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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公有更久,直到出现了国家以后,便算作天子所有,私家还不能占领。秦汉时期山泽属于皇室总务官少府所管理,《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可见从法令上说来,山泽之利只能归于天子。汉初禁令较宽,盐铁商人以此致富,然而并未准许他们占有盐铁所出的山泽。武帝颁盐铁官卖之法,夺取商人利益,即因天子有独占山泽的权利。西汉以后,随着皇权的消长与禁令的宽严,对于山泽的控制虽不能常常十分严格,但山泽王有的法律根据却始终保存,因此除了少数特例之外一般始终没有准许私人公开的占领。东汉时皇帝常常以出租的形式将山泽开放,《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永元五年(93年)称“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九年、十一年都有类似的记载。同书卷六七《党锢刘祐传》:“时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庶穷困,州郡累气。祐移书所在,依科品没入之。”关于山林湖泽的科品必然还根据王有的旧制。

    晋末刘裕当国,曾经两次禁止封锢山水,义熙七年这一次已见上引,这只是对于利人守宰的屯田池塞而言。义熙九年(413年)二月又曾下令,《宋书》卷二《武帝纪》中云:

    先是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至是禁断之。

    这里所说是封锢山水,向小民征税的办法。本来从东汉以来所谓假与平民即是征收假税,魏晋也如此,例如《晋书》卷七〇《甘卓传》云“州境所有鱼池,先恒责税,卓不收其利,皆给贫民”;《太平御览》卷八三四王胡之与庾安(西)笺云“此间万顷江湖,挠之不浊,澄之不清,而百姓投一纶、下一筌者皆夺其鱼器,不输十匹,则不得放”;可知在晋代公家封锢大抵只是单纯的收税。而如上所引则豪强也在那里私自封锢征税。这一类的封锢除了剥削小民,减损生产以外别无其他作用。以后宋文帝元嘉十七年(440年)十一月诏又提到“山泽之利,犹或禁断”;孝武帝即位后下诏称“江海田池公家规固者,详所开弛,贵戚竞利,悉皆禁绝”;大明七年(463年)七月又下诏称“前诏江海田池与民共利,历岁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申明旧制”。政府累次下令,即说明法令之无效,但是私家不能公开占有山泽的旧制,在形式上却仍然保存。

    然而过不了几时,这条从古以来的制度就不能不放弃了,私家占有山泽在历史上第一次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宋书》卷五四《羊玄保附兄子希传》:

    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治之深弊,为政所宜去绝,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希(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资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按《南史》作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336年)壬辰之科。从之。

    咸康是东晋成帝年号,可见当时封锢山泽之禁,形式上仍遵两汉旧制,甚为严格。在羊希立法之前,关于禁止私占山泽的法律如羊希所说乃是按照强盗律处理的,计赃合成绢一丈以上的价值就处死刑,那就是说绝对不容许私人占有。羊希立法的精神首先是承认私人的所有权,对于既成事实予以追认,其次才是略予限止。他说“常加功修作者听勿追夺”,既然如此,旧已占领的私家就可凭借此条,依法保持其“先业”。不但如此,新制规定“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即是使未占少占的各级贵族官僚也得以享受这个利益。这样就得以缓和统治阶级间争夺土地的矛盾。至于百姓亦得占领一顷,这里的百姓决非一般人民,因为贫弱百姓决不能和豪家争夺。

    羊希立法反映了魏晋以来大族经济之发展与皇权之削弱,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从平地扩展到了山林川泽。中古自然经济的特征当统一帝国瓦解以后更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如果将依品占有山泽的制度和西晋依品占田制度相比较,就可明了占田制的性质并非什么均田制或与徭役地租相关的土地分配,而只是基于封建社会特性而按照等级分配土地。

    我们从新制中看来,南朝私家封锢山水并非单纯的征税,而具有开发山林,种植竹木杂果与修建渔场的经营方式,这里也可以说明屯、邸、别墅的组织在开发山泽上所起的一定作用。

    从此以后,封锢山水就得以公开,政府只有限止而不能禁止。《宋书》卷五七《蔡廓附子兴宗传》:

    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又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兴宗皆以法绳之。

    按其事在宋明帝初,已在羊希立法之后,所谓依法绳之必然是根据新制加以限止而已。上引《孔灵符传》说他在永兴所立之墅包含两座山,当然即是封锢山水。他的被纠应在孝武帝末年,亦在羊希立法之后,其占领面积一定远远超过新制的规定额。他有果园九处,符合于不追夺之条,所以被纠或因新立之故。可是也只是免官,没有加以没收,可见即使大明年间的限额也不能遵守。孔氏为会稽大族,正如《蔡兴宗传》所云封略山湖的豪右。到了梁代大概继续承用宋制,但仍然无效。《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

    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若是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与公竞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采以供烟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诃问,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

    在上面我们已经引证此条,说明屯、传、邸、冶的性质在封锢山水这一点上之相同。现在引证此条则是为了证明梁代基本上承认私家封锢山水之合法,只是应该按照所规定的界限,所以说“止应依限守视”,而不准“越界分断”。然而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仅有的限止也只是空文。

    四 结 论

    屯、邸、别墅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组织形态,在南朝用以占领山泽并组织劳动者以从事山泽物资的开采。

    东晋南朝贵族官僚的土地所有形态有两个特点。第一是田园的分散,例如《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称谢混土地分布于会稽、琅邪、吴兴三郡,田园有十余处。第二个特点则屯、邸、别墅都与山林湖泊之占领有关,从皇室以至寺院都从事于封锢山泽。

    这两个特点反映了东晋以后三吴区域在土地分割上的特殊条件,因而使封建地主的土地欲望以此获得满足。

    当晋室东渡时,北方大族南来者大抵集中在扬州,即今江苏南部与浙江。这些大族当然希望在江南重新建立他们的田园,但是他们却必然遇到一些困难。我们知道三吴区域的大族在孙吴统治时期已有很大的发展,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与劳动人手,并且有的已经在向山泽发展。《抱朴子·外篇》卷三四《吴失篇》说到吴国的大族已是“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吴亡之后,他们所受的损失并不大,有些大族甚至还保留其世传的部曲,如《晋书》卷五八《周处附孙勰传》云:“时中国亡官失守之士避乱来者多居显位,驾御吴人,吴人颇怨。勰因之欲起兵,潜结吴兴郡功曹徐馥,馥家有部曲,勰使馥矫称叔父札命以合众。”我们知道孙吴的部曲是与土地所有制相配合的,部曲尚存,就说明其土地未被减削。徐馥不算大族,像周氏以及其他大族必然有更多的土地与更多的部曲。晋室东渡既然首先要争取南方大族的支持,那么必须承认其既得权益,因此北方大族重建田园的欲望不免受到限止。我们只要看当晋室东迁之始南北大族间的矛盾,便可了解要取得合作便决不能侵犯南方大族的利益。

    这样,剩下来可供北方大族掠取的土地就很有限了。《宋书》卷五四史臣论曰:

    会土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直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

    这里所称会土实包吴会而言,等于扬州。土地价格之高固然与其地之生产发展有关,此外也由于求田者之多。《颜氏家训》卷四《涉务篇》云:

    江南朝士因晋中兴南渡江,卒为羁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资俸禄而食耳。假令有者,皆信僮仆为之,未尝目观起一墢土,耘一株苗。

    按颜之推之说当然并不包括所有的侨人“朝士”,但很多“朝士”直到南朝后期还未能获得土地,应是事实。《法书要录》卷一〇载王羲之帖,有云:“吴中终是所归,中军往以还田,一顷乌泽田,二顷吴兴,想弟可还以与吾。”羲之所求田只有三顷,而且分布两郡,可见求田不大容易。

    在这样情况下,已耕熟田既然大部集中在南方大族手中,北方大族重建田园的愿望就不能尽如其意。我们知道东晋南朝的领域内未开垦的和废弃的旷土并不少,然而如湘赣以南是太远了;淮河南岸从三国以来便十分荒芜,可是地当南北战争要冲,不是安居之所,所以虽也有人在那里开垦荒田,(5)却不能吸引那些娇贵的士族。如果要在三吴区域求田问舍,就只有在过去未开垦的或土地使用价值较低的地区去找。《梁书》卷二五《徐勉传》载勉诫子书云:“闻汝所买姑孰田地,甚为舄卤,弥复何安,所以如此,非物竞故也,虽事异寝丘,聊可仿佛。”(6)姑熟即今之当涂,在当时是长江南岸的重要军事据点,《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上“豫州”条载义熙二年(406年)刘毅复镇姑熟时上表云:“忝任此州,地不为旷,西界荒余,密迩寇虏,北垂萧条,土气强犷;民不识义,唯战是习,逋逃不逞,不谋日会。”可见其地虽在南岸,却与淮南相似,也是不大安静。虽然如此,姑熟的农业还是相当发达的,《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四年(572年)闰十月诏:“姑熟饶旷,荆河斯拟……良畴美柘,畦畎相望,连宇高甍,阡陌如绣。”足见并非没有良田,然而梁代徐勉的儿子却只能获得舄卤之地,可证在建康附近求田之难。稍远一点的吴兴,侨人也有在那里置田宅的如谢混即是,王羲之所求之田有二顷也在吴兴。吴兴在当时是号称贫瘠的。《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附顾宪之传》载宪之在齐永明中议云,“会稽旧称沃壤,今犹如此;吴兴本是瘠土,事在可知”,侨人在那里获得的田大概也像姑熟一样不能要求肥美。再远一点便是会稽。会稽郡城山阴附近土地是很肥的,然而已垦之田必已被当地大族虞、魏、孔、贺诸族所占,再加上北来士族插足其间,以后要发展田园就很困难。《宋书》卷五四《孔季恭附弟灵符传》:

    山阴县土境褊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资之家于余姚、鄞、三县界垦起湖田。上使公卿博议。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耕起空荒,无救灾歉。又缘湖居民,鱼鸭为业,及有居肆,理无乐徙。”……上违议从其徙民,并成良业。

    从这一条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南北大族同在山阴争夺土地,因此土地集中的现象特别显著;但是同属于会稽的滨海诸县却还有未垦湖田,需要劳动力去“耕起空荒”。《全晋文》卷一〇三陆云《答车茂安书》称县风土特征云:“遏长川以为陂,燔茂草以为田,火耕水种,不烦人力,决泄任意,高下在心”;又称“为君甚简,为民亦易,季冬之月,□牧既毕……因民所欲,顺时游猎”,完全描写出一个耕种技术低下,土地空旷,民风简朴的山县来。余姚、鄞县、上虞各县大抵亦相似。这些地方直到宋代仍然可以“耕起空荒”,而开发之后便可成为良业,这样自然就容易吸引北方大族的注意,因此屯、邸、别墅在各地结合山泽占领而建立之时,会稽一地却更为发展。《晋书》卷八〇《王羲之传》载羲之与谢万书云:“比当与安石东游山海,并行田,视地利,颐养闲暇。”东游即指游会稽,而将游山海与行田、视地利合在一起谈,就可知其意不专在“颐养闲暇”,而在获得土地。

    如上所述,屯、邸、别墅所以在山泽之地发展的原因,是由于北来侨人(包括皇室、士族、军人等)在南方获得已垦熟田之不易,其土地欲望不能不以占领山泽方法获得满足,而南方大族的发展也因北来侨人的挤入而走向山泽。这正和孙吴时期将山民迁下平地来的措施相反。

    我们现在再讨论屯、邸、别墅的劳动力来源问题。

    孙吴时期屯、邸占有的劳动人口是兵与逋亡,这已在上面提到,东晋南朝仍然如此。这种逋亡以隐户、私属、部曲、义故等名称公开地或是隐蔽地在屯、邸、别墅的组织下劳动,开采山泽(当然也有平地)物资并使荒地逐渐变成耕地。公家的兵与吏及公私奴隶也参加了劳动,但是很多的兵与吏以及奴隶为了逃避苦役也变成逋亡,往往在最后也成为私家的各种名义的私属。上引《刘敬宣传》说罢私屯之后,“亡叛多首出,得五千余户”,这是因为守宰私设之屯要“发调工巧”,并且很可能征发人民为“吏”,一经充当了“吏”,那就终身要为官府服役,所以要逃亡。与此相反,私人所立之屯、邸、别墅却正可吸引这些逃亡人民作为他们的部曲、私属等。因为私家的部曲、私属等在豪强庇护下是可以免除或逃避徭役的。关于徭役及逋亡问题这里不能详述,现在只略引几个例子以说明逋亡与开发山泽的关系。《世说新语》上卷之下《政事篇》谢安条注引《续晋阳秋》:

    自中原丧乱,民离本域,江左造创,豪族并兼,或客寓流离,名籍不立。太元中,外御强氐,蒐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其中时有山湖遁逸,往来都邑者。

    这一条说明东晋初年豪族占有劳动人手与人口流亡的情况,下面特别提出“山湖遁逸”,可见逃亡者即遁入山湖。《宋书》卷六《孝武帝纪》大明二年(458年)六月诏:

    往因师旅,多有逋亡,或连山染逆,惧致军宪,或辞役惮劳,苟免刑罚,虽约法从简,务思弘宥,恩令骤下,而逃伏犹多。

    这里也提出逃亡人口是“或连山染逆”,即是遁入山间,伙同“叛逆”。《南齐书》卷四一《周顒传》:

    滂民之困,困实极矣,役命有常,只应转竭,蹙迫驱催,莫安其所,险者或窜避山湖,困者自经沟渎尔。

    同样指出困于徭役的滂民,(7)也以逃入山湖为避役之计。固然逃入山湖的人民不一定都为豪强所役使,可能有独立谋生的。例如《晋书》卷八一《毛宝附孙璩传》:

    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菇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菇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

    像这类的事,三国以后常常见到,今不赘引,总之这些逃亡人民既未依托豪家或将帅,所以就成为政府攻击的对象。一般逃亡人民绝大多数是投到豪家或将帅手中以求得庇护的。《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载玩之上表云:

    又四镇戍将,有名寡实,随才部曲,无辨勇懦,署位借给,巫媪比肩。弥山满海,皆是私役。行货求位,其涂甚易。募役卑剧,何为投补,坊吏之所以尽,百里之所以单也。

    玩之答覆“台坊军吏”(台军之吏)召募不足的问题。他的意见是由于戍将的吸引,政府军吏是一种募役,身份卑贱而又劳苦,所以无人投充,而弥山满海都成为私役藏身之区。我们应该注意,这里“弥山满海”四字并非空洞的极言其多,正是指出了屯、邸、别墅之开发山泽乃是掌握了逃亡人民为私家服役的证明。《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载琛所上表云:

    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盖不获已而窜亡,非乐之也。

    贺琛所云屯封自即立屯封锢之简称。他将“依于大姓”和“聚于屯封”并列,因为“屯封”不一定为大姓所立,很多是皇族将帅幸臣所置,而大姓的田园别墅不称为“屯”之故,但依托大姓的流亡人民实际上很多亦是在开发山泽,与“聚于屯封”者相同。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相信屯、邸、别墅所占有之劳动人口绝大部分出于避役逃亡,因而丧失其土地,沦为私属的人民。

    人民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家手中,这只能表示皇权被削弱以后,地方封建分裂的势力扩大,因而使皇帝及其政府不能保持其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便从皇帝及其政府的封建领域中,转移到分裂的地方性的封建领域中。东晋以后屡行无效的土断、检查户籍、招携流亡等措置,正说明削弱了的皇权与封建大地主的斗争,这种斗争从曹魏屯田制度开始,贯串于数百年的历史中。

    作为国家编户的农民在当时由于赋役的繁重,特别是徭役,使其进一步破产,因之被迫放弃其土地(这些土地不是被政府没收即为豪强掠夺),放弃其平民身份而托庇于大族将帅、寺院,忍受其剥削。逃亡了一批,剩下没有逃亡的便只有承担起一切负担,这样就不得不也随之逃亡,辗转相生,到了梁代“天下户口几亡其半”(8)“大半之人并为部曲”,(9)封建大地主取得了胜利。

    可是我们并不能将皇帝及其政府与封建大地主完全对立起来,因为政府加于人民的赋役负担即是为封建大族所分享的或是为其服务的。我们的理解是封建大族一方面利用政府的力量加紧掠夺人民,使之破产;而另一方面又作为与皇权相对立的势力尽可能地将劳动者吸收到自己的领域中以便扩大财富。

    为了吸收人民,他们就必须给予一些利益,即解除其为官府服役的义务。为官府服役与为私人服役诚然是同样的受剥削,但是前者不但无法生活,而且几乎无法生产,后者却还可以从事生产。

    屯、邸、别墅组织了广大劳动者。在对劳动者的剥削过程中使山林川泽未开垦的土地获得开垦,山田与湖田都增加了。同时在包罗万象的屯、邸、别墅领域中自然物资如竹、木、坑冶的采发,水利的利用,和农业部门中如果树的栽培,畜牧渔业蔬菜的生产以及修建房屋,制造器物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里表明江南封建经济的发展。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北方大族————大地主,在逃往南方之后,就想尽办法继续其封建剥削,占据了山林川泽的广大土地,用屯、邸、别墅等形式,把逃亡的农民重新附着于土地之上,从而吸取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以供其享用;广大劳动人民,为着生活,在重重压迫和剥削下,开垦了南方广大的山林川泽的土地,对江南农业的发展起了相当的积极作用。

    (原载1954年《历史研究》第3期)

    ————————————————————————————————————————

    (1) 今《汉书》卷七〇《陈汤传》注无此语。

    (2) (去城十里)及“金田”以下十四字,《世说》注无,依《全晋文》卷三三补,严氏当有所据,但未注出处。

    (3) “芉署”不知何解,殿本作“芋薯”,疑是。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梁书》卷二八《裴邃附兄子之横传》:“遂与僮仆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

    (6) “弥复何安”之“何”疑当作“可”。徐凝之意是说田地不好,无人争竞,可以安稳。他用孙叔敖封寝丘的故事,明见此意。

    (7) “滂民”可能是为官府采伐材木与水产品等的服役户,《淮南子》卷五《时则训》有“滂人入材苇”句,滂民命名,即用此义。

    (8) 《南史》卷七〇《循吏郭祖深传》,梁武帝时上书。

    (9) 《文苑英华》卷七五四何之元《梁典高祖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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