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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云:「懼齊也。」 注

    叔孫豹會晉士匄于柯。 柯,齊地也。會柯,齊與晉平,不言齊者,成其不伐喪也。會者多矣,獨見内晉者,餘略不言也。此公會也,不言公者,公不會大夫。

    城武城。 不能自強,則多城何益?凡城皆譏也。 疏 同時二城,不累數者,二事也。西郛内,武城外,又郛與城不同也。懼齊,故城。

    二十年 《年表》:「齊莊公光元年。」

    春,王正月,辛亥,仲孫速會莒人盟于向。 速,蔑子也,未畢喪而出盟。爲前伐我,盟及莒平也。 疏 向本莒邑,宣四年取者。魯、莒結好,自是十五年不交兵。

    夏,六月,庚申,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盟于澶淵。 外楚言同盟,此大盟,皆中國,何以不言同?爲齊服也。齊服則何以不言同?前言同圍,有外齊之嫌,如此言同,是同圍外之矣。自此至昭十三年,乃一見同盟。 疏 澶淵,宋地。因從齊乃盟,惟陳、蔡、許三國不至。

    秋,公至自會。

    仲孫速帥師伐邾。 祝柯既執邾子,又取其田,報亦足矣。又澶淵方同盟,盟乃伐之,譏之也。 疏 未畢喪而使,非也,爲前伐我報之。

    蔡殺其大夫公子濕。 蔡不專記事,此專記者,討從楚之人也。二公子主從楚,故前獲,此又出 注 奔楚。 疏 蔡十二年不見。濕見獲者,蔡大夫惟以公子、公孫見,外朝吴一人而已。《左傳》:「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晉,蔡人殺之。公子履,其母弟也,故出奔楚。」

    蔡公子履出奔楚。 訴于楚也。一説楚當爲晉,因下文奔楚而誤。蔡大夫奔楚一,陳二,晉一,王朝一。 疏 履亦莊公子,燮之母弟。

    陳侯之弟光出奔楚。 董 注 子云:「陳慶虎、慶寅蔽君之明。」謂二慶專陳,暴蔑其君而棄其親。奔楚,起下歸。 疏 《左傳》:「慶虎、慶寅畏公子黄之逼。」「公子黄出奔楚。」

    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 舉其親。 親而奔之,惡也。 譏陳侯聽二慶而逐親者也。弟,母弟。凡弟奔皆譏君也。

    叔老如齊。 襄世不言公如齊,何以言大夫如?大夫如者多非朝文,故不嫌也。 疏 澶淵同盟後與齊通也。「叔」以單字爲氏,與叔孫不同。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後齊崔杼弑其君,宋殺太子,北燕伯出奔,鄭大夫自外入 注 而篡 注 位。」

    季孫宿如宋。 報向戌之聘。

    二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公如晉。疏 月者,危往也。敗師及取田不危,此月者,公在晉,内受叛人,故危之。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 邾無大夫,書者,以地故也。内取邑志,此亦取邑也,録其地,故必舉其人。來奔者,畔也。不諱者,公不在也。

    以者,不以者也。 再傳爲以地奔内。 來奔者不言出, 據外奔言出奔。 舉其接我者也。 據來已出竟,因内言,内不言出。 漆、閭丘 據城漆,知二邑。 不言及, 據牟婁、防兹 注 言及。 小大敵也。 「城諸及防」,傳曰:「以大及小。」城無尊卑,以大小相及;大小相同,則不言及也。

    夏,公至自晉。 言公至,起大夫受叛人也。

    秋,晉欒盈出奔楚。 劉子云:大夫專權,「欒盈亂晉」。按:盈自晉奔楚,後從楚至齊,從齊入晉。不言奔齊,爲齊諱。奔楚者,楚、晉敵也。 疏 《晉語》:「平公六年,箕遺及黄淵、嘉父作亂,不克而死。公遂逐羣賊,謂陽畢曰:『自穆侯以至于今,亂兵 注 不輟,民志不厭,禍敗無已。離民且速寇,恐及吾身,若之何?』畢對曰:『本根猶樹,枝葉益長,本根益茂,是以難已也。今若大其柯,去其枝葉,絶其本根,可以少閒。』公曰:『子實圖之。』對曰:『圖在明訓,明訓在威權,威權在君。君掄賢人之後有常位於國者而立之,亦掄逞志虧君以亂國者之後而去之,是遂威而遠權。民畏其威而懷其德,莫能勿從。若從,則民心皆可畜。畜其心而知其欲惡,人孰偷生?若不偷生,則莫思亂矣。且夫欒氏之誣晉國久也,欒書實覆宗弑厲公以厚其家,若滅欒氏,則民威矣!今吾若起瑕、原、韓、魏之後而賞立之,則民懷矣!威與懷各當其所,則國安矣!君治而國安,欲作亂者誰與?』君曰:『欒書立吾先君,欒盈不獲罪,如何?』陽畢曰:『夫正國者不可以暱于權,行權不可以隱于私。暱于權,則民不導;行權隱于私,則政不行。政不行,何以導民?民之不導,亦無君也。則其爲暱與隱也,復害矣,且勤身,君其圖之!若愛欒盈,則明逐羣賊,而以 注 國倫數而遣之,厚箴戒圖以待之。彼若求逞志而報于君,罪孰大焉?滅之猶少。彼若不敢而遠逃,乃厚其外交而勉之,以報其德,不亦可乎?』公許諾,盡逐羣賊,而使祁午及陽畢適曲沃逐欒盈,欒盈出奔楚。遂令于國人曰:『自文公以來,有力於先君而子孫不立者,將授立之,得之者賞。』」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劉 注 子云:「日之爲異,莫重于食,故《春秋》日食則書之也。日食者,下凌上、臣侵君之象也。日食數 注 者,其亂衆。日食稀者,其亂亦稀。」又云:「晉欒盈將犯君,後 注 入于曲沃。」班、劉同。 疏 比月而食,或云合食,無此。蓋蒙氣所致,聖人兩存之,疑以傳疑也。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日食,襄公尤甚,「後楚屈氏譖殺公子追舒,齊慶封脅君亂國。」班固云:説同仲舒。楊士勛云:「《漢書·高祖本紀》有頻月日食。」 疏 按:精曆法者謂日無頻月食之事,蓋蒙氣所致。書食以見曆官之失。

    曹伯來朝。疏 終《春秋》,曹伯四朝:桓九世子朝、文十一、成七、襄二十一,共四朝也。成七年月,以有天子喪。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于商任。 商任之會,謀錮欒氏也。楚殺巫臣之族而勤于奔命,晉錮欒氏,終有曲沃之難。人君動當以禮。 疏 《左傳》「錮欒氏」不言同盟者,晉一國私事,不足以言同。

    庚子,孔子生。 《公羊》同。先師記此,以明三世之例。

    二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公至自會。疏 月致,有危也。前取邾田,又受其叛人,今乃與會,有危道也。

    夏,四月。

    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此非卿也,不卒,卒者,賢者子孫,宜有後于魯國。魯自文以後三桓專政,爲三卿。三卿以外,經但記臧氏、叔氏世系,以其賢也。此年以上詳于臧氏,紇出奔以後,但詳叔氏,至哀六年而止,交代之例也。 疏 文公子叔肸惠伯,子公孫嬰齊,聲伯也,嬰齊子叔老始以叔氏書,齊子也。叔老三見經。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隨。 不言同盟,不許之也。謀錮之亟,卒致曲沃之難,晉失君矣。 疏 三年三會,爲有欒氏之亂,故勤諸侯。

    公至自會。

    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追舒之罪,爲觀起所誤也。大臣不謹,爲小人所誤,致身殺名裂,足以爲戒矣! 疏 事詳《左傳》。追舒,莊王子,字子南,後爲子南氏。按:記公子始于穆王,嬰齊、側、壬夫皆穆王子,貞、午、追舒皆莊王子,圍、比、棄疾皆共王子,結、申皆平王子。公子十二見,不見公孫,惟一見囊瓦。公子申疑是穆王子。

    二十有三年

    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董子云:「後衛侯入陳儀,甯喜弑其君剽。」班固云:劉説同仲舒。

    三月,己巳,杞伯匄卒。 晉悼夫人之兄弟,平公之舅氏。 疏 《杞世家》:「孝公十七年卒,弟文公益姑立。」

    夏,邾畀我來奔。 邾無大夫,不書,書者,以其來接我也。卒正唯曹、莒、邾三國見大夫。

    葬杞孝公。 日卒時葬,正也。

    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 據《左傳》,此「屈建從陳侯圍陳,陳人城」,「役人相命,各殺其長」,而乃殺之。不言楚殺慶樂及二慶叛者,皆爲陳諱,不以楚制陳也。 疏 事詳《左傳》。

    稱國以殺, 據此乃殺于役人,非君命殺之。 罪累上也。 前受二慶之讒逐弟,又不能制二慶而叛,乃借楚力圍而殺之。不許以正辭,以失君道也。 及慶寅, 據趙同、趙括不言及。 慶寅累也。 「及公子瑕」,傳曰:「由尊及卑也。」慶寅,下大夫也。下大夫不氏,氏者,因其同族而氏之。言及則不嫌也,尊同則不言及。

    陳侯之弟光自楚歸于陳。 稱弟者,未失其弟也。歸,安之也。自楚不言復者,光無罪,故不以夷狄言之。自楚,楚有奉,起楚殺二慶。 疏 二慶之誅、光之復,楚皆專之;《春秋》書法如此,若陳人之自殺之、自復之,不與楚之專制也。

    晉欒盈復入于晉,入于曲沃。 言入于晉,何以又言入于曲沃?如「盟于師,盟于召陵」。經書晉而口繫曲沃以讀之,故兩見其文。晉從中國外之,曲沃從晉外之。據《世家》,實自齊入,經不書自齊者,避齊助亂臣,故就其初奔楚而書復入。復者,復中國也,從夷狄來中國也。良霄不再言入,此再言入者,良霄從許入,許中國也;此從楚入,從夷狄入中國,又從中國入曲沃,入又入,外之也。晉拒之,曲沃亦得拒之。楚招納中國畔人爲亂,故重外之,不使如中國。 疏 《齊世家》:「莊公使欒盈間入晉曲沃爲内應,以兵隨之,上大行,入孟門。欒盈敗,齊兵還 注 ,取朝歌。」

    秋,齊侯伐衛, 報十九年衛從晉伐也。已同盟會而匿怨伐人,譏齊也,不貶絶而罪惡見也。 遂伐晉。 助欒盈也。助亂從楚,譏之也。

    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于雍渝。 言救,善之也。月者,惡其不救,觀隙而動,持兩端也。

    言救後次, 據聶北先次後救。 非救也。 據救不言次,與聶北同。齊侯專命,先次後救,次後乃追,録其本意。豹奉命,故先通君命,而後言救,君臣之分也。主書者,譏其不速進。

    己卯,仲孫速卒。 孟莊子也,蔑之子,十九年立,三見經。

    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 《論語》:「臧武 注 仲以防求爲後於魯,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經不書以防,爲臧氏諱。别有書以者,其義可通。 疏 紇,許之子,字武仲。臧氏,魯大夫,因賢乃詳記之。隱世記公子彄,以下見辰、許、紇,詳其三世,自此以下不見。

    其日, 據慶父不日。 正臧孫紇之出也。 正謂得正,如「正與夷卒」之正也。君臣以義合,不合則去。《春秋》凡殺、奔同例,殺、奔正者日,不正者不日,與正卒同。 蘧伯玉曰: 先師也,弟子有蘧伯玉。 疏 與衛蘧瑗别一人。 「不以道事其 注 君者,其出乎?」 言必不出也。臧孫賢者,爲三家排擠出奔,日之,明其無罪。《論語》:「柳下惠爲士師,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

    晉人殺欒盈。 《晉語》:「居三年,欒盈晝入爲賊。」

    惡之, 從夷狄以入本國,據地爲亂,大惡,同于弑逆。 弗有也。 謂外之于楚,不言大夫,失其所繫,賤之也。

    齊侯襲莒。 襲不書,書者一見例。齊大莒小,以大襲小,齊侯病矣。此與齊侯、鄭伯如紀相起,以見如紀亦襲紀也。此伐晉之師也。用兵踰二時,伐三國,譏之也。襲者,還師,乘莒不備,謀襲之也。不言取莒,不得志也,獲杞梁。

    二十有四年

    春,叔孫豹如晉。 《晉語》:「魯襄公使叔孫穆子來聘,范宣子問焉,曰:『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謂也?』穆子未對。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爲陶唐氏,在夏爲御龍氏,在商爲豕韋氏,在周爲唐杜氏。周卑,晉繼之,爲范氏,其此之謂乎 注 ?』對曰:『以豹所聞,此之謂世禄,非不朽也。魯先大夫臧文仲,其身没矣,其言立于後世,此之謂死而不朽。』」

    仲孫羯帥師侵齊。 劉子云:重犯強齊,故大水 注 ,饑,穀不成。按:羯未畢喪帥師,非也。此爲晉報齊,受晉命也。帥師不止羯,言羯,譏使之非也。

    夏,楚子伐吴。 楚與吴交争,卒致敗覆。此其先見者也。《左傳》:「楚子爲舟師以伐吴,不爲軍政,無功而還。」

    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齊崔杼帥師伐莒。疏 《左傳》:齊侯聞有晉師,使如楚乞師,杼送之,遂伐莒,侵介根。崔杼主之,專兵也。此弑君之先見。

    大水。 劉子云:「先是襄慢鄰國,是以邾伐其南,齊伐其北,莒伐其東,百姓騷然,又犯強齊也。」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比食又既,象陽將絶,夷狄主中國之象也。後六君弑,楚子果從諸侯伐鄭,滅舒鳩,魯往朝之,卒主中國,伐吴討慶封。」班固云:劉説同仲舒。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此中國十三國全序也。晉爲伯,宋爲王後,齊時爲方伯,與魯、衛、鄭爲四方伯,曹、莒、邾、滕、薛、杞爲六卒正,小邾爲附庸,爲伐齊,特不見齊,中國全在之辭也。夷儀,衛地。再會夷儀,齊不至者,爲上伐晉也。 疏 《左傳》:「會于夷儀,將以伐齊,水,不克。」不言同盟。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伐鄭。 此救齊也。不言救者,不與楚救也。楚伐中國,不序從者,中國序者,備序諸侯,以所不序者皆從楚也。中國列會盟者,二大國、四方伯、六卒正、一附庸,十三國于夷儀全見十二國,惟齊不見,以所序起所不序,此互文消長之道也。三國從楚久,故一敘之。外例見之國,惟吴、秦不敘而已。 疏 《年表》:「楚與齊通,率陳、蔡伐鄭救齊。」《左傳》:「冬,楚子伐鄭以救齊」,「諸侯還救鄭」。

    公至自會。

    陳鍼宜咎出奔楚。 奔楚,楚逋逃也。陳從楚,臣奔楚,楚制人之上下也。奔目楚,外之也。 疏 《左傳》:「陳人復討慶氏之黨,鍼宜咎出奔楚。」

    叔孫豹如京師。 魯聘于周者十,不繫事者止于此。公不朝而使大夫,凡十見,皆譏之也。

    大饑。 劉子云:「大水,饑,穀不成,其災甚也。」占同前大水。案:襄公立二十四年,今無一年之蓄,至於大饑。書大饑者,著其無備災之道也。

    五穀不升爲大饑。 大水,穀不成,不言麥苗、麥禾,穀全災。 一穀不升謂之嗛, 嗛,不足也。不志者,一穀災不志。嗛,《韓詩外傳》作餒。 二穀不升謂之饑, 據大水,無麥禾,言饑也。 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 康讀同荒,《韓詩外傳》作荒。 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侵一作祲,經作饑,傳作侵,聲之淫也。 大侵之禮, 《周禮·大司徒》「七曰眚禮」也。 君食不兼味, 《曲禮》:「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大夫不食梁,士飲酒不樂。」 疏 班氏云:「宰所以徹膳何?陰陽不調,五穀不熟,故王者不爲盡味而食之。《禮》曰:『一穀不升,不備鶉鷃。二穀不升,不備鳧雁。三穀不升,不備雉兔。四穀不升,不備囿獸。五穀不升,不備三牲。』」 臺榭不塗。 《玉藻》:「土功不興。」傳曰:毀廟改塗。塗謂修飾,如丹刻之功是也。 弛侯廷道不除, 《曲禮》:「馳道不除。」按:《曲禮》作「馳道不除」,《韓詩外傳》作「道路不除」,《家語》亦云「力役不興,馳道不修」。然則弛當作馳,侯、廷二字衍文也。弛侯或云弛廢省侯之事,廷道不除爲一事。 百官布而不制, 布,布衣。《玉藻》:「年不順成,君衣布 注 本。」不制,不造作也。《玉藻》:「大夫不得造車馬。」鬼神禱而不祀, 《糴匡解》「大荒,有禱無祭」,謂不用樂用牲,但禱祀而已。《韓詩外傳》云:「一穀不升謂之餒,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荒,五穀不升謂之大侵。禮:君食不兼味,台榭不飾,道路不除,百官布而不製,鬼神禱而不祀。」與此傳同。 疏 《後漢書·樊宏傳》引作「五穀不登,謂之大侵。大侵之禮,百官備而不製,羣神禱而不祀」。 此大侵之禮也。 劉子云:「古者有災謂之厲。君一時素服,使有司弔死問疾,憂以巫醫。匍匐以救之,湯粥以養之。善者必先乎鰥寡孤獨,及病不能相養,死無以葬埋,則葬埋之。有親喪者,不呼其門。有齊衰大功,五月不服力役之征。有小功之喪者未葬,不服力役之征。其有重尸多死者,急則有聚衆,童子擊鼓苣火,入官宫里用之。各擊鼓苣火,逐官宫里。家之主人,冠,立于阼。事畢,出乎里門,出乎邑門,至野外。此匍匐救厲之道也。師大敗亦然。」 疏 《墨子·七患》云:「一穀不收謂之饉,二穀不收謂之旱,三穀不收謂之凶,四穀不收謂之餽,五穀不熟謂之大侵。歲饉,則仕者大夫以下,皆損禄五分之一;旱,則損五分之二;凶,則損五分之三;餽,則損五分之四;饑,大祲,則盡無禄,廩 注 食而已矣。故凶饑存乎國,人君徹鼎食 注 五分之三 注 ,大夫徹懸,士不入學,君朝之衣不革制,諸侯之客、四鄰之使饔飱而不盛,徹 注 驂駢,塗不芸,馬不食粟,婢妾不衣帛,此告不足之至也。」

    二十有五年

    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報孝伯之師。 疏 《左傳》:「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弑其君光。 劉子云:「齊人弑其君,魯襄公援戈而起,曰:『孰謂臣而敢弑其君乎?』師懼曰:『夫齊君治之不能,任之不肖,從一人之欲,以虐萬夫之性,非所以爲君也。其身死,自取之也。」「其臣無道,君亦不足惜。」 疏 《齊世家》:「丁丑,崔杼立莊公異母弟杵臼,是爲景公。景公母,魯叔孫宣伯女也。景公立,以崔杼爲右相,慶封爲左相。」

    莊公失言, 俞樾説:言,道也。莊公失道。 淫于崔氏。 劉子云:齊侯通于崔杼妻,以崔子之冠賜侍人,崔子慍,射齊侯。《年表》:「齊崔子以莊公通其妻,弑之,立其弟,爲景公。」以下崔氏絶于齊,乃見慶氏,如以慶繼崔,爲下卿者然。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衛侯,剽也。夷儀,衛滅邢之邑。晉聽孫林父爲伐,衛請與盟,衛殤公會晉平公,平公執殤公與甯 注 ,而又復入衛獻公。 疏 《左傳》:「晉侯濟自泮,會于夷儀,伐齊,以報朝歌之役。齊人以莊公説,使隰鉏請成,慶封如師」,「晉侯許之」。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 日入,惡入者。鄭伯在會,大夫專兵入陳,惡之也。去年,陳從楚伐鄭,報其事也。 疏 事詳《左傳》。

    秋,八月,己巳,諸侯同盟于重丘。 不同月也。齊成,故盟。復舉諸侯,中有閒事也。再言同盟,中國之十三國皆至矣。稱諸侯者,以本爵皆侯也。

    公至自會。

    衛侯入于夷儀。 衛侯,衎也。諸侯三會夷儀,衛俱在,衛衎乃得入。惡諸侯也,故外之,不言復歸也。 疏 《衛世家》:「十二年,甯喜與孫林父争寵相惡,殤公使甯喜攻孫林父。林父奔晉,復求入故衛獻公。獻公在齊,齊景公聞之,與衛獻公如晉求入。晉爲伐衛,衛請與盟,衛殤公會晉平公,平公執殤公與甯喜,而後入衛獻公。」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 襄世有伯,不言滅國。楚一見舒鳩,齊六年一見萊,十年晉與諸侯一見傅陽,晉、齊、楚三國各一見滅而已。 疏 此三滅舒邑矣。僖世徐取舒,至此楚盡取之。鳩繫于舒,明其種族與舒蓼、舒庸同。

    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 公孫舍之入陳,公孫夏又伐陳,著大夫之專,故有良霄之禍。 疏 《年表》陳下:「鄭伐我。」夏,公子騑之子子西也。

    十有二月,吴子謁伐楚,門于巢,卒。 巢,楚邊竟小國。 疏 《年表》:「吴伐我,以報舟師之役,射殺吴王諸樊。」《地理志》廬江郡居巢,應劭曰:「《春秋》:『楚人圍巢。』」

    以伐楚之事門于巢,卒也。 據不言門巢,先言伐楚,見巢爲楚竟上小邑,與伐國圍邑同,故繫巢于楚。 于巢者, 據伐圍不言于也。 外乎楚也。 據巢非楚邑,言于巢,如國,外之于楚。 門于巢,乃伐楚也。 伐楚必經巢門,後乃得伐楚。不言巢,嫌卒楚;不言伐,嫌爲巢事。言門以紀實,言伐以致其意。 諸侯不生名, 《曲禮》:「諸侯不生名。」失地名,滅同姓名,蓋常事生不名。 取卒之名加之伐楚之上者, 據與「鄭伯髠原如會」名同。 見以伐楚卒也。 據名在伐楚,地雖在巢,本意因伐楚。 其見以伐楚卒,何也? 據未至楚,又卒于巢也。 古者 言古,法古也。《春秋》傷世變,援古以治今也。 大國 謂吴,大國。 過小邑, 小邑謂巢。過謂假道伐人也。 小邑必飾城而請罪, 飾城,修守備,防暗襲。請罪,大國過,如爲己來。敬天者,敬其怒也。 禮也。 以小事大,禮當飾請大國致其命,由城外過,不入城也。 吴子謁伐楚, 致其意。 至巢, 過巢國。 入其門, 巢不飾城請罪而啟門,無備,致吴子得入。 門人射吴子, 以兵入城門,人懼滅,射之。 有矢創, 創,傷也。中矢有創。 反舍而卒。 師行三十里,反于其前日所止宿地而卒,是卒于巢也。言伐楚,遂其志耳。 古者雖有文事, 文事蓋謂盟會,衣裳之會也。 必有武備, 謂雖文事,猶有武備,如孔子頰谷之會有備也。 非巢之不飾城而請罪, 使吴子得入。 非吴子之自輕也。 傳曰:「不狎敵。」伐國而輕入人邑,無備致創,非之也。 疏 《左傳》:「十二月,吴子諸樊伐楚」,「門于巢」,「牛臣隱于短牆以射之,卒」。

    二十有六年 《年表》:「吴餘祭元年。」

    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弑其君剽。 此不弑殤公,其言弑之者,已納獻公而殺殤公之父與子,則亦以弑道也。但言殺子叔與角,則不見甯氏之罪也。不葬者,賊未討。下有殺文,不以討賊許之者,討非其罪也。 疏 《衛世家》:時殤公執于晉,未歸。《左傳》:「辛卯,殺子叔及太子角。」不稱殤公,不言弑,以甯氏所殺者剽之父黑背及其太子角,而經以弑君科之也。

    此不正,其日何也? 據剽來聘,孫、甯逐君立之,不宜日也。 疏 一云此未正,弑當言殺,乃以弑正言之。《左氏》曰:「書曰:『甯喜弑其君。』言罪之在甯氏也。」 殖也立之, 據十四年衎出,十六年甯殖伐許,是殖立剽也。 喜也君之, 據立踰十三年,喜繼爲大夫也。殖逐獻公,將死,屬喜納獻公以自贖,故喜弑剽納獻公也。 正也。 其父立之,其子君之,不得以不正爲解。《春秋》君雖不正,已立,不許其臣子以不正討之者,所以塞禍亂,防弑逆也。下惡獻公,故于此正其罪。 疏 既殺其父,又殺其子,納君,使剽不得歸,大惡,非言弑不足以盡之也。

    衛孫林父入于戚以叛。 以者,不以者也。叛,直叛也。戚者,林父之私邑。甯氏弑君納獻公,林父不從,故叛,起其逐君也。 疏 孫氏,衛正卿,言叛,絶于衛也。以下孫氏不見。

    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 復者,復中國。惡之,起狄夷儀諸侯也。 疏 《衛世家》:「獻公亡在外十二 注 年而入。」

    日歸, 據歸不日。 見知弑也。 據踰四日,衎使剽弑而後入。日歸,以見衎主之。不言衎主之者,不以衎君剽也。衎正而剽不正。

    夏,晉侯使荀吴來聘。 謀討衛也。 疏 偃,中行穆子父 注 。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淵。 澶淵之會以討衛。晉人,趙武也,宋人,向戌也。不稱名氏者,公不會大夫也。鄭言良霄者,起餘皆大夫,貶稱人也。良霄不在宋下者,以言良霄不可以在人下也。何以不在晉上?起晉人實大夫也。先宋以明尊卑之號,後晉以起皆大夫也。故良霄可以在宋上,而不可以在晉上也。

    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劉子云:「宋公聽讒,殺太子痤。」 疏 事詳《左傳》。

    晉人執衛甯喜。 私罪也,稱人,用伯討執罪之辭也。弑君賊不復見,此復見者,以執見討罪之辭也。 疏 《左傳》:衛從會于澶淵,晉人執甯喜,囚之于士弱氏。

    八月,壬午,許男甯卒于楚。 踰竟不日,此日者,明許卒皆日,無變例。又皆葬,始終無異,以見外卒正例。 疏 一説傳:諸侯卒,踰竟不日。此日者,蓋《春秋》決嫌明疑,已見者不復見。若扈與師會,踰竟、不踰竟未明,故日、不日以别之。此地楚,踰竟已明,故復日也。許爲外卒正,言卒皆日以起之,不以言正不正。許篤從楚,日卒之者,存中國也。蔡侯東不日,失國,貶之也。《左傳》:「許靈公如楚,請伐鄭,曰:『師不興,孤不歸矣!』八月,卒于楚。」

    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此因許男請師卒,故伐鄭。自此以後,經不見伐鄭矣。 疏 《年表》:「率陳、蔡伐鄭。」不序許,有喪也。

    葬許靈公。 許凡卒與葬,卒皆日,葬皆時,以爲外卒正之制。

    二十有七年 《年表》:「衛獻公後元年。」

    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崔、慶專齊,明崔黨也,爲下來奔張本。齊五記來聘,大國也,終于此。二弟年、二國、一崔氏。 疏 齊國三卿,記慶來聘,以慶爲下卿,繼崔之位也。奔後見殺,乃出欒氏。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奂、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 傳曰:「中國不侵伐夷狄,夷狄不入中國,無侵伐八年,善之也。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不言盟,以有楚在也。晉、楚交主中國,二伯之詞也。自此至昭公三年而盟敗,楚獨主諸侯,故曰無侵伐八年也。此會楚先晉,以晉先者,抑楚也。知楚先者,以從楚之國先序 注 也。不言宋大夫,宋爲主,向戌成其事也。 疏 蔡公孫歸生,程氏《分紀》:「文公子公子朝生歸生,後爲朝氏。歸生生朝吴。」事詳《左傳》、《晉語》。

    衛殺其大夫甯喜。 《衛世家》:「獻公後元年,誅甯喜。」

    稱國以殺,罪累上也。甯喜弑君,疏 喜,殖子,諡悼子。《左傳》曰:「九世卿族,一舉 注 而滅之。」以下甯氏不見,故以北宫、世叔二氏見之。 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 據弑君賊不復見,有罪也。 嘗爲大夫, 據言大夫也。討賊不言大夫。 與之涉公事矣。 據晉執。喜出使爲行人,獻公賂甯喜,使弑剽,入國。弑君之罪,獻爲主謀。既與喜共事,則不得以罪討之。故奪其討賊辭,以殺無罪大夫責獻公。 甯喜由君弑君, 由君謂因衎而弑剽,喜弑君由衎主使。 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 據偁國累上,不葬剽也。 惡獻公也。 使人受賂以弑君,又倍而殺之,大惡。故縱從其弑惡歸首獻公。不以獻公主之,當如鄭厲公者。弑大惡,獻不君剽,言喜弑以目大惡,喜弑即獻弑,其罪乃盡也。

    衛侯之弟專出奔晉。 劉子云:「專者,獻公弟子鮮也。賢,定姜欲立之而不得。」獻公出奔,賴其力得反國。叔肸名、字並見,專不字者,專,喜之徒,不全許之也。

    專,喜之徒也。 據喜殺而奔,知喜之徒黨也。凡殺後奔,非其徒則殺之者。 專之爲喜之徒何也? 據偁弟親之。 己雖急納其兄, 謂獻公。 與人之臣 人謂剽,臣謂喜。 謀弑其君, 獻公因殖之悔,謀復國于喜。喜不信公,欲盟專爲信,專不得已而與盟,喜因弑君而納獻公也。 是亦弑君者也。 出奔在弑後,明爲喜徒,有從惡之罪。 專其曰弟何也? 據專有罪,不當舉親。 專有是信者, 專信人,《春秋》貴信,故言弟。 君賂不入乎喜而殺喜, 許賂而後入,既入,惡其專,倍約而殺之。 是君不直乎喜也。 倍約無信,同惡相濟。但以其事曲直論之,不復言正義也。 故出奔晉,織絇邯鄲, 邯鄲,晉地。織絇,不仕也。 終身不言衛。 劉子説:弟肸云:「宣公殺子赤而肸非之,宣公與之禄,則曰:『我足矣,何以兄之食爲?織履而食,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其仁恩厚矣,其守節固矣。是以《春秋》美而貴之。」與此略同也。 專之去,合乎《春秋》。 《春秋》貴信惡詐,專能守信,故美之也。專與人謀弑君,是亦弑者,取其信而惡其弑,但美其一,去之,信而已。言奔,譏其爲喜徒;言弟,美其有信。雖與弑,有信,猶取之。設教之義不求全,《春秋》之義唯節取。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

    湨梁之會,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 湨梁,傳曰大夫,無君也。 晉趙武恥之。 據湨梁荀偃主盟。趙武賢者,故恥不臣之事。 豹云者, 據雞澤言叔孫,湨梁不出名氏,此君不在,乃獨名。 恭也。 據致乃名。君前臣名,言豹,公在之辭。公不在而曰豹,不忘君命,是臣恭也。 諸侯不在而曰諸侯之大夫, 據與湨梁異。 大夫臣也, 據湨梁言不臣。 其臣, 據繫于君。 恭也, 據内以不氏爲恭,外則以繫君爲恭也。 晉趙武爲之會也。 獨美趙武,擯屈建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自二十年至此歲,八年之間,日食七作,禍亂將重起,故天仍見戒也。」

    二十有八年

    春,無冰。 劉子云:「先是公作三軍,有侵陵用武之意,於是鄰國不和,伐其三鄙,被兵十餘年,因之以飢饉,百姓怨望,臣下心離,公懼而不敢行誅伐,楚有夷狄行,公有從楚心,不明善惡之應。」「曰無冰,天下異也。」「時,天下諸侯之大夫皆執國權,君不能正。漸將日甚,善惡不明,誅罰不行。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無寒歲,秦無燠年。」

    夏,衛石惡出奔晉。 惡,買子悼子,甯喜之徒也,同出奔晉。 疏 《左傳》:「衛人討甯氏之黨,故石惡出奔晉。」又云:「立其從 注 子圃以守石氏之祀。」昭元年,會于虢,《公羊》作石惡,字誤也。

    邾子來朝。

    秋,八月,大雩。 劉子云:「比年晉使荀吴,齊使慶封來聘。是夏,邾子來朝。襄有炕陽自大之應。」

    仲孫羯如晉。

    冬,齊慶封來奔。 《齊世家》:「慶封已殺崔杼」,「爲相國,專權。三年十月,出獵」,「慶舍發甲圍慶封宫,四家徒共擊破之。慶封還,不得入,奔魯。齊人讓魯,封奔吴。吴與之朱方,聚其族而居之,富于在齊」。

    十有一月,公如楚。 劉子云:「襄公朝荆,至淮,聞荆康王卒,欲還」,以叔孫昭伯勸,乃行。如者,朝二伯之辭,自宣十年後,不書公如。齊以鞌之戰失伯,故宣十年至昭二十七年,乃再見如齊。《左傳》:襄十四年,王賜齊侯命,稱舅氏。是楚伯,以齊爲方伯也。齊爲方伯,則升楚爲二伯,故公不如齊者八十五年。襄、昭之世,再見如楚,則以晉、楚爲二伯,齊、魯、衛、鄭爲晉所屬之方伯,秦、陳、蔡、吴爲楚所屬之方伯。故文以下,同盟不言陳。 疏 爲宋之盟也。如楚皆月,爲朝夷狄也。公如皆伯辭,中國如齊、晉是也;外如楚 注 ,夷狄主中國也,故如爲二伯之辭。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不葬靈王,無危也。 疏 《周本紀》:「二十七年,靈王崩,子景王立。」二十七年唯記逆后、會單子,餘不志者,王室危也。

    乙未,楚子昭卒。 董子説:「楚子昭卒之二年,與陳、蔡伐鄭而大克。其明年,楚屈建會諸侯而張 注 中國,卒之三 注 年,諸侯朝于楚。楚子卷繼之,四年而卒,其國不爲 注 侵奪而顧強盛,何與?楚子昭蓋諸侯之可者也,天下之疾其君者皆赴愬而乘之。兵四五出,嘗以衆擊少 注 ,以專擊散。先卒四五年,中國内亂,齊、晉 注 、魯、衛之兵分守,大國襲小 注 ,諸夏再會陳 注 儀,齊不肯往。吴在其南,而二君弑;中國在其北,而齊、衛弑其君。慶封刼君亂國,石惡之徒聚而成羣,衛衎據陳儀而爲諼 注 ,林父據戚而以叛,宋公殺其太子,中國之行,亡國之跡也。譬如于文、宣之際,中國五年之中,五弑君,以晉靈之行,以一大夫立于棐林,拱揖指揮,諸侯莫敢不出,此猶隰之有泮也已。」 疏 乙未與甲寅不同月,蓋閏月也。不言閏,不數閏也。

    二十有九年

    春,王正月,公在楚。 楚如、致皆月。

    閔公也。 傳曰:「中國不存公。」楚以喪事留公送喪。正月無君,閔公在夷狄,危而存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齊、晉不皆致,楚必致者,外夷狄也。 疏 公如齊十,三繫事。如齊十 注 ,九致;如晉十五,十二致;如楚二,皆致。

    喜之也。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 此爲楚發傳也。言如者,朝也。齊、晉二伯有朝禮,故不皆致皆月。楚方伯又夷狄,強爲魯朝之,故皆致也,致皆月也。

    庚午,衛侯衎卒。 《衛世家》:獻公後三年卒,「子襄公惡立。」

    閽殺 注 吴子餘祭。 哀四年傳曰:「稱盜以殺 注 君,不以上下道道也。内其君而外弑者,不以弑道道也。」此非外弑者,故亦言殺也。吴卒皆月,此時者,獨不稱君,略之,從小夷例。殺如字。 疏 《周禮》:「宫者使 注 守内。」非受刑而宫者。或云與傳異義,非是。

    閽, 據哀四年言盜。 門者也, 據閽從門,守門人號。 寺人也。 受宫刑爲寺人,司啟閉。 不稱名姓, 據卑亦以國氏。 閽不得齊于人。 刑餘之人不繫名姓,賤之如盜也。《禮》:刑人「屏之四方」,「不與士齒」。 不稱其君, 據弑例言君。 閽不得君其君也。 《王制》曰:「不及以政,亦 注 弗故生。」班氏云:「古者,刑殘之人,公家不出,大夫不養 注 ,士與遇于途不與語,投諸磽确之地,與禽獸爲伍。」 禮:君不使無恥, 無恥,是惡人也,不使與君近,君當近賢士,縶御之人亦須選擇,無恥則易於導惡爲禍。 不近刑人, 刑人,受宫刑者也。近,謂不 注 屏之四方,授以職事。《鹽鐵論》:「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逐,辱及後世,故無賢不肖莫不恥之也。」 不狎敵, 敵謂戰征之事。吴子門于巢,爲巢人所射而卒,傳譏其狎敵是也。 不邇怨。 怨謂上有所刑罪之人,如齊商人、魯子般,皆死于有怨之人,是其戒也。 賤人,非所貴也; 賤人,閽者。貴謂有職守,爲親近之職。 貴人,非所刑也; 班氏云:「刑不上大夫。」賤者已刑,則不可復使近之。 疏 《異義》:「戴説: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説: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君按云:「《易》:『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説。」鄭駁云:「凡有爵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云刑不上大夫。」按:許、鄭強分古今,非也。貴人有大罪則殺,小惡黜之,不加以生刑。今古一原,是相同。 刑人,非所近也。 《王制》曰:「刑人於市,與衆棄之。是故公家不蓄刑人,大夫不養,士遇之於途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周禮》説:「劓 注 者使 注 守關,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積」。按:關、囿、積皆在外,在内之宫,必自守宫,不用強横陰賊之人,今古同。 舉至賤 不繫國,無名氏,賤乎賤者也。 而加之吴子, 據在吴子上。 吴子近刑人也。 《周禮》:閽用宫,非刑人,如今制,多自淨。《春秋》因其弊而爲之救也。 閽殺吴子餘祭,仇之也。 刑餘之人不能不怨于上,當屏之遠方。使守門相近,舊忿易生,倐然以弑,故禮禁近刑人也。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 「城緣陵」不言杞,爲桓諱,專封王後也。此不諱者,未遷修舊,不譏也。前城不言杞,不列舉諸侯,此再城,故經屢數以明之,前後一見也。 疏 段,穆公孫,子豐之子,即公子平後,爲豐氏。儀,僖侯八世孫文子,别爲世叔氏。世或作太,古通。儀,《公羊》作齊,誤。孫、甯既絶,故以北宫、世叔爲卿。盈,罃子,知悼子。按:《左傳》杜注:罃長子知朔。「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

    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 《王制》曰:「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無曠土,無游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尊君親上,然後興學。」班氏曰:「聖王量 注 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朝無廢官,邑無敖民,地無曠土。理民之道,地著爲本。」 杞危而不能自守, 民少,故不能守城。 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 政在大夫,故相帥爲之。 此變之正也。 昭三十二年城成周,傳同。禮:大夫不憂諸侯,大夫城,非正也。《春秋》湨梁以後,諸侯失權,政在大夫,代諸侯行事,伯道幸以不墜。《春秋》託伯於大夫,許其爲美善之事,而不許其争執,故城成周則許之,執宋幾則不許之是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晉聘魯十一見,大國詳之。内大夫如晉二十,來聘只及其半,大略而小詳也。

    杞子來盟。 杞稱子,如貶之然。弱不能自存,貶以起城之也。城緣陵後二貶之,以起爲城杞也。稱子皆爲城之,起前不見杞,故再稱子。 疏 杞伯會盟十七見,皆稱伯,則伯者正稱也。外稱伯者十一見,凡稱伯者二十八,稱子者三,則伯正而子變也。《春秋》凡卒正爵,有伯以後皆有定,唯杞有伯以後乃無定,見杞不與餘國同也。杞本王後,例稱公。稱伯者,敘卒正末,從卒正稱也。稱子者,貶之也。以其從伯貶子,見其從公貶伯也。邾、滕、薛有伯以後不變者,變則不足以見其正,故畫一之。杞爵本尊,又居末,貶以起其餘也。

    吴子使札來聘。 劉子云:「延陵季子者,吴王之子也。嫡同母昆弟四人,長曰遏,次曰餘祭,次曰夷昧,次曰札,札即季子。季子最小而賢,兄弟皆愛之,既除喪,將立季子,季子辭曰:『曹宣公之卒也,諸侯與曹人不義曹君,將立子臧,子臧去之,遂不爲也,以成曹君。君子曰:能守節矣。君義嗣也,誰敢干君?有國,非吾節也,札雖不才,願附子臧,以無失節。』固立之,棄其室而耕,乃舍之。遏曰:『今若是迮 注 而與季子,季子必不受。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 注 迭爲君,而致諸侯乎季子。」皆曰:『諾。』故諸兄爲君者皆輕死爲勇,飲食必祝曰:『天若有吴國,必疾有禍予 注 身。』故遏也死,餘祭立;餘祭死,夷昧立;夷昧死,而國宜之季子也,季子使而未還。僚者,長子之庶兄也,自立爲吴王。季子使而還,至則君事 注 之。遏之子曰王子光,號曰闔閭,不悦曰:『先君之所爲不與子而與弟者,凡爲季子也,將從先君之命,則國宜之季子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而立子,我宜當立者也,僚惡得爲君?』於是使專諸刺僚而致國季子。季子曰:『爾殺我君,我受爾國,是吾與爾爲亂也。爾殺我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去而之延陵,終身不入吴國,故號曰延陵季子。君子以其不受國爲義,以其不殺爲仁,是以《春秋》賢季子而尊貴其君也。」 疏 《吴世家》:「餘祭四年,使季札聘魯。」

    吴其稱子,何也? 據下稱國狄之。 善使延陵季子, 《吴世家》:「季子封於延陵,故號曰 注 延陵季子」。一云:季子逃之延陵,終身不入吴國,故以所居氏之,以其避吴亂也。目季子,所以貴之也。 故進之也。 因賢季子而尊貴其君也。因曹覊而崇其友,因伯姬而葬其夫,因曹臧而褒其子,因季子而尊其君,皆録賢也,君臣、父子、夫婦、朋友與有榮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鄰。」故兼進之。 身賢, 如秦伯、楚子。 賢也。 《春秋》賢秦伯,録其使。吴、楚乃稱子,有褒文。 使賢,亦賢也。 吴子賢不足録,而能使季子,則亦以賢許之。唯賢而後能使賢也。凡臣之賢皆歸美于君,傳曰美歸君,過歸己是也。故賢吴子而稱子。 延陵季子之賢,尊君也。 因其賢,乃尊其君而稱子。 其名, 不氏,從小國例。 成尊于上也。 言「子」之國,無大夫見則不氏,今若驟進季子而字之,則其君不能使,如齊高子然,反足以掩蔽其君,故不氏,使吴子以君臨之。吴子新子,尊未成,可以抑季子以成之,不可進季子以伉之也。

    秋,七月,葬衛獻公。 月者,危襄也。

    齊高止出奔北燕。疏 《燕世家》:「惠公元年,齊高止來奔。」《地理志》廣陽薊下云:「故燕國,召公所封。」昭公篇:北燕伯奔齊,高止納北燕伯。此爲張本。

    其曰北燕, 據燕不言南。 從史文也。 《孟子》:「孔子曰:『其文則史。』」《春秋》據魯史制作也。二燕南小北大,又召公後,宜以北爲主,南燕不加南;今主南外北者,南燕近魯,在青州,爲屬國,故魯史内南外北,孔子從而不改,示有徵也。 疏 《春秋》據史而作,筆削之例專明詳略,加損之例變易事實,正名之例依物肖形,從史之例仍而不改。凡《春秋》事實,其有史書不然而可以起例者則變之,如許世子弑之類;苟無所起,則因仍舊文,不敢改作。《論語》所謂闕疑,又云「述而不作」是也。如楚圍弑君,以瘧赴,而《春秋》不言弑;陳殺太子禦寇,不言太子之類,皆依史舊文,不能加損,特于别見以起其實而已。蓋實事從史,史既不言,則爲無徵,雖有聞見,不能據一己之傳聞,改百國之實録。既取徵信,且明傳疑,不能以大惡之名直加于人,而但于别文隱見其義,使人讀而寤其賊主名;弑君不名,而弑賊可以起而見;弑不言弑,而弑亦可起而見。此《春秋》之大旨也。趙盾、崔杼,史有舊文,苟非舊文,不敢直指。凡弑皆有主名,經或言人,則以明君之過,是曰累上,如欒書之類,故諱者多而虚加者少。此罪疑爲輕之意。

    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

    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 外方伯國蔡不聘者,外之,秦、吴各一見者,示例。楚六見者,大夷也。莊世稱荆人,文世稱椒,此世則氏薳,漸進之序也。 疏 宋盟以後初來聘。月者,喜之也。晉、楚相争,中國塗炭,宋盟息兵,《春秋》所善,楚來聘,則内安而外諸侯皆無兵事,故喜而月之。按:來聘惟此一月。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 陳弑哀公不書,此書者,陳猶中國,蔡不同盟。不言陳弑,爲中國諱,不使楚得討之。言蔡弑,以般罪重,成楚子之討之也。 疏 《蔡世家》:「景侯爲太子般娶婦于楚,而景侯通焉。太子弑景侯而自 注 立,是爲靈公。」

    其不日, 據固正,宜日。 子奪父政, 「政」當爲「正」。因其子弑,奪父正,不日。 是謂夷之。 夷在東方,《禹貢》「淮夷徐戎 注 」,因其爲徐方伯,故夷之。 疏 以夷待之,故不日。中國無父子之禍,惟楚有之,故《春秋》夷之也。不言狄者,蔡近楚,專心事楚,《春秋》惡之,禮待不及他國。因其父子之禍,如商臣,擯之如楚屬國,不使中國有父子之禍也。蔡在方伯例,有伯以來,不過會盟中國四五至,故《春秋》絶獻舞,不記其事者;近百年中,二君不言卒葬,不記災;内臣不言如蔡;蔡大夫不言使,不言來聘,不言與中國聘,不言蒞盟、來盟。凡會盟從楚,序皆在諸侯之先,其事或二十餘年一見,皆因中國及之,不自專記事。此其禮制之卑于陳、衛、鄭三國方伯者,因其從楚,夷之也。其曰夷者,國在内也。晉、鄭曰狄,國在北。衛曰戎,國亦在北。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劉子云:「先是,宋公聽讒而殺太子痤,應火不炎上之罰也。」

    取卒之日 據外災不日,内女卒例日。襄九年,宋火;定十六年,成周宣榭災,不日是也。 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 見伯姬因災而卒也。此與吴子門巢、鄭伯如會皆以卒月日加于其事之上,見即以事卒同也。 其見以災卒,奈何? 據二事異。 伯姬之舍失火, 舍,居也。劉子云:「宋伯姬者,魯宣公女,成公之妹也。」「既嫁于共公十年,共公卒,伯姬寡三十五年。至景公時,伯姬之宫夜失火。」 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不在,宵不下堂。」 劉子曰:「左右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保傅 注 不至,夜不下堂,待保傅來也。』保母至矣,傅母未至也。」左右又趨之。班氏云:「國君取大夫之妾 注 、士之妻年老無子而明于婦道者又禄之,使教宗室五屬之女。大夫士皆有宗族,自于宗子之室學事人也。女必有傅姆何?尊之也。」《白虎通》:「婦人所以有師何?學事人之道也。」「學一時,足以成矣。與君有緦麻之親者,教于公宫三月;與君無親者,各教于宗廟宗婦之室。」 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 傅母已至,火又近,再趣之。 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 劉子曰:「左右又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之不至,夜不下堂。越義求生,不如守 注 義而死。』遂逮乎火而死。」 婦人以貞爲行者也, 劉子曰:「婦人之義,一往而不改,以全貞信之節。忘死而趨生,是不信也;貪貴而忘賤,是 注 不貞也;棄義而從利,無以爲人。」 疏 劉子曰:「魯師春姜曰:『夫婦人以順從爲務,貞懿爲首,故婦人事夫有五:平旦纚笄而朝,則有君臣之嚴;沃盥饋食,則有父子之敬;報反而行,則有兄弟之道;必 注 期必誠,則有朋友之信;寢席之交 注 ,而後有夫婦之際也。』」 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 據宋災不志災。内女有主,不志卒。 賢伯姬也。 劉子云:伯姬寡,至景公時,逮乎火而死。《春秋》詳録其事,爲賢伯姬,以爲婦人以貞爲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按:《列女傳》所言楚昭貞姜、齊孝孟姬 注 事與此略同。

    天王殺其弟佞夫。 劉子云:「景王二年,儋括欲弑王而立王弟佞夫。佞夫不知,景王并殺佞夫。及景王死,五大夫争權,王室亂。」按:凡稱弟者,殺無罪之詞。有罪者先疏之,不舉弟。此目弟,明佞夫之無罪也。

    傳曰:諸侯且不首惡,況於天子乎? 秦以千乘不容母弟,傳猶譏之。天王有萬乘之尊,殺無罪之弟,故加等甚之。 疏 諸侯不甚,天子甚之也。 君無忍親之義, 傳曰:「緩追逸賊,親親之道。」按:禮有議親、議貴之典,佞夫有罪,猶當三宥。不得已,或放之,或廢之。今衰麻在身,因臣下之事,牽引母弟,使操刃殺之,佞夫無必死之罪,而天王有忍親之心。 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 據殺則目君也。親長子者,明承重也。天子、諸侯爲長子服三年,因承重加服之,不與庶子同。 疏 經凡殺庶子猶公子,或國或人,不目君,唯世子目君,以傷親責之也。稱母弟,明恩也。同母貴弟,與庶孽不同。因其親貴,待有加禮。經凡殺孽弟,稱公子而己,不目君,唯母弟目君,故傳曰:「所親者,唯長子、母弟。」 天王殺其弟佞夫, 據未三年,不稱王。 甚之也。 稱王,目以甚之。在喪殺弟,無人心,起爲争立事,因急言天王以甚之。

    王子瑕奔晉。 佞夫之徒也。不言出者,王子不言出,惟有采邑者乃言出。 疏 此所謂「緩追逸賊」也。即使有罪,逐之已足,操刀殺之,則忍矣。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 劉子云:「婦人以從夫爲義,夫貴于朝,妻榮于室,故得蒙夫之諡。」謂共,同宋共公。「或曰夫人有諡,夫人一國之母,修閨門之内,則下化之,故議諡以章其善惡。」據内夫人不從夫諡,則婦人諡兼此二義。 疏 按:大夫如不月,取葬之月加于如上者,見以葬如宋也。

    外夫人不書葬, 凡大夫言如而繫者,惟如齊四、如晉二、如宋三、如陳滕各一,皆有所見。 此其言葬,何也? 據紀伯姬以失國葬。 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卒災,能盡婦道,隱而葬之,賢其事,故禮備也。月者,起其不葬,爲災而葬,非危内也。 疏 按:《公羊》説據月以爲葬夫人,當君會葬,傳不責君葬。外諸侯凡君送葬,皆諱之,則君不會葬。《公羊》説誤也,《異義》許、鄭説皆誤。説詳《古今師説異同攷》中。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 劉子云:「鄭大夫自外入 注 而篡位。」自許,許有奉也。良有罪,與欒盈同。不言復入者,不以夷狄待許也。

    鄭人殺良霄。 言人,討賊之詞。

    不言大夫, 與欒盈同。 惡之也。 欒盈,傳曰:「弗有也。」大夫出奔與殺同例。既已奔,復入,外之弗有,故不言大夫,以匹夫待之也。此言惡者,因其惡,鄭乃逐之,故以其惡言之也。

    冬,十月,葬蔡景公。 賊未討而葬。

    不日卒而月葬, 據卒葬皆月,日卒時葬乃正。 不葬者也。 據賊不討,宜不言葬。 卒而葬之, 據葬,如賊已討。 不忍使父失民於子也。 若不言葬,嫌國人盡從般,無恩于景公,則是失民也。故葬,若賊已討然,不使從般弑。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 劉子云:伯姬卒,「諸侯聞之,莫不悼痛,以爲死者不可以生,財物猶可復,故相與聚會于澶淵,償宋之所喪」。《春秋》賢之,不言同盟。

    會不言其所爲,其曰宋災故,何也? 據會不言所爲。會伐言者,會而後伐,二事也;成宋亂非此比者,成亂異事。此言會,意謂經有故也。 疏 宋會三繫事,故宋也。 不言災故,則無以見其善也。 據與常會同,不足以見行禬禮。 其曰人,何也? 據大會言大夫。人,疑貶之。 救災以衆。 所謂「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也,知非貶者。城杞猶不貶也。 何救焉? 據災在五月。 更宋之所喪財也。 《大宗伯》:「以禬禮哀圍敗。」《大行人》:「致禬以補諸侯之烖。」鄭君云:「同盟者會合財貨,以更其所喪。《春秋》會于澶淵,宋災故,是其類。」 澶淵之會,中國不侵伐夷狄, 中國者,晉、齊、宋、衛、鄭、曹、莒、邾、滕、薛、杞、小邾、魯是也。侵伐善辭,許之。 夷狄不入中國, 夷狄,楚、蔡、陳、許是也。入,惡辭,不許之,内中國,外夷狄之義也。伐吴不在此數者,吴,夷狄。 無侵伐八年, 自此至昭七年,楚與中國無兵事。至八年,乃滅陳。 善之也。 善宋能主此會,故諸侯德而禬之。 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 廿七年,宋之會謀息兵,諸侯無事,故行禬禮,由此歸功于宋之會。此會楚不在。

    三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禮:羣宫稱宫,不嫌與宗廟同者,上繫楚也。西宫就昭穆之位言之,此宫名楚,實非廟也。

    楚宫, 公朝楚,好其宫,歸而修之,故名楚耳。劉子云:公專心事楚,「不明善惡」。 非正也。 據非正寢,較小寢猶甚,與臺下相等。目楚宫者,譏公也。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未葬稱子某。世子卒在君世不見,君卒然後見,有即尊之漸也。不葬者,無廟無諡,附于祖以享。

    子卒日, 據子般日,子赤不日。 正也。 據下言即位,知此日正也。 疏 君正與故皆日,尊也。子卒正日,故不日未成君禮。下於君大夫正日,惡不日。此猶有臣子之禮。

    己亥,仲孫羯卒。疏 速庶子,字孝伯,二十三年立,五見經。子貜立。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月者,爲下葬出。五月而葬,同盟來會,禮也。禮:諸侯小國于次國君,卿弔,君會葬;于敵國,大夫弔,卿會葬;于小國,士弔,大夫會葬者,禮制如此。至於行禮,每有加損隆殺不同,不能盡拘此例也。

    癸酉,葬我君襄公。 未葬,故上卒稱子某,與般同。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莒無大夫,稱人者,展輿弑也。莒子生去疾及展輿,既立展輿,又廢之,展輿因國人攻弑莒子。 疏 唯記卒葬之國乃言弑。史有氏名,削之稱人,《春秋》之例也。

    補疏 《春秋》再部取法三十二,蓋八自乘之半。再部四公總共一百二十八年,襄公雖三十一年,僖 注 公三十三年,共數恰合。

    注  七:原作「九」,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鴻寶本改。

    注  背:原作「臂」,據《春秋》成公十年改。

    注  邾:疑衍文,本傳言「邾人」。

    注  畔:原作「略」,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而:原作「爲」,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教吴:原脱,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補。

    注  六:原作「八」,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合諸侯:《國語·晉語》作「諸侯會」。

    注  公譽:原脱,據《國語·晉語》補。

    注  「師」下原衍「一」字,據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貴:原作「責」,據《禮記·郊特牲》改。

    注  覿:原作「親」,據《禮記·郊特牲》改。

    注  以不:原作「不以」,據《穀梁傳》僖公八年乙。

    注  「卒」上原衍「夫人」二字,據《穀梁傳》僖公八年删。

    注  成:原作「咸」,據《穀梁傳》成公十五年改。

    注  楚: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者:原脱,據《國語·魯語》補。

    注  非:原脱,據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補,《校勘記》云:「非,責也。」

    注  侯:原作「人」,據《穀梁傳》襄公六年改。

    注  臣:原作「伯」,據鴻寶本改。

    注  月:原作「已」,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于:原作「不」,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復:原作「後」,據鴻寶本改。

    注  相:原作「伯」,據《史記·鄭世家》、鴻寶本改。

    注  之如:原作「乎」,據《穀梁傳》襄公七年改。

    注  亡:原作「丘」,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不月者陳:日新本、鴻寶本作「不序陳者」。

    注  喜:《穀梁傳》襄公九年作「善」,廖注以「喜」爲釋而改經。

    注  偪:原作「傅」,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稱人:原脱,據《穀梁傳》文公十六年補。

    注  賤:原作「賊」,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南:原作「内」,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人:原作「任」,據《漢書·五行志》顔注、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三卿:原脱,據《漢書·五行志》顔注補。

    注  諸侯上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穀梁傳》襄公十一年作「諸侯一軍」。

    注  二:原作「一」,據鴻寶本改。

    注  穆:原作「定」,據《左傳》成公十六年改。

    注  後:《穀梁傳》襄公十九年無此字,未知廖氏所據何本。

    注  軍:原作「會」,據《國語·晉語》改。

    注  工:原作「上」,據《國語·晉語》改。

    注  欲:原脱,據《史記·鄭世家》補。

    注  平:原作「萊」,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亢:原作「元」,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也: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書: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畢農事:原作「農畢」,據《左傳》襄公十三年改。

    注  敗秦軍秦:原脱,據《史記·秦本紀》補。

    注  「侯」下原衍「衎」字,據《穀梁傳》襄公十四年删。

    注  侮:原脱,據《古列女傳·衛姑定姜》補。

    注  妾:原脱,據《古列女傳·衛姑定姜》補。

    注  子:原脱,據《史記·衛世家》補。

    注  茨:原作「萩」,據《穀梁傳》成公二年改。

    注  甚:原脱,據《穀梁傳》成公二年、鴻寶本補。

    注  曰不可:原作「不可曰」,據《古列女傳·齊靈仲子》乙。

    注  月:原作「日」,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歸明:原作「明歸」,據《白虎通·五行》乙。

    注  之:原脱,據《新序·刺奢》、鴻寶本補。

    注  「疏」及以下六字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出」下原衍「出」字,據鴻寶本删。

    注  董:原作「劉」,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入: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篡:原作「纂」,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兹:原作「故」,據鴻寶本改。

    注  亂兵:原作「兵亂」,據《國語·晉語》、日新本、鴻寶本乙。

    注  以:原作「知」,據《國語·晉語》改。

    注  劉:原作「董」,據《唐開元占經·日占》改。

    注  數:原作「衆」,據《唐開元占經·日占》改。

    注  後: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還:原脱,據《史記·齊世家》、鴻寶本補。

    注  武:原作「文」,據《論語·憲問》改。

    注  其:原脱,據《穀梁傳》襄公二十三年補。

    注  乎:原作「也」,據《國語·晉語》改。

    注  水:原作「小」,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衣布:原作「布衣」,據《禮記·玉藻》乙。

    注  稟:原作「廩」,據《墨子·七患》改。

    注  鼎食:原脱,據《墨子·七患》補。

    注  三:原作「五」,卷子本、正統道藏本、吴鈔本《墨子·七患》同,據正德本改。

    注  徹:原脱,據《墨子·七患》補。

    注  甯:原作「宋」,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二:原作「三」,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父:原作「子」,據《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杜注「吴,荀偃子」改。

    注  序:原作「晉」,據鴻寶本改。

    注  舉:原作「朝」,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改。

    注  從:原作「仲」,據《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改。

    注  楚:原作「處」,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張:原作「伯」,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

    注  三:原脱,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補。

    注  爲:原作「惟」,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

    注  以衆擊少:原作「以少擊衆」,據《春秋繁露·隨消息》改。

    注  晉:原脱,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補。

    注  小:原脱,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補。

    注  陳:原作「夷」,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下同。

    注  爲諼:原作「知弑」,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

    注  十:原作「三」,據鴻寶本改。

    注  殺:《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作「弑」。

    注  殺:《穀梁傳》哀公四年作「弑」。

    注  使:原脱,《周禮·掌戮》補。

    注  亦:原作「示」,據《禮記·王制》改,下同。

    注  養:原作「義」,據《白虎通·五刑》改。

    注  不:原在「授」上,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劓:原作「墨」,據《周禮·掌戮》改。

    注  使:原脱,據《周禮·掌戮》補。

    注  量:原作「貴」,據《漢書·食貨志》改。

    注  迮:原作「作」,據《公羊傳》襄公二十九年改。

    注  兄:原脱,據《新序·節士》、鴻寶本補。

    注  予:原作「于」,據《新序·節士》、鴻寶本改。

    注  事:原脱,據《新序·節士》補。

    注  曰:原作「以」,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自」下原衍「且」字,據《史記·蔡世家》删。

    注  戎:原作「州」,據《尚書·費誓》改。

    注  傅:原作「侍」,據《古列女傳·宋恭伯姬》改。

    注  妾:原作「妻」,據《白虎通·嫁娶》改。

    注  守:原作「求」,據《古列女傳·宋恭伯姬》改。

    注  是:原脱,據《古列女傳·梁寡髙行》補。

    注  必:原作「受」,據《太平御覽·禮儀部二十》改。

    注  交:原作「敬」,據《太平御覽·禮儀部二十》改。

    注  姬:原作「姜」,據《古列女傳》改。

    注  入: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僖:原作「莊」,據《穀梁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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