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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立。厲公初立四年,亡居櫟,居櫟十七 注 年,復入,立七年,與 注 亡凡二十八年。」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婦人弗目也。 再傳者,疑夫人有罪,當如夷薨言地。此與夫人薨于夷相起。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月者緩。方伯正例日。

    二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肆大眚。 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甸粟而納之三宫」。

    肆,失也。疏 失讀爲受,謂受眚故也。受,篆似失。 眚,災也。疏 甸師「喪事代王受眚災」,鄭君云:「粢盛者,祭祀之主也。今遭大喪,若曰此黍 注 稷不馨,鬼神不饗 注 ,使鬼神不逞于王。既殯,大祝作禱辭授甸人,使以禱藉田之神。受眚災,弭後殃。」 災,紀也。 紀,喪紀也。 失,故也。疏 故讀如祝。大祝大喪「言甸人讀禱」,鄭君云:「甸人受喪事,代王 注 受眚災,大祝爲禱詞語之,使以禱藉田之神也。」 爲嫌天子之葬也。 天子葬乃用此禮。今不曰受眚災曰肆大眚者,辟其名也。主書者,禮:公族有罪,刑之于甸師。文姜與弑當誅,今乃禮葬,故言甸師之事,以起失刑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小君, 據葬我君不言小。 非君也。 據小邾言小,與邾别。《孟子》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言小,非君也。 其曰君,何也? 妻統于夫,言及,有尊卑之别。《春秋》所以别嫌明疑,當絶正其義。 以其爲公配, 夫人爲公敵體,承宗廟,繼萬世,主内治,爲公配也。 可以言小君也。 配公,不可與臣子同辭,得言君也。言此,故禮必親迎。《論語》:「邦君之妻,君稱之曰夫人,夫人自稱曰小童;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異邦人稱之亦曰君夫人。」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殺公子必言大夫,言公子而不言大夫,非大夫也。不日,世子也。 疏 《陳世家》:「二十一 注 年,宣公有嬖妾生子款,欲立之,乃殺其太子禦寇。」陳、蔡、鄭、楚言殺公子公孫無不氏大夫者,惟盜殺乃不言。

    言公子而不言大夫, 據方伯國殺公子當言大夫。 疏 陳不正,見公子,皆有所起。禦寇,世子。招,弑者。留,招所立。過,招黨。 公子未命爲大夫也。 言非命大夫也。禦寇爲世子,公子不命不見經,以此見非公子,乃太子也。 疏 下書陳世子款,此如稱世子,是陳有二世子也。諸侯盟會,非世子不得書。此爲辟兩世子以稱公子。不言大夫,以起爲世子。《左傳》作殺太子,與《世家》同。 其曰公子,何也? 據莒無大夫,乃不言大夫而互目公子。此例不同。 公子之重視大夫, 此以親敵尊也。 疏 公子,親也。大夫,尊也。公子雖不命,《春秋》以親親之義,推而重之,與命大夫比,故公子與大夫同以名氏見,此親親之道。故禦寇不言大夫,得見次國大夫尊,公子亦與之同尊也。 命以視 注 公子。 此以尊敵親也。大夫命于天子,以名氏見,亦如公子以氏見,此尊尊之義。傳言所書之故也。此一見例,起世子也。 疏 莒殺意恢,不言大夫;曹殺大夫,不言名氏,互以相起。次國大夫與小國尊卑不同,公子亦與小國異也。一本作「命以執公子」。

    夏,五月。 以五月首時者,文姜方葬,又謀取齊女,再有女禍,故不繫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于防。 日者,起公盟。又公與齊交至,因此爲信辭也。不致,在内也。

    不言公,高傒伉也。 齊卿見經者,高氏、國氏、崔氏、慶氏、欒氏、陳氏,共六族。國、高爲正卿,與《春秋》相終始。所紀外四族,一卿、三大夫,齊得晉之半,詳晉略齊也。

    冬,公如齊納幣。 劉子云:「莊釋父仇,取齊女。」

    納幣,大夫之事也。 據公子遂納幣不譏。《士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使者將事,唯親迎乃親事焉。 禮有納采, 《士昏禮》:「納采用鴈。」鄭君云:「將欲與彼爲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納采而用鴈者,取其順陰陽往來。」 有問名, 《士昏禮》:「賓執鴈,請問名。」鄭君云:「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 有納徵, 《士昏禮》:「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鄭君云:「徵,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昏。」 疏 按:不言納吉,卜吉乃納徵,納徵可包納吉。 有告期, 《士昏禮》:「請期用鴈。主人辭,賓許,告期。」鄭君云:「主人辭者,陽倡陰和,期日宜夫家來也。夫家 注 必先卜之者,得吉,乃使使者往,辭即告之。」 四者備而後娶, 禮備,然復親迎。 禮也。 以士禮推合,諸侯亦如此禮。 公之親納幣,非禮也, 劉子云:「公取齊女,未入,先與之淫。」 疏 親納幣者,譏公淫也。公淫不可言,譏納幣而已。 故譏之。 納幣,禮使人。公雖如齊,亦當使大夫代行。因淫,乃目公;不起淫,當目大夫。

    二十有三年

    春,公至自齊。 桓會不致,此如桓會致者,危公淫也。

    祭叔來聘。 祭叔與祭伯、祭仲同爲監大夫,王臣稱祭公,以字行之,伯、仲、叔皆監也。閒田居一州之中,方百里者九,三監國主方百里者三,以外諸侯爲方伯統之,與方伯本國别自爲政。方伯本國大夫不得干與方伯事,三監亦不與方伯本國事與天子事。今來聘,是爲監而兼爲天子行也。 疏 惠王不見天王稱,惟此及王人會。

    其不言使,何也? 據祭伯無聘文,此聘不言使。 天子之内臣也。 女叔,傳曰:「天子之命大夫也。」《公羊》單伯,傳曰:「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夷伯,傳云:「魯大夫也。」内臣謂天子大夫,爲魯監也。内謂魯,不曰天子之内臣。 疏 稱字大夫,常文當云天子之大夫。四選皆内臣,不得大夫獨稱之。聘有君命,亦不得以外交爲聘。 不正其外交, 天子大夫,禮得爲行人,適諸侯。然既爲監大夫,則又兼臣屬于魯,聘魯當别使人,不得因其適魯之便兼此聘差。天子大夫可外使,監大夫則不可使,并不可 注 使别國。 故不與使也。 凡聘皆言使,不言使,奪其使也。本使而奪其使,明監大夫不得奉使也。

    夏,公如齊觀社。 劉子云:「天子大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 注 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于木,故樹木也。」 疏 《墨子》:「燕有祖,齊有社,宋有桑林,楚有雲夢,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

    常事曰視,非常曰觀。觀,無事之辭也。 非有禮典、故事。 以是爲尸女也。 劉子云:「哀姜者,齊侯之女,莊公之夫人也。初,哀姜未入時,公數入齊,與哀姜淫。」 無事不出竟。 劉子云:天子、諸侯分土而治,天子無事不得出圻内,諸侯無事不得至封外,故出則有告祭之事。

    公至自齊。 惡事不致。此致者,因在齊,故致以危之也。

    公如往時, 如出疆、侵伐、昏禮、朝、會盟,皆同也。 正也。 出疆得禮,例時。 疏 此非禮時者,言觀,惡事。惡事不致,致則危之,謹女禍。 致月,故也。 致月謹之者,故也,如往月,亦故也。此互言之耳。 如往月、致月,有懼焉爾。 自莊世以下,例往來皆月,危之甚。 疏 隱、桓以上不致,致則爲變。入莊世,致爲常事,又以月起其變。常則來往皆時,夷狄往皆月,危之也。

    荆人來聘。 荆人聘,起公貳于楚。 疏 荆前三見皆惡事,直稱荆,此爲善事,乃稱人。入僖世,則稱楚矣。

    善累 累,積也。 而後進之。 據善狄救齊。 疏 伐衛救齊,善累而後進之,稱狄人。 其曰人,何也? 據荆前無善事,夷狄聘一事,未累而遂進人之。 舉道不待再。 據來聘者皆進。大國舉貴,小國舉名,聘道也。道爲大美,善爲小節。善累後進,舉道不待再,大小異也。能聘,用夏變夷,崇德化兵争也。

    公及齊侯遇于穀。 上言荆來聘,此言遇齊侯,明公篤于中國而外夷狄也。

    及者, 據在内言會。 内爲志焉爾。 言公急于求齊和。 遇者, 據或言會。 志相得也。 非記災之國不言遇,言遇者皆中國,故以相得言之。言内相得,從此不疑也。有伯以後,不言遇。

    蕭叔朝公。 朝不可在外,聘則有在外者。蕭,宋封附庸也。言朝者亦魯。《春秋》不以王後爲方伯,故于魯言朝。蕭已滅,食采三十里,故稱字。後楚滅蕭,則並采邑亦廢,蕭遂專爲宋邑,無食采之人矣。此非卒正,不記來朝,記者,爲譏外朝也。凡卒正以下例不記朝。朝皆有起,卒正常朝不記,記皆有起也。

    微國之君, 故言朝也。附庸與屬國言朝。 未爵命者。 微國,附庸也。字者,三十里。 疏 《地理志》沛郡蕭下云:「故蕭叔國,宋别封附庸也。」 其不言來, 據邾子來,會在外言來。 於外也。 據曹伯來朝,在内也。 朝於廟, 據來接内,在廟。 正也。 《春秋》禮,朝聘于廟,不可自專,歸功先人,示不敢當,故言來朝,不目公也。 于外, 據不言來,又目公。 非正也。 據會在外言來,朝在外不言來,明朝在外,《春秋》所不許。 疏 後蕭屬宋者,附庸爲所食之閒田,不得自有其國,如宿、穀皆目爲内邑是也。

    秋,丹桓宫楹。 劉子云:「莊公飾宗廟,刻桷丹楹,以夸夫人。」

    禮:天子丹, 據莊譏丹楹。 疏 今注疏本無丹字,據《御覽》一百八十七引傳作「天子丹」補。 諸侯黝 黑色。 堊, 白土,白色。 疏 堊當爲卿色,傳文脱卿字。 大夫倉, 青 注 。 士黈。 黄 注 。尊卑各以其色爲序。 丹楹,非禮也。 劉子云:「諸侯墻 注 有黝堊之色,無丹青之采。」 疏 非禮謂僭天子。丹南方,黝北方,天子南,諸侯北,以相别異也。倉青東,堊白西,卿、大夫皆在左右,黄以士居中。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不日,反其小國例也。曹爲卒正之首,始日起其侯也,一見已明,以下反其卒正例,明《春秋》以小國接之也。若以日言正不正,則竟與大國同,故以後不日。 疏 《曹世家》:「三十一年,莊公卒,子釐公夷立。」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于扈。 扈,晉邑也。盟扈,晉在也。遠盟扈,諸侯皆在也。不言晉,故不言諸侯;不言晉,方欲伯晉。晉同姓,當敘齊上,故不出之也。 疏 莊世不敘晉。據《管子》齊桓與晉交涉事,經不見晉,諱之也。桓盟不日,此盟日者,以其有魯,大會,故日以起之。

    二十有四年

    春,王三月,刻桓宫桷。 劉子云:「莊公刻飾宗廟,多築臺囿,後嗣再絶,《春秋》刺焉。」

    禮:天子之桷,斵之, 齊之使平。 礱之, 磨之使光。 加密石焉; 以密石爲飾。天子禮數備。 諸侯之桷,斵之,礱之; 不加密石,殺也。 大夫斵之; 不礱也。 士斵本。 不純,降于大夫。 疏 《禮含文嘉》:「宫室之飾,士首本,大夫達棱,諸侯斵而磨之,天子加密石焉。」宋均注云:「大夫達棱謂斵爲四棱,以達兩端。士首本,士斵去木之首本,令 注 細與尾頭相應。」《禮記·禮器》正義引《國語》亦有此説。 刻桷, 據刻桷與禮合。 非正也。 刻雖近禮,然以齊女入而刻,爲失正,不合于道。雖合禮,不達權者,爲非正,《春秋》不以正待之。 夫人,所以崇宗廟也, 夫人,所以奉承宗廟祭祀。崇謂尊奉之。 取非禮 傳:「丹楹非禮。」 與非正 傳:「刻桷非正。」 而加之于宗廟, 據于桓宫也。言宗廟,謂五廟皆加飾,不獨桓宫。 以飾夫人, 劉子云:「丹楹刻桷,以夸夫人。」謂夫人來,當廟見。欲夸耀夫人,故加飾之。 非正也。 誣蔑宗廟,以悦婦人,失正也。 刻桓宫桷,丹桓宫楹,斥言桓宫, 據言新宫,傳云:「稱諡,如疏之然。」 以惡莊也。 據常修不當獨于桓,獨言桓者,莊取仇女以薦于桓廟,尤惡。言桓,以惡釋怨,且如疏其禰也。 疏 傳以失禮者爲非禮,雖合于禮,事不當行,爲非正。禮與正有别,失正較失禮尤重。

    葬曹莊公。 小國之首,故九卒皆葬,特筆以起爲卒正長也。許凡卒亦皆葬,與以外卒不盡葬相别也。

    夏,公如齊逆女。 劉子云:「『夏,公如齊逆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禮奈何?曰:諸侯以屨二兩加琮,大夫、士、庶人以屨二兩加束脩二。曰:『某國寡小君,使寡人奉不珍之琮、不珍之屨,禮夫人貞女。』夫人曰:『有幽室數辱之産,未諭于傅母之教,得承執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祝答拜。夫人受琮,取一兩屨以履女,正笄,衣裳,而命之曰:『往矣!善事爾舅姑,以順爲宫室,無貳爾心,無敢回 注 也。』女拜,乃親引其手,授夫于户。夫引手出户。夫行,女從。拜辭父于堂,拜諸母于大門。夫先升輿執轡,女乃升輿。轂三轉,然後夫下,先行。大夫、士、庶人 注 稱其父曰:『某之父,某之師友,使某執不珍之屨、不珍之束脩,敢不敬禮某氏貞女。』母曰:『有草茅之産,未習于織紝紡績之事,得奉執箕帚之事,敢不敬拜。』」 疏 稱母,即昏禮不稱主人之説也。昏禮不稱主人,使者辭命之事,經書則不然。故宋公納幣言使也,《公羊》蓋以禮説主經言之耳。人,卑稱,故君貶稱人。必曰使寡君,則稱使之禮也。婦人命不通使者,云母命而已。《國語》季氏母賦《綠衣》之詩,意亦如此。《公羊》云:「稱諸父、兄弟、師友也。」

    親迎,恒事也,不志。 據常事不志。 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于齊也。 取讐,深惡之。

    秋,公至自齊。 後有女禍,故謹夫婦之禮。始不正者,終必亂也。常事不書,詳言之者,謹女禍也。

    迎者, 親迎在途之儀,先師所傳,文不見于《禮經》。 行見諸, 在道,則車相接,可以望見。 舍見諸。 止舍則館,相近可見。言見者,防淫佚,不同止宿。 先至, 據夫人入在後。 非正也。 先致公者,别公于大夫,以下言入也。公不可同入,故先致之也。 疏 不言非禮,言非正者,爲仇女,經故 注 别之。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劉子云:「哀姜入,與其弟叔姜俱。」言入,拒之,不使得入也。言日,謹之也。仇人女,又先與公淫,後有淫亂之禍,又崇飾宗廟以悦之,惡之深也。拒之,則魯不致弑二君。

    入者, 據文姜言至。 内弗受也。 據與篡同辭。 曰入, 據入多例時。 惡入者也。 據與滅國同文。謹之乃日。 何用不受也? 據臣無外君之義。君親迎不受,外君也。 以宗廟弗受也。 親迎已至,行告至禮于廟。言入,致于廟之辭。以宗廟臨之,明不得入。不,外辭;弗,内辭。當受而不受,例言不;不當受而不受,故言弗也。 其以宗廟弗受,何也? 據用致有辭,乃弗受。 娶仇人子弟, 襄公女也。 以薦舍於前, 謂告致也。夫人以崇宗廟,禮有廟見及奉粢盛承祭祀。 其義不可受也。 夫人當同奉宗廟,仇女不可以見先君也。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宗婦,大夫之妻,一作世婦。《禮》二十七世婦,世婦即二十七大夫之妻。一事二日,謹之至也,以此起男女無别。故哀姜淫于二叔,言大夫者,起二叔淫禍。

    覿, 據臣下言朝。 見也。 據用幣贄以見,初至禮也。 禮:大夫不見夫人。 據男女異贄也。凡譏以夫人,夫人會饗出竟,皆所以遠嫌厚别,示無外事也。 不言及, 據男女有别,夫尊當及妻。 不正其行婦道, 夫妻同贄,故男女列數不言及。據《周禮》,用幣爲世子之禮,今大夫不用羔,宗婦不用棗栗而同用幣,蓋以世子之贄贄于夫人。《周禮》:世子執皮幣,以繼子男之後。又云:大國之孤、公之孤執皮幣,以繼子男之後。孤即世子之稱。 故列數之也。 劉子云:「公使大夫宗婦用幣見。大夫 注 夏甫不忌曰:『婦贄不過棗、栗,以致禮 注 也;男贄不過玉帛、禽鳥,以彰物也。今婦贄用幣,男女無别也。男女之别,國之大節也。無乃不可乎 注 !』公弗聽。又丹其父桓公廟之楹,刻其桷,以夸哀姜。」 男子之贄,羔、鴈、雉、腒; 劉子云:「天子以鬯爲贄。鬯者,百草之本也,上暢于天,下暢于地,無所不暢,故天子以鬯爲贄。諸侯以圭爲贄。圭者,玉也,薄而不撓,廉而不劌,有瑕于中,必見于外,故諸侯以玉爲贄。卿以羔爲贄。羔者,羊也,羊羣而不黨,故卿以羔爲贄。大夫以鴈爲贄。鴈者,行列 注 有長幼之禮,故大夫以鴈爲贄。士以雉爲贄。雉者,不可 注 指食籠狎而服之,故士以爲贄。庶人以鶩爲贄。鶩者,鶩鶩也,鶩鶩無他心,故庶人以爲贄。贄,質也。」 疏 班氏云:「贄者,質也。質己之誠,質己悃愊也。王者緣臣子之心以爲制,差其尊卑,以副其意。」「冬用雉,夏用腒。」「雉取其耿介,交有時,别有倫也。雉必用死,以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臭腐也。」 婦人之贄,棗、栗、鍛脩。 劉子云:「婦贄不過棗、栗。」 用幣,非禮也。 班氏云:「婦人之贄以棗、栗、鍛脩者,婦人無專制之義、御衆之任、交接辭讓之禮 注 ,職在供養饋食之間。其義一也。」「故傳:『宗婦覿,用幣,非禮也。』」 用者, 據鼓不言用。 不宜用者也。 據用牲言用也。傳例:凡物當用者不言用,非其宜,乃言用也。 大夫,國體也, 天子所命,以爲股肱,其位尊而任重。 而行婦道,惡之,故謹而日之也。 用例時,日以謹之。一事兩日也。

    大水。 劉子云:「哀姜初入,公使大夫宗婦覿,用幣,又淫于二叔,公弗能禁。臣下賤之,故是歲、明年仍大水。」

    冬,戎侵曹。 劉子云:「曹不用負羈之諫,敗死于戎。」戎者何?内也。不言内者,内辟侵伐曹,故詭其名也。不言敗,略也,且爲曹羈諱其事。

    曹羈出奔陳。 劉子云:「《易》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人臣之所蹇蹇爲難而諫其君者,非爲身也,將欲以匡君之過,矯君之失也。君有過失者,危亡之萌也,見君之過失而不諫,是輕君之危亡也。夫輕君之危亡者,忠臣不忍爲也。三諫不聽則去,不去則身亡。身亡者,仁人所不忍爲也。是故諫有五:一曰正諫,二曰降諫,三曰忠諫,四曰戇諫,五曰諷諫。孔子曰:『吾其從 注 諷諫矣乎!』夫不諫則危君,固諫則危身,與其危君,甯危身。身危而終不用,則諫亦無功矣。知者度君權時,調 注 其緩急而處其宜,上不敢危 注 君,下不以危身。故在國而國不危,在身而身不殆。昔陳靈公不聽泄冶之諫而殺之,曹羈三諫曹君,不聽而奔陳,《春秋》序義雖俱賢,而曹羈合禮。」曹無大夫,其曰曹羈,賢也。

    赤歸于曹。郭公。 劉子云:「齊桓公出游于野,見亡國故城郭氏之墟。」「野人曰:『善善而不能用,惡惡而不能去,所以爲墟也。』」郭亡國在齊竟,稱公,已失國也。失國之君稱公,從下目之也。稱爵者,以天子臨之,已失國,從下也。

    赤, 據與突歸于鄭同,疑曹君。 蓋郭公也。 據曹無赤,知非曹君。蓋,疑辭。經郭公字,先師所注,故傳不釋,又云「蓋」也。 疏 云「曹無赤」者,不記赤卒,譜帙亦無赤君也。 何爲名也? 據出奔當言爵國。不挈。 禮:諸侯無外歸之義, 失國而歸曰歸。外歸,將謀據有曹也。 疏 赤乘曹亂,欲據之爲國,如突于鄭。諸侯失國,歸于本國,正也。外國非天子所封,私入竊據,專地棄舊,大惡也。 外歸,非正也。 非正,故名。言歸,使如内歸然,以正其義,故與内歸同文也。

    二十有五年

    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蔡不見來聘,陳後不同盟。何以來?以見監者之制也。陳何以來聘?見監者,陳初爲中國也;以監者來聘,明爲方伯事。蓋禮:監者居閒田,以主一州之事,與本國事公私各别。此言陳使監聘,與魯言單伯會伐同。桓公以二伯帥諸侯方伯,皆各如禮,以監者領事,所以尊王命也。 疏 方伯唯使大夫相聘,不自相朝,相遇曰會而已,所以别于事大國也。陳此記聘起季子報聘,並明陳方伯,有監者也。

    其不名,何也? 據陳有大夫,無不名氏。 天子之命大夫也。 惟天子大夫乃不名。陳見二監,女叔與原仲是也。天子大夫爲方伯臣,方伯如天子之卿。 疏 陳爲方伯,女叔,天子大夫,爲監于方伯者,故不名也。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不書葬者,絶也,不正日,前見也。自六年朔入至此,二十年不書衛事,絶也。鄄、幽、伐鄭書者,爲齊桓録之。 疏 《衛世家》:「三十一年,惠公卒,子懿公赤立。」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班氏云:「社者,衆陰之主,以朱絲縈之,鳴鼓攻之,以陽責陰也。」

    言日言朔,食正朔也。 劉子占見下年。 鼓, 據在用上。 禮也。 據不言用,傳:「救日以鼓兵。」 用牲, 據鼓不言用。 非禮也。 據言用也。 天子救日,置五麾, 置于社上。 疏 麾,旌幡也。麋信云:「各以方色之旌置之五處也。」 陳五兵、疏 五兵,徐邈云:「矛在東,戟在南,鉞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也。」孔頴達云:「東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也。」 五鼓; 劉子云:「劫嚴社而不爲驚靈。」皆以五者應五方、五色也。社主土,在中主黄,並于四方交責之。 疏 糜信、徐邈並云:「東方青鼓,南方赤鼓,西方白鼓,北方黑鼓,中央黄鼓也。」楊士勛云「《周禮》六鼓」,云以「靈鼓鼓社稷」,則用靈鼓,别以方色異之而已。 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 天子、諸侯有社,麾、鼓、兵皆于社陳之,以劫責陰道。社爲陰主,責之以救日。 疏 楊士勛云:「去黑、黄二色。」 大夫擊門; 據下于門非禮。 士擊柝 。士卑,故殺大夫。士無土,不立社,故但有所擊。聲陽也,擊聲以充陽氣。 疏 《御覽》杵部引作「士擊杵」。 言充其陽也。 劉子云:「日食乃陰氣大甚,以上減陽光。」「故鳴鼓懾 注 之,朱絲縈而劫之。」「直責逆者,不避其難。」

    伯姬歸于杞。

    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統傳也。再發者,杞,魯屬國。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劉子云:「夫水旱俱天下陰陽所爲也。大旱則雩祭請雨,大水則鳴鼓而劫社,何也?曰:陽者,陰之長。其在鳥,則雄爲陽,雌爲陰;其在獸,則牡爲陽,牝爲陰;其在民,則夫爲陽,而婦爲陰;其在家,則父爲陽,而子爲陰;其在國,則君爲陽,而臣爲陰。故陽貴而陰賤,陽尊而陰卑,天之道也。今大旱者,陽氣大盛,以壓于陰。陰壓陽固,陽 注 其填也。惟填壓之大甚,使陰不得起也,亦雩祭拜請而已,無敢加也。至于大水及日蝕者,皆陰氣大甚,以減陽精。以賤凌貴,以卑凌尊,大逆不義,故鼓而懾 注 之,朱絲縈而劫之。由此觀之,《春秋》乃正天下之位,徵陰陽之失。直責逆者,不辟其難。是亦《春秋》之不畏強禦也。故劫嚴社而不爲驚靈,出天王而不爲不尊上,辭蒯聵之命不爲不聽其父,絶文姜之屬不爲不愛其母。其義之盡耶?」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既戒鼓而駭衆, 鼓以驚衆辟水難,使衆知戒,爲禮也。 用牲 《王制》:「天子社稷皆太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可以已矣。 用牲者,祀之也,與雩祭禮近。方攝劫之,不應用牲,故言用以譏之也。 救日以鼓兵, 傳:「天子救日」,「陳五兵、五鼓」。《曾子問》:「孔子曰: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與其兵。」 疏 按漢制,天子救日食,素服,辟正殿,陳五鼓五兵,以朱絲縈社,内外嚴警。太史登靈臺,候日有變 注 ,便伐鼓。大僕贊祝史陳辭以責之。聞鼓音,近臣皆著赤幘,帶劍入侍。三臺令史以上,皆持劍立其户前。衛尉驅馳繞縈,伺 注 察守備。日復常,皆罷。 救水以鼓衆。 鼓衆,使辟水也。此言鼓之得禮也。按:諸侯立社,大水但當責社,不當于門救日,大夫擊門,故用牲于社,非禮,于門,尤非禮也。 疏 《公羊傳》曰:「于社,禮也;于門,非禮。」謂責陰于社爲禮。諸侯責陰于門,非禮耳。説者多誤以爲説。用牲,則與用不宜用反矣。

    冬,公子友如陳。 蔡不言如,陳亦不言如,此何以言如陳?因下奔于陳也。内諱季子之奔,以如言之,故此先言如陳也。 疏 友,桓公子,莊公母弟,凡七見經。陳見友如二,以外統不言如,知此爲奔也。按:杜氏説友與莊公同生,爲雙生,一名同,一名友,如《易》之同人、大友也。 補疏 今本作有,古字通。《論語·學而》章「有朋自遠方來」,有古本作友。

    二十有六年

    春,公伐戎。 戎者何?曹也。不言曹,諱伐同姓。曹爲青州國,于是不服,爲内病矣。故終《春秋》,魯、曹無侵伐之文也。自此以後,不託於戎,託於狄矣。 疏 以上無狄,以下無戎者,西方曰戎,王畿在西,故先治之也。狄在北,故緩治之。不言夷、蠻,詳西北而略東南也。

    夏,公至自伐戎。 致者得意,不分伐、會也。

    曹殺其大夫。 小國無大夫,曹爲小國首,故一言大夫以示例。經惟大國齊、晉、宋有不名氏大夫,小國曹一見,其餘方伯大夫皆名氏也。稱國以殺,殺無罪也。大夫者,羈之徒,賢者也。羈奔,又殺賢者,故狄曹也。

    言大夫而不稱名姓, 據方伯大夫無不名氏者。 無命大夫也。 據曹無大夫,謂大夫盟會不出名氏,以見小國無大夫之例也。方伯比于天子卿,其卿比于天子大夫,經稱大夫不稱卿者,從天子内臣之例推之,歸權于天子,收指臂之效;卒正國君比于天子大夫,其卿比天子之士。以天子推之,則小國卿當爲士,不得稱大夫,故于曹以示例。此爲先師最初確説。 無命大夫 方伯以上國,大夫在盟會稱名氏。許、曹以下,經但稱人,無名氏,其大夫未命,故但稱人。曹卿比于天子内臣,當爲元士。 而曰大夫, 大夫爲方伯卿正稱。宋卿則尊,曹卿則卑,皆非正辭。曹非大夫而稱曰大夫,爲進之,若曰是可進爲大夫。 疏 莒、邾、紀録大夫皆不目大夫,以名目。曹在卒正首,猶以大夫見。 賢也, 據進知以賢。 疏 按:《春秋》諸侯三等,以中等立法,魯爲侯,從魯言之,又從中而上下見,故盟會稱諸侯,不言公、伯、子、男。因其以侯立法,于諸侯、大夫,仍從侯稱之。小國卿則士也。稱爲大夫,特不名以示例,亦所謂號從中國也。此爲定説,後來相傳,此説甚微,故不名之例,《傳》以爲賢,《公羊》以爲衆,《左傳》于宋不名亦有衆之説,非本義也。 爲曹羈崇也。 因羈賢之。奔殺事同,經凡殺後奔、奔後殺皆爲徒黨。前年羈奔,此殺,故知爲徒黨。或曰:羈見幾而作,爲明哲保身。此好盡言於亂國而不去,所以殺身。 疏 傳曰:爲伯姬崇也。崇,尊也,言爲羈而崇之。傳曰:「身賢,賢也。使賢,亦賢也。」此言羈賢賢也,羈友亦賢也,主爲羈,故前名。此由羈崇,故言大夫而不名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徐者何?州舉之也。《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荆州舉而國楚,徐州舉,何以不國?曰:蔡即徐州之國也。《春秋》三舉州,荆、徐、梁是也。此其伐之何?中國可以治夷狄。何爲不以齊主之?愛之也。何愛之?治夷狄當自楚也。 疏 至此乃見徐州國,不見方伯,則不見其屬國。十年見荆,至此十六年再見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時戎侵曹,魯夫人淫于慶父、叔牙,將以弑君,故比年再蝕以見戒。」

    二十有七年

    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婦人不會,會非正也。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譏與姜氏會同。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不序衛,不至也。衛專事中國,桓會唯此不至。 疏 劉子説:「管仲言于 注 齊桓公曰:『夫墾田剏邑 注 ,闢土殖穀,盡地之利 注 ,則臣不如甯戚,請置以爲田官;登降揖讓,進退閑習,臣不如隰朋,請置以爲大行;蚤入晏出,犯君顔色,進諫必忠,不重富貴,不避死亡,則臣不如東郭牙,請置以爲諫臣;決獄折中,不誣無罪,不殺無辜,則臣不如弦甯,請置以爲大理;平原廣囿,車不結軌,士不旋踵,鼓之,而三軍之士視死如歸,則臣不如王子成甫,請置以爲大司馬。如欲治國強兵,則此五子者足矣!若欲霸王,則夷吾在此。』管仲能知人,桓公能任賢,所以九合諸侯,一匡天下,不用兵車,管仲之力也。」

    同者, 據會不言同。 有同也, 據同圍齊,知言同有所事。 同尊周也。 盟言同,尊周。因有同,乃言同也。 疏 《春秋》以同盟起二伯,初言同者,喜始集也。傳以齊之同盟爲尊周,晉之同盟爲外楚;以桓主尊周,右桓也。 於是而後授之諸侯也。 《春秋》至此乃以諸侯授桓,爲二伯。前猶有疑,至此内外皆從,不復疑。 其授之諸侯,何也? 據下有侵伐。 齊侯 注 得衆也。 内得魯,外得宋、陳、鄭,是得衆之辭。 疏 陽穀事爲偏,至此得三方伯、一王後。常序不在者惟衛、蔡,故以得衆許之。 桓會不致, 據晉會致。 安之也。 傳曰:「致君,殆其往而喜其反。」安之,如在内,故不致。 桓盟不日, 據内盟例日。 信之也。 傳曰:「桓盟雖内與,不日,信也。」據盟例日。渝不日,如不盟;大信不日,亦盟如不盟也。 信其信, 信故不日。 疏 桓信著于天下,諸侯翕然歸之,其信著,故不日也。 仁其仁。 其仁昭著,會無危事,故會不致。 衣裳之會 衣裳會謂糾合條約,爲文事而會。《論語》所謂會同,則以司空居守,司徒與司馬同出。傳所謂有文事者,必有武備,不爲兵事而行者。 十有一, 《論語》:「孔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 疏 據管仲未死以前,爲衣裳會也。十一者,北杏一,二鄄三,二幽五,扈六,貫七,陽穀八,首戴九,甯母十,葵丘大會,衣裳也。孔子言九合者,合二鄄、二幽爲二會,據地而言,傳據實數也。 未嘗有歃血之盟也, 《孟子》曰:「諸侯束牲載書而不歃血。」據此,則桓盟皆然,不獨葵丘。 信厚也。 桓公之信著。 疏 劉子曰:「伯成子高謂禹曰:『昔堯之治天下,舉天下而傳之他人,至無欲也;擇賢而與之其 注 位,至公也。以至無欲行至公,故不賞而民勸,不罰而民畏,舜亦然。今君賞罰而民欲且多私,是君之所懷者私也。百姓知之,貪争之端,自此始矣。德自此衰,刑自此繁矣!」「《春秋》曰:『五帝不告誓。』信厚也。」 兵車之會 徵兵乞師,爲征伐而會,則以仁者居守,故司徒不出,司空與司馬爲左右,所謂「知者慮,義者行」。 四, 據傳,洮、鹹、牡丘、淮也,皆在仲死後,故孔子曰:「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 未嘗有大戰也, 劉子云:「桓侵蔡而蔡潰,伐楚而楚服」,「北伐山戎,使奉朝覲」,「未 注 嘗有大戰,亦不血刃」。 愛民也。 桓公之愛民,仁也。 疏 伯者之本在于仁信,故《春秋》重信愛民。《孟子》曰:「五霸桓公爲盛。」故以仁信許之。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陳,不如者也,不如而言如,知爲奔,此與女叔來聘相起。陳不言聘,因女叔乃言聘。此以見原仲乃言如。女叔,傳曰:「天子之命大夫也。」仲字,與叔同,天子大夫不名也。陳爲方伯,故女叔與原仲同爲三監。 疏 按:天子賜晉原周,然則原周,原仲所食者。

    言葬不言卒, 據葬必先言卒。 不葬者也。 經無其事,又以大夫不與諸侯爲禮,不如天子卿尊得相通,知例不葬。《左氏》言非禮,即此意。 不葬而曰葬, 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卿則惟大夫乃會葬之,不通于君則不書,此通季子之私行而書之。《左氏》云:「原仲,季友之舊。」以爲季子自以友義往葬之也。 諱出奔也。 不言葬,則如陳爲出使,不足以起奔。言奔,則公子賢,不忍言,故言如,使若出使。言葬以起出奔,以不葬起非正行,公子結以輕遂重,起非要盟,意亦同也。 疏 《公羊》:「通乎季子之私行,辟内難 注 也。」《史記》以季友爲陳女所生,《公羊》又以爲文姜子,杜氏《釋例》以季友與莊公同生,一名同,一名友。言季者,以與伯同生别異之,實居長,故三桓以季爲首。案:奔陳女家也。文姜雙生,而使陳女母之。

    冬 注 ,杞伯姬來。 不言及,不月,不繫事,歸甯正例。

    莒慶來逆叔姬。 莒無大夫,其言莒慶,以其來接我目之也。逆當言女。叔姬,自内稱之,不與夫婦之稱。

    諸侯之嫁子 女子子。 於大夫, 外大夫。 主大夫 内同姓。 以與之。 諸侯、大夫尊卑不敵,不相爲禮,故使同姓大夫在外主之,其禮與王姬下嫁諸侯同也。 來者, 據紀履緰言來。 接内也。 據朝聘言來,皆接于宗廟,與公相爲禮。 不正其接内, 尊卑不相敵也。 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據夫婦辭。親迎言女,「公如齊逆女」是也。

    杞伯來朝。 凡卒正事方伯,五年一朝,合期則不書。莊世至此乃書朝者,則朝爲譏也。杞伯與伯姬同來,非禮,故書朝以譏之。

    公會齊侯于城濮。 城濮,衛地也。會城濮,會衛也。不序諸侯,衛不來也。衛不至,故有明年之戰。

    二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惡戰伐,故使之居下,所謂「客不言及」也。伐不日,日者以至。戰不言伐,言伐,以至之日戰也。

    於伐與戰, 據戰不言伐,甗戰有閒事。 安戰也? 問戰地。 疏 此二句弟子問辭。 戰衛。 戰在衛都,兵至城下即戰。 疏 二字,師答辭。 戰則是師也。 據齊、衛有師。戰當言師。 其曰人,何也? 據戰皆言師。齊侯,二伯,不得稱人。 微之也。 據人卑者,若非齊侯然。 何爲微之也? 據人楚,不以臣敵君。 今授之諸侯, 内授魯,親魯;外授宋,故宋。衛雖不至,而授者成其美也。 而後有侵伐之事, 去年幽盟授諸侯,今年伐衛,則明衛不服也。 故微之也。 微之,使若微者之事,非齊侯之意,以爲賢者諱過也。 其人衛,何也? 據城濮戰獨人楚。諸侯言師。 以其人齊,不可不人衛也。 不人衛,則人齊爲貶,非辟桓公之例。人衛,使如二國皆微者之事,則可以辟桓公也。 衛小齊大, 衛爲方伯,在次國例;齊爲二伯,在大國例。衛統于二伯,有尊卑之分。 疏 傳凡言大國三:齊、晉、宋也。衛爲次國,以齊比之,則爲小。皆就五長立説,毫無疑義。 其以衛及之,何也? 傳例有以大及小、有以主及客,此衛以主及客也。問者以國大小同則言主客,甗戰齊、宋大小同言主客是也。國大小異,則大及小,不分主客,晉及鄭是也。此當從大小例,不得以主客,故疑之。 以其微之,可以言及也。 大國唯卿以上異于次國,大夫以下爵秩皆同,唯言主客,不分大小。 其稱人以敗,何也? 據燕人戰言人,敗言師。楚城濮亦戰言人,敗言師。 不以師敗于人也。 據紀城濮,敵言師,故以師敗。此齊言人,不得言師也。師重人微,不失其序,泓戰譏襄公,乃以師敗于人。幽會衛不至,桓怒而大敗之,衛滅之端兆于此矣。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 此不日者,日者起其實,進子繼父。

    秋,荆伐鄭。 董子説:「《春秋》慎辭,謹於名倫等 注 物者也。是故小夷言伐而不得言戰,大夷言戰而不得言獲,中國言獲而不得言執,各有辭也。有小夷辟大夷而不得言戰,大夷辟中國而不得言獲,中國辟天子而不得言執,名倫弗與,嫌于相臣之辭也。是故大小不踰等,貴賤如其倫,義之正也。」

    荆者,楚也。其曰荆,州舉之也。 不言人者,侵伐中國,反其狄道也。

    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善救鄭也。 是齊侯、宋公也。人者,功淺不足録,使若微者也。善者,功小不足録。

    冬,築微。 《公羊》「諱以凶年造邑」,《左傳》「邑曰築」,《傳》以爲虞利,似有異同;然下傳云:「民勤于力,則功築罕。」「冬築微,春新延廐,以用民力爲已悉矣」。又云:「一年罷民三時,虞山林藪澤之利。」是傳以築爲修築,用民力,築時更令山林藪澤各出財物,以供所費,非以築微爲虞利,築臺乃爲罷民力也。然則三傳皆同矣。

    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 《王制》云:「林麓山澤之地,以時入而不禁。」山澤不以封,與民共之,但以時入耳。《孟子》「斧斤以時入山林」,「數罟不入洿 注 池」,皆《春秋》學。 虞之, 築微設官,以收其利。 非正也。 《孟子》曰:「文王治岐」,「澤梁無禁」。 疏 經言築微,傳以虞山林藪澤之利爲言者,凡所修築,必取資材用,上有造作,則民不敢取用。凶年而更爲此,故書以譏之。凶年則當弛山澤之禁。

    大無麥、禾。 劉子云:「水旱當書,不書水旱而曰『大無麥、禾』者,土氣不養,稼穡不成。是時夫人淫于二叔,内外無别,又因凶饑,一年而三築臺,故應是而稼穡不成,飾臺榭、内淫亂之罰。遂不寤改,四年而死,旤流二世,奢淫之患也。」 疏 麥、禾之災皆冬前,例應書于築微之前,後書災;《公羊》云:「諱以凶年造邑也。」且使與臧孫告糴連文,使非國記災,臧孫之意如此也。

    大者, 據無麥、禾不言大。 有顧之辭也。 據麥、苗不同時。 於無禾及無麥也。 禾實在秋末,麥實在夏。麥實時,禾正爲苗,大水,麥、苖同傷。此無麥時,苗尚秀。一災不書,故於無禾乃追録無麥。

    臧孫辰告糴于齊。 與「大無麥、禾」連文者,無麥、禾之災,史本不書,臧氏據此以告糴耳。故曰私行也。 疏 公子彄,字子臧,孝公子僖伯,見隱五年經。其孫始氏臧,即文仲也。莊二 注 十八年,《左傳正義》引《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達,達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按:不卒達、瓶者,桓、莊不卒大夫也。

    國無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 《王制》曰:「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疏 國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國無三年之畜,一有凶旱,民無所食,則餓殍散亡,國誰與守?是亡國也。 一年不升, 謂此年無麥、禾。 告糴諸侯。 諸侯謂齊。 告, 據或言乞求。 請也。 不言乞求,此得禮,不言乞求也。 糴, 據歸言粟。 糴也。 糴,以財易粟也。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魯饑無食,時米粟不出竟,告於齊,乃得以財易於齊也。 不正, 一年不升,遂無食而告糴,是國無蓄積,危殆之甚。 故舉臧孫辰以爲私行也。 據奉使言如,出竟必言如,帥師會盟不言如,非善,亦如私行,所以爲内諱。 疏 「魯饑,臧文仲言於莊公曰:『夫爲四鄰之援,結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國之艱急是爲。鑄名器,藏寶財,固民之殄病是待。今國病矣,君盍以名器請糴於齊?』公曰:『誰使?』對曰:『國有饑饉,卿出告糴,古之制也。辰也備卿,辰請如齊。』公使往。從者曰:『君不命吾子,吾子請之,其 注 爲選事乎?』文仲曰:『賢者急病而讓夷,居官者當事不避難,在位者恤民之患,是以國家無違。今我不如齊,非急病也。在上不恤下,居官而惰,非事君也。』文仲以鬯圭與玉磬如齊告糴,曰:『天災流行,戾於敝邑,饑

    饉薦降,民羸幾死,懼 注 乏 注 周公、太公之命祀,職貢業事之不共而獲戾。不腆先君之敝器,敢告滯積,以紓執事,以救敝邑,使能共職,豈惟寡君與二三臣實受君賜,其周公、太公及百辟神祇實永饗而賴之。』齊人歸其玉而予之糴。」 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 三年耕,餘一年,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必餘九也。不足,明不足以備災祲。 無六年之畜曰急, 急迫危於不足。 無 注 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 魯無一年之畜,言此以明其危。 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 據「歸粟於蔡」,言歸,不待於告,言粟歸之不以財相易。 正也。 《大司徒》:「大荒,則令邦國移民通財。」「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按:此務穡勸分之禮也。《孟子》曰:「無遏糴。」有無相通。 臧孫辰告糴于齊,告然後與之,言内之無外交也。 交鄰無道,有災,外不相救,待請而糴。傳言者,譏内也。 古者税什一,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豐年補敗, 《王制》曰:「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大小,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爲出。祭用數之仂。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 注 ,爲越紼而行事。喪用三年之仂。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 注 ,豐年不奢,凶年不儉。」所謂「耕九餘三」,以所餘備凶災。 不外求而上下皆足也。 已有餘,不外求救於鄰國。 雖累凶年,民弗病也。 三十年則有九年之畜,雖累凶而民食足。 一年不 注 艾而百姓饑,君子非之。 君子,孔子也。非其失制用之道。 不言如, 據大夫出竟言如。不繫事,不言如,亦因臧孫自請。 爲内諱也。 使如私行,辟國辭也。

    二十有九年

    春,新延廐。

    延廐者, 據廐人掌馬政,又在延下也。 法廐也。 據路馬之廐名延也。 疏 南門,傳曰:「法門。」 其言新, 據臺囿言築。 有故也。 據雉門、兩觀言新,先言災,有舊。 有故則何爲書也? 據修舊不書。 古之君人 注 者,必時視民之所勤。 班氏云:「一年物有終始,歲有所成,方伯行國,時有所生,諸侯行邑。」「《春秋穀梁傳》曰:『古之人君者,必時視民之所勤。』」 民勤于力,則功築罕。 《王制》曰:「用民,歲不過三日。」「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 疏 《大司徒》:「四曰弛力。」鄭司農云:「弛力,息徭役也。」「大荒乏,則令邦國弛力。《均人》:『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二日,無年則一日,凶札則無力政,不均地政。』」 民勤于財,則貢賦少。疏 《大司徒》:「二曰薄征。」「大荒,則令邦國薄征。《均人》:『凶札則無財賦。不收地守、地職。』」無財賦恤其困乏也。財賦,九賦也。不收山澤及地税。 民勤于食,則百事廢矣。疏 《玉藻》曰:「年不順成,則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至於八月不雨,君不舉。年不順成,君衣布, 本,關梁不租,山澤列而不賦,土功不興,大夫不得造車馬。」冬築微,春新延廐,以其用民力爲已悉矣。 劉子云:「聖人之於百姓,其猶赤子乎!饑者則食之,寒者則衣之,將之養之,育之長之,惟恐其不至大也。」「召公述職,當蠶桑時,不欲變民事,故不入邑中,舍於甘棠之下,而聽斷焉。」

    夏,鄭人侵許。

    秋,有蜚。 劉子云:「蜚色青,近青眚也,非中國所有。南越盛暑,男女同川澤而浴,淫風所生,爲蟲臭惡。是時,莊公取齊淫女爲夫人,既入,淫於兩叔,故蜚至。天戒若曰:今誅滅尚及,否將生臭惡,聞于四方。莊不寤,其後夫人與二叔作亂,二嗣殺死,卒皆被辜。」

    一有一亡曰有。疏 蜚,南越蟲,非中國所有也。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不日,失國也。且與葬日相起。

    城諸及防。

    可城也。 凡城修舊不譏,此譏者,凶年修城。 以大及小也。 據漆、閭丘不言及,大小敵。城無尊卑,言及,則必以大小也。

    三十年

    春,王正月。

    夏,師次于成。

    次,止也,有畏也,疏 詳見次郎。 欲救鄣而不能也。 據與次郎事同。 不言公, 據郎言公。 恥不能救鄣也。 郎不恥者,滅在紀。鄣已屬我,爲齊取,故恥深也。

    秋,七月,齊人降鄣。 降凡二見,八年郕降及此,皆齊國事。

    降, 據在鄣上。 猶下也。 據郕降于齊也。 鄣, 據郕降,國辭。 紀之遺邑也。 據言降知邑,下繫紀事,知紀遺也。遺邑非齊取未盡,蓋附我者。不繫紀者,因屬内,公救,大之如國。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不言齊侯葬,有喪主也。 疏 謂紀季主之,不使齊葬,明季存祭祀之功。

    不日卒而日葬,閔紀之亡也。疏 説詳伯姬卒葬。

    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劉子云:「魯二君弑,夫人誅,兩弟死,狄滅邢,徐取舒,晉殺世子,楚滅弦。」

    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内遇四,止于此,皆齊、宋大國也。 疏 魯濟,内地也。濟水經數國地入海,因國名水,從史文也。此北燕、邾、葭之比。

    及者,内爲志焉爾。遇者,志相得也。 齊數言遇,故亦數記災,大國也。 疏 遇于濟,約伐山戎也,莊公許之而師不出。言遇,明相得也。

    齊人伐山戎。 劉子云:「齊桓北伐山戎,爲燕開路。」 疏 《齊世家》:「桓公二十三年,山戎伐燕,燕告急于齊,齊桓公救燕,遂伐山戎,至于孤竹而還。」

    齊人者,齊侯也。 據獻捷言齊侯。 其曰人,何也? 據人微之。 愛齊侯乎山戎也。 愛惜齊侯,不肯使孤軍遠伐戎狄,故不言齊侯,若微者。《公羊》以人爲貶,説小異。 其愛之,何也? 據齊侯、許男伐北戎言齊侯。 桓内無因國, 因國,所受命者。齊侯爲二伯,自爲主也。 外無從諸侯, 伐北戎有許男,此獨言齊侯。 而越千里之險, 山戎在燕北,以地記計之,有千里之險。 北伐山戎, 據言北燕。 危之也。 劉子云:「魯君臣曰:『桓公師行數千里,入蠻狄之地,必不反矣。』」故危而愛之。 則非之乎? 據危有所致難。 善之也。 據下出齊侯,善其不辟險遠,孤軍深入,以攘夷狄。僅善之者,山戎禍淺,僅爲燕。 何善乎爾? 據山戎未見侵伐。 燕, 不言北燕者,南燕微,北燕國大名顯。 周之分 注 子也。 召公,周之别子,爲二伯,封於燕國。 貢職不至, 山戎爲燕禍,貢職不通中國,山戎之故。 疏 《齊世家》:「齊救燕」,「燕公復 注 修召公之政,納貢於周,如成康之時。諸侯聞之,皆從齊」。 山戎爲之 之爲燕。 伐矣。 劉子云:「齊桓北伐山戎,其道過燕,燕君逆而出竟。桓公問管仲曰:『諸侯相逆,出竟乎?』管仲曰:『非天子不出竟。』桓公曰:『然則燕君畏而失禮也。』」「乃割燕君所至之地,以與之,諸侯聞之,皆朝于齊。」 疏 《燕世家》:「莊公二十七年,山戎來侵我,齊桓公救燕,遂北伐山戎而還。燕君送齊桓公出竟,桓公因割燕所至予燕,使燕共貢天子,如成周時職,使燕復修召公之法。」

    三十有一年

    春,築臺于郎。疏 此内築臺也。與外築臺同文者,用力徵財之事一也。

    夏,四月,薛伯卒。疏 莊世不卒小國,卒起築臺也。不名起不卒,至昭世乃名,乃正卒。

    築臺于薛。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劉子云:「齊桓公將伐山戎孤竹,使人請助于魯。魯君進羣臣而謀,皆曰:『師行數千里,入蠻夷之地,必不反矣。』於是魯許助之而不行。齊已伐山戎,至孤竹,而欲移兵于魯。管仲曰:『諸侯未親,今又遠伐而還誅近鄰,鄰國不親,非伯王之道。君之所得山戎之寶器者,中國之所鮮,何不以進周公之廟乎?』桓公乃分山戎之寶,獻之周公之廟。明年,起兵伐莒,魯下令丁男悉發,五尺童子皆至。孔子曰:『聖人轉禍爲 注 福,報怨以德。』此之謂也。」 疏 戎捷者,山戎之捷也。前曰山戎,此曰戎者,言山,别其種也。言戎,致宗廟舉其大名,不别之。

    齊侯來獻捷者, 據齊大國,不親來獻也。 内齊侯也。 據内同不言使。近世内本國,外諸夏。齊侯不來而言來,内之,如親來,此内諸夏之詞也。 不言使, 據楚使宜申言使。 内與同,不言使也。 據歸衛寶。内與同不言使也。 疏 齊伐山戎,魯不在,内齊桓,使如内與同,亦主善以内也。 獻戎捷, 據楚獻捷不言宋,此言戎捷。 軍得曰捷, 據伐乃言捷,戎捷,伐戎所得。楚捷不言宋,不與楚捷於宋。此言戎,不别山者,告廟以大名。 戎菽也。 言所獻有戎菽也。 疏 《管子》云:「伐山戎,出冬葱、戎菽,布之天下。」劉子云:「桓公分山戎之寶,獻之周公之廟。」按:戎菽以菽繫戎,如郜鼎也。中國所無,因此傳種,傳獨言之,以記異。

    秋,築臺于秦。 劉子云,「公因凶饑,一年而三築臺」,「飾臺 注 榭」,「禍流二 注 世」。

    不正罷民三時, 凶年均力,今春、夏、秋三時,接續勞民築臺,民力盡也。 虞山林藪澤之利。 謂築臺財用取之于山澤,與民争利,財盡則怨也。 且財盡則怨, 虞利也。 力盡則懟。 勞民也。劉子云:「孔子曰:『治民,懍懍焉,若腐 注 索馭奔馬。』子貢曰:『何其畏也?』孔子曰:『夫通達之國,皆人也,以道導 注 之,則吾畜也,不以道導 注 之,則吾讐也,若何而不畏?』」 君子危之,故謹而志之也。 據築不志,因凶年三築而志之。 疏 劉子云:「太公曰:『治國之道,愛民而已。利之而勿害,成之而勿敗,生之而勿殺,與之而勿奪,樂之而勿苦,喜之而勿怒,此治國之道,使民之要也。』『民失其所務,則害之也;農失其時,則敗之也;有罪者重罰,則殺之也;重賦斂者,則奪之也;多徭役以罷民力,則苦之也;愛而擾之,則怒之也。故善爲國者,遇民如慈父之愛子,兄之愛弟,聞之饑寒爲之哀,見其勞苦爲之悲。』」 或曰:倚諸桓也。 倚讀若奇,異也。 疏 桓能遠出討罪,莊不從桓,乃遠出爲人築臺。築臺過舉,伐戎得正,非不勤民而功過異致,譏公也。 桓外無諸侯之變,内無國事,越千里之險,北伐山戎,爲燕辟地。 傅言此者,善齊桓也。 魯外無諸侯之變,内無國事,一年罷民三時, 謂三築臺也。 虞山林藪澤之利, 即謂築臺所費,非指築微也。 疏 不從齊伐山戎,乃又不與民修養,因凶徭役,罷盡民力,譏其空勞民力。 惡内也。 凶年勞民搜利,又倍大國,惡也。

    冬,不雨。 劉子云:「不傷二穀,謂之不雨」,「是歲一年而三築臺,奢侈不恤民」之效。

    三十有二年疏 《曹世家》:「釐公立九年卒,子昭公般立。」經不卒釐公。 補疏 《春秋》二輪,除隱、桓、定、哀以外,莊、僖、襄、昭皆三十二年,二公合成八八之數。統計四公共成一百二十八年,幾占《春秋》全年之半而有餘。襄公三十一年,僖公三十三年,酌盈補虚,合全卦之倍數。

    春,城小穀。 劉子云:「是時,諸侯爲管仲城穀,以爲之乘邑 注 ,《春秋》書之,褒賢也。」 疏 言小穀者,别于穀也。自齊言之,但云穀。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以宋先齊,遇禮近者爲主也。外遇三,止於此,齊、宋、衛、陳、鄭。 疏 經言遇者六,終于此,皆中國大國。外州國通不言遇,小國亦不言遇,鄫子、季姬又爲變例。

    遇者,志相得也。疏 諸侯皆不疑也。志宋者,以大主之。 梁丘在曹、邾之間, 曹在魯西,邾在魯南。 去齊八百里。 以圖籍攷之,相去八百里。 非不能從諸侯而往也, 此如扈盟也。八百里,遠矣!桓遠出會梁丘,則諸侯從者多矣! 辭所遇, 方千里二百一十國,今八百里中,諸侯多矣!今不序,此小國是以辭之也。 遇所不遇, 據梁丘非齊、宋來往之道。宋公,不遇者也。遇所不遇,明因期地乃會辭也。 大齊桓也。 不言會而言遇,齊桓得諸侯也。 疏 遇禮以近爲主,序則當云:宋公、諸小國、齊侯遇于梁丘。反使小國主齊侯,是小齊侯。故盡削小國,獨舉宋,以宋大國,大宋即以大齊也。不嫌獨有宋者,地梁丘,諸侯在之辭也。不嫌實遇者,地梁丘,非遇之辭也。外疑目宋,内疑目公,由外及内也。内相得言魯濟,宋相得言梁邱,由内及外也。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劉子云:哀姜通于慶父、叔牙,謀弑,卒皆被辜。此惡也。如正卒者,諱也,如子般日卒也。此何所見日?莊不卒大夫,此卒知不卒者。日不卒,知不日不言刺。大惡未成,不目其事,親親之道,爲季子録之也。 疏 牙飲藥而卒,非其殺之,如正卒,故日,爲季子諱也。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劉子云:「人主智能知賢,而強不能決,猶豫不用,而大者死亡,小者亂傾。」「以莊公不知季子之賢,安知疾將死,召季子而授之國政?」「能見賢,而不早用,卒以賊嗣。」

    路寢,正寢也。 正寢,君疾所居。 寢疾 疾將死爲寢疾,謂移居正寢之疾。小疾居内寢,使侍疾。 居正寢, 據或言高寢、楚宫、臺下。 正也。 得正終之道。 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内寢,婦人之居。燕居在内寢,至疾革,則必移居,不使婦人主之。死當正終,在内嫌褻也。故婦人亦不絶於男子之手,皆以明慎終之義。

    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劉子云:「公薨,子般立。慶父與哀姜謀,遂弑子般於黨氏,立叔姜之子,是爲閔公。」 疏 班氏云:「父歿則稱子某者,屈於尸柩也。」「緣始終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也。」按:禮,未葬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君。

    子卒日, 據子野日卒。 正也。 據野正卒,正卒禮詳。 不日, 據子赤不日。 故也。 據宣,弑也。宣弑自立,言即位,無所見,去日以起爲弑也。 有所見 據閔不言即位,與莊同也。 則日。 據赤無所見,乃不日。内諱弑,以不日起之。至于有所見,則不去日,則一見不再見之例從一決。 疏 閔不言即位,有所見。宣言即位,無所見。故般日而赤不日,以有見、不見故也。

    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弑子般,季子奔陳,慶父未嘗奔也。不言季友之奔而外慶父於齊者,討之也。夫人至自齊而曰孫,慶父未出而曰如,討賊之義也。何以言如齊?閔公爲齊所立,所以責齊也,使慶父弑君者,桓公之過也。 疏 傳以爲奔不言奔者,爲下再奔地也。此諱言如,下乃奔之。若此言奔,則罪已明,再入爲亂,則齊桓之罪大矣!

    此奔也, 未如言如,《春秋》討其罪,放逐之辭。齊桓未討,《春秋》乃逐之也。 其曰如,何也? 據公子友如陳言葬。此如,常辭,既討其罪,則當以奔言之,乃如其罪。 諱莫如深, 諱謂不言弑,若言奔則觸弑,故諱欲其深。 疏 推其諱惡之心,惟恐所藏猶淺,所辟未盡,一有破綻,其跡顯著,則有失本意,故欲諱則從其深。 深則隱。 能深,則彌縫辟諱其迹,務化其迹,乃爲諱之善。 疏 如諱此弑,諱牙殺矣;諱子弑,從日矣;又諱奔言如。諱之備,則其事隱矣。《論語》曰:「隱惡而揚善」,「父爲子隱,子爲父隱」。 苟有所見, 《春秋》微而顯,隱而著。諱國惡本爲臣子之義,然使别無微文見義,是因諱而失其實,此不可也。故有一諱必有一見,諱以辟指斥之非,見以著莫見乎隱之義。此下文不言即位,有所見。 疏 見與隱反,《中庸》「莫見乎隱」,謂《春秋》隱、見備舉。從臣子之義,爲之隱諱;從王者之法,爲之著見。隱見如陰陽無始,循環無端。隱之非以養奸,隱之深,必見之著也。 莫如深也。 但得所見,則不如深之以專其義,不再於别條見義,此《左傳》所謂「微而顯」,董子所謂「約而明也」。

    狄伐邢。 《春秋》非同盟之國,不言夷狄之事。邢非州國,此何以言之?爲伐者之爲晉也。晉伐,何爲以狄言?二伯一伐一救,不可爲訓,故辟之也。盟唐,晉託之戎。此伯爲託於狄,自此以下,皆以狄言。初託戎,後託狄,王化自西而北也。不言東南,略之也。外州不言戎狄,皆夷也,不以夷狄言之。稱子之國不言子者,夷之。言戎狄之事者,大國齊、晉、宋,次國魯、衛、鄭,小國一言曹、邢而已,示例也。 疏 邢不專記事,此專記者,見伐邢之爲晉也。《韓非子》説:晉伐邢,桓公待其亡,乃 注 救之。

    閔公 按《漢·藝文志》,今文《春秋》皆十一卷,師説以閔附莊末,「三年不改父道」,故附于篇末,《左氏》經文則别爲一篇,故古經十二卷。今從舊例,以閔附莊公之末,仍爲十一卷焉。 疏 《魯世家》:「莊公卒而季友立班,十月己未,慶父使圉人犖殺魯公子般於黨氏。季友奔陳。慶父竟立莊公子開,爲閔公。」 補疏 隱、桓,定、哀,二公同二十九年,莊、僖六十五年,襄、昭六十三年,文、宣、成同爲十八年。立乎定、哀,以望隱、桓,同於二十九年;其中也,文、宣、成三公五十四年,惟莊、僖六十五年,以較襄、昭少二年,加以閔公二年,《春秋》十一卷,前後相差惟此四年耳。

    元年 《年表》:「周惠王十六年,齊桓公二十五年,晉獻公十六年,宋桓公二十一年,衛懿公八年,陳宣公三十二年,蔡穆侯十四年,鄭文公十二年,秦成公三年,楚成王十 注 一年,曹昭公元年。」

    春,王正月。

    繼弑君, 指世子般爲慶父所弑。 不言即位,正也。 再發傳者,嫌未踰年君有異。 親之非父也, 據閔於般爲兄弟。般未有子。閔公,哀姜娣叔姜之子。 尊之非君也, 據般未踰年,未成君。諸侯踰年乃稱君者,一年不二君也。 繼之 閔公繼子般,不繼莊公,以般已即位。 如君父也者, 據不言即位與莊公同,如繼君父。 受國焉爾。 《禮》:「爲人後者爲之子。」天子、諸侯以大宗爲重,凡嗣君于故君皆如子,不拘世次。閔、僖兄弟,傳言祖禰是也。 疏 般、閔以弟繼兄,以兄爲君父。閔、僖以兄繼弟,以弟爲君父。諸侯盡臣諸父,昆弟爲之臣者,與子同也。

    齊人救邢。 《管子》:「狄伐邢,邢君出致 注 於齊。桓公築夷儀以封之,予車百乘,卒千人。」

    善救邢也。 存中國,攘夷狄,善事也。 疏 善之,故言救。人者,不足乎?揚齊桓不早救,待其敗亡而後救之。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先君未葬,得稱君即位者,禮以殯爲斷。未踰年,雖葬不稱君;已踰年,未葬得改元。未殯,乃不即位。

    莊公葬而後舉諡。 諡由會葬,不書者,常事也。 謚,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解見桓公十月乃葬,故也。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于洛姑。 公何爲與齊盟?閔之立,齊桓與有力焉,言盟以見子般之弑由於齊也。爲齊侯諱,故託以爲盟納。 疏 《左氏》:「閔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齊人立之。」慶父立閔公,專政,不能謀納季子,公何又不能自主?據《世家》,季子閔弑後乃由陳如邾。

    盟納季子也。 此慶父與齊盟,立閔公耳。爲賢者諱,故託以爲盟納季子也。

    季子來歸。 此季子奔陳,其言來歸何?因季子之奔一月有弑君之禍,不忍言其奔,而以來歸喜之也。何以於此乃書?因齊之盟而志之,爲桓公諱也。季子於莊公未薨時,未討公子牙而立子般。既立般,何以不能保衛?爲慶父所弑。何以不自討慶父而出奔陳?慶父與季子賢奸不兩立。既因齊人立閔公,何以能使閔公與齊會而盟納季子?蓋慶父之弑子般,實藉齊人之力,季子不能討而出奔陳。齊近陳遠,齊又賢,不奔齊而奔陳,明閔公爲齊立,齊叔姜子,故急欲立之耳。 疏 季子之事,可疑殊甚。奔陳不書,既書其歸,而無出文,且藉齊之力而歸,宜有以制慶父。魯人喜其歸,既歸而再有弑君之事,則又何喜之有?文姜至自齊而曰孫于齊,季子奔于陳而曰來歸,文例一也。喜歸者,望辭,懼有禍而望其歸,所以深惡齊桓也。

    其曰季子, 據如陳不字,卒字不子。 貴之也。 據與王季子同。子者,貴在名、字上,所謂「字不如子」也。季子貴不如高子,亦稱子,内外辭不同。季者,字也。子者,貴之也。不言公子者,言公子必以名,故言字氏季。從名而字,從字而子,加二等也。 疏 子者,人之尊稱,非爵也。人於卑者名之,敵者多字,尊者則子之。凡子游、子夏、穀梁子、尸子、公扈子之子,皆尊稱之辭。《春秋》子不爲爵,雖滕子、邾子亦是也。稱字舉伯仲,正如今人字爲舉行,子則稱君、公之比。 其曰來歸, 據内不言來歸,與内女反曰來歸同。 喜之也。 據來如外來。已奔絶於國,言來,喜得之。歸者,以内爲家,繫於内,如女反也。 疏 按:盟納季子及來歸,三傳説皆同。此就經文書意言之,内賢臣不能討,有伯者而助亂,皆所不忍言,故託之於此耳。

    冬,齊仲孫來。 公子慶父不當繫于齊國,以親親之故爲之諱,而謂之齊仲孫,去其公子之親也。故有大罪,不奉其天者,皆絶其天倫也。 疏 仲孫,《左氏》以爲湫,《公羊》以爲慶父。攷《公羊》子女子説,明知仲孫爲齊湫,以《春秋》之法説《春秋》,則以仲孫託之慶父。齊桓立閔公,起再弑之禍,爲賢者諱,不可明言,又不可全失實,故其説如此。三傳相同,一就事實定,一就經意言。以原有二仲孫,言來繫齊本爲例,而經不見齊仲孫之文,故以齊無仲孫也。

    其曰齊仲孫, 據齊經無仲孫,知仲孫慶父也。 疏 奔齊不當氏齊,季子言來歸,以齊無仲孫。魯無單,鄭無祭,陳無女,原以周有單、祭,知同爲天子大夫,氏族之學也。 外之也。 據繫于齊,外之也。 疏 弑賊不再見,已弑而奔,又反魯,外之弗有,從良霄、欒盈之比。 其不目 據目如公子慶父。 而曰仲孫, 據公子之孫乃氏王父。 疏之也。 公子,親也,而目仲孫,與仲遂同。傳曰:「不言 注 公子、公孫,疏之也。」不名者,方外于齊,不可名之也。 其言齊, 據欒盈不反繫楚,慶封繫齊。 以累桓也。 齊桓立閔,故起再弑之禍。慶父專,季子奔,皆齊爲之,故雖爲桓諱,而繫齊以累之。

    二年

    春,王正月,齊人遷陽。 稱人,微之。月者,微國不地,陽不復見。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王制》:「天子諸侯宗廟之祭 注 ,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蒸。」按:此在夏,蓋時祭也。

    吉禘者 注 , 據禘于大廟,不言吉。 不吉者也。 《王制》曰:「喪,三年不祭。」 疏 言吉者,祭爲吉禮,除喪不言吉,居喪言吉,明不吉也。吉時,吉不見,此明名理也。 喪事未畢 喪於五禮屬凶。 而舉吉祭, 《喪大記》曰:「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士虞》「記」曰:「中月而禫。是月吉祭,猶未配。」班氏云:「二十七月而禫,通祭宗廟。」 故非之也。 譏不三年也。 疏 此今文説也。古文説:卒哭而成事則祭,但其禮簡略而已。今文説則全不祭也。

    秋,八月,辛丑,公薨。 劉子云:「閔公既立,慶父與哀姜淫益甚,又與慶父謀弑閔公而立慶父,遂使卜齮襲弑閔公于武闈。將自立,魯人謀之,慶父恐,奔莒,哀姜奔邾。齊桓公立僖公,聞哀姜與慶父通以危魯,乃召哀姜,酖而殺之。魯遂殺慶父。」

    不地, 據當地武闈。 故也。 據隱不地。不忍言僵尸之處。 其不書葬, 據孫于齊、葬桓公、孫邾,討賊辭,又爲齊桓酖殺之。 不以討母葬子也。 據文姜以妻弑夫,罪重得討,又實未討,故文葬桓公,以成其討。哀姜之討,實事而罪輕,於文因其甚明,不加葬,以此之不討葬起前之討葬也。閔,叔姜子,言母統于嫡。此之母子,從文姜夫妻言之,一輕一重,一虚一實,因文如此。婦人夫死從長子,非謂君母弑君,臣子不當討也。

    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劉子云:「夫人與慶父淫,弑二君,國人攻之。夫人孫于邾,慶父奔莒。」 疏 此討賊也,但從奔起義。不追戮者,緩追逸賊,親親之義。賊在外,已爲討賊。議親之禮,如不同國,以此與文姜孫爲討賊。

    孫之爲言猶孫也,諱奔也。 據慶父言奔,夫人尊與君同,言奔,是臣下逼逐之。《春秋》既諱弑,并諱奔,若謙讓孫位而去,如善詞。大夫言奔,以君奔之,故不諱。 疏 孫例日,此不日,有罪,惡之也。與文姜不日同。慶父時者,卑于夫人也。

    公子慶父出奔莒。 出奔例日,有罪不日,與叔孫得臣得卒同。

    其曰出, 據内奔不言出。前奔言如而已。 絶之也, 上言如,爲辟此奔。據周言出,失天下,知此絶之言出。 慶父不復見矣。 據上言如。于此再見者,弑君,賊不再見,見者,討之也。此逐而殺之。言出不言殺,緩追逸賊,言出而已。不目言刺,爲内諱也。

    冬,齊高子來盟。 天子卿稱子,高子何以亦稱子?大國大夫視天子之卿。 疏 《齊世家》:「桓公二十七年,魯閔公母曰哀姜,桓公女弟也。哀姜淫于魯公子慶父,慶父殺閔公,哀姜欲立慶父,魯人更立僖公。桓公召哀姜,殺之。」

    其曰來, 據前盟地洛姑。 喜之也。 據來接内。時魯無君,高子來盟,立僖公。言來,喜之。不言前定者,時魯無君也。 其曰高子, 據天子卿稱子,齊高氏名例也。 貴之也。 貴者,因其可貴而貴之。天子三公爲伯,齊爲二伯,其卿亦得同天子之卿,故稱子。一見以明其貴,餘仍從内辭,稱名氏。《左傳》曰:「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 盟立僖公也。 據魯無君也。與暨盟納子糾同。 不言使,何也? 據大國言使,許以下乃不言使。 不以齊侯使高子也。 公乃可以使子,侯如天子卿,子亦天子卿之稱,以侯使子,是品秩相同也。《春秋》子者尊貴之稱,與侯相同,不稱齊公,故不可言使。天子大夫稱字,陳侯得使女叔,是二伯得使子。不言使,辟齊侯爵,不稱公耳。

    十有二月,狄入衛。 劉子云:「衛懿公有臣曰弘 注 演,使未還。狄人攻衛,其民曰:『君之所與禄者鶴也,所富者宫人也,君使宫人與鶴戰,余焉能戰?』遂潰而去。狄人追及懿公于滎澤,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弘演報使于肝畢,呼天而號,盡哀而止。曰:『臣請爲表。』因自刺其腹,納懿公之肝而死。齊桓公聞之,曰:『衛之亡也,以無道。今有臣若此,不可不存。』於是救衛于楚丘。」不言懿公之死,失道,略之也。時文公嗣立,不言滅,爲齊桓諱。按:衛侯一不志卒,蔡侯二不志卒。 疏 《衛世家》:「懿公即位,好鶴,淫樂奢侈。九年,翟伐衛,衛懿公欲發兵,兵或畔。大臣言曰:『君好鶴,鶴可令擊翟。』翟於是遂入衛,殺懿公。懿公之立也,百姓大臣皆不服。自懿公之父惠公朔之讒殺太子伋代立至于懿公,常欲敗之,卒滅惠公之後而更立黔牟之弟昭伯頑之子申爲君,是爲戴公。」

    鄭棄其師。 鄭者,夷狄之。棄民,故有不君辭。

    惡其長也, 長,帥也,謂高克。 兼不反其衆, 鄭君惡高克,使將兵,久而不召,師散而歸。 則是棄其師也。 劉子云:「天之生人也,蓋非以爲君;天之立君也,蓋非以爲位也。夫爲人君,行其私欲,不顧其人,忘其位之所宜事也。如此者,《春秋》不與能君,而夷狄之。鄭伯惡 注 一人而兼棄其師,故有夷狄不君之辭。人主不以此自省懼,既已失實,心奚因知之?故曰:『有國者不可以不學《春秋》。』此之謂也。」 疏 傳曰:「梁亡,鄭棄其師,我無加損焉,正名而已矣。」按:此名家所祖也。棄師大惡,且非人情,事理所無,人所不受,而惡長,不忍其事至此,不加貶絶而罪惡見者,此類皆是也。

    注  道:原作「信」,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之:原作「子」,據《穀梁傳》宣公十五年改。

    注  便:日新本、鴻寶本作「使」。

    注  弑:原作「殺」,據《穀梁傳》莊公元年改。

    注  和:原作「賤」,據《白虎通·嫁娶》改。

    注  冠:《穀梁傳》莊公二年作「弁」。

    注  衆:《白虎通·爵》引《王制》同,十三經注疏本《禮記·王制》作「士」。

    注  死:原作「生」,據《禮記·王制》改。

    注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原作「祭從生者,葬從死者」,據《禮記·王制》改。

    注  「大夫功成」至「股肱也」:原在「《春秋穀梁傳》曰」下,據《白虎通·爵》改。

    注  穀梁:原脱,據《白虎通·爵》補。

    注  追:原作「近」,據《禮記·祭統》改。

    注  故: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夫:原作「公」,據《古列女傳·魯之母師》改。

    注  卒:原脱,據《史記·宋世家》補。

    注  告天還:原脱,據《五經通義》補。

    注  葬:《白虎通·崩薨》作「墓」。

    注  緦者,臣也,子也,妻也:《儀禮注疏·喪服》鄭注作「緦者,臣爲君也,子爲父也,妻爲夫也」。

    注  舉謂《春秋》舉其君臣之辭也: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民:原作「物」,據緯書集成本《易緯·乾鑿度》改。

    注  民:原作「氏」,據《春秋繁露·順命》改。

    注  許嫁:原作「嫁許」,據文意乙。

    注  月卒日葬,非葬者也:原作「日葬月卒,不葬者也」,據《穀梁傳》成公十五年改。

    注  奉:原作「逆」,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三:原作「一」,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入:原作「人」,據文意改。

    注  實:原作「名」,據《春秋繁露·玉英》改。

    注  無:原作「若」,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公: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宿運外内:原作「宿外運内」,據《説苑·辨物》改。

    注  二:原作「一」,據《穀梁傳》桓公五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見:原作「知」,據《穀梁傳》莊公七年改。

    注  復:原作「後」,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臣下:原作「賊臣」,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之:原脱,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補。

    注  得:原脱,據《公羊傳》莊公八年補。

    注  儀:原作「法」,據《爾雅·釋天》改。

    注  鼖:《通典》七十六同,唐石經本、諸本、十三經本作「賁」,阮元《校勘記》云:「注引《鼓人職》『以賁鼓鼓軍事』,《鼓人》字,『鼖』《釋文》『鼖,扶云反』,此《釋文》『賁鼓,扶云反』。『賁鼓』二字,蓋『鼖』之誤分也。經、注皆當作『鼖』。按:一經之内,用字之例不必畫一,此條改經、改《釋文》,非是。」

    注  田:原作「出」,據《周禮·大司馬》、鴻寶本改。

    注  二:原作「三」,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伐:原作「誅」,據《漢書·刑法志》改。

    注  三:原作「一」,據《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改。

    注  未:《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無此字,此爲廖氏增補以合傳文。

    注  此:原脱,據《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補。

    注  死:原作「敗」,據《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改。

    注  「觀乎秦漢」至「覩矣」:《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作「至秦而以兵并天下,窮兵極武而亡。及項羽尚暴而滅,漢以寛仁而興,故能掃除秦之苛暴矣。孝武皇帝攘服四夷,其後天下安然。故世之爲兵者,其行事略可觀也」。

    注  新序:原作「説苑」,據《太平御覽·兵部二》改。

    注  子:原脱,據《荀子·仲尼篇》補。

    注  外:原作「内」,據《穀梁傳》莊公九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閒:原作「間」,據《禮記·王制》改,下同。

    注  者蔡侯: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漢:原作「淮」,據《史記·楚世家》改。

    注  武:原作「王」,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急:原作「息」,據緯書集成本改。

    注  警:原作「楚」,據《晉書·地理志》改。

    注  逆:原作「盜」,據《晉書·地理志》改。

    注  其:原作「聖」,據《晉書·地理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叛:《晉書·地理志》、鴻寶本作「強」。

    注  不以夷狄敗中國:鴻寶本作「不以夷狄主中國而言敗」。

    注  衛:原作「蔡」,據《穀梁傳》僖公二十八年改。

    注  「者」下原衍「也」字,據《穀梁傳》莊公十一年删。

    注  月:原作「日」,據《新序·義勇》改。

    注  宫:原脱,據《史記·宋世家》補。

    注  以不能:原作「不能以」,據《史記·宋世家》乙。

    注  「捷」下原衍「及其大夫仇牧」六字,據《穀梁傳》莊公十二年删。

    注  遂:原作「逐」,據《新序·義勇》、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公:原脱,據《史記·宋世家》補。

    注  者:原脱,據《穀梁傳》莊公十三年補。

    注  彊:原作「疆」,據《新序·雜事》改。

    注  隆:原作「降」,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十」下原衍「五」字,據《禮記·王制》删。

    注  例:鴻寶本作「稱」。

    注  致一:原倒作「一致」,據《春秋繁露·精華》乙。

    注  畢:原作「備」,據《春秋繁露·精華》改。

    注  也:原脱,據《春秋繁露·精華》補。

    注  者:原脱,據《史記·鄭世家》補。

    注  「突」下原衍「入」字,據《史記·鄭世家》、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青:鴻寶本作「兖」。

    注  力:原作「專」,據《説苑·尊賢》、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三存:原作「存三」,據《説苑·尊賢》乙。

    注  救:原作「從」,據《説苑·尊賢》改。

    注  蛇:原作「蚘」,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殲:原作「遷」,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也:原脱,據《穀梁傳》莊公十七年補。

    注  遂因氏:原作「國氏遂」,據《左傳》改。

    注  怒:原作「怨」,據《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牝:原作「牡」,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下:鴻寶本作「酅」。

    注  下:鴻寶本作「酅」。「地下」:疑當作「下地」。

    注  惑:原作「或」,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夫人:原作「大夫」,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處:原作「毒」,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平生常經:原作「生平經常」,據《説苑·奉使》改。

    注  者:原脱,據《穀梁傳》莊公十九年補。

    注  「重」下原衍「者」字,據《穀梁傳》莊公十九年删。

    注  因:原作「言」,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及:原作「以」,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七:原作「八」,據《史記·鄭世家》、《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與:原作「乃」,據《史記·鄭世家》、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黍:原作「社」,據《周禮·甸師》改。

    注  鬼神不饗:《周禮·甸師》無此四字。

    注  代王:原脱,據《周禮·大祝》補。

    注  一:原脱,據《史記·陳杞世家》補。

    注  視:《穀梁傳》莊公二十二年作「執」,范注云:一本作「大夫命以視公子」。

    注  「家」下原衍「人」字,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删。

    注  「此聘」至「并不可」: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社:原脱,據《五經通義》補。

    注  青:鴻寶本作「同蒼青也」。

    注  「黄」上鴻寶本有「同」字。

    注  墻:原脱,據《太平御覽·居處部》補。

    注  令:原作「會」,據緯書集成本《禮含文嘉》改。

    注  回:原作「同」,據《説苑·修文》改。

    注  士、庶人:原作「女」,據《説苑·修文》改。

    注  經故:鴻寶本作「故經」。

    注  大夫:原作「夫人」,據《古列女傳·魯莊哀姜》改。

    注  禮:原作「敬」,據《古列女傳·魯莊哀姜》改。

    注  無乃不可乎:原作「不可」,據《古列女傳·魯莊哀姜》改。

    注  列: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可: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禮:原脱,據《白虎通·瑞贄》補。

    注  從:原脱,據《説苑·正諫》補。

    注  調:原作「諷」,據《説苑·正諫》改。

    注  危:原作「違」,據《説苑·正諫》改。

    注  懾:原作「攝」,據《説苑·辨物》改。

    注  陽:原脱,據《説苑·辨物》補。

    注  懾:原作「攝」,據《説苑·辨物》改。

    注  日有變:原脱,據《通典》卷七十八《禮三十八》補。

    注  伺:原脱,據《通典》卷七十八《禮三十八》補。

    注  于:原脱,據《新序·雜事》、鴻寶本補。

    注  邑:原作「野」,據《新序·雜事》改。

    注  利:原作「制」,據《新序·雜事》改。

    注  侯:原作「桓」,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七年改。

    注  其:原作「同」,據《新序·節士》改。

    注  未:《太平御覽·兵部二》無此字,此爲廖氏增補以合傳意。

    注  難:原作「亂」,據《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改。

    注  冬:原作「秋」,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七年改。

    注  等:原作「時」,據《春秋繁露·精華》改。

    注  洿:原作「污」,據《孟子·梁恵王章句》改。

    注  二:原作「三」,據《左傳》改。

    注  其:原作「以」,據《國語·魯語》改。

    注  「懼」上《國語·魯語》有「大」字。

    注  乏:明道本《國語·魯語》同,公序本《國語·魯語》作「殄」。

    注  「無」上原衍「國」字,據《穀梁傳》莊公二十八年删。

    注  社稷: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祭: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不:原作「弗」,據《穀梁傳》莊公二十八年改。

    注  君人:原作「人君」,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九年乙。

    注  分:原作「别」,據《穀梁傳》莊公三十年改。

    注  復:原作「後」,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爲:原作「以」,據《説苑·權謀》改。

    注  臺: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二:原作「三」,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腐:原作「枯」,據《説苑·政理》改。

    注  導:原作「畜」,據《説苑·政理》改。

    注  導:原作「畜」,據《説苑·政理》改。

    注  乘邑:原作「邑乘」,據《管子·敘録》乙。

    注  乃:原作「爲」,據鴻寶本改。

    注  「十」上原衍「三」字,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删。

    注  致:原作「奔」,據《管子·大匡》、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言:原作「目」,據《穀梁傳》僖公十六年改。

    注  之祭: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者:原脱,據《穀梁傳》閔公二年補。

    注  弘:原作「泓」,據《新序·義勇》改,下同。

    注  惡:原作「棄」,據《説苑·君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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