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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世康弟世约为法曹从事。

    钱氏《廿二史考异》卷四〇“北史韦师传”条云:

    州都下疑衍“督”字。魏晋以后,诸州皆置大中正,以甄别流品。隋时避讳,改为州都,而去中正之名。后人校书,不达州都为何语,妄加“督”字,《隋书》既然,《北史》亦尔,真所谓以不狂为狂也。高自言勃海蓨人,而得为雍州州都者,赐姓独孤,独孤为代北贵族,周、隋之世,代人例称京兆人也。韦氏京兆望门,师又为州主簿,而世约位在师下,故世康以州都不平为恨。

    按“督”字衍,钱说是,《隋书》卷二八《百官志》记“雍州置牧,属官有……州都”,《通典》卷三二正作“州都”(见下)。唯州都本为州都中正之简称,晋时已见,(14)北朝后期亦见于碑刻,(15)非仅因避隋讳始改称。又传称“司空杨雄”。据《隋书》卷一《高祖纪》上,杨广为雍州牧,事在开皇六年(586年),同书卷二八年十月记“置淮南行台省于寿春,以晋王广为尚书令”;九年正月伐陈,二月废淮南行台,四月“拜晋王广为太尉”。杨广出任行台尚书令后虽也可能仍兼雍州牧,然开府置属必在六年。考卷四三《观德王雄传》载杨雄拜司空册文,首称“维开皇九年八月朔壬戌”云云,卷二《高祖纪》下记杨雄拜司空年月日并同。开皇六年杨雄官为右卫大将军,宗正卿,尚未为司空。《隋书》既误,《北史》仍之。此事又见于《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总论州佐中正”条云:“隋有州都,其任亦重。”注云:

    晋王广为雍州牧,司空杨雄、太仆高并为州都。

    亦作司空杨雄,误同《韦师传》。高自开皇元年(581年)后久任尚书左仆射,本传不载曾兼太仆,即使曾兼,亦不当不举仆射高官而称品秩较低之太仆,疑本亦作“左仆射”,“左”字讹“太”,又脱“射”字(或后人妄删)。至杜佑以此证“隋有州都,其任亦重”,恐有误会。魏晋期间,州都与州大中正本是互称,确实权位兼重;北魏孝文帝重定门阀,州大中正也具有实权。到了北朝后期,仍由朝廷命朝臣为本州大中正,那时品评人士的九品官人法业已破坏,但州大中正仍然是个值得竞争的荣誉职称。此外,诸州刺史又自己辟举州都,这是州的僚属,地位不高。隋代不再以朝臣任州大中正,只保留作为州属的州都。《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记流内视品,雍州州都在视正八品,诸州州都在视从八品,乃是卑官末秩。这次杨广以皇子亲王任雍州牧,为了显示牧府的崇高体制,所以任命执政大臣杨雄、高为州都,又打破开皇三年定制、州佐由吏部任命的常规,而由州都选择出于本州高门的朝臣充任主簿以下诸曹。那是个特例,不能认为隋代州都普遍受到重视。大致不久以后,州都和县正(县中正,隋避讳去“中”字)即被废罢,杨广之后也不再有雍州牧府以朝臣充僚佐之事。所以开皇六年以大臣充州都,是隋代唯一的一次,同时又是魏晋以来州都或州大中正协助府主辟置僚佐的最后一次。

    四 隋代大索貌阅的时间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本条不记年月,上文记年为“开皇三年(583年)正月,帝入新宫”,又称“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按卷一《高祖纪》上,突厥寇边事在开皇三年二月,吐谷浑寇临洮,事在同年四月。至于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屯田,据卷七四《酷吏赵仲卿传》似在三年以后。(16)以下又接书“京师置常平监”。本纪不载置常平仓事,《册府元龟》卷五〇二《邦计部·常平》、《通典》卷一二《轻重》并系于开皇三年。《册府·邦计部》记事多本《通典》,而《通典》或即据《隋书·食货志》上承开皇三年,非必别有所据。《食货志》在大索貌阅条下即叙高为输籍定样,其事也不见本纪及《高传》,究在哪一年,难以确定。《册府》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记大索貌阅及高立输籍定样并在开皇三年,亦只是承《食货志》二事并上承三年正月之文而已,唯所得丁口称“于是计帐进四十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五百户”,与《食货志》微异。《通鉴》卷一七六陈长城公至德三年(即隋开皇五年,585年)五月甲申书置立义仓,按书大索貌阅及高立输籍定样,所述全本《食货志》,但系于五年。按置义仓在五年五月,《高祖纪》有明文,但大索貌阅及立输籍定样何以定在五年,不知所据。(17)

    总之,大索貌阅的时间,《册府》与《通鉴》虽有三年、五年之异,其实同本《食货志》,而《食货志》的记年却是含糊不清的,因此,二书各本自己的理解确定年份。然而《食货志》之说,确切年月虽然难定,终究在开皇初。

    另外一种记载却说在炀帝时。《隋书》卷六七《裴蕴传》:

    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609年)也。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谓百官曰:“前代无好人,致此罔冒。今进民户口皆从实者,全由裴蕴一人用心。古语云:得贤而治。验之信矣。”由是渐见亲委。

    按卷三《炀帝纪》上及《食货志》并不记此事。《通鉴》卷一八一记于大业五年九月炀帝自河陇返长安后,即本《裴蕴传》,唯稍有删节。《通鉴》两采志、传,以为隋代大索貌阅实有二次,一在开皇五年,一在大业五年。但这里却颇有可疑之处。其一,《裴蕴传》叙事似乎全不知开皇初已曾有一次大索貌阅。传称“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云云,若知开皇先曾有此措施,就不会这样说了。(18)其二,志、传叙惩处科条大抵相同,而传详志略,如,志称“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传称“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官司解职”四字传有志无;又如志但称“又开相纠之科”,而传详言“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似乎同出一源,而传更接近于原文。但志有“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则又传所不载,似乎是各有删节。其三,具体措施,既志、传略同,这就不是裴蕴创举,而炀帝却赞赏裴蕴之功,说“前代无好人,致此罔冒”,也不太讲得通。其四,所获丁口,志作“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传称“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进丁只是“四十四万”与“二十四万”,一字之差,尾数并同;新附口则传于“六十四万”上无“一百”二字,尾数也相同。何以这样巧合,也甚为可疑。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隋代大索貌阅实止一次,若非《食货志》误“大业”为“开皇”,即《裴蕴传》所述全出虚构。我以为志文缀合诸事,先后失次比较常见,若说《裴蕴传》无端虚构此事,而且虚构得如此具体,还编造了炀帝夸奖裴蕴的话,却很少可能。因此,我认为如果大索貌阅只有一次之说可以成立的话,则事在大业五年有较可信。

    《食货志》虽然有错误可能,但开皇年间在北齐境内确曾有检查户口的记载。《食货志》说“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也明确指出户口不实主要在山东即北齐旧境。《隋书》卷五五《乞伏慧传》:

    高祖受禅,拜曹州刺史。曹土旧俗,民多奸隐,户口簿帐恒不以实。慧下车按察,得户数万。迁凉州总管……岁余,转齐州刺史,得隐户数千。

    乞伏慧任曹、齐二州刺史,都曾检查户口,得户甚多。曹、齐均故北齐境内州,时间正在开皇初。卷五六《令狐熙传》:

    蜀王秀出镇于蜀……以熙为益州总管长史。未之官,拜沧州刺史。时山东承齐之弊,户口簿籍,类不以实。熙晓喻之,令自归首,至者一万户。在职数年,风教大洽,称为良二千石。开皇四年,上幸洛阳,熙来朝。

    按《高祖纪》上,杨秀为西南道行台尚书令,事在开皇二年正月,令狐熙为沧州刺史,亦当在二年,其令隐匿户自首,得户一万,当在二、三年间。四年朝高祖于洛阳,传称在沧州数年,“风教大洽”,其实不过二年而已。沧州亦在故齐境内,所云“山东承齐之弊”,更与《食货志》合。乞伏慧、令狐熙检括户口大致均在开皇二、三年间。又卷七一《诚节皇甫诞传》:

    开皇中,复入为比部、刑部二曹侍郎,俱有能名。迁治书侍御史,朝臣无不肃惮。上以百姓多流亡,令诞为河南道大使以检括之。

    此事时间较晚,但也可见开皇间常有检括户口的事,只是或限一州,由刺史主持;或扩大到一道,由朝廷特派大使,都不是普遍进行。见于《隋书》记载的开皇时检括户口止此三事,并在故齐境内,然故齐境内诸州检括户口在不同时间内进行检括的恐不止此三事,只是史籍不载而已。正是由于开皇年间故齐境内进行检括户口屡见不鲜,以致与大业五年大索貌阅相混。

    附识:我于数年前讲授隋唐史,即持大索貌阅实只大业五年一次之说。后得读日本砺波护氏《隋的貌阅与唐初的食实封》(载《东方学报》三七,1966年)一文,已有此说,但没有详论,疑日本学者别有论文。本文撮取旧讲义的一节,所论不知是否与日本学者相符,如果暗合,则本文草写在后,不敢掠美。

    ————————————————————————————————————————

    (1) 《隋书》卷四八《杨素传》。

    (2) 《隋书》卷五二《贺若弼传》:“弼自谓功名出朝臣之右,每以宰相自许。既而杨素为右仆射,弼仍为将军,甚不平,形于言色。”按卷四八《杨素传》,素先已官纳言,转中书令,而贺若弼但以素任右仆射为宰相。可知只有左右仆射才是真宰相,纳言、中书令虽亦预政,隋代还不被认作宰相。

    (3) 赵煚为右仆射,见《隋书》卷一《高祖纪》上开皇元年二月。卷四六《赵煚传》称:“征拜尚书右仆射。视事未几,以忤旨,寻出为陕州刺史。”据《高祖纪》开皇三年四月记“以尚书右仆射赵煚兼内史令”,四年四月记虞庆则为右仆射,则赵煚外任应在三年五月至四年四月间,首尾至少有三年,传云“视事未几”,误。又卷四六《赵芬传》称芬周末为东京左仆射,“开皇初,罢东京官,拜尚书左仆射……俄兼内史令,上甚信任之。未几,以老病出拜蒲州刺史”。按开皇元年高任左仆射,赵芬不可能任此官。即右仆射亦赵煚、虞庆则相继,知“左”亦为“右”之误。本纪凡拜仆射必书,却无赵芬曾为此官之记载,本传盖涉东京左仆射而误。沈炳震《二十一史谱》据《赵芬传》系高后,实误。

    (4) 以上诸人任免并见《高祖纪》及本传。

    (5) 按下文称右仆射裴矩,《隋书》卷六七《裴矩传》亦作“右”,夏政权之左仆射为齐善行,此“左”字乃“右”字之讹。《通鉴》卷一八七唐武德二年闰二月亦作“左仆射”,则其讹已久。

    (6) 《旧唐书》卷一《高祖纪》上武德四年(621年)正月记:“窦建德行台尚书令胡大恩以大安镇来降。”行台有尚书令,而都省不置,也是隋初旧例。

    (7) 见《通鉴》卷一八七武德二年(619年)四月。

    (8) 太宗于武德时为尚书令,因为他是亲王,而又有大功,只是特例。

    (9) 《隋代户数的增长》,载1962年6月6日《光明日报》,《汪篯隋唐史论稿》收入。

    (10) 《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作“改度支尚书为户部尚书”,当是避唐讳改。《隋书》中唐讳或避或不避,不避,或由后人回改,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三四有说。

    (11) 《隋书》卷一《高祖纪》开皇三年闰十二月戊午记“刑部尚书苏威为民部尚书”。按元年称以苏威为吏部尚书,中间不记迁官,而本条又称以刑部迁民部,前后不相应。其实苏威元年即为度支尚书,本年度支改民部,并非以刑部迁。

    (12) 《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不记百官执掌,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齐度支尚书所属左户曹,掌天下计帐、户籍之事;右户曹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之事。《唐六典》卷三称“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隋制多仿北齐,唐制因隋,则隋之度支尚书所职亦如北齐及唐。

    (13) 《周书》卷六《武帝纪》下建德六年四月乙巳记:“至自东伐,列齐主于前,其王公等并从。”

    (14) 《晋书》卷四五《刘毅传》上疏论九品有云:“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称:“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所云州都即州大中正。

    (15) 《金石萃编》卷三〇东魏兴和二年(540年)《颍州刺史敬使君之碑》碑阴题名见“州都陈始和”、“州都郭惠蚝”。

    (16) 《赵仲卿传》云:“开皇三年,突厥犯塞,以行军总管从河间王弘出贺兰山……复镇平凉,寻拜石州刺史……盗贼屏息,皆称其能。迁兖州刺史,未之官,拜朔州总管。于时塞北盛兴屯田,仲卿总统之。”按仲卿于开皇三年(应即在二月)破突厥后,镇平凉,历石州刺史,在石州以治盗称能,必非短期间事,然后迁朔州总管,至早亦应在四、五年间。但据《仲卿传》又似先已兴屯田,则《食货志》或是终言之。

    (17) 《食货志》于此前记赵仲卿为朔州总管,于长城北屯田,卷一《高祖纪》上开皇五年十一月甲子称“以上大将军源雄为朔州总管”。是否因大索貌阅事在赵仲卿为朔州总管时或稍后,而五年十一月仲卿已去职,由源雄代为朔州总管,所以姑置于五年?

    (18) 《通鉴》卷一八一删去此句,必因察觉到这一点,而且文帝一朝用刑严酷,也说不上“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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