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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 刘徽 注

    唐朝议大夫行太史令上轻车都尉臣李淳风等奉敕注释

    方程〔1〕以御错糅正负〔2〕

    今有上禾三秉〔3〕,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实三十九斗;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一秉,实三十四斗;上禾一秉,中禾二秉,下禾三秉,实二十六斗。问:上、中、下禾实一秉各几何?

    荅曰:

    上禾一秉九斗四分斗之一,

    中禾一秉四斗四分斗之一,

    下禾一秉二斗四分斗之三。

    方程程,课程也。群物总杂,各列有数,总言其实。令每行为率〔4〕,二物者再程,三物者三程,皆如物数程之,并列为行,故谓之方程〔5〕。行之左右无所同存,且为有所据而言耳〔6〕。此都术也,以空言难晓,故特系之禾以决之〔7〕。术曰:置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实三十九斗于右方。中、左禾列如右方〔8〕。又列中、左行如右行也〔9〕。右行上禾遍乘中行,而以直除〔10〕。为术之意,令少行减多行,返覆相减,则头位必先尽。上无一位,则此行亦阙一物矣。然而举率以相减,不害余数之课也〔11〕。若消去头位,则下去一物之实。如是叠令左右行相减〔12〕,审其正负,则可得而知。先令右行上禾乘中行,为齐同之意。为齐同者,谓中行直减右行也〔13〕。从简易虽不言齐同,以齐同之意观之,其义然矣〔14〕。又乘其次,亦以直除。复去左行首〔15〕。然以中行中禾不尽者遍乘左行,而以直除。亦令两行相去行之中禾也〔16〕。左方下禾不尽者,上为法,下为实。实即下禾之实〔17〕。上、中禾皆去,故余数是下禾实,非但一秉。欲约众秉之实,当以禾秉数为法。列此,以下禾之秉数乘两行,以直除,则下禾之位皆决矣〔18〕。各以其余一位之秉除其下实。即计数矣,用算繁而不省〔19〕。所以别为法,约也。然犹不如自用其旧,广异法也〔20〕。求中禾,以法乘中行下实,而除下禾之实〔21〕。此谓中两禾实〔22〕,下禾一秉实数先见,将中秉求中禾〔23〕,其列实以减下实〔24〕。而左方下禾虽去一秉,以法为母,于率不通〔25〕。故先以法乘,其通而同之〔26〕。俱令法为母,而除下禾实〔27〕。以下禾先见之实令乘下禾秉数,即得下禾一位之列实〔28〕。减于下实,则其数是中禾之实也〔29〕。余,如中禾秉数而一,即中禾之实〔30〕。余,中禾一位之实也。故以一位秉数约之,乃得一秉之实也。求上禾,亦以法乘右行下实,而除下禾、中禾之实〔31〕。此右行三禾共实,合三位之实,故以二位秉数约之,乃得一秉之实〔32〕。今中、下禾之实,其数并见,令乘右行之禾秉以减之,故亦如前,各求列实,以减下实也。余,如上禾秉数而一,即上禾之实〔33〕。实皆如法,各得一斗〔34〕。三实同用。不满法者,以法命之。母、实皆当约之。

    【注释】

    〔1〕方程:中国古典数学的重要科目,“九数”之一,即今之线性方程组解法,与今之“方程”的含义不同。今之方程古代称为开方。1859年李善兰(1811——1882)与传教士伟烈亚力(A.Wylie,1815——1887)合译棣么甘(De Morgen,1806——1871)的《代数学》时,将equation译作“方程”,1872年华蘅芳(1833——1902)与传教士傅兰雅(J.Fryer,1839——?)合译华里司(William Wallace,1768——1843)的《代数术》时将equation译作“方程式”。华蘅芳在《学算笔谈》(1896)等著作中“方程”与“方程式”并用,前者仍是《九章算术》本义,后者指equation。1934年数学名词委员会确定用“方程(式)”表示equation,用“线性方程组”表示中国古代的“方程”。1950年傅钟孙力主去掉“式”字,1956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数学名词》去掉了“式”字,最终改变了“方程”的本义。

    〔2〕错糅(róu):就是交错混杂。糅,本义是杂饭,引申为混杂,混合。《仪礼·乡射礼》:“旌各以其物,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郑玄注:“糅,杂也。”

    〔3〕禾:粟,今之小米。《说文解字》:“禾,嘉谷也。”又指庄稼的茎秆。《说文解字》:“稼,禾之秀实为稼,茎节为禾。”这里应该是带谷穗的谷秸。  秉:禾束,禾把。《诗经·小雅·大田》:“彼有遗秉,此有滞穗。”毛传:“秉,把也。”李籍云:“一禾为秉。”

    〔4〕令每行为率:此谓每一个数量关系构成一个有顺序的整体,并投入运算,类似于今之线性方程组中之行向量的概念。行,古代竖置为行,横置为列,与今相反。因此古代方程的一行,仍是今之线性方程组的一行。只不过古代的行是自右向左排列。

    〔5〕此为刘徽关于方程的定义。自宋以来,直到20世纪,关于方程的含义多有误解,比如将“方”理解成方形,方阵,正,比,比方等;将“程”理解成式、表达式等。这都是望文生义。方程:本义是并而程之。方,并也。《说文解字》:“方,并船也。像两舟,省总头形。”程,本义是度量名,引申为事务的标准。《荀子·致仕》:“程者,物之准也。”《九章算术》“冬(春、夏、秋)程人功”、“程功”、“程行”、“程粟”等皆指标准度量。因此,方程就是并而程之,即将诸物之间的几个数量关系并列起来,考察其度量标准。一个数量关系排成有顺序的一行,像一枝竹或木棍。将它们一行行并列起来,恰似一条竹筏或木筏,这正是方程的形状。显然,刘徽的定义完全符合《九章算术》方程的本义。李籍云:“方者,左右也。程者,课率也。左右课率,总统群物,故曰方程。”李籍的说法接近本义。《仪礼·大射礼》:“左右曰方。”郑玄注:“方,出旁也。”应该是由“并”引申出来的。

    〔6〕行之左右无所同存,且为有所据而言耳:此谓方程中没有等价的行,同时,每一行都是有根据的。前者符合现代线性方程组有解的条件。

    〔7〕刘徽认为,方程术是“都术”,即普遍方法。但是,由于方程术太复杂,只好借助于禾来阐释。  决:古多作“決”。本义是开凿壅塞,疏通水道,引申为解决问题。

    〔8〕这是列出方程,如图8-1(1),设x,y,z分别表示上、中、下禾一秉之实,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3x+2y+z=39

    2x+3y+z=34

    x+2y+3z=26。

    图8-1

    〔9〕又列中、左行如右行也:各本均窜于“术曰”之前,今校正。

    〔10〕遍乘:整个地乘,普遍地乘。遍,普遍地。  直除:面对面相减,两行对减。直,当,临。《仪礼·士冠礼》:“直东序西面。”贾公彦疏:“直,当也。谓当堂上东序墙也。”除,减。此是以右行上禾系数3乘整个中行,如图8-1(2)。然后以右行与中行对减,两度减,中行上禾的系数变为0,如图8-1(3)。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3x+2y+z=39

    5y+z=24

    x+2y+3z=26。

    〔11〕举率以相减,不害余数之课也:方程整个的行互相减,不影响方程的解。刘徽在此提出了方程术消元的理论基础。刘徽对此没有证明,显然认为这是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刘徽“令每行为率”,则举率就是整行。

    〔12〕叠:重复,重叠。《玉篇》:“叠,重也,累也。”

    〔13〕为齐同者,谓中行直减右行也:为了做到齐同,就是说应当从中行对减去右行。

    〔14〕以齐同之意观之,其义然矣:不过以齐同的意图考察之,其意义确实是这样。刘徽以齐同原理阐释方程术的消元法。他“令每行为率”,因此便可以将率的三种等量变换“乘以散之,约以聚之,齐同以通之”施用于方程。以某数乘整行,如上述以右行的上禾系数3乘中行,就是乘以散之。同样,如果一行中诸系数和常数项有等数,可以约去,就是约以聚之。而消元的过程就是齐同以通之。也就是说,以右行首项系数乘整个中行,就是使中行其他项与其首项相齐;而从中行直减右行,直到使中行首项系数化为0,实际上减去的右行首项系数的总数量与中行首项相同,就是同。后来李淳风等在《张丘建算经注释》中称为“同齐者,谓同行首,齐诸下”。对其他行、其他项亦如此。

    〔15〕此是以右行上禾系数3乘整个左行,以右行直减左行,使左行上禾系数也化为0,如图8-1(4)。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3x+2y+z=39

    5y+z=24

    4y+8z=39。

    〔16〕这是以中行中禾系数5乘左行整行,以中行直减左行,4度减,则左行中禾系数亦化为0。

    〔17〕左行下禾系数为36,实为99。下禾系数与实有等数9,以其约简,下禾系数为4,作为法,实为11。实只是下禾的实。如图8-1(5),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3x+2y+z=39

    5y+z=24

    4z=11。

    〔18〕皆决:皆去。决,训“绝”。此处刘徽仍用直除法由左行下禾系数消去中、右行的下禾系数,如图8-1(6)所示。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12x+8y=145

    4y=17

    4z=11。

    同样,再用中行中禾的系数消去右行中禾的系数,如图8-1(7)。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4x=37

    4y=17

    4z=11。

    显然,这是一种将直除法进行到底的方法,与《九章算术》的方法(见下)有所不同。

    〔19〕即计数矣,用算繁而不省:那么统计用算的次数,运算太繁琐而不简省。即,训“则”。数,用算的次数。

    〔20〕然犹不如自用其旧,广异法也:然而这种方法还不如仍用其旧法,不过,这是为了扩充不同的方法。

    〔21〕“求中禾”三句:《九章算术》为了求中禾,以左行的法(即下禾的系数)乘中行的下实,减去左行下禾的实。记直除后中行的实为B′,中禾系数为,下禾系数为,左行的法(即下禾系数)为,下实为C′,则得。在此问中即24×4-11×1=85。

    〔22〕中两禾实:即中行的中、下两种禾之实。中,谓中行。此下是刘徽解释《九章算术》的方法。

    〔23〕下禾一秉实数先见(xiàn),将中秉求中禾:1捆下等禾的实数已先显现出来了,那么就中等禾的捆数求中等禾的实。见,显现。中秉,指中禾秉数。

    〔24〕其列实以减下实:就用它(下禾)的列实去减中行下方的实。此处“列实”指下禾的列实,即左行下禾的实乘中行的下禾秉数。此问中即是11×1。其,它的。

    〔25〕“左方下禾虽去一秉”三句:虽可以减去左行1捆下等禾的实,可是以法作为分母,对于率不能通达。此谓由左行可以求出下禾一秉之实,减中行、右行,可是那样做会出现以法为分母的分数,于率不通。

    〔26〕其通而同之:使其通达而做到同。“通而同之”系汉、魏关于齐同术的术语,它是通过“通”而做到“同”,与方田章等处的“同而通之”通过“同”做到“通”不同。

    〔27〕俱令法为母,而除下禾实:都以左行的法作为分母,而减去下等禾的实。

    〔28〕以下禾先见之实令乘下禾秉数,即得下禾一位之列实:以左行下等禾先显现的实乘中行下等禾的捆数,就得到下等禾一位的列实。

    〔29〕减于下实,则其数是中禾之实也:以它去减中行下方的实,则其余数就是中等禾之实。

    〔30〕余,如中禾秉数而一,即中禾之实:中禾之余实除以中行的中禾的秉数,即就是中禾之实(仍以左行之法为法)。记右行实为A1,右行之上、中、下禾系数为a1,a2,a3,即得。此问中即以(24×4-11×1)÷5=17为中禾之实,以4为法。

    〔31〕“求上禾”三句:如果求上禾,《九章算术》亦以左行之法乘右行下实,减去左行下禾之实乘右行下禾秉数,再减去中行中禾之实乘右行中禾秉数。此问中即39×4-11×1-17×2。

    〔32〕乃得一秉之实:就得到1秉一种禾的实。

    〔33〕余,如上禾秉数而一,即上禾之实:其余数,除以上等禾的捆数,就是1捆上等禾之实。余,指以左行之法乘右行下实,减去左行下禾实乘右行下禾秉数,再减去中行中禾之实乘右行中禾秉数之余数。它除以右行上禾之秉数,即,就是上禾之实,仍以左行之法为法。在此问中就是(39×4-11×1-17×2)÷3=37,仍以4为法。亦得到形如图8-1(7)的方程。《九章算术》在消去中、左行的首项及左行的中项之后,没有再用直除法,而是采用类似于今之代入法的方法求解。刘徽认为这种方法比一直使用直除法简约。

    〔34〕实皆如法,各得一斗:这就是实皆除以法,分别得1捆的斗数。亦即得到1秉上禾之实斗,1秉中禾之实斗,1秉下禾之实斗。

    【译文】

    方程处理交错混杂及正负问题

    假设有3捆上等禾,2捆中等禾,1捆下等禾,共39斗实;2捆上等禾,3捆中等禾,1捆下等禾,共34斗实;1捆上等禾,2捆中等禾,3捆下等禾,共26斗实。问:1捆上等禾、1捆中等禾、1捆下等禾的实各是多少?

    答:

    1捆上等禾斗,

    1捆中等禾斗,

    1捆下等禾斗。

    方程程,就是求解其标准。各种物品混杂在一起,各列都有不同的数,总的表示出它们的实。使每行作为率,两个物品有两程,三个物品有三程,程的多少都与物品的种数相等。把各列并列起来,就成为行,所以叫作方程。某行的左右不能有等价的行,而且都是有所根据而表示出来的。这是一种普遍方法,因为太抽象的表示难以使人通晓,所以特地将它与禾联系起来以解决之。

    术:在右行布置3捆上等禾,2捆中等禾,1捆下等禾,共39斗实。中行、左行的禾也如右行那样列出。又像右行那样列出中行、左行。以右行的上等禾的捆数乘整个中行,而以右行与之对减。造术的意图是,数值小的行减数值大的行,反复相减,则头位必定首先减尽。上面没有了这一位,则此行就去掉了一种物品。然而用整个的行互相减,其余数不影响方程的解。若消去了这一行的头位,则下面也去掉一种物品的实。像这样,反复使左右行相减,考察它们的正负,就可以知道它们的结果。先使右行上等禾的捆数乘整个中行,意图是要让它们齐同。为了做到齐同,就是说应当从中行对减去右行。遵从简易的原则,虽然不叫作齐同,不过以齐同的意图考察之,其意义确实是这样。又以右行上禾的捆数乘下一行,亦以右行对减。再消去左行头一位。然后以中行的中等禾没有减尽的捆数乘整个左行,而以中行对减。又使中、左两行相消除去左行的中等禾。左行的下等禾没有减尽的,上方的作为法,下方的作为实。这里的实就是下等禾之实。左行的上等禾、中等禾皆消去了,所以余数就是下等禾之实,但不是1捆的。想约去众多的捆的实,应当以下等禾的捆数作为法。列出这一行,以下等禾的捆数乘另外两行,以左行对减,则这二行下等禾位置上的数就都被消去了。分别以各行余下的一种禾的捆数除下方的实。那么统计用算的次数,运算太繁琐而不简省。创造别的方法,是为了约简。然而这种方法还不如仍用其旧法,不过,这是为了扩充不同的方法。如果要求中等禾的实,就以左行的法乘中行下方的实,而减去下等禾之实。这是说中行有中等、下等两种禾的实,而1捆下等禾的实数已先显现出来了,那么就中等禾的捆数求中等禾的实,就用下禾的列实去减中行下方的实。————而虽可以减去左行1捆下等禾的实,可是以法作为分母,对于率不能通达。所以先以左行的法乘中行下方的实,使其通达而做到同。都以左行的法作为分母,而减去下等禾的实。以左行下等禾先显现的实乘中行下等禾的捆数,就得到下等禾一位的列实。以它去减中行下方的实,则其余数就是中等禾之实。它的余数,除以中等禾的捆数,就是1捆中等禾的实。余数是中等禾这一种物品的实。所以以它的捆数除之,就得到1捆中等禾的实。如果要求上等禾的实,也以左行的法乘右行下方的实,而减去下等禾、中等禾的实。这右行是三种禾共有的实,是三种物品的实之和,所以去掉二种物品的捆数,就得到一种的实。现在中等禾、下等禾的实,它们的数量都显现出来了,便以它们乘右行中相应的禾的捆数,以减下方的实,所以也像前面那样,分别求出中等禾、下等禾的列实,以它们减下方的实。其余数,除以上等禾的捆数,就是1捆上等禾之实。这就是实皆除以法,分别得1捆的斗数。三个实被同样地使用。如果实有不满法的部分,就以法命名一个分数。分母、分子都应当约简。

    今有上禾七秉,损实一斗,益之下禾二秉,而实一十斗;下禾八秉,益实一斗,与上禾二秉,而实一十斗〔1〕。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

    荅曰:

    上禾一秉实一斗五十二分斗之一十八,

    下禾一秉实五十二分斗之四十一。

    术曰:如方程。损之曰益,益之曰损〔2〕。问者之辞虽〔3〕?今按:实云上禾七秉、下禾二秉,实一十一斗;上禾二秉、下禾八秉,实九斗也〔4〕。“损之曰益”,言损一斗,余当一十斗。今欲全其实,当加所损也。“益之曰损”,言益实以一斗,乃满一十斗。今欲知本实,当减所加,即得也。损实一斗者,其实过一十斗也;益实一斗者,其实不满一十斗也。重谕损益数者,各以损益之数损益之也。

    【注释】

    〔1〕设x,y分别表示上、下禾一秉之实,题设相当于给出关系

    (7x-1)+2y=10

    2x+(8y+1)=10。

    〔2〕损之曰益,益之曰损:在此处减损某量,也就是说在彼处增益同一个量,在此处增益某量,也就是说在彼处减损同一个量。损益是建立方程的一种重要方法。损之曰益,是说关系式一端减损某量,相当于另一端增益同一量。益之曰损,是说关系式一端增益某量,相当于另一端减损同一量。虽然《九章算术》没有赋予其“损益术”之名,但从许多题目声明“损益之”来看,它与正负术等术文具有同等的功能。损益之说本是先秦哲学家的一种辩证思想。《周易·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老子·四十二章》:“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其他学者也经常用到“损益”。《九章算术》的编纂者借用“损益”这一术语,仍是增减的意思,与《老子》之说十分接近,当然其含义稍有不同。一般认为,代数“algebra”来自阿拉伯文al jabr,是因为花拉子米(Al-Khowârizmî,约783——约850)写了一部代数著作《算法与代数学》(al-Kitāb al-mukhta sarfi hisab al-jabr wa almuquābala,直译为《还原与对消计算概要》)。Al jabr在阿拉伯文中的意思是“还原”或“移项”,解方程时将负项由一端移到另一端,变成正项,就是“还原”;wa'l muquābalah是“对消”,即将两端相同的项消去或合并同类项。(D.E.Smith,History of Mathematics,vol.Ⅱ,Dover Publications,P.382,1925)显然,《九章算术》使用还原与合并同类项,要比花拉子米早一千年左右。

    〔3〕问者之辞虽:提问者的话是什么意思呢?虽,古与“谁”通用,训为“何”。

    〔4〕刘徽指出,通过损益,其线性方程组就是

    7x+2y=11

    2x+8y=9。

    【译文】

    假设有7捆上等禾,如果它的实减损1斗,又增益2捆下等禾,而实共是10斗;有8捆下等禾,如果它的实增益1斗,与2捆上等禾,而实也共是10斗。问:1捆上等禾、下等禾的实各是多少?

    答:

    1捆上等禾的实斗,

    1捆下等禾的实斗。

    术曰: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在此处减损某量,也就是说在彼处增益同一个量,在此处增益某量,也就是说在彼处减损同一个量。提问者的话是什么意思呢?今按:这实际上是说,7捆上等禾、2捆下等禾,实是11斗;2捆上等禾、8捆下等禾,实是9斗。“在此处减损某量,也就是说在彼处增益同一个量”,是说实减损1斗,余数应当是10斗。今想求它的整个实,应当加所减损的数量。“在此处增益某量,也就是说在彼处减损同一个量”,是说实增益1斗,才满10斗。今想知道本来的实,应当减去所增加的数量,就得到了。“它的实减损1斗”,就是它的实超过10斗的部分;“它的实增益1斗”,就是它的实不满10斗的部分。再一次申明减损增益的数量,就是各以减损增益的数量对之减损增益。

    今有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四秉,实皆不满斗。上取中、中取下、下取上各一秉而实满斗〔1〕。问:上、中、下禾实一秉各几何?

    荅曰:

    上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九,

    中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七,

    下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四。

    术曰:如方程。各置所取。置上禾二秉为右行之上,中禾三秉为中行之中,下禾四秉为左行之下。所取一秉及实一斗各从其位。诸行相借取之物,皆依此例。以正负术入之〔2〕。

    正负术曰〔3〕:今两算得失相反,要令正、负以名之〔4〕。正算赤,负算黑。否则以邪、正为异〔5〕。方程自有赤、黑相取,法、实数相推求之术,而其并、减之势不得广通,故使赤、黑相消夺之〔6〕。于算或减或益,同行异位殊为二品,各有并、减之差见于下焉〔7〕。著此二条〔8〕,特系之禾以成此二条之意。故赤、黑相杂足以定上下之程,减、益虽殊足以通左右之数,差、实虽分足以应同异之率〔9〕。然则其正无人以负之〔10〕,负无人以正之〔11〕,其率不妄也〔12〕。同名相除〔13〕,此谓以赤除赤,以黑除黑。行求相减者〔14〕,为去头位也〔15〕。然则头位同名者当用此条;头位异名者当用下条〔16〕。异名相益〔17〕,益行减行,当各以其类矣〔18〕。其异名者,非其类也。非其类者,犹无对也,非所得减也〔19〕。故赤用黑对则除,黑〔20〕,无对则除,黑〔21〕;黑用赤对则除,赤〔22〕,无对则除,赤〔23〕;赤、黑并于本数。此为相益之〔24〕,皆所以为消、夺。消、夺之与减、益成一实也〔25〕。术本取要,必除行首,至于他位,不嫌多少,故或令相减,或令相并,理无同异而一也〔26〕。正无人负之〔27〕,负无人正之〔28〕。无人,为无对也。无所得减,则使消夺者居位也。其当以列实或减下实〔29〕,而行中正、负杂者亦用此条〔30〕。此条者,同名减实、异名益实,正无人负之,负无人正之也。  其异名相除〔31〕,同名相益〔32〕,正无人正之〔33〕,负无人负之〔34〕。此条“异名相除”为例,故亦与上条互取。凡正负所以记其同异,使二品互相取而已矣〔35〕。言负者未必负于少,言正者未必正于多〔36〕。故每一行之中虽复赤、黑异算无伤。然则可得使头位常相与异名〔37〕。此条之实兼通矣,遂以二条返覆一率。观其每与上下互相取位,则随算而言耳,犹一术也〔38〕。又,本设诸行,欲因成数以相去耳〔39〕,故其多少无限,令上下相命而已。若以正、负相减,如数有旧增法者,每行可均之,不但数物左右之也〔40〕。

    【注释】

    〔1〕设x,y,z分别表示上、中、下禾一秉之实,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2x+y=1

    3y+z=1

    x+4z=1。

    其筹式如图8-2(1)。

    图8-2

    〔2〕以正负术入之:将正负术纳入其解法。入,纳入。此问的方程在消去左行上禾的系数时,其中会出现0-1=-1的运算,从而变成

    2x+y=1

    3y+z=1

    -y+8z=1。

    其筹式如图8-2(2),所以要将正负术纳入此术的解法。

    〔3〕正负术:即正负数加减法则。《九章算术》中负数的引入及正负数加减法则的提出,都是世界上最早的,超前其他文化传统几百年甚至上千年。

    〔4〕这是刘徽的正负数定义。它表示,正数与负数是互相依存的,相对的。正数相对于负数而言为正数,负数相对于正数而言为负数。因此,正数与负数可以互相转化,已经摆脱了以盈为正,以欠为负的素朴观念。

    〔5〕正算赤,负算黑:这是正负数的算筹表示法。不过学术界在理解上尚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是整个算筹涂成红色或黑色,有的学者认为只是在算筹上有红色或黑色的标记。“以邪正为异”,有的学者认为是指邪置、正置,有的学者认为指正算的截面为正三角形(有三廉),负算的截面为正方形(有四廉)。宋元时期常在算筹上置一邪筹表示负数。本书亦以这种方式表示负数,如图8-2(2)左行的,就表示-1。

    〔6〕消夺:指相消与夺位两种运算。相消是以某数消减另一个数。如果将该数相消化为0,则就是夺,即夺其位。

    〔7〕“于算或减或益”三句:对于算数有的减损,有的增益,它们在同一行的不同位置上完全表示两种不同的物品,它们各有加,有减,其和差显现于下方。益,增益,加。见,显现。刘徽在此说明为什么必须建立正负术,即赤、黑相消夺之术。

    〔8〕二条:指正负数加法法则与正负数减法法则。

    〔9〕赤、黑相杂:指方程的一行中正负数相杂。  减、益虽殊:指方程中左右行相对的正负数相加减。  差、实虽分:指各行中诸未知数的系数与实的关系。刘徽在此说明正负术在这三种情况中的应用。这里的“率”指计算方法。“率”的本义是标准,引申为按标准计算,计算方法。《隋书·律历志》在谈到数学方法时说:“夫所谓率者,有九流焉。”

    〔10〕正无人以负之:正的算数如果无偶,就变成负的。无人,就是“无偶”。人,偶,伴侣。《庄子·大宗师》:“彼方且与造物者为人,而游乎天地之一气。”王先谦集解引王引之云:“为人,犹言为偶。”“无人”系《大典》本、杨辉本之原文,不误。杨辉本“卖牛羊”问在“一法”之“无入”下注:“古本误刻‘无人’者,非。”所谓“古本”即北宋贾宪的《黄帝九章算经细草》,它是杨辉本的底本。宋景昌据此认为“杨氏亦从‘入’”。戴震辑录校勘本改“人”作“入”。钱宝琮认定戴震此处参考过《永乐大典》中所引杨辉本。此后诸本均改作“入”。汪莱、李潢不同意戴震的意见。汪莱云:“‘无人’,‘人’不误。‘无人’谓有空位也。”李潢云:“‘入’字原本作‘人’,孔刻改为‘入’,非是。”李潢本“于经、注作‘入’,仍微波榭本也。‘说’中作‘人’,遵原本也”。然此后各本均从戴校。今恢复《大典》本、杨辉本原文。下“无人”均同,恕不再注。以,训“则”。

    〔11〕负无人以正之:负的算数如果无偶,就变成正的。

    〔12〕率:这里亦指计算方法。

    〔13〕同名相除:相减的两个数如果符号相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减。这是《九章算术》提出的正负数减法法则。名,名分,指称,此处即今之正负号。同名,同号。除,这里是减的意思。此谓符号相同的数相减,即刘徽所说的“以赤除赤”,“以黑除黑”,则它们的数值(这里是绝对值)相减。即

    (±a)-(±b)=±(a-b),a>b,

    (±a)-(±b)=?(b-a),a<b。

    〔14〕相减:这里指相加减,偏词复义。

    〔15〕为去头位:为的是消去头位。《九章算术》的直除法只是消去某行的头位。

    〔16〕此条:指正负数减法法则中的“同名相除”。  下条:指下文正负数减法法则中的“异名相益”。

    〔17〕异名相益:相减的两个数如果符号不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加。异名,即不同号。这里是说,符号不同的数相减,即以赤除黑,或以黑除赤,则它们的数值(这里是绝对值)相加。即

    (±a)-(?b)=±(a+b)。

    〔18〕益行减行,当各以其类矣:两行相加或相减,都应当分别依据它们的类别。其类,它们的类别。这里指同号、异号。

    〔19〕“非其类者”三句:不是它那一类的,就好像是没有对减的数,则就不可以相减了。无对,没有相对的数。这是说在建立正负数加减法则之前正负数是无法相加减的。

    〔20〕故赤用黑对则除,黑:红算数如果用黑算数作对减的数,则得黑算数。此即

    (-a)-(+b)=-(a+b)。

    〔21〕无对则除,黑:如果红算数没有与之对减的数,也得黑算数,即

    0-(+a)=-a。

    〔22〕黑用赤对则除,赤:黑算数如果用红算数对减,则得红算数,即

    (+a)-(-b)=+(a+b)。

    〔23〕无对则除,赤:如果黑算数没有与之对减的数,也得红算数,即

    0-(-a)=a。

    〔24〕之:语气词。

    〔25〕消夺之与减益成一实:此谓通过消夺减益化成一种物品的实。

    〔26〕刘徽在此又一次强调,《九章算术》的直除法是消去某行有效数字的头位,而其他位或者相减,或者相加,都是同一个道理。而:训“乃”。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七:“‘而’,犹‘乃’也。”

    〔27〕正无人负之:《九章算术》的术文是说,正数没有与之对减的数,则为负数。即

    0-(+a)=-a,a>0。

    〔28〕负无人正之:《九章算术》的术文是说,负数没有与之对减的数,则为正数。即

    0-(-a)=+a,a>0。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刘徽所说的“消夺者居位”。

    〔29〕或:与“有”通,训“而”,见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二。

    〔30〕此条:指正负数减法法则。

    〔31〕其异名相除:如果两者是异号的,则它们的数值(这里是绝对值)相减。即

    (±a)+(?b)=±(a-b),a>b。

    自此起是《九章算术》提出的正负数加法法则。

    〔32〕同名相益:如果相加的两者是同号的,则它们的数值(这里是绝对值)相加。即

    (±a)+(±b)=±(a+b)。

    〔33〕正无人正之:如果正数没有与之相加的,则为正数。即

    0+(+a)=+a,a>0。

    〔34〕负无人负之:如果负数没有与之相加的,则为负数。即

    0+(-a)=-a,a>0。

    〔35〕使二品互相取而已:只是使二种物品互取而已。

    〔36〕刘徽在此再一次阐明正数与负数是相对的,就其绝对值而言,正的未必就大,负的未必就小。

    〔37〕刘徽指出,在一行中,赤算统统变成黑算,黑算统统变成赤算,其数量关系不变。因此,可以将用来消元的两行的头位变成互相异号,以使它们相加。

    〔38〕刘徽认为,由于正数与负数是相对而言的,并且减一正数相当于加一负数,减一负数相当于加一正数,那么,正负数的加减法则可合为一术。即

    (±a)-(±b)=(±a)+(?b)=±(a-b)。

    〔39〕成数:指每行都有确定之数,故可相减。成,训“定”,犹如开方术“成方”之“成”。

    〔40〕“如数有旧增(cénɡ)法者”三句:如一行诸数中有原来的法的重叠,那么这一行可以自行调节,不只是对各物品的数量利用左右行相消。换言之,如果某行的诸数中有公因子,可以用它约简,不只是左右行相消。增,训“层”。刘向《说苑·反质》:“宫室台阁,连属增累。”增法,重叠的法。均,调和,调节。《诗经·小雅·皇皇者华》:“我马维骃,六辔既均。”毛传:“均,调也。”

    【译文】

    假设有2捆上等禾,3捆中等禾,4捆下等禾,它们各自的实都不满1斗。如果上等禾借取中等禾、中等禾借取下等禾、下等禾借取上等禾各1捆,则它们的实恰好都满1斗。问:1捆上等禾、中等禾、下等禾的实各是多少?

    答:

    1捆上等禾的实是斗,

    1捆中等禾的实是斗,

    1捆下等禾的实是斗。

    术: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分别布置所借取的数量。布置上等禾的捆数2为右行的上位,中等禾的捆数3为中行的中位,下等禾的捆数4为左行的下位。每行所借取的1捆及实1斗都遵从自己的位置。凡是各行之间有互相借取物品的问题,皆依照此例。将正负术纳入之。

    正负术:如果两个算数所表示的得与失是相反的,必须引入正负数以命名之。正的算数用红筹,负的算数用黑筹。否则就用邪筹与正筹区别它们。方程术自有红算数与黑算数互相借取,法与实的数值互相推求的方法,然而它们相加、相减的态势不能广泛通达,所以使红算数与黑算数互相消减、夺位。对于算数,有的减损,有的增益,它们在同一行的不同位置上,完全表示两种不同的物品,它们各有加、有减,其和、差显现于下方的位置上。于是,撰著这二条法则,并且特地将它们与禾联系起来,为的是阐明此二条的意义。因此红算数与黑算数虽然互相错杂,却足以确定上下的程式,相减、相加虽然不同却足以使左右行之数互相通达,差与实虽然有区别,却足以适应于同号异号的计算。那么在减法运算中正的算数如果无偶,就变成负的,负的算数如果无偶,就变成正的,其计算方法并不是虚妄的。相减的两个数如果符号相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减,这是说以红算数减红算数,以黑算数减黑算数。诸行中要求相加减,为的是消去它的头位。那么两行的头位如果是同号的,应当用此条;头位如果是异号的,应当用下条。相减的两个数如果符号不相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加,不管是两行相加,还是相减,都应当分别依据它们的类别。如果是与它符号不同的,就不是它那一类的。不是它那一类的,就好像是没有对减的数,则就不可以相减了。红算数如果用黑算数作对减的数,则得黑算数,如果没有对减的数,也得黑算数;黑算数如果用红算数对减,则得红算数,如果没有对减的数,也得红算数;红算数与黑算数都是原本的数相加。这里是两者相增益,都是用来消减、夺位。消减、夺位与减损、增益使之成为一种物品的实。一种术最根本的是要抓住其关键。方程术中必定要消去某一行的首位,至于其他位,不管是多少,所以有时是它们相减,有时是它们相加,不论符号是相同还是不同,原理都是一样的。正数如果无偶,就变成负的,负数如果无偶,就变成正的。无偶,就是没有与之对减的数。没有能够被减的,则就使用来消减的数居于这个位置。那些应当以列实去减下方的实的,以及一行中正负数相错杂的,也应当应用这一条。这一条就是,同符号的就减实、不同符号的就加实,正数如果无偶就变成负数,负数如果无偶就变成正数。相加的两个数如果符号不相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减,相加的两个数如果符号相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加,正数如果无偶就是正数,负数如果无偶就是负数。这一条以“相加的两个数如果符号不相同,则它们的数值相减”为例,所以也与上一条互取。凡是正负数所以记出它们的同号异号,只是使二种物品互取而已。表示成负的,负的其数值未必就小,表示成正的,正的其数值未必就大。所以每一行之中即使将红算与黑算互易其符号,也没有什么障碍。那么可以使两行的头位取成互相不同的符号。这些条文的实质全都是相通的,于是以上二条翻来覆去都是同一种运算。考察它们在一行中上下互相选取的符号,则总是根据运算的需要而表示出来的,仍然是同一种方法。又,设置诸行,本意是想凭借已有的数互相消减,所以不管行数是多少,使上下相命就可以了。若用正负数相减,如一行诸数中有原来的法的重叠,那么这一行可以自行调节,不只是对各物品的数量利用左右行相消。

    今有上禾五秉,损实一斗一升,当下禾七秉;上禾七秉,损实二斗五升,当下禾五秉〔1〕。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

    荅曰:

    上禾一秉五升,

    下禾一秉二升。

    术曰:如方程。置上禾五秉正,下禾七秉负,损实一斗一升正〔2〕。言上禾五秉之实多,减其一斗一升,余,是与下禾七秉相当数也。故互其算,令相折除,以一斗一升为差〔3〕。为差者,上禾之余实也。次置上禾七秉正,下禾五秉负,损实二斗五升正〔4〕。以正负术入之。按:正负之术本设列行,物程之数不限多少,必令与实上、下相次,而以每行各自为率。然而或减或益,同行异位殊为二品,各自并、减之差见于下也〔5〕。

    今有上禾六秉,损实一斗八升,当下禾一十秉;下禾一十五秉,损实五升,当上禾五秉〔6〕。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

    荅曰:

    上禾一秉实八升,

    下禾一秉实三升。

    术曰:如方程。置上禾六秉正,下禾一十秉负,损实一斗八升正。次〔7〕,上禾五秉负,下禾一十五秉正,损实五升正〔8〕。以正负术入之。言上禾六秉之实多,减损其一斗八升,余,是与下禾十秉相当之数。故亦互其算,而以一斗八升为差实。差实者,上禾之余实。

    今有上禾三秉,益实六斗,当下禾一十秉;下禾五秉,益实一斗,当上禾二秉〔9〕。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

    荅曰:

    上禾一秉实八斗,

    下禾一秉实三斗。

    术曰:如方程。置上禾三秉正,下禾一十秉负,益实六斗负。次置上禾二秉负,下禾五秉正,益实一斗负〔10〕。以正负术入之。言上禾三秉之实少,益其六斗,然后于下禾十秉相当也〔11〕。故亦互其算,而以六斗为差实。差实者,下禾之余实。

    【注释】

    〔1〕设x,y分别表示上、下禾一秉之实,《九章算术》的题设相当于给出关系

    5x-11=7y

    7x-25=5y。

    此下3问都是常数项和未知数项的损益问题,合为一组。

    〔2〕《九章算术》列出方程的右行,相当于

    5x-7y=11。

    未知数的系数有负数。

    〔3〕互其算:交换算数,即损益。

    〔4〕《九章算术》列出方程的左行,相当于

    7x-5y=25。

    〔5〕各自并、减之差见(xiàn)于下也:各自有加有减,其和差显现于下方。见,显现。

    〔6〕设x,y分别表示上、下禾一秉之实,《九章算术》的题设相当于给出关系

    6x-18=10y

    15y-5=5x。

    〔7〕次:即“次置”。

    〔8〕《九章算术》得出方程,相当于

    6x-10y=18

    -5x+15y=5。

    两个未知数的系数都有负数。

    〔9〕设x,y分别表示上、下禾一秉之实,《九章算术》的题设相当于给出关系

    3x+6=10y

    5y+1=2x。

    〔10〕《九章算术》得出方程,相当于

    3x-10y=-6

    -2x+5y=-1。

    此不仅两个未知数都有负系数,而且实亦为负数。

    〔11〕于下禾十秉相当:与10秉下禾相当。于,训“与”。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一:“‘于’,犹‘与’也。”

    【译文】

    假设有5捆上等禾,将它的实减损1斗1升,等于7捆下等禾;7捆上等禾,将它的实减损2斗5升,等于5捆下等禾。问:1捆上等禾、下等禾的实各是多少?

    答:

    1捆上等禾的实是5升,

    1捆下等禾的实是2升。

    术: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布置上等禾的捆数5,是正的,下等禾的捆数7,是负的,减损的实1斗1升,是正的。这是说5捆上等禾的实多,减损它1斗1升,余数就与7捆下等禾的实相等。所以互相置换算数,使它们互相折消,以1斗1升作为差。成为这个差的,就是上等禾余下的实。其次布置7捆上等禾,是正的,5捆下等禾,是负的,减损的实2斗5升,是正的。将正负术纳入之。按:应用正负术,本来设置各列各行,需要求解的物品个数不管多少,必须使它们与实上下一一排列,而以每行各自作为率。然而有的减损,有的增益,它们在同一行不同位置完全表示二种不同的物品,各自有加有减,其和差显现于下方。

    假设有6捆上等禾,将它的实减损1斗8升,与10捆下等禾的实相等;15捆下等禾,将它的实减损5升,与5捆上等禾的实相等。问:1捆上等禾、下等禾的实各是多少?

    答:

    1捆上等禾的实是8升,

    1捆下等禾的实是3升。

    术曰: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布置上等禾的捆数6,是正的,下等禾的捆数10,是负的,所减损的实1斗8升,是正的。接着,布置上等禾的捆数5,是负的,下等禾的捆数15,是正的,所减损的实5升,是正的。将正负术纳入之。这是说6捆上等禾的实多,减损它1斗8升,余数与10捆下等禾的实相等。所以也互相置换算数,而以1斗8升作为差实。差实就是上等禾余下的实。

    假设有3捆上等禾,将它的实增益6斗,与10捆下等禾的实相等;5捆下等禾,将它的实增益1斗,与2捆上等禾的实相等。问:1捆上等禾、下等禾的实各是多少?

    答:

    1捆上等禾的实是8斗,

    1捆下等禾的实是3斗。

    术: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布置上等禾的捆数3,是正的,下等禾的捆数10,是负的,增益的实6斗,是负的。接着布置上等禾的捆数2,是负的,下等禾的捆数5,是正的,增益的实1斗,是负的。将正负术纳入之。这是说3捆上等禾的实少,给它增益6斗,然后与10捆下等禾的实相等。所以也互相置换算数,而以6斗作为差实。差实就是下等禾余下的实。

    今有牛五、羊二,直金十两;牛二、羊五,直金八两〔1〕。问:牛、羊各直金几何?

    荅曰:

    牛一直金一两二十一分两之一十三,

    羊一直金二十一分两之二十。

    术曰:如方程。假令为同齐,头位为牛,当相乘。右行定〔2〕,更置牛十、羊四,直金二十两;左行牛十、羊二十五,直金四十两〔3〕。牛数等同,金多二十两者,羊差二十一使之然也。以少行减多行,则牛数尽,惟羊与直金之数见,可得而知也〔4〕。以小推大,虽四、五行不异也〔5〕。

    【注释】

    〔1〕设x,y分别表示牛、羊直金,题设给出的方程图8-3(1),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5x+2y=10

    2x+5y=8。

    图8-3

    〔2〕相乘:指头位互相乘,以做到齐同。这是刘徽创造的解线性方程组的互乘相消法。

    〔3〕“更置牛十、羊四”四句:此谓通过齐同运算,右行由“牛五、羊二,直金十两”变换成“牛十、羊四,直金二十两”,左行由“牛二、羊五,直金八两”变成“牛十、羊二十五,直金四十两”,得到如图8-3(2)的方程,它相当于

    10x+4y=20

    10x+25y=40。

    〔4〕以少行减多行,即以右行减左行,得方程如图8-3(3),它相当于

    10x+4y=20

    21y=20。

    因此1只羊直金两。

    〔5〕刘徽认为,这一方法可以推广到任意多行的方程。可惜,刘徽的这一创造长期未引起数学家的重视。直到北宋贾宪《黄帝九章算经细草》才大量使用互乘相消法,同时也使用直除法。南宋秦九韶《数书九章》才废止直除法,完全使用互乘相消法。

    【译文】

    假设有5头牛、2只羊,值10两金;2头牛、5只羊,值8两金。问:1头牛、1只羊各值多少金?

    答:

    1头牛值两金,

    1只羊值两金。

    术: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假令作齐同变换,两行的头位是牛,应当互相乘。右行就确定了,重新布置牛的头数10,羊的只数4,值金数20两;左行牛的头数10,羊的只数25,值金数40两。两行牛的头数相等,那么金多20两,是羊多了21只造成的。以数值少的行减多的行,则牛的头数减尽,只有羊的只数与所值的金数显现出来,因此可以知道一只羊所值的金的两数。以小推大,即使是四、五行的方程也没有什么不同。

    今有卖牛二、羊五,以买一十三豕,有余钱一千;卖牛三、豕三,以买九羊,钱适足;卖六羊、八豕,以买五牛,钱不足六百〔1〕。问:牛、羊、豕价各几何?

    荅曰:

    牛价一千二百,

    羊价五百,

    豕价三百。

    术曰:如方程。置牛二、羊五正,豕一十三负,余钱数正;次,牛三正,羊九负,豕三正;次,五牛负,六羊正,八豕正,不足钱负〔2〕。以正负术入之。此中行买、卖相折,钱适足,故但互买、卖算而已〔3〕。故下无钱直也。设欲以此行如方程法,先令二牛遍乘中行,而以右行直除之。是故终于下实虚缺矣,故注曰“正无实负,负无实正”,方为类也〔4〕。方将以别实加适足之数与实物作实。

    盈不足章“黄金白银”与此相当。“假令黄金九、白银一十一,称之重适等。交易其一,金轻十三两。问:金、银一枚各重几何?”与此同。

    【注释】

    〔1〕设牛、羊、豕价分别是x,y,z,《九章算术》的题设相当于关系式

    2x+5y=13z+1 000

    3x+3z=9y

    6y+8z=5x-600。

    〔2〕《九章算术》列出方程,如图8-4(1),它相当于线性方程组

    2x+5y-13z=1 000

    3x-9y+3z=0

    -5x+6y+8z=-600。

    图8-4

    〔3〕故但互买、卖算而已:所以只是互相置换买卖的算数即可。故但,所以只是。

    〔4〕故注:旧注。刘徽此处所引,当然是前人的旧注。

    【译文】

    假设卖了2头牛、5只羊,用来买13头猪,还剩余1 000钱;卖了3头牛、3头猪,用来买9只羊,钱恰好足够;卖了6只羊、8头猪,用来买5头牛,不足600钱。问:1头牛、1只羊、1头猪的价格各是多少?

    答:

    1头牛的价格是1 200钱,

    1只羊的价格是500钱,

    1头猪的价格是300钱。

    术:如同方程术那样求解。布置牛的头数2、羊的只数5,都是正的,猪的头数13,是负的,余钱数是正的;接着布置牛的头数3,是正的,羊的只数9,是负的,猪的头数3,是正的;再布置牛的头数5,是负的,羊的只数6,是正的,猪的头数8,是正的,不足的钱是负的。将正负术纳入之。这里中行的买卖互相折算,钱数恰好足够,所以只是互相置换买卖的算数即可。因而下方没有值的钱数。如果想把方程的解法用于这一行,须先使牛的头数2整个地乘中行,而用右行与之对减。中行下方的实既然虚缺,那么旧注说“正的没有实被减,就是负的,负的没有实被减,就是正的”,就是为了这一类问题。将用别的实加适足的数,以实物作为实。盈不足章的黄金白银问题与此相似。“假设有9枚黄金,11枚白银,称它们的重量,恰好相等。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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