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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孟子》注脚。唯《礼运》失之于理想化,普利比亚失于牵强,马奇华列失之于笼统,唯圣西门之说则切于事实。

    三、辩证法史观

    “辩证法”一名在我国近渐流行,其去成为口头禅之期,殆亦不远。毕竟“辩证法”为何?在我国文字中,吾人尚未见有满意之阐说或批判。言辩证法必推黑格尔。黑氏书中“辩证法”一名所指示者,以吾人所知,盖有四种不同之对象。此四者逻辑上并不相牵涉,其中任一可真而同时余三者可伪。第一,“辩证法”本义,其说略如下:凡得“道”(绝对真理)一偏见执,若充类至尽,必归入于其反面,因而陷于自相矛盾。原来之见执,可称为“正”,其反面可称为“反”,于是可有一种立说,起于二者之上而兼容并纳之,是为“合”。若此之立说仍为一偏之见执,则“正”“反”“合”之历程仍可继续推演,至于无可反为止。此所止者是为绝对真理。换言之,即黑格尔之哲学。是故对于一切一偏之见执,皆可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术破之,此即所谓“辩证法”。以吾观之,谓许多谬说可用此法破之,信然;若谓一切谬说者皆可用此法破之,则黑氏未尝予吾人以证明,吾人亦无理由信其为然。黑格尔以为此乃柏拉图语录中之苏格拉底所常用者,原非彼所新创。第二,可称为认识论上的辩证法,略谓吾人思想中之范畴,或抽象的概念,试任取其一ⅹ而细察之,则知ⅹ与其反面,实不可分别,吾人若谓一主辞A为ⅹ,则同时亦必须谓A为ⅹ之反面,如是则陷于自相矛盾。进一步考察之,则可发现一更高范畴Y,融会ⅹ与非ⅹ者。于是ⅹ为正,非ⅹ为反,而Y为合,是为一辩证的历程。然Y又成为不固定范畴,如是,则辩证之历程可继续推演。黑氏以“泛有”之范畴为起点,经历若干连续之辩证历程(其中不尽经“合”之阶级而转换,于上界说之辩证历程为例外者),以达于“绝对观念”,是为最高范畴;无可再反。(附注:以吾观之,黑氏哲学中此部分完全谬误,彼所谓相反而不可分之二范畴,大抵一观念之二名耳。彼误以同实之二名为代表二实,遂造出一大座空中楼阁。试以彼“大名学”中之第一品为例。彼以为“泛有”)(即仅是有,而不决定有何属性)与“无”相反而可分,而“有”与“无”之合为“成”(由无而有谓之成)。夫黑氏何不径曰“有”与“无”相反而不可分,而必以“泛有”与“无”对。盖“泛有”实即无有,实际无之别号;犹OXI为O之别号也。“泛有”与“无”,异名同实,可混淆以为相反而相同。而“有与无”则二名异实,不能妄指此为相合一也。夫“泛有”之非有,犹OXI之非I也。谓“泛有”与无相反而相同,即谓无与无相反而相同,犹谓OXI与O相反而相同,盖无意义之谵呓而已。此则黑氏书中所最富者也。第三,辩证法即变相之所谓“本体论证”,其大致如下:先从一观点在思想上建设一概念之系统,乃究问此系统有无客观之对象,继从此系统本身之性质,而推断其即所求之对象。(此种方法康德在《纯理论衡》中早已驳倒。)

    以上三种辩证法皆不在本文范围之内。今所欲讨论者,乃第四————历史中之辩证法。以极普遍、极抽象之形式表出,其说略如下:一民族或社会,当任何历史阶段之达于其全盛时,可视为一“正”,辩证法三阶之第一阶。然此阶段之进展中,即孕育与之对抗之势力。此势力以渐长成,以渐显著,可视为一“反”。此一正一反,互相冲突,互相搏争。搏争不可久也,结果消灭于一新的全体中。正反两元素,无一得申其初志,然亦无一尽毁,唯经升化融会而保全。此新全体、新时代,即是一“合”,一否定之否定;于其中“正”与“反”同被“扬弃”。所谓历史的辩证法大略如是。专从此观点考察历史之结果,是为一种辩证法的历史观。以上历史辩证法之抽象的形式乃黑格尔与马克思之所同主。马克思自承为传自黑格尔之衣钵者即此。

    (现时流行之所谓“辩证法的唯物史观”,即指此种辩证法,与前三种辩证法逻辑上无涉。)然其具体之解释,则马克思与黑格尔大异。略去其形上的幻想(涉及“世界精神”“民族精神”者),则黑氏历史辩证法之具体观念如下:

    任何人群组织之现实状况,恒不得完满,其中却含有若干日渐增加而日渐激烈之先觉先进者,憧憬追求一更完满之境界。现状之保持者可视为“正”,而理想之追求者可视为“反”。此两种势力不相容也。守旧与维新,复古与解放,革命与反动之争斗,此亘古重演之剧也。然斗争之结果,无一全胜,亦无一全败,亦可谓俱胜,可谓俱败,于是产生一新组织,社会在其中,理想实现其一部分,旧状保持其一部分,是为“合”之阶段。黑氏认理想为一种支配历史之原动力,为“世界精神”之表现。而马克思则以为理想不过经济制度之产物。马氏历史辩证法之具体观念,特别侧重经济生活。其说略曰:一人群之经济组织,范围其他一切活动。过去自原始之共产社会崩溃后,在每一形成之经济组织中包含对峙之两阶级。其一为特权阶级,其一为无特权阶级。其一为压迫者,其一为被压迫者。经济组织之发展愈臻于全盛,或益以新生产方法之发明,则阶级之冲突愈剧烈。压迫阶级要求现状之维持,是为一“正”,被压迫之阶级要求新秩序之建立,是为一“反”。此两阶级对抗之结果为社会革命,而最后乃产生一新经济组织,将对抗之两势销纳,于是阶级之斗争暂时止息,是为一“合”。经济组织改变,则政治、法律,甚至哲学、艺术亦随之改变。

    以上两说乃同一方法之异用。然以吾人观之,皆与史实剌谬。试以我国史为例。周代封建制度之崩溃,世官世禄(即以统治者而兼地主)之贵族阶级之消灭,此乃社会组织上一大变迁。然此非由于先知先觉之理想的改革,非由于两阶级之斗争,亦非由于新生产工具之发明。事实所示,不过如是:在纪元前六七世纪间,沿黄河流域及长江以北,有许多贵族统治下之国家,其土地之大小饶瘠不一,人口之众寡不一,武力之强弱不一。大国之统治者务欲役属他国,扩张境土,小国之统治者及其人民,欲求独立与生存,于是有不断之“国”际战争。其结果较弱小之国日渐消灭,而终成一统之局。因小国被灭,夷为郡县,其所包含之贵族,亦随其丧失原有地位,是为贵族阶级消灭之一因。君主与贵族争政权,而务裁抑窜逐之,是又贵族阶级消灭之一因。贵族阶级自相兼并残杀,是又其消灭之一因。凡此皆与阶级斗争、生产工具之新发明,或理想上之追求无与。即此一例,已摧破黑格尔与马克思之一切幻想。

    四、演化史观

    许多原初极有用之名词,因被人滥用,浸假成为无用。“演化”一名,正是其例。就予个人而论,平日谈话作文中,用此名词殆已不知几千百次。今一旦执笔欲为此观念下界说,顿觉茫然。流俗用“演化”一名,几与“进步”或“变化”无异。然吾人可确知者,演化不仅是变化,却又不必是进步。毕竟演化之别于他种变化者何在?

    吾今所欲究问者,非演化观念之形上的意义。例如在一演化的历程是否一种潜性之实现?若然,此潜性在其未实现之前存于何所?又如,演化的历程是否须一有内在的一种主动的“力”,为之推进,是否需有一种终始如一的实质为其基础?对于此诸问题,予之答案皆为否定的。然在此处不必涉及。予今所欲究问者:事物之变化,至少必须具何种条件,吾人始得认之为一演化的历程?吾将斩除论辩上之纠纷,而迳下演化之辨别的界说如下:

    一演化之历程乃一事接续之变化,其间每一次变化所归结之景状或物体中有新异之成分出现,唯此景状或物体仍保持其直接前立(谓变化所自起之景状或物体)之主要形构。是故在一演化历程中,任何变化所从起与其所归结之景状与物体,大致必相类似;无论二者差异如何钜,吾人总可认出其一为其他之“祖宗”,唯演化历程所从始与其所归结(此始与终皆吾人之思想所随意界划者,非谓吾人能知任何演化历程之所始或终也)之景状或物体,则异或多于同,吾人苟非从历史上之追溯,直不能认识其间有“祖孙”之关系。

    以上演化之观念之含义有两点可注意:第一,异乎斯宾塞尔之见,演化之结果,不必为事物之复杂化,容可为事物之简单化。此则现今生物学家及社会学家所承认者也。第二,演化之历程中,非不容有“突变”。然须知突与渐乃相对之观念,其差别为程度的。白猫生黑猫,对于猫之颜色而言则为突变,对于猫类之属性而言则为渐变。许多人根据达夫瑞氏物种“突变”之研究,遂以为演化论中“渐变”之观念可以取消。又有许多人以为达尔文主义与突变说不相容,此则皆为文字所误。变化所归结之状态或物体必保持其直接前立之其主要形构,此演化之观念所要求者,超此限度以外之“突变”,为演化之历程中所无(若有之,则不成其为演化历程)。唯在此限度内变化,固容许有渐骤之殊也。虽然“主要形构”之界限,殊难严格确定,只能靠“常识”上约略之划分,此则许多认识上之判别之所同也。

    专从演化之观点考察历史之结果,是为一种演化论的历史观。演化观念可应用于人类历史中乎?曰可。然非谓人类全体之历史乃一个演化历程也。演化历程所附丽之主体,必为一合作的组织,而在过去任何时代,人类之全体,固未尝为一合作的组织也。又非谓过去任何社会,任何国族之历史皆一绵绵不绝之演化也。一民族或国家可被摧毁,被解散,被吸收,而消失其个性,即其文化亦可被摧毁或被更高之文化替代。然当一民族或国家,其尚存在为一民族或国家,为一组织的全体时,当其活动尚可被辨认为一民族或国家之活动时,吾人若追溯其过去之历史,则必为一演化之历程。其中各时代新事物之出现,虽或有疾迟多寡之殊,唯无一时焉,其面目顿改,连续中斩,譬如妖怪幻身,由霓裳羽衣忽变而为苍髯皓首者。

    任何民族或国家,其全体的历史为一演化的历程,然若抽取其一部分、一方面而考察之,则容或可发见一种“趋势”之继续发展(进步),一种状态之复演,或数种状态之更迭复演(循环性),或两种势力其相反相克而俱被“扬弃”(辩证法)。进步、循环性、辩证法,皆可为人类之部分的考察之导引观念、试探工具,而皆不可为范纳一切史象之模型。此吾对于史变形式之结论。

    初期演化论之历史哲学家,不独以为一切社会,其历史皆为一演化之历程,更进一步以为一切社会之演化皆循同一之轨辙。譬如,言生产方法则始于渔,次猎,次游牧,次耕稼;言男女关系则必始于杂交,次同血族群婚,次异血族群婚,次一男一女为不固定之同栖,次一夫多妻,次一夫一妻。其他社会组织之一切方面,亦莫不如是。若将社会众方面之演化阶段综合,则可构成一层次井然之普遍的“社会演化计划”云。此计划之内容,诸家所主张不同,唯彼等皆认此种计划之可能为不成问题者。此之学说可称为“一条鞭式的社会演化论”。其开山大师当推斯宾塞尔,其集大成者则为穆尔刚,然在今日西方人类学界,此说已成历史陈迹。近顷郭沫若译恩格斯,重述穆氏学说之作为中文,并以穆氏之“社会演化计划”范造我国古史,为《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颇行于时。故吾人不避打死老虎之嫌,将此说略加察验。

    从逻辑上言,此说所肯定者乃涉及一切民族之历史之通则,宜为从一切或至少大多数民族之历史中归纳而出结论。其能立与否,全视乎事实上之从违。苟与事实不符,则其所依据一切理论上之演绎俱无当也。然此说初非历史归纳之结论。为此说者,大抵将其所注意及之现存原始社会,并益以理想中建造之原始社会,按照一主观所定之“文明”程度标准,排成阶级,以最“野蛮”者居下。以为由此阶级上升,即社会演化之历史程序。一切民族皆从最低一级起步,唯其上升有迟速,故其现在所达之阶段不同云。然彼等初未尝从史实上证明,有一民族焉完全经历此等一切阶段而无遗缺也。而大多数原始社会无文字记录,其过去演化之迹,罕或可稽,即有文字之民族,其初期生活之历史,亦复多失传,故理论上,此等计划之证实根本不可能。而事实上,此等计划无一不与现今人类学上之发现相冲突。昧者不察,乃视为天经地义,竟欲将我国古代记录,生吞活剥以适合之,斯亦可悯也矣。

    五、文化变迁之因果律

    本节所涉及之问题有二:(一)在文化之众方面中有一方面焉,其变迁恒为他方面之变迁之先驱者之原动力,反之此方面若无重大之变迁,则其他方面亦无重大之变迁者乎?具此性格之文化因素,可称为文化之决定因素。故右之问题可简约为:文化之决定因素何在?(二)文化之变迁是否为文化以外之情形所决定?

    对于(一)问题曾有两种重要之解答。(甲)其以为文化之决定元素,在于人生观之信仰者,可称为理想史观。其说曰:任何文化上之根本变迁,必从人生观起,新人生观之曙光,初启露于少数先知先觉。由彼等之努力,而逐渐广播,迨至新人生观为社会之大多数分子所吸收之时,即新社会制度确定之时,亦即文化变迁告一段落之时。是故先有十五六世纪之文艺复兴,将生活中心,从天上移归人间,然后有十七八世纪之科学发达,然后有十八九世纪之工业革命。先有十九世纪末西洋思想之输入,然后有中国之维新、革命、新文化等等运动。此外如近世俄罗斯、日本、土耳其,其之改革皆由少数人先吸收外来之新理想而发动。故曰“理想者事实之母”。

    虽然,一社会中人生观之改变,无论为新理想之提导,或异文化中理想之吸收,恒受他种文化变迁之影响。吾人通观全史,新理想之兴起,必在社会组织起重大变化之时代,或社会之生存受重大威胁之时代。是故有十字军之役,增进欧洲与近东之交通及商业,有十四五世纪南欧及都市生活之发达,然后有文艺复兴之运动。有春秋以降封建制度之崩坏,军国之竞争,然后有先秦思想之蓬勃。有鸦片之役以来“瓜分之祸”,然后有“维新”“革命”及“新文化”诸运动。他如近代帝俄、日本、土耳其之革新运动,莫不由于外患之压迫。故吾人亦可曰“需要者理想之母”也。从另一方面言,许多文化上之根本变迁,如欧洲五、六、七世纪间民族之移徙,以造成封建制度。又如先秦封建制度之崩坏,初未尝有人生观之改变为其先导也。

    (乙)与理想史观相对峙者为唯物史观。其以生产工具为文化之决定因素者,可称为狭义的唯物史观,其以经济制度(包括生产条件,如土地、资本之所有者,与直接从事生产者间之一切关系)为文化之决定因素者,可称为广义的唯物史观。然二者皆难成立。吾人并不否认生产工具(如耕种、罗盘及蒸汽机之发明等)或经济制度上之变迁,对文化之其他各方面恒发生重大之影响。唯史实所昭示:许多文化上重大变迁,并非生产工具上之新发明,或经济制度上之改革为其先导。关于前者,例如欧洲农奴制度之成立,唐代授田制度之实行是也。关于后者,例如佛教在中国之兴衰,晋代山水画之勃起,宋元词曲之全盛,宋代理学及清代考证学之发达皆是也。其实类此之例,可列举至于无穷。

    对于第(二)问题(文化之变迁是否为文化以外之情形所决定),亦有两种重要之答案。在文化范围外,而与文化有密切之关系者,厥唯地理环境与个人才质,二者均尝为解释文化变迁者所侧重。然地理环境中,若地形、地质,自有历史以来,并无显著之变迁。其有显著之变迁,可以文化上之变迁相提并论者,只有气候。以气候解释文化变迁之学说,可称气候史观。以个人之特别禀赋,解释文化变迁者,可称为人物史观。

    (甲)气候史观。此说所侧重者,不在一地域之特殊气候对于居民生活之影响,而在一地域气候上之暂时的(如荒旱、水灾或过度之寒暑),或永久的反常变化(如古西域诸国之沦为沙碛)与其他文化变迁之关系。持此说者,以为一切文化之重大变迁,皆为气候变迁之结果。夫谓气候之变迁,有时为文化变迁之一部分的原因,且其例之多,过于寻常所察觉,此可成立者。吾可为举一旧日史家所未注意及之例。《左传》僖公十九年载:“卫大旱,卜有事于山川,不吉。宁庄子曰,昔周饥,克殷而年丰。”宁庄子之言若确(吾人殊无理由疑其作伪),则殷之亡,周之兴,而封建制度之立,其原因之一,乃为周境之荒灾。然若谓一切文化上之变迁,皆有其气候之原因,则显与事实剌谬。例如日本之明治维新,可为该国文化上一大变迁,然其气候之原因安在?欧洲大战,亦可为近世文化上大变迁之关键,然其气候之原因安在?如此之例,不胜枚举。气候史观实难言之成理。(气候史观之最有力的主倡者为亨丁顿。此说最佳之批评见于所著《现代社会学原理》中。)

    (乙)人物史观。文化为个人集合活动之成绩,文化之变迁,即以活动之新式样代替旧式样,故必有新式样之创造,然后有文化变迁之可能。然新式样之创造,固非人人所能为,所肯为,或所及为也。记曰:“智者创物,巧者述之,愚者用焉。”一切文明上之元素,皆有特殊之个人为之创始,此毫无问题者也。所谓创始,有三种意义:(一)完全之新发现或新发明。(二)取旧有之式样而改良之。(三)将旧有之式样集合而加以特殊之注重,即所谓“集大成”者是也。复次采纳一种旧有之行为式样(譬如说孔教、佛教或共产主义),身体力行,并鼓励、领导他人行之。此亦可视为一种创造者。以上四类之创造者,包括古今一切“大人物”之活动。世间若无此四类之人,则绝不会有文化之变迁,此亦无可疑者也。虽然,大人物之所由成为大人物者何在?(一)在于“天纵之将圣”?抑(二)在于生理学上禀赋之殊异?抑(三)在于无因之意志自由,抑(四)在于偶然之机遇?

    天纵说固无讨论之价值,生理异禀说亦无实证之根据,持后一说者显然不能从一人在文化上之贡献而推断其必有生理之某种异禀。因此事之确否,正为待决之问题也。然过去文化上之创造者,许多并主名而不可得。即或姓氏幸传,其人之生理的性格亦鲜可稽考。欲使生理异禀说得立,只能用间接推断,而间接推断之唯一可能的根据,即一实验之法则:凡具某种生理异禀者,恒有文化上之创造;凡不具某种生理异禀者,恒无文化上之创造。然迄今尚无人曾发现一如是之法则。故生理异禀说,只是一种空想而已。然吾人若舍弃此说,则当选择于意志自由与盲目之偶然机遇间。二说孰优?此形上学的问题之解答,非本文之范围所容许,吾仅欲于此指出历史哲学与形上学之关系。

    节选自《通史原理》

    原载1933年2月《思想与时代》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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