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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五 土地国有与农业机械化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本文第三节内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农场的合并问题。

    目前我们这种小农场制度,阻碍了新生产力的使用,是很为显明的。我们如欲利用曳引机来耕种,非铲除现在田亩间的经界不可。如何使这个目标实现,同时又使农民肯自动的来赞助这种运动,乃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现在假定以七年的时间,来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工作。在七年之内,现代化所需的劳力,由现在都市中的游民或乡村中无地的雇农来供给。七年之后的第一年,中国农业以外的实业,假定可以吸收125万人。此项劳力,应当用什么方法来吸收呢?

    为讨论的方便起见,我们假定此125万人,将平均分配于100个都市的新兴事业之中,于是每一都市,应向其附近农村吸收12500人。为使这个目标易于达到,政府有几件事,是要事先妥为筹划的。所应筹划的第一点,就是要制造或购买若干曳引机,使其所产生的能力,等于125万人。第二,政府应在100个都市的附近,兴办合作农场。在合作农场之上,是用曳引机耕种的。每一都市,既要向附近的农村吸收12500人,以每一农户平均有工作人口2.5计算,等于5000农户。此5000农户,也就是要转业的农户。政府于兴办合作农场,圈定农场范围之后,应以保证转业后之所得,不会减于过去五年平均所得之条件下,劝导合作农场中一部分的农民转业。转业之农民,其土地移转给政府,政府所付的地价,也是等于地租七倍的债券,分七年付清。转业的农民,一方面得到政府的保证,在新的职业中,其所得不下于过去五年的平均数,另外还可坐食地租七年之利,所以他们应当是赞成这种办法的。

    此5000农户转业之后,合作农场上的劳力,大为减少,但因有曳引机的替代,所以生产力并未减低。这些加入合作农场的农户,我们假定他们都是自耕农,但其田亩之多寡是不等的。政府对于他们的参加,只附一个条件,就是所有的土地,都要以债券收归国有。政府于七年之内,付以等于地租七倍的地价。所以合作农场成立七年之后,农场上的土地,便由私有移转为国有了。合作农场成立前的七年,是土地由地主转入自耕农手中的时期;合作农场成立后的七年,是土地由自耕农手中转为国有时期。合作农场的推广,也就是国有土地的推广。等到农业机械化全面达到了,所有的农地,也都变为国有了。这是利用生产力来变更生产关系的办法。可是加入合作农场的自耕农,是否可以赞成这种办法呢?我们的推想,假如合作农场的办法,对于他们有利,他们是会赞成的。而有利与否,要看合作农场上的收获如何分配以为定。

    六 农业机械化之后的收获如何分配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本文第三节内所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了。

    我们理想中的合作农场,是由参加农场工作的自耕农的土地,与5000户转业农民的土地合并而成的。这样的一个农场,其土地面积,如平均分配于参加农场工作的自耕农,则每一农户的所得,可能比他参加合作农场以前的土地面积大好几倍,这是我们最要记着的一点。但是因为有曳引机帮助耕种,所以土地面积虽然大了好几倍,这些农民也照顾得来。他们耕种的所得,在合作农场成立后的七年内,因为土地权还未完全移与国家,所以要照常纳税,也许是等于收入的10%。另外我们假定曳引机是要租金的,此项租金,也等于收入的10%。余下来的部分,除提出若干公积金外,其余的在七年之内,一概照自耕农参加合作农场时所贡献亩数的多寡分配。今有甲乙二自耕农于此,甲在参加时有田30亩,乙在参加时有田20亩,那么乙的所得,应为甲的所得的三分之二。在此七年之内,转业农民五千户的所得,由政府代收。政府于收到此五千户农民原有土地上分配得到的实物或代金后,以37.5%,付与转业农民,作为转业农民应得的地价。余下来的62.5%的实物或代金,政府即用以收回自耕农的土地。自耕农在每一年内所应得的地价,等于一年的地租,如是者七年,自耕农的土地,便为国家所有。

    在合作农场办理以后的七年之内,自耕农的收获,除了本人土地上的收获外,另外还加上37.5%的地价所得,所以他的收获是加增了。他的支出,表面上似乎加了一项,即曳引机的租金,但是如无曳引机,他得买牛或者雇用人力,此项支出,照浙江省试用曳引机的计算,可能大于曳引机的租金。收支相抵,他是有利可图的。七年之后,所有合作农场上的土地,都为国有了。政府对于这个农场,或者收租,或者把自耕农一律当为国家农场的雇员看待,一律付给薪资。无论是采那一种办法,对于农民都是有利的。因为农场的面积较前扩大了,所以自耕农而使变为国家的佃户,其所得也会超过他在自耕农时代的所得。试举一例说明此点。假定在自耕农时代,某甲有田20亩,每亩收获谷物3担,共为60担,除去田赋十分之一约为6担外,余下的为54担。加入合作农场之后,因为有转业农民留下的土地,每一合作农户分配得到的土地,一定要大好几倍。现在假定只大三倍,又假定每亩的收获量亦如前,共为180担。除去向国家纳租37.5%应为67.5担外,尚余112.5担。他的收入,比在自耕农时代还多,所以他的生活程度也会好转,这都是新生产力所造成的结果。

    七 结论

    我们所提出的土地改革计划,不但是生产关系的改革,也是生产力的改革,似乎比主张耕者有其田的人,更进一步。这种计划的实行办法,尚待详细的规划,理论上也许有若干点,还要修正。这样一个大问题,我们不敢说是看得已经十分周到,希望国内对于这个问题有兴趣的人士,共同加以研讨。

    四月七日,清华园。

    我写完《论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送给一些朋友去批评,承徐毓枬、戴世光、陈振汉、韩德章诸先生把他们的意见写出来给我,读后非常感激。韩德章先生的四点意见,及陈振汉先生的第二点意见,全是补充性质,不必答复。其余各位先生所提出来的意见,我综合答复如下:

    (一)消灭地主阶级,是否公平?

    公平的观念,历代常有变更,历来属于“价值”范畴,不能像科学原理的可以用事实证明。我个人的看法,以为一个阶级,假如他在生产过程中,有其贡献,那么消灭他是不公平的。假如他在生产过程中,并无贡献,只过一种寄生的生活,那么消灭他是公平的。同时,我们还要看我们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地主阶级,虽然已失其功能,但他们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社会对于他们地位的形成,也要负一部份责任。因此,我们不可以为某人是地主,便要驱逐他,或者杀掉他。我们应当给他一个机会,使他可以从一个不生产者,变为一个生产者。这就是我们提议以七年的时间,来消灭这个阶级的理由。我的文章,是谈土地问题时,在此范围之内,自然不必牵涉到别的不劳而获的阶级。徐先生说我的文章中不攻击别的巨富,为不公平,其实此乃为题目所限制。别的问题,应当在别的题目下讨论。

    (二)一番工作为什么要两番做?

    徐先生及戴先生都提出一点来质问我,那就是:为什么不直接将土地收归国有,而要分作两段办理。他们两个人既然都提出同样的问题来,显然是我没有把我的意思说得清楚,其实我的意思是很简单的:我所以要分作两段做,因为是要解决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是生产关系问题,这是可以全国同时解决的,可以在七年之内到处解决的。解决之后,全国便没有地主,也没有佃户,而只有自耕农。地主剥削佃户的事实,在七年之后,可以完全不存在。第二个问题乃是生产力问题,这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解决的,我们要逐步的推进,须要比较长久的时间。

    在我的文章中,我曾提议,在全国农民都成为自耕农之后,我们即可开始农业机械化的工作,第一年由农村中吸收125万人,令其转入别的职业。此125万人,假定等于50万农户,中国目前大约有农户6000万,那么50万农户,不过总农户一百二十分之一而已。所以在我们开始改良农村生产力的第一年,只有很少数的农户要转业,也只有很少数的农户要加入合作农场,因此也只有很少数的土地,要收归国有。以后机械化的范围逐渐扩大,国有土地的面积也就逐渐加增。

    这两种工作所需的时间既然不同,自然不能在同时内完成的。

    如照徐先生所提出的办法,国家只须视工业人口上之需要,逐渐圈地,办理合作农场,把地权收归国有,那么我要问:在合作农场以外的佃户,是否让其依旧向地主纳租呢?假如徐先生的意思,是在合作农场没有推行之前,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依旧,那正是我所反对的。我以为生产关系的规定,是法律方面的事,只要舆论赞同,或行政者有此勇气,则变更法律,不过是议会中举手之劳,实在是很容易的。而生产力的变更,却不可一蹴而几。我们不能因为后者推动得慢,而把前者也搁下来。

    同样的,我以为戴先生所谓佃户因为土地有两次改革,因而对土地所有权问题不发生兴趣,也是过虑。他以为佃农变成自耕农以后,一定要被劝导转业,或参加合作农场。其实是不然的。如上面统计所表示,只有少数的佃户,在成为自耕农之后,是马上又要走到转业或参加合作农场之路的。大部分的佃户,在成为自耕农之后,因为农业机械化迟缓的缘故,是要花很长的一段时间,也许是终身要在他自己的农场上耕作的。但是他的收获,没有地主向他要租,这是使他的生活程度,即使没有机械化,也可以略为提高的一个因素,所以徐先生谓要提高生活程度,不必牵涉地权之说,我不同意。难道一个交租的农夫,和不交租的农夫,中间就没有一点分别吗?

    (三)农业机械化与人口问题

    戴世光先生及陈振汉先生,都提到人口问题。他们一方面看到农业机械后转业人数的有限,一方面看到我国人口自然加增率之高,因而怀疑:即使转业者每年有125万人,农民的生活程度,是否可以提高。我对于这个看法,极表同情。我在没有写这篇文章以前,脑海中原来另有一个题目,名为“三管齐下的经济建设”,说明农业机械化、工业化及节制人口,应当同时办理,才可以收提高生活程度之效。后来觉得人口问题牵涉太广,有另外写文章说明之必要,所以在这篇文章中,便没有提。其实我很同意陈戴二先生的看法,认为如乡村中移出的人数,不能超过增殖的人数,那么生活程度是很难提高的。可是我也要说明一点,就是中国人口,在目前那种高的自然加增率之下,如不立即推行工业化及农业机械化,则农民的生活程度,有更趋于恶化之虞。农业机械化,虽然不是提高农民生活程度唯一的因素,却是许多因素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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