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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①这里,田地与奴婢联系在一起。

    再谈一下汉民族的形成

    ②参见吴荣曾:《试论秦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载《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⑤《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

    C3c(M48)是某某某汗的类型,已经经过对辽宁阜新、内蒙通辽等地“包”“宝”等姓氏给历史人物后裔的检测,此基因在汉族出现的频率为0,某朝1279年我华夏亡国,至1350年时,该朝代基本丧失了80%以上的汉族地区,着70年间由于民族隔阂,基本不存在融合!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所在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同书卷《明帝纪》载:中元二年,诏“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在中古时期,奴婢被视同家畜、财物这一观念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因此,日本一些学者认为魏晋以后。“奴婢是‘物’的观念才固定下来”,②《宋书》卷四二《王弘传》记载了南朝士人的话说:“奴不押符,是无名也。民之资材,是私贱也。”这说明奴婢与被编附于国家直接统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没有独立的名籍,没有被编成符伍,被当做民之资材、私贱来看待。

    这些诏令,反映汉代债务奴婢身份并不稳定,中央政权有权加以干涉并令其主人无条件放免。这与中古时期政府相对重视主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只允许赎免的情况有所不同。

    最后说O2,O2在560个北方汉族人出现的频率为零,一个也没有找到,而在满族人中,为23%,在中国朝鲜族中为44%,在韩国朝鲜族中为32%,在日本人中为30%。完全可以排除北方汉族和满语民族、朝鲜语民族的融合可能。在南方汉族人1200个样本中,有非常少的O2,但不是O2b,虽然可以检测到,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泰国O2(不是O2b)为63%,在壮族中,O2为36%,南方汉族的O2必然是来自这些民族,而不能隔着北方汉族来自东北亚地区。(也许这也可以证明满清和日本是多么类似的凶残,韩国人日本人和满清又是多么的无耻,至少基因上看,三者的血统有亲缘关系)

    ※※※

    11 田顷卅亩,口口口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

    7 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

    我们先做一个假设,如果中国北方真的发生了大规模的民族融合,那么突厥语民族(匈奴、突厥)、蒙古语民族(鲜卑、契丹、蒙古)、满语民族(女真、满州),应该和汉族有相同的共有Y染色体类型分布。

    ※※※

    9元始田八口口,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口口口

    ※※※

    ②《汉书》卷九七《孝景王皇后传》。

    这段部族迁徙史,也许就是我们民间口口相传的著名的黄帝战胜蚩尤的历史传说!虽然我们找不到当年的战争遗迹,但我们完全可以找到吻合的考古和基因的证据:考古上,山东的大汶口文化从此消失了,取代它的正是从陕西河南来的龙山文化,此后山东存在的文化就是山东龙山文化!在基因上,证据更加明显,山东、河北两省的汉族人中M122和M119的比例接近50:1,超过95%人以上都是随黄帝东来者(先羌部落,M122类型)的后代。

    第一,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的奴婢都在生产中广泛使用。

    ④《东观汉记》卷二一《段普传》。

    相反,东北某族和西北突厥语民族中,倒是有不少C3c的出现。

    ※※※

    中古时期,特别是唐代,官奴婢制度管理严格。官私奴婢区分清晰,官私奴婢不可互代,凡私借官奴婢及将官奴婢借人者,笞五十。①

    第二,汉代奴婢与中古时期奴婢性质的异同。

    最后做个总结,汉民族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由华夏先民各部落形成一个松散的汉语言集团,直到周王朝建立,历经春秋战国,其间诸子百家初步奠定了我华夏文明的道统,然后经过秦始皇统一和汉王朝的统治,正式确定了汉民族的血统和文化传承,此后两千年内,我汉民族遭受过的大规模外族入侵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为五胡乱华,第二为辽金时期,第三是蒙古统治,第四就是满清。

    其次再说R1a1,这个是中亚突厥语民族特有基因,在乌兹别克人中为20.1%,在维吾尔族人为16%,在Hkoton人中为80%以上,而在汉族人中,没有发现R1a1,汉族人中有将近1%的R1和P7,但不是R1a1,而是他们在1.5万年前的远亲,中亚突厥人的R1a1出现在1600?00年,对汉族的Y染色体类型多样性的贡献为0!

    ④《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第四,关于官奴婢的管理。

    从奴婢诉讼权利来看,《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规定:“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伦。疏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唐律疏议》卷二载:“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除“十恶”罪外,奴婢不许告主。否则处以绞刑。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在这四个时期里,可以说汉族遭到了大规模的屠杀和压迫,但是汉族的血统并没有乱,五胡乱华时期,五胡屠我汉人,并以之为食,其中妇女生育胡子微乎其微,大家可以想象那个时代,一个妇女生下胡人的子女会受到怎样的歧视,摔头胎的习俗也就源于此时,在现在的我们看来这个习俗很残忍,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但是在古代,对于讲究血统的古人来说,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

    周族人称自己国家是“有夏”,此后各诸侯国都自称“有夏”,对外统称自己“诸夏”,夏者,本意是区域广大。周族自称自己的本民族为“华”,称外族为“夷”(异),此后凡是与周族有同源关系的血亲部族都开始自称“华胄”,称外族为“非类”“夷(异)人”,意思是非华族类,华者,本意就是高贵壮丽。从此,“华夏”也就成了这些诸侯国的统称,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中华”两字的来历。周族人的语言叫“雅语”(夏语),在全国通行,孔子讲学,学生来自不同的诸侯国,但孔子的话他们都听得懂,因为孔子说的是当时的普通话——“雅语”,这在《论语》里有:“子所雅言”的话,不说“雅语”就是被称为“野言”“非文”,由于有着交流需要和文学推进,“雅语”最终成为了全国通用的语言,也就是后来我们说的汉语。到了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最终将这些互相强烈认同的割据国家统一起来,后来又经过汉朝的统一和强盛,华夏族终于发展成为汉族。

    先秦的发展,使得汉语族各支系语言全部统一到周族的“雅语”下,经过长期的融合,不断的人口迁徙,到今天,长江以北的汉族人,各地之间差异已经非常小了,从山东到甘肃,都没什么差异。

    ①《汉书》卷六《武帝纪》

    但在法律实践中,汉代奴婢的地位已处于变化之中,如前引汉光武帝诏令,多次规定不许杀虐奴婢,“杀奴婢不得减罪”。在汉代这样的大背景下,有些奴婢开始有了一些权利主体的能力。《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载:“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数千万。”时人评价刁间“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也。”该史料中的豪奴,主人使其经营鱼盐商业,看来其行动是比较自由的。正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权利,方能尽其力而自饶。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汉代奴婢比一般人的法律地位还是要低下的。同罪并不同罚。如:“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③

    第五,汉代奴婢与庶民界限不十分严格。

    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简中,有不少奴婢的资料,我曾以之与唐代律文中有关奴婢身份的规定进行比较,借以说明秦朝与唐朝奴婢制度的渊源关系及其异同。近年,在湖南龙山里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简,据说其中亦有不少关于秦朝奴婢身份的资料。惜乎这些资料的全部公开出版与发表,尚待时日。2001年,引入瞩目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五胡时期,真正和汉族进行融合的只有鲜卑人,但是鲜卑人所谓的融合,也只限于贵族和汉人世家之间,这种融合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除了鲜卑以外,以后的异族入侵,都严格地保持着和汉族的民族隔离政策,而汉族的保守也保证了血统的纯净,所以所谓的民族大融合除了鲜卑人主动融入汉族那一次以外,其他的不过是现在为了团结而搞出来的说法。

    据东汉出土的《建宁四年孙成买地铅券》载:“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驭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贾(价)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少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死尸,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①

    ⑦《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

    首先说C3c,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金力院长的数据库里有560多个北方汉族样本、1200多个南方汉族样本(2004年时),里面居然没有一个C3c,而在外蒙地区的蒙古人中,这个比例为17%,在哈萨克族人中为12%,在图瓦人中24%,也就是在突厥语和蒙古语民族人口中出现频率都特别高!而560多个汉族和1200多个南方汉族人群样本中,竟然没有一个是C3c,基本排除了历史上突厥语、蒙古语民族和汉语人群的大规模融合,至少在父系上的Y染色体中找不到证据。

    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反映,在某些情况下,汉代奴婢甚至有财产继承权:“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口人律口之口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口子若主所言吏者。”②可见主人死而无后者,奴婢可转变为庶人继承财产,并规定了确定继承人的具体方法。在唐代,奴婢显然没有这样的地位,因而法律上亦无此种规定。

    经过这次原始的部落战争,汉语族的各部族控制了整个黄河流域,他们建立了数量众多的方国,这种状态持续了大约近2000年。大概在距今3100年前,一支小部落从甘肃天水迁徙到了陕西周原,就是周族人。他们在周武王的带领下,周族人消灭了商朝。灭商后,周武王率领300辆战车和5000虎贲,用了三年时间,消灭了99个方国,征服了652个方国,俘虏了410万战俘《逸周书·世俘解第四十》。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间,西周分封了大量诸侯国,周族也随着分封扩散到了全国。

    ④《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论证,汉族、藏族、羌族、白族、彝族、土家族等民族,有一种特别奇特的标志性Y染色体类型O3e,也就是M134,各地都超过了30%,出现时间95%的置信区间为2000~16000年,概率峰值4900±400年,这个必然是汉藏语系5000~6000年前共有的基因,而不可能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民族。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汉族的基因在5000~6000年前汉藏语分化时就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变化,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北方地区的大规模融合。

    8 五千。奴田、口口、口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

    ※※※

    ③《东观汉记》卷二十《祝良传》。

    该地券中左驭厩官大奴孙成,似是官府中管理马匹官员的奴隶,其人能以一万五千钱买张伯始田一町,可见其拥有个人财产,契中所谓田中若有死尸男女即为其奴婢,系表示其拥有该土地一切所有权之用语。反映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是真实的。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亦载:“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实丞相自以过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广汉言。”再如《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彭祖传》载:缪王刘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

    ※※※

    先秦时代,奴婢是不可能拥有诉讼权的,从当时奴婢大多与罪隶身份一致、而受过宫、劓、刖、膑诸刑者一般被摒弃于正常社会秩序以外的情况来看,奴婢不可能有告主权利。秦汉时代,一般情况下奴婢仍不能诉主。前文举秦简《法律问答》即规定了“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②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亦有“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③的规定。

    秦汉以后,中原王朝开始了对长江以南地区的军事和政治控制,大量的汉族移民开始迁往南方,今天,南北汉族在Y染色体上差异很小,90%的相似性,也就是南北方汉族父系都是同源的。南北汉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mtDNA上,也就是母系来源上。

    ①《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

    东亚黄种人开始可能分为四个大集团:北亚人群、黄河上游人群、黄河下游人群、中南半岛人群。

    10 奴立、奴口、口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汉光武帝十一年诏明确规定:“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⑧在法律上将奴婢与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为庶人的记载。

    尤其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某某汗特有的类型C3c,我汉族是没有,不论南方还是北方!该类型出现在1100?00的时间内。

    12 张王田三十口亩,质三万,奴婢、奴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奴利,井……

    汉族,炎黄贵胄,五千年不变!

    至于像中古时期那样对奴婢身份地位、良贱关系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详密、繁复、森严的法律规定,在汉代大多还没有出现,这是因为,中古良贱制度得以形成的历史条件,在汉代尚未完全具备。

    唐律中“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当源于秦汉律。④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这在汉族南迁的历史也是类似的,迁往南方的汉族主要是由于服兵役、逃避战乱、因罪流放等因素,这些人基本都是男性,带家属的情况不多,所以他们肯定是娶了当地的女性,就造成了南方汉族有着和北方汉族相同的父系祖先,却有不同的母系祖先。

    第三,关于汉唐奴婢法律地位规定的异同。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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