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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多有節略,當刪。《文苑英華》六百十九賈至《論》有云:「陛下若以拋石一能所犯上者,復何止之。」案「一能」下文義不屬。《新書》云:「以一能而免死,彼弧矢絕倫劍術無前者,恃能犯上,何以止之?」此有脫文。但《新書》字句刪節竄改過甚,故略取之。

    四百三十八、李訥《紀崔侍御遺事》,此見《會稽掇英總集》十,題云「盛少叢歌贈崔侍御。」然《總集》本從《雲溪友議》二錄出,字句微有異同,所云李尚書,即李訥也。李訥唐有二人,一在玄宗朝,無傳。《廬山記》二:唐開元十四年庫部郎中中書舍人江州刺史李訥作《佛馱跋陀羅禪師記》,訥亦自稱兀兀禪師(開元十七年)。一在武宣朝,附見《新書·李建傳》。

    四百四十二、于頎《尊祀武成王議》,據《會要》二十、《大唐郊祀錄》十,係左領軍大將軍令狐建等二十四人議。《新書·禮樂志》五亦節引。當補立令狐建傳,以此議補入。頎議見《郊祀錄》十,當據補。

    四百四十四、韓秀榮(代宗朝人)判一。《元和姓纂》:禮部員外韓擇木,生秀榮,廣陵人。

    四百五十三、韋皋《破吐蕃露布》,此宋王應麟博學宏辭所業擬題,見《玉海》二百四下,又《四明文獻集》三。此沿《全蜀藝文志》四十三之誤,當刪。

    四百五十六、獨孤受《賀擒周智光表》,見上三百八十四獨孤及文。《毗陵集》四、舊鈔《文苑英華》五百六十七亦作獨孤及。刊本誤受,此沿誤。重出,當刪。

    四百五十七、常著(肅宗朝官侍御史)《對附貫五年復訖判》,舊鈔《文苑英華》五百二十九作韋著。

    達奚摯(肅宗時擢書判拔萃科)判一。《舊書·刑法志》肅宗收兩京,陷賊官定罪六等,達奚摯等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又《安祿山事跡》下:三司讞刑奏達奚珣、珣子摯罪當大辟。帝曰:「珣、摯父子同刑,人所不忍。」降摯一等,囚於所司。此賀朝作,已見四百八,此當刪。

    韋建。《會要》六十七:貞元五年三月,以前太子詹事韋建為秘書監致仕,仍給半祿及賜帛(有脫字)。其俸料悉絕。上念舊老,特命賜其半焉。致仕官給半祿料,自此始。

    四百五十八、高仲武《紀蘇渙文》,此即蘇渙詩評,見《中興間氣集》上,此當刪。

    四百五十九、崔璀《對私習天文判》,小傳錄《新書·崔瓘傳》文,據《文苑英華》五百三。當作崔璀,非崔瓘。瓘見四百三十四,不可誤合為一。

    四百五十九、崔淙(大曆十四年進士)《五星同色賦》一首。《呂衡州文集》五《崔公行狀》:始以經明上第,調佐夏陽,次以詞麗甲科,超尉王屋。小傳誤。

    四百五十九、任公叔(大曆十二年進士)《通天臺賦》。《權載之文集》二十一《劉公(濟)墓誌銘》:「隴西李益、樂安任公叔,皆以賓介薦延,至郎吏二千石,為近臣良守。」

    五百二十六、竇泰(貞元二年御史中丞)《泥雨停朝參奏》。泰當依《會要》廿四作參,《唐書》有傳。

    嚴涚《武成王祀典議》,此從《唐會要》二十三、《新書·禮樂志》五節引,當據《大唐郊祀錄》十補全。

    六百十六、裴垍《汰僧道議》,是裴伯言文,據《新書·李叔明傳》校正。

    六百十八、陸淳《祀武成王議》,此從《唐會要》二十三、《新書·禮樂志》五節引,當據《大唐郊祀錄》十補全。

    六百十九、姚庭筠(貞元九年官御史中丞)《請奉行律令不得隨事輒奏疏》,見《會要》六十一,事在景龍二年十二月。《舊·魏元忠傳》:神龍三年,宗楚客等引右衛郎將姚庭筠為御史中丞,令劾奏元忠。可證是中宗朝人,非貞元時也。

    六百二十一、袁歆(襄陽人,官膳部郎中)《元和姓纂》:歆官秘書少監致仕。其官膳部郎中者,乃同直也。

    六百二十三、李宣(貞元時人)《對立生祠判》,舊鈔《文苑英華》五百三十五作李暄(刊本宣)。

    六百二十六、呂溫《為成魏州賀瑞雪慶雲日抱戴表》,文見《文苑英華》五百六十一,題下缺名。此誤收,當改入缺名。又《英華》五百六十五有崔融《為魏州成使君賀白狼表》,此疑是融文,俟考。

    六百五十九、白居易《授前司勳員外郎賜緋徐綰兵部員外郎前庫部員外郎李光嗣右司員外郎等制》,《文苑英華》三百九十二蒙上文白居易云「前人」。考徐綰,昭宗相彥若子,天祐初歷司勳、兵部二員外郎,戶部、兵部二郎中;李光嗣,哀帝時吏部郎中,入梁官吏部侍郎,事跡見《唐郎官石柱題名考》。與白居易時代不合,當別一人所草。此亦沿《英華》之誤。

    六百八十三、穆寂(貞元時人)《南蠻北狄同日朝見賦》。《文苑英華》百八十三有穆寂《省試春風戒寒詩》。呂溫《湖南都團練副使廳壁記》:元和三年冬,天子命御史中丞隴西李公廷試大旆,俾綏衡湘。於是監察御史河南穆君寂群材響附,各以類至,文雅器用,歲餘大備。(《呂衡州文集》十)

    六百九十二、白行簡《紀夢》。小傳云行簡寶曆二年卒,《紀》末云「會昌二年六月十五日」,不合。

    六百九十三、杜周士(京兆人,鄉貢進士)。呂溫《湖南都團練副使廳壁記》:元和三年冬,天子命御史中丞隴西李公廷賜大旆,俾綏衡湘。於是前太常寺奉禮郎京兆杜君周士群材響附,各以類至,文雅器用,歲餘大備(《呂衡州文集》十)。《新書·西原蠻傳》:「長慶初,邕管既廢,人不謂宜。監察御史杜周士使安南,過邕州,刺史李元宗白狀周士:從事五管積三十年矣,亦知其不便。容管經略使嚴公素遣人盜其槀,周士憤死。」

    六百九十五、張諗(官主客員外郎)《蕭齋記》,文見《法書要錄》三,前題「高平公」(首脫四十餘字,當依《要錄》補)。又李約《壁書飛白蕭字讚》,亦云「中書舍人張公撰記」。則當是張弘靖,非張諗,當歸入五百四十四張弘靖文。

    六百九十八、李德裕《賜新授太子太師杜衍制》。《通鑒長編》百七十五:皇祐五年八月壬子,太子太傅致仕杜衍為太子太師。以二府舊臣,特遷之。誤入宋文,當刪。

    七百十三、邱元素《天王道悟禪師碑》,疑偽。

    七百二十五、崔俊(元和十五年戶部侍郎判度支)《請令本州定稅額奏》。《新》《舊書·崔倰傳》:自湖南都團練觀察使,入為戶部侍郎判度支。正在穆宗初。

    七百三十二、楊植(穆宗時人)《對治道奏》,此與六百九十五崔植《對穆宗疏》正同。崔疏見《舊書·崔植傳》,此當刪。

    《對漢文從儉奏》,奏見《舊書·崔植傳》,此與崔植《論帝王宜儉疏》略同,而此較詳,蓋此從《舊書·崔植傳》鈔入,而崔疏則從《新書·植傳》鈔入,故語多刪節。此奏當刪。

    侯喜《唐高宗天皇大帝封禪文》、《玄宗明皇帝封泰山玉牒文》,二首俱見《唐文粹》三十一,下有《唐德宗神武皇帝降誕節獻壽文》,注並(疑衍)侯喜,此據之。案侯喜,德宗時人,與高宗、玄宗時代不合。《玉牒文》又見《通典》五十四、《舊書·禮儀志》三,非喜文明甚。二首當改入缺名。

    七百四十四、周太元(大和時人)《彈義成軍節度使李聽疏》,即七百十八崔蠡《劾李聽疏》。崔疏見《舊書·聽傳》,與此有異。

    七百四十五、孫革《請置王府寮吏公署狀》,據《會要》六十七,寶曆三年六月,瓊王府長史裴簡永狀,已見六百九十五裴簡永文。此重出,當刪。

    七百五十、杜牧《覃恩昭憲杜皇后孝惠賀皇后淑德尹皇后孫侄等轉官制》,見《臨川先生文集》五十二,誤入,當刪。

    《授劉縱秘書郎制》(集無),《白氏文集》四十八、《文苑英華》四百俱作白居易。此當沿刊本《英華》之誤,當補入六百六十二白居易文。

    七百六十、段瑰(王茂元帥陳許,表為判官)。此即《文苑英華》六百三十九李商隱《為濮陽公陳許奏韓琮等四人充判官第二狀》,所云件官即段瑰,已見下七百七十二,當刪。

    七百六十一、鄭涯《武宗祔廟議》,見下九百六十七缺名八《請詳定廟制升祔奏》(《舊·禮儀志》五)。此重出,當刪。

    七百六十三、沈珣(宣宗朝官中書舍人,以禮部侍郎出為浙東觀察使)制十六首,見《英華》四百五十六,此與七百六十七沈詢傳略同。沈珣當是沈詢,此沿《英華》之誤,當合並為一。

    《授裴休汴州節度使制》,《通鑒》:大中十年六月戊寅,裴休充宣武節度使(制尾注:大中十年六月七日。《新·紀》《宰相表》:十月戊子罷)。《會稽太守題名記》:沈詢,大中九年九月,自前禮部侍郎授浙東觀察使。十二年六月,追赴闕。其月四日,遷戶部侍郎。此制疑非詢詞。

    七百九十二、李景儉(憲宗朝官侍御史,大中時累遷御史大夫)《諫宣宗為鄭光輟朝疏》,見《舊書·忠義下·李景讓傳》。《唐會要》二十五節載此疏,誤作景儉,因此沿誤。當改並入七百六十三李景讓文。考《舊書》,景儉終少府少監,非御史大夫也。

    七百九十三、劉汾《大赦庵記》,偽。

    八百四、王景風(咸通中官吏部侍郎,後謫守漳浦)《前魏太尉鄧公祠堂讚》(並序)。序云:「關內河東副元帥司徒兼中書令汾陽郡王總戎出鎮,翰國於茲,仰公休風,躬親致祭。」當為代宗時人,傳誤。

    八百六、沈畋(懿宗朝官知制誥)《贈同昌公主衛國公主制》,疑鄭畋,見上七百六十七。

    八百十二、許棠《唐故浙江道五部兵馬大元帥平南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尚書令戴公昭墓誌銘》,疑偽。

    裴樞(昭宗朝宰相)《建石室以藏神主議》。《舊書·禮儀志》六,傳誤。

    八百十六、白鴻儒(乾符時人)《莫孝肅公詩集序》,偽。

    韋昌明(嶺南人,乾符五年官翰林學士)《越井記》(結銜「乾符五年十月之吉,邑人翰林學士韋昌明記」),偽。

    八百十七、鄭畧(唐末宰相)《大道頌》,《唐書》無鄭畧,當是畋誤。《寶刻類編》七:《大道頌》,鄭畋撰,畋見上七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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