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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理

    历史上所谓的“巴比伦”就是指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中下游的平原地带。两河流域一名源自希腊名词“Mesopotamia”,原意为“河中间的地方”,后乃用以概括了两河流域的全部平原地区。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在古代是各成水系分流入海的。“Tigris”与“Euphrates”是拉丁文的写法,当地人最古的写法是“Diglath”与“Ephrat”。这两条大河在古代泛滥成灾,因而给予古代巴比伦居民以极为深刻的印象。

    这些印象经过世代的传说,乃逐渐集中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故事流传下来。今日在世界大部地区中都普遍流传着洪荒时代全人类曾遭遇过一次大洪水的故事,实际上那只是巴比伦的洪水故事。世界上四大河流文化,除埃及以外都有关于古代时期的洪水传说。在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巴比伦都有着不同的洪水故事流传下来。这些洪水的传说并不是人们凭空虚构的,它确实是根据古代时期这些大河流域所经常发生的洪水灾害事实,以及这些地区人的古代祖先长期与洪水作斗争的经验,或是特别严重的一次水灾所造成的深刻影响而产生的,两河流域所有的古城今日已大部被发掘出来,在这些城市的遗址上还可以清晰地看出被洪水淹没的痕迹。由此,足证“洪水”问题的确是人类早期社会中一件对人影响重大的事件。但巴比伦的洪水故事在今日世界中所以能比其他两个地区的洪水故事更为突出的流行,以致于人们不觉察到这只是属于巴比伦地区的原因,这就是因为巴比伦的洪水故事后来为犹太人抄袭了去,与犹太教的宗教内容联系起来,成为犹太教《圣经》的一个组成部分。后又经由犹太教为基督教所采用,随着信仰基督教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这个传说也就散布到了全世界,使原来源出于巴比伦的洪水故事也在全世界之内流传起来。

    传说在公元前四〇〇〇年左右两河流域已出现了许多城市,每城又各自为一个小国,并传说在公元前三〇〇〇年前不久,在两河中下游之间有一个大城名其市(Kish)。其他有名城市见于传说的还有邬尔(Ur)、邬鲁克(Uruk)、拉戛施(Lagash)、拉尔撒(Larsa)、邬玛(Umma)、埃利都(Eridu)与尼浦(Nippur)。这些传说中的城市都已被发掘出来。

    根据地下发掘材料及古代巴比伦的文字记载,知道两河流域中下游地方很早就已分划为南、北两区。在南区————两河下游地方活动的人自称为苏摩人(Sumer),故古巴比伦时亦称此区为苏摩。苏摩人的文字、语言与后世各种族之文字、语言皆无联系,其外表形貌也很特异,因此至今还不能判断他们到底是属于哪一人种。在北区————两河中游地方活动的是一种闪人(Shem)。由于北区最早强大的城市名阿卡德(Akkad),故后亦称此区为阿卡德。

    苏摩地区是两河流域最早的政治经济中心。

    二、苏摩时代(公元前二九〇〇——公元前二四〇〇年)

    在我们知道苏摩人的历史的时候,苏摩地区的文化已发展到相当高度,其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农业手工业与商业都已相当发达。

    在公元前二九〇〇年前的时候,苏摩人不仅是开始,而是相当普遍地使用牛耕了。到了今日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有比苏摩更早使用牛耕的地区。用兽力耕田代表着农业技术上的一个大进步,也是农业生产力相当高的一种表现,并且在此时苏摩地区已出现了许多专门培植蔬菜、水果的菜圃和果圃。蔬菜、水果的种植已成为独立的园艺,这也是农业技术发展很高的另一表现。

    为了充分利用两河流域的水源,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苏摩地方在此时已修建起了大规模的人工灌溉工程,依自然的区域划分,各自组成为一个大的灌溉系统,以调剂河水泛滥时期及以后的水量。在两河流域,地方水利和农业生产有极密切的关系,因这里的土质为一种胶性极大的肥沃土壤,极利于农业生产,但在无水干旱的时候,这种土壤却会变得坚硬如石并发生龟裂,农作物将枯死,故必须经常保持一定的湿度。可是河水和雨水的来去与有无却和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不一致,所以必须用人力来和自然作斗争,防止它的灾害并利用它来服务于农业生产。在这里,到了每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这一时期中,才是多雨的季节。这时雨水非常充足,但两河的水位却并不因此上升;三月至九月之间则是两河泛滥的季节,此时必须积极地治水,即防洪和储水,因为一进入十月后,河水即完全退尽,而此时又是干旱无雨之时。可是十月却正值农作物生长的季节,所以必须在十月以前储存一定的水量以备用。故人工灌溉系统的建立与组织大规模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这也是当时国家机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在手工业方面,原始社会时代所旧有的编织、纺织、制造陶器与红铜器等手工业仍继续发展,在公元前三〇〇〇年左右时还没有出现其他新的手工业。但过了二百年后(公元前二七〇〇年左右),青铜出现了。由于两河流域缺少锡矿,故最初青铜器的制造量还很少。到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左右,两河流域对外的交通扩大了,多瑙河中下游地区出产的锡开始大量输入,青铜器至此时始较大规模的制造。

    两河中下游地方没有山,因此缺乏建筑用的石料与木料,所以在建筑方面只有神庙和王宫的建筑才能用一些从远方交换来的石料和木料,一般建筑都是用土砖(日晒砖)。制造土砖也是一项重要的手工业。

    在公元前二九〇〇年以后,两河流域地方的商业已相当发达,对外进行交通与交易的区域已很扩大,就其对外的输入与输出看来,两河流域主要从各地输入手工业的原料。其中如自阿拉伯半岛阿曼地方和亚美尼亚输入红铜;自多瑙河中下游地方输入锡;自小亚细亚、叙利亚及依兰地方输入金银;自叙利亚、阿拉伯半岛及伊朗高原输入毛绒;自埃及和阿拉伯输入木棉。此外,还自印度输入各种颜料与香料。

    这些原料输入后,经过加工制造,做成各种成品后再向外输出,主要是向两河流域附近一带的许多文化较低的部族输出。输出品主要包括有精锐的青铜武器,图案美观的布与陶器、脂粉、加工的皮货、装饰品及各种家具、用具等。由此可以看出其商业性质:双方不是对等的商品交换。同时也可以看出此时两河流域的经济发展是较其附近各地区为高的。

    苏摩时代的巴比伦还未能统一,仍是许多小国割据的局面,这些小国各以一个大城为其国家之经济与政治中心,各国皆有世袭之王。在理论上,王并不是以他实际的政治地位来统治国家,而是以一种宗教上的名义来统治国家。根据其宗教上的说法,各城都有一个城神,国家所属的全部土地都为城神所有,但城神不能直接管理其土地与人民,因此特别委派一个人代他全权处理一切,这个人就是王。神将全国土地全部租佃与王,王再将土地分配给人民耕种。王代神统治和管理着全国的土地与人民,故王的另一称号是“城神的佃户”。从这里也可看出王是由原始社会的巫人演变出来的,因此还保留着一些巫人的色彩。

    土地在理论上虽然是属于神的,但实际上全部土地分为二部分,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土地是庙产,也就是直接受王控制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由王及其手下人直接经营,分配农民耕种。从事耕种庙产的农民不能随意脱离土地,其收获的全部都要缴给神庙,他的口粮则由神发放。所以他们的实际身份等于奴隶。另外一部分土地不与神庙发生直接关系,多掌握在小农手中,这些小农在平原地带则经营农业,在近山地带则经营畜牧业。当时还没有固定的税收制度,这些自由农民和牧民每年都要自发地向神贡献。这种贡献从表面看乃是一种社会习惯,但实际等于一种法律,没有人敢破例不贡献,因为当时神权的统治是很强固的。此外王与其手下的教士又大量的制造与发展宗教迷信,诱使农民和牧人自愿地拿出收获物的大部分。这些农牧民的生活比前一种“农民”的生活则稍好。由于这些尚且占有生产资料的自由农、牧民的大量存在,以及王对他们的榨取在名义上不得不使用“神”的名义,而还不能使用直接的政治强力来使其提供剩余劳动,可以说这个时期巴比伦的社会还不过是刚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即奴隶社会的最初期。

    神庙除占有大量的土地外,还设有许多大手工作坊,这些手工作坊由教士直接管理,也就是由王直接受理。在其中工作的人大部分是奴隶。不过也有少数被迫在内工作的自由人,而其生活、地位实际也与奴隶相差无几。

    当时各城皆有自定的统一的度量衡制度,由各城的王划一规定,在王的手工作坊中统一制造,这是王剥削其人民的另一种办法。

    在苏摩时代,各城之间的战争很频繁。战争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争夺土地,亦即争夺剥削的来源;一是争夺水源,在河水泛滥或天气干旱之时,上下游的国家间往往因放水、截水而发生冲突。各城之间的战争有时是双方单独进行的,有时也采取联合形式。但混战的结果始终没有统一的局面出现。

    三、阿卡德时代(公元前二四〇〇——公元前二二〇〇年)

    关于北区阿卡德人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以前的历史至今还不能了解,但可推想,其时两河流域中游是比较落后的地区,当苏摩地区已有国家出现之时,阿卡德地区仍处在氏族社会阶段。至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不久,由于不断地吸取了苏摩地区的高度文化及进步的生产技术,因而能够加速其自身的发展过程,更迅速地建立起了国家。同时它的发展又带动了邻近的各个地区。

    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后,阿卡德城已强大起来。

    阿卡德的第一名王为沙鲁金(Sharrukin,或称撒尔根Sargon I,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他征服了阿卡德地方的许多城市,使之成为自己的附庸国。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后他已能控制阿卡德地区的大部了。其首都建在底格里斯河东岸的埃施努那(Eshnunna)。之后,他开始向南发展,侵入了苏摩地区。苏摩地区的各小国曾联合起来抵抗这些北方来的“野蛮人”,但结果还是被沙鲁金打败,臣服于阿卡德。由于当时生产水平很低,各区之间的交通联系还很困难,因此,沙鲁金虽然征服了两河下游的全部地区,但并不能统一管理,所以沙鲁金仍维持苏摩各城原有的独立政治机构,仅令各城提出其剥削人民所得之一部分入贡阿卡德。

    此后,沙鲁金时代的阿卡德还曾向两河流域以外的地区发展:向东南征服了依蓝(Elam);向西南,打下了叙利亚地方的许多城市。其攻占叙利亚的动机,主要是为找寻矿产与开辟商业路线。沙鲁金死后,公元前二三〇〇年左右在位的阿卡德王那蓝辛(Naram-Sin)仍继承着沙鲁金的政策,继续向西发展,曾自叙利亚渡海攻占了基浦娄岛(Cyprus)。因此岛是地中海东部富有红铜矿的地方。后希腊且以此岛之名称作为铜的名称,今日欧洲各国文字中之“铜”字亦多来源于此。

    阿卡德虽很快即强大起来,但其失败亦非常迅速。其失败的原因尚不可知,仅知到公元前二二〇〇年后两河流域地方即陷入混乱局面。

    四、混乱时代(公元前二二〇〇——公元前一九〇〇年)

    在这段时期,两河流域局面非常混乱,历史事实也纷乱不清,各城之间彼此混战,敌友关系时常变换。同时边疆以外的许多部族也开始侵入两河流域,从西北方山地下来的部族占领了两河中游地方;另外从东北地方也有许多部族进入了两河下游的苏摩地方。

    至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前不久,苏摩地方各城开始联合起来反抗这些外来势力。其中曾有数城先后成为苏摩各城反抗外来势力的联合组织的领导者,但其反抗皆未成功。最后到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巴比伦城起来担任领导反抗时才成功。

    巴比伦(Babilu,Babylon)位置于幼发拉底河下游苏摩与阿卡德交界处,是属于阿卡德人的一个城市,在它领导苏摩各城成功地驱逐了苏摩地区的外族之后,又向北进攻,将阿卡德地区的外族一并驱逐了出去,同时在驱逐外族的过程中也统一了两河流域,结束了三百年间的混乱局面,建立起巴比伦帝国。

    五、古巴比伦帝国(公元前一八九三——公元前一五九四年)

    古巴比伦帝国之极盛时代为名王汉穆拉比(Hammurabi,公元前一七九一——公元前一七四九年)在位之时,当时帝国曾颁布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从此法典中可清楚的了解到帝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之情况。

    在政治方面,此时,帝国已开始实施“流官”制度,以前各城的管理者————世袭的教士都已取消。这种统治方法的实施表现着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各地方官吏皆由帝国最高统治者————皇帝派遣,所有官吏都得服从皇帝的指挥和调动。这些官吏已不全是教士或旧贵族出身的人了,其中有些是平民。这是一种典型的流官制度,而这种流官制度的出现反映着奴隶社会范畴之内社会上的一种重要变化,它与过去分散着由教士来进行个别统治的分裂时代有显著的区别。首先,这是因为此时帝国的社会生产已大大地发展了,两河流域已可以组成为一个大的整体的经济单位,以前只限在各城自己区域之内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已逐渐转变为在大帝国范围之内来进行的商业活动,各城之间的商业交往愈益重要起来。从而,交通商路发展起来,出现了全国性的交通网。只有在这种条件之下,帝国的统一才有可靠的经济基础,帝国的统一才能巩固。

    《汉穆拉比法典》共二百八十二条,除其中一部分已模糊不能辨识外,有二百五十五条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归纳法典原文之内容可知当时巴比伦社会经济各方面情况如下:

    一、财产权方面

    当时巴比伦的土地仍分为两类,一类是王有土地,一类是个人私有土地。王有土地由王直接支配,王自己保留其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耕种。这些农民的身份很不清楚,不像奴隶,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奴隶。另一部分王有土地则由王颁赐给帝国的官吏,作为他们的俸禄。这些取得土地的官吏除为政府服务外,还有服军役的义务。但他们对土地没有出卖或转让的权利,只能享用土地上的收益。在其离职或本人死亡之时,土地仍由王收回,另赐他人。个人私有土地的数量比王有土地稍多,这类土地可以随意买卖或转让。当时已有一定的税收制度,这些私有土地皆须向王纳税。由当时租佃制度之普遍可以看出这些土地多系集中在大地主手中。

    从这一点上又可以看出此时直接生产者已大多不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在古巴比伦帝国时代奴隶制度虽始终未深度发展,但阶级分化已较苏摩时代深刻化了,帝国的国家组织就是这个已经形成了的剥削阶级的工具。这个阶级的财产私有权被确定并受到保护,也就是剥削制度被牢固地确立了。法典就是适应这个要求而产生的。

    法典中所规定的租佃制度尽可能地保护着地主的权益。土地的租额非常高,一般为土地上全年收获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果园的租额更高,须交全年收获量的三分之二给园主。而且不论年成好坏,农民一定要按契约订定的数额纳租。

    帝国的商业相当发达,流动资本相当多,商人与地主皆放高利贷。贷款利息从间接方面看出高达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并且高利贷行为为法律所保障。法典中规定:当债户无力还债务时,债主可以拘押债户之家人,强迫其还债。人质在被押期中死亡时,如系自然原因致死,债主不负责任,如因被虐待而致死,则债主须抵偿。抵偿办法视人质之身份而有所不同。如人质为债户之子,则以债主之子抵偿,如人质为债户之奴隶,则债主仅赔偿奴隶之主人三分之一“迈那”(Mina)白银,同时勾清其所欠之债务。另方面,当债户无力偿还债务时,也可将自己的妻、儿送至债主家中为债奴,债奴要无偿的为债主服劳役三年以抵债,第四年即可恢复自由。如债户以其奴婢为债奴,则债主或令其劳动三年以抵债,也可将其出卖,以卖奴所得之价款抵债,但若此债奴为其原主人生育子女,则债主不得将其出卖。

    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从盗窃罪中也可看出,法典规定:盗窃神庙与王宫财产(指金银一类的财物)者处死刑。接受赃物者亦处死刑。盗窃神庙及王宫之牛、羊、驴、猪或舟船者须三十倍赔偿。如盗窃者贫穷无力赔偿三十倍时,则十倍偿之;如还不能偿,则处以死刑。抢劫他人财物者,一律处死刑。如抢劫者逃走,无法捕捉到案时,则发生劫案所在地的城邑及此城之城守负责赔偿失主的全部损失。如被劫者本人亦被杀死,凶手逃窜无法捕捉到案时,则此城邑与其城守须负责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趁火打劫者,被人发现后,可以当场将其投入火中烧死。

    同时,法律保障奴隶制度,法典规定:诱惑王宫或贫人(在法典中贫人与富贵者对称,这可能是奴隶主阶级中的两个不同阶层)的奴隶出门(城门)者,处以死刑。窝藏王宫或贫人的逃奴者,处以死刑。捉住逃奴后送交其主人者,主人须酬以白银两歇克(Shekel)。如所捉获之逃奴不肯说出其主人之姓名与住址时,捉获逃奴者应负责将其送往王宫,以便由政府找寻此奴隶之主人;如不将其送至王宫,则以窝藏逃奴论罪。

    二、对自由人与奴隶的保护方面

    法律对本国的自由人加以保护。法典规定:拐带自由人的子女者,处以死刑。这一条法令是针对奴隶社会特有的现象订定的,在法典的全部条文中只有四条是关于买卖奴隶的规定,其中有两条所说明的买卖对象都是外国人,由此可见巴比伦的奴隶多是外国人。至于上述的本国的债奴则显然与其他国家之债奴身份不同,也和本国的外籍的奴隶身份不同。这种债奴只在三年期限之中有奴隶身份,三年过后即可恢复自由,并且法律规定对一般债奴不得烙火印。故债奴只是一种追债的方法,不能将其视为奴隶制度的一部分,从这里也可看出本国籍的奴隶很少。

    法律规定了奴隶可能得到的待遇。法典中有数条条文规定了自由人和女奴隶所生的子女算是自由人。法典中有一条条文规定了王宫或贫人的男奴隶如与一个富贵者的女子结婚,其所生的子女也算是自由人。从这点可以推想:王宫或贫人的男奴隶如与一个贫人的女子结婚,则其所生的子女必然算作奴隶,不过,男奴隶既然可与富贵者的女子结婚,那么无论男女奴隶一般都是有家庭生活的了。

    法典中明确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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