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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看小说网 www.izxs.net,最快更新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最新章节!

nbsp; 二年十月,诏军器监出黑木风羽、红木风羽、白木四风羽弩箭总百三十万赐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各五万。

    四年七月甲辰,泾原路经略司言:『近准朝旨修渭州城,置炮台已毕,防城战具,止有大小合蝉床子等弩。案:《武经总要》有三弓八牛床子弩,射及二百余步,用一枪三剑。箭最为利器,攻守皆可用。乞下军器监,给弩箭各三副,赴本路依样造,以备急用。』军器监言:『每座重千余斤,难运致。乞图其样付本路作院。』从之。

    五年六月丁巳,军器监言:『相州都作院造防城箭二十三万,河北无竹笴,乞依定州用桦木笴。』从之。

    六年八月庚子,上批:『京都所造军器动以万计,虽广求制样,尚恐未殚众善,或不适用,徒费工力。闻鄜延路经略使刘昌祚屡谙战斗,精于骑射,而留心兵仗。委走马承受霍丙、谕昌祚,令具所习用马步战器,并具系士卒御贼可用利械,入递进呈。』

    九月丁巳,上批付刘昌祚:『得所进器械具悉。今于京师见作军仗,赐卿金线乌梢弓十、神臂弓二、将官甲马军甲偏挨甲各一、斧合竹马枪马军力步人刀各五、栾竹步人排刀各一、标二、透蝎尾马黄弩桩一,以备出入。卿更省阅,具便否以闻。』

    十月辛卯,工部郎中范子奇言:『昨判军器监,创造床子大弓二张,强于神臂弓,独辕弩较之九牛弩尤为轻便,用人至少,射远而深,可以御敌。』诏工部、军器监管军官同比试以闻。

    十二月,奉议郎、编修军器什物法制蔡硕为军器少监。上批:『硕于器械工作程式极为究心,颇臻智巧。』故有是命。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五月庚子,专一制作军器所隶军器监(注文详见《浚汴河》)。

    试刑法置律学等附

    熙宁元年秋七月癸酉,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初,登州言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案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其罪,用违律为婚,敕贷阿云死。知登州许遵言:当论如敕律。诏送刑部。刑部继如审刑、大理。遵不服,乞送两制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定,而光与安石议异。安石本不晓法而好议法,强主遵议,特与光异。及执政,遂力行之。然议者不以安石为是也。

    二年八月乙未朔,诏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先是,吕公著等定按问欲举如王安石议。诏依所定。于是审刑、大理寺官齐恢、王元师、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不当,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亦皆论谋杀不当用首法。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者而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会富弼入相,上令弼议,而又以疾病,久之弗议,至是乃决,而弼在告,不与也。癸卯,司马光言:『知杂御史刘述、集贤校理丁讽、审刑详议官王师元皆以执法谋杀刑名被劾。彼谋杀已伤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今朝廷既违众议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也。乞赦刘述等。』不报。己巳,罢殿中侍御史孙昌龄力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蕲州。先是,昌龄言:『臣累论辨谋杀之法非是。』遂贬。

    二年三月丙辰,诏审判、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其支赐都数,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虽有余犯而情非重害者,许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同罪举试刑名。如无人举试,但历任有举主二人,或监司以上止有一人,皆听乞试。试日,许赍所习文字就试,每日试一场,每场试案一道,每道刑名约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并取旧断案内挑揀罪犯攒合力案,至五场止,仍更问《刑统》大议五道。其所断案,具铺陈合用条贯,如刑名疑虑,即于所断案内声说。所试人断案,内刑名有失,令试官逐场具录,晓示错误,亦许试人再经试官投状,理诉改正。其断罪通数及八分以上,须重罪刑名不失为合格。其考试关防,并如试诸科法。初议谋杀刑名,上怪人多不晓者,王安石曰:『刑名事诚少人习,中书本不当与有司日论刑名,但今有司既未得人,而断人罪又不可不尽理。』上曰:『须与选择数人,晓刑名人可也。』他日,曾公亮在告,上谕陈升之曰:『法官事不见将上,学校事亦不见商量,中书诸事都未有端绪,曾公亮又已疾病。相公方壮,且勉力为朝廷立事。古人爱日与草木同尽,诚可惜也。』于是定议降诏。试法官盖始此。

    六月辛巳,司勋员外郎、权河北监牧使崔台符权判大理寺。初,王安石定按问欲举法,台符闻之,举手嘉额曰:『数百年来误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己,故有此授。

    九月己亥,命崔台符、曾布、朱温具考试官法。

    六年三月丁卯,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曾应明法举人,遇科场愿试断案格,排于本科本等人之上。』己巳,诏:『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四月甲戌,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置教授四员。请给人从,视国子监直讲命官。举人并许入学试,中官给食。每月公试一、私试三,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习断案生员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私试义二道、案一道,刑名三事至五事。戊戌,诏:『比详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例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定所试场第及考校样行之,仍改先降指挥明法为诸科。如敢冒应诸科人名试法,许人陈告,赏钱百千,同保人永停取应。』

    七年十月壬子,中书言:今欲应得替合守选人,岁限二月八日以前于流内铨投状,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道,或义三道,差官同铨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试,第为三等申中书,上等免选注官,人优等者,依判司例升资,无出身者赐出身。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及三年与注官,即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仍自今更不试判,亦不免选。』(详见《裁定臣僚奏荐》)

    八年闰四月,诏:『试刑法人,上七人差充法官,余循资堂除差遣免试。其京朝官即比类推恩。』

    八月壬子,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又命谔,监制敕库。谔,邵武人,即举进士,试法中第一,故以此授之。制敕库用士人自谔始。

    七月,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大义、断案。』初,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至是,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言:『进士高科任签判、两使职官,通与一州之事,其于练习法令,岂所宜缓?前此习刑名者,世皆指以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又独优高科不令就试,则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劝奖之意。』故有是诏。

    十年五月丁丑,诏使臣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以八通为上、六通次之,四通又次之,并为合格,中书取旨。

    元丰元年八月壬子,诏自今科场考试刑法官,并中书差官。

    五年十二月丙子,诏:『诸承议郎以上及幕职州县官并未入官人,历任无私罪徒及入已赃、失人死罪并勒停冲替后已经一任者[23],许试刑法。无人奉举,听于吏部及所在官司投状乞试。见在外任官及授黄河地分见阙者不许就试。诸举官试刑法者,尚书刑部官、大理长贰岁各十人,侍从、三省、六曹、御史、开封府推官及监司各七人。』

    六年四月壬戌,国子司业朱服言:『相度入律学命官,公试律学、断案,考中第一人,乞许依吏部试法与注官。其太学生或精于律义、断案,就律学公试中第一,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从之。

    元祐三年三月甲子,吏部尚书苏颂等状:『看详试刑法人,自来每年春、秋两试,准敕秋试已罢,即令每年只是一次春试。若依条每年申都省立定到阙日限,显是枉烦。欲乞将试刑法人立定每年一次春试,其试人限当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到阙,免致逐旋申烦朝廷立限。若立此法,亦令试人每年预知其试,依限赴阙。』从之。

    论肉刑

    熙宁二年五月丁卯,上论谋杀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论其故,又论:『律非中才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尽理。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此自唐以来,即守此律不得,如此类亦甚多。』上曰:『汉文帝废肉刑,是否?』富弼曰:『极是。』安石曰:『当时虽废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两支或瞎人两目,今乃流三千里而已,此何足以报其罪?又强盗五贯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可刖而已。』弼曰:『此非通论。刑者不可复宁,虽欲自新,其路无由。除肉刑,乃所以开人自新耳。』上曰:『然人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九月,上谕枢密院:沙门岛罪人数多,及广南编配罪人,多即窜还,令与中书别议立法,且欲复行肉刑。吕公弼以为不可,退而上疏曰:『臣议见韩绛尝奏乞用肉刑,今日陛下亦以为然。绛又言:「假如折一支、去一指,有何不可?况尧舜尚用之。」此徒信古人之论,不适时变。自汉文感一妇人之言罢肉刑,而天下归仁,逮今千余年。一旦用之,必骇四海观听。况古虽有肉刑之法,在尧舜之世,亦未尝行之。《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尧舜之世,用流以宽五刑也。若四凶者止于流,则五刑无所施焉。臣愿陛下上法尧舜,下体汉文,无取迂儒好古之论。陛下病今之犯刑者众,臣愿审择守臣,宣布惠爱,使民各得其所,则民不犯上矣。今不究其本,而徒更其刑辟,臣恐民心一骇而动,后虽欲全抚之,未易安也。』上纳之。

    三年八月,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诏付编敕所详议立法。初,删定编敕官曾布上《肉刑议》,上问执政曰:『布所言肉刑,可即行否?』安石曰:『理诚如此,即行亦无害,但务斟酌所当施肉刑者。』布始为编敕删定官,即言:『立法必本于律,律所未安,不加刊正,而独欲整齐号令,是舍其本而治其末也。』因乞先刊正律文。诏布条析具上。布言《律疏议》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删除外,凡驳其舛错乖缪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如有未便,续条析以闻。

    司马光云:布素为王安石所厚,使改定律文,不知究竟如何。当考。

    元丰元年九月。上初即位,韩绛即建议复肉刑,至是,复诏执政议。知枢密院吕公著以为:『后世礼教未备而刑狱繁,肉刑不可复,将有踊贵屣贱之讥。』吴充议复置圜土,众以为难行。王珪欲取开封死罪囚,试以劓、刖,公著曰:『刖而不死,则肉刑遂行矣。』议竟得寝。

    五年七月壬午,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断绝,上中书取旨。上因论刑曰:『先王之肉刑蓋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故有刺配,犹未足以恃,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增吏禄

    熙宁三年八月癸未,上批:『闻在京诸班直并诸军所请月粮,例皆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有乞取侵剋,甚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宜自今每石实支十斗。其仓界破耗及支散日限斗级人等禄赐,告补关防,乞取条令,三司速详定以闻。』先是,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上知其然,故下是诏,且命三司条具。于是三司言:『主典役人岁增禄为二十万四千余缗,丐取一钱以上,以违制论,仍以钱五十千赏告者,会赦不原。』中书谓:『乞取有少多,致罪当有轻重。今一钱以上论以一法,恐未当。又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并计脏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徒罪加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加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人陈告。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以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从之。

    四年正月辛亥,诏三司应卖扑酒麴诸坊场钱,每千纳税钱五十,仍别封桩以禄吏。

    五年五月癸未,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财者,以仓法论。

    六年四月戊戌,诏裁定在京诸司吏请给。先是,吏禄各有定式,后以兼局,增茶汤、纸笔等钱,侥倖相因,略无限制,而枢密院有言,故降是诏。已而王安石白上曰:『如吏人马骧差往西川、陕西,又往湖南、北两路溪洞,又如中书检正吏,皆一人兼两人文字。若不许兼请,即谁肯任劳责者?既是官有两局,若不许兼,止是占吏人愈多,而妨其本勾当处,且令日食不足耳。』上曰:『一人兼五人处如何?』安石曰:『凡兼局吏,非在一员官之下,即亦不可兼。既无一员官兼五六处差遣者,即岂有兼五七局之吏?』上乃追前诏寝之。

    七月丙寅,诏枢密院减书令史五人,增令史俸月钱二千,书令史五千,春、冬各绢五匹,以汰冗养廉也。

    十二月壬申,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禄,除旧请外,岁支钱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五十三缗有奇。』诏以熙宁四年后坊场税钱拨还,不足则以市易司市例等钱补之。仍令提举帐司岁考支收数上中书。时内自政府百司,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然皆取足于坊场、河渡、市例免行后剩息钱等,而今县官岁入财用,初无少损,且民不加赋,而吏禄以给焉。乙酉,中书言:『增开封府等处吏禄,以行重法。』上曰:『异时吏不赋禄而受赇,辄被重劾。今朝廷赋禄而责人,可谓忠恕矣。』

    八年闰四月癸巳,权三司使章惇言:『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诏行仓法人因职事以借使质当为名受财者,告赏刑名,论如仓法。

    十二月。自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而行重法,以绝请托之弊。其年,京师诸司支吏禄钱凡三千八百三十四贯有奇。及沈括为三司使,当熙宁八年,其年支吏禄凡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三贯有奇。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云。

    元丰六年正月,诏户部尚书安焘同本部郎官立省、曹、寺、监新旧吏禄云。

    校勘记

    [1]陆诜 原本作『陛诜』,据《长编》卷二及《宋史·陆诜传》改。

    [2]系草 原本『系』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补。

    [3]毌湜 原本『毌』字作墨丁,《长编拾补》亦漏辑此条。据文同《丹渊集》卷三九《毌公墓志铭》补。

    [4]大名府 原本作『大明府』,据《长编拾补》卷三下改。

    [5]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二补。

    [6]在牧 原本『在』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二二七补。

    [7]风雨 《长编》卷二二七作『风逸』,似是。风逸者,谓因牝牡相诱而脱逸也。

    [8]戊寅 原本作『癸酉』,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9]八监 原本作『十监』,据《长编》卷二六二改。

    [10]堪 原本作『匹堪』,据《长编》卷二六二删『余』字。

    [11]己丑 原本作『丁亥』,据《长编》卷三一四改。

    [12]自『买粮谷』以下数页,错简而致颠乱特甚,兹据其本来顺序及参《长编》,尽数纠正复原,谨此说明,以下至『《军器监》』章,不另出校。

    [13]丁丑 原本作『丙子』,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4]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5]牝马 原本作『牧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6]牡马 原本作『牝马』,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7]保长 原本作『保甲』,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8]敷出 原本作『赋出』,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19]二年 原本作『三年』,据《长编》卷三四三改。

    [20]仍巧以 《长编》卷二五○作『仍以』,无『巧』字。

    [22]庚戌 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九补。

    [23]勒停 原本作『鞍停』,据《长编》卷二五三改。

    [24]冲替 原本『冲』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三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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