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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八毫三丝六忽二微五纤。又,本年各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二毫四丝八忽八微七纤。又,奉文起科陈天松等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田七百七分。又,奉文起科陈天松等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七厘一毫九丝五忽。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五毫六丝。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二毫七丝七忽一微二纤;里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八毫三丝三忽(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一毫二丝三忽),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四毫四丝四忽二微二纤(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四丝四忽一微二纤)。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五毫七丝六忽三微二纤;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四毫五丝零六微(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丝六忽八微、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七毫一丝六忽八微),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七微二纤(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一毫一丝七忽、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一毫二微二纤)。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三毫;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三毫(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奉文截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三纤,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实截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

    雍正三年,奉文割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二丝四忽四微一纤;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六丝八忽),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四微一纤(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五丝、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四丝、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二丝三忽四微六沙)。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四沙。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截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六毫七忽七微四纤;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六丝八忽),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七毫一丝一忽七微四纤(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九毫五丝、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二毫六忽七微三纤六沙)。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零四沙。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一百零八甲九分三厘九毫六丝八忽五微八纤;田一千六百三十九甲一分七厘五毫五丝四忽六微(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八毫四丝八忽八微、下则七百七十三甲三分六厘六毫四丝八忽八微),园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三忽九微八纤(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九毫五丝八忽五微、中则二千零七十九甲三分八厘九毫八丝七忽、下则九千六百六十九甲一分七厘四毫六丝八忽四微八纤)。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旧额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零三纤,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实截归新、旧园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零三纤,国朝康熙二十七年新垦上则园二甲九分七厘,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中则园一十甲五分四厘,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九甲,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六十四甲零三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五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七十四甲,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以上截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

    雍正六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一忽四微三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四毫一丝一忽五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九忽八微七纤(俱下则)。

    雍正七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三丝八忽二微零八沙一尘七埃八渺四漠;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八毫三丝零六微二纤三沙三尘一埃七渺一漠(俱下则),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二毫零七忽五微八纤四沙八尘六埃一渺三漠(俱下则)。

    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五漠;田五甲三分二厘一毫(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二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五漠(俱下则)。〔又〕,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七微二纤一沙五尘八埃三渺三漠(下则)。

    雍正十年,奉文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奉文教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奉文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四毫九丝八忽九微四纤三沙五尘八埃八渺五漠。连前截归新、旧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八丝二忽二微七纤三沙五尘八埃八渺六漠。

    雍正九年,奉文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一毫(俱下则)。〔又〕,雍正九年,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一毫四丝二忽零九纤零九尘零九渺一漠;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九毫五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一毫九丝二忽零九纤零九尘九渺一漠(俱下则)。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一千六百六十四甲七分二厘八毫四丝零一微八纤二沙六尘七埃九渺五漠;田三千九百八十五甲九分八厘二毫二丝零九微零八沙五漠三埃六渺八漠(俱下则),园七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四厘六毫一丝九忽二微七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七千六百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六毫一丝九忽二微七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截归管辖原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内原额旧垦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二毫五丝三纤;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七甲三分,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七分一厘八毫三丝三忽三微,又雍正六年新垦下则田园四百三十二甲三分零一丝六忽六微六纤。以上截归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一丝六忽六微七纤(俱下则)。

    〔又〕,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奉文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通淡合计,截归并新垦实在田园共五百五十五甲一分二厘一毫;田二百一十七甲六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七甲四分三厘零九丝九忽九微九纤(俱下则)。

    租赋

    国朝议定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雍正九年,详请以七年入额升科新垦田园,援照同安则例,每甲照内地弓步折算一十一亩;征银折粟,以三钱六分折粟一石。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台湾县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六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一斗零九合一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一升二合。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九石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二年里民首垦田园,应于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垦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又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首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二万一千二百七十石六斗六升九合四勺三抄八撮二圭五粒七黍。

    雍正七年首垦田园,应于自首之年起科粟一万五千三百八十石零六斗三升七合八勺五抄九撮二圭七粟一粒一黍。

    雍正八年奉文首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八年起科粟一百六十石零八斗四升一合五勺九抄一撮二圭二粟四粒七黍。又,雍正八年新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九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五石八斗八升二合八勺三抄一撮零七粟九粒。又,雍正九年新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又,雍正九年新垦田,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升科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又,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田,应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奉文首垦田,于十年起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一年新垦田,应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五石二斗二升九合八勺六抄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应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六勺九抄五撮一圭二粟六粒九黍。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二千二百零三石九斗六升七合六勺四抄三撮二圭二粟六粒九黍。

    康熙三十七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无征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零九撮。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七勺七抄六撮四圭九粟零一黍。

    以上共开豁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四合一勺九抄八撮七圭七粟三粒六黍。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六万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四勺四抄四撮四圭五粟三粒三黍。另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共征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首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二圭二粟。

    雍正七年首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四勺一抄七撮五圭。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七勺四抄六撮四圭七粟四粒九黍。

    雍正九年奉文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黍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雍正九年奉文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一年首垦田,奉文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

    雍正十二年首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二勺六抄一撮一圭一粟一粒一勺。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七石零一升一合一勺九抄三撮七圭九粟三粒二黍。

    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三百六十八石五斗六升九合三抄七撮九粟三粒二黍。内除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又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九撮、又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又乾隆三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八勺八抄二圭一粟七粒四黍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零七勺九抄五撮一圭四粟七粒九黍。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又〕,康熙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五勺五抄四撮三圭三粟一粒。

    雍正七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九勺七抄五撮五圭六粟九粒八黍。

    雍正八年续新垦田园,奉文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三勺二抄二撮五圭二粟七粒六黍。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五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奉文收入台湾县新、旧垦田园拨归本县,应于九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

    雍正十二年报新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六勺四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一共万七千九百三石二升八合七勺四抄零三圭一粟四粒五黍。连前通计,该征粟四万六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五升一合六勺七抄六撮三圭一粟四粒五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勺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奉文为通查缺额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二勺〔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四升八合八勺四抄四撮七粟四粒九黍。

    诸罗县

    旧额田园,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康熙三十一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四勺四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开垦田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一勺五抄七撮三圭四粟二粒六黍。

    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一抄六撮三圭三粟二粒三黍。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二抄四撮一圭八粟。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新垦起科粟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四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二抄二圭一粟四黍。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三石七升五合二勺八抄九撮一粟零四黍。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豁免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截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新垦园征粟五百八十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以上割归并开豁共粟七千三百九十五石六斗六升七合七勺一抄一撮二粒一黍。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七石四斗零七合五勺七抄八撮八粒三黍。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又,新垦园征粟六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园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一十四石八斗五升;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于四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一斗六升;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五十三石六斗七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康熙五十六年新垦园,于五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六斗;雍正元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四十八石)以上截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九勺九抄九撮九圭二粟。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一勺零二撮三圭二粒一黍。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二勺二抄五撮六圭八粟九粒。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七勺零八撮八圭五粟八粒。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二千八百七石七斗八升九合八勺二抄九撮一圭三粟一粒七黍。连前截归新、旧垦园通计,共征粟二万三千七百二十二石零四升五合八勺二抄九撮零五粟一粒七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零一黍、雍正三年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六勺九抄六撮二圭七粟二粒七黍〔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零四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四勺一抄八撮八粟八粒九黍。另水沙连社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七圭二粟;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二升;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七十六石一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七百四十八石三斗四升零七勺一抄四撮七圭七粟一黍。以上截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一黍。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一粒。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十三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一百二十二石五斗一升一合零九抄四撮四圭四粟三粒二黍。通淡合计,旧归、新垦共征本色粟九百九十八石三斗四升一合八勺零九撮一圭三粟三粒三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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