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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简称,意义并无差异。《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

    (大中)六年(852年)三月敕:先赐郑光鄠县及云阳县庄各一所,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免)者。中书门下奏:伏以郑光是陛下元舅,宠待固合异等。然而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将务致治,实为本根……况征赋所入,经费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虽至微,系体则大……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按本条所引敕文称郑光两庄“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免”,似乎色役与差科有别,实际上据上引诸条,二者往往是互称,或徭役的总称。如果有区别,那就是过去杂徭与差科之别。在前期常见的免除杂徭、差科,这里则以色役一词代杂徭。观中书门下奏,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分明以敕文的色役、差科一概当前期之杂徭。前期的正役、杂徭、差科按律令本来应该按户等差遣,户等高的尽先征发,“随户杂徭”也就是这意思。

    根据上引诸条,我们清楚地看到,唐代两税制施行后所谓“色役”与前期所谓色役存在显著区别。其时色役一词实际上代替了前期的杂徭,或者说内容包括了前期的杂徭,乃至包括了差科。根据两税法,两税之外“租庸杂徭悉省”。(34)杂徭是正役以外的法定劳役。玄宗统治时期,正役已普遍以交纳庸绢、布代替,法定劳役便只有杂徭。杂徭既明令宣布与租庸一例“悉省”,剩下来不在省免之条的便只有法外的色役与差科了。但是实际上杂徭不可能“省”,于是就在色役或差役、差科的名义下继续征发。

    我们还看到,唐代前期的色役,既有人亲身上番供役,也有人(可能更多的人)只是交纳资课,并不供役,甚至全部人员都“舍其身而收其课”,“举其名而征其资”。(35)而两税法施行后所见色役,却都是见役。那时投充诸军、诸司、使以避徭役的诸色人不比前期少,他们很多仍然纳课而不上番供役,但并不说他们投充色役,而是被称为“纳课户”。

    唐代前期投充色役是逃避兵役、劳役的道路,色役的扩大也即是国家赋役对象的减耗,因此自睿宗以来直到天宝末,封建国家多次企图限止和减省色役。两税法施行后,恰好相反,人民力图逃避的正是色役或“诸色差役”,而国家不但再也不想减省色役,却三令五申地要使诸军、诸司、使所影占的纳课户“收归州县色役”。以各种名色投靠诸军、诸司、使仍然是过去投充色役的继续,但是色役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奇怪的先后对照。

    四 后 论

    人所共知,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征象之一,便是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在唐代赋役制度上的表现形式便是从人丁为本的租调庸制转变为以资产为宗的两税制,单从劳役制度来看,便是从见役到纳税代役。这一转变过程在唐以前就酝酿了很长时期,直到唐代中叶还只能说部分完成。纳税代役的第一环节是正役的输庸代役,它始于隋代,到唐玄宗统治后期才基本完成。第二环节是部分吏役和杂徭、正役通过色役途径走向纳资代役。色役是在由见役到纳税代役的过程中一个特殊阶段中出现的。色役的一个根本特征便是本身是役,同时又为避役大开门路,这种奇怪的结合正是过渡阶段中的特殊现象,它决定了色役必然具有的内在矛盾。

    玄宗统治后期,输庸代役基本上已普遍化,但输庸只能免正役,而兵役、杂徭以及临时性的杂差科仍然是见役。而且自武后以来,由于北方军事行动频繁,兵役和与军事有关的劳役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色役中相当大的部分是杂任,例免课役。(36)纯系劳役的部分色役,待遇不尽相同,我们还不太清楚,但仍可以断言,多数课役俱免,少数免役而不免租调,兵役和杂徭总是得以免除。(37)既然如此,投充色役便成为避役的途径。

    唐代前期,尽管府兵制日益废弛,征行镇防兵士不论是卫士、兵募、团结兵、防丁等基本上仍然需要征(或者名为募而实是强制征发)自民间。尽管和雇制日益广泛采用,许多杂徭、差科乃至某些正役也仍然需要征发大量人丁(和雇也往往是强制征发)。因而在唐代前期,曾多次企图限止色役人员的扩大。

    上文已经提到早在中宗时就曾一度减省诸司杂色役。玄宗统治期间,限止和减省色役人员的行动多次进行。《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称:

    开元九年(721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外)田,因令充使。(38)

    《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称:(39)

    (开元)八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九年正月,监察御史宇文融陈便宜,奏检察伪滥,兼逃户及籍外剩田。于是令融充使推勾。获伪勋及诸色役甚众。

    如上所引,知开元九年宇文融建议内容有三点,一是检查色役伪滥,二是检括逃户,三是检籍外剩田,他出使任务也包括这三点。(40)检查色役伪滥与括逃户所以并提,就因为都关系到兵役、杂徭征发对象的减缩。(41)据《通典》及《旧传》,宇文融这次出使在检查色役方面是取得一定成果的。检查逃户及籍外剩田要困难得多,直到十二年才结束。九年以后,朝廷注意力全在检括逃户方面,色役问题不再提起,但终究不能置之不顾。《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五月十三日敕: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42)

    这是对丁男投充色役的限止,从敕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投充色役的主要目的是“免征行”。敕文规定一户之内充任色役的限额,实际上必已超过此数。虽然投充的大都是有能力交纳资课的人户,(43)因此而免役的丁男数量还是相当多的,而且按照先富后贫的征发原则,他们正该尽先征发。也就在这一年,玄宗大规模地减省诸司色役二十二万余人。

    减省色役目的决非如《六典》所说由于国家无事,所以减轻人民的徭役负担,恰恰相反,正是为了使更多人丁承担他们企图逃避的赋役义务,特别是兵役、劳役义务。

    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玄宗下诏诸军镇普遍召募长征健儿,以代替征自民间的各色番上士兵,原有镇防士兵不愿长住的一律遣返。(44)酝酿已久的镇防兵职业化,到这时才普遍推行,初步完成中国封建时期军事制度上一大变革。这一变革当然不能彻底执行。以后仍然见到府兵出戍,乃至大规模的征发人丁远征。(45)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著籍人户的稳定,从限止色役的角度看来,也多少减轻了投充色役的吸引力。

    为了减省色役以扩大赋役对象,天宝五载(746年)下诏裁撤为数众多的白直。《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

    (天宝)五载三月二十日敕:(46)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一月输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疑当作“地”)税充用,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

    经过开元二十二年大量省减色役之后,保留下来的单是白直一项就有十万丁,可知投充色役人数之多。那时白直业已纳课代役,玄宗决心裁撤,不惜以加(地?)税支付地方官员们应得的白直课钱,可以推知,即使兵役在原则上不再在编户中征发,国家仍然需要更多的人丁承担杂徭、差科和租调。

    限制人丁投充色役的措施还见于其他方面。《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条:

    (天宝)十一年(752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闲取浮逃无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闲并杂匠等,比来此色,缘免征行,高户以下,例皆情愿。自今已后有阙,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无籍实堪驱使人充使,与编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当。”

    按其时正是大举征兵攻南诏的次年,因而色役例免征行,对于高户加强了吸引力,国家也又一次加以限制。这种先取浮浪无籍人的措施,一方面限制了高户投充的机会,另一方面又可借此使浮逃人户复归于编户,可谓一举两得,但实际情况如何,不得而知。

    玄宗一代,我们看到针对色役的限制、省减多次进行。这一现象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对于见役与代役制的抉择。按照历史发展倾向,代役制必将取代见役制,但这还需要在长期过程中逐步完成。

    安史乱后,国家控制的编户大幅度减少,也更需要设法增多承担课役的人丁。《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载广德元年(763年)二月二十一日赦文:

    京兆诸司,使幕士、丁匠,总八万四千五百人,(47)数内宜每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东、关内诸州府,据户口分配,不得编(偏)出京兆,余八万一千一百一十四人,一切并停。

    幕士、丁匠的总额(绝大多数是丁匠)是相当大的,而裁减数字竟达到95%以上,更是大得惊人,由此可见大量人员都是不役纳资人。(48)那时候原先配给内外官僚的警卫随从人员大概也停废了,(49)但如杨炎所说,色役仍然是富人逃避赋役的道路之一。

    两税制建立后,色役一词成为见役杂徭、差科的代用语,已如前述。但是和过去一样,有能力交纳资课的人户仍然投身到官府机构和禁军中,以纳课求得影庇。徭役仍然严重,官府机构招纳避役户的大门依然敞开。尽管那时投身各机构以求影庇不叫做投充色役;尽管传统的色役项目己多停废,许多影占人户的名色前所未见;但纳课避役的性质没有变,国家使这些纳课人户承担徭役的意图也没有变。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末。

    经历五代到宋,徭役在人民的全部赋役负担中的比重大大减轻。《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役法》称:

    宋因前代之制,以卫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建隆中(960——963年),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

    从这段记载可知宋代的役限于一个较小的范围,《食货志》所列举的项目虽然多数不见于唐代记载,当是唐后期至五代逐渐演变而来,但按性质都是吏役,也即是唐代非色役的杂任或职掌,所以《文献通考》称之为职役。役的范围是缩小了,但对承担这类职役的人户来说仍是严重的,借官府机构影庇的现象在宋初也仍存在,所以也像唐代一样要加以禁制。人所共知,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征收官户、女户等所谓“六色免役钱”,改差役为雇役,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差役与雇役之争仍然是传统的见役与代役之争。宋代免役法的推行也许可以说是由见役到代役制的最后一个环节。

    宋代山民间承担的徭役所以能缩小到职役的范围内,主要由于大量徭役由称为厢军的士兵承担。马端临说:“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50)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亦云:“自余众役,多调厢军。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据此知地方官、釐务官都不准擅自调发民丁,只有大工程由朝廷特诏征发。这就是说,各色杂徭、差科(它们都不是“大兴作”)至少在法令上均不得征发民丁,而是调厢军充役。当代视为繁重的治河夫役,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便曾下令,“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51)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厢兵称“厢兵者,诸州之镇兵也”,又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不但地方徭役即由当地厢兵担承,汴京“役兵不足”,也调发各路厢兵充役。(52)厢兵供役项目繁多,王曾瑜同志《宋朝兵制初探》有一段综合叙述,今录如下:(53)

    厢兵服役范围很广泛,如壮城军用于修筑城池,作院军用于制造武器,桥道军用于修路筑桥,船坊军用于造船,装发军用于运输,河清军用于治理黄河,如此等等。南宋高宗时“浚运河”,一次“用二浙厢军四千余人,月余而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二绍兴四年正月癸酉)。宋时官僚机构臃肿庞大,官员们的侍卫和送往迎来,占用厢兵,“动皆数百人,多者至千人”(《蔡忠惠公集》卷一八《论兵十事》)……在战争期间,厢兵往往充当运粮队……有的厢兵还从事垦荒(《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七元符二年十月丁未、癸亥)。在个别场合,厢兵也用于战斗。

    本条列举了厢兵的诸项役务,又《文献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载枢密院以“诸路厢军名额猥多”,请求省废移并,提到各种役务,有“工作、榷酤、水陆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54)并上《初探》书中所举,实在是名色繁多,论性质包括了唐代的正役、杂徭、匠役、色役以及临时性的杂差科。

    神宗末年,厢军经过提升为禁军和省废并合之后,“总天下厢兵马步指挥凡八百四十,其为兵凡二十二万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开封)府界及诸司(指有厢兵服役的诸寺监等),或因事募兵之额不与焉”。(55)这是一支庞大的劳动队伍。宋代养兵的巨额支出,一向为当时以至后人所诟病,特别是募集了大量根本不加军事训练的厢兵。但是从另一角度看来,无非是国家设置了一支经常性和专业性的劳役队伍而已,养兵支出换来了人民徭役的轻减。当然,有如王曾瑜同志所指出的“巨额养兵费用也无非是搜刮百姓膏血而得”,而且有时也不免仍然征发农民,“对厢兵减轻民户夫役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但宋代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能缩小到职役范围内,终究是和厢兵服役有关。免役法的实行,使唐代以来长期存在的见役与代役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

    (1) 西村元佑《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五章。

    (2) 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

    (3)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称:“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胡广曰:“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按汉制,四百石至二百石黄绶,则百石以下为小人吏,亦即少吏。

    (4)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8~9页。

    (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230~231页。按原缺“杂任”标目,推断应属杂任。

    (6) 以下诸流内外官品并见《通典》卷四〇唐官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同,但不记流外官品。

    (7) 《通典》卷四〇记流外官,六品有诸仓、关、津、府、史,七品又有诸仓、关、津史。

    (8) 并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记官品内这些官的注。

    (9) “闲”字,据《文苑英华》卷四六三《中宗即位制》校补,“门役”,《英华》作“门仆”,是。

    (10) 敕文亦见《通典》卷六、《旧唐书》卷四八、《册府》卷四八七。

    (11) 《通典》卷三五《禄秩》“齐氏(指南齐)众官有僮干之役”条注云:“干者,若门仆之类也。”按南北朝之干大抵在官府供役,似唐代门仆亦非专掌门钥,也不限于《六典》所载的少数机构。

    (12) 掌闲番上纳资,见《文苑英华》卷四三四常衮《减征京畿丁钱制》。幕士、音声人、工匠番上纳资并见王永兴《敦煌差科簿研究》。《六典》卷八“门下省城门郎”有门仆八百人,无品,“分番上下,掌佐管钥”,则门仆亦分番,但是否不役纳资,无明文。

    (13) 《通典》卷三五《禄秩》云“齐氏(指南齐)众官有僮干之役,而不详其制”。杜佑注云“干者,若门仆之类也”。杜佑以南齐之干比唐代的门仆,显以僮干如唐之色役。《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齐朝官“自一品已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又称“诸州刺史、守、令已下,干及力皆听敕乃给”。此外,州郡机构又有白直。杂任役见敦煌所出《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有猎师、防閤、虞候。

    (14) 日本《令集解》卷一四《赋役令》“凡同条之外杂徭”句下注云“调庸之外,国中之事,不论大小,总为杂徭”。日本之“国”相当于唐的州,意指地方劳役,其说可资参考。

    (15)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90页。按第六段人名下记功曹库、仓曹库、桃库、油库,疑皆指诸库门夫,此段当在第四段前。年代考订见本墓说明。

    (16)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52页。本墓为夫妇合葬墓,女尸后葬,本件拆自女尸纸鞋,同出女尸纸鞋的文书,有武周新字,背面为神龙二年(706年)习书《千字文》,本件年代应亦相当。

    (17) 《册府》卷八七《帝王部·赦宥六》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四月赦文云:“其州、府、县门夫,勋官并于旧额数减一半,其庸丁残疾人等,不须更差。”据此则安史乱后仍有见役门夫,但部分由勋官充任。又称“庸丁残疾人等,不须更差”,则充门夫的也有丁,不只残疾、中男,但那时虽仍被差,恐亦纳资,真正上番服役的是勋官。

    (18) 括号内字据日本宫崎市定氏考定,下同。

    (19) 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275~315页。

    (20) 日本的令也是把正役以外的劳役都归入杂徭,所以当句下引《唐令》中男配烽子云云。

    (21) 《雇人上烽契》在全部雇人契中占绝大比例。

    (22)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唐会要》卷八三《赋税》上、《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23) 《旧唐书》卷四《高宗纪》。

    (24) 《旧唐书》卷五一《太宗贤妃徐氏传》称“时军旅亟动,宫室互兴,百姓颇倦劳役”,徐氏上疏提到翠微宫、玉华宫的修建,说“假使和雇取人,不无烦扰之弊”,知当时已采取和雇,但实际上和雇仍带有强制性。卷四《高宗纪》永徽五年(654年)三月发丁夫筑长安罗郭,而十一月又记“筑京师罗郭,和雇京兆百姓四万一千人”。龙朔三年(663年)修蓬莱宫,征收关中十五州民钱,想必也采用和雇。(此据《新唐书》卷三《高宗纪》,《旧书》卷四《高宗纪》“一十五州户口”下脱“钱”字。)

    (25) 《旧唐书》卷八六《孝敬皇帝弘传》。

    (26) “据户口分配”五字,按《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所录赦文校补。

    (27) 防丁原先也是正役,详本书收录拙撰《敦煌所出郿县尉判集中所见的唐代防丁》。

    (28) 上引唐《兵部烽式》,烽子的役期也是二年,可能每年有番,海运水手从事海上运输,往返日期难以确定,恐无固定番期。

    (29) 亦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有个别异字。

    (30) 亦见《册府》卷五〇七,又《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元和二年六月乙丑条,称“五坊色役户及中书门下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并归府县色役”。

    (31) 《唐会要》卷七八“五坊宫苑使”条云“五坊,谓雕、鹘、鹰、鹞、狗,共为五坊”,又云“元和二年六月敕:五坊户诸色影占者多,宜令府县收管”,知勒归州县色役者主要是影占的纳课户。

    (32) “入”字,据《册府》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校改。

    (33) “诸”字,据《唐大诏令集》卷一〇补。

    (34) 《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这里所云“租庸”实包括租庸调三项。

    (35) 《通典》卷三五《禄秩》“执衣”条、门夫条。按亲事、帐内、防閤、庶仆、仗身等亦同。

    (36) 《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诸诈自复除”条疏议曰:“诈为杂任之类而得复免役使者,徒一年。”《通典》卷六叙唐赋役云:“其杂任被解应附者,皆依本司解时日月据征。诸春季附者,课役并征;夏季附者,免课从役;秋季附者俱免。”据此知杂任未解任时并免课役。

    (37) 敦煌所出《水部式》所见各项色役,大抵得免课役,而都水监三津守桥丁,但云“不在简点及杂徭之限”,不云免课。

    (38) 《册府》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记此事同《唐会要》,下又云“于是奏劝农判官数十人,使还,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乃兼十二年事,终言之。

    (39) 《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略同,唯无“籍外剩田”语,又色役并讹“免役”、“勋”讹作“滥”。

    (40) 《通鉴》卷二一二开元九年正月记此事云:“监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加检括。”二月:“敕有司议招集流移,按诘巧伪之法以闻。”似乎认为“伪滥”即指户籍上的巧伪,所以不提色役,恐是误解。

    (41) 《张说之文集》卷二《奉和送宇文融安辑户口诗》云:“念兹人去本,蓬转将何依。外避征戍数,内伤亲党稀。”强调的正是“避征戍”。虽专指逃户,投充色役的主要原因也是一样。

    (42) 《通典》卷六、《旧唐书》卷四八、《册府》卷四八七所记敕文同。

    (43)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建中元年(780年)八月杨炎请建立两税疏,陈述安史乱后,赋税制度混乱,“科敛之名凡数百”,他说:“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所说虽是安史乱后情况,富人逃避的是苛暴杂税,但也可以说明投充色役的大都是富人。

    (44)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天下诸军有健儿”条注。《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开元二十五年五月诏,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亲迎气诏》。

    (45) 《通鉴》卷二一六天宝十载四月:“制大募两京及河南、北兵以击南诏;人闻云南多瘴疠,未战士卒死者什八九,莫肯应募。杨国忠遣御史分道捕人,连枷送诣军所。”这次名为“募”,实是强制征发,《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末亦记此事,即云“征关辅、河南、京兆人讨之”。《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天宝十四年(755年)正月,诏河南(西?)置白亭管军(按当作“军管”)武士、健儿五千人,马一千匹。”武士即卫士改称,则至天宝末仍有卫士出镇。

    (46) 《册府》卷五〇六文同,按此下实是臣僚奏请,故云“望请并停”上应云“某官奏”,下当有“从之”二字。

    (47) 此数有误,据前引《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南郊赦》当为八万四千五十八人。

    (48) 《唐会要》于上引下接称:“其年(广德元年)卫尉寺奏:‘当寺管幕士,总八百六十九人,其七百八十九人停,八十人依旧,定四十人长上幕士,本司招补,不差百姓。并请依旧定四十人,减外请留。其幕士申请停差。每人每月别官给钱三千五百文,付本司通勘处置……’旨依奏。”幕士总额大致与《六典》所载相当。当时实际需要只八十人,可知不役纳资人是非常多的。至于国家甘愿放弃这笔资课收入,当然由于使纳资人归州县,承担赋役,对国家更为有利。据当时奏文,幕士八十人中四十人召募长上,每人每月官给钱三千五百文,实是和雇。其他减留下来的四十人可能仍是番上纳资。

    (49) 据《通典》卷三五《禄秩》注载乾元元年(758年)、大历三年(768年)俸给制,《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有关诸条,知内外百官警卫随从人员的“资课”,已统一以“手力资钱”或“料钱”的形式支付,防閤、庶仆、白直、执衣诸名色已不见记载,必已停废。

    (50) 《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又卷一五六《兵》载马端临言:“自五代无政,凡国之役,皆调于民,民以劳敝。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故天下民力全固,至今遵之。”其言不尽符合现实,但比唐代较少调役丁男是实。

    (51) 《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

    (52)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称:“初枢密院言:京师役兵不足,岁取于诸路,而江淮兵每饥冻,道毙相属。略计岁所用外军七千人,调发增给不资。”据此知汴京兴造杂役,每年自外州调厢兵达七千人,远及江淮。又记崇宁四年(1105年)又诏:“厢军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余路所差,并放还休息之。”由此可知,直至北宋末,汴京修造,仍调诸路厢军工匠充役。

    (53) 《宋朝兵制初探》67~68页。

    (54)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文同。“邮传”,《通考》原作“邓传”,据《宋志》校改。

    (55) 见《宋史》卷一八九《兵志》。北宋时期历朝厢兵数大致为三十余万至五十万左右,参《宋朝兵制初探》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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