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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公 《穀梁》隱、桓爲遠世,定、哀爲立世,從莊至昭爲一世,在立、遠之間,因有伯也。故從莊至昭詞多同,小有升降而已。 疏 《魯世家》:莊公名同,桓公子。

    元年 《年表》:「周莊王四年,齊襄公五年,晉緡公十四年,宋莊公十八年,陳莊公七年,燕桓公五年,衛黔牟四年,蔡哀公二年,鄭厲公八年,子儀元年,曹莊九年,杞靖十一年,秦武五年,楚武四十八年。」

    春,王正月。

    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桓薨于齊難,與内弑不同,然其事相類,故師叚以爲説。 繼弑君不言即位之爲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解在桓元年。

    三月,夫人孫于齊。 《春秋》奔爲討賊,明此方當屏之于齊,不宜受其歸也。孫同薨例日,不日,惡也,又以明未歸。

    孫之爲言猶孫也, 據「公孫于齊」,下書「公在」,若退孫不自當者然。 諱奔也。 言奔,内逐之也。 疏 奔與殺爲討賊詞。于此言奔,明得逐之也。變文不諱,此諱者,有尊親之異。 接練時, 《禮》:「十三月而練。」當至四月乃練,故曰接,猶未至練也。 録母之變, 録猶録囚,變謂大故,弑君之罪也,謂討母弑也。奔則爲討者,緩追逸賊,親親之義。 疏 討賊爲嗣君首事,練時期斷,可以出討。練則當于四月,非首事之義,若一春無事,嫌正月首時,故因接練時討之,本未至魯,以孫言者,起討之,故孫邾同也。昭奔言孫,討夫人亦言孫,美惡不嫌同文也。 始人之也。 人謂貶,絶其屬,如路人,即不稱姜氏是也。始謂首事以明法,父尊母親,討母以報父仇,不以親害尊也。莊知有母,不知有父,絶屬以明其討母,絀私恩,申大義也。 不言氏姓, 據孫邾猶言氏姓,言夫人無氏姓,非夫人也。 貶之也。 劉子云:「絶文姜之屬,不爲不愛其母。」 疏 《春秋》罪重者,絶骨肉之屬,離人倫之親,「至賤乎賤者也」。故有大故,不奉天命者,皆絶其天倫,「用致夫人」,「曰文無天」是也。殺二子言姜,弑夫不言姜氏者,弑夫罪重殺子也。 人之于天也, 君子畏天命。 以道受命; 傳曰:「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爲道 注 ?」 于人也, 君子畏大人,畏君也。 以言受命。 傳曰:「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人而不言,何以爲人?」又曰:「君之 注 所存者,命也。」 疏 人,君也。言,命也。《春秋》重命,以君尊之也。 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也。 《春秋》貴命以治臣,而本天以治天子。臣奉命于君,君奉命于天。天爲君之主,道爲命。 疏 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稱天王謂爲天臣,明當承天也。稱天子,謂天之子,當順天也。王至尊,以天臨之,如臣子之禮,故傳曰「雖天子,必有尊也」。「天子朝日」,用朝禮如臣子禮。絶者,如王言出、宋稱公、蒲社災是也。傳曰「文無天」,亦以天治之也。 不若於言者,人絶之也。 《左氏》:「不稱姜氏,絶不爲親,禮也。」與《傳》同。不用命者,皆以人絶之,謂以君命討之也。 疏 傳曰:「桓無王也。」人絶以君討之,不順君命之人以王命討之。夫人不受命,不言反言孫,以王法討之,得絶其屬,不念母也。 臣子大受命。 天子爲天之臣,子當守道以奉天命。諸侯爲天子之臣子,當奉言以順王命,受命不背于道。言大者,《春秋》貴命,義莫大於此。 疏 董子《順命》篇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其于人,以言受命。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不若于言者,人絶之。」「臣子大受命」,「天子受命于天,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諸所受命,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于天亦可。天子不能奉天之命,則廢而稱公,王者之後是也。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絶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子不奉父命,則有伯討之罪,衛世子蒯聵是也。臣不奉君命,雖善以叛,言晉趙鞅入于晉陽以叛是也。」「妻不奉夫之命,則絶,夫不言及是也。曰:不奉天者,其罪如此。」按:傳義孤證,董子説最明,故附焉。

    夏,單伯逆王姬。 逆,《左氏》作送,形近易誤。然天子大夫爲監於魯,作「逆」者,從至京師之辭也。作「送」者,從天子召而使之從京師至魯之辭也。義實相通。

    單伯者何? 據天子卿有單子,又稱字。 吾大夫 據與内臣同事吾君。稱我,下辭。 之命乎天子者也。 魯見四監者,單伯、夷伯、祭伯、祭叔是也。傳于祭叔又云「天子之内臣」,所謂天子内臣,卽吾大夫命于天子之變文也。《王制》:「天子使其大夫爲三監,監于方伯之國,國三人。」「其禄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 疏 《公羊》同。魯爲方伯,天子命單伯爲監,食邑。或單父與? 命大夫,故不名也。 傳曰:「天子大夫不名。」按:王臣無論矣,在外則祭仲、原仲、女叔皆此例。自漢以後,此説甚微。 疏 天子大夫不名。諸侯大夫命于天子者名、氏並見,命于其君者名而不氏,爲三等。 其不言如,何也? 據逆于京師當如,疑以天子召而使之,故不言。 其義不可受于京師也。 據臣魯當言如,爲義不可受。不言如,便 注 如私行,非莊公所使,亦以拒邪命。 其義不可受于京師,何也? 據天子嫁女,禮得使諸侯爲主,爲主則必先逆。 曰:躬君弑 注 于齊,疏 俞樾説:「躬君當作君躬,誤倒。」 使之主婚姻, 班氏云:「王者嫁女,必使同姓諸侯主之者,婚禮貴和 注 ,不可相答,爲傷君臣之義,亦欲使女不以天子尊乘諸侯也。」「必使同姓者,以其同宗共祖,可以主親也。故使攝父事。不使同姓卿主之者,謂天子卿不使列土諸侯,尊加諸侯,爲威厭不得舒也。不使同姓諸侯就京師主之者,諸侯親迎入京師,當朝天子,爲禮不兼。《春秋》『築王姬之館于外』,明不往京師也。」 與齊爲禮, 婚姻乃嘉禮,新有父讎,未出喪,使與仇人爲禮,非正也。齊侯内通女弟,外殺人君,法所當誅,不討,失道一;爲婚,失道二;使魯主,失道三也。 其義固不可受也。 《春秋》貴義不貴惠,信道不信邪。周使魯主昏,邪命也。以義言之,當拒而不受。故不言如,使如天子大夫自私行逆王姬,以辟莊公逆也。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于外當地。不地而曰外,非外也。非外而曰外,諱與齊爲禮。外王姬,不受邪命也。不言如言于外,不言齊侯來逆,皆拒邪命,使魯若不與其事者然。

    築,禮也。 據本事,築于内。 于外, 據主昏不能在外築。 非禮也。 據變其實而託于外,知非典禮之正。 築之爲禮,何也? 據變以合正,諸侯館不須築也。 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 公門謂廟寢門。出,親迎出車。嫁于諸侯,必受女于諸侯,禮也。諸侯嫁女大夫,則不出公門。 於廟則已尊, 《禮》:天子適諸侯,舍于廟。若在廟,則以天子禮待王姬,失之過尊,非禮也。《公羊》作路寢。 於寢則已卑, 寢,《公羊》作小寢,諸侯所居。諸侯嫁女於敵國,女自寢門出,親迎者于寢相授。若王姬於寢出,則禮如内女;天子女禮制異,以諸侯禮待之,過於卑,不可也。 爲之築, 則不由廟寢出。 節矣。 班氏云:「改築必於城郭之内。」節謂尊不嫌于天子,卑不嫌于内女,有節度也。 疏 按:以上同《公羊》。 築之外, 據失禮,變宜得正。 變之正也。 《左傳》爲外禮也。變者,異於常禮,正謂得禮意也。 疏 魯莊忘仇,親與狩郎,無緣此時能築於外。又有告廟親迎之禮,不能于野外行之。《春秋》因其失正,託言于外,使齊、魯不相交接,若王姬過竟,魯備館舍者然。變接内之實事,以求報仇之正道。孔子曰「因其事而加王心」,此之謂也。 築之外,變之爲正,何也? 據變而得正。所變宜得禮,築外失禮,故兼舉以爲問。 仇讐之人, 齊侯也。 非所以接婚姻也。 魯主婚。接,接内,謂齊侯來接公。 衰麻, 公在大祥内,未出喪。 非所以接冠 注 冕也。 冠冕,諸侯冕而親迎也。 疏 當時,築于内,莊親與齊侯相接行禮。仇讐爲婚媾,衰麻對冠冕,大恥深惡,不可以言。王姬至魯,外當有館,因此託義,使若未嘗至國,言「于外」,所以避莊公與齊接也。按:以上同《左氏》。《公羊》、《左氏》各言一節,《傳》乃全言之。凡三傳説禮不同者,多爲此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 據内已避公,外王姬可言逆于外。 不使齊侯得與吾爲禮也。 齊侯實來,來則接内。雖館在外,必有婚姻之禮。且于外託辭,諱莫如深,故再没其文也。 疏 《春秋》已見不再見,仇事數見者,公已數與齊接,辟使若不見,故隨事起義,不一言也。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疏 《陳世家》:「莊公七年卒,少弟杵臼立,是爲宣公。」

    諸侯日卒,正也。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王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大夫一命。」 疏 魯爲方伯,例得七錫,死而追錫,是於七命錫外,再加命也。獨王者,與國辭同。《春秋》尊王不目周而曰王,如王人、王正月是也。舉國在諸侯,爲狄之。在王,爲貶之。追錫罪人,以求婚於齊,失孝子心,亂先王之制,大惡,故去天也。王,莊王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 諸侯初立,朝王還圭,天子使其襲爵,命之以服,此正也。若有加,天子進爵慶賞,亦必在朝覲巡狩之時親受于王,天子不使人往錫也。 錫命,非正也。 《王制》曰:「爵人於朝,與衆 注 共之。」 疏 禮當受命於朝,來錫則輕髦王爵,天子失尊,與下聘同譏也。 生服之,死行之, 生服謂及身受錫,行謂葬墳墓如所命級。 禮也。 《王制》:「喪從死 注 者。」 疏 《禮》:「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注 《中庸》「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明葬從死者也。斯禮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爲士,子爲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時蓋錫命加葬桓公也。 生不服,死追錫之, 桓公惡人,生不錫之,死乃因欲婚于齊追錫,惡人。 疏 生爲方伯,得服七命。已死,追錫之,是過七命矣。越制求悦于諸侯。 不正甚矣。 班氏云:「大夫功成未封而死,不得追錫爵之,以其未當股肱也。 注 《春秋穀梁傳》 注 曰:『追錫死者,非禮也。』」《王制》曰:「葬從死者,祭從生者」,「所以追 注 養繼孝」。許慎引傳説:「追錫死者,非禮也。死者功可追錫,如有罪又可追討。」案:甚之者,越七命,一也;來錫,二也;追錫,三也;桓罪人,四也;求婚,五也。故《春秋》去天以絶之也。 疏 案:《左傳》有追討之制,罪大惡極,生逃憲典,死得加刑,如戮崔子之棺是也。桓公惡人,當在追刑之例,傳但言追討,此意在言外也。至于小惡,由生而定,已死則從鬼道,王法不更加,故伐喪經所不許。

    王姬歸于齊。

    爲之中者,歸之也。 據尊同言歸,從魯辭,與内女同也。 疏 歸如專行辭。絶齊侯,不使來逆,言歸。明魯主婚,起與齊侯爲禮。且明錫命爲釋齊、魯仇,制人子與仇人禮,棄先王命,褒罪人,違道而行,故去天也。

    齊師遷紀、郱、 、郚。

    紀, 據繫三國。 國也。 據下「大去」。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不復見矣。 疏 遷而不地者,不復見,此遷而復見者,不使小人加君子。紀從此遷,從者四年而後畢。四年言大去,因國人從紀侯,故曰紀侯。紀侯實于此已去紀,蓋遷于鄣。 郱、 據在紀下 上。 、 據會 。郚, 據城郚。 國也。 據 、郚分見,知爲國。三國皆小國,同紀而遷,齊一時滅四國,累言,爲紀侯殺恥。此據人遷皆不地。或曰: 又一師説。《公羊》以爲取紀邑,與《傳》二説皆不同。 遷紀于郱、 、郚。 傳曰:「地者,邢復見也。」遷紀於三邑,不成爲國,故以三邑見。 疏 據下紀見言大去,故以爲地也。不言于者,分紀民于三邑,恐其得民爲亂,無專地,故不言于。凡言地者皆自遷,國家未失,此國家分散,又爲人所遷,故不言以起之也。

    二年

    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月葬,正例。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帥師不言如,以爲私行,惡專兵也。此帥師起慶父弑也。 疏 莊公時年十五,慶父又小于莊公,以弱弟將兵,以起下弑君之禍。慶父凡三見經。

    國而曰伐。 據伐,國辭。 於餘丘, 《公羊》有「口繫邾婁」之説,一本又有無於字者。在《公羊》當爲「口繫邾婁」,於聲邾婁之誤。 邾之邑也。 據大夫九伐皆屬邾。《春秋》進邾,故邾邑可不繫國。 其曰伐,何也? 據疾火攻乃有國辭。 公子貴矣, 親則公弟,貴則大夫,所謂將貴也。翬伐宋,不稱公子,此稱公子者,時慶父幼,禮不責童子。 師重矣, 師衆稱師。 而敵人之邑, 謂伐邑不繫國。 疏 公伐皆言國,不以公敵邑也。 公子病矣。 獨言邑,病公子也。 疏 《春秋》伐邑得言國者,邑繫於國,重其伐,故 注 目國也。此不目國,變文以病公子也。慶父,莊公弟,則慶父弱矣。弱而主兵,故以敵人邑,不言國。 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 大夫國體,貶大夫,所以貶諸侯。譏公子,則病及公矣。 疏 弱弟不教以禮,寵異,使主兵。用兵不報仇,而以伐邑,其後卒有弑逆之禍。弑非一朝一夕之故,故于此不言邾,以譏之也。 其一曰: 《公羊》「曷爲國之?君存焉爾」,與《傳》同。秦以前,《傳》與《公羊》不分。 疏 《穀梁》五家,皆在漢以後。此亦先師説,與《公羊》同。 君在 謂公在師中也。 疏 隱十年翬帥師伐宋,公在師,不言公,知此亦公在不言也。慶父幼,故知公在也。不出公,兼辟不復仇。 而重之也。 重,故言伐也。《公羊》:「曷爲國之?君存焉爾。」 疏 翬曰伐宋,此不目國。翬事上下有公,此不出公文,故于伐起地邑者,以慶父專兵,言伐以起公在。翬、慶父皆弑,專兵,有無君之心。以公在,不言公。舊説君謂邾子。邾子,傳不言君。

    秋,七月,齊王姬卒。 不日者,非内女也,故月,以明親疏之義,内女卒皆日。由魯嫁,爲之服大功。傳曰:「以吾爲之變,卒之也。」

    爲之主者,卒之也。 外女不卒。魯主婚,有父兄之道,故得卒之。 疏 《檀弓》曰:「齊穀王姬之喪,魯莊公爲之服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爲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檀弓》後説以爲襄母,非新逆者。蓋二世娶周,皆魯爲主。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禚,《公羊》作郜,内邑也。夫人歸,未至魯,駐于禚,故齊侯來會之。經以夫人爲從内至此者,託辭也。 疏 婦人無外事,踰竟皆言國,齊、莒、邾是也。不地外國地内地,以起不踰竟之義。公大夫在國乃地國,非國踰竟皆地地。《禮》曰:男子志在四方,故不同女子也。月者,謹始也,惡惡疾其始。

    婦人既嫁,不踰竟, 據踰竟皆地國。言嫁踰竟者,禮不内娶,必出疆以遠别也。 踰竟,非正也。 劉子云:「婦人之禮,有閨門之脩,而無竟外之志」,「非有大故,不出夫 注 家」。班氏云:「婦人不踰竟而弔者」,「所以防淫佚也」。《雜記》曰:婦人越疆而弔,非禮也。而有三年之喪,君與夫人俱往。 疏 大故,謂出也。《穀梁》夫人無歸甯之義,所以防淫佚,絶禍亂也。 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 據諸侯、大夫會以修事,辟公不言,言會公在。言會饗,會饗猶可言也。 饗,甚矣。 饗甚于會。 疏 元年,迎夫人至禚,不歸魯。畢喪之後,齊侯至禚而會之。不言至,絶之也。前討言孫,此如在内辭。前孫無姓氏,使如二人。然此未踰竟,傳統言婦人例,故言踰竟,不爲此事出。

    乙酉,宋公馮卒。 此不日者也。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 疏 《宋世家》:「十九年,莊公卒 注 子湣公捷立。」

    三年

    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劉子云:朔奔齊,「天子更立衛君」,齊會魯伐之。月者,惡之。 疏 不卒者,非世卿也,魯爲世卿,乃卒。翬、柔經不卒者,皆以非世卿。故臧氏世卿不卒,至辰乃卒。故以爲桓、莊不卒大夫也。

    溺者何也? 據不氏,疑微者。 疏 《公羊》以爲未命大夫。 公子溺也。 據下伐衛,會諸侯,知此以惡事貶。 疏 《公羊》與《傳》小異。知柔微者,以盟折,無貶義。 其不稱公子,何也? 據翬以與弑貶。 惡其會仇讐而伐同姓, 同姓,親也。與仇伐之,加常二等。 疏 《左氏》云「疾之也」,與《傳》同。 故貶而名之也。 貶公子,所以貶公也。會仇,伐天子所立同姓之國,貶公也。齊師者,齊侯也。不言齊侯,不使内與仇讐接也。故終齊襄,不與内接也。惟夫人出會言齊侯,起同罪。

    夏,四月,葬宋莊公。

    月葬,故也。 爲捷與弑。大國例日,不日者,危其弑。

    五月,葬桓王。 劉子云:「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還 注 ,素服稱天而諡之。」班氏云:「崩薨别號,至葬 注 則同,何也?時臣子葬君父,安厝之義,貴賤同。葬之爲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於陰,含陽光,死則入地,歸所藏也。」月者,危改葬也。 疏 桓,諡也。「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卒事乎加之」,諸侯、天子同也。天王諡桓、莊、僖,三代與魯同。

    傳曰: 傳,舊傳文説,與《公羊》同。 改葬也。 據崩在七年前。 疏 鄭君云:「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則「改葬」。按:改牛言改,葬不言改者,葬事牛物,言葬可知。再蒸不言再,又雩言又,明非雩也。 改葬之禮緦, 因魯君爲之服,志之也。 疏 鄭君云:「緦者,臣也,子也,妻也」 注 ,「三月而除之」。 舉下,緬也。 據天王崩,天王在上,舉上也。此葬在上,王在下,舉天下而葬一人,故曰舉下也。 疏 舉下與舉上對文,上下謂君臣之辭也。舉,謂《春秋》舉其君臣之辭也。 注 緬,緦字誤衍者。舊説訓邈,以舉下爲説緦,非也。 或曰: 説與《左氏》同。 卻尸以求諸侯。 此謂緩喪,非改葬也。《左氏》云:「緩也。」 疏 諸侯不奔也。傳曰:「魯人曰:『固吾君也,親之者也。』」時諸侯不至,嗣王欲求諸侯,遷延至七年乃葬,直書其事而惡見,不待貶絶也。 天子志崩不志葬, 以下釋志天子葬通例。 必其時也。 九月而葬,禮無所屈。 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 劉子引傳曰:「天子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必其時也。」諸侯當同來奔喪,有定制,無遲早之疑。 志葬,故也, 志葬非正。 危不得葬也。 月者,危之甚。 曰:疏 此釋王三不志崩之傳,傳無所繫,故附録于此。 近不失崩, 近謂入莊世,爲近代。 疏 傳以隱、桓爲遠,故有傳疑之事。至近,則聞見確,天王崩又大事,天下所知,不能謂失于聞見也。 不志崩, 據莊公十二年,莊王不志崩;莊十七年,僖王崩不志;文十四年,頃王崩不志,皆在近世也。與諸侯皆志卒例不同。 失天下也。 據諸侯失國不葬,諸侯以不葬爲例。天王不志葬,故以不志崩爲例也。志葬,危之,如諸侯之日、月葬。不志崩,則同諸侯之不葬也。失天下,如諸侯失國,故不志崩也。失天下謂權下移,起二伯興,政在諸侯,天子失天下,傳曰「天絶之」是也。 疏 《春秋》以隱、桓爲權在天子,莊以後權在諸侯。天子失權,而後諸侯乃得專之。失權始於桓王,而盛于莊王,故桓志葬,而莊、僖不志葬也。 獨陰不生, 陰猶母也。 疏 以下釋稱天子、天王之例。《公羊》無,此《傳》、董子《繁露》有之。 獨陽不生, 陽猶父也。 獨天不生, 天謂感生帝。 三合然後生。 謂感生必因于人,修己吞珠而生禹,簡狄感乙卵而生契,姜嫄履跡而生稷,三代之興,莫不由之。人雖由父母而生,必感天氣。惟受命有符,則其象昭著耳。三合者,言帝王有父而生也。 故曰:母之子也可, 卑賤屬于其父母,如任叔子、「杞伯姬來,朝其子」是也。不曰父者,感生之義重子母,故謂聖人無父而生也。 天之子也可, 尊取尊稱。經言天子,是。班氏云:「王者,父天母地,爲天之子也。」 疏 《御覽》引《保乾圖》云:「天子,至尊也。精神與天地通,血氣含五帝精,天愛之,子之也。」 尊者取尊稱焉, 謂稱天子也。 疏 《易乾鑿度》云:「天子繼天理物,致一統,各得其宜,父天母地,以養萬民 注 ,至尊之號也。」《感精符》云:「人主日月同明,四時共信,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宋均云:「父天,圜丘之祭也;母地,方澤之祭也。」 卑者取卑稱焉。 卑者亦有父天之義者,天,父之天也。無天而生,未之有也。天者,萬物之主也。傳言此者,釋王稱天子爲天之子也。 其曰王者, 據王,天子正稱。經天子一見,傳皆言天子。 民之所歸往也。 《荀子》云:「天下歸之謂之王。」 疏 此謂王爲爵稱,爲天臣也。不言天爲天子,王繫天不疑。《春秋》朝廷之治義以掩恩,著其君臣而微其父子,故不稱天子。一見示例,明臣子同也。尊者之稱天子,以下至五等爵、子、字、名、氏。「其無德于天地之間者,州國人民 注 ,甚者不得繫國邑。皆絶骨肉之屬,離人倫,謂之閽盜而已。無名姓號氏于天地之間,至賤乎賤者也。」

    秋,紀季以酅入于齊。 以字繫紀者,存紀。兄終弟及之詞,譏專地也。字而入,起以酅事齊也。 疏 一説:字爲附庸。字者三十里,如儀父是也。與天子大夫不同者,天子大夫繫采,此繫國,與稱弟同,故與天子大夫不名有别。

    酅, 據紀已遷。 紀之邑也。 據繫紀言以。 疏 古者諸侯封地皆有采邑,國滅則子孫守之,以奉其先君之祀,示不絶賢者後。酅,紀之采邑。公四十里,侯三十里,伯、子、男二十里,然則酅三十里也。 入于齊者, 據以地不言入。 疏 以地皆言奔。 以酅事齊也。 《公羊》引魯子曰:「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言入者,初非齊臣,言入起事齊。 疏 伏生云:「齊人滅紀,紀季以酅爲齊附庸。」按:奔絶於本國,入如反國辭,知以酅事齊也。蓋紀侯使其弟,如微子事,以存宗廟之祀。 入者, 據下言「紀侯大去」。于此可言奔,以存紀也。 内弗受也。 不許專地,故言入。 疏 弗,内辭也。《春秋》惡專地,許叔復國,紀季存紀,衆人所許,而《春秋》拒之。若曰天子在上,事雖善如此,猶不許專地,則易地、專地之罪明矣。以地者貶。此稱字,貴之也。貴之,許之也。言入不許,而稱字許之,以正其義也。《春秋》之法,大夫不專地,公子無去國之義,君子不辟外難。紀季犯此三者,盜地,以下敵上,棄君以辟禍,而貴之者曰賢者不爲,是故託于紀季以見紀季之弗爲也。紀季弗爲,而紀侯使之也。

    冬,公次于郎。 《左氏》云:「凡師一宿爲舍,再宿爲信,過信爲次。」

    次,止也。 據次俟,知止也。 有畏也, 用兵不進,是畏敵逗遛耳。 欲救紀而不能也。 據次俟,知兵事。紀已遷,猶言救者,欲復其國。不言救紀,不敢訟言救紀,且事終未成。出公者,此與齊仇用兵也。下諱公言師者,與齊同好和,故辟言公也。

    四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 祝丘,内地。月者,甚之,因饗而月。

    饗,甚矣。 承會加甚。 饗齊侯, 禮:男女不相饗。 所以病齊侯也。 會饗公皆在,目夫人,辟公也。公不言饗,包于會。夫人饗,盡其實以譏之。以大國侯與夫人爲禮,病辱也。 疏 饗禮即鄉飲酒禮,《儀禮》爲卿相饗禮,此則諸侯相饗,所謂有公在也。

    三月,紀伯姬卒。 傳例:婦人不踰夫。此卒伯姬者,明紀侯得卒者也。得卒而不卒,明失國不卒也。内女卒而不葬,此葬者,起失國不葬也。爲一見例。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 據列國夫人不卒。 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 據適大夫不卒。 以吾爲之變, 變爲服也。服,大功。有服則書卒。 卒之也。 禮:姑姊妹、女子子在室期,出嫁大功。諸侯絶旁期,尊得壓不服。惟許嫁 注 諸侯,則尊同。尊同,則出嫁服大功,郯伯姬是也。許嫁諸侯,在室卒,則服期,伯姬以下是也。此統爲内女卒發例,非爲紀伯姬卒也。内女卒例日,此月者,失國,且與日葬起。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遇者,前已見齊、宋、衛。此再見陳、鄭者,以見内州國乃言遇也。齊爲二伯,魯、衛、陳、鄭爲四方伯,故言遇。此如宋、衛、陳、鄭災,凡記災之國乃言遇也。 疏 遇者,志相得。外遇不書。書者,起齊彊,不能救紀。鄭伯者,子舋弟嬰也。

    紀侯大去其國。 經言大去,一見例。傳以爲賢紀侯,《公羊》以爲爲襄公諱。案:九世復仇之説,非常可駭,董子亦以紀侯有賢行。傳説爲長。 疏 《齊世家》:「襄公八年,伐紀,紀遷去其都邑。」

    大去者, 據出奔不言大。 不遺一人之辭也。 據言出奔,君出而已。此言大,是盡去之辭。 言民之從者,四年而後畢也。 元年遷紀,紀民不忍其君,相率從之,至此乃畢,得民心,是紀侯賢也。《孟子》曰:太王辟狄,「邑于岐山之下。邠人曰:『仁人也,不可失也。』從之者如歸市。」蓋同此也。 紀侯賢,而齊侯滅之。 傳曰:「得衆則是賢也。」以言大去知賢。《春秋》貴得衆,故賢之。 不言滅 據遷後言滅。 而曰大去其國者, 凡出奔者繫之國,絶於本國,而言所在之國。此不言所去之地,而乃繫于本國,使如太王辟狄,自去其故地而别營新居,其本國實未亡也。不曰紀而曰其國,已滅之辭,其猶存紀也。 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春秋》以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況以不肖治賢乎?君子宜有國,小人宜亡國,以小人滅君子,是反常也。《春秋》撥亂反正,不使小人加君子,而使如君子辟小人者,是翦亂助正也。不嫌失誅齊者,前言遷,已明亡,而不加滅辭,愈深齊惡,未爲失討也。 疏 《公羊》以爲爲襄公諱。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目齊侯者,紀伯姬無主,齊、紀同姓,齊得主之。又禮:寓公夫婦得食于所寓之君。葬,臣子事,目齊侯,病齊侯也。

    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 據列國夫人不書葬。 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 傳曰:「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 疏 據葬宋共姬,知隱也。夫人之義不踰君,葬共姬,先葬共公,葬紀伯姬,不先葬紀侯,是踰君也。不嫌踰者,葬共姬,賢也,妻賢而夫亦賢,故先葬共公。葬伯姬,失國也。失國君不葬,若葬,則非失國,故不葬紀侯也。夫人不踰君,葬伯姬,則紀侯得葬也。不葬以決其失國,葬伯姬以起其可葬。蓋欲存紀,故葬伯姬以抑齊。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于郜。 于此出公,以譏公也。于其重者,一譏而已。

    齊人者, 據夫人會饗目齊侯。 齊侯也。 不没公,知齊侯。 其曰人,何也? 據救災言衆。以衆言,非貶。 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 外貶稱人,内無稱人之例。不出公,又爲諱,無以明貶,故爲貶公及之例,貶公敵以貶公。凡公會盟交接,非小國大夫,貶伉。凡言人者,皆貶外以貶公也。 疏 《公羊》:「諱與仇狩也。」 何爲卑公也? 據冬狩無貶道。 不復仇 仇強我弱,時勢未可輕舉。諸侯以宗社爲重,不共戴天之仇,經許諸侯不急于報復。 而怨不釋,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國君宗社爲重,雖不勤兵而其故常存,不能釋怨而相爲禮,如同狩之事。 刺釋怨也。 外無報仇之事,内忘不共戴天之志,相與田獵,遨翔竟内,失子臣之道,故刺之也。自元年至此辟公,狩乃見者,狩事重。餘不復言者,一譏已明也。

    五年

    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如齊,踰竟也。言師,公在也。公在不言公,諱也。公同夫人如齊,約伐衛也。

    師而曰如, 據師在齊下。如亦爲師出。 衆也。 據京師言如。衆所聚如城邑,故師言如。傳曰:「公大夫在師言師。」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禮也。 《穀梁》説:諸侯夫人父母已没,不歸寧,大夫妻亦同,傳曰「不使得歸之意」是也。

    秋,郳黎來來朝。疏 此言郳黎來,如隱元年之言邾儀父也。儀父由字稱子,黎來由名稱子,一卒正,一附庸,相比見義也。《春秋》附庸常敘。小邾,十九國之最小者,曷爲于此焉敘?敘一郳,以明中國之附庸皆在也。五年以後,乃敘荆。中國既見附庸,外州乃言方伯,先中國,後夷狄之義,《春秋》中外之分也。此言黎來,復言小邾子者,既升邾爲卒正,乃明附庸之義也。

    郳, 據下言小邾,不言郳。 國也。 此言朝目郳,則是國辭。附庸雖小得名國。 黎來, 名也。附庸字者三十里,在名例者二十里。邾初見字,進之爲卒正。此初見名,進之爲附庸以相起。 微國之君, 微謂附庸也。傳:「邾之上古微。」 未爵命者也。 邾以字進卒正,此以名進附庸,後皆稱子。邾之子,卒正,統三國,故賦于魯四百乘;郳之子,附庸,從三十里例。雖同稱子,而大小懸殊。小邾以繫邾,敘末,明附庸。序會則不得不言子也。 疏 《左氏》云:「名,未王命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劉子云:「朔奔齊,天子更立衛君。朔帥五國兵伐天子所立,王命遂壞。」 疏 《魯世家》:「五年冬,伐衛,納衛惠公。」

    是齊侯、宋公也, 以公言會。言齊、宋者,舉大國以包小國。 其曰人,何也? 據譏釋怨已見,兼及三國也。 人諸侯,所以人公也。 人,貶之也。傳:「卑公之敵,以卑公也。」 其人公,何也? 據兼貶五國。 逆天王之命也。 《世家》所謂逆王命也。天子立黔牟,五國伐天子所立,故曰逆命。逆天王命,惡,得貶也。不言天子,命從王也。 疏 《左氏》:「冬,伐衛,納惠公也。」

    六年

    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 《公羊》以子突爲貴,繫之人。 疏 《衛世家》:「衛君黔牟立八年,齊襄帥諸侯,奉 注 王命,共伐衛,納惠公,誅左右公子。衛君黔牟奔于周。」

    王人, 據稱人又名。 卑者也。 據石尚。士稱名,不名者,下士也,故曰卑。 稱名, 據洮盟稱人不名,傳曰:「人不如名。」 貴之也, 據例稱人,稱名貴于人。《春秋》善其事,必舉貴而名之。 善救衛也。 據貴之名,善也。 救者善, 據救舉突不名。 則伐者不正矣。 據伐人,四國也。善者,小美。王失政,不能庇所立,救又無功,故言善。不正大惡,逆天子命,當奪爵放逐。不言戰,不使諸侯敵王師。不言敗,諱王師敗于諸侯。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月者,謹之。月出月入。逆王命,謹之甚。 疏 《衛世家》:「惠公復立。惠公立三年出亡,亡八年復入,與前通凡十三 注 年矣。」

    其不言伐衛納朔,何也? 據上言伐齊納子糾,上伐下入,是納也。 不逆天王之命也。 逆王命,大惡。伐可言,納不可言者,内已有君,更立君之辭,不言納,使若朔自入其國,則惡事殺矣。 入者,内弗受也。 據入皆惡也。《公羊》:「篡辭也。」 何用弗受也? 據衛侯歸言歸。反國内不得拒。 爲以王命絶之也。 絶之,謂絶其國,衛人不以爲君。凡入 注 皆絶,歸者不絶,如至家,故婦人謂嫁曰歸。 朔之名, 據諸侯入,不名者多。 惡也。 其入,逐天子所立,與他人不同,以申天王之命于天下。 朔入逆, 入又名也。 則出順矣。 朔出,更立君,黔牟爲天子所立,天子得廢置諸侯,與他入國不同。故于入名,以起黔牟正也。 朔出入名, 據諸出入不皆名。 以王命絶之也。 出逆天子召,入逐天子所立,其事遂諱不見經,故兩名以起之。絶者不世,故不葬也。

    秋,公至自伐衛。疏 《公羊》以致會、致伐爲説,以致伐爲不敢勝天子意,亦同《傳》;然上無地會之文,自當致伐,傳義爲長。

    惡事不致, 致者,告廟致成也。所事惡,不可以告周公,故不致以諱之。其事于會夷狄、會大夫之外别爲一例也。如伐齊不致、侵宋不致是也。 此其致,何也? 據侵宋不致,致則目其事,故不致也。 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 據師經四時不致,則嫌公伐已歸,朔自入衛;于秋致公,則六月入衛,公成其事也。

    螟。 劉子云:「先是衛侯朔出奔齊,齊侯會諸侯納朔,許諸侯賂。齊人歸衛寶,魯受之,貪利應也。」

    冬,齊人來歸衛寶。疏 自此以後,八年不記衛事。

    以齊首之, 據取郜鼎,内自取。《公羊》云:「衛人歸之也。」 分惡於齊也。 目惡以外也。 使之如下齊而來我然, 朔奔齊,齊主兵,故使如下齊,齊轉致于我,實則衛自歸,不由齊來。 疏 《公羊》:「讓乎我也。」「齊侯曰:『此非寡人之力,魯侯之力也。』」與《傳》同。 惡戰 謂伐衛也。 則殺矣。 首惡于齊,則惡從末減。取鼎魯主兵,故内爲主,此齊主兵,故首齊,緣情定罪也。不言使,傳曰:「内與同,不言使也。」

    七年

    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

    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公會而主夫人,以有辟也。董子云:「《春秋》書事,時詭其實 注 ,以有辟也。」

    夏,四月,辛卯,昔,恒星不見。 劉子云:「常星二十八宿者,人君之象也;衆星,萬民之象也。列宿不見,象諸侯微也;衆星隕墜,民失其所也。夜中者,爲中國也。不及地而復,象齊桓起而救存之也。嚮無 注 恒公 注 ,星遂隕至地,中國其永絶矣。」

    恒星者, 據隕不言恒。 經星也。 劉子云:「孔子曰:古者聖王既臨天下,必變四時,定律曆,攷天文,揆時變,登靈臺以望氣氛。故堯曰:『天之曆數在爾躬,允執厥中,四海困窮。』《書》曰:『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璿璣,謂北辰勾陳樞星也,以其斗柄之所指二十八宿爲吉凶禍福。天文列宿盈縮之占,各以類爲驗。夫占變之道,二而已矣。二者,陰陽之數也。故《易》曰:『一陰一陽之謂道。』道也者,物之動莫不出道也。是故發于一,成于二,備于三,周于四,行于五。是故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察變之動,莫著乎五星。天之五星,運氣于五行。其初猶發于陰陽,而化極萬一千五百二十。所謂二十八宿者,東方曰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曰斗、牛、須女、危、虚、營室、東壁,西方奎、婁、胃、昴、畢、參、觜,南方曰東井、輿鬼、柳、七星、張、翼、軫。所謂宿者,日月五星之所宿也。其在宿運外内 注 者,以宫名别。其根荄皆發于地,而華見于天。」 日入至于星出,謂之昔。 據下出夜中言星不見,知星出爲昔。昔與夕通也。 不見者, 據弗,内辭;不,外辭。 可以見也。 言不者,反常之辭。恒星常見,此夜獨不見,反常,故曰不見。 疏 《左氏》云:「恒星不見,夜明也。」

    夜中,星隕如雨。 劉子云:「夜中者,言不得終性命,中道敗也。或曰象其畔也,言當中道畔上也。天垂象以示下,將欲人君防惡遠非,慎卑省微,以自安全。如人君有賢明之才,畏天威命,若高宗謀祖己,成王泣《金縢》,改過修正,立信布德,存亡繼絶,修廢舉逸,下學上達,裁十一之税,復三日之役,節用儉服,以惠百姓,則諸侯懷德,士民歸仁,災消而福興矣。遂莫肯改悟,法則古人,而各行其私意,終于君臣乖離,上下相怨。自是以後,齊、宋之君弑,譚、遂、邢、衛之國滅,宿遷于宋,蔡獲于楚,晉相弑殺,五世乃定,此其效也。」 疏 《左氏》云:「星隕如雨,與雨偕也。」杜氏讀如爲而。星隕與雨,並不足志;偕,同也,謂星隕同于雨雪、雨螽之雨。

    其隕也如雨, 雨、隕本是二例。今言隕矣,又言雨,言隕是其本義,兼言雨,所謂「與雨偕也」。 是夜中與? 據隕不見于上,疑不見即隕非二時。 《春秋》著以傳著, 著,信之大者,書日中、夜中是也。 疑以傳疑。 如陳侯鮑以二 注 日卒,著者于一日一夜之中分定時刻,疑者則合十數日爲一,書詳略疑著,各有所取。 中之幾也, 日中則昃,月中則移。幾,微也。中爲時少。 而曰夜中, 與紀日中同。 著焉爾。 因其隕時,月正中,如日之中,其事明著,故言中。日中言日,月中言夜,夜猶月也。昔由日星定,夜中由月定。 何用見其中也? 據葬言日中。禮:日中乃葬,故見日中。記異不須夜中,書異已見,無取記時也。 失變 失當爲天,形之誤。 而録其時, 一夜二異,有先後之别,故著其時,如雨志疏數日之是也。 疏 變謂恒星不見,失變謂星見也。星反不言,紀其異,不記其正也。昔時,星不見,夜中,星反而隕。星由不見而反,由反而隕,一夜異數改,不録其時,則其實不顯,故記時也。再大變,曰記其時,别再也。 則夜中矣。 録夜以别於昔,一夜再記變也。 其不曰恒星之隕,何也? 據言隕者不見於上,恒星不見,正其例也。 我知恒星之不見, 當時衆星見,而恒星不見,觀其部位,目之所見,則知不見惟恒星。 而不知其隕也。 恒星雖反舍,而衆星飛流,不能必惟恒星隕,列星不隕。不言恒,傳疑也。 我見 注 其隕 據言星,是見其隕。 而接于地者, 據雨、隕皆見于下。 則是雨説也。 謂經可言雨星,不必言星隕如雨也。 著于上, 未隕于地之先,空中先見其物,雪、雹、螽之類是也。 見于下, 接於地。 謂之雨; 經之言如雨者,正以見上。 著于下, 凡雨、隕皆接于地。宋言隕石,即隕後言。此言隕星,即方隕時言,實皆著下。 不見于上, 據隕石不見上。 疏 石、霜言隕,于空中不見石與霜,雪、螽、雹則天上可見。 謂之隕。 此隕因包恒星而言,故謂之隕。上言不見,但言雨,嫌衆星隕而恒星反不隕。 豈雨説哉? 經之言隕,正以起不見。上言不見,則不可獨言雨也。然二者之分又繫于地,發于地爲雨,雨螽是也。降于天爲隕,隕星是也。或天或地,其辭不可同也。

    秋,大水。 劉子云:「莊母文姜與兄齊襄公淫,共弑桓公,莊釋父仇,復 注 娶齊女,未入,先與之淫,一年再出,會于道逆亂,臣下 注 賤之之 注 應也。」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水災常有,小者不志,必高下皆災乃志,故水皆言大也。

    無麥、苗。疏 《左氏》:「無麥、苗,不害嘉穀也。」《論語》:「苗而不秀,秀而不實。」謂水災苗壞,尚可更種,于穀無害,故曰不害嘉穀。

    麥、苗 據「大無麥禾」,于無禾及無麥。 同時也。 《公羊傳》:「待無麥,然後書無苗。」苗者,稚禾也。苗生在麥熟之先,一受水災,先無禾,而後無麥,同時皆盡,故書二災。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 劉子云:「一年再出,會于道。」

    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八年

    春,王正月,師次于郎,以俟陳人、蔡人。 傳:「公、大夫在師曰師。」言師者,諱公也。 疏 《公羊》云:「其言俟何?託不得 注 已也。」何君以陳、蔡爲滅郕出,《傳》以爲伐我,小異。月者,爲下治兵。

    次,止也。 據言俟。 俟,待也。 據言次。聞陳、蔡將至,勒兵于郎以待之。因習戰,而陳、蔡懼也。 疏 次不言俟,言俟者,因陳、蔡不至,美而著之也。

    甲午,治兵。 治兵、田事不日,日者,著其美也。 疏 外事用剛日,内事用柔日。日者,内大事。

    出曰治兵, 《公羊》作祠兵。傳曰:「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釋天》:「出爲治兵,尚威武也。」 疏 孫炎云:「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皆用田獵而選車徒。 習戰也。 《大司馬》:「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入曰振旅, 《釋天》:「入曰振旅,反尊卑也。」孫炎曰:「入則尊老在前,復常儀 注 也。」 習戰也。 《大司馬》:「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鼖 注 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蒐田 注 ,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治兵而陳、蔡不至矣。 治兵爲秋田所習。今師次于郎,以待陳、蔡之師,陳、蔡懼而不至。 疏 《公羊》:與陳、蔡同爲圍郕,《傳》以爲伐我。經無明文,疑本意伐我,因我有備,又同齊圍郕,二傳各就始終一面言。 兵事以嚴終, 嚴,戒嚴也。陳、蔡合兵遠來,當有大戰,故曰兵事。今因魯内外戒嚴,無隙可乘,二 注 國罷去,戰事未行,因此而罷,故曰嚴終。 故曰善陳者不戰,此之謂也。 兵有先聲,不示人以隙,彼將畏而自止。 善爲國者不師, 劉子云:「上古之時,其民敦樸,三皇教而不誅。無師而威。故善爲國者不師,三皇之德也。」 疏 班氏云:「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蠻夷猾夏,寇賊姦宄』,而刑無所用,所謂善師不陳者也。」 善師者不陳, 劉子云:「至于五帝,有師旅之備而無用,故善師者不陳,五帝之謂也。」 善陳者不戰, 劉子云:「湯伐桀,文王伐崇,武王伐紂,皆陳而不戰,故曰善陳者不戰,三王之謂也。」 疏 班氏云:「湯、武征伐 注 ,陳師誓衆,放禽桀、紂,所謂善陳不戰者也。」 善戰者不死, 劉子云:「夏后之伐有扈,殷高宗之討鬼方,周宣王之征獯鬻,兵不血刃,皆仁聖之惠、時化之風也。至齊桓侵蔡而蔡潰,伐楚而楚服,而強楚以致包茅之貢于周,北伐山戎,使奉朝覲,三 注 存亡,一繼絶,九合諸侯,一匡天下,衣裳之會十有一,未 注 嘗有大戰,亦不血刃。至晉文,設虎皮之威,陳曳柴之僞,以敵楚師,以安中國,故曰善戰者不死,晉文之謂也。」 疏 班氏云:「齊桓南服彊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爲燕開路,存亡繼絶,功爲伯首,所謂善戰不敗者也。」死,班作敗。 善死者不亡。 劉子云:「楚昭王遭闔閭之禍,國滅,昭王出亡,父老迎而笑之,昭王曰:『寡人不仁,不能守社稷,父老反笑,何無憂?寡人且從此 注 入海矣。』父老曰:『有君若此,其賢也。』及申包胥請救,哭秦廷七日,秦君憐而救之。秦、楚同心,遂走吴師,昭王反國。故曰善死 注 者不亡,楚王之謂也。是故自晉文以下至戰國而暴兵始衆,於是以強并弱,以大吞小。故強國攻取,弱國備守,合縱連横,羣相攻伐。故戰則稱孫吴,守則言墨翟。觀乎秦漢,世之爲兵者,可略覩矣。」 注 疏 班氏云:「楚昭王遭闔閭之禍,國滅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無君?』父老曰:『君若是,其賢也。』相與從之。或奔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憐之,爲之出兵。二國竝力,遂去吴師,昭王返國,所謂善敗不亡者也。」劉子説見《御覽》所引《新序》 注 。

    夏,師及齊師圍郕, 此次郎之師也。

    郕降于齊師。 魯因陳、蔡兵求救于齊,二國不至,移兵圍郕。

    其曰降于齊師何? 據齊人降鄣,此言郕降。 不使齊師加威于郕也。 郕,同姓國。齊侯仇讐而小人者,不使加于郕。桓賢而鄣邑,故得言降也。降者,爲齊屬國踰七十一年。「郕伯來奔」,言伯,猶未失地也。 疏 《公羊》云:不言降魯師,避之也。與《傳》各明一義。

    秋,師還。 事已畢矣。言師還者,辟公降郕以輔仇人。 疏 《公羊》、《左氏》以還爲善辭,與《傳》例小異。

    還者, 據致言至。 事未畢也, 據言還自晉,下又致也。 遯也。 臨陳而逃,不終其事也。言還者,與仇讎降同姓,大惡,不可言,故託言還以避其事,爲公諱也。還在降後,已成之辭,不辟當言至自降郕也。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弑其君諸兒。 劉子云:「齊公孫無知有寵于先君,襄公絀之,無知帥怨恨之徒攻襄公于田所」,「遂弑之」。 疏 諸兒,仇也。《春秋》之義,不追錫,不伐喪。其人已死,不遷怒于後人。未弑以前,辟齊、魯不相接,從報仇起義。既弑已後,不再從報仇言者,不追戮也。

    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 據無知,公孫也。 弑而代之也。 嫌不以爲君,故大夫不名。

    九年

    春,齊人殺無知。疏 《齊世家》:「桓公元年春,齊君無知游于雍林。雍林人常怨無知,及其往游,雍林人襲殺無知。」

    無知之挈,失嫌也。 再傳爲已踰年,且大國。 稱人以殺大夫, 大國稱公,其卿非大夫也。以大夫言者,自我言之,所謂「號從中國」也。 疏 無知立已踰年矣。以大夫言者,不許其得立之辭也。 殺有罪也。 前以國氏狀其爲亂之志,此去國,絶其繫屬之名。

    公及齊大夫盟于暨。 此見大國大夫不名之始。曹殺大夫不名,傳:「無命大夫也。」大國殺大夫不名者,亦以其非命大夫也。二伯比于天子之公,其卿比于天子之卿,故不得言大夫。此雖經因無君乃不言名氏,亦因其本有此例。至于方伯之國,則全經無不稱名氏之例矣。 疏 《齊世家》:「十二年,初,襄公使連稱、管至父戍葵丘,瓜時而往,及瓜而代。往戍一歲,卒瓜時而公弗爲發代。或爲請代,公弗許。故此二人怒,因公孫無知謀作亂。連稱有從妹在公宫,無寵,使之間襄公,曰:『事成,以女爲無知夫人。』冬十有二月,襄公游姑棼,遂獵沛丘。見彘,從者曰彭生。公怒,射之,彘人立而啼。公懼,墜車傷足,失屨,反而鞭主屨者茀三百。茀出宫。而無知、連稱、管至父等聞公傷,乃遂率其衆襲宫,逢主屨茀,茀曰:『且無入驚宫,驚宫未易入也。』無知弗信,茀示之創,乃信之。待宫外,令茀先入。茀先入,即匿襄公户間。良久,無知等恐,遂入宫。茀反與宫中及公之幸臣攻無知等,不勝,皆死。無知入宫,求公不得。或見人足于户間,發視,乃襄公,遂弑之,而無知自立爲齊君。」

    公不及大夫。 謂大國大夫稱名氏者,大國大夫尊與公近。傳曰:「可以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凡會大國大夫,不出公也。 大夫不名, 宋大夫不名,爲祖諱。曹大夫不名,無大夫。此宜有名。 無君也。 《左氏》:「公及齊大夫盟于暨,齊無君也。」與《傳》同。無君,故公不没,辭窮,無嫌也。盟爲納糾,故不名大夫以起之。無君,齊急于立君,譏緩納也。 疏 《公羊》云:「公曷爲與大夫盟?齊無君也。」《傳》兼二事言之。無君謂一年無二君,先君已薨,薨年臣名皆統于先君也。踰年爲新君年,無君,故不名也。 盟,納子糾也。 據目大夫,無君。 不日, 據公盟大夫亦例日。 其盟渝也。 定盟,乃立小白。 當齊無君,制在公矣。 齊大夫無君,求納于君而盟,其權專在公,欲立糾,齊不得拒也。 當可納而不納, 傳曰:「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 疏 立國之道,首重專謀,知者審幾,不失時勢。齊殺無知而迎公子糾,當即時奉子糾還齊,乃不知乘時,坐失機會,使小白乘間先入,得以奪正,使子糾不保首領,國奪師敗,爲世大笑,失立國之要。 故惡内也。 此謂不諱敗也。

    夏,公伐齊,納糾。 納者,内弗受也。名者,以公臨之,君前臣名也。殺言子,明當立,故以子言,與鄭世子忽同。

    當可納而不納, 齊人來逆糾,當于盟暨納之。 齊變而後伐, 《公羊》伐而言納者,猶不能納也。小白乘間以入,機會失矣,乃以伐納之。 故乾時之戰不諱敗, 外公也。外公同外。 惡内也。 不從復仇言者,納糾非以尋仇,仇人已死,義已明,于其生,不再見義。

    齊小白入于齊。疏 《齊世家》:「雍林人告齊大夫:『無知弑襄公自立,臣謹行誅。唯大夫更立公子之當立者,唯命是聽。』初,襄公之醉殺魯桓公,通其夫人,殺誅數不當,淫于婦人,數欺大臣,羣弟恐禍及,故次弟糾奔魯。其母魯女也。管仲、召忽傅之。次弟小白奔莒,鮑叔傅之。小白母,衛女也,有寵于僖公。小白自少好善大夫高傒。及雍林人殺無知,議立君,高、國先陰召小白于莒。魯聞無知死,亦發兵送公子糾,而使管仲别將兵遮莒道,射中小白帶鈎。小白佯死,管仲使人馳報魯。魯送糾者行益遲,六日至齊,則小白已入,高傒立之,是爲桓公。」

    大夫出奔反, 歸而得國,從大夫例者,時未成君。 以好曰歸, 據蔡季歸,歸爲易辭,未失其家之意。 以惡曰入。 據許叔入,入爲難辭,内有拒之之義。此言入,惡之。 齊公孫無知弑襄公,公子糾、公子小白不能存, 稱公子,同非世子。糾以兄,宜立,傳:「兄弟天倫也。」 出亡。齊人殺無知而迎公子糾于魯。 傳謂可納也。 公子小白不讓公子糾,先入, 傳謂變也。劉子云:「鮑叔謂桓公曰:『公子糾在上位而不讓,非仁也。』」 又殺之于魯, 取子糾殺之是也。 故曰「齊小白入于齊」, 傳曰:「以不正入虚國,故稱嫌焉爾。」 惡之也。 劉子云:「管仲傅糾,鮑叔傅小白。無知弑襄公,糾奔魯,小白奔莒,齊人殺無知,迎糾于魯。公子糾與小白争入,管仲射小白,中其帶鉤,小白佯死,遂先入,是爲桓公。」 疏 「齊桓不受先君之命,不宜爲君而立,罪亦重矣。然知恐懼,舉人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洗也,遂以爲君而朝諸侯焉。」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葬者,賊已討。七月乃葬者,因桓入乃葬,主桓也。 疏 日爲大國正例。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 傳云:「不諱敗,惡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公羊》以不諱敗爲伐敗,以爲復仇。按:此本爲一見例,故二傳説不同。納糾不得爲復仇,則本傳爲長。傳又曰不言其人者,據及而不言其人,以吾敗也。據言敗績凡言及,皆從此。爲敗不言及之者,以來戰不言及,據此不諱言及也。來戰尤諱之深,疑戰不諱及,但不言敗,辱淺也。 疏 《齊世家》:「桓公之中鈎,佯死以誤管仲,已而載温車中馳行,亦有高、國内應,故得先入立,發兵拒魯。秋,與魯戰于乾時,魯敗。」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傳曰:「又殺之于魯。」《荀子》云:「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 注 言羞稱五伯。是何也?」「齊桓,五伯之盛,前事則殺兄而争國,内行則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外事則詐邾,襲莒,竝國三十五」。月者謹之,惡内也。言子,明以兄得立。 疏 《齊世家》:「齊兵掩絶魯歸道。齊遺魯書曰:『子糾兄弟,弗忍誅,請魯自殺之。召忽、管仲,仇也,請得而甘心醢之。不然,將圍魯。』魯人患之,遂殺子糾于笙瀆。」

    外 注 不言取,言取,病内也。 據外惟邑言取,此人言取,明内不能拒而殺之。内不拒之,爲内恥。 取,易辭也, 内取于人,託于易,取之爲無拒。 猶曰取其子糾而殺之云爾。 實魯自殺,託言齊取其子糾而殺之。齊人自取,以易辭言之,所以辟内殺也。蓋齊殺之愈易,則辟之愈遠,若不干于内者。然則内方欲納糾,乃不能拒齊取,則内辱大矣。 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 若晉納蒯聵,吴封慶封之比。難死皆不受誅,小邑猶能蒙庇之。 以千乘之魯 《魯頌》:「公車千乘。」《明堂位》:封魯,「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七當爲四。千乘者,方伯閒 注 田之入,方三百一十六里,一州惟方伯有千乘。《孟子》曰:「千乘之國,百乘之家。」《王制》:「諸侯有功者,取于閒田以禄之。」 而不能存子糾, 内懼齊,殺之魯。 以公爲病矣。 釋經不地魯,而言齊取也。言魯殺,則嫌别故殺。言齊取,不能庇糾之罪明矣。若辟内乃殺,深著其畏齊也。

    冬,浚洙。 洙,水名,在魯北竟,適齊道也。

    浚洙者, 浚一見例,不知與城、築異同。 深洙也。 《公羊》:「深之也。」深洙,以淘沙淤通道也。著之因便守禦,禁厲揭者。 著力不足也。 設防具者,不能戰也。下乃勝,見師無常勢也。失機不進,轉福爲禍,反功爲敗,皆自取。

    十年

    春,王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勺。

    不日, 據來戰日。 疑戰也。 據未有定日。 疑戰而曰敗, 據外疑戰不言敗。 勝内也。 内戰喜其勝,雖疑言勝也。傳曰:「成敗之也。」疑,詐譎。

    二月,公侵宋。 不致者,惡事不致也。

    侵時, 小事例時。 此其月,何也? 據無所謹。 乃深其怨于齊。 敗長勺。 又退侵宋以衆其敵, 此屬詞之教也。齊、宋皆大國,尤危。 惡之, 失謀國交鄰之道。 故謹而月之。 起下齊、宋之師。

    三月,宋人遷宿。 宿,内邑,宿男所食。遷者,宋報前役,伐我而取之也。不言侵伐,宋不言伐我,使宿主之,若無與于内,諱之也。遷,滅也。宿不日者,會盟國滅乃日,宿不能同盟,月而已。

    遷, 據爲人遷與自遷異。 亡辭也。 據不地不復見亡也。 其不地, 據邢、衛、許地。 宿不復見也。 已滅亡,不復見也,賊不復見殺也。不言滅,爲内諱之。 疏 遷者,遷其民人,但食采邑,如今西人滅國事,故言遷。已誅其君而壞社稷,則言滅而已。 遷者, 此釋自遷出地者,亦惟衛、蔡、許三國。 猶未失其國家以往者也。 自遷者,保其國家,遷其都城,非亡也。往猶遷也。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 不言伐者,宋于我無伐文。言齊伐,當言鄙,此已深入。月者,公結怨二大國,謹之,與侵宋月同。

    次, 據内言次于郎。 止也, 據内外同。 畏我也。 次郎者,圍郎也。内次次于内地,此外次,于内非次也。非次而曰次,起公結怨大國,志在深入。雖圍郎,猶幸未深入。託于畏我而止。目郎者,起圍。言次,諱之,以起深入。

    公敗宋師于乘丘。 獨敗宋者,齊不與戰。 疏 公子偃因宋師不整,先犯之,敗宋師,齊師還。事詳《左氏》。

    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内也。疏 再發傳者,齊強于宋,疑異例,故再傳以立義。

    秋,九月,荆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武歸。 荆至此乃見者,齊桓已立,故見之。初見以獲蔡侯者,蔡侯 注 後遷于州來,以夷狄治夷狄也。不日,釋蔡侯之獲也。《春秋》夷蔡,以其亡同中國之心也。 疏 《楚世家》:「楚文王六年,伐蔡,獲蔡哀侯以歸,已而釋之。楚強,陵江漢 注 間小國,小國皆畏之。」

    荆者, 據九州國,舉國不舉州。傳曰:「州舉之也。」《春秋》九州,外州見荆、徐、梁以起揚州,内四州州名不見,但見外州,中國、夷狄之分也。八伯中四侯、二伯、二子,説詳《王制疏證》中。 楚也。 楚爲荆州伯,舉州定其爲州伯,後乃僭爲盟主。楚、吴皆爲方伯,由荆可以推揚也。劉子云:「漢南曰荆州。」 何爲謂之荆? 據衛、陳、鄭,内四州方伯不舉州。 狄之也。 狄之者,本非狄而狄之也。《春秋》中外之分自此始,以上皆中國,如《詩》《風》以下,乃治外,先中國後夷狄之大例。 疏 《春秋》著録,以詳者爲尊,略者爲賤。一州二百一十國,言州,疏達荒忽之詞,中國舉國,夷狄舉州,州不如國,知夷狄詞。楚本南蠻,《春秋》收復南服,以中國待之,故舉州狄之,必中國然後言狄,真夷狄則不言狄。内夷狄狄之,不入五等,入七等之例。真夷狄不入七等,進之乃氏子。能用中國,則中國之,用夏變夷之道也。 何爲狄之? 據荆在九州,爲侯綏,非要荒。 聖人立,必後至。 若桓召陵之盟,周公天下已平,猶膺楚也。其俗強悍,喜于爲亂,爲四夷寇,故後諸夷乃來服。 天子弱,必先叛。 謂周室多禍。 疏 楚先稱王,先四夷爲亂,叛中國。因其地風俗強悍,重狄之。《地理志》:「楚地,翼、軫之分野也。今之南郡、江夏、零陵、桂陽、武陵、長沙及漢中、汝南郡,盡楚分也。周武王時,封文武 注 先師鬻熊之曾孫熊繹於荆蠻,爲楚子,居丹陽。」「《春秋元命苞》:『軫星散爲荆州,分爲楚國。荆之爲言強也』,『其氣急 注 悍也』。亦曰警 注 也,言南蠻數爲寇逆 注 ,其 注 人有道後服,無道先叛 注 ,常警備也。」《晉書·地理志》引。 故曰荆, 言荆州,舉外州之名,以别于内州。 狄之也。 狄之,謂如要荒,夷狄待之也。《春秋》于外州四國,楚最大,後攝盟主,故以州先見。《春秋》于内州託見西戎、北狄而不見南蠻者,以南服遠隔于楚、吴,故不見其名也。司馬遷云:楚、吴,周初小國,至春秋而始大。荆、揚本《禹貢》九州地。周衰,而楚、吴蠶食諸侯,以成大國。《春秋》建土,以中國狹隘,乃立收復外州之制。以楚、吴爲方伯,不以真夷狄待之。託于王者初立,以德綏服,用夏變夷,楚、吴皆襲籍于成周而歸化也。中國與戎狄近,不收戎狄而收南服者,以畫井開方,東、北、西三面地已盡,而南方地廣,故推擴于南,以成《禹貢》之制。今嶺南、閩、浙、滇、黔悉爲内地,皆《春秋》立楚、吴爲方伯,收南服之意也。《春秋》不見真夷狄,舊解誤以楚、吴爲夷狄。 蔡侯何以名也? 據晉執衛、曹不名。 絶之也。 據諸侯不生名,名如已死。 疏 誅君子不得立爲絶。哀侯留楚九年,卒不書卒,初絶之也。不記蔡事者,亦絶之也。 何爲絶之? 據莒、衛不絶。 獲也。 據夷狄不言執、獲,敗而言以歸,是獲也。韓之戰,晉侯不名者,言獲已見。此爲諱獲,故出名也。 中國不言敗, 不以夷狄敗中國 注 。 此其言敗,何也? 據大夷敗小夷言敗,疑狄蔡。 中國不言敗,蔡侯其見獲乎? 中國不以楚及之,言戰、敗惟外州國有之。傳言此者,謂蔡爲中國,後爲夷狄。一國介居中外之間,若果全以中國待蔡,則不當以荆敗之矣。 疏 楚爲大夷,于中國國無及戰者,雖屢争鄭,而楚無及鄭戰之文,惟陳、蔡有之,言滅、言入、言執,不一而足。以二國有夷狄辭,故楚得及之也。據不言敗,當言蔡侯及荆戰于莘,蔡師敗績,以蔡侯歸,則是蔡侯見獲之跡甚明也。 其言敗,何也?釋蔡侯之獲也。 言敗,有蔡侯不在師意,如二事;以蔡侯歸,非由戰獲也。 以歸, 據晉人執衛 注 侯,言執以歸。 猶愈乎執也。 據彼言執衛侯以歸,此言以蔡侯歸以易執。辟言執以者,從其所使,較執爲善辭。中國言執,夷狄雖大,不言執,辟中國也。 疏 《蔡世家》:「哀侯十一年,初,哀侯娶陳,息侯亦娶陳。息夫人將歸,過蔡,蔡侯不敬。息侯怒,請楚文王:『來伐我,我求救于蔡,蔡必來,楚因擊之,可以有功。』楚文王從之,虜蔡哀侯以歸。哀侯留九年,死于楚。凡立二十年卒。蔡人立其子肸,是爲繆侯。」

    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譚,齊屬國。齊欲伯,譚不從,滅之。不名者,微國也。不言出者,國已滅。月者,亦微國也。 疏 《齊世家》:「桓公二年,伐譚,譚子奔莒。初,桓公亡時,過譚,譚子無禮,故伐之。」

    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于 。 ,紀遷之邑,近齊。不致者,惡事也。

    内事不言戰,舉其大者 注 。其日, 據敗齊師于長勺,不日。 成敗之也, 疑戰不日。此日者,大其事,以正戰許之,因萬獲也。 宋萬之獲也。 劉子云:「長萬以勇力聞。萬與魯戰,師敗,爲魯所獲,囚之宫中,數月 注 ,歸之宋。」 疏 《宋世家》:「魯生虜宋南宫 注 萬。宋人請萬,萬歸宋。」按:《左氏》以爲在乘丘之役,有小異。

    秋,宋大水。 劉子云:宋愍公驕慢,睹災不改,而明年與其臣萬博戲,婦人在側,矜而駡萬,萬弑君之應。

    外災不書, 據外州國通不記災。 此何以書? 内州得記災,又有大小數例。 王者之後也。 劉子云:「二王之後不攷功,有誅無絶。」班氏説:「王者所以存二王之後何也?所以尊先王,通天下之三統也。明天下非一家之有,敬謹謙讓之至也。故封之百里,使得服其正色,行其禮樂,以事先祖。」書災始此者,尊宋也。 疏 《春秋》内州方伯以上得記災,蔡不記災,遷州來,外之也。宋三記,一爲王後,一爲故宋,餘一記見例。因王後一記此災,非王後有災必志也。記災、記卒皆始宋,爲尊冠諸侯。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明内外同也。 疏 《宋世家》:「宋大水,魯使臧文仲往弔水。閔公自罪曰:『寡人以不能 注 事鬼神,政不修,故水。』臧文仲善此言。此言乃公子子魚教閔公也。」

    冬,王姬歸于齊。 書者,起前歸内爲主,因前辟公,嫌不明。王姬不字者,尊之不與内女同,故不字也。字者以相别。 其志, 據外嫁女不志。 過我也。 據不逆築,知過我。過我不志者多矣!此言因過而可志以見義,不過則不能志,非凡過必志。在筆削之例,非説特書之旨。凡言筆削例類如此。

    十有二年 莊王崩,不志。王事,一使一葬。 疏 《周本紀》:「子莊王佗立。莊王四年,周公黑肩欲弑莊王而立王子克。辛伯告王,王殺周公。王子克奔燕。十五年,莊王崩,子胡齊立。」

    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國而曰歸, 據伯姬歸于地紀,嫁于諸侯曰歸。 此邑也, 據以酅。 其曰歸,何也? 據嫁于大夫言來逆,不言歸大夫采也。 吾女也。失國, 元年遷紀。 喜其得所,故言歸焉爾。 禮:女夫死無主,兄弟弗爲之主,以夫之黨爲主。叔姬反魯,久,欲歸酅,桓公立,卒申其志,《春秋》許之。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弑其君捷 注 。 賊已討,不葬者,失德不葬也。捷失君道,故致弑。

    宋萬, 以國氏,未知爲嫌爲微。 宋之卑者也。 據奔氏國,嫌則挈。此不挈,知卑,非嫌也。卑謂未命大夫也。 卑者以國氏。 據鄭詹始終以國氏也。卑者不氏,上繫國,以國爲氏。 及其大夫仇牧, 劉子云:「宋閔公博,婦人在側,謂萬曰:『魯君孰與寡人美?』萬曰:『魯侯美。天下諸侯,惟魯君美耳,宜其爲君也。』閔公矜婦人,妒,因言曰:『爾魯之囚虜,爾何知?』萬怒,遂 注 。搏,閔公之頰齒落于口,絶吭而死,仇牧聞君死,趨而遇萬于門,攜劍而叱之。萬臂擊仇牧而殺之,齒著于門闔。仇牧可謂不畏強禦矣,趨君之難,顧不旋踵。」 疏 《宋世家》:「萬因殺太宰華督,乃更立公子游爲君。諸公子奔簫,公子禦説奔亳。萬弟牛將兵圍亳。」 以尊及卑也。 弑時先弑君,然後及大夫。 仇牧,閑也。 死在君後,詞與孔父同者,以死衛其君,許之,故以弑及之,不言殺也。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 嫌挈,不挈,卑者也。此殺也,其以奔言者,宋萬卑者,奔則氏國也,與猛殺而以卒言同。月者,謹賊出。 疏 《宋世家》:「冬,蕭及宋之諸公 注 子共擊殺南宫牛,弑宋新君游,而立湣公弟禦説,是爲桓公。宋萬奔陳。宋人請以賂陳。陳人使婦人飲之醇酒,以革裹之,歸宋。宋醢萬也。」

    十有三年

    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 外會參國以此始。此中國會,以齊主之,何爲序蔡?蔡由内而遷外,間于中外,故可序也。未遷以前爲何?州伯仍屬徐也。中國可以主春秋,故言同盟無蔡也。 疏 蔡序陳下,桓伯,蔡一會于此而已。小國獨序邾者,起以補紀缺,爲卒正也。有天王喪,不譏會盟者,爲事也。惟祭禮乃譏。

    是齊侯、宋公也。 據言齊侯,知下非卑者。桓會盟皆諸侯,大夫尚不專盟會。 其曰人,何也? 據人,疑貶宋公。 始疑之。 之謂齊侯,因下有伐宋事,故疑之。下不言公,再疑。 何疑焉? 據地伐乃疑,會其道不疑。 桓非受命之伯也, 凡三傳單稱伯者,皆二伯。《王制》曰:「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 疏 桓由外自強,非天子命之伯。天子命之,當稱公,不以侯在宋公上矣。按:受命伯謂受上公爵,命于周,爲二伯也。古二伯皆天子三公爲之。《左傳》説:齊、晉爲伯,天子亦有錫命。然以外諸侯受命爲之,終爲變例。蓋《春秋》乃託之齊、晉,齊在東,爲東伯;晉在西,爲西伯也。 將以事授之者 注 也。 《孟子》: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丘竊取之矣。 疏 因其有尊周之功,託之爲伯,舉諸侯而授之,以歸其統馭也。《春秋》所記,多孔子歸之二伯者,十二公以隱、桓爲遠,定、哀爲立。遠爲臨天下,立爲臨一家。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八世爲近世,爲臨一國。莊、閔、僖,齊伯也。文、宣、成、襄、昭,晉伯也。隱、桓,伯之將起,故以爲遠世。定、哀,伯之將終,故以爲立世。近八世,百八十年爲一世者,因紀伯功,故年多也。 曰可矣乎?未乎? 因功授以諸侯,而齊旋有伐宋之事,是伐同會也。託于疑之,必其仁信昭著,然後乃許之,故辟不出宋公,以辟伐同會之嫌也。 舉人, 據不稱爵。 衆之辭也。 衆謂天下同疑。傳曰「救災以衆」,舉人。此舉人,天下國人同疑之,非但其君。其人諸侯,何也?因其人宋,不可不人諸侯也。

    夏,六月,齊人滅遂。

    遂, 據不日。夏陽邑,言滅。 國也。 據下殲遂,知國。 其不日,微國也。 傳曰:「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衛國,傳或以卑國,謂不能同盟會者,當是卒正國。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于柯。疏 説詳劉子。《左氏》但云「及齊平」,解經而不記事。劉歆嘗用要盟説此事,先秦以前諸書皆同,《左》不能易也。

    曹劌之盟也, 《荀子》云:「桓公劫于魯莊。」劉子云:「昔齊桓公與魯莊公爲柯之盟,魯大夫曹劌謂莊公曰:『齊之侵魯,至于城下,城壞壓竟,君不圖與?』莊公曰:『嘻,寡人之生則不如死矣。』曹劌曰:『然則君請當其君,臣請當其臣。』及會,兩君就壇,兩相相揖。」按:壇,會必築壇,相會于壇上。兩相,管仲、曹劌也。「曹劌手劍拔刀而進,迫桓公于壇上,曰:『城壞壓竟,君不圖與?』管仲曰:『然則君何求?』曰:『願求汶陽田。』管仲謂桓公曰:『君其許之!』桓公許之。曹劌請盟,桓公遂與之盟。已盟,提劍而去。左右曰:『要盟可倍,曹劌可讎,請倍盟而討曹劌。』管仲曰:『要盟可負,而君不負;劌可仇,而君不仇,信義著于天下矣!』遂不倍。天下諸侯翕然而歸之,爲鄄之會、幽之盟,諸侯莫不至。爲陽穀之會、貫澤之盟,諸侯皆來。南伐彊 注 楚,以致菁茅之貢;北伐山戎,爲燕開路。三存亡國,一繼絶世,尊事周室,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功次三王,爲五伯長,本信起乎柯之盟也。」 疏 晉文伐原起本信,不書,惡文也。 信齊侯也。 據不日,大信辭。 桓盟雖内與,不日, 據謹外盟猶日,内盟無不日也。 信也。 據大事日。渝盟如不盟,本不信也;大信亦盟如不盟,本信也。惟信盟謹日。不致者,惡事也。

    十有四年

    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齊人,辟齊侯也。齊桓中國用兵皆稱人,爲齊桓諱。伐宋,故疑之。

    夏,單伯會伐宋。 三監不侵伐,此何以言侵伐?明齊桓初伯,復古制也。天子使三大夫居間田,爲方伯監。凡方伯政事,皆三監守之,強幹弱枝,征伐自天子出也。天子失政,則方伯、私臣得奪盟者權與兵事,監者不得與争。此征伐所以自諸侯出也。桓公初伯,亟明此制,收監者之權,反之天子,此伯之大義也。以下不言大夫專兵、伐國、會諸侯矣。

    會, 據外爲主。 事之成也。 師已至宋,單伯後至,故不列序而言會。 疏 《左氏》言「以内爲主」,本傳云「會者,外爲主焉爾」。

    秋,七月,荆入蔡。 荆再見,皆爲蔡事者,夷蔡,以夷狄治夷狄也。《春秋》中外四伯,中爲齊、晉,外爲楚、吴,雖有隆 注 殺,而時勢相等。故入莊世,内升齊功,即外録楚禍。桓方得齊,楚即敗蔡;齊方會北杏,楚即入蔡。而諸侯内外從黨之分亦嚴焉。宋爲大國,服從中國。方伯之國,惟衛篤從中國,蔡從夷狄,劃然可分。外如陳、鄭,從違不一,功過相敵,隨事褒之而已。 疏 蔡從此二十四年不見經,略之也。不記災,不言聘,外之也。不專記事,皆附見,亦略之也。月者謹。

    荆者, 楚莊世五見,皆稱荆。 楚也。 自僖元年以後皆稱楚矣。 其曰荆,何也?州舉之也。 謂其地在《禹貢》荆州也。前傳云狄之,此云州舉,荆在九州,本非四裔,因其難化,故分中外。故凡外州國,三目州也。中國以國爲狄,夷狄以州爲狄,其例相同。 州不如國, 稱州不如稱楚。《王制》「一州二百一十 注 國」,州略而國詳。中國之附庸皆稱國,外州之大國亦舉州,此内外之大防,亦七等之通例也。 疏 《春秋》詳貴略賤,但舉州忽略言之,賤之至也,故不如國。 國不如名, 名上有脱文,《公羊》云:「國不若氏,氏不若人。」當據以相補。按:以上州、國、氏、人,皆夷狄稱號之進退。人、名以下,乃王臣稱謂之貴賤,各不相通。蓋國君之辭,自稱人而止,無名、字之例。王臣以人、名、字、子見,亦無國、州之例 注 。氏如赤狄潞、英氏、甲氏,人如下稱楚人是也。 名不如字。 《公羊》云:「人不如名,名不如字,字不如子。」此大夫貴賤稱號之例。如天子卿稱子,大夫稱字,元士稱名,微者稱人是也。傳文有脱誤,當據《公羊》補正。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于鄄。 衛已絶,爲桓紀之,八年一見。鄭厲復位不書者,略之也。

    復 因下而衍。 同會也。 《春秋》外會參國以上,始於北杏,至此而再,故曰復同會。言桓伯會諸侯之始也。傳以桓同盟爲尊周,以桓會無外州國相嫌,至于晉盟,乃以外楚言之。不言盟者,信未著,不言以爲桓諱也。 疏 「桓用賢相之能,用大國之資,即位五年,不能致一 注 諸侯。于柯之會,見其大信,一年而近國之君畢 注 至,鄄、幽之會是也 注 。其後二十年之間,尚未能大會諸侯也。至于救邢、衛之事,見存亡繼絶之義,而明年遠國之君畢至,貫澤、陽穀之會是也。故曰:近者不以言召,遠者不以勢使,此其效也。」

    十有五年 《年表》:「鄭厲元年。」 疏 《鄭世家》:「子嬰十二年,祭仲死。十四年,故鄭亡厲公突在櫟者 注 使人誘劫鄭大夫甫瑕,要以求入。瑕曰:『舍我,我爲君殺鄭子而入君。』厲公與盟,乃舍之。六月甲子,瑕殺鄭子及其二子而迎厲公突,突自櫟復入即位。初,内蛇與外蛇鬬於鄭南門中,内蛇死。居六年,厲公果復入。入而讓其伯父原曰:『我亡國外居,伯父無意入我,亦甚矣!』原曰:『事君無二心,人臣之職也。原知罪矣!』遂自殺。厲公于是謂甫瑕曰:『子之事君有二心矣!』遂誅之。瑕曰:『重德不報,誠然哉!』厲公突 注 後元年,桓公始霸。」

    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

    復同會也 桓大會三也,且以同會起同盟也。 疏 衣裳會:北杏一,二鄄,三此。三大會爲桓會之始,故言之。獨言此三者,類不過三。

    夏,夫人姜氏如齊。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禮也。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宋在齊上,齊下宋也。伯者必先有下人之志,而後人爲之下,梁丘亦是也。獨宋乃得先者,大宋也。宋公敘侯上,尊卑之舊序,無所嫌也。

    鄭人侵宋。 宋、鄭同會于鄄,有侵事者,桓伯未盛也。

    冬,十月。

    十有六年

    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討伐宋也。鄭從齊,故下荆伐鄭,復爲幽之會。

    秋,荆伐鄭。 伐其從齊也。 疏 鄭受楚禍次于蔡,故次見。鄭受楚禍烈矣!經多爲之諱。不如蔡者,不以夷狄治中國也。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春秋》二伯會盟始此,言同也。齊在宋上,升齊爲伯,内公在外公上也。陳、衛、鄭,三方伯也。陳在上,王者後,次宋也。鄭在下,伯次侯也。伯爲方伯者,畿内諸侯稱字也。許初爲鄭屬國,許稱男者,伯子男一也,言男以别内外。蔡亦方伯,專心事楚,不書,外之也。曹以下爲魯屬,魯爲青 注 州伯,一州之正、帥、長皆統于魯。《春秋》内魯,敘魯屬國,外小國則不書。許男在曹上者,許以一國見,序在杞下,則内外不分也。内得序七卒正,曹、莒、邾、滕、薛、杞,故卒葬之。小邾不卒葬者,邾附庸,殺之也。滑惟此一序,不序者也,序者,起晉在也。不言晉者,《春秋》方欲伯齊,不使晉見也。滑近晉,《春秋》不以屬晉者,二伯古制,在内不統卒正,故齊、晉、宋皆無屬國也。桓初爲五伯首,《春秋》之例,同姓爲上,晉復爲伯,不可以序晉上,故不見之。于此言滑,方授東伯,即起西伯也。滑稱伯,與邢侯相起。屬國皆侯,爲卒正者,不見侯而稱伯,辟方伯侯也。間稱侯者,明其實也。滑序曹下,從伯爵。衣裳之會,一也。衛自此九年乃不專敘,略之也。

    同者, 據盟貫不言同。 有同也, 據同爲伯辭。言同則有所指。《公羊》:同,同欲也。 疏 按:言同者,兼以分制中外。凡言同,皆中國國,故蔡在不言同也。文以下,同盟無陳。此何以有陳?文以後,間用外陳之例。陳記災言聘,因中國也。 同尊周也。 尊周外楚,爲《春秋》二大綱。桓伯時楚未大盛,故以尊周言之,晉伯以能攘楚,從其重者言之。實則尊周者未嘗不外楚,外楚亦即所以尊周也。劉子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諸侯力 注 政,皆畔不朝,

    衆暴寡,強劫弱,南夷與北狄交侵,中國不絶若線。桓公于是三存 注 亡國,一繼絶世,救 注 中國,攘夷狄,卒脅荆蠻,以尊周室,伯諸侯。」 疏 據推齊、晉主會言同者,同起伯辭。齊言同二,晉言同十三。齊言尊周,晉言外楚,二伯升降之序。 不言公, 據言會下序小國。 外内寮一疑之也。 外宋也,内公也。同盟,信辭。公與齊盟,而後要盟,是伐同盟,故内不言公,疑之。 疏 寮,舊説以爲同寮,謂宋與魯。

    邾子克卒。 莊世不卒小國,此卒者,明由方伯所壓之卒正進爲見經之卒正也。《春秋》内六卒正列盟會,邾初稱字,後列北杏稱子,因前稱字,卒之以明其進也。

    其曰子, 據上字儀父。 進之也。 列會北杏,明爲見經卒正也。《王制》一州七卒正,見經共六者,一壓于方伯,故不見邾。初爲方伯所壓之卒正,紀亡,因移邾以備六卒正,故得同盟會,得卒葬。卒正例稱伯、子者,明進之也,非實卒正也。始卒,故不日,不日,故不葬,略之也。

    十有七年 天王僖王崩,不志。僖王事不見經。 疏 《周本紀》:「僖王三年,齊桓公始霸。五年,僖王崩,子惠王立。」

    春,齊人執鄭詹。 《春秋》惟大國乃以執見,齊、晉、宋、楚是也,方伯以下無之。

    人者, 據執或目君。 衆辭也。 據衛人立晉。 以人執, 據執祭仲,人爲貶。 與之辭也。 據與討賊同。不稱齊侯爲伯討者,詹,卑者,愛齊侯,故不目;《春秋》以人執諸侯,以諸侯執大夫,以尊治卑,以衆治寡之義也。齊侯大尊,鄭詹大卑,變文起例,故稱人爲與辭。 鄭詹, 據宛貶。 鄭之卑者。 據來不氏,知非貶。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 據獲萬不書。有大夫國,卑者不見也。 以其逃來,志之也。 據内以接内。記未命大夫。 逃來則何志焉? 據取郜鼎不言宋取于郜。 將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也。 此紀事本末也。人與物不同辭。鄭詹,鄭之佞人,不録其執,則逃不明,無以起佞人也。卑者來,亦不因佞志之。 鄭詹,鄭之佞人也。 據人執、逃來,知有罪。卑者書執來,志佞也。《論語》:「放鄭聲,遠佞人。」 疏 《左氏》云:「鄭不朝也。」當是因詹巧佞,鼓惑鄭伯,故桓公討而執之。

    夏,齊人殲于遂。疏 《地理志》泰山郡蛇 注 丘下云:「隧鄉,故隧國。《春秋》曰:『齊人殲 注 于隧』也。」

    殲者, 據與敗同辭。 盡也。 據字訓,《爾雅》,「殲,盡也。」 然則何爲不言遂人盡齊人也 注 ? 據「邾子戕鄫子」,以戕者加之。「王師敗績于貿戎」,文乃同此。 無遂之辭也。 無遂者,遂已滅。如言遂人殲齊人,是遂未亡之辭。遂已亡,不能先言遂人。 無遂則何爲言遂? 據亡國當地邑,遂已亡,不應再見。 其猶存遂也。 存謂本亡也而存之。《春秋》存中國,存陳,内存公。經意本不存遂,其言遂者,猶有存之意焉。 存遂奈何? 問其事實。 曰:齊人滅遂, 上十三年事。 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 《左傳》:「夏,遂因氏、頜氏、工婁氏、須遂氏饗齊戍,醉而殺之,齊人殲焉。」此《傳》但言因氏,舉其爲首戍。按:三傳經有明文之事,莫不相同。即此事甚小,而三傳所同也。言「遂因氏」 注 ,《左》同,知三傳原不求異。 齊人殲焉。 遂亡已久,故家舊族能爲國復讐。雖不濟于亡,《春秋》嘉其事,存之,謂遂猶有人也。 此謂狎敵也。 傳曰:「不狎敵,不邇怒 注 。」 疏 故以自殲爲文,與棄師、梁亡同也。

    秋,鄭詹自齊逃來。 卑者來不志,志者,謹以佞。逃來不志,志,譏内受罪人也。

    逃義曰逃。 言逃者,譏内之爲逋逃藪也。有罪見執于伯國,宜待罪聽放,所逃之國亦不得受罪人。言逃絶之,亦放佞之意。

    冬,多麋。 劉子云:「麋色青,近青祥也。麋之爲言迷也,蓋牝 注 獸之淫者也。莊公取齊女,其象先見,天戒若曰:勿取齊女,淫而迷國。莊不寤,遂取之。夫人既入,淫于二叔,終皆誅死,幾亡社稷。」 疏 班氏云:「諸侯射麋,示遠迷惑人也。麋之言迷也。」

    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劉子云:「夜食者,陰因日明之衰而奪其光,象周天子不明,齊桓將奪其威,專會諸侯而行伯道。其後遂九會諸侯,天子使世子會之,此其應也。」

    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 據日食記見,目治也。夜食,食在地,不可見。 曰:王者朝日, 《玉藻》曰:天子玄冕而朝日于東門之外,諸侯皮弁以聽朔于太廟。 疏 此謂頒朔禮也。天子不朝朔,朔由天子定也。朔日,天子于東門外朝日,明法天也。退而頒朔于天下。因朝日,見日體有吐狀外壤,知其夜食之也。 故雖爲天子,必有尊也。 謂以天爲君也。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言朝,以臣事君之辭也。 貴爲諸侯,必有長也。 謂以天子爲天也。王以天法頒朔,諸侯受朔而布之,是以天子爲天也。 故天子朝日,諸侯朝朔。 朝日,即《玉藻》「朝日于東門之外」,朝朔,即《玉藻》「聽朔于太廟」也。諸侯受治于天子,天子受治于天,故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春秋》以魯年繫周正,即天子頒朔于諸侯,聽朔于太廟之義也。 疏 此亦所以見記日食之意。

    夏,公追戎于濟西。 《王制》「西方曰戎」,戎不在東,在東非戎。「戎伐凡伯于楚丘」,戎爲衛,以此推之,則戎者曹也。何以知爲曹?以下定,曰濟西田也。曹爲同姓卒正首,故經不言魯、曹侵伐之事。不致者,在内也。

    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 據下 注 言齊侵。至莊世,一國辭得言伐也。 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于我也。 齊可言侵,戎不可言伐。言追,使如過竟,公怒追之,不以伐我,所以成公美也。 疏 《左氏》:「不言其來,諱之也。」 于濟西者, 據地下 注 。濟西,舉水名。 大之也。 據守于河陽大天王。 何大焉? 下不大,此獨言大之。 爲公之追之也。 公追,故大。其酅不大者,此追戎,彼追齊。齊,大國;戎,外夷。以公追之,故舉大。追齊不可舉大也。

    秋,有蜮。 劉子云:「蜮生南越,越地多婦人,同川而浴,淫女爲主,亂氣所生,故聖人名之曰蜮。蜮猶惑 注 也。」「時莊公娶齊之淫女,蜮至。天戒若曰:勿取齊女,當生篡殺之禍。莊不寤,遂取之。入後淫二叔,二叔以死,兩子見弑,夫人 注 亦誅。」

    一有一亡曰有。 據蜮南越生,一猶或也。 蜮,射人者也。 劉子云:「蜮在水旁,能射人,射人有處 注 ,甚者至死。南方謂之短狐,近射妖,死亡之象也。

    冬,十月。

    十有九年疏 《蔡世家》:「楚虜蔡侯以歸。哀侯留楚九年,死于楚。凡立二十年卒。蔡人立其子肸,是爲穆侯。」自獻武獲以後不記蔡事者,絶之也;不志卒者,亦絶之也。從獲至齊桓伐蔡乃記蔡,二十七年乃記蔡事。

    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劉子云:「《春秋》之辭有相反者,既曰大夫無遂事,又曰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此二者各止其科,不轉移也。不生事者,謂平生常經 注 也。專之可也,謂救患除危也。公子結擅生事,《春秋》不譏,以爲救莊公危也;公子遂擅生事,《春秋》譏之,以爲僖公無危事也。故君危而不專救,是不忠也;君無危而擅生事,是不臣也。《春秋》無通義,此之謂也。」

    媵,淺事也,不志。 大事非常者乃志。 此其志,何也? 據内媵不書,當言如陳,不志媵事。 辟要盟也。 要盟,生事邀盟也。辟者,所以免結之罪也。 疏 結以媵至鄄,逢齊、宋來伐魯,生事要而盟之。大夫以君命出疆,例言如而不繫事。以常例言之,結事當云公子結如陳,遂及齊侯、宋公盟于鄄,則是結生事要盟迹顯著,妄生事,如公子遂也。《春秋》以莊公有危,許結生事,故言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盟,則結要盟之迹不著。言遂以著其遂事之實,言媵以辟乎要盟之名。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故許生事而辟之;然終有專制之罪,故特言遂以明其意。 何以見其辟要盟也? 據遂命不辟。 媵,禮之輕者 注 也。 媵,婚姻之小事,例不志。 盟,國之重 注 也。 盟事大,故以日志。雖微者盟猶志。 以輕事遂乎國重, 據凡言遂,皆以重遂輕,如以京師遂晉是也。事論重輕,如魯命結往陳。以二事論,自當以重者爲主,不能爲輕者出而遂重事也。 無説。 别無所解,則明辟其要盟。不然,則書如陳遂及盟,則結有要盟之罪以輕遂重,反若爲盟出。媵爲遂者,所以免其專命之罪。 其曰陳人之婦, 據陳侯乃媵,當言侯夫人。 略之也。 據言人、言婦略以起意,不在陳事,辟下要盟耳。 其不日, 内大夫盟例日。 數渝, 數猶速,秋盟而冬渝。 惡之也。 柯盟不日起本信,此不日,惡渝。各爲一事,成人之美也。因渝盟,故幽盟内疑之也。鄄,陳地也。陳侯亦在盟。

    夫人姜氏如莒。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疏 再發傳者,莒異國。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言伐鄙者,齊在魯西北,邾在魯南,莒在魯東。宋人、陳人不言伐我,言西鄙者,從齊言之。

    其曰鄙, 據哀以上伐我者皆言鄙。 遠之也。 據鄙爲邊鄙,《左傳》所謂疆埸之事,故郎不言鄙,以其近也。 其遠之何也? 據定、哀以上師入近皆不言伐,伐皆鄙。 不以難邇我國也。 伐我恥辱,故遠言鄙,爲内諱。傳曰:「有臨天下之言焉,有臨一國之言焉,有臨一家之言焉。」 疏 臨天下謂隱、桓不言伐也,臨一國謂莊至昭言伐鄙,臨一家謂定、哀言伐我。《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内本國,外諸夏,一國言;内諸夏,外夷狄,天下言也。

    二十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再如,故月。詳録夫人之踰竟,所以譏内也。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疏 再發傳者,因其月,疑不同。

    夏,齊大災。 劉子云:外災「不因 注 其宫館者,略之也。」「齊桓好色,聽女口,以妾爲妻,嫡庶屢更,故致大災。桓公不寤,及 注 死,嫡庶分争,九月不得葬。」 疏 齊一紀災,大國也,伯,故次宋。

    其志, 據大國得紀災,不同中國、夷狄。然齊災多矣,何以獨于此志? 以甚也。 因甚而特于此志以起例。 疏 《五行志》、《公羊》以大災爲大疫。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我。疏 我,二傳作戎。莊世伐我當言鄙。戎者何?我也。諱其伐我,故託言之。

    二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此不正,其日之何也?不正前見也。 疏 《鄭世家》:「厲公卒,子文公捷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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