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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邮本职是督察纠举所领县,太守的命令也往往由督邮传达。《三国志》卷一五《梁习传》注引《魏略·苛吏传》称魏弘农太守刘类“每出行,阳敕督邮不得使官属曲修礼敬,而阴识不来者”,所云官属自当指督邮所领属县官吏。从上举三件文书看,其他郡府下县文书恐亦如此。

    二是博士。阿斯塔那五九号墓所出文书中有一件《西凉嘉兴四年(420年)残文书》,有“博士颉”的押衔。秦汉以来的博士都属太常。《通典》卷三三《总论》“郡佐”条:“经学博士,汉郡国皆有文学掾,历代多阙。”注云“隋潘徽为州博士”,则杜佑认为州博士(隋代省郡为州,州郡合一)始于隋。按《晋书·职官志》记“郡国皆置文学掾一人”,不称博士。《晋书》卷一〇六《石季龙载记》上称石虎“下书令诸郡国立五经博士”,史籍所见郡博士似始见于此。以后,《魏书》卷六《显祖纪》天安元年(466年)九月己酉称“初立乡学,郡置博士二人”。杜佑偶未记及,故以为始于隋代。今据上举文书,则西凉已置博士。《晋书》卷八七《凉武昭王传》称李暠曾“立泮宫,增高门学生五百人”,诸郡置博士当在同时。

    三是平水。哈拉和卓八八号墓《西凉建初二年功曹书佐左谦奏为以散翟定□补西部平水事》,内称“以散翟定□□补西部平水”。本件纪年是否即为西凉的建初是有疑问的,可能是麹氏高昌时期的年号,(10)但平水一官必非麹氏始置,故仍可认为高昌郡时代的郡属。

    《晋书》、《宋书》都不见“平水”官。《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郡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这里的“平水”是水官职司,非官称。《三国志》卷一六《杜畿附子恕传》注引《魏略》说曹魏时孟康为弘农太守,出行时,“豫敕督邮、平水,不得令属官遣人探候,修设曲敬”。督邮不是水官,不能解释为使督邮平治水土,应该是与督邮并列的郡属名称。《金石录》卷二〇晋彭祈碑阴题名有“蜀渠平水”,彭祈历官西郡、酒泉、略阳三郡太守,此蜀渠平水虽不知属哪一郡,应是郡属。如上所述,曹魏时郡属已有平水,晋代也有,其职务当是管理水渠。孟康出行,要预敕督邮和平水,盖因督邮监领属县,而平水则主管水渠,各县亦有所属水官之故。高昌农耕从来就倚仗水渠灌溉,所以设置此官。以后直到唐代,敦煌境内还有“寿昌平水”,(11)也因敦煌对水渠灌溉的管理非常重视。

    二 县僚属和乡官

    陈顾野王《舆地记》于高昌置郡之初,只有“立田地县”一语,推想应有附郭的高昌县,却无明文。此外还有什么县我们就一无所知了。《魏书》卷四三《唐和传》提到高昌境内横截、白力、(12)高宁三个城和高昌,那已是公元442年的事了。城不一定置县,《唐和传》所称三个城是否立县,仍不清楚。这批文书中明确称为县的有四,即高昌、田地、橫截、高宁,可知北凉时期高昌郡所属至少有此四县。当然还可能有一些县名尚未发现,看来不会太多,因为其时西部的交河仍是车师前部治所,直到麹氏高昌初期,交河早经合于高昌,《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所记也只八城。

    高昌郡属县僚佐也见于这批文书,今录二件:

    (一)《县兵曹刺为点阅兵人事》阿斯塔那二二号墓

    (二)《建平六年田地县催诸军到府文书》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1 建平六年正月十二日,田地县廷掾侯馥、李

    2 珎,录事阚银、阚林,兵曹张通、陈悦,

    3 贼曹阎开、索珎,铠曹阚苕、张庆等

    4 召催诸军破列,并箭工、铠工、

    5 拾角,明寅到府。若违召不到,廷掾、录事受

    6 罚二百,主者受顿鞭,远使一道。

    7 召具。

    上举两件所见的县僚属具见《续汉书》、《晋书》、《宋书·官志》。《通典》卷三三《总论》“县佐”条据史志综叙云:

    汉县有丞、尉及诸曹掾,后汉县诸曹略如郡员。又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晋县有主簿、功曹、廷掾、法曹、金、仓、贼曹掾、兵曹、贼捕掾等员。

    《通典》叙晋代县佐,首举主簿、功曹、廷掾。《晋书·职官志》则首举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及县门下诸吏,次举廷掾、功曹史及诸曹掾史。先后虽异,都有功曹。前引《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要求入军之人自具和斤斧弓箭,接称“虑其不办,三纲、幢校主者督□”。(13)所云“三纲”在这里应指县的主要僚属,似当为县主簿、功曹史、廷掾,与郡三纲略同。但上举两件都没有功曹史。第一件押衔的是主簿、廷掾、录事,不知是功曹史缺员还是北凉曾废省。第二件后面没有僚属押衔,前面所举廷掾、录事、兵曹、铠曹、贼曹等都是负责召催诸军吏。廷掾、录事和“主者”受罚不同,廷掾、录事是纲纪,主者即文书所举兵、贼、铠诸曹掾、史。催召诸军应有兵曹、铠曹,不知何以有贼曹。

    阿二二号墓所出文书有一件《请奉符敕尉推觅逋亡》文书,大致是说有逃亡者“游移县界”,上级下符,因此“请奉符敕尉部……推觅”。汉以来县皆有尉,《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尉主盗贼,凡有贼发……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推觅”逋亡自当为尉的职司。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哈拉和卓九六号墓文书中有两件《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今录一件:

    《日知录》卷二二《都乡》条:

    《集古录·宋宗悫母夫人墓志》:湼阳县都乡安众里人,又云:窆于秣陵县都乡石泉里。都乡之制,前史不载。按都乡即今之坊厢也。《汉济阴太守孟郁尧庙碑》:成阳仲氏,属都乡高相里。

    阿斯塔那一号墓文书中有《西凉建初十四年(418年)韩渠妻随葬衣物疏》,称“高昌郡高县都乡孝敬里民韩渠妻”,(14)所云都乡自即指以高昌坊郭设置的乡。上举都乡啬夫文书于哈拉和卓墓葬出土,都乡亦当指高昌县的都乡。《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云:“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县之廷掾“监乡五部”。乡五部疑指都乡及东西南北四乡。居延汉简见“都乡啬夫”,又见“东乡啬夫”和“东西南北都□”。(15)但据《晋志》依户多少不分或分二至四乡,不必定是五乡,亦如督邮多至五部,亦不必其为五。《晋志》称万户以上置四乡而止,当是不计都乡。

    三老、啬夫、游徼是秦汉以来的乡官。《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称啬夫“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上举文书正是安排“为役先后”。

    文书所云“五家户作次”,疑即指以五家为单位的劳作次序。汉制,五家为伍,二伍为什,十什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晋、宋并同。五家户当指同伍。上引《韩渠妻随葬衣物疏》见高昌县都乡孝敬里,可知高昌郡自乡、里以至伍的基层组织与内地完全一致。

    以上我们对文书所见的高昌郡行政制度作了一些说明。我们看到这一套制度远承汉魏,近同晋宋,从乡里组织直到郡和军府机构完全和内地郡县相一致。

    新疆和内地的关系是由悠久的历史形成的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间的紧密关系。即使在这一段所谓十六国五凉争衡的期间,新疆和中原、江南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也从未中断,这在历史记载上是班班可考的。建立在河西走廊的各个政权,不管政权建立者是汉人(前凉、西凉)、氐人(后凉)、卢水胡人(北凉),在西域人民看来,都是两汉凉州地方政权的延续。他们继续接待来自西域的使节,维护西域和内地的交通。作为西域门户的高昌地区也正在这时从两汉戊己校尉的基础上建郡立县,加强了和内地的政治纽带。

    (原载《文物》197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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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文所引文书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以下不再加注。

    (2) “”字不详。《玉篇》卷一〇辵部有“”字,古及字,但“敕”仍不可解。

    (3) 《通鉴》此条据《晋书》卷一二九《沮渠蒙逊载记》。

    (4) 见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下。

    (5) 奏文中门下校郎与他们下官一起押衔,而兵曹文书则校曹主簿单独于年月前押衔,稍有不同。

    (6) 并非所有郡府文书都有校曹主簿押衔,有的可能由于无须太守批准,所以既无“事诺”云云,亦无校曹主簿押衔,却也有明写“事诺”而无校曹主簿押衔的。

    (7) 《晋书》卷一二四《慕容熙载记》称“典军杜静载棺诣阙”,《通鉴》卷一一四晋义熙三年(407年)记此事作“宿军典军杜静”。《载记》称慕容熙“大城肥如及宿军,以仇尼倪为镇东大将军,营州刺史,镇宿军”,则宿军为营州治所。《十六国疆域志》卷一二后燕营州辽西郡有宿军,洪亮吉疑是“后燕时所立县”。此典军疑非州属。又《唐六典》卷二九记亲王府有亲事府,帐内府典军。注引《齐职仪》称“诸公领兵,职局有库典军,仓典军”等十余种典军,这是管理各项杂务的典军,与上述典军不同。

    (8) 《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云:“小号将军为大郡、边守置佐吏者,又(当作‘不’)置长史,余则同也。”高昌太守加的什么将军号我们不知道,大概不会很高,却也有长史,则当北凉时未必尽遵旧制。

    (9) “建”下当是“平”字,建平年号在这批文书中有《建平五年祠□马受属》、《建平六年张世容随葬衣物疏》,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有《建平六年田地县催召诸军到府文书》。《祠□马受属》的另面为《北凉玄始十一年马受条呈为出酒事》,知距玄始不远。又据本件押衔“主簿悦”,又见《北凉义和三年兵曹条知治幢墼文书》押衔作“功曹史悦”,则去义和亦近。《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称“世祖时,有阚爽者,自为太守”,其事疑在义和三年沮渠蒙逊死后,阚爽于442年为沮渠无讳所破,统治高昌十年之久,或曾自立建平年号,但这只是推测。

    (10) 本件末书“建初二年,岁在庚午”,西凉建初二年(406年)的干支是丙午,与此不合,这是官文书,不应有此差误;又称“奏诺记职(即识)奉行”,与麹氏高昌时期奏文基本相同,而与这一时期文书习见的“事诺奉行”不同,根据上举两点和其他相关联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据干支庚午,应是公元490年,为麹嘉的年号,但无确据。

    (11) 唐天宝差科簿,见伯三〇一八号,参考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改定收录。

    (12) “白力”,据这一时期文书都写作“白艻”。

    (13) 幢是当时军队编制单位名,有幢帅、幢主。校似指幢帅下一级的将校,也可能是幢下一级的编制。

    (14) 第二个“高”下当脱“昌”字。

    (15) 见《居延汉简甲编》一一六七A、一八七三A、一八七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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