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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爱情定则讨论底来信,登出的虽已有八封,但还有三四封搁在这里,不过有许多话都已重复,所以或者不登了。里面有一位法大的叔华君,他的信里有“这个爱情定则的讨论是我们青年人现在不可少的研究……浅薄的一定是浅薄,当然赶不上大学教授的手笔……若说是重复,我是不敢信的……”等话。这似乎在前几封信里没有人说过。

    现在截至张君答复文发表为止,除了已登的二十四篇,关于爱情定则的讨论的文字,存在这里的还有三十篇。照来信五及六的意见,当然要一体无条件的登载;照来信四的意见,平顺通泰的议论倒不要紧,最要登载的是怪论;照来信二三的意见,应该由记者加以别择,太说不过去的则没收不发表。但照来信七的意见,则记者不配负“别择”的责任,应另想限制的方法,照来信八的意见,则二十四篇已尽够了。

    三十篇文章,八封来信,要记者作出圆满的答案,这考题可把记者难住了。幸而现在来了救星,张竞生君急于要到蒙满旅行去,实在等得耐不住了,要先把他的答复从早登出。他在文中已经声明:这篇文章是答复前二十四篇的;如再有其余的登载出来,当预约在旅行归来再行讨论。

    这三十篇文章,记者无论如何总保存在这里,意见的好坏不必问,文笔的通涩不必问,我想将来总要设法使它们有与读者见面的机会。照来信八的意见,登了这类文章便把他的报费百分之一白花了。那么记者总要竭尽能身,把每天登载这类文章的地位缩到非常小,使要看的人们只要有耐性便可以每天继续看下去,不要看的人们便是割去了少许篇幅也还不至可惜而有白花报费之憾。(但这自然是下不为例的;来信八说记者“黄袍加身”,其实这是记者故意做一出“公开的言论机关”,使读者看看,一旦真的公开了是如此的令人难受。)如果读者能够赞成我这个意见,那么记者对于这个考题总算“派斯”(2)了。(记者)

    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上篇)

    张竞生

    我在数年前已经留心研究爱情的问题了,但所拟就的爱情上几个定则,终未拿出来向人讨论。及到近来感触了陈淑君女士的事情,使我觉得有宣布的必要。可是,处在这个不懂爱情的社会,乃想要去向那些先有成见的先生们,讨论一个真正的改善和进化的爱情,使他们明白了解,自然是事属为难。又要将一个被嫌疑的女子作为举例,使他们不生误会曲解,当然是更难之又难了。我前次原文所重的为定则,所希望讨论的也在定则,至于陈淑君女士事,仅是一种举例。不意许多讨论人对于定则的解释,多不能脱离俗见的范围;对于举例,多是感情用事,甚且嬉笑怒骂,借题发挥,以致彼此间误会丛生。我固不要讨哪方面的好意思,但也不愿讨哪方面的恶感情。故我现在应当郑重声明:由我文而惹起了许多无道理的攻击,我对于陈女士和谭君唯有诚恳的道歉。

    可是,据我所知与我所观察的,陈女士的行为,确与爱情的定则相符合。因为她的爱情的变迁,全为爱情的条件所支配。并且她确是向改善的进化的方面去进行。我在原文已说到她确是为谭的性情、学问、才能、地位与及谭宅的家庭感情上,各项条件所变化。攻击的人,对我原文毫不忠实,硬诬我说她仅是贪恋谭的地位,这个未免太枉屈人了。总之,我在原文,特引陈女士事为举例,因为由我所观察的,她确是合乎爱情的定则。反对的人若为成见和猜疑所蒙蔽,当然于推理论事上,完全与我不相同。现因避免许多“对人”的误会起见,以后关于陈女士事一概不谈,唯有从爱情定则上来互相讨论罢。

    向我讨论的文中,约略可分为四项的答复:(1)爱情是无条件的;(2)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但名誉、状貌、财产,不能算入;(3)爱情条件比较上的标准;(4)爱情定则,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但不能适用于已定婚约,或成夫妻之后。

    (1)今先把第一项来辩驳,这层应推重在冯士造君的讨论上(参看讨论五)。他说:“爱本是抽象、整个的,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也不能直接的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这个神秘式的爱情,危险甚大,当然为我所极端反对的(反对的理由详在续篇上)。现在姑且假设冯君所认定“世界没有确定的真理”,姑且假设这个神秘的爱情可以存在。可惜是,冯君不能自圆其说,以致他所说的神秘式的爱情,不是彻底的神秘。因为他一面承认我所说的爱情的第四定则,“夫妻为朋友的一种”;一面又承认第三定则,“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凡我所说爱情的四个定则,原是相因而至的。如若承认其中的一个,就不能不同时默认别个了。今冯君既承认第三、第四两个定则,偏又不肯承认“爱情有条件的”与“爱情是比较的”第一、第二定则,由此可见他未能了解爱情是什么东西,所以他不能不流入神秘的地方去了。我今试问爱情既是如他所说的那样神秘,怎么他又说“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既然说爱情可变迁,自然是爱情有条件上的比较。因为若无条件的比较,怎么会有变迁的可能?即如冯君自己所说“爱情本有变迁的可能……非彼此有意见和性情的冲突,万不能如此”。他所说的意见和性情,即我定则上所说的一种条件了!其次,他既承认“夫妻为朋友的一种”,那么,凡夫妻的爱情,即是朋友爱情的一种。今试问朋友的爱情,不是从感情、人格各项的条件上所生出来吗?得了一个较好的朋友,不是从许多朋友中比较上所得来吗?所以我说冯君所主张的神秘式的爱情,不是神秘的,尚是有条件的。实说起来,从主观上说爱情固然是“整个”,但这个整个,乃是由许多条件所组合而成的,究竟是可用科学方法去分析它的(请留意后文对于“整个”与“分析”的解释)。

    据冯君说:他“曾经爱过人,也曾受过人爱,在爱情极诚挚热烈的时候,我们同时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你为什么爱我?’彼此想了许久,终究没确的答复,只得一笑罢了”。就冯君意,这个即是神秘的爱情,即是爱情不能直接去形容的证据!据我的意,这个不过是一些愚昧的男女,为情欲所迷惑,身入其境的人,自然“终究没确的答复”罢了。但旁观者清,是见了这对可怜虫,明明白白地,确确切切地,代他答复:“这对可怜虫,居然自以为入了爱情神秘的境域了!究竟终是跳不出了生理上情欲的冲动,及心理上感情的作用,和社会上制度的规定,三个范围内的条件罢!”我在五月二十三日看了《晨报》“这是谁的错”一条新闻,今节写于下,也算是答复的一种,一个年老的香火道士说:“这两块骨头(一对青年男女),从八点钟来,到午牌时分了,足盘旋了四个多钟头。鬼头鬼脑的,装望着那开着窗户的房间,我真倒霉,为跟踪防范着他们,却耗了我一早半晌儿。”或者许多人所说的神秘爱情,由道士看起来,恐怕仅是两块骨头的神秘!此外尚有一个不能答复的答复,例如:有些民族不知二加二等于四的,在这些人们的心理,一切最粗浅的加减乘除,皆是神秘的东西。今冯君所说的不能形容的爱情,不是爱情不能形容的,乃是人们不能去形容爱情的;这是说:不是爱情本身神秘的,乃是人们把爱情看作神秘的;也是说,爱情本来是有条件的,不过有些人不能领悟,或不要知道它的条件罢了。

    末了,我一面也承认冯君所说的“是非原无一定,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可是我虽主张“无绝对的是非”,但我一面承认有“较大较小的是非”,并承认“大是非”可以为“小是非”的标准,“小是非”当为“大是非”的部属,明白此理,那么“爱情是有条件的”的定则,虽然不是“绝对的是”,但比神秘的无条件的爱情,确是具有“较大”的真理。因为“爱情有条件”的一个定则,是以客观上的事实为根据的;因为无条件即无爱情,条件与爱情是不能离开的;因为主张神秘的爱情的冯君,尚终不能不承认爱情是有条件的;此外,不主张爱情神秘的人,自然更不能不赞成爱情是有条件的了。试看讨论文中,岂不是主张爱情有条件的人占了大多数么?

    以上所说的,对于主张爱情是无条件的一项上的答复,大概已完。本来丁文安君所说的“爱情是一件极神秘不可思议的东西”(参看讨论四,也当在此项上一并讨论)。可是丁君后头又说认识、观察,谅解、恋爱等手续,必要以个性、才能、学识等等的条件为依据,故我看丁君比冯君所说的更不神秘。所以我把冯君的大神秘一经答复,那么,丁君的小神秘,自然不用再整旗鼓了。至于丁君冯君及一切辩论人的文中所涉及旁的问题,待我下文再为相当的解释。

    我在此第一项的答案是:爱情是有条件的;凡主张无条件和神秘的爱情,无论如何讲得天花乱坠,终是不能自圆其说。至于条件是什么东西,即为下项所当讨论的问题。

    (2)爱情是有条件的一个问题,虽为大多数人所承认,但爱情的条件是什么,彼此意见纷纷不一。据我所说,它是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气、财产等项。驳我的人,或主张感情一项已足,或主张人格一门即够,或则说须有感情、人格、才能,一块儿才好。总而言之,他们仅肯承认我的条件中一部分。他们最大理由,就是看状貌、名誉、财产等项为物质的方面,或看它为物欲,又有许多人误认名誉即是势力,财产即是铜臭,状貌即是拆白党和吊膀子的漂亮。以如此的眼光去判断,无怪他们看这些条件为恶劣!实则,我所说的爱情,乃是美满无缺的爱情,所以一切与它有相关的,皆是组合这个美满无缺的爱情上不可少的条件。感情、人格、才能,固然重要。故我特地把这些条件列在前头。但名誉上也不可少。“名誉”的解释,即是功业、道德、文章的总名。爱一人的功业、道德、文章,即是以组织名誉的要素————功业、道德、文章————为发生爱情的条件。其次,名誉与地位一件事有些不相同,但与“势利”完全相反。凡在位尽职的人固然有名誉。但“尸位素餐”或借地位滥用感情的人,这样地位当然不是名誉,乃是势利的枢府,完全与爱情的条件毫无关联。故我想名誉二字绝不会被辩论人仅仅看作“势利”的那样偏解。

    至于状貌一项,于爱情上关系也大。例如人有豪爽英姿,活泼神采,岂不比那龌龊肮脏,丑陋疲惫的状态更为可爱吗?昔时有些人讲求道德的修养全靠精神,身体羸敝在所不计。甚且主张肉体与精神不能相容,至于自戕身躯以为提高精神的一种表示。时至今日,稍有智识的人,皆知“良好精神存在良好身体之内”,不若前人的一味抹煞物质一方面那样偏见了。由此说来,形体的保重,在精神的作用上已经不可鄙薄如此,那么,状貌的生成与保护,在爱情上一方面更有巨大的关系了。因为美貌,即是美的一种。它是活的美术,比那死的图画和雕刻等更为重要。

    图画和雕刻,人皆承认为精神快感上的好材料,今乃视活的图画和活的雕刻的美貌为物质物欲。我对此真是大惑不解了。以貌取人,有时固然不免被骗。吊膀子、拆白党的人(余、梁、章,诸君的话)纵然生得好皮囊,他们实在“有负生成”,自视过于卑贱,乱去滥用他的好形骸,所以为我辈所吐弃。倘如一个人已有感情、人格、才能等项,又加以雄姿英秀,不更令所爱的人,发生了精神上无限的快感吗?我今再为申明一下:状貌是发生爱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的,但爱情的条件不仅是状貌一项。若单以状貌为标准的,当然只能发生极褊狭的爱情,所谓“以色爱人,色衰则离”,即是此理,但不单以色爱人的,对于色衰或貌丑的人,也可以用爱,不过所爱的另在别的条件罢了。可是依我说,倘如别的条件都具备,能再加有状貌的条件,爱情上当然更为美满。

    现在说到财产也为爱情条件之一,这句话在素不讲求经济的国人们听见了,更为生出极大的骇异。究竟,财产不独与爱情有关系,并且就广义说,它是“生命之源,一切之始”的。今姑从它的狭义在爱情一方面说:一个东洋车夫与他妻的感情或者极好,但当无钱买二个烧饼充饥时,有时总不免出于吵闹。我也知千金或者难得一笑,有钱或者难买有情心。但有人格的人,能用财产去发展他的最广大的人格(如去做一切的慈善和功德的事业等);有感情的人,能用财产去扩张他的无限的感情(如美术费、游艺费、交际费、慷慨费等);有才能的人,能用财产去增进他的更高深的才能(如旅行调查费,建设试验室费及购置书籍、仪器等费用)。一面上,这些对于社会的人皆可得了同情心;别面上,即是使所爱的人起了同情念。总之,由财产能使爱情扩大,所以它是爱情条件之一;由财产能使爱情发生,所以它更是爱情条件之一。但爱情不是单由财产一个条件所成的,故单以财爱人,或以财被爱,势必财尽爱也尽,因为他所爱的,不是完满的爱情,假设他所爱的,除财外,尚有情感、人格、才能、状貌、名誉等条件,那么,他所爱的,不仅单单是财产,乃是爱情组合上的整个,如此安可说他为利欲所动呢?[“妓女爱钱不懂情”这个最粗俗的意思,不料为许多讨论人拿来攻击我最好的利器。但我想妓女全不晓得钱是什么东西的。她看钱不过为一种“敲竹杠”的手段罢了。假设她能真正晓得钱的作用,能真正看钱为爱情的条件,那么如遇了有钱的知心人,当应借助他的钱银,跳出她的火坑(从良),这岂不是钱乃爱情的一条件吗?又使她于钱为爱情条件之外,能再加上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的爱,她岂不变成为世所尊重的“情妓”吗?]

    大端说来,美满的整个爱情,乃是由一切的条件所组合而成的。但各人主观上,各有各的“整个的爱情”。所以人类中遂生出了许多不相同的主观的爱情。可是,单以感情为整个爱情的条件,自然是比那个感情和人格所组合的整个爱情的范围较小。又单以感情、人格、才能为条件的整个爱情,当然是比那个感情、人格、才能、状貌、名誉、财产等项所组合的整个爱情的意义不全。就此论来,我所说的爱情,所以比他们的范围大、意义完全的理由,即是我所说的爱情条件,系以客观的事实为标准,比他们主观上的爱情条件较完密的缘故。若就主观上说,仅靠爱情,只有人格,或单具才能,甚且单有名誉,或状貌,或财产也可发生爱情。可是这些爱情,终究不是一个美满的爱情。除非他不与美满的爱情比较则已,如要比较,他们总不免觉得缺此缺彼自惭不如罢了。说到此处,我们应当继续讨论第三项。

    (3)爱情条件比较上的标准。对于这个问题,讨论人更生出了极大的误会。我想如能明白上项和前次原文所说的,自然知道“美满的爱情,是以爱情的条件量数最多,和性质最浓,为标准”的理由了。爱情条件的比较,一面既以条件数量上的多少,一面又以条件性质上的浓薄为标准。那么如甲比乙的条件量上或者较少,但他比乙的条件质一方面较浓,又如他所具的质比乙所加的量较好,自然他不以条件量上较少,就会比乙的不如了。例如甲的人格甚高但极贫,乙比甲的人格甚差但极有钱,假如有丙是重人格的,当然爱甲不爱乙了。凡稍有智识的男女以此为用爱的标准,自然不至于茫无适从,朝甲暮乙了。我既已揭明一个最完备和最浓厚的爱情为标准,以为用爱或被爱的人的指南,在男女互相选择的时候,固然应当以此为目的,即成为夫妻之后,也应该向此目的竭力去改良进化。纵然夫妻间不能从条件量上去增加,也当从条件质上去增进,这个才是我所叫的真正和进化的爱情。故无论单以财或以色做爱情的标准,为我所反对,即单以条件的多少为标准,也为我所否认。因为我同时承认条件的质上有浓薄的缘故;因为我承认美满的爱情必要条件的量上和质上同时两面达到完备美满的缘故。

    有问:假设甲乙二人的条件量与质上俱一样,但甲比乙多了财产一项,那么依爱情的第二定则,丙当爱甲不爱乙了。实则,丙不是依“最美满的爱情”为标准的。因为他所以爱甲或弃乙就甲的缘故,不过为甲比乙多了一个条件。但无论单为一个条件的量较多,或一个条件的质较浓,或一些条件的量和质组合上较多与浓的缘故而变迁,虽则是合乎“爱情可比较的定则”,究竟,终不是以“美满的爱情为标准”去变迁的。这样变迁,举凡以美满的爱情为标准的人,断不肯如此轻易去做的。由此说来,必要甲比乙不独是一项的,乃是一切的条件皆好,然后丙爱甲不爱乙,才算是以美满的爱情为标准去变迁,才算是向上的和进化的方面去进行。

    以最美满的爱情条件为标准,在理论上应当如此。但在许多驳论人的眼光,以为如此,在事实上必至男女终身不能得一匹偶了。这个顾虑固然不错,但于事实上极有利益,所以古来许多名人,宁守独身主义,不愿婚娶,即为此理。他如佳人未遇,名士难谐,或所欢的已逝,或则情有独钟,所谓“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自然是至于“海枯石烂”,或“为情而死”,终不肯与俗夫俗妇为偶。故以最完满的爱情条件为标准,于事实上不独免了许多驳论人所说:必至“情战不休,迷恋不止”等事,并且可以提高个人的道德、社会的安宁,以及夫妻生活上的进化,和爱情上结合的坚固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与辩驳人的观察点不同在此。(殉情的人,乃是主观上凭了他一个理想的爱情,总觉别个爱情和他的比较上终是不如的缘故。这个确是合乎“爱情是比较”的定则。)

    或说,“癞蛤蟆想吃天鹅肉”,谁人无虚荣好高之心呢?可是,我于爱情条件上,以感情和人格为首例。那么,凡自己无相当的条件而妄想去攀高,不特自己人格有亏,即要得他人的感情也不可得。例如一个可怜的东洋车夫妄思去向坐在马车上的小姐们执手,势必至于被打。故我常说,应当先提高自己爱情的条件,然后才能求得他人高尚的爱情。就此而论,除了一般无赖、情迷和那些不知自重的人外,断不会因爱情有比较可变迁的缘故,而至终日忙碌为情战或为恋迷。究竟,不只无此弊病,若能因爱情有比较可变迁的缘故,使爱情的条件日日提高,这个即是使感情、人格、才能等项日日提高,岂不是进化的人类所应为?又岂不是社会上最好的现象吗?

    或又说,状貌能日日提高么?张竞生有返老为童的魔术吗?这个曲解更不可恕!凡我所谓提高的,乃在人类能力内所做得到的范围,至于返老为童的术,自然不是人类的所能为,但状貌的定义,我在前已说过,不是“俏皮”的解释。实则,老年人也有老年的可敬可爱的状貌。如老年人能够日日讲求他精神上的修养和身体上的卫生,自然能够日日提高他老年的好状貌了。若论中年男女,更不可不容止修饬。昔在我国,妇女所重,言容并列。可惜现在处在固体式的夫妻制度之内,一经嫁人便毫不装饰。以致头蓬脚脏,犹如鬼婆。为夫的在家庭,不衣不履,也鬼也人,阎罗王的恶相,百八魔的丑形,样样俱全,无奇不有。这些怪状,于家庭及社会的美观上关系甚大。同时于夫妻爱情上也有极大的影响。回视欧美社会,男则是齐齐整整,女则娉娉婷婷。未婚嫁的,使人有可望不可即的艳羡。已成夫妻的,也使夫妻彼此间时时如见新人一样。我所谓日日提高状貌,即是指此。

    以上为第三项的答复,大端意义已算完尽。至于成夫妻后变迁的问题,今再为特地分论于后。

    (4)大多数人赞成我的比较与可变迁的定则的。但他们有一个限制,即是“这些定则,仅能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但不能适用于已定婚约或成夫妻之后”。他们立意未尝不善。可惜是,他们把爱情与婚姻的制度误为一起!凡我所说的爱情,乃从定则上说,即从理论上说,不管它是在选择,或定约,或已成婚的男女均可适用,故无论在何时期皆可因比较而变迁的。但他们从婚姻制度说,即从习惯上说,以为如此一例看待,便使家庭和婚姻的制度不能成立,大有犯了公共的道德!不知他们所见的,仅在婚姻制度一方面,所以他们心中要讨论的爱情,不知不觉中已为婚姻制度的观念所蒙蔽,遂致他们所讨论的根据点不在爱情,而在婚姻制度了。但爱情是一事,婚姻制度为一事,在一个社会上所谓道德不道德又是一事,这些都不能混为一谈的。在我前次原文所论的,仅是爱情的定则。由定则说起来,凡有了解这些定则的人,均要达到一个美满的爱情。如遇有选择和比较的机会,就有比较和变迁的可能,至于婚姻制度及道德上的事情是什么,不是我本题所能兼及,所以不敢如辩论人一样的混杂去讨论。

    总之,因为辩论人不知爱情定则与婚姻制度二者分别的理由,所以他们觉得有区分爱情定则在选择与在成婚二个时代不相同的必要。今姑从他们所主张,他们也不能自完其说。例如离婚案的众多,事实昭然,但苟依驳论者的意思,一经成为夫妻之后,爱情上就不能变迁,那么,应该否认有离婚的事实了!或说,离婚案的众多,原因是极复杂的。但这个复杂原因的根本点,即是因夫妻彼此间对于爱情的条件(感情、人格、名誉、财产、才能等项),不能达到希望,所以才思去变迁的。即如梁镜尧君所说:“离婚案的多,是关于宗教问题、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工业繁兴、都市发达、法律不严、晚婚影响、新旧家庭过渡、生活程度增高、平民制度发达等等。”(讨论十三续)究竟,他所说的事情,即我说的条件。例如他的“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平民制度发达,新旧家庭过渡”即我所要说的“人格提高”;他所说的“宗教问题,法律不严,晚婚影响”,即我所要说的对于信仰、法律及家庭上的“感情衰弱”;他的“工业繁兴,都市发达,生活程度增高”,即我所要说的受了“财产的影响”(广义为经济的影响)。这些人格提高,感情衰弱,财产影响等条件为离婚案众多的理由,岂不是我所说的夫妻间的离合,是以爱情的条件为标准吗?岂不是与我们所说的“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条件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的话相合吗?

    其次,我原文所说的,乃是希望爱情从向上和进化方面去改善。假设夫妻彼此间能从爱情上时时去比较改善,变迁进化,无论外间有何引诱,夫妻总不会有变迁的了。乃论者误认比较和变迁,单以为必在夫妻之外,再去寻第三人,然后才是比较变迁。殊不知若爱情无提高向上的希望,则虽日日寻一人,也不能得到美满的爱情。凡若稍知爱情的人,断不肯如此变迁的。不知此理的驳论,遂致闹出许多“贪多嚼不烂,见一个爱一个,沽价式的卖身主义”等项的笑话来相诘问了!或说男女彼此间应该考察一个美满的爱情后才可定约成婚,自然可以免却后来有解约及离婚的痛苦。我想果能如此,固然是善。但若因一时“感情作用”而致偶有差失,便不许人再有变迁的补过,这个未免过于专制,也不是许人为善的心怀!

    末了,再从事实上说,终究有许多人各以各人主观上的爱情为美满的。贼公贼婆,也是我我卿卿,一味的心肝儿乱叫,不想再变迁的。处在我国现时的社会,大多数毫无爱情的夫妻,因为家庭和婚姻的制度所束缚,终是糊里糊涂过了一生,至于新式婚姻的夫妻,能够保守从前未结婚时的爱情已算满足,极少有彼此间互相勉励竭力向上的志愿。所以我特地把爱情定则写出来,使一些男女在选择的时候,应当有一个客观的美满爱情的条件为标准。即在已成夫妻的人,也当知爱情可以变迁的,应当竭力向上,取得一个进化的爱情的快感。我以定则为先导,希望人能够于实行上有万一的率循。这样慈心婆口,忠情热血,自以为于世道人心与移风易俗上有极大的裨益。不想尚有诬赖我是一个引人为恶的人,我不知如何说,才算是引人为善呢。至于他们保守传统的陋说,不知利用定则去改善消化,这些人才是引人为恶哪!

    凡上所说的,全为归类的答复。至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乃是一个自然的定则,待我在续篇再行详述。

    在此篇结论上,我应说及我前次原文中所用的“定则”与“主义”二个解释,并以答复章骏锜君的疑惑。凡我原文所说的一切爱情的定则,乃由我个人从客观方面的事实所观察和从自然道理上的分析所得来的。并且我因为看这些爱情定则是很好的,所以我也取它为主义。这个即是我一面说定则,一面谈主义的缘故。至于章骏锜君所说:“若是他(指张竞生)想用他爱情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结果,作为青年男女的爱情道德的信条……”(讨论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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