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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纲:共法与互约————共需与各产————共权与分能————共情与专智。

    一个美的社会须从二个极端的方面做起:一个是从社会全体说,当采用极端的公道,举凡法律、需要、政权与情感,都使人人受了平等的保护与分配。一个是就个人方面说,则任其极端的自由,凡契约的订定、生产的方法、办事的能力与理智的运用,皆当听各人的才能与意志安排。

    公道与自由不是相反而适相成的。凡一地方上的公道愈大则个人的自由也愈大。故凡一地方上能极端的从公道去组织,则个人的自由也愈能得到极端的自由。

    野蛮的社会百无组织,一切公共的保障全无,故个人的自由也几等于零,不必说弱者固受强者的侵剥,致其生命财产朝不保夕,意志情感不能发挥。即就强有力者的酋长头目说,其地位也仅能全靠一时的势力去维持与靠命运的侥幸。势力既可以变迁,而命运当然不能长靠得住,故今日可以揭竿而起取人天下的,明日则就有他人取而代之的危险。总之,要得个人的自由,不能全靠个人的自由行动,须从社会的公道组织起。

    可是,社会组织的方法有种种,有时,愈有组织的社会,愈使个人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这个毛病是它的组织不善,外面上似有公道的现象,底里乃是一种假公道的实状,个人的自由当然免不了为这样社会所牺牲。例如:在古时的各种宗教团体的组织,在近代的为法治国家的组织,在今日的为民主国与苏俄共产的组织,其实皆不是真正的好组织,故自古及今真正公道的社会尚未发现,无怪个人的真正自由也终不可得了。故现在我们所求的不但社会要有组织,并且要求得到一个美善的社会组织。它的组织怎样才是美善呢?就是一面使社会上有了真正的公道,别一方面又求个人有真正的自由。我今先说第一项的这样组织法,这是在达到:

    一、共法与互约

    因为在今日“法治国”之下,表面上似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似是人人受了法律的保障,似乎强者不能欺负弱者,富人不能压制平民,在位者不能滥用其威权,在野者不受非法的侵害。其实,许多法律皆是欺骗人的器具,毫无一点的用处。

    第一,就法律的使用上说,强有力者当然不肯受法律的制裁,故法律仅为一班弱者的枷锁而已。

    第二,就法律的本身说,法治国的法律必极多,正因律例愈多,个人受法律的束缚也愈甚。在这样的国家,法律变成桎梏,人民变成机械,所谓一切思想与行为的自由也完全被法律所夺去了。故我们虽不是如无政府党的主张取消一切法律,但最少须把法律的本身与使用二层上大大改良。就其本身说,凡法律条文当从概括上入手,不必枝枝节节去着意。法律如玄学的本质一样,凡非紧要的,多一件不如少一件好。

    我意谓最好的法律当为一种“礼节化”的,它仅处于指导的地位而无压抑的强迫。譬如以“婚事”说,好的法律约略如下方的规定:“凡由男女两方情意相投而结合者就享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至于怎样结合的条件全由两方同意去规定。”换句话说,今后法律仅是一种社会的指南针,专在指示人民最好的方向。至于社会实在裁制的效力,则全在各人由自己的意志所立的契约上。这样社会一方面有了公共遵守的大法若干条,而条文意义并无强迫的性质,故人人皆愿奉行,不至如昔日强者对于法律得以利用,而弱者则乐于逃避了。而别一面,则让全权于各人所立的契约,举凡两造同意所立的契约,经过一定的手续后而又不背于大法的范围者,就许得以完全发生其效力,如一方不肯履行,则就其契约所定的,应受了相当的惩罚。这样办法,公共的律条极少,故执行者不能舞文弄法,而人民也不至于受法律的束缚,得以由个人自由去立契约,这是对于法律执行一方面上的便利了。法律本身的改良与契约使用的利便同时并进,由此使人民一边皆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一边又得了随意立约的自由,这就是在公共法律之下人人得了公道的实利,同时便使个人有充分自由去运用他的责任心了。例如法律大纲上规定男女以情爱结合者即是夫妻,则凡以情爱结合者,不管他是久的,暂的,公开的,秘密的,一夫一妻的,多夫多妻的,但凡在他们互相承认为结合的期内,则就承认其为夫妻。这样一来,于情爱上,何等公道,又何等自由。它是公道的,因为凡以情爱相结合者,不管一方面的势力地位与外界的纠葛如何,对于所缔结的契约,就有履行的义务,而其对手下就有“法律”的保障,与求得相当的权利。它又是自由的,仅要两面的同意,则各种的契约可以成立,如彼此愿于二年内为试验结婚期也可,愿不为夫妻而永为情人也可,愿结婚后如一方犯了某种条件就须离婚也可,以及其他种种的规定均无不可。

    推而凡一切的法律皆当照此大纲去编定,如此,各种的法律,皆以实现社会的公道为目的,而各人所立的契约,则以发展个人的自由为依归。举凡先前法律的弊病可以免除,而契约的利益可以得到了。必要这样承认各种契约为个人自立的法律,然后才能活用法律的妙谛。又必要使公家所立的法律变为一种礼节化的,无硬性强迫的,然后才能得到法律的真义。这是我们今后努力改良法律的意见,以期达到我们第一步所希望的公道与自由的两利。

    现当说及第二步的公道与自由怎样始能得到的方法了。

    二、共需与各产

    这是经济的问题,当然为社会的一个大关键。(1)

    三、共权与分能

    狭义说,这为政治问题,广义说这是社会问题。先就政治说,我极佩服孙中山先生权与能的分别。他在《民权主义》第五和第六讲上,主张权与能分别的重要。依他的意,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权的作用应全归人民。所谓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权,乃是能的作用,则应归诸政府。他说:“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这个区别确实重要。以政治说,“权”归人民,政府不能专制,“能”属政府,人民不可掣肘。如此,政府于受人民付托之后,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发挥其所长。其实,社会的一切组织如会社,如公司,如学校等等皆当作如是观,然后一方面才能得到权势的平均,而一方面又能得到各人能力的发展。这个理由,是“权”为公共的,是整个不能分析的,能是专属的,是分析不是整个的。权是公共的,故人人皆有相等的权力,所谓人权由于天赋,人人是主人翁,谁不能欺负谁,侵害谁。可是能乃专属的,故因智愚贤不肖的不齐,则某人仅宜做某事,不是某事去勉强某人。人人同有相等的权力,故人人平等。人人各个的才能不齐,故所任的事业各别。前的平等,才是公道。后的不齐,才是自由。前的公道,始能使一班有才能者不敢滥用威权以欺负无能者。后的自由,始能使一班有能者得于职分之内尽量发展其所长。有前的公道,然后有后的自由。能的自由,正使权的公道格外坚固,因为各人各尽所能,能,即是他们的权力了,已够使他们满足了,当然不必去滥用威权以取胜。能即是各人的权,凡各人能用他的能者,即得了他的权。由此看来,权与能虽一为公而一为私,一讲平等,一讲阶级,但彼此互相调制并不枘凿。由此更使我们坚信公道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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