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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史的范围 欲定外交史的范围,应先明外交的意义。何谓外交?依萨道义(E.Satow)所下之定义,外交是应用智略,处理国家相互关系。(Diplomacy is the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ce and tact to the conduct of offici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independent states, extending sometimes also to their relations with vassal states.)如是则外交实含有两个根本观念,即:“智略之使用”和“国家相互关系”。前者构成外交的手段,后者构成外交的对象。前者是术的问题,后者是事实的问题。凡称外交史,自当并叙外交智略之应用,与外交关系之事实经过。换句话说,真正之外交史,必须将外交策略与国际关系事实,同时并叙,多少求得因果关系于其间。国际关系虽不一定是人为的外交手段所造成,然谋以外交手段影响国际关系,究是国家交际上通有之现象。名为外交史之专史,当然不能不兼及此两层。现在我们可以为外交史下一个定义:

    外交史者,属于政治史之一部分,所以明国家与国家间关系之变迁,而示其关系变迁经过中各国政府所为之活动与其所使用之手段者也。

    外交史与政治史之关系 由上述之定义,可知外交史与政治史有密切之关系。外交原来属于国政之一部。在英美著述界,向来缺少所谓外交史之专史,而学府中亦罕见特设外交史之课目。欲识外交关系之变迁,惟有于政治史中求之。将外交从政治史中分出,作专史研究,以法国为最。法人图比都(Debidour)所著之《欧洲外交史》(Histoire diplomatique de l'Europe, 1891),可说是此种大著述之创举。现在法国学府中,已将外交史列成专科研究(如巴黎大学及巴黎政治学校,均有外交史讲座)。日本之有外交史专门著述,及在大学中设外交史讲座,殆即沿法国之例。其余诸国大都以外交史并在政治史中叙述。此虽由于关于外交关系之研究,一般的不甚注意,而外交之与政治史,实有极密切之关系,则亦不可否认。外交既同属于国政,当然不能离开其他政治关系单独运用。内政政策,多少总影响于一国外交方针。研究一国外交而漠视其内政状态,未有能免于片面的观察者。法国在七月君政之下,较之在1852年拿破仑政府之下,外交倾向自大不同。在自由党政府下之英国,与在保守党治下之英国,对于欧洲事情不必持同一之态度。毕士马克治下之普鲁士与哈丁堡治下之普鲁士,在欧洲外交上之言论与行动,不能说是相同。安得息支配的奥匈联合政府之对外,势不能与梅特涅治下之奥大利,有同一之计划与目的。国无大小,鲜有内政上之变动改革,在其对外关系上不发生反响者。所以研究外交史者有兼顾政治史之必要。

    外交史与国际法之关系 外交史所叙述,尤其是关于术之一面,易言之,即关于外交手段之一面之叙述,常与国际法上之讨论为属于同种之事件,使用同一之名词。例如外交谈判,缔结条约,与宣战讲和诸事,为外交史上之主要事件,而此类事件,则包括国际法上之主要材料。所以广义的说来,外交史常有与国际法混同之形,两者之领域,具有共同之点甚多。不过其着眼点不同,一则自法理之方面着眼,一则自史实之方面着眼:其一所以示规律外交行动之现行的原则,其他则所以叙述外交行动之过去事实。

    研究外交史,不可不兼顾国际法。国际法为国家与国家间关系之行为的规则,近世外交至少表面上以循国际法行动为原则。(在1818年之耶拉什丕尔公会Congress of Aix-la-Chapelle,俄、普、英、奥列强共发一宣言,承认万国公法为一切国际关系之根据,彼此誓愿将来一律照公法规则行动。)然则不考究国际法原则,有时于当时之外交行动之意义难于说明,并且无以为批评各国外交,测验国际道德进步之标准。

    研究国际法,亦有考究外交史之必要。国际法之根据,现今一般认为在于各国家之公认;而此公认,惟于国际惯例及国际约章征之。欲识国际法变迁之由来,不能不返求诸外交史。外交史正可以供国际惯例之证据,而为国际约章发生的由来之说明者也。拿破仑战争,在海战法规上,有莫大之影响,姑不具论。即维也纳会议,亦决定有许多国际法问题:国际河流之航行认为自由;外交使节之等级分为三等;奴隶贩卖宣言废止。耶拉什丕尔公会承认万国公法为国际关系之根据,于外交使节中加办理公使(Ministre-résident)之一级。有名的孟罗主义,发生于1823年,所以抵抗神圣同盟对于南美西班牙殖民地独立之干涉政策。1831年比利时之永久中立,即为维持欧洲均势而定。1856年之巴黎公会,立有关于海上法规之《巴黎宣言》,而土耳其亦依此公会条约加入欧洲公法及国际社会。然则国际法与外交史关系之密切,可以推知。研究外交史正可以辅助国际法研究之历史的知识。

    外交史与他项课目之最有关系者,略尽如上。我们现在可以简单说明外交史之内容。外交史第一件主要的部分,即在外交事实,质言之,即国际关系之种种变迁。盖历史之对象,原来以事实为本,对于一般事实无最小限度的明确的知识,历史的研究即缺乏基础。第二件主要的部分,即为事件经过中之外交活动与其手段,及其所生之外交上的效果。两部分的性质虽截然不同:其一为外交关系,其他为外交术,然两者究属于同一领域,而常有因果之关系;此固不能分为两独立部分,而当同时并叙者。质言之,外交史之叙述,当就外交舞台之活动现象,与活动中行使之技能,及其黑幕中主持之计划,同时明白揭破出来。不过前既言之,国际关系不一定是外交的结果,不一定是人为的手段所造成,此外尚有许多原因,根本重要不可忽视者。此等原因,或为政治的,或为经济的,或为社会的,或涉及宗教问题,或起于思想运动。凡此种种因素,常于国际关系有重大之影响。不过此不属于外交史之专史范围,在外交史中只能就其与国际政局上有直接关系之处述及之。

    外交史研究的方法 外交史亦如其他历史然,可以依种种不同之方式研究。骤视之,似最简单之方法,莫如将引起外交活动之各项重大的国际问题,一一分别叙述。此似最为简单,然而细思之,此究非适当的最良的方法。依此逻辑的方法,对一问题,诚能为彻底之研究,然其同时与他项问题之关系,及其所受他项事实之影响,则将遗漏过去。国际政治之种种现象,亦不是全然单独的各别的发生,而实彼此常有相互之关系。其次之方法,为地理的叙述,即分别叙述列国之外交是。此方法虽亦甚简单,较能对于各国外交历史为明了之观察,然而将列强如俄、土、德、奥、意、法诸国之外交,彼此常互有强度之影响者,置之孤立地位;将政策之实际互相牵涉,互相连贯者,视为全然有别;是实一种偏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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