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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一文中论及唐代客户的变化,(1)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实是前文的续篇。国内外学者几乎都认为唐代中期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各方面都发生显著的变化,但这种变化的性质,国内外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我以为探讨客户地位的变化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我的学力,无论在理论上或者资料的掌握上都远不足以把全部客户问题解释清楚,这里只是就变化过程提出自己的一得之愚而已。其中有些论点已在过去所写拙文中涉及,(2)间有重复或有出入,不拟一一说明。

    一 浮客与括客

    唐代史学家杜佑曾经以隋代户口增多、仓库充裕,归功于高创立输籍定样,他说:“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在这段话中,还有个解释浮客的注文,称:“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又说:“高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3)

    杜佑认为输籍法的颁布,浮客悉归于编户,当然是夸大的。我们知道当时苏威建议减削功臣土地,用以配给受田不足的农民,立即遭到大功臣王谊的反对,(4)如果把他们以及一切豪强之家占有的浮客悉数检括为编户,显然会遇到阻挠,怎么可能如史籍所载进行得颇为顺利呢?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检查出来的大概虽也有“避役惰游”的人,但不一定都是豪强土地上的“佃家”,而且还有不少是隐丁、匿口,增减年龄以避役的所谓“疲人”,并非全属浮客。(5)杜佑解释“浮客”似乎全是依托豪强,纳大半之赋的佃家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浮客”仅仅指在见居地不编户贯的逃亡者,其中包括各色各样的人,有通过买卖或开垦荒地而获得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有流入城市的商贩和待雇的佣作,还有没有一定职业的所谓“游食”,甚至还有少数地主。这在唐代可以看到,隋代应该也是这样。然而,尽管杜佑的话不免有些夸大,也有点笼统,“依强豪作佃家”的浮客毕竟是绝大多数,所以杜佑作出这个解释。我们知道,以逃亡农民组成的劳动队伍长期以来直到唐代,一直是封建大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杜佑在这里虽然说的是隋代高使浮客归于编户的功业,其实也正是慨叹唐代没有处理好浮客问题。

    唐代逃亡问题武后统治时开始严重,《唐会要》卷八五《逃户》记证圣元年(695年)李峤上表便说到“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他忧心忡忡地指出这些“浮衣寓食……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他建议“令御史督察检校”,采取四条措施,即“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所谓设禁令、垂恩德乃是软硬兼施,迫使或诱使浮逃者归还原籍,所谓施权衡则是允许“离失本业(指本贯已丧失土地),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所谓制限,即限逃亡者在符到百日以内自首,“限满不出,依法科罪”。李峤并没有说这些逃户怎样在异乡生活,但却有“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一句,知逃户有富有贫而已。李峤的建议并未被采纳,但四项措施却一直为后来括客时所承用。

    在李峤上表后三年(圣历元年,698年),陈子昂提出川蜀逃户问题,他说:(6)

    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役,皆(不?)入国用。(7)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凭林险,巢穴其中。

    陈子昂说武后时蜀川逃亡有三万余户之多,聚集在今四川东北部遂宁、南充、仪陇一带山林之中。这些逃户分为二类,一类受土豪大族荫庇,被征敛驱役。他们大致在山林中垦荒。我们知道山林川泽可耕之地早就被土豪大族占为己有,(8)即使尚有许多无主荒山,从事开垦的逃户为了躲避官府追捕,为了获得生活与生产资料,比如粮食、种子、刀斧犁锄之类,他们也只能依托土豪大族,受其“征敛驱役”。这一类基本上都属于“依强豪为佃家”。另外一类被说成是“游手惰业,亡命之徒”,他们公然结成“光火大贼”,甚至“攻城劫县”。正如李峤所忧虑的“恐动愚俗”。

    陈子昂认为对于这些逃户,不能“纵而不括”,他要求制订“条例括法”,进行检括。但这一回他没有提到有什么具体措施。虽然陈子昂说的只是蜀川地区,但逃户当然不限于蜀川。大约又过了五六年,逃户问题越加严重,《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附子嗣立传》,武后时嗣立上疏有云:(9)“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亡逃过半”,那是多么严重啊!李峤、陈子昂建议括逃户,并未立即采纳,到了这时,统治者认为必须付之实施了。长安三年(703年),武后派遣御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括浮逃。此事见于《新唐书》卷一二五《苏瓌传》,称“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在敦煌、吐鲁番也都发现有关这次括浮逃户的文书,今引吐鲁番所出长安三年(703年)敦煌县典阴永为括浮逃户事上县司牒如下:(10)

    1 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 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 悉居城,庄野少执作。沙州力田为务,

    4 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诣他州,例被招

    5 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 僮。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为

    7 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季序,逡巡不

    8 归。承前逃户业田,差户出子营种。所收苗

    9 子,将充租赋,假有余剩,便入助。今奉

    10 明敕,逃括还,无问户第高下,给

    11 复(复)二。又今逃户所有田业,官贷

    12 种子,付户助营。逃若归,苗稼见在,课

    13 役俱免,复得田苗,或恐已东逃,还被主

    14 詃诱,虚招在此有苗,即称本乡无业。

    15 漫作由绪,方便觅住。此并甘凉瓜肃百姓,

    16 共逃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若不牒

    17 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诉端不息。

    18 谨以牒举。谨牒。

    长安三三    典  阴永牒。

    〔下判署略〕

    沙州农民逃亡的去处只在河西诸州,他们一到他州,即在地主庄上农作劳动,正如杜佑所说“依强豪为佃家”。我们在上面曾引陈子昂的话,川蜀逃亡也仍在较近的蓬、渠、果、合诸州。后来杜甫论川蜀逃亡,称:(11)

    蜀之土肥,无耕之地。流冗之辈,近者交互其乡村而已,远者漂寓诸州县而已,实不离蜀也。大抵只与兼并豪家力田耳。

    杜甫著论,时代较晚,而河西、川蜀的基本情况相同。

    牒文说浮逃户获得的待遇是“抚恤类若家僮”。“家僮”名称屡见记载,(12)唐代是私家贱口的泛称。《广韵》卷一《东韵》:“僮,僮仆。”《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条《疏议》云:

    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

    奴婢、部曲都是“家仆”,亦即家僮。这里说“类若”,因为依托豪强的佃家并未正式成为法律上的贱口,但其待遇却相当于这类人。牒文还说到浮逃户遭主人的苛重剥削,“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佣”在这里应指佣值。《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少时尝与人佣耕。”《索隐》:“《广雅》云:‘佣,役也。’按:谓役力而受雇直也。”则牒文指浮逃户为地主佣耕,杜佑所云浮客输大半之赋乃是佃耕,二说有异。其实浮客之依豪强,有佃耕也有佣耕。《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听逃户归首敕》说逃户“忍弃枌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求生”。敕文指出逃户在他乡“求生”之途是“佣假取给”,“佣”是佣雇,已如上述。“假”应指租佃。《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宁成传》记成得罪归家后,“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正义》曰:“假贫民,言假借贫民力营而分其利也。”说的正是租佃。(13)我们认为佣耕与佃耕同为封建大土地上存在的两种剥削形式。大抵庄的周围土地往往由主人(或主人的代理人)直接营种,有的是种植谷物的田,有的是种植蔬果、桑柘的园,通常役使奴婢和雇佣,此外广阔的土地当然只可能采取租佃方式。虽然二种形式都存在,我们有理由认为租佃是封建大土地的主要剥削形式。

    牒文指出这些逃户虽遭到残酷压榨和剥削,但却由于身为浮客,处境危险(为客脚危),不敢理论。他们是逃亡者,沙州是有军府州,因而也是“背军逃亡”,流入他乡,首先必须取得豪强庇护,否则便难以容身,有被追捕判刑的危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际上处于私属的地位,主人“横生构架”,也不能和主人理论。但是,法律上从未承认这种自行投靠的庇护关系,遣使括浮逃的目的就为了把浮客括还本贯,使他们复归于编户,以便承担国家赋役。上引牒文提到当时颁发的敕书,宣布逃户归还本贯,一律免除赋役二年,给还原有田宅;由他人营种的逃户土地,即使已长苗稼,逃户归来,仍然归还。这些所谓宽优措施,都是为了诱使归籍。从牒文中我们还看到,如果逃户本贯无业,见居地垦种的土地已长苗子,也可“方便觅住”。所谓“虚招此地有苗”,“诈称有苗”,即是诈称当地垦荒已长苗子。浮客实际上是佃耕、佣耕,并非自行垦荒,所以要这样“虚招”和“诈称”,即因括客条例对于垦荒有成的浮客比较宽容,得以留住,而无田的浮客却必须勒令还籍之故。证圣元年(695年)李峤上表有如下一段话:

    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录名,即编为户。

    可知长安三年敕书实即七年前李峤建议的实施。(14)

    长安三年的括浮逃究竟取得什么效果,我们不知道。到玄宗开元九年(721年)采纳宇文融建议,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括客,时间一直延续到开元十三年(725年),得新附客户八十余万。检得的客户除少数归本贯以外,(15)绝大多数准许即在见居州县附籍,六年内免除租调力役等全部负担,每丁纳一千五百文入官。六年期满准照一般百姓例输课服役。八十余万户是个很大的数字,开元十四年(726年)户部进计帐,本年管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16)其中上年括客所得占了十分之一有余。虽然未被括出的浮客必定远远超过这一比例,总还算取得了巨大成果。

    附籍客户至此首次见于史册,长安三年括浮逃虽也准许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当地附籍,但一经附籍即是百姓,并无附籍而又是“客”的规定。然而这仅是临时措施,其终极目的仍然是在六年后收归百姓,一体承担赋役。

    关于开元括客,中外史家论述颇多,本文不拟赘述,这里只略引史籍记载说明八十余万附籍客户的来踪去迹。《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开元十二年(724年)五月《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有云:

    且违亲越乡,盖非获已,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网,复捐产业,客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思弘自新之令,其先是逋逃,并容自首。如能服勤垄亩,肆力耕耘,所在闲田,劝其开辟,任逐土宜收税,勿令州县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

    诏书指出人们为了逃避赋役,以致逃亡,既触犯了刑法,而本贯田业又被兼并,因此“客且常惧,归又无依”。“客且常惧”是由于“既冒刑网”,这就使他们必须获得豪强的阴庇。诏书说逃户流入他乡之后,“或因人而止”,即是依托豪强“于庄荫家住”。(17)所谓“或佣力自资”,即上引开元二十四年敕所说的“佣假取给,浮窳偷生”,(18)亦即长安三年《阴永牒》所说“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那样的境遇。当然,八十余万客户中必然还包括在他乡垦种荒地和通过其他手段获得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民、非农业的各种雇佣、小商贩和极少数的地主,但佣耕、佃客应属多数。这是杜佑所论,《阴永牒》所述,以及此后开元、天宝间有关诏敕所反映的基本情况。

    上引开元十二年诏书提到“所在闲田,劝其(客户)开辟”,这个安抚措施实行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效果,我们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多数附籍客户并未获得土地。开元十八年(730年)是六年期满之时,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19)认为“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他建议宽乡有剩田诸州取部分剩田作为客户耕地和园宅地。亲戚乡里十户已上自行结合为坊。每户给五亩为园宅,每丁给五十亩作为私田。每坊人共耕公田一顷,公田的收获交纳随近州县,免除所有课役。他说“既是营田户,且免征徭,(20)安乐有余,必不流散”。至于狭乡无剩田而又客户众多的州,如果宽乡处理妥善,也不难使他们迁往宽乡。他的建议没有下文,当然只是空言,却透露了一个情况,即逃户中的多数原先就没有土地,成为附籍客户以后也没有获得土地,他们的生活来源很可能仍然是“佣假取给”。六年后如果没有重又逃散,成为“百姓”,境遇恐怕也难以改善。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谈到。

    这次括客以后,逃亡仍然不绝,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四开元间《处分朝集使敕》,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听逃户归首敕》,《唐会要》卷八五开元二十六年七月敕、(21)天宝八载正月敕、天宝十四载八月敕,《册府元龟》卷四八六开元二十四年七月敕,大致都是责成地方官认真检查户口,安抚逃户。本来州县每年造帐,三年造籍,必须清查户口,所以括客也是例行公事。从上述诏敕看来,促使逃户复业的措施仍不外对自首归贯者予以免除赋役、给还田宅的优惠;也允许逃户在当地附籍,却未见附籍以后仍在一定期限内称作客户的记载。

    关于浮客附籍的事例亦见于吐鲁番所出文书《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中蒋化明辩辞,(22)今摘录如下:

    102 化明辩:被问先是何州县人,得共郭林驱驴?仰答:但化明

    103 先是京兆府云阳县嵯峨乡人,从凉府与郭元暕驱至北庭。括

    104 客乃即附户为金满县百姓。为饥贫,与郭林驱驴伊州和籴

    108          开元廿一年正月  日

    以下判语亦称:“无行文蒋化明壹人,推逐来由,称是北庭金满县户,责得保识,又非逃避之色,牒知任还北庭。”按蒋化明本贯京兆府云阳县,从凉州驱到北庭,大概流落不归,遇到括客即附籍金满县为百姓。他在哪一年驱到北庭,哪一年括附金满县籍,辩辞都没有提及。他是京兆府人,为什么又在凉府为人驱呢?我想很可能他本是逃人,先流入凉州,又到北庭。从辩辞看来,他逢到括客,即附籍为百姓,没有经过六年附籍为客户的阶段,似乎不是开元十三年括客所出的浮客。按照先前条例,两州(当即指两京)逃人应当勒还本贯,准式不合留住,但他却没有勒归京兆府,而是就地落籍。从这里看到禁令进一步宽弛。值得注意的是,蒋化明先时为郭元暕驱从凉州到北庭,这次又替郭林驱和籴到伊州。他浮游在外以驱为业,括附为百姓后,依然为驱,似乎并未受田。郭元暕和郭林的关系辩辞没有说,我怀疑蒋化明驱到北庭后就是郭家庇护下的浮客,附籍为百姓后仍在郭家劳作。他专业驱,还是以佣耕、佃耕为主不明,总之一直“因人而止,佣力自资”。蒋化明的境遇大致也是多数浮客包括开元十三年附籍客户的境遇。

    从开元九年至十二年大规模括客后,如前所述,朝廷为了“流庸未复”多次颁布诏敕,但却毫无效果。《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四开元二十九年(741年)《遣使黜陟诸道敕》有云:

    其浮寄逃户等亦频处分,顷来招携,未有长策。

    敕书表示对浮逃问题已束手无策,到了天宝末年,有迹象表明朝廷在制止浮客流入私家方面已不想有什么行动,进一步承认浮客“依豪强为佃家”的现实。《册府》卷四九五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一月诏书说明了这一点,诏称: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为弊虑深。

    诏书明确指出贵族豪强使用各种手段占有的广大庄田是由客户佃食的,而且“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即具有普遍性与习惯性。这里所说的客户是否已附籍呢?据下文又称“潜停客户”,作为非法行为,与非法占有土地相提并论,如果业已附籍,便不能说是“潜停”,因此这里的“客户”亦即下文提到的“无籍贯浮浪人”。“别停”和“潜停”之“停”即居停,这些客户由贵族豪强招留居停在他们的庄田上佃食,即是“依豪强为佃家”,“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诏书在后面宣布了釐革的措施,对于土地是利用各种勋荫及职官永业田等条款,“务使弘通”,使非法占有的土地合法化。对于佃食客户,是将官收余地(指利用各项条款仍不能尽的庄田)按照丁口给与复业及无籍贯浮浪人,便与编附。诏书一字不提勒还本贯的话,也不说无余地可给或余地不够遍给的情况下,是否也编附。总之,对佃食客户如何处理非常含糊,一笔带过。不仅如此,而且最后诏书还特别告诫“客户人无使惊扰”,显然表示朝廷无意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们归贯或附籍。当然,诏书也声称这次格外从宽,今后再也不准像这样“肆行吞并”与“潜停客户”,但已并已停既然已往不咎,今后也就有先例可援了。

    武周长安三年的括浮逃已准许浮逃户在一定条件下(主要应指当地已有开垦土地)就地附籍,而重点在于勒还本贯。开元九年至十二年的括客基本上循武周旧章,(23)但重点在于就地附籍。不管是勒还原籍或就地附籍,总的目标不外使浮客复归于编户。天宝十一载诏书默认了贵族豪强“潜停客户”这个事实,但毕竟算是法外的权宜措施。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传统的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的改变。

    二 地方官掌握的客户名籍

    唐代课役以人丁为本,所有户籍登记的课丁必须承担赋役义务。客户原是浮逃户,他们既已脱离本贯,在居住地的户籍上本来没有他们的姓名户口,因而得以逃避课役,被称为逋亡。但是实际上地方官是基本掌握他们的姓名户口和数字的。正式籍帐上虽然没有他们,很可能另有登记客户的簿籍。《文苑英华》卷七四七柳芳《食货论》云:

    昔开元初,宇文融首以税客户、籍外剩田、户口色役之策行于天下……初,玄宗以雄武之才,再开唐统,贤臣左右,威至在己。姚崇、宋璟、苏等皆以骨鲠大臣,镇以清静……继以张嘉贞、张说守而勿失。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盖汉魏已来浮户流人之类也。是时也,天子方欲因士马之众,贾将帅之勇,高视六合,慨然有制御夷狄之心。然惧师旅之不供,流佣之未复,思睹奇画之士,以发皇明,盖有日矣。而宇文融揣摩上旨,欵开(疑当作“阁”,《全唐文》卷三七二作“关”)谒见,天子前席而见之,恨得之晚。言发融口,策合主心,不出数年之中,独立群臣之上。无德而禄,卒以败亡……而王、杨国忠威震海内,尤为暴横,人反思融矣。大凡数子,少者带数使,多者带二十使,判官佐使遍于天下,客户倍于往时。主司守以取决,备员而已。

    据柳芳所说,则在宇文融括客之先,避役浮寄的人即已“县收其名,号为客户”,即是说虽不附籍,寄居之县实已录名。(24)柳芳所说的时间不太明确,他说“自后赋役顿重”云云的“自后”,乃是张说、张嘉贞(为相)之后,但二张为相大致即在宇文融括客时。(25)不管柳芳记述时间含糊,早在宇文融括客前,地方一直存在着由地方录名的客户。我们知道,宇文融括得的八十余万户虽已附籍,但免除课役,轻税入官与一般编户有别,所以仍被称为客户。但那是有六年期限的,如上所述,六年期满,即与一般百姓同样承担课役。据柳芳之说,则开元、天宝间王、杨国忠当权时,客户比过去成倍增加。这些客户和宇文融括得的八十余万附籍客户是有区别的,他们没有附籍,但“县收其名”,另有簿籍。

    《太平广记》卷二四三引《朝野佥载》“段崇简”条云:

    唐深州刺史段崇简性贪暴,到任,追里正,令括客。云“不得称无上户,上户每家取两人,下户取一人”。以刑胁之,人惧,皆妄通。通讫,简云:“不用唤客来,但须见主人。”主人到,处分每客索绢一匹。约一月之内,得绢三十车。

    按段崇简,见《元和姓纂》辑本去声二十九换段韵下,云“崇简,右卫将军、郑州刺史”。岑氏《元和姓纂四校记》据有关碑志及《南部新书》,知其人于开元十八年(730年)为定州刺史,十九年徙代州刺史,二十四年再任定州。本条称崇简为深州刺史,徙任邠州,不知确在何时。《朝野佥载》作者死于开元间,(26)然书中颇有后人附益,就不能确定其时间。但段崇简总是开元、天宝间人,他任深州刺史应在宇文融括客后。

    这个贪黩的刺史命令里正括客,结果是他根据里正通报的数字,勒索每个客一匹绢。他得了大量绢帛之后,既不勒令客户还贯,也不命其就地附籍,发了一笔大财,满载而去。这里所谓“妄通”,“通讫”之“通”,当即通报姓名、户口,这就是柳芳所谓“县收其名”。虽说是“妄通”,至少里正是基本掌握乡里内客户姓名数字的。段崇简要见的所谓“主人”,即客户的居停主人。当然,有势力的“庄荫家”是唤不到的,甚至里正根本不敢去唤,(27)唤到的“主人”必然不是权势人家,可能也是“妄通”。每个客一匹绢固然向主人索取,毫无疑问仍然落在客的身上。本条记载有不太好懂之处,深州所属有四县,段崇简是出巡各县去召集里正宣布括客的么?怎么不通过县令就直接召集里正呢?所谓上户、下户是指客户还是指主人?即使是指客户,则地方不仅掌握客户姓名、数字,而且也像一般百姓那样分户等了。(28)假使指主人,则不仅上户,连下户也居停客户,这似乎不太可能。所谓“上户每家取二人,下户取一人”,是征发服役么?如果说上户、下户指编户百姓,取二人或一人又是什么意思呢?这些问题我们难以明确解释,从这条记载中可以确知的即地方官通过里正基本上可以掌握管内客户的数字并进行勒索。

    安史乱后,两税法施行前,不消说户籍十分混乱,但州县官既要征发赋役,实际上一如既往,他们仍然基本上掌握包括浮客在内的管内户口实数(除了战祸频仍的一些地区)。《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载宝应二年(763年)九月敕:

    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这里只是要求“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才编附为百姓,已开宋代有土地的为主户,无土地者为客户的先声。而能够这样区分,首先必须地方官早已掌握客户名数和他们的经济情况。独孤及《毘陵集》卷一八《答杨贲处士书》:(29)

    算口征赋,以代他征,意欲因有为以成无为。为未著而人已告怨……然来书所陈:富人出万,今易以千;贫人出百,今亦数倍。富倍优,贫倍苦。窃详雅旨,事或未然。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于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户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贯,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以此,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胜其任者,焉得不襁负而逃……今为口赋,诚非彝典,意欲以五万一千人之力,分三千五百家之税……损有余补不足之道,实存乎其中……窃料动摇不安,以遁逃相扇者,不过以规避之户与寄客耳。此辈浮食偷安,以久漏差科,恶同均税赋之名,只思苟免。若编户地著者,虽驱之使逃,亦固不从。今已择吏分官,以辨其等差,量分入赋其数,悬榜以示之信。若信之不明,分之或过,等差之不均,官吏之不仁,困而后去,谁曰不可。

    此书末署舒州刺史独孤及拜署,不记年月。今按本集卷九《舒州山谷寺觉寂塔随故镜智禅师碑铭》称“皇帝后五年岁次庚戌,及剖符是州”,庚戌为大历五年(770年);又同卷《山谷寺觉寂塔禅门第三祖镜智禅师塔碑阴文》亦明言“皇唐大历五年舒州刺史河南独孤及字至之,以慈惠牧人于兹土”,知独孤及于大历五年任舒州刺史。卷二《祭亡妻博陵郡君文》称“大历八年二月十五日检校司封郎中兼舒州刺史独孤及”,知八年春尚在舒州。《答杨贲处士书》当即在此数年间。(30)

    根据独孤及所述,那时舒州包括浮寄户在内共有三万三千户,这个数字是根据一种所谓“保簿”计算出的。其中承担租调力役及各项杂差科的只有三千五百户,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不持一钱,以助王赋”。这二万九千五百户应该包括合法和诈伪的不课户,部分的不输课户,而如上文所说,主要是诸色浮寄户。很清楚,即使在安史乱后,地方官也是基本掌握浮寄户数字的,所据的乃是一种保簿。保簿当是五保之簿,《唐令拾遗户令》一〇:

    诸户皆以邻聚相保,以相检察,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之人有所行诣,并语同保知。(31)

    保内有远客止宿就须通知同保,浮客“因人而止”,“潜停客户”的豪势之家虽未必按照规定通知同保,但保内当然知道,因而置有簿籍登记名数,掌管保簿的大概是里正、村正之类。柳芳所说“县收其名”亦必根据保簿。

    据书中所述,独孤及掌握管内全部户口数,共有户三万三千,口五万一千,他建立了按口征税之法,据称税法是“辨其等差”的,浮客也有贫富区别,对于充当佃耕、佣耕的浮客是否列等纳税我们不清楚。

    这种不分土客,不分课与不课,一律等差交税的办法,实已是两税法“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先声。安史乱后,诸州为了应付军费以及各项支出,自行立制征收,舒州刺史竟可以在本管内擅自改变赋税制度,表明当时赋税非常混乱。关于安史乱后两税制创立前的赋税问题,当另外讨论,(32)这里只是说明至迟开元、天宝以来法律上浮客仍是逋亡,他们仍然避免在正式户籍登记,实际上在州县却是公开或半公开的,地方另有簿籍登记浮客姓名户口,这种簿籍名为“保簿”,地方官有可能根据保簿掌握了管内客户数字。

    三 两税法施行后的土户与客户

    安史乱后,人民流徙,浮寄客户大幅度增加,朝廷力图使客户承担租调差科,以便增加税收和劳役对象。上引宝应元年(762年)敕曾命令自贴买得田地的客户编附上籍,比照原有土户(百姓)减半承担课役。大历四年(769年)普加户税,《唐会要》卷八三所载敕文有如下一段话: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33)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

    寄庄、寄住户是客户的上层,都是地主。一般客户中也有稍殷有者和非殷有者的区别。敕文不要求附籍,也不问有无田业,与宝应敕文有殊,但同样对浮客以资产区别征免及多少。在这样人口流移、户籍十分混乱的时候,居然要求税及寄庄、寄住及诸色浮客,也即因地方上对浮客本有簿籍,而且早已或公或私、半公半私地按簿征税。

    从开元九年宇文融括客至建中元年两税法颁布,中间经过了六十年(721——708年),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客户处理总的倾向是客户合法化。在赋税上,不论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总的倾向是谋求使客户承担义务,或者说缩小土客区别,着重资产区别,终于在建中元年颁布了两税法。两税法是土地制度和封建经济种种变化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也是长期以来局部的、凌乱的、临时性的,但却适应于上述种种变化的赋税改革的总结。

    两税法颁布时曾经在朝廷所能控制的诸州按比户口,户数增加很多。《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末注云:

    至大历中唯有百三十万户。(34)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

    同卷“丁中”条亦云:

    自建中初天下编氓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案比,收入公税,增倍而余。

    下有注云:“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35)关于建中总计户数,史籍记载多有差异,这里姑置不论,(36)大致三百十万是个成数,据土户百八十万,客户百三十万,相加应为三百十余万,比《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本年户部计账“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之数稍多,但无关大体。据《通典》大历中亦即两税法施行前夕,朝廷控制区内有一百三十万户,这是“编氓”,也即是土户。使人按比的结果增加了一百八十万,合计也是三百一十万。《通典》又说按比总户数中土户一百八十余万,客户一百三十余万。则原有土户(大历户)一百三十万,加增了五十万,这五十万应是土户中的隐漏户,则建中元年黜陟使按比所得为隐漏户五十万,客户一百三十万(不计余数)。

    这里即逢到了难题,杜佑称按比户口所得土、客户分列,那么户部计帐上的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总数,是否也有土、客之分呢?土户与客户作何解释?是否待遇上有所不同?关于这些问题,国内外史学界均有不同意见,我阅读未遍,不敢妄有评论,这里只提出自己不成熟的推断。

    人所共知,两税法的原则是“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资产有无多少是纳税多少、征免的标准。《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建中元年正月赦文称:

    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

    下又载本年二月起请条称:

    请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茕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据此可知,当时土、客户一起依照资产定户等,差等分摊两税。虽有土、客户之分,定户时客户和土户一样按资产有无多少定等第,其中免征的是“鳏寡茕独不支济者”(他们可能不列户等)。(37)不支济户当然包括原有有籍与编籍的土户及新收的客户。法令上虽然冠以“鳏寡茕独”,按照“以资产为宗”的原则,他们如果有资产恐怕也得承担两税,同时赤贫人户即非鳏寡茕独按法令也应属于不支济户。

    建中两税法施行后,原先的土、客户凡是按比所得(只是按比所得,隐漏浮逃的当然远远超过三百余万),不论土客包括免征的不支济户统统被称为两税户,也即是笼统地被当作承担赋税的人户。《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建中元年十二月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十’字衍)万五千七十六”,《册府》卷四八八《赋税》二称“是年(建中元年)天下两税之户凡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38)《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杂录”条称:

    元和二年(807年)十二月,史官李吉甫等撰《元和国计簿》十卷……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每岁县赋入倚办,止于浙西、浙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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