帳側。統頭亦別給異色旗,擬臨陣之時,則辨其進退。駐隊等旗,別樣別造,令引輜重。各令本軍營隊識認其旗。如兵數校多,軍營復眾,若以異色認旗,遠看難辨,即每營各別畫禽獸,自為標記亦得。不然,旗身旗腳但取五方色迴互為之,則更易辨。唯須營營自別,務使指麾分明。凡將出師,其旌旗切須堅牢。若或傾側,眾生異議也。

    諸教戰陣,每五十人為隊,從營纏槍幡。至教場左右廂,各依隊次解幡立隊,隊別相去各十步,其隊方十步,分布使均。其駐隊塞空,去前隊二十步。列布訖,諸營十將一時即向大將處受處分。每隔一隊,定一戰隊,即出向前,各進五十步。聽角聲第一聲絕,諸隊即一時散立;第二聲絕,諸隊一時捺槍卷幡,張弓拔刀;第三聲絕,諸隊一時舉槍;第四聲絕,諸隊一時籠槍跪膝坐,目看大總管處大黃旗,耳聽鼓聲。黃旗向前亞,鼓聲動,齊唱「嗚呼!嗚呼!」並去聲。齊向前,至中界,一時齊鬥,唱「殺」齊入。敵退敗訖,可趁行三十步,審知賊徒喪敗,馬軍從背逐北。聞金鉦動,即須息呌卻行,膊上架槍,側行迴身,向本處散立。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旗;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一看大總管處兩旗交,即五隊合一隊,即是二百五十人為一隊,其隊法及卷幡、舉槍、簇隊、鬥戰一依前法。一看大總管處五旗交,即十隊合為一隊,即是五百人為一隊,其隊法及舉幡、舉槍、簇隊、鬥戰法並依前。聽第一聲角絕,即散,二百五十人為一隊;第二聲角絕,即散,五十人為一隊。如此凡三度,即教畢。諸十將一時取大將賞罰進止。第三角聲絕,即從頭卷引還軍。一云:初出營,豎矛戟,舒旗幡,鳴鼓角。行三里,辟矛戟,結旗幡,止鼓角。未至營三里,復豎矛戟,舒旗幡,鳴鼓角。至營,復結旗幡,止鼓角。臨陣皆無諠譁,明聽鼓音,謹視旗幡,麾前則前,麾後則後,麾左則左,麾右則右,視麾所指。聞三金音止,三金音還。

    又云:

    教戰練兵,中閒隊須加減,審看大總管處白碧兩旗交,跳盪隊、戰鋒隊、駐隊每色三隊,合為一隊,添入中隊,計會使稀稠均,即是一百五十人為隊。如不須更合隊,便即交戰,一準前捺槍、解幡。如須加兵合隊,即看大總管處赤皁兩旗交,諸隊各依本色,又三隊合為一隊,準前添入中隊,使稀稠均,即是四百五十人為一隊。如須教戰,卷幡、舉槍、簇隊並依前。

    教戰了,欲散還營,看大總管處兩旗臥,即分散,卻為一百五十人隊,各依舊立;又兩旗臥,即散,五十人為一隊,還依舊初立;聽角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聽還營進止。如放散,更聽一會角聲,即依軍伍次發引還營。

    其應前進而不進,應卻退而不退,應坐而不坐,應起而不起,應簇而不簇,應散而不散,應捺而不捺,應卷而不卷,應合隊而不合隊,應擘而錯擘入他隊,言語讙譁,不聞鼓聲,旌旗分擾,疏密失所,並節級科罰。其教法,各令子總管以下錄一本,教依兵士教旗法。以上並衛公兵法。

    一云,凡教旗,於平原曠野登高遠視處,大將居其上,南向,左右各置鼓十二面,角十二具,左右各樹五色旗,六纛居前,列旗次之,左右牙官駐隊如偃月形為後騎,下臨平野,使士卒目見旌旗,耳聞鼓角,心存號令。乃命諸將分為左右,皆去兵刃,精新甲冑。幡幟分為左右廂,各以兵馬使長班布其次。陣閒容陣,隊閒容隊,曲閒容曲,以長參短,以短參長,迴軍轉陣,以後為前,以前為後,進無奔迸,退無趨走,孫子所謂「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者,奇正也。以正合,以奇勝,聽音睹麾,乍合乍離。於是三令五申,白旗點,鼓音動,則左右廂齊合;朱旗點,角聲動,則左右廂齊離。合之與離,皆不離中央之地。左廂陽向而旋,右廂陰向而旋,左右各復本初。白旗掉,鼓音動,左右各雲蒸鳥散,彌川絡野,然而不失部隊之疏密;朱旗掉,角音動,左右各復本初,前後左右,無差尺寸。散則法天,聚則法地。如此則三合而三離,三聚而三散,不如法者,吏士之罪,從軍令。於是大將出五綵旗十二口,各樹於左右廂陣前,每旗命壯勇士五十人守旗,選壯勇士五十人奪旗,左廂奪右廂,右廂奪左廂,鼓音動而奪,角音動而止。得旗者勝,失旗者負,勝賞而負罰。離合之勢,聚散之形,勝負之理,賞罰之信,因是而教之。一士學戰,教成合之十人;十人學戰,教成合之百人;漸至三軍之眾。校獵:一人守圍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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