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爱看小说网 www.izxs.net,最快更新山居存稿最新章节!

墓和一五五号墓的有高昌重光二年或四年(621年、623年)傅阿欢和张相熹的“入俗剂远行马钱条记”,远行车马是一种重役,远行马钱可能是家有马匹,出钱免征,当然这只是推测。以上所举,正如唐太宗所谴责的“赋敛繁重”,阿一五号墓还出有一件“延寿十二年至十五年(636——638年)康保谦入驿马粟、剂驿羊、租酒钱、剂田亩小麦等条记”,那更是苛细之至。

    高昌赋役十分繁苛,大体上除苛杂以外,仍是租、调、役三项。

    唐平高昌后,赋役改从唐制,从贞观户籍上我们知道按丁租粟六斗,緤布一匹。租额远低于赋役令规定的租二石,想必由于西州受田狭小之故。緤布一匹却又远多于令文规定的调布二丈五尺。緤是高昌特产,奇怪的是却绝不见麹氏高昌时期征收緤布。我们不知道唐初对于在土地面积中占颇大比例的葡萄园怎样课税,但租酒显已取消。高昌文书中见到的“作人”是一个较广泛的名称,前面我们已提到官府征发人夫服役称为“作人”。寺院或私人雇人劳作也叫“作人”,阿斯塔那三七七号墓所出“延寿三年(626年)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称“起三月一日至月竟雇外作人贰拾人”,这些作人用来“掘沟种粟”,雇价是“粟肆斛贰斗”。(8)二十个作人是自外面雇来的为期一月的零工。这种受雇佣的作人在唐代也普遍存在,所谓“庸力客作”。但麹氏高昌时期却另有一类身份卑微可以买卖,可以继承的作人。阿三三八号墓出有“延寿四年(627年)赵明儿买作人券”,券称“赵明儿从主簿赵怀祐边买作人胳奴年贰拾□□□价银钱叁伯捌拾文”。券契内容和买奴婢相同,后面说“后有人何(呵)道(盗)忍(认)名者仰本主承了”,(9)本主即指赵怀祐,胳奴原是他的作人,由他出卖,如有问题,也由他负责,胳奴本人全由主人支配。阿一〇号墓还出有“延寿四年(627年)参军范显祐遗言文书”,分配遗产,将所有石宕渠蒲桃园、东北坊里舍等分与亲属,其中有“作人得与师(下缺)”一语。(10)

    可以买卖和继承的作人过去从未见过,唐代也没有,在高昌却似乎数量不小。阿一五四号墓出有“作人名称”七件,其中一件是“西南坊作人名籍”,所记作人都有主,(11)例如:“张相斌作人相□、□护、养儿,范像护作人阿□,严欢岳作人寅丰,镇军作人桑奴、相洛、贤遮……”最后总计“合六十”,即西南坊的作人有六十人,高昌城内分东南、西南、东北、西北诸坊,一坊有六十人,其他诸坊想亦相似,总计就不少了。如上所见,一主通常一个作人,或二人,唯镇军有三人。镇军乃镇军将军的简称,官位较高,占有作人也较多。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作人都没有姓,西南坊所有作人,被卖的胳奴,被当作遗产继承的得全都一样。

    作人身份低微,对自己的人身也没有任何自主权,奇怪的是却可以和平常百姓一样立券租佃。阿一一七号墓出有“延寿九年(632年)曹质汉、海富合夏麦田券”,券称“曹质汉、张参军作人海富贰人从□□□边夏石南奇部麦田拾参亩”云云。这个作人属于张参军,连姓都没有,但在夏田券上完全和另一非作人曹质汉一样和田主立券,承担夏价。是张参军要他与曹质汉合夏佃耕的么?田中收获除交租外,他的一份归谁所有?也许张参军不屑与一个普通农民曹质汉合伙佃耕,特意由他的作人出面订券,那么海富只管劳动,收成事实上不能分取。

    作人不是奴婢,虽然接近于奴婢,因为高昌别自有奴婢;作人也不像魏晋以来的佃客;也许类似部曲。

    唐代作人是雇佣,平高昌后这类依附性十分强烈的作人怎样对待呢?解放?改为部曲?我们全不知道。

    这批文书中值得重视的还有租佃契券二十七件,上起延昌二十四年(584年),下至延寿九年(632年),出租田园的包括官府、寺院和私人。

    从文书中我们发现麹氏高昌后期的一次重大政治事件。历来考证麹伯雅延和纪元凡十二年(613年),明年改元义和,义和六年(619年)麹伯雅死,子文泰嗣立,明年改元重光(620年),重光凡四年,明年改元延寿(624年)。我们却发现阿一一六号墓出有“延和十八年(推算相当于义和六年,619年)夏田残券”,阿三三九墓出有“延和十九年(相当于重光元年,620年)寺主智□举麦粟券”;又发现阿三三一墓“义和六年(619年)伯延等传付麦粟状”的“义和”年号全遭涂抹。根据这些迹象,结合高昌贵族张雄妻麹氏墓志,我们判断麹伯雅延和十二年发生一次政变,王位为人夺取,自立为王,改元义和。义和六年(619年),麹伯雅复辟,恢复延和十八年纪元,明年延和十九年改元重光,重光即重新光复之意。重光四年(623年),伯雅死,子文泰嗣位,改元延寿。这样纠正了以义和为麹伯雅年号之误,也纠正了以重光为麹文泰年号之误,证明《资治通鉴》记麹伯雅死于武德六年(即重光四年,623年)是对的,《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称死于武德二年(619年)实误。(12)由于文书的发现,沉埋千年的史实才为世人所知。这件事新疆博物馆吴震先生已有专文论证。

    过去黄文弼先生曾据高昌墓砖考证麹氏高昌时期的官制,利用新出文书可以作很多补充。

    《北史》卷九七《高昌传》称高昌“俗事天神,并信佛法”,根据史籍记载,高昌佛教一向盛行,文书中我们见到几乎所有佛寺都冠以高昌大姓,高昌大姓张、马、阴、索、阚等无不有寺,王寺好几处,可能是麹王所建。高昌豪族不仅控制政权,同时也控制宗教。文书中见有“丁谷天”、“胡天”,也证明高昌境内祆教的流行。从随葬衣物疏和祭祀祝文中可以看到民间迷信与道教的关系,阿三〇三号墓还出有符箓。

    高昌墓中所出古写本有义熙(非东晋)写本《毛诗郑笺》残片、《孝经》残片、《逸周书》残片、不知名晋编年史(疑是《晋阳秋》)残片、阿三三七号墓出有“延昌八年(568年)写《急就章》古注本”,疑为北魏崔浩注本。这些古写本的发现说明中原文化与高昌地区的密切联系。

    3.唐代文书

    唐代墓葬出有文书的八十九座,计出文书八百三十八件;兼出高昌和唐初文书的墓葬二十七座,计出唐代文书一百八十二件,合共一千又二十件。又不能确定是高昌还是唐代的文书十件,古写本七件。

    唐代文书中契券有一百五十件左右,约占文书总数15%,而其中租佃契上起贞观十四年(640年),下讫大历三年(768年)有六十四件。前面我们已提到麹氏高昌时期的租佃契共二十七件,加起来共九十一件,其中未发表的居绝大多数。根据契券实证,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从公元6世纪后期到8世纪末租佃契约关系在吐鲁番地区曾广泛流行。

    过去,我们曾据为数不多的租佃契券,对于契券的性质、类别各自提出意见,我想今后由于新出契券的发表,必将对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新的考虑。

    在这些租佃契券中值得注意的是阿五〇六号墓所出的两件互佃契。一为“天宝七载(748年)杨雅俗与某寺互佃田契”,契称:“杨俗寄住南平,要前件寺地营种,今将郡城樊渠口分地彼此逐□□种,缘田地税及有杂科税,仰□□□各自知当。如已后不愿佃地者,彼此收本地。”同墓出有几件马寺文书,这里所说的“寺”应即马寺(尼寺),杨雅俗据其他文书,(13)知是“道门领袖”。其二是“张小承与某人互佃田契”,其内容是将“匡渠西奇口分常田五亩”与“酒泉城口分渠常田一段五亩”换种互佃,为期十年,地上课役“各自只承”。其所以要互佃,杨雅俗契上说得很清楚,他寄住南平,田却在郡城,马寺在郡城(前庭县即原高昌县)却有田在南平,故彼此换种互佃。互佃契的发现,有助于日本学者提出的论点,西州租佃盛行由于土地分散,一人所受的田往往距离较远耕种不便之故。

    同墓出有“某寺状上田亩出租及租粮破用帐”,此寺共管田六十亩六十步,内出租十八亩六十步,余二亩空荒。为什么空荒如此之多我们不知道,可以知道的该寺凡是耕种的土地都采取租佃方式。这个寺我以为多半是马寺。同出有“大历四年(769年)马寺尼诉令狐虔感积欠二年地子辞”,同年“诉高宁城左寺僧□□租佃本寺常住田不与地子请改租辞”,这都证明天宝——大历间寺院土地采取租佃方式。阿五〇九号墓出有“宝应元年(762年)建午月西州使卫榜”,告诉我们西州寺观拥有供“驱驰”的人户,这时杨志烈充当节度使,“与僧道商度,并放从良”。显然,这些人户是寺观的依附者,可与敦煌的寺户相比,但除本件和阿五〇一墓所出同年“西海县横管状”外,未见有关寺户的文书,情况不明。

    唐代文书中包括手实、户籍和各种形式的籍帐也是大量的。

    阿斯塔那七八号墓出有唐贞观十四年(640年)手实八件,其中称“合受田八十亩”的有安苦延和李石柱两户。安苦延户手实家口不全。李石柱户手实有七岁丁男一人,四十岁丁妻一人,十五岁中男(原文)一人,又黄女二人。据唐令,李石柱户应受田的只丁男一人,按狭乡规定合受田六十亩(园宅不计),与八十亩之数不符。假定李石柱户手实前有残缺,所缺者即使是老男户主,狭乡也应受田三十亩,相加则合受田九十亩(园宅不计),超过了八十亩。因此,李石柱户的合受田八十亩很难以唐令受田规定解释。但一丁男、一丁妻合受田八十亩却与北齐、周及隋初之制相合。同时,李石柱户内中男一人十五岁,也与唐令丁中之制不符,却又与“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及隋初之制相合。对此,有可能解释为麹氏高昌已经在境内推行均田制,中男年限也是高昌仿照内地规定的旧制。虽然贞观十四年手实加强了麹氏高昌曾推行均田制的论据,但高昌文书中没有获得说明,尚难作出结论。

    这批文书中还发现由五个里正联署申报的当乡户口帐(有的是一个里的户口帐,应由本里里正一人主持),分别出自阿一〇三号墓(六件)、哈一号墓(一件)、阿四二号墓(一件)、哈三九号墓(一件)、阿五号墓(四件)、阿七八号墓(二件)。

    这些户口帐大致有简、繁两类。阿七八号墓所出两件都是算草。繁的一类基本形式和户口名色与日本所传“阿波国计帐”和“延喜大帐式”相似,简的一类也只是大项目下不分细目,大体亦相同。(14)这类户口帐过去从未见过,我们起先怀疑即是计帐,亦即《唐书·食货志》所说的“乡帐”,但却没有如《志》所说的记“地之阔狭”,又不记租调,与“乡帐”不合,也与日本的大帐不尽同,因为日本大帐是记有庸调征收数字的。我们现在依内容称之为“里正申报当乡户口帐”,它与大帐式的计帐可能有密切的关系。

    此外,诸墓所出有只记家口的各户家口簿,有只记户主及田亩的簿籍,也有兼记某户家口及田亩而不记应受、未受田的簿籍,形式不一,也不知道唐代叫什么名目。阿三五号墓所出的“神龙三年(707年)点籍样”,只因背缝有此名,才据以标题,余外只能据内容姑拟一名。总之,唐代调查登记户口田亩的簿籍是多种多样的。

    诸墓出有大量的官文书,涉及土地、赋役、军事、诉讼、馆驿各个方面。其中有的是同案或同类文案按日连接成卷,我们暂拟为“案卷”。同属一案而辞牒判语连接的案卷例如阿九一号墓所出“贞观十七年(643年)何射门陀案卷”为寄宿旅客患病身亡事、阿五〇九号墓所出“行车人康失芬误伤儿童案卷”等。有的案卷包含同一类型却非一事的几宗案件,按日交错排列。阿五〇九号墓所出“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有关过所的案卷”便包括了唐益谦家口、麹嘉琰、蒋化明、王奉仙等人案件的辞牒判语,相互交错。阿二三九号墓所出“景龙三年(709年)十二月至四年正月(709——710年)高昌县案卷”残存一百三十七行,包括麹孝逸、董毳头、严令子妻阿白、张大敏、张智礼、大女张和妻、高屈富诸人请退田、请给田、诉家族分田不公诸有关土地的案件,排日相互交错。这些案卷除了案件内容提供各方面的材料之外,可以看到法律程序和文案审批手续。我们还可以看到少数族人和汉人同受唐代法度的约束。

    阿一〇五号墓出有“请地簿”,由于残缺,丁中请地数不明,却还残存老寡“人得常田贰亩,部田壹亩”。同墓又出有“侯菜薗子等户佃田簿”,这件文书存在着不好解释的问题,暂且不管,其中有“壹丁合得常田肆亩,部田贰亩”的话,可以知道丁男受田为“请地簿”所记老寡请地的一倍。上举阿二三九号墓所出“景龙三年至四年高昌县案卷”,内有阿白诉夫堂弟住君多分户内常田辞及住君辩辞,也可以看到丁男一人所分得常、部田大体上也和这个数字相当,甚至更少。但由于这家所受部田为三易田,所以数额较多。西州本地实际掌握的给田额可能为丁男一人常田四亩,部田二亩,老寡减半,三易之田可能加倍给。

    据贞观户籍,西州丁男一人的租调是粟六斗,緤布一匹。文书所见西州的徭役是繁重的。有关徭役的文书有差科簿、配役名籍、城作名籍、按户等征夫役名籍等等。其中多半是指杂徭,甚至可能都指杂徭。阿三五号墓出有“武周证圣元年(695年)前官阴名子牒”,内容是四角官陶(桃,指葡萄园)内作夫役频追不到,又“圣历元年(698年)前官史玄政牒”,也是为了四角官陶征发人夫事。同出还有“圣历元年四角官陶所役夫名籍”。这种征发人夫在官家葡萄园役作的制度必沿自高昌。显然,这是地方自己掌握的杂徭。

    阿三七六号墓所出开耀二年(682年)宁戎驿长康才艺的二件牒文都是为了驿丁违番不到,请予处分。阿九三号墓出有大致在高宗时的“雇人上烽契”。唐代烽堠制度见称后世,但烽子征自民间,据雇人契每番十五日,而早在高宗时至少一部分应上番的烽子已雇人代上。这些以及其他同类文书对于唐代徭役制度,特别是杂徭提供了史籍罕见的材料。

    唐代墓葬还出了一批有关军事的文书。阿一五〇号墓出有“唐归政等府卫士领马文书”,虽只存八行,所记折冲府却有九府之多,府名可考的其中三府分列同、陇、绛州,其余六府无考。本件为唐初文书,说明唐初征发关陇、河东及他州卫士出戍西州的情况。西州天山、前庭、岸头三军府的文书武周时最多,阿一二五、二〇九、五〇九三座墓葬所出不下三十件。在这些文书中我们已看到年满卫士被抑留的事。阿二二六号墓出有“开元十年(722年)伊吾军上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牒”和“开元十一年北庭都护府所属诸守捉劚田顷亩数牒”,以及有关诸烽铺、镇戍劚田牒状共二十余件,说明当时朝廷要求诸军事据点积极开展营田,以求解决军粮问题。阿八三号墓出有先天二年(713年)军事文书七件,告诉我们本年西州除府兵以外,还组织了一支由白丁、奴和部曲混合组成的地方军队。奴和部曲虽比白丁少,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可能超过三分之一。这些军事文书的发现有助于了解唐代则天、玄宗间军事制度的变化。

    阿五〇六号墓所出文书多达九十九件,其中“天宝十三至十四载(754——755年)交河郡长行坊支贮马料文书”,共有二十二件,都比较完整,内容主要是各馆驿定期结算来往官员马匹支取的马料帐历。从这些帐历中可以看到西州各馆设置和行程,著名人物伊、西、庭节度使封常清和诗人岑参的行踪见于文书。

    诸墓所出的古写本虽然不多,但却有久佚的《论语郑注》,大致不少于半部,还有隋薛道衡的《典言》也是佚书。《尚书隶古定禹贡》、《甘誓》,《礼记·檀弓》以及《孝经》均有发现。《文选》残存木玄虚《海赋》残片,《汉书》残存《楚元王传》一片,《唐律疏议》残存《名例律》中片断。这些都是残片,但若认真校勘,可能发现重要的异文。

    发现的《论语》、《孝经》多半为学童诵习抄本,此外还发现学童习字很多,全部都是写《千字文》。显然,《千字文》是通行的启蒙书。同时,一入唐代,一些官文书(不是全部)乃至学童习字都风格一变,带有像《圣教序》那样的味道。这些迹象说明高昌地区的文化随时视中原风尚而转移。

    最后,还有两件事值得一提。一是吐鲁番墓葬中出的敦煌文书。阿二二五号墓所出文书几乎全属敦煌,其中有“武周久视二年(701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康万善牒”、“敦煌县田亩簿”,其他是豆卢军牒六件,墨离军残文书二件。阿二三〇号墓也出有“敦煌县田亩簿”,又“武周果毅等娶妻文书”,盖有敦煌县章。敦煌文书之在吐鲁番发现必因墓主或其亲族在敦煌当官或经商行旅,由于某种用途自敦煌携归。

    又一是这批文书中有一些与大谷文书有密切联系。比如阿二一四墓和二三〇墓所出有关主簿高元祯南平职田的辞牒共十件以上,而大谷文书中也有三件,很可能是一个案卷。

    以上我们初步介绍了这批文书的发掘经过和部分文书的内容。其中可能有错误,应以正式发掘报告和即将出版的文书图录为准。

    旧出吐鲁番文书散在各国,数量巨大,有的业已整理发表或基本上已整理发表,有的却还止见目录,或者连目录也不全,我们希望能在一个时期内能够与史学界见面。

    (原载1982年日本《东方学报》第54期)

    ————————————————————————————————————————

    (1) 《文物》1978年第6期。按建初二年庚午,据干支属阚首归时,非马儒。

    (2) 王树枏《新疆访古录》记吐鲁番所出《莲华经》残卷题跋纪年为“永康五年岁在庚戌七月”。据之,永康十年当是乙卯,即475年。

    (3) 见《大唐西域记》卷二“佉沙国”条。

    (4) 《文物》1978年第6期。见本书《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县行政制度》。

    (5) 同墓所出尚有“延昌十七年(577年)史天济求买田辞”,内称“矜济贫穷,听  取,以为永业”,“取”上缺文,“令”下旁注也残存一“听”字,听什么,不知道。据文理,似乎也是“买取”,但不能断言。

    (6) “田”字据《北史》卷九七《高昌传》,《通典》卷一九一《西戎》校补。

    (7) 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三〇,《册府》卷九八五《讨伐》,《全唐文》卷六。

    (8) 四斛二斗当是一人雇价。

    (9) “何道忍名”亦作“呵盗认名”,买物、买牲口、奴婢券常见,意谓如有人呵斥所卖之人或物由窃盗而得,并认为己有。

    (10) 遗书末称“夷(遗)言文书同有贰本,壹本在夷(姨)母边,壹本在俗人女师女二人边”,师女当是范显祐女,没有出家为尼,故称俗人女。

    (11) 但同墓所出其他“作人名籍”不记主人。

    (12) 《旧唐书》卷一《高祖纪》武德三年三月记“麹文泰遣使朝贡”,与《高昌传》伯雅死于武德二年的记载自相矛盾,疑传之“二年”乃字讹。

    (13) 马寺是尼寺,杨雅俗是“道门领袖”,本人不是劳动者,但不问雇人耕种或租佃以及其他,都有耕种或管理不便的问题。

    (14) 日本所传大帐是一国相当于唐一州之帐,文书所见只是当乡。按州成于县,县成于乡的原则,州的帐必然以乡帐为基础。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