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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屯邸的解释

    我在讨论三国时期江南宗部和孙吴建国的问题时,曾经说明孙吴领兵制度与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之关系。《世说新语》上卷之下《政事篇》:

    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然后得释。

    这一条提出了孙吴时期屯邸组织的特殊意义,它是以“官兵”及“逋亡”为其组织基础的,因此上面指出“役使官兵”及“藏逋亡”两条罪状。而诸顾陆之所以与屯邸发生关系,即因孙吴大族都拥有部曲之故。

    屯的意义本来只是屯聚,屯聚在一起的军队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种就是屯田。孙吴的屯即是军士耕战的组织,这一点可以无须说明。西晋初年将曹魏的屯田制度废止,但这决不是说完全放弃政府所有的土地。《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咸宁元年(275年)十二月诏:“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这是以奴婢代替田兵的措置,而其组织仍沿袭屯田法,这样就使奴婢变成农奴。但田兵并非完全被代替。同书卷四七《傅玄传》,泰始四年(268年)玄上便宜五事,其一云:“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足以说明西晋的军士屯田始终未废。近人多有误会傅玄所言为普遍施行徭役地租者,实际上这种高额地租仅施行于军屯,不能与一般田租混淆。

    东晋以后,军府及州郡都有“公田”,以军吏耕种,也就是屯田,关于这个问题牵涉到徭役制度,这里不能详述。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乃是和一般屯田有所不同的“屯”。

    大概自宋以后历史上所见的“屯”并非单指屯田,而另有其内容,上述屯田有时径称为“田”;例如《宋书》卷二《武帝纪》中义熙八年(412年)十一月,至江陵下令:

    州郡县屯、田、池、塞诸非军国所资,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

    将屯与田并举,可证有所区别。大体宋以后的“屯”往往指开发山林的组织。同书卷四七《刘敬宣传》:

    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发调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罢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亡叛多首出,遂得三千余户。

    这里首先提出“宣城多山县”,下面又说“伐竹木”,可见立屯不是为了耕田,而是开发山林,此外“屯”的任务还有“造作器物”与“治府舍”,那么又包括了手工业。这是地方守宰所设立的,由于供守宰费用而非如刘裕所规定的“军国所资”,因此称为私屯。《南齐书》卷二《高帝纪》下建元元年(479年)四月诏:

    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太官池籞,宜停税入,优量省置。

    这一条也是将立屯、邸与封略山湖相连。《梁书》卷二《武帝纪》中天监七年(508年)九月诏:

    薮泽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资,而顷世相承,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凡公家诸屯戍见封熂者,可悉开常禁。

    又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也说“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至于“百姓樵采”和“采捕”都不得禁止。同书卷五二《顾宪之传》称:

    司徒竟陵王于宣城、临成、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宪之固陈不可……即命无禁。

    这还是齐时事。由上引各条观察,可知自宋以后公家的和私家的立屯都很盛行,就组织而言仍是军吏及逋亡的垦荒组织,但却在山林而非平地,其经营也不是耕田,而是斫伐竹木,种植果树(见下),造作器物,等等。山林的开发最后必然会将可能耕种的山地变成耕地,虽然这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屯的意义在南朝不尽与过去相同。

    现在我们再讨论邸的意义。

    邸的演变较“屯”为复杂。《汉书》卷三四《卢绾传》:“高后时,绾妻与其子亡降,会高后病,不能见,舍燕邸。”颜师古注:“舍,止也,诸侯王及诸郡朝宿之馆在京师者谓之邸。”同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称买臣“常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卷七〇《陈汤传》:“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县头槀街蛮夷邸间。”颜注:“邸若今鸿胪客馆也。”如上所引诸例,西汉之邸乃是郡国及“蛮夷”在长安设置的入朝寄宿之所。乡人之在长安者有的也可以寄食邸中。到了东汉时,邸的名称更推广了。《礼记·王制》:“市廛而不税。”郑玄注:“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那么至迟在东汉末年市上的廛舍也被称为邸。朝宿之馆为寄宿之所,同时大概也储藏物资,如郡国贡物之类,这就和市廛有相似之处,而且如朱买臣之类既然可以寄食邸中,那么汉代这些“交通王侯,力过吏势”的大商人可能也有寄宿或寄存货物在邸中的,因此而以朝宿之馆的名称加于市廛是不难理解的。

    邸的别一意义乃是粮仓。《三国志·蜀书》卷三《后主传》建兴十一年(233年)称诸葛亮“使诸军运米集于斜谷口,治斜谷邸阁”。《晋书》卷二《文帝纪》:“帝曰:‘姜维攻羌,收其质任,聚谷作邸阁讫,而复转行至此,正欲了塞外诸羌,为后年之资耳。’”所以称为邸阁,即因其为储藏物资之所,而建筑的形式为阁状。

    不论是哪一种邸,总之具有邸的名称者,主要是作存储物资及寄宿之用。到了唐代,邸的意义具见于《唐律疏议》卷四,《名例篇四》云“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但在唐以前粮食及朝宿之馆都有邸称。

    孙吴大族领兵屯田,屯田所获之谷物应即储于粮仓,《世说新语·政事篇》所说之邸即是邸阁,《太平广记》卷二五三“贺循”条亦记此事,“于是至诸屯邸”一句作“于是至诸屯及邸阁”,明白以邸为邸阁。《广记》此条脱去出处,明钞本作出《世说》,而且前后二条皆引《世说》,当是《世说》原本如此。这样屯与邸就联系起来了。这种存储军粮之邸的活动也与市场上的邸具有同样性质,因为它不是单纯的仓库,同时也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三国志·吴书》卷三《孙休传》永安二年(259年)三月诏:“自顷年以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由此可见孙吴末期诸将都使所领兵士从事商贩。商贩的物资当然可以储在邸中,而事实上所贩商货亦即是“屯”所生产与“邸”所储积的物资,于是兵屯之邸与市廛之邸已无很大区别,其差异仅在于兵屯之邸不必在市上而已。

    南北朝时期的邸店有一些是市上的房产经营,例如《隋书》卷四二《李德林传》称“高阿那肱……枉取民地,造店赁之”,这虽是北齐事,南朝想亦有之。所以《梁书》卷二五《徐勉传》所载勉诫子书,将兴立邸店和货殖聚敛分列两项。其直接经营的与立屯一样,亦有皇室、地方守宰及私家设置三类。《南齐书》卷四《郁林王纪》:

    御府诸署,池、田、邸、冶兴废沿事,本施一时,于今无用者,详所罢省,公宜权禁,一以还民。

    同书卷二二《豫章王嶷传》:

    伏见以诸王举货,屡降严旨;少拙营生,已应上简。府州郡邸舍非臣私有,今巨细所资皆是公润。臣私累不少,未知将来罢州之后,或当不能不试学营觅以自赡。

    《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545年)三月诏:

    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

    由此可见,皇室州郡都有邸的设置,如萧嶷所言,则邸的利益也是作为地方守宰私收入。私家设立之邸见于记载者多为皇族,但并不限于皇族。《宋书》卷五七《蔡廓附子兴宗传》:

    会土全实,民物殷阜,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桡乱在所,大为民患。子息滋长,督责无穷。兴宗悉启罢省,又陈原诸逋负,解遣杂役后。并见从。

    同书卷八二《沈怀文传》:

    子尚诸皇子皆置邸舍,逐十一之利,为患遍天下,怀文又言之曰:“列肆贩卖,古人所非,故卜式明不雨之由,弘羊受致旱之责,若以用度不充,顿止为难者,故宜量加减省。”不听。

    《南史》卷五一《临川王宏传》:

    宏都下有数十邸,出悬钱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悬上文券期讫,便驱券主,夺其宅。都下、东土百姓失业非一。帝后知,制悬券不得复驱夺。自此后,贫庶不复失居业。

    以上三条,立邸者均是皇室家庭成员,结合上引萧嶷所言,“罢州之后,或当不能不试学营觅以自赡”,可知宋、齐、梁三代皇族立邸之普遍。这一种组织如《蔡兴宗传》及《临川王宏传》所述,其经营范围似以高利贷为主。然邸中又有杂役,《蔡兴宗传》以之与“逋负”并举,应该都是受邸主剥削的形态。难道这些杂役即是因负债而作人身典质的么?《宋书》卷九一《孝义原平传》称“世道自卖十夫,以供众费”;《南齐书》卷五五《孝义公孙僧远传》说他兄弟死后,“身贩贴与邻里,供敛送之费”,又自卖以供兄弟婚配之费;《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称尹嘉之母熊氏“以身贴钱,为嘉偿责”,可见由于负债而贴卖自身在当时是很普遍的。

    从上引诸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邸舍大都设在会稽,《临川王宏传》虽云他“都下有数十邸”,但下面却说“都下、东土百姓失业非一”,可见一部分邸舍是在东土,亦即会稽。《梁书》卷五二《顾宪之传》:

    山阴人吕文度有宠于齐武帝,于余姚立邸,颇纵横,宪之至郡,即表除之。

    余姚亦会稽属县。上引《蔡兴宗传》诸王妃主在会稽“邸舍相望”,我想必非都在会稽郡城,而且有一些可能并不在市上。我们知道南朝在钱塘江与浦阳江(今曹娥江)设立征收商税的机构,《南齐书》卷四六《顾宪之传》称“浦阳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为官领摄,一年格外长四百许万”,可见商旅往来之频繁。吕文度在余姚所立之邸自然在那里操纵商业,但这与那里一带的山泽开发有关。《宋书》卷五四《孔季恭附弟灵符传》云:

    山阴县土境褊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资之家于余姚、鄞、三县界垦起湖田。

    余姚在当时还是可以移民垦殖,未开发之地应该不少,在那里立邸,正因为山泽产物之丰富。《隋书》卷三一《地理志》扬州后序云:“宣城、毗陵、吴郡、会稽、余杭、东阳其俗亦同。然数郡川泽沃衍,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故商贾并凑。”如《隋书》所述,此数郡商业之盛,乃是由于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在那里立邸必然以垄断这类山泽所出的物资为务。

    既然如此,邸也就和屯一样和山泽开发发生了关系。《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

    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

    按传是传舍,与邸有时为互称。《文选》卷二八陆机《饮马长城窟行》“受爵槀街传”句,李善注引《汉书·陈汤传》晋灼注云:“邸、谓传舍也。”(1)南朝在各州郡有“台传”的设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自余诸州郡台传,亦各有仓……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所谓台即尚书台之台,台传即是中央政府在各地设立的传舍,其中也有仓库,一部分赋税直接缴入台传。但事实上并非如《食货志》所云各地均有此设置。《梁书》卷一七《张齐传》:“又立台传,兴冶铸以应赡南梁。”张齐此时为巴西太守,大概其地本无此项设置。设传可以“应赡南梁”,说明这不是单纯的传舍,而是贸利的机构,和邸的性质相同。冶为冶铸之所,不须解释。而就上引大同七年诏书看来,“传、屯、邸、冶”四项都是“广加封固”,占领山泽的机构。屯与冶应在山中,传与邸可能不是直接占领山泽,而是垄断山泽物资,与屯及下面所述的别墅相辅而行。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南朝的屯与邸都与开发山泽有关。屯不限于屯田,邸亦不限于市中邸舍。

    二 别墅或田园的性质

    屯邸有公有私,别墅或田园之名则都用于私家。东汉以后的田园及南朝别墅近人已多考证,这里不再详述。现在只略引西晋以来关于此一问题的一些资料以证别墅或田园与山泽占领的关系。《世说新语》中卷之下《品藻篇》注引石崇《金谷诗》叙云:

    有别庐在河南县界金谷涧中(去城十里),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众果、竹、柏、药草之属。(金田十顷,羊二百口,鸡、猪、鹅、鸭之类)莫不毕备。又有水碓、鱼池、土窟,其为娱目欢心之物备矣。(2)

    《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引《金谷诗序》云:“杂果几乎万株”,亦《世说》注所略。按金谷园中包括田亩、畜牧、竹、木、果树、水碓、鱼池,决非单纯为了“娱目欢心”。《文选》卷一六潘安仁《闲居赋》云:

    筑室种树,逍遥自得,池沼足以渔钓,舂税足以代耕,灌园粥蔬,以供朝夕之膳;牧羊酤酪,以俟伏腊之费。

    赋中又提到了来自各地的果树,说是“靡不毕植”,此外又有各类蔬菜。安仁的园亦在洛阳附近,其中有牧畜、鱼池、果树蔬菜;所云“舂税足以代耕”,即指水碓的收入;大体上与金谷园的规模相似。

    这一种园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但有时也出卖其生产品。《晋书》卷四三《王戎传》称“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核”,而我们知道王戎是拥有不少田园的。同书卷五六《江统传》惠帝初,统谏太子五事,其四云:

    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乘以古道,诚可愧也。今西园卖葵菜、蓝子、鸡、面之属,亏败国体,贬损令问。

    西园是太子之园,其园中产物都用以贸利,其他田园当亦如是。《宋书》卷七七《柳元景传》:

    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元景曰:“我立此园种菜,以供家中啖尔,乃复卖菜以取钱,夺百姓之利邪!”以钱乞守园人。

    像柳元景这样的人已不多见,所以史传要特别记上一笔。虽然如此,田园性质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当作商品出卖的产物只是自给之余,因而也是次要的。

    田园之中既然罗列各种产物,其中如竹、木、果树之栽培,家畜的饲养放牧,渔钓水碓的设置是不一定要在平地上的,把山林湖泊变成耕地不是太简单的事,但利用山水以从事农耕以外的生产活动却不太困难,甚至更为合适。东晋以后的别墅就往往结合山泽的占领。《宋书》卷五四《孔灵符传》:

    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而灵符答对不实,坐以免官。

    果园九处大概即在所占的山上,这样包含水陆的大块土地当然不是全部用以耕种,一部分是用以牧畜渔猎与栽培果树、竹、木的。

    关于别墅内容叙述较详的还有《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所载的《山居赋》。本传称“灵运父祖并葬始宁县,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他的《山居赋》注称其祖车骑(谢玄)“经始山川,实基于此”,则占领此山,当始于谢玄。《水经》卷四〇《渐江水注》云:“浦阳江自山东北,迳太康湖,车骑将军谢玄田居所在。”《太平寰宇记》卷九六:“越州余姚县有懋林山,云谢灵运作《山居赋》于此。”关于他的别墅所在地,《嵊县志》上有一篇丁谦的《山居赋笺》,历历指出赋中山水所在,我们现在不必多说。总之今上虞嵊县间在当时是有开发余地的。这篇赋中说:

    田连冈而盈畴,岭枕水而通阡。阡陌纵横,塍埒交经,道渠引流,脉散沟并,蔚蔚丰秫,苾苾香秔,送夏蚤秀,迎秋晚成。兼有陵陆,麻麦粟菽,候时觇节,递蓺递熟,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

    这里有水田旱田,即因兼包山水之故。灵运自注:“若少私寡欲,充命则足,但非田无以立耳。”这些大族名士仿佛极为高尚,灵运自称不作工商衡牧的活动,其隐居生活“非田无以立”,建筑在土地剥削上面。在赋中他又描写了竹木蔬菜鱼鸟之类,而果园分布最广。赋称:

    北山二园,南山三苑,百果备列,乍近乍远……杏坛、园、橘林、栗圃,桃李多品,梨枣殊所,枇杷林檎,带谷映渚,椹梅流芬于回峦,椑柿被实于长浦。

    这正可与孔灵符的果园九处相参观。

    谢灵运的别墅包含南北二山,有田亩、竹林、果园、菜圃,当时别墅规模虽有大小,基本形态大略相似。

    在赋注中又提到一些邻近的别墅精舍。(一)义熙中王穆之居大巫湖,经始处所犹在。(二)五奥者,昙济道人、蔡氏、郗氏、谢氏、陈氏各有一奥,皆相犄角,并是奇地。(三)漫石在唐嵫下,郗景兴经始精舍,亦是名山之流。(四)谓白烁尖者最高,下有良田,王敬弘经始精舍。(五)昙济道人住孟山,名曰孟埭,芉署之疁田,(3)清溪秀竹,回开巨石,有趣之极。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谢氏别墅附近已有不少北来大族及名僧的资业,可为别墅与山泽占领相关的例证。此外仅就会稽而论,见于记载的如谢混有田业在会稽,王羲之、谢方明并曾居会稽,想亦有别墅。《太平寰宇记》卷九六越州会稽县有尚书坞,云是宋尚书孔稚珪之山园;又余姚县太平山云是谢敷隐居之所,萧山县许玄度岩,云是许询隐居之所。这些岩栖山宿的高士实际上很多即是占领山泽的地主。会稽是北方大族聚居之处,见于记载的较多,其他各地的别墅田园大概亦多在山水之区,这决非是单纯由于欣赏自然景物。

    南朝士族以别墅之名占领山泽是一个普遍状态,我们现在还可以找到很多地名某墅的村镇,有一些还可以推溯到命名的由来。

    屯与别墅之不同不单是官私之别,因为也有私屯,我想恐怕只是屯为开发之始,墅为定居之终,因而也具有观赏目的,以及在劳动力的组织上或有不同而已。

    最后我附带提到一点,即这些田园别墅都种植巨量果树;孔灵符有果园九处,谢灵运有五处,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成万株的果林,已见上述。此外《晋书》卷九四《隐逸·郭文传》说王道的西园中“果木成林”;王羲之杂帖有一封信特别说明“青李、来禽、樱桃、日给籐子皆囊盛为佳,函封多不生”,而且还说“吾笃喜种果,今在田里,惟以此为事”。在下一节中我们即可看到占有山岭多半是栽种果树的。

    这些鲜果首先是自己享用及送人,但也并非不出卖,例如西晋王戎便出卖李子。《宋书》卷八《明帝纪》泰始三年(467年)八月诏:

    顷商贩逐末,竞早争新,折未实之果,收豪家之利;笼未膳之翼,为戏童之资……自今鳞介羽毛,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

    可见贩卖时新鲜果是很赚钱的,这些鲜果大抵部分即种在豪家的园中,商贩购自豪家而又卖与缺乏果园的豪家。

    三 南朝的山泽占领制度

    山林川泽在古代一向不承认私人有占领的权利。日耳曼人在氏族社会末期时“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这一分配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场和沼地依然是公共的”。(4)在中国似乎维持山泽公有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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