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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

    所云“天宝供税之户”指的是课户。(39)很明显,李吉甫是把浙西等道一百四十四万户余都作为“赋入倚办”亦即承担两税的人户。这当然是笼统的说法,其中还包含为数甚多的不支济户,但也说明诸州计帐上的总户数都被认为是赋入倚办之户。

    不支济户往往认为总是少数,其实不然。《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条载元和六年(811年)衡州刺史吕温奏:

    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按即两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民。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凋瘵。

    按《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九衡州条注云“户一万八千四十七”,唯“十”与“百”稍异,知是吕温未团定以前的衡州户数。据吕温奏文,其中免征者包括贫穷、死绝、老幼诸色不支济户竟达一万零一百五十户之多,超过了堪差科户,他们显然是一般百姓,并非客户。此外还有隐藏不纳税户一万六千七,那就是像过去那样由地方掌握的人户,其中应包括土户隐漏和浮客。

    衡州的免征不支济户数量超过了堪差科即纳税户。应当注意,吕温所说的不支济户首先就举贫穷,我以为不论土客,如果没有任何资产沦为佃家、佣耕者应归入此类。上面已经说过,实际上归于不支济户的老幼、单孤多半也是没有资产的贫困户。当然,不支济户中决不可能包括实际存在的全部佃家、佣耕,这是由于两税立法“不以丁身为本”,对于无资赤贫人户也无意以很大力量检括,而且既无资产,流动性就很大,也难以搜括。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建中元年诸道按比户口时是区别土户与客户的,按比后客户一百三十万,包括其中免征的不支济户与土户一起,笼统地被称为“两税之户”。不支济户都是无资产的贫困户,包括佃家、佣耕,其数量很多,至少有一些州或许多州超过了承担两税的人户。诸州上申户部的计帐总户数都是附籍见在户数。当然未被收归户籍的浮客大量存在,但表面上却正如杜佑所说“浮浪悉收”。

    我们这里只是说户部计帐总户数即是建中元年附籍两税户数,决不是说计帐内容不存在客户名色。唐代计帐不可得见,吐鲁番出有以乡或里为范围的户口帐,(40)这是为西州造计帐提供的基本材料。在《唐永徽二年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记有“去年计帐以来新附(下缺)”一行。(41)参照同是吐鲁番所出的其他户口帐,建中计帐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建中元年都合户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②大历某年计帐都合户一百三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③新附户一百八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④大历某年帐漏籍括附户五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⑤建中元年新附客户一百三十万,内免征户若干,征纳两税户若干。

    如果全国总户数下没有②以下诸项,则以下分记诸州户数也应有这几项,但具体数字不详。

    计帐分列旧户与新附户历来就是这样,新附客户始见于开元十二年。(42)建中计帐只是沿袭旧制,建中以后大概也仍分列新旧,新附中主要仍是招徕的客户。开元新附客户曾给以六年内轻税入官的“优惠”,宝应元年的新附客户给以减半的“优惠”,建中新附客户是否也有所优减,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除了其中不支济户之外,有资产的附籍客户在法令上终究是不能免征的。

    建中元年按比户口,表面上是“浮浪悉收”,实际上众多浮客并未附籍,建中以后也仍然屡见客户。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三》“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条云:

    长人者……迭行小惠,竞诱奸氓,以倾夺邻境为智能,以招萃逋逃为理化。舍彼适此者既谓新收而获宥,倏忽往来者又以复业而见优。

    本条所说“新收”即是“新附客户”,陆贽说他们由于“新收而获宥”,“获宥”当是不追原籍的欠负两税,可能还免除当年征纳。但原则上仍须按户等分摊两税,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条云:

    复以创制之首,不务齐平,但令本道本州各依旧额征税……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征转重,有归附则已轻者散出转轻。

    归附的流亡即新附客户,如陆贽所论,知他们归附后分摊了两税定额,所以本来负担较轻的就更轻,在以资产为宗的原则下有资产的新附客户应一律按户等纳税。至于如吕温所说由于久不定户,所以纳税并无等第,那是另一问题。《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称:

    贞元十二年(796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縠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新来客户即新附客户,皇甫政所以要他们承担补还失损绫縠的义务,大概因为他们是“新来”,原先没有承担上述绫縠的率配,或者优免当年两税。德宗所说“有业”和“失业”应即指有田与无田,他认为客户都是“疮痍之人”,虽不尽然,但他们大都是典卖了或者抛弃了原籍田业应是事实。部分客户在迁居地通过垦耕荒闲、请射逃人田宅、贴买等手段获得土地,那只能是少数,多数是很难获得的,(43)有的可能成为商贩,较多的恐怕是佃客、佣耕,像过去一样“佣假取给”。他们既无资产,即应归入贫穷不支济一类,不担承两税。既然附籍客户中有资产纳两税的只是很小一部分,地方官为什么还要招徕流亡呢?其原因即在于户口增损是地方官考课的一个重要标准。《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杂录》:

    (元和)六年(811年)二月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

    “招引浮客”并没有增加税额,刺史却因考课关系,广为招引。为了考课殿最而招引浮客,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三条中已经指出,可见这一情况长期存在。而这一点也说明尽管两税法不以人丁为本,却仍然有部分无资客户收归编户之故。

    客户不问附籍的或者隐藏不出的,多数是无地贫民,特别是佃家和佣耕,即使原是地主,他们逃离本乡时也必然丧失了他原有的土地。土户却总有一点资产,哪怕最可怜的一小块贫瘠土地,甚至“产去税存”,(44)虚挂的一块小土地。如上引德宗的话,土户丧失了土地只好逃离本乡,成为客户。客户和无地不是一码事,却存在密切的联系。

    按照常规,客户挂上“新附”只是当年的事,明年或几年后新造计帐,他们就不再是新附而是旧户,仅在本户下注明某年帐后括附或更详一点的话。既然新附客户转为旧户,而客户中多数无资,岂非旧户或土户中也存在大量无资(多半是佃家、佣耕)的人户么?

    我们一再提到附籍的只是客户的一部分,更多浮客一如已往通过里正由地方官掌握。上引元和六年(811年)吕温所叙衡州户数除了大量不支济外还有更多的“所由(基层胥吏)隐藏不输税户”,他们虽然不纳两税,基层胥吏“已私自率敛”,这些隐藏户中客户当占很大比例。《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载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敕节文称:

    天下百姓,自属艰难,弃于乡井,户部版籍,虚系姓名。建中元年已来,改革旧制,悉归两税。法久则弊,奸滥益生。自今已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资产差率。

    敕文说建中改革旧制,背井离乡者“悉归两税”,亦即“浮浪悉收”,成为两税之户。目前“奸滥益生”,所以重申建中条例,要求按照不问土客,据资定户纳税。这主要是针对隐藏的客户而言的,其目的仍然是要求客户附籍,差等承担两税。

    建中以来,籍帐上一批又一批的新附客户,新附成旧,又有新附。客户中虽然绝大多数为无资户,但新附成旧,则无资即不限于客户。土客之分似乎仍是外来与土著的区别而不是有资与无资(有田与无田)或承担两税与不承担之别。

    综合上面所述,我们的不成熟意见是:

    (一)建中总户数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当时都笼统地称为两税户,实际上其中存在着数量相当大的所谓不支济户,即无资户,有的是土户,有的是新附客户。不支济户照例免除两税,但后来也常被迫征纳。

    (二)建中计帐大致在总户数下分列旧户和新附,旧户即土户,新附有原是土户而隐匿不报的人户,更多的是新附客户。新、旧分列,新附客户成为一类,可能是籍帐旧例。新附人户中有的承担两税,有的不承担,也像过去户籍中有的是课户,有的是不课户。

    (三)客户中除了极少数寄庄、寄住户以外,他们基本上都是典卖或抛弃了在本贯的土地,因而都是无资即无地户。他们在留居地极少数通过垦荒及贴买等手段获得土地,但多数是地主土地上的佃家或佣耕。

    (四)新附客户按照造籍计帐常规在下一次造籍帐时应即转入旧户即土户,因此新附客户在籍帐上是不固定的。

    (五)在唐代土、客之分仍是土著和外来户的区别。

    四 两税法施行后地主田园上的直接劳动者

    两税法改变了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对于地主土地上的劳动者带来巨大影响。由于赋役以丁身为本,国家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人丁作为赋役对象,不能容许人丁无限止地流入私家。两税制“不以丁身为本,而以资产为宗”,赤贫农民作为贫穷不支济户,“准制放免”,他们充当地主田园上的佃家、佣耕,国家没有必要加以干预,地主豪强招纳佃家,也不再是隐匿逋亡。无限止地扩大封建田园上的劳动队伍是和无限止地扩大土地占有相互适应的。

    两税法施行后不久,陆贽曾经提出土地兼并和地租剥削的严重问题。《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条云: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望令百官集议,参酌古今之宜,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微损有余,稍优不足。

    陆贽这段话古今人征引烂熟,但其中反映的两税法行后的新情况仍值得进一步探讨。陆贽严厉谴责豪强兼并和压迫剥削佃家的罪恶行为,并提出限田减租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说的“依托豪强,以为私属”的人是一般的“贫者”、“贫人”,和浮逃没有必然联系,意味着两税法施行后,被认为“浮浪悉收”,充当所谓“私属”的有土户,也有原来的客户,但客户附籍就不是浮逃。他们都是附籍的无资贫人,不像过去那样兼并土地和居停浮客有密切联系。所以,他的建议并不像过去屡见于诏敕、奏疏、论议那样要求制止浮逃,当然也就不发生勒还本贯、就地附籍等问题,因为这些“贫人”不是浮逃。他提出的问题是土地兼并和高额地租,要求百官集议限田与减租。限田之论古已有之,减轻地租却是新的倡议。唐代前期,史籍所载有关农民痛苦的议论不少,大都针对繁重赋役,要求减省,却从没有人提到减轻地租。《长安三年(703年)阴永牒》指责被地主招携在庄田上农作的浮客遭到像家僮那样的残酷待遇,但那样的指责不是要求改善浮客的境遇,而是劝告浮客复归旧贯,充当百姓。玄宗多次下诏敕,对于“庸假取给”的浮客给以廉价的同情,劝诱浮客改变这种境遇的方法,也无非是还贯和附籍。这当然不是过去的地租不重。人所共知,早在汉代,地租额就和陆贽所说相同,杜佑也曾指出隋代佃家交纳的是“大半之赋”即三分之二的收获物。然而谁也没有提到减轻地租。其原因即在于过去说的都是由浮客充当的佃家(汉代不明确),当务之急是要使浮客复归于编户,当时基本上不承认任何豪强可以在法外无限止地占有劳动人手。陆贽所说的“私属”不是浮客,即使其中有浮客也是贫穷人户,例得免征,也就不发生隐匿逋亡的问题。国家完全允许这些人户流入私门。朝廷关心的是冒充衣冠户、色役伪滥,诸军诸司隐占人户的事,那都是不同程度的有资人户。陆贽并不企图劝诱“私属”脱离豪强的田园,而仅仅建议百官讨论如何减轻地租,这正是两税制施行后新形势下的新建议,也许可以说,这是第一次作这样的建议。形势发生了变化,均田制彻底破坏,以丁身为本的租调庸制变成以资产为宗的两税制,豪强无限止地广占土地,与之相适应的则是无限止地广占劳动人手,国家已不能也无意干预。

    陆贽说这番话时,两税制施行不过几年,二十多年后,柳宗元也曾指出租佃农民被压迫剥削的严重情况。《柳河东集》卷三二《答元饶州论政理书》有云:

    兄所言免贫病者而不益富者税,此诚当也……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劳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

    柳宗元此书申述“免贫病者而不益富者税”是办不到的,也是无济于事的。他认为如今富人纳税少,贫人却要竭蹶输纳,这是不均之一类。又一类是贫者被富者奴役驱使,租佃富人田地,以收获的半数交地租;或者遭受高利贷剥削,纳息达到本钱的二、三倍。皇帝有时减或免税,富者是承担两税人户,得以减免;贫者租佃富者土地,仍然要交纳高额地租,借贷仍然要支付二、三倍于本的利息,得不到一点好处。元饶州和柳宗元都只区分贫富,不及土客,贫者有的仍得纳税,他们大概还有一点田地;或者簿籍上还有一点田地,赤贫农民没有田宅,他们不承担两税,免税对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交的是高额地租。从这一书信中我们同样看到那种租佃地主土地的人(包括有一点土地和全无土地的两类人)只是一般的“贫者”,和浮客没有联系。当然这不等于其中没有浮客,相反,可能还很多。但贫者之为土为客并不认为重要。在本信中柳宗元并未提出减轻地租,然而言外之意是有的。

    本件未记年月,书中称“永州僻隅,少知人事”,知作于永州司马任上。他贬永州在永贞元年(805年)十月,到任当在岁末或明春。元和十年(815年)三月迁柳州刺史,(45)他在永州有十年之久,此书究作于何年不可考,大致当在陆贽建议后二十余年。

    今更举五代时一例,岳珂《宝真斋法书赞》卷八《五代名人真迹》录后唐宰相豆卢革《田园帖》云:

    外郎云:大德欲要一居处。畿甸间旧无田园,鄜州虽有两三处小庄子,缘百姓租佃多年,累有令公大王书,请给还人户,盖不欲侵夺疲民,兼虑无知之辈妄有影庇色役,以此未便副来旨。其他计外郎当亦细话垂悉。谨状。(46)

    据此,豆卢革在鄜州的庄田由“百姓”租佃,也与浮客没有联系。豆卢革,两《五代史》均有传,他于后唐庄宗同光间(923——926年)为相,明宗天成元年(926年)七月以“强夺民田,故纵田客杀人”等罪贬辰州刺史,不久又长流陵州为百姓,次年复勒令自杀。(47)此帖不记年月,当即在同光间。帖称“畿甸间旧无田园”,(48)只鄜州有三两处田园,疑“强夺民田,故纵田客杀人”事即发生在鄜州。帖称“累有令公大王书,请给还人户,(49)盖不欲侵夺疲民”,似与“强夺民田”的罪状有关。我们还不能断言被控杀人的“田客”是否即在帖中所说租佃他田园的百姓之中。假使是这样,则佃耕庄田的百姓也被称为田客。田客就不一定真是来自他乡的客,只要是佃农,即使是百姓,也可以称作“田客”,这倒可以和宋代以有田者为主户,无田者为客户联系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从陆、柳二人的议论中,看到地主田园上的劳动者不再是过去经常提到的浮客,而是一般的贫人。豆卢革在鄜州的庄田明确说到由“百姓租佃”,这种佃耕庄田的百姓有被称为“田客”的迹象。这就说明,佃家或者佣耕,不管来自土户或新附客户,乃至尚未附籍的浮客,都被认为或默认为合法。他们与地主间不是庇护与被庇护,逋亡与隐匿逋亡的关系。前面已经说过,处于庇护下的佃家、佣耕对主人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强烈的程度可以达到“类若家僮”的低贱身份。同时,这种关系又是不巩固的,因为封建国家从来不承认任何豪强有私自庇护浮逃人户的权利。两税法施行后,国家不再干预豪强地主广占土地和与此相适应的广占贫人为佃家、佣耕,主佃关系也就相对巩固。豪强地主与浮客间强烈的人身关系原是由庇护关系产生的,至此似乎应该消除,但事实并不如此。陆贽把依托豪强的贫人径称为“私属”,他们住的是主人的庐舍,种子、食粮都得向主人借贷,还得为主人通年服役,他们的境遇和敦煌寺户相似,较之过去“类若家僮”的境遇未见改善。柳宗元也说地主对佃农是“必将服役而奴使之”,表明他们像奴仆一样服役。豆卢革的罪状是“故纵田客杀人”,虽然罪状的成立在于“故纵”,但似乎也表示田客杀人,主人负有责任。这一些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迹象是长达几百年的历史遗留,不可能很快消除,在封建社会里也不可能彻底消除,但历史的发展倾向终究是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步削弱,由于旧传统和新倾向往往交织在一起,佃家、佣耕的身份往往带有二重性;更由于不同地区各种条件的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现象,需要具体分析。但历史倾向还是可以看清楚的。《宋会要·食货》卷六三之一七七“农田杂录”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诏: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隐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天圣五年诏书说明直到北宋中朝,江淮以南几乎包括整个南方,客户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严重的。除了诏书所说诸道,还得加上巴蜀地区的所谓旁户。《宋史》卷三〇四《刘师道传》称:“宋初,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其严重更甚于天圣诏书所说必须主人“给予凭由,方许别住”。

    虽然南方客户或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依然存在,川峡即夔州路尤其强烈,但从诏书中可以推测整个北方没有这种情况,反证北方的佃农是可以在田收毕后自由“起移”的。《宋会要·食货》卷六六之五六《免役钱》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六日王岩叟上言:

    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所谓“未收获间,借贷给”,也即是陆贽所说“假其种食”,正是地主借以迫使佃客固着于土地上的手段。王岩叟本着地主阶级立场讲话自不需说,但却也反映佃客如果并无欠负(实际上当然很难做到),可以自由离开,“去而之他”。我想所反映的应是北方情况。

    关于南方强烈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延续到元代,具见《元典章》卷五七《刑部》“禁典卖佃户老小”条(至元十九年,1282年)、(50)同书卷四二《刑部》“主户打死佃客”条(大德六年,1302年)。关于宋代南方佃客人身依附关系,中外论者已多,我对此并未深入研究,不敢妄论,只能说自唐中叶以后以至宋代,北方佃农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显然在削弱。南方诸路所以长期存在甚至强化,我想各个地区也各有其原因,比如巴蜀、川峡、荆湖是民族错居地区,江浙一带是圩田盛行地区,这些因素,中外学者多有论述,我以为应当考虑。

    ————————————————————————————————————————

    (1) 《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收录。

    (2) 《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载《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

    (3) 并见《通典》卷七《丁中》。

    (4) 见《隋书》卷四〇《王谊传》。

    (5)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称:“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同书卷六七《裴蕴传》却说是大业五年(609年)由裴蕴奏请貌阅,叙述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云云,大致与《食货志》所述开皇条例同,而所得户口数尾数全同。日本学者认为《食货志》纪年有误,“貌阅”实是大业五年事。

    (6) 《陈伯玉集》卷八《上蜀川安危事》。

    (7) “皆”字下当脱“不”字,或“皆”为“不”之讹,否则不可通。

    (8) 这种情况在南北朝时已很显著,见拙撰《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原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又《通典》卷二《田制》下引《关东风俗传》称北齐时“河渚山泽,有可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9) 韦嗣立上疏,本传不记年,据疏称“永淳以来二十余载”,嗣立上疏后,于长安四年(704年)为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则上此疏必在长安初。

    (10) 本件为大谷二八三五号文书,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342页。内容是关于沙州即敦煌括浮逃户事,但出土地点应在吐鲁番。

    (11) 《全唐文》卷三六〇杜甫《东西两川说》。

    (12) 《太平广记》卷二三八“薛氏”子条见“家僮、役客辈”,卷三四八“辛神邕”条见“佣者刘万金与家僮自勤”,卷三七二“卢涵”条见“家僮及庄客十余人”。家僮与庄客、佣者、役客(当即庄客)并提,知有区别。家僮当是奴、部曲等贱口的泛称,庄客、佣者法律上并非贱口。

    (13) 《汉书》卷九〇《酷吏宁成传》本条颜师古注却说:“假谓雇赁也。”似乎以“假”为雇佣。又《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条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则假即假田,赁田,亦即租佃,和《宁成传》注不太一致。疑师古《宁成传》注有讹夺。

    (14) 《旧唐书》卷六《则天皇后纪》长安三年四月“李峤知纳言事”,卷九四《李峤传》长安三年,峤复以成均祭酒平章事,寻知纳言事,明年迁内史。括浮逃遣使之议虽出于苏瓌,时间也似在李峤为相前,恐仍与峤有关。

    (15) 《唐会要》卷八五《逃户》载开元十八年(730年)裴耀卿上疏称:“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所谓“两州”疑指京兆府及河南府。《唐六典》(宋本、日本广池本)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称“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

    (16) 《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条、《旧唐书》卷八《玄宗纪》。

    (17) 《唐会要》卷八五“籍帐”条载宝应二年(763年)九月敕。按:《册府》卷四八《户籍》六作宝应元年九月敕。二年七月,已改元广德,应以《册府》所记为是。

    (18)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开元二十四年《听逃户归首敕》。

    (19) 《唐会要》卷八五《逃户》。

    (20) 原作“日免征徭”,从《册府》卷四九五校改。

    (21) 此条亦见《册府》卷四八六,唯七月作二月。

    (22)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

    (23) 《唐令拾遗》九《户令》一八:“诸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乐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按本条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引户令,其“京兆、河南府不得住”八字诸本皆缺,日本广池本据宋本补,仁井田升氏《唐令拾遗》又于“住”上加“乐”字。《唐会要》卷八五证圣元年(695年)李峤上表也说议者“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议者之论即据户令。《唐六典》所据大抵为开元七年令,据李峤所言,知是早就有此条文。长安三年括客条例不太清楚;开元年间的括客,据《唐会要》卷八五所载裴耀卿开元十八年(730年)上疏称“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以外,便令所在编附”,两州即指京兆府及河南府(亦即雍州与洛州),则只保留了这条限止,其他宽狭乡等条文均已打破。而且即使保留的这条以后也没有遵守。上引吐鲁番文书,京兆府人蒋化明也准许在北庭金满县附籍。

    (24) 《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取庸苦之,不予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索隐》:“县官谓天子也。”这里所云“县收其名”,似亦可以解释为“天子收其名”,但观上下文,柳芳是说宇文融括户前事,其时并没有在全国收录客户名的事。

    (25) 宇文融建议括客实在开元九年(721年),据两《唐书》纪传,张说即以是年以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十一年迁中书令,十二年免;张嘉贞于开元八年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寻迁中书令,十一年贬。则宇文融建议括客时,二张并在相位。

    (26)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四〇及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七子部小说类“朝野佥载”条。

    (27) 《全唐文》卷三六〇杜甫《东西两川说》称:“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尽在节度卫府州县官长手下哉!村正虽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杜甫说的是村正不敢向富儿出示文书,索取征调赋敛,可以推知里正也不敢上庄荫家去,要求主人上刺史卫门去听候处分。

    (28) 客户中的上户应是地主或富裕商贾。

    (29) 亦见《文苑英华》卷六九三,稍有异同,参取两书,不一一作注。

    (30) 独孤及自舒州迁常州刺史,两《唐书》本传及本集附录崔祐甫撰《神道碑》均不记年。碑称及卒于大历十二年(777年)四月,本集卷五《常州奏甘露降松树表》称“臣为州三年,无蹪可纪”,所谓甘露降之时,表称“自今年十月十三日夜至今月十八日夜”,则上表已在此年冬末。假使独孤及死于次年,则表贺甘露降应在大历十一年冬,由此上溯三年,为大历九年(774年),改革税收制度必在九年前。

    (31) 《唐令拾遗》本条乃仁井田升氏据宋《天圣令》及日本《养老令》复原。

    (32) 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有云:“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可知像独孤及那样在所管州内自行创立征税之法,在诸州普遍如此。

    (33) 据上引《毘陵集》卷一八《答杨贲处士书》,独孤及在舒州实行计口征税已在大历五年之后,可知大历四年普加户税的办法并不能认真推行。舒州在朝廷直接控制的地区内,独孤及是文臣,尚且如此,他州可知。

    (34) 《通典》殿本“百三十万”作“百二十万”,今从日本影印北宋本。

    (35) 《通典》殿本“三百一十万”作“三百二十万”,今从日本影印北宋本。

    (36)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建中元年岁末称户部计帐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册府》卷四八八,《通鉴》卷二二六均同。《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作“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当是“八”下衍“十”字。其源盖同出于《实录》。

    (37) 建中起请条明确说明不支济户准例放免,元和六年吕温奏中所说不支济户也与“堪差科户”分开(见下),应该属于免征。但唐末仍有不支济户纳两税的记载,《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载大中二年(849年)正月制称:“诸州府县等纳税,只合先差优长户车牛。近者多是权要及富豪之家,悉请留县输纳,致使单贫之人,却须雇脚搬载。从今以后,其留县并须先饶贫下不支济户。”本条称“单贫之人,却须雇脚搬载”,显然“贫下不支济户”也要纳税,只是要地方官让他们留县交纳,不须长途搬运。

    (38) 《通典》卷七《丁中》杜佑注云:“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亦以为建中新令,所有检获的浮浪都收入两税户。

    (39) 《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称“(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君卿自注云:“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约当一百四十四万的四倍弱。

    (40) 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所收拙作《唐诸乡户口帐试释》文中录文。

    (41) 《唐诸乡户口帐试释》142页。

    (42) 此前只有浮逃户、浮客,正式文件上没有客户名色。

    (43) 这里说的只是大部分地区,至于在边远荒僻地区通过开垦而获得土地的浮客较多。

    (44) 《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载大中四年(850年)正月制,称:“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自今已后,勒州县切知觉察。”表明当时富豪兼并土地,而原主仍承担两税。

    (45) 宗元贬永州司马及迁柳州刺史时间并见《旧唐书》卷一四、卷一五《宪宗纪》。

    (46) 《旧五代史》卷六七《豆卢革传》末附清人注引此帖,稍有删节,又“色役”讹“包役”。《全唐文》卷八四四录此帖,删节讹字全同《旧五代史》,盖即直抄本传注,未检岳珂原书,疏略之甚。

    (47) 豆卢革任免贬谪并见《旧五代史》卷六七、《五代史记》卷二四本传。贬官罪状,本传并无“强夺民田”四字,此据《通鉴》卷二七五后唐明宗天成元年七月。

    (48) 后唐都洛阳,此畿甸似指洛阳一带。但也可能沿旧称指长安一带。

    (49) 岳珂《宝真斋法书赞》以为“令公大王”指高万兴。万兴官检校太师、中书令,封北平王。按《旧五代史》卷一三二《高万兴傅》,万兴卒于后唐同光三年(925年)。

    (50) 本条最后御史台看语称“腹里无此体例”,“腹里”亦指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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