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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看小说网 www.izxs.net,最快更新第四种国家的出路最新章节!

    (一)

    关于中国佃户的数目,近来屡被人征引的一个估计,便是张心一先生等在1930年所发表的。【1】根据那个估计,中国佃户的数目,在各地大有不同。在扬子江流域,自耕农约占所有农户32%,半自耕农约占28%,佃户约占40%。东北的情形,比扬子江流域好些,计自耕农占50%,半自耕农占19%,佃户占30%。黄河流域的状况,又比东北好些,因为自耕农占69%,半自耕农占18%,而佃户只占13%。假如我们把各流域各省的报告平均起来,便可发现中国的自耕农,约占农户全体51.7%,半自耕农占22.1%,佃户占26.2%。这个估计,与美国农部在1923年对于中国佃户所下的估计相差无几。【2】但别的估计,有比这个大的,也有比这个小的。【3】在没有比较更完善的报告以前,我们只好假定中国的佃户,约占全国农户四分之一。佃户与半自耕农的总和,约占全国农户二分之一。纯粹的自耕农,只有二分之一。

    佃户的估计,固然是难,可是比较还算容易解决的题目。比这个问题还要难于回答的,便是佃户与地主的关系。关于此点,各地的情形,相差得太多了。第一,关于纳租的方法,各地是不同的,有分租,有谷租,有钱租,还有其他不同的制度。第二,租期的长短,也是各地不同的,从一年以至永佃的都有。第三,纳租的数量,也有多少的差异,虽然土地法中规定最高的租额,不得超过375‰,但这条法律,在实际上恐怕是不发生效力的。据许多研究,证明纳租的数量,普通的情形,起码在40%以上。两千年前董仲舒说佃户耕豪民的田地,要以所得的十分之五纳租,【4】这种情形,在现在还是普遍的。此外如佃户为地主服务,可以不给值,甚至所用仆妇亦由佃农征调的办法,在欧洲已为过去的历史,但在中国的内地,还可以遇到这类的事实。【5】在这种复杂的情形之下,如没有做过一种详细的调查,便著书立说,来讲中国佃户与地主的关系,乃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不过我在这篇文章中所要讨论的,并非中国佃户的实在数目,也非佃户与地主的各种关系。我们即使对于上列的两个问题,不能作详细的描写与解释,但是对于下列数点,我们大约是可以同意的。第一,在农村各种被压迫的阶级中,佃户无疑的是一个主要的阶级。第二,压迫佃户的人虽然很多,如放高利贷的债主,如征收苛捐杂税的污吏,如在乡间为奸作恶的土劣等都是,但主要的压迫者,还是地主,因为佃户一年的勤劳所得,有一半或一半以上,要贡献给那不劳而食,不织而衣的地主。第三,假如我们觉得这种压迫是应当解除的,假如我们愿为那劳苦的佃户谋福利,那么把他从地主的手中解放出来,应当是目前一种急迫的工作。我们当然不能说佃户如变成自耕农,他所受的压迫,便完全取消了;但我们敢说,如果这一层做得到,他所受的压迫,要减轻许多。

    由于上列三点的认识,所以我们要求讨论:佃户如何可以变成自耕农。

    (二)

    佃户如何可以变成自耕农?

    回答这个答题的一个方法,便是看看在别个国家里面的佃户,是用什么方法变成自耕农的,然后再斟酌国内的情形,决定哪一国或哪几国的办法,最有采用的价值。

    我们先看美国的情形。

    美国有许多学者,喜欢谈“农业阶梯”(agricultural ladder)一个名词。这个农业阶梯,普通可以分为四段。第一段是雇工,第二段是佃户,第三段是欠债的地主,第四段是无债的地主。【6】他们以为一个毫无凭借的农民,只要自己努力,经过相当的时期,便可变成地主。他初入农业的时候,可以替人家当雇工,把工资积一部分下来,经过数年之后,便可买农具,买种籽,买牲口,租别人的田,自己耕种了。在佃户的期内,自己也可有点积蓄,到了相当的时期,便可从亲友处,或从国立的金融机关,借一部分的资本,加上自己的积蓄,便可自置田业了。这时虽然由佃户变成地主,但还欠别人的债。所以田地在名目上虽然是自己的,而实际则有一部分是别人的。再经数年的努力,把一切的债还清了,他才算是真正的地主了。到了这时候,他可以说是爬到农业阶梯的顶端,在乡村社会中,便算是身份最高的人。

    一个家徒四壁,毫无凭借的人,可以白手成家,从雇工升到地主,在中国是少见的,但在美国却是数见不鲜的事。格雷教授(L. C. Gray)等,根据1920年的统计,证明美国的自耕农,有四分之一是从佃户出身的,又有五分之一,是经过雇工与佃户两个阶段的,所以总计起来,有45%的自耕农,曾在佃户的阶段中挣扎过。那些从雇工升到佃户,从佃户再升到地主的自耕农,平均在雇工的阶段里,要工作5.8年;在佃户的阶段里,要工作8.9年,合起来共须15年。【7】我们如再把美国在各阶段中的农民年龄分析一下,那么他们那种在农业阶梯上往上爬的情形,便历历如在目前。美国在25岁以下的农民,各种各色的佃户,约占75.8%,而无债的地主,只占10.2%。但是65岁以上的农民,佃户只占16.5%,而无债的地主,却占64.1%。【8】他们那种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的情形,从这些数字中,便可以想见了。另外还有一个研究,是根据美国中部2112个自耕农的经验而成的。这些自耕农中,有20%是经过雇工与佃户两阶段的。他们平均在19岁时当雇工,7年之后,升为佃户,又10年之后,便是在36岁时,升为地主。另有13%,是由雇工而升到地主的,他们平均在19岁时当雇工,当了10年,于29岁时便成地主。又有32%,只经过佃户一阶段。他们平均于23岁时当佃户,9年之后,于33岁时便当了地主。最后还有34%,没有经过雇工或佃户的阶级,便成地主,这些都是因为有亲友帮助的原故。但可注意的,便是这2000多个自耕农,有三分之二是由于自己的努力,由无产者而变成自耕农的。【9】

    美国的农民,所以能够靠自己的努力,便往上升的理由,是很多的。第一,美国的工资高,如1923年在收获的季节中,美国农村中的雇工如是包饭的,可以得2.45元一日,不包饭的,可以得3.03元一日。在普通的时候,包饭的工人,可得1.93元一日,不包饭的,可得2.47元一日。这是指平均的数目而言,有些地方,雇工在收获季节中每日所得的工资,可以超过4.5元以上。【10】中国的雇工,在秋忙时每日大约可得4角,平时每日只得2角。【11】所以美国的雇工,可以积资而为佃户,中国的雇工,想升为佃户便很难。第二,我们再拿佃户来说,中国佃户所耕的农场很小,而美国佃户所耕的农场很大。美国佃户的农场,在南部较自耕农的农场要小点,但在北部与西部,平均比自耕农的农场还要大些。就全国而论,他们的农场,平均相差无几。所以我们可以把全国农场平均的亩数,来代表佃户农场的亩数。美国的平均农场,数十年来,颇有扩大的趋势。如1910年,平均每一农场,只占地138.1英亩(每一英亩,约等华亩六亩半)。1930年,每一农场,便有156.9英亩。【12】在这样大的农场上,一年的收获,自然是很多的。经营这种农场,在很短的时期内,便可积资购产,乃是自然的事。据格雷教授的估计,在1923年左右,美国佃户的家财,平均每家值4315元,半自耕农的家财,平均每家值12829元;自耕农的家财,平均每家值13476元。同时更可注意的,就是每家佃户,平均在粮食上,每年可收1187元。【13】佃户的收入,既然可观,而美国的地价,又不过昂。如1910年,每英亩只值32.4元;1930年,每英亩只值35.4元。【14】我们只把这些数目字对照一下,便可知道在美国,从佃户升为地主,乃是极可能的。中国的情形,便不然了。中国每农户平均的耕地,只有21亩。【15】在这样小的农场上,只求于开销之外,图一家的饱暖,已非易事,那能积钱来置田业。因为各种情形的不同,所以美国人可以高谈农业阶梯,而中国人则不能。美国的佃户,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升为地主,中国的佃户,想改变他们的身份,是不易的。所以在中国各地,我们可以听到佃户要求永佃权。这种权利,他们还想传给子孙。可见大多数的中国佃户,本人固然不敢作脱离佃户阶段的打算,而且还觉得他们的子孙,也无力爬上一梯,这是一件极可痛心的事,美国的农民,无论如何,是猜想不到的。

    中美的情形,既然有很大的差异,所以美国的佃户,都靠自己的力量,变为自耕农的方法,在中国很少有参考的价值。

    (三)

    中国的佃户,既难靠自己的力量,变成自耕农,那么我们如想使他变成自耕农,一定要政府设法从旁帮忙,这是很显然的。丹麦的政府,便曾这样做过,所以我们可以研究一下丹麦的故事。

    丹麦在1850年的时候,农户中有42%是佃户,可是到了20世纪初年,农民中有89.9%是自耕农,只有10.1%是佃户了。如以耕种的面积来比较,在1901年的时候,丹麦的900万英亩可耕地,只有8%左右,是由佃农耕种的。丹麦在半世纪之内,把佃农的百分数,降低那么许多,是一件极可注意的事。【16】

    丹麦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便是因为政府实行一种政策,给佃户以金融上的便利,使他们可以把所耕的土地,由地主的手中买来。这种政策的开始,是在1875年,其后在1899年、1904年、1909年,对于原来所定的办法,略有修改,其目标无非要给佃农以更大的方便。一个具有下列资格的农民,便可请求丹麦政府帮他购置田业。

    1.他是丹麦的农民。

    2.年龄在25岁以上,50岁以下。

    3.未曾犯罪。

    4.未因贫困而受公家的救济。

    5.在17岁之后,曾从事于农业4年。

    6.能得在社会上有名望者二人,证明其勤俭可靠。

    7.须有相当的财产,得政府帮助后,便能购置产业。

    8.但无政府的帮助,只凭自己的力量,是不能购置产业的。【17】

    有上列资格的人,在请求帮助之后,政府派人调查,证明与事实相符,便可向政府借款。农民所购置的田业,其价值的十分之一,须由自己筹备,所以有上列第七条的规定。其余的十分之九,便可由政府借给。政府所借的款,起初规定最多不得超过的数额,约美金1100元,后来加到4500元。农民所购的田地,起初规定不得超过20英亩,后来加到30英亩,最后把这一条完全取消了。【18】农民对于所借的款,在前五年只付四厘五的利息。从第六年起,才开始将本息分期还给政府,约98年还清,所以每年的担负,是很轻的。在这种制度之下,许多的佃户,便都变成了自耕农。【19】近来丹麦的政府,对于所定的办、法,还有修改,但大体上是没有什么差异的。

    丹麦这种由政府帮助农夫购田的办法,在原则上是可赞同的,中国大可采用。但在实行之先,有三点还要考虑。

    第一,丹麦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是地主非出售土地不可。我们都知道,佃户所愿买的土地,除却一部分官地之外,大部分都在地主的手中。假如佃户愿意买地,政府又愿意帮助他买地,但是地主却不肯把地出售,这便形成一种困难的问题了。像这一类的事,在历史上并非没有。如英国的政府,在1892年,曾通过一种小农场法,命令各县的行政机关,帮助农民购田,以50英亩为限。购田的人,自己须筹备五分之一的款项,其余的数目,可向政府告借,分年将本利筹还。但在1908年以前,受这个法律的好处的人,为数有限,最要紧的原因,便是大地主不肯把他的土地分裂,在市场上出售,所以这个法律虽然实行了十余年,而在其下转手的土地,不过800英亩左右。【20】由此可见国家于实行帮助农民购田之外,还要设法使地主售田。

    第二,假定地主肯把土地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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