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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上一章已经把清代乡约宣讲的材料,乡约宣讲的提倡说得比较清楚,现在要讨论的只是乡约宣讲的实行,以及宣讲以外的他项实际工作。宣讲的实行,大约是十分普遍的,我们只消翻阅任何州县的志书,里面没有不载讲约办法的。同治五年的《仁寿县志》,卷四的礼教志便完全是宣讲,可惜全卷的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康熙十六谕原文和雍正圣谕广训,真正描写乡约办法的,只有下面一小段。“每月朔望日,择宽洁公所,设香案。届时县中文武官俱至,衣蟒衣,礼生唱,序拜,行三跪九叩首礼。兴,退班,齐至讲所,军民人等,环立肃听。礼生唱,恭请开讲,司讲生诣香案前,跪,恭捧圣谕登台,木铎老人跪,宣读毕。礼生唱,请宣讲圣谕第一条,司讲生按至讲毕而退。”宣讲办法的后面,附有申明亭一条,不过也止“申明亭在治前坡路旁”九字。大约仁寿全县只有这一个申明亭,每月朔望只有这一次宣讲,完全是例行公事,并不是什么特别设施。《仁寿县志》卷四,礼教志宣讲篇。

    宣统三年(公历一九一〇年)的《东莞县志》,虽然成功于满清的末年,那时乡约久已废弛,然而典礼里面的宣讲,还有一段很长的例行仪式。宣讲的首段,是说明康熙九年所颁上谕十六条的讲解方式;“本邑于城厢内外,往来通衢,人民凑集之处,设立各乡约所,每月朔望,县正率同官属前往,齐集耆老里民,恭请上谕,供奉香案上,各官排立班次,文左武右,行三拜九叩首礼毕,铺垫列坐地下,令乡约于十六条内挨次宣读四条,讲解谛听”。这种钦定礼节,大约是和纪念周一样,月月在那里实行的。不过城厢里面有多少乡约所,四乡下面又有多少乡约所,我们不得而知?乡约的领袖,在此处叫作乡约,而不叫作约正,也似乎和大清会典的办法有一点出入。第二段讲到雍正圣谕广训万言,便仍用约正名义,并且遍及乡村,所以“本邑于县城内及大乡村,各择宽闲洁净之处,俱设立讲约,捡选举贡生员之老成有学行者为约正”。不过除了约正以外,“再选朴实谨慎者三四人为直月”。约正直月都有一点报酬,约正每年廪膳银六两,直月三两六钱,使他们无生活的压迫,可以专心化导。最有意思的是集会和集会时候的记善记恶,完全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的口吻,吕氏乡约的原约四条,虽然完全消失,朱子增损吕氏乡约的办法,倒又复活了。我们为节省篇幅起见,单只引证原文,而不多加注释:

    “约正直月置二籍,德业可劝者为一籍,过失可规者为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每月朔日,直月预约同乡之人,夙兴各食于家,先后集于讲约之所,俟约正及耆老里民皆至,相对三揖,众以齿分左右立,设香案于庭中,直月向案北面立,先读圣谕广训,皆抗声宣诵,使人鹄立耸听,然后约正推说其义,剀切丁宁,使人警悟通晓,未晓者仍许其质问。讲毕,于此乡内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众无异词,乃命直月分列书之,直月遂读记善籍一遍,其记过籍呈约正及耆老里长默视一遍(此处较朱子原法为佳),皆付直月收之。事毕众揖而退,岁终则考校其善过,汇册报于县官,设为劝惩之法,有能改过者一体奖励,使之鼓舞不倦”。《东莞县志》卷二十五,经政略四,典礼下,礼仪内宣讲篇。

    《祥符县志》的乡约礼节,也有约正直月,也有善簿过簿,里面集会的办法,文辞的字句,同东莞县志,差不多可以说是一样的。总而言之,宣讲乡约这种办法,在法令方面是颁行全国,在实际方面大约也是全国奉行的。不过奉行的程度有大有小,有的只在城厢举行,有的散在四乡举行,有的专为宣讲,有的兼顾他项乡治工作,便要看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了。我们从各种县志,各种文集,稍为搜集了一点材料,稍为可以看出一点实状。至于整个的状况,全朝的变迁,便因为材料缺乏,情形复杂,不能有一个系统的叙述了。从县志的记录,我们找出两个最有意思的变化,一个是定州的乡约地名,一个是汾阳的乡约领袖,前者是制度变成地名,后者是制度变成领袖,倒是《大清会典》一切法令以外的两种自然变化。其他县志的地理,不是什么乡保,便是什么都图,只有《定州志》单叫乡约,共有一城四十三约,总统四百二十三村。编者不但依照旧志,保存乡约名称,并且赞扬乡约,“二十八年奉台宪通扎,饬行联庄法,官吏多难之。惟定州以约为联,不旬日而集事”。他以为每约村有多寡,里有远近,不易心领神会,所以每约为图,图后分列各村,而成“乡约志”二大卷。我们现在把定州各约名称,村数,户口附录在这里,以见乡约制度变成乡约地名的实况:

    深河约 八村 三百七十户 二千四百五十九口

    建阳约 十村 一千二百三十四户 五千九百九十四口

    东亭约 一镇八村 六百五十八户 三千五百六十四口

    元光约 六村 一百九十三户 一千三百六十六口

    庞村约 十村 一千〇八十六户 六千一百六十四口

    五女约 五村 四百三十六户 三千一百二十三口

    大辛庄约 一镇二村 二百五十二户 一千三百一十四口

    全邱约 十二村 一千二百〇六户 七千二百八十九口

    安家庄约 十二村 五百九十六户 三千四百九十口

    柴篱约 七村 六百四十三户 三千八百口

    东不随约 十八村 一千〇十七户 六千六百〇五口

    东朱家约 十村 四百八十五户 二千九百三十三口

    疙瘩头约 十二村 五百一十二户 三千〇五十四口

    张蒙约 二十二村 七百五十户 四千三百一十四口

    周村约 十二村 八百一十五户 四千五百三十八口

    怀德约 八村 七百四十四户 四千〇八十四口

    张谦约 五村 八百五十七户 四千七百〇八口

    高蓬村 七村 五百一十五户 三千二百三十四口

    钮齐约 十一村 一千〇六十五户 六千一百〇三口

    邢区约 一镇五村 七百四十八户 四千四百六十三口

    梁村约 十村 九百一十九户 五千一百二十五口

    李亲顾约 一镇六村 七百二十五户 四千九百一十四口

    王耨约 七村 七百三十八户 四千九百五十八口

    赵庄约 十三村 一千三百六十二户 八千〇一十七口

    溇底约 十村 一千一百七十户 七千九百七十六口

    子位约 五村 一千三百七十一户 一万二千四百八十八口

    南不随约 二十九村 一千二百七十六户 八千七百七十一口

    明月店约 一镇二村 二百〇五户 一千二百七十一口

    寨南约 十五村 七百〇二户 四千二百九十四口

    忽村约 十三村 八百四十三户 四千〇三十七口

    大寺头约 六村 三百四十三户 三千三百五十八口

    高门约 四村 三百四十四户 二千〇九十八口

    赵村约 十四村 六百八十七户 三千七百三十三口

    西不随约 十六村 七百四十八户 四千五百四十口

    奇连约 四村 五百一十八户 二千五百四十三口

    西坂约 七村 一千〇四十八户 五千四百〇七口

    潘村约 十二村 一千六百六十六户 八千三百五十六口

    砖路约 一镇六村 九百七十五户 五千二百六十七口

    西涨约 五村 七百二十四户 三千九百一十一口

    清风店约 一镇六村 六百四十一户 三千八百〇三口

    连冢约 八村 六百六十二户 三千七百四十七口

    胡房约 十一村 一千一百三十一户 五千三百口

    北不随约 十七村 一千〇二户 五千五百〇七口

    这种乡约组织,并不是普遍的农村组织,基本的农村组织,而是上层的农村组织,高级的农村组织。普通的农村组织,是以村庄为单位,大约不过一二百户,五六或是七八百人。定州的乡约,最小的有三村镇,一百多户,一千多口;最大的有二十九村镇,一千六百多户,一万二千多口。平均计算起来,每约有十个村镇,七百九十户,四千六百九十六口的光景。我们现在把各约村镇多少,户数多少,口数多少,在下面分列几个详表,一经检查,便可知道各约村镇,户数,以及口数分配状况。

    定州各约村镇多少表

    定州各约户数多少表

    定州各约口数多少表

    定州的地方组织虽然叫作乡约,而定州的地方领袖却并不叫作乡约或是约正。定州乡约志的后面,附录道光二十六年(公历一八四六年)的“整饬村约告示”,只有“照得设立里正、乡长、地方、催头等役,原为代一村办理公事……”可见乡约地方的名义虽然存在,乡约制度的实际却一点痕迹也没有。《汾阳县志》所载的乡约,既不是乡约制度,又不是乡约地方,乃指乡村的领袖。县志载明顺治八年(公历一六五一年)全村编为八坊,三十六里,每坊里设乡约四名,地方一名。每坊里的下面,又分为若干村庄,所以这种乡村领袖,也不是每村都既有的基本领袖,不过比“地方”的数目要多一点罢了。乡约里面的领袖,从《大清会典》法规上,从各县县志宣讲里去看,都是些约正值日之类,不知何时何地产生汾阳这样一种习惯,以乡约制度之名,名其领袖。这种习惯普通在各县县志上也有不少,最近的青苗会账(光绪三十三年北平附近榆垡镇)有乡约的名称,最早的《于清端公政书》,也有这种名词。于清端公龙是明末诸生,清初大吏,作过许多次地方官吏,对于乡约保甲提倡甚力。他的政书里面,成有一篇“慎选乡约论”,对于乡约的痛苦,可以说是洞若观火,对于乡约的保护,也可以说是无微不至。我们只消摘录一点在下面,便可想见一斑:

    “凡有司勾摄人犯,差役不问原被告居址,辄至乡约之家,管待酒饮,稍不如意,诟詈立至,且于朔望点卯之日,肆行凌虐。倘人犯未获,即带乡约回话。是差役之吓诈乡约,倍甚于原被二犯。更有苦者,人命盗贼,不离乡约,牵连拖累,夹责受害,甚之词讼小事,必指乡约为佐证投到听审,与犯人无异。且一事未结,复兴一事,终朝候讯,迁延时日,无归家之期……若三家丘店乡约,卖一婢女,止应得乡约一年,民间那有许多婢女,以供因公赔累乎?……彼乡约曾未家居,何由而劝人为善去恶,何由而谕人出入守望;……乡约之苦,至此极矣!于是有半日之乡约,一日之乡约,有明应帮贴之乡约,真如问徒拟军,求脱离而不可得……”《于清端公政书》卷二黄州书页四十五至四十八。

    这一篇文章所描写的乡约痛苦,不见得十分真确,也许有一点过火,然而乡约责任的重大,乡约地位的卑下,那是无可疑问的。精神领袖的乡约,教化民众的乡约,堕落到了这个地步,真是吕氏兄弟始料所不及。社会环境的变迁,可以使一个制度,从这面变到那面,从正面变到反面,我们真得小心一点。于成龙觉得乡约的功用是“劝人为善去恶”“谕人出入守望”,并不是供应官府,催办赋役,所以才立下许多禁条,希望把乡约从差役的重枷下面解放出来。虽然他也没有积极的举动,不能振兴教化的精神,至少也可以救护乡约的领袖,使不致累死公门。我们现在也将于成龙的乡约禁条,引在下面以资参考:

    一 不许票仰协拘人犯

    二 不许差役到家饭食

    三 不许原被告指为证佐

    四 不许朔望点卯

    五 不许请立印簿

    六 不许差督编查烟甲

    七 不许买办军需

    八 不许人命盗案牵连姓名

    九 不许投递报呈

    十 不许缙绅把持

    于成龙的禁条,并不是无病而呻,只是对症发药;不过乡约当时实施的情形,从这个反证看起来,也可以略见一斑。奉行日久,有名无实,视为具文,不过多几道谕旨,自然没有积极的效果,当然也没有消极的弊端。从于成龙的禁条去推想,乡约并不是具文而是事实,具文的谕旨不足为害,堕落的事实可以把乡约领袖陷入十八层地狱。真是实行不如不行,有乡约不如无乡约,乡约的末路一至于此!于成龙的慎选乡约谕是在黄州知府任上作的,黄州知府是康熙十三年(公历一六七四年)到任的,那时清兵入关才二十二年。乡约制度不应衰落到这个地步。或者乡约弊端,明末已深,清初未能彻底改善,所以堕落如此。于成龙为清初名吏,故急急于乡约的救护,以后则有名无实,视同具文,既不能作恶,也不能劝善。乡约制度的衰落,乡约制度的消灭,竟可以算是乡约领袖的解放。当然只有消极的解放,而没有积极的改造,也是没有用的。

    于成龙以后,提倡乡约的人,自然也不在少数。可惜中国各地还没有一个完美的图书馆,能把清代所有的个人全集,地方县志都巨细不遗的汇在一处;也可惜我们没有那么多的闲工夫,去一本二本的翻阅。《清史》列传里面的循吏列传,虽然是十分简单,然而里面记载提倡乡约的人物,已有好几处。当然他们只是小小的地方守令,他们既没有高深的学问,也没有重大的威权,万万不能和王阳明,吕新吾辈比美。我们现在把《清史》循吏列传里面提倡乡约的人物,以及他们工作的性质写在下面,可见清代的乡约制度,并不是没有人提倡:

    循吏列传卷七十四,骆钟麟:“其为政先教化,春秋大会明伦堂,进诸生迪以仁义忠信之道,增删吕氏乡约,颁学舍,朔望诣里社讲演圣谕,访耆年有德孝悌著闻者召使见,岁时劳以粟肉。立社学,择民间子弟,授以小学孝经,饬保伍,修社仓,百废具举。”

    循吏列传卷七十四,李皭:“尝曰,礼让不兴,国何由理。每朔望率僚佐诣观化亭为县人讲乡约,春秋行乡饮酒礼。时至村落间,问民所疾苦,勉以孝弟忠信,牧儿田妇皆环集,如婴儿之依慈母,期月之间,县人悉化于善”。

    循吏列传卷七十四,张沐:“为政专务德化,令民各书为善最乐四字于门以自警,注六谕敷言,俾人各诵习,反复譬喻,虽妇孺闻之,莫不欣欣向善也”。

    循吏列传卷七十四,张勋:“县西境有吕店者,俗好讼难治,勋察里长张文约贤举为乡约,礼遇之,俾行化导,俗为一变”。

    这些循吏的治绩,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专以礼教化民,像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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