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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看小说网 www.izxs.net,最快更新第四种国家的出路最新章节!

土地出售了,我们还要防备地主故意提高土地的价格。因为政府如肯出钱帮助农民购地,那么土地在市场上的需要,便会突然加增起来,这时如没有别的法律规定,土地的价格,一定会增涨起来的。佃户如以高价购进土地,便是加重了自己的担负,因为钱虽然由政府借给,但迟早是要还的。如果地价太高,佃户虽然变为自耕农,而负债的年限,一定会要加长的。我们这种顾虑,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即以丹麦的经验而论,自从1878年之后,地价涨了53.8%。【21】此外还有人估计,农民受国家帮助所购进的农场,地价比平常要高80%。【22】又如俄国,曾于1883年,设立农民银行,借款给农民购田,结果便使地价上涨。根据一个估计,自1896年至1900年的地价,要比1883年至1885年间的地价,平均高36.5%。又据另一估计,自1888年至1897年的平均地价,要比前10年高60.4%;如与1868年至1877年间的地价相比,便要高122.5%。【23】在这种情形之下,得到实惠的,还是地主。所以国家于设法使地主售田之外,还得限制价格。

    第三,便要谈到财政问题了。政府已经设法使地主售田了,同时又限制他的价格了,这时佃户如想买田,政府便要拿钱出来了。这个数目,是不小的。丹麦是一个小国,他在这个上面,历年来也花了14000万左右的克朗(crown)。【24】中国的佃户,比丹麦多,政府如要使佃户变为自耕农,所需的款项,当然要比丹麦多。在罗掘俱穷的中国,政府是否有此能力,这是我们要考虑的第三点。

    (四)

    我们先考虑第一点,便是政府如何可使地主售田。

    关于这一点的办法,是很多的。最普通的办法,在中外都行过的,便是限制地主,最多可以有多少地。超过这个数目的田地,须由地主自行售出,或由国家给价收回,再售与佃户及其他农民。中国自汉朝起,历代都有限田的议论但行之而有成绩的,实不多觏。【25】不过欧战以后,东欧各国,多实行限田的政策,【26】我们可以罗马尼亚为例。罗马尼亚在欧战以前,土地多集中在少数的地主手中,有5385个地主,几占有全国土地之一半。同时有95%的农民,其所有土地,合起来只占全国土地40%,所以土地的分配,是极不公平的。【27】欧战之后,政府实行限田的政策,凡有地在100公顷(hectare,每一公顷等于2.47英亩)以下的,可以保留原来的数目。假如超过100公顷,其可以保留的数目,如下表【28】:

    凡是超过限制的田地,都由政府给价收回,售给农民。结果大地主的田地,为政府所收回的,约有600余万公顷,受这种政策影响的地主,约有2万余人。【29】罗马尼亚的土地,自从这次从新分配之后,大地主的数目,减少了许多,小农与中农的数目,自然有相当的增加。【30】假如政府没有限田的政策,只是给佃户或小农以经济上的帮助,那么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定不能有600余万公顷的土地转换了主人。

    但是限田的政策,实行时有很多困难,在一个土地没有登记的国家,我们如何能够知道某人有若干土地?即使我们制定法律,强迫登记,地主不会以多报少吗?他不会用几个人的名字,来登记他一个人的田地吗?如欲登记准确,政府须添多少官吏,民间要生出多少纷扰?诸如此类的困难,是中国过去限田失败的原因,将来如欲再行此种政策,恐怕还免不了失败。大约东欧各国,限田政策所以成功,都是因为国家的幅员有限,官吏的耳目易周,在幅员辽广的中国,大约是不易实行的,所以我们应于限田的方法之外,来使地主售田。【31】

    第二种使地主售田的方法,便是征收累进税。凡拥有土地愈多的人,所纳的税愈重,纽西兰便行过这种政策。【32】不过征收累进税所遇到的困难,与限田是一样的,在我们不知道某人有若干土地之先,累进税是无法施行的。

    最经济的办法,政府不必费很多的气力,便可使地主售田,莫如实行减租。这是在爱尔兰实行而有功效的方法。19世纪爱尔兰的土地问题,是爱尔兰一个最大的问题,那时的地主,大多数都是英国人,而爱尔兰的人,差不多都是英国人的佃户。这是爱尔兰人最以为痛心而时刻想反抗的。为解决这种冲突起见,自1870年以后,英政府便通过许多法律,想用各种方法,帮助爱尔兰的佃户,变成自耕农。其中最要紧的,便是1881年通过的土地法。在这次通过的法律中,承认爱尔兰的佃户,有要求减租之权。无论是哪一个佃户,假如他觉得地主所征收的地租太高,便可以把这件事提到土地委员会或当地的法庭,请求公平裁判。假如上述的机关,认为地租过高,便可将他减低若干成,佃户便照新定的规率纳租。此种判决,有效期限为15年。15年以后,佃户还可把这件事提付仲裁。这个法律,是爱尔兰农民的一种福音。自1881年起至1896年止,爱尔兰的50万佃户中,有38万多佃户,要求减租。结果他们所纳的租,平均减低了20.7%。其余的佃户,有因地主自动减租的,所以并没有把他们的要求提出。自1896年起,又有143000多个佃户,提出减租的要求。他们所纳的租,原来共值320余万镑,已经减至254万镑了,再减租的结果,他们只给地主210万镑。自从1881年以后,他们的租,一共减低了34.4%。这种法律,刺激了地主,使他们都愿意把田出售。所以在19世纪的中叶,爱尔兰约有50余万佃户,在欧战开始时,其中的75%,便是379000人,已经变为自耕农了。这种趋势,欧战后继续进行。【33】所以爱尔兰在土地改革上的成功,实可与丹麦相提并论。成功的各种原素之一,便是减租。中国近来也有减租的运动,如果政府照着法律做法,使佃户所纳的租,不要超过375‰,那么很多的地主,一定愿意把地出售。因为在现在这种高的地租之下,地主投资买地所得的利息,每年还只有6.6%至7.9%。【34】如把租再减轻一些,地主觉得投资土地,无利可图,一定要出售土地,另谋生计了。

    我们再考虑第二点,便是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们有什么方法,可以防止地主提高土地的价格。关于此点,东欧各国在欧战以后实行的办法,有许多可以参考的。他们的办法,有的颇不利于地主。如爱沙尼亚,如历维亚,从地主那儿征收来的土地,便算没收了,并不给价。【35】有的国家所定的办法,虽然是给地主一点钱,但地主还是吃亏的。如波兰向大地主征收的土地,只给半价。【36】捷克斯拉夫对于大地主的报酬,有时还不如波兰。如果价值25镑至30镑一英亩的土地,政府收回时,定价是5镑左右,卖给佃户或小农时,却收7镑至17镑。【37】还有,地主的土地愈多,吃亏也更大。因为一个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如超过1000公顷,那么政府对于这个地主应付的款项,还要扣除5%。假如超过5万公顷,政府便要从应付的款项中,扣除40%。【38】更有一些国家所定的办法,对于地主的报酬,比以上诸国都要好些,但地主还要吃点小亏。这种办法,便是对于征收土地所付的代价,不照当时的市面,而照战前的价格。如布加利亚付给地主的代价,是按1905至1915年的平均地价而定的。希腊所定土地的价目,也是照战前的情形而定的。【39】最后还有一些国家,对于地主并不苛待,但是地主也不能高抬土地的价格。如芬兰,如匈牙利,征收土地时,均照市价付款。【40】还有罗马尼亚规定地价的办法,最为特别。政府于事前研究1917年至1922年的平均租额,然后规定耕地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40倍,牧场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20倍。但是应付地主的钱,并不要完全由农民拿出。农民只付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津贴,所以农民对于耕地实付的代价,只等于租额的20倍。【41】以上这些办法,后面的几种都可参考。我们以为最适宜的办法,是把过去5年的土地价格,平均一下,作为地主应得的赔偿。这种办法,当然要由各县的土地委员会调查后再规定,不能由中央政府代定的。此外罗马尼亚的办法,亦有参考的价值。假如过去5年的租额,等于土地价值6%,那么我们规定土地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17倍亦可。

    第三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财政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作两点来讨论。第一点要讨论的,就是佃户购地所需的款,是由政府全部借给他呢,还是只借一部分给他呢?我们根据爱尔兰的经验,以为政府应借给佃户全部购地所需的款。英国在1870年通过的法律,规定爱尔兰的佃户,如向地主购地,可以自筹款项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政府借给,利息是5厘,本利分期于35年之内还清。这种法律的意思虽好,可是很少的佃户能够利用,因为他们便没有能力,筹三分之一的款。1881年修改原来的法律,规定佃户只要自筹款项四分之一,但结果也不见佳。1885年,新定的法律,才决定佃户不必自己筹款,全部由政府借给。借款的利息是4厘,本息可以分49年摊还。譬如佃户租某地主田地一块,年纳地租10镑。照爱尔兰普通的办法,地价均等于地租18倍,便是180镑。佃户如与地主商定地价后,这180镑的总数,当时便由政府付给地主五分之四,其余五分之一,于5年后付清。自此以后,这位佃户,便不必再向地主纳租了。他只须把180镑的本利,分49年付清,每年实付的数目,算起来只有七镑四先令,比平时纳租的担负,还要轻些。但纳租无论纳多少年,地还是别人的。而在这种办法之下,49年之后,地便归佃户所有。这个法律,在1903年还有更改,把利息减至三厘零四分之三,摊还的期限,延至68年。佃户的负担,格外减轻了。【42】假如中国不采这种办法,而令佃户自筹款项的一部分,那么佃户势必向他人借款,结果他虽然脱离了地主的压迫,一定又要走到高利贷者的网罗中,对于他还是没有好处。所以我们主张政府如帮助佃户买地,便应借给他全部的款项。

    这便引到我们所谓财政问题的第二点了,那便是这一笔款子,从何而来。我们觉得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两个办法,一个便是由政府举债,把举债所得的款,借给农民。政府的信用,比私人的信用好些,他举债所负的利息,可以很低。假如中国也采用爱尔兰的办法,农民一方面可以减轻担负,一方面于数十年之后,还可以变成无债的自耕农。另外一个办法,便是由政府出面,代替佃户购地,购地所付之款,不是现金,而是债券。这种债券有一定的利息,分年由政府备款收回。东欧有许多国家,便采这种办法。譬如罗马尼亚付给地主的,便是土地债券,年息5厘,政府答应于50年内,分期收回。【43】别国的债券,年息有定为三厘或四厘的。此外如捷克斯拉夫,对于地主应付的赔偿,不付现金,也不付债券,只在账上记下,算是国家对于地主的负债,国家对于这种债务,只负年付利息三厘的义务。【44】我们觉得中国的政府,如对内对外,不能借到一笔大的款子,那么对于地主付款时,无妨发给土地债券。这种债券的利息,可以定得很低,如在四厘左右。债券的本息,可以由佃户分作数十年筹还,政府不过利用他的信用及权威,做一个中间人而已。这种办法,假如给佃户的负担,不比纳租加重,反比纳租减轻,那么在我们这种穷的国家,到是值得采用的。

    (五)

    总括起来,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的结论:

    (一)佃户是乡村中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我们如要为他们谋福利,当设法使他们成为自耕农。

    (二)美国的佃户,有许多靠自己的力量,便升为自耕农的,但中美的情形,相差太远,中国的佃户,如无外力的帮助,很难改变他们的身份。

    (三)丹麦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农民购地,结果使国内佃户的百分数,从42%降低到10%,此举中国颇可效法。

    (四)中国如实行丹麦的政策,有三点仍须注意。第一,政府应效法爱尔兰减租的方法,使地主肯将土地出售。第二,应以东欧各国的成例为鉴,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规定土地的价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购买土地所需之款,应由政府全部借给农民。至于此种款项之来源,或由政府举债,或发给地主以土地债券均可。政府借给佃户购地之款,利息应低,可由佃户将本息于若干年内摊还,其数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户负担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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