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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掘整理经过

    1959——1975年,新疆博物馆考古工作队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和哈剌和卓两墓葬区进行十三次考古发掘,计出文书的墓葬一百一十八座(全部发掘的两处墓葬有四百五十六座)。经过碎片缀合共出汉文文书一千六百余件。

    文书年代最早为前凉升平十一年即东晋海西公太和二年(367年),下讫唐大历十三年(778年),其中唐代文书占多数。除汉文文书外,尚出有古回鹘文、古藏文、粟特文等古少数族文字文书。其他还有少量木简(晋泰始九年买棺券)、木版(北凉沮渠封戴追赠令)及书于丝织物上的柩铭等。不少墓内有书于砖上的朱书墓志。

    这批文书当新疆博物馆每次发掘后都进行了初步整理,1975年冬,由国家文物管理局组织人员参加整理,随后成立古文献研究室领导这项工作。五年来经过摄影、录文、缀合、核对、断代、标题等工作,现已将次完成。全书十册,分别图录本与简装本两种,计十六国(前凉至北凉)墓葬所出文书一册,麹氏高昌墓葬所出文书二册,唐初墓葬杂有高昌和唐初文书者二册,唐代墓葬仅出唐代文书者五册,此外又附人地名及文书分类索引一册。简装本第一册即将出版,二册、三册已付印,图录本第一册亦即将付印。

    二 文书简介

    1.十六国(前凉——北凉)文书

    这一时期出文书的墓葬共十六座,内阿斯塔那十座,哈剌和卓六座;出土文书共一百五十五件,其中二件麹氏高昌时期文书乃后来盗扰混入。

    这时期文书虽止一百五十五件,但过去在吐鲁番似未发现这样早的,自从前凉于咸和二年(327年)建立高昌郡以后的该地情况也是很不明了的,这批文书的发现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前所未知的史事。

    由于真兴年号文书的发现使我们知道,北凉与夏虽然曾以平等关系结盟,载于《晋书》,但真兴年间,沮渠蒙逊曾用夏的年号,可知曾向夏称臣。各种年号见于文书的非常多,前凉使用的建兴、升平,苻秦的建元,北凉段业的神玺,西凉李暠的建初,李歆的嘉兴,北凉沮渠蒙逊的玄始、义和和有问题的沮渠安周的承平,各个小朝廷在这一地区的统治除后凉以外都可以通过年号反映出来。同时,见于文书的还有一些年号颇成问题。哈剌和卓八八号墓和九九号墓所出文书、契券有“建初二年庚午”、“承平五年丙戌”、“承平八年己丑”、“义熙五年甲午”,这些年号都见于史籍,而且论时间也恰当,但却与西凉的建初,沮渠安周之承平,东晋安帝的义熙干支都不相符。不但干支不符,而且还有别的疑点,所以新疆博物馆考古队的发掘简报推断建初二年庚午之建初为马儒年号,两个承平及义熙为麹嘉年号。(1)这个推断虽仍嫌证据不足,却也有一定理由。此外还有“缘禾”、“建平”、“龙兴”三个年号不见史籍或虽见而距离遥远。我怀疑“缘禾”即北魏太武帝的“延和”。酒泉石佛子湾所出石塔有题为“凉故大沮渠缘禾三年岁次甲戌”的白双且发愿文,苏联《亚洲民族研究所敦煌特藏汉文写本目录二》记有昙无谶译《大方等无想大云经》题记,亦称“缘禾三年岁次甲戌”。按北魏延和三年(434年)正当甲戌,北凉向魏称臣,故境内民间用魏年号,官府文书仍用自己纪年。但延和止三年,次年改元太延,而见于文书的却有缘禾五年、六年、十年,这一点尚待解释。建平纪年文书共三件,并不记干支,据哈九一号墓所出“建平五年祠□马受属”的a面为“玄始十一年(422年)酒□马受条呈”,知建平必在玄始后。北凉玄始之后为承玄及义和,承玄止三年,文书见有义和二年、三年(432——433年),疑建平尚在义和之后。有人疑为沮渠牧鞬承和某年曾改元建平,史失载,我又疑为当时占有高昌,自称太守的阚爽曾称王改元建平,但都是推测,并无确据。最后还有个“龙兴”年号,仅一见于衣物疏,更难考查。

    由于年号的问题,我们很难确定这批文书下限究在何时,如新博考古队之说可信,承平、义熙为麹嘉年号,那就下及麹氏高昌初年了。

    这批文书中以兵曹文书为最多,共有三十余件,绝大部分出于哈九一和九六号墓,二墓均北凉墓葬,有纪年的军事文书也都是北凉年号,所反映的是北凉时期军事活动和军事制度。从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兵士出自两个来源,一是征发或称为“入募”,见哈九一号墓所出“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和阿二二号墓所出“翟葱等应募入幢名籍”。符下给主管地方的二部督邮及县主者,这些兵士称为“见入军之人”,可知征自民间。当时南朝是沿袭魏晋相承的世袭兵制,北魏当时基本上以鲜卑和其他少数族人当兵,行之于高昌郡的征发制度应该也继承戊己校尉时代遗制。

    另外一种兵士来源是谪发。哈九一号墓所出“兵曹条往守白艻(读如棘)人名文书”说到“输租各谪白艻十日”,大概这些人输租短缺或出了什么其他问题,受到谪戍白艻的处罚。同墓所出还有“坐阅马逋谪守白艻文书”,又一件“冯渊上主将启”,诉说马已死去,必将因“阅马逋”谪守白艻,希望获得恩免。“阅马逋”当即指官府阅视时,无马可交。同墓还出有“建□年按赀配生马帐”,当与此有关。谪戍地点另一处是“海”,《新疆博物馆考古队简报》认为应即指原柳中县界东南通向敦煌的“沙海”,亦即见于敦煌所出《西州志》的“大海道”。据文书,不论征发或谪戍白艻或海的,都是十日,番期这样短,不知何故。

    由于这一地区开渠灌溉的重要性,在放水时要屯兵守水,这当是汉代以来的传统。

    这批文书中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高昌地区的丝、绵纺织手工业。《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高昌“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北史》、《隋书》的《高昌传》同,两《唐书·高昌传》都删去“宜蚕”二字,可能当地蚕桑和丝、绵纺织手工业,到麹氏高昌后期才逐渐衰落而疊布渐盛。阿斯塔那一号墓所出文书见到西凉建初年间官府“取兹作系(丝)”和向民间征发丝、绵的文书。哈八八号墓出有“承平五年(这就是有问题的“承平五年丙戌”)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内称“从翟绍远举高昌所作黄地丘慈中锦一张,绵经绵纬”。本件告诉我们①高昌是生产锦的,②丘慈(即龟兹)也生产锦,这种锦的特点是“绵经绵纬”,高昌人曾仿制这种锦。丘慈锦大概在高昌很流行,这个举主翟绍远还有个“承平八年(也是有问题的承平八年己丑)买婢券”,买价是丘慈锦三张半。这种丘慈锦用绵抽的丝织成,就像后代的锦绸那样。《北史》卷九七《焉耆传》、《大唐西域记》卷一二“瞿萨旦那”条和《续高僧传》卷二七《释道休传》都说焉耆、于阗、龟兹等国都养蚕,由于尊信佛教,不杀蚕蛹,要等茧破蛾飞,才治茧取绵。似乎西域各国都不纺丝,今据此件,知西域各地取绵以后,也治绵纺丝,织成绵经绵纬的锦或其他绵织物。这种锦甚至行销到高昌,为高昌所仿制。哈九〇号墓出有“(永康?)十年(475年)用绵作锦绦残文书”,永康是柔然年号,永康十年为高昌阚伯周在位的十六年,(2)阚伯周为柔然所立,所以行用其年号。哈九九号墓出有“失火烧损财物帐”。烧损的财物有锦,有白叠布,还有“绢经四匹”、“绵经纬二斤”、“布缕八斤”、“绵十两”、“叠缕四十两”,还有蚕种与“绢姬(机?)一具”。失火的像是个纺织手工作坊,所生产的有丝织品、棉织品,也有绵经绵纬的绵织品。哈九九号墓是北凉墓葬,本件出于墓道,为后来盗扰混入,但也不会晚于麹氏高昌时期。

    《新博发掘简报》报导出土的丝织花色不一,根据西凉取系文书,我们认为这一时期高昌地区存在着较发达的蚕桑和丝织手工业。根据承平五年、八年契券,我们还知道龟兹那时也生产绵经绵纬的锦。哈九〇号墓有一件“传供帐”,记有“疏勒锦”,疏勒也“淳信佛法”,(3)所制的锦恐也是绵织品。这种具有特点的锦传入高昌,并为高昌人所仿制。如果新博考古队所说此二券所署承平为麹嘉年号是可信的,则麹氏高昌初期丝织与锦织可能并行。以后是否仍生产这种绵织品,我们不清楚。据文书,可以知道的是麹氏高昌时期仍然普遍生产丝、绵和纺织绢练,这一点从当时普遍征纳绢、绵的赋税上得到证明。阿九二号墓出有“高昌诸寺田亩绵绢簿”,内记寺院田亩数,下注“绢一绵一”或“绢半绵半”,似是据田亩征纳绢、绵。同墓还出有一件原题名为“官绢捎本”的文书,内亦记诸寺绢、绵数,多的“绢五绵五”,少则“绢半绵半”。“官绢捎本”的意思虽不明,总是以绢、绵为征纳对象。此外,高昌文书中我们看到一些所谓“剂僧俗绢练条记”,名义上征纳的是绢、练,但实际已折合钱交纳。折钱当是后来的事,原先必是缴实物。绢、练、绵既然是麹氏高昌时期某项或某几项赋税的征纳对象,当然说明绢、绵生产的普遍。直到唐代民间仍然产绵,阿二一四墓出有“汜贞感付绵当青稞帐”。

    以上就年号,军事制度,丝、绵织手工业三方面谈一下这一时期文书所提供的材料,此外如哈九一号墓所出的“西凉建初四年秀才对策文”和哈九六号墓所出“功曹下田地县符为以孙孜补孝廉事”,告诉我们察举秀、孝之制此时仍存而不废。至于文书中所见高昌郡行政制度我已另文考证,(4)这里就不必赘举。

    2.麹氏高昌时期文书

    这一时期出有文书的墓葬共五十一座,内阿斯塔那四十五座,哈剌和卓六座,出土文书二百六十四件;唐初墓葬二十七座,内阿斯塔那一十九座,哈剌和卓二座,出土高昌文书一三九件,合计麹氏高昌时期文书共四百零三件。

    麹氏高昌有没有推行均田制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出文书提供了一些重要材料。

    文书中有三件买田券:

    ①章和十一年(541年)某人从左佛得边买田券阿四八号墓

    ②延寿十四年(637年)康保谦买园券阿一五号墓

    ③张元相买葡萄园券阿一四〇号墓,此墓出有高昌晚年及唐初文书,本件当是高昌晚年物。

    据此,知长期以来高昌存在着田园买卖活动,从契券内容上看不出有什么条件限制。但据文书我们又知道当时田园买卖有待高昌王的认可。阿斯塔那一五二号墓出有二件请买葡萄园辞。

    ①延昌六年(566年)吕阿子求买葡萄园辞。

    ②延昌三十四年(594年)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5)

    两件都指称某地有葡萄一园,请求“买取”或“取”。两辞文完,分别接书“中兵参军传”及“史麹儒传”,后面擡行书一大“令”字,下注“听买取”或“听”。这两件说明买园要买主呈请国王听许。在上述买田园契券中固然看不出必须由官府批准的痕迹,但别的文书却表明买卖土地立券后,至少在某种情况下仍须获得国王听许,才能生效。阿九九号墓所出“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6——7行云:

    次依卷(券)听张子买张永守永安佛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次买东高渠桃一薗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

    又同件10行为“依卷听”,10行以后已缺,据上例推知亦当是听买田园。由此可知田园买卖虽已立券,仍得国王听许。吕阿子、吕浮图是在未买之前,先呈辞请许,张子是在立券之后,国王“依券听买”。可能是两道手续,先呈辞请买,得批准后才立券成交,然后又呈辞并所立券请把这笔土地转移记注上册,这个“侍郎焦朗等传土地转移及计亩承役文书”便是传王令汇总下达,以便该管官府登记的。该文书残存十行,1行首存“田二亩半役永为”,已下侍郎焦朗传:“张武寺主尼显法桃一亩半役听断除(即免役)”一项,张羊皮桃一薗承一亩半六十步役“给与张武寺主显法永为”一项,及听阴崇子薄田二亩承厚田一亩役“给与父阴阿集永为”一项。以下通事张益传索寺主德嵩交河二处常田、一处薄田“听出俗役入道役永为”一项,依卷听张子买田园(见上引)一项;侍郎明荦传汜寺主法兴俗役常田“听入道役,永为”一项;通事张益传高宁宋渠底参军文受田“给与麹僧伽用作常田承五亩役永为”一项,“依券听(买田)”一项。本件共传土地转移及计亩承役事共八项,其中“听断除”一项,给田三项,依券听买田二项,听出俗役入道役二项。所谓“听出俗役入道役”的田园必是先属俗家所有,通过施舍、买卖等途径转入寺院,“听出俗役入道役”的意义也就在于最后认可这些土地归寺院“永为”。事项尽管不同,承认土地转移与所属则一,所以最后结尾总是“永为”。即此可见高昌王直接支配土地的巨大权力。值得一提的是阴崇子薄田二亩给与其父阴阿集永为,也得由国王听许,土地转移即使父子之间也不能私相授受。

    高昌国王对于土地具有巨大的直接支配权,他可以把某人的田园给与另一人,无论买卖、施舍、继承,至少在某种情况下,土地转移必须由他听许,但从这些文书中我们看不出均田的痕迹。

    但是唐初手实却对于高昌是否推行均田制提出了值得注意的问题(见下文)。

    麹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过去知道得很少,仅仅《周书》卷五〇《高昌传》有“赋税则计(田)输银钱,无者输麻布”的记载。(6)唐太宗贞观十四年讨高昌诏曾谴责麹文泰统治下“赋敛繁重”,(7)究竟怎样繁苛,史所不详,这批文书提供了许多材料。

    首先文书告诉我们高昌赋役都分僧俗,僧尼寺院负担可能较轻,但除特许外,不能全免,而我们知道南北朝直到唐代僧尼道士都是不承担赋役的。

    见于文书的赋役项目有:

    (1)田租

    《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计(田)输银钱”在文书中得到证明。阿斯塔那七八号墓出有“高昌田租簿”,叁拾步纳银钱半文,六十步纳壹文,似乎田亩多少与征纳多少有关。而阿九六号墓所出“延寿八年(631年)高昌田亩出银钱簿”,一部分纳银钱二文,一部分纳三文,但同纳二文的和同纳三文的田亩数却各不相同,五亩八十步和六十步同纳二文,六亩和二亩六十步同纳三文,而且纳二文的有的田亩数比纳三文的还多,可知所谓“计田”不一定计田亩多少,可能田的美恶更为重要。

    《周书》卷五〇《高昌传》说“无者输麻布”,文书却绝无其例,另见有纳粟麦租。哈剌和卓五号墓所出“高昌和婆居罗等田租簿”记人名(或寺名)、亩数及斛斗数,与纳银钱一样,斛斗数同而田亩多少不同。阿一五五号墓、一一七号墓都出有麹氏高昌晚期的“出俗租麦(或粟)条记”,阿三〇五号墓所出文书记有“僧租粟”。这些条记都不记田亩数,因此不知道租额与田亩关系。根据文书,《周书》所说“无者输麻布”或者可以更正为“无者输麦粟”。

    (2)葡萄园租酒

    高昌土地上葡萄园所占的比例是不小的。葡萄园的收获物主要用以酿酒,征纳物也是酒,称为“租酒”,因为征税性质也是租。阿一五二号墓出有两件“请放脱租调辞”,阿一五五号墓出有“延寿二年(625年)张熹儿入租酒条记”,和阿一三八号墓出有两件延寿十三年(636年)赵寺法嵩“入僧租酒条记”,知租酒也是分僧俗的。租酒是高昌国库一笔很大的税收,阿三二〇号墓所出“高昌张武顺等葡萄园亩数租酒帐”和阿二四号墓所出“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表明高昌国库征纳和储存大量的葡萄酒,奏行文书后总记“都合得后入酒究佰柒拾叁斛壹半升”,这类入藏酒文书不止此一件,本件记的也只是“后入酒”,先入的不在内。唐太宗讨高昌诏说高昌“畜牧园果悉有征税”,“园果”税应即指租酒。

    (3)调

    据上引阿一五二号墓所出“请放脱租调辞”,我们知道高昌赋税项目有调,调有大、小,但文书中仅于阿八〇号墓“寺院条列粮食帐历”中见“大调麦拾究斛”,知调亦有僧俗。此外,阿五二〇号墓和阿三〇七号墓都出有“调薪文书”,据文书,这种调薪似为土地上的附加税。据上述“请放脱租调辞”的判语,大、小调似与常田有关。关于高昌的“调”,我们所知,仅此而已。

    (4)僧俗绢练

    文书中见有“剂僧俗绢练条记”,似折钱交纳。又阿九二号墓出“高昌诸寺田亩绵绢簿”似计田征收绵、绢(以上并见前十六国文书叙高昌丝绵、纺织手工业部分)。

    (5)商税

    《隋书》卷八三《高昌传》云:“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突厥。”知高昌有商税,阿五一四号墓出有“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帐”,记金、银、香数量,有的数量颇大,均不具价,仅记注于某人(姓名皆胡人)边得钱一至四文不等,半月一结。如半月无货,即记“某月一日至十五日(或十五日至廿九、卅日)无称价钱”。由此得知所得的钱称为“称价钱”。“称价”即评价,当是商货到后,由官府评价,征收一笔钱。所纳钱很少,似还不是正式的商税。交与突厥的商税如何征收,文书未见。

    (6)徭役

    如前所说,高昌有俗役与道役之分。其徭役名目,见于文书的很多。阿四八号墓出有“传判麹究居等除丁输、役课文书”,其中大多数人记的是“除丁输一年”。同墓所出有关丁输文书五件,其中三件是高昌诸城“丁输木薪额文书”,其内容是征发诸城丁男运输木薪,例如“洿林等城丁输木薪额文书”列举征发洿林、交河、永安、安乐、横截、永昌、临川、宁戎诸城人数,多达八十,少则十余。即此一件,征发涉及八个城,可知丁输是普遍性的力役,在“传判麹究居等文书”上除免的亦以丁输为多。输丁承担运输,文书虽止见“木薪”,当然运输的决不会限于木薪。阿四八号墓还出有“洿林等城丁输额及将阿勇等所领人名籍”,将“丁输”和将阿勇所领人写在一起,我以为阿勇所领人实即征发来的人丁,同墓所出还有吏、将领人名籍,所领人疑并是负责运输人丁。高昌的“丁输”可以和唐代的“输丁”印证。

    上引“传判麹究居等文书”中还有所谓“羇人役”与“商人役”,内称“次传羇人   □范怀庆作供人壹年除”,“(前缺)熹羇人役麹伯连营家壹年除”,次传商人役康怀愿、交河赵应儿兵役,二人“为校尉相明作供人壹年除”,“次传商人役康相愿为刘保欢营家壹年除”。我们知道高昌徭役也是据地征发的,商人没有土地,羇人当指羇旅之人,也是没有土地的,但他们仍须承担轻役,如作官吏的供人或是为他人(想亦是贵族官僚)“营家”。供人当即随从驱使,“营家”意义不明,或是家庭劳役。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商人都姓康,乃九姓胡。他们当供人或营家都是一年,恐非往来道路的行商,而是在高昌经营商业的坐贾。

    除丁输以外,官府各项劳役经常在民间征发作人。阿一三八号墓出有“延寿四年(627年)丁亥田亩作人文书”,共四片,每片都有威远将军麹仕悦押衔,盖有“奏闻奉信”朱印,内记“丁亥岁四月某日田亩作人某某(或只称作人)贰人合贰人作”,个别的称“某人壹人伍日作车牛一具五日作”。显然,这是征发人夫耕作官田,他们叫做“田亩作人”。此外,筑城的就叫做“城作”,作堛土砖的就叫做“堛作”,并见文书。

    除了上述赋役以外,见于阿五〇七号墓延寿年间“张明熹入剂盐城(个别无上二字)丁正钱条记”五件,丁正钱疑是人丁税。见于阿一〇号墓和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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