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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以疏勒命名的锦。疏勒也崇佛教,是否也是绵织的呢?我们不清楚。假使如此,那么龟兹锦所以命名的特点可能别有所在。但不管疏勒锦是否用绵抽丝织成,纺织手工业传入疏勒并生产具有自己特点的锦是毫无疑问的。

    此外,哈拉和卓九〇号墓还出有《高昌□归等买鍮石等物残帐》,(8)记有“钵斯锦”。钵斯疑即波斯,鍮石也正是波斯的产物,(9)这样,纺织手工业技术的传播就目前所知,起自高昌,经过焉耆、龟兹、疏勒,由此西越葱岭,以达波斯。这一条传播的道路和汉代以来著名的北道相符。

    高昌地区大概早就有蚕桑和纺织手工业。《北史》卷九七《高昌传》说“其地宜蚕”,大概本之《魏书》,(10)以后《周书》、《隋书》的《高昌传》都这样说,想也沿袭《魏书》,但却是实况。前引文书正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将再作一些补充。

    阿斯塔那一号墓出有《西凉建初十四年严福愿赁蚕桑券》,(11)内称“严福愿从阚佥得赁叁薄(簿)蚕桑”,(12)同墓又出《某人条呈为取及买毯事》,内称“杨奣从刘普取官四斛,为丝十三两。□□得十一斛,作丝二斤三两半”;又出《刘普条呈为绵丝事》,称“都合绵七斤”,“杨瓜生丝一斤、索卢来丝十两”。(13)这二件条呈中所见的丝、绵是和官府有关的,条呈内有“请副内纪识”语,可以为证,但这是征纳物呢,还是交换、折价物品,还不明白。根据文书,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麹氏高昌期间绵、绢确是某种赋税的征发对象。阿斯塔那一五五号墓出有《剂俗绢残条记》二件,(14)其一云:

    其二云:

    按本墓所出文书有纪年者早自高昌重光二年(621年),晚至延寿十年(633年)。此二条记亦应为高昌后期文书。又阿斯塔那三六六号墓出有《高昌某年永安等地剂僧俗逋绢钱条记》,(15)内称:

    1 永安五月剂俗逋绢钱七十一文半。次十月剂

    2 逋钱七文。

    3  宁十月剂俗逋绢钱卌文。  次僧逋钱

    〔后缺〕

    本墓文书止出此一件,据内容与前引条记类似,亦当是高昌后期文书。像这类“剂僧俗绢、练钱条记”还有一些,今不悉引。所谓“剂僧俗绢”的确切解释究竟是什么,尚待研究,这里只能肯定其为一种赋税,其征纳本来是绢,高昌后期已折钱交纳。又阿斯塔那九二号墓出有《高昌诸寺田亩官绢帐》,上记诸寺田亩数及树数,下记绢、绵数,(16)例如“绢半绵半”,“绢二半、绵二半”等。末称“合计得绢”云云。本件似是据田、树征纳绢绵,但旧亩多少和征纳绢绵多少并无必然关系。同墓所出还有一件《高昌某岁诸寺官绢捎本》,“官绢捎本”是原件标题,意义不明,内记诸寺名及绢、绵数,多的“绢五绵五”,少则“绢半绵半”,却没有田亩及树的数量,与上件不同。这些绢、绵是否就是所谓“剂僧俗绢”的僧绢呢,还是对诸寺的布施,不明。

    阿斯塔那九二号墓为合葬墓,出有《高昌延寿十六年(639年)阳保久妻张氏墓志》及《唐总章二年(668年)杨保久墓志》,这二件文书均拆自女尸纸鞋,应在延寿十六年前,但也不会太早。

    根据上引文书,麹氏高昌时期曾经以绢、绵作为赋税征纳物是无疑的,既然被作为赋税征纳物,当然也反映当地的绢、绵生产较为普遍。即使在后期,绢、绵已折钱交纳,但从寺院文书中(且不管是征纳或者布施)仍反映当地的绢、绵生产。完全可以证实史籍关于高昌“宜蚕”的记载。

    关于高昌“宜蚕”的记载,两《唐书·高昌传》已不见,只称“有草名白叠,国人采其花织以为布”。(17)唐代西州的调据贞观户籍是緤布而不是绢或麻布,(18)也表明当地以种白叠,织叠布为主,(19)养蚕织锦、绢的手工业已经衰落,但也还不是完全不见记载。《新唐书》卷四〇《地理志》陇右道西州交河郡条下记“土贡丝、布、毡、刺蜜、蒲萄、五物酒浆、煎皱干”,丝仍列为土贡物品的第一位。《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陇右道厥赋称“西州白”,《通志略》《地理略》引《开元十道图》河西道贡物称“西州白毡”,《元和郡县志》卷四〇陇右道西州贡物称“开元贡毛、(20)刺蜜、干蒲萄”,《通典》卷六记诸郡土贡,交河郡(西州)是“贡布十端”。历考诸书,均不见贡丝的记载。但《六典》以下所述都是开元制度,《通典》称郡,更是天宝时制,《新唐书》卷四〇《地理志》所述也可能别有所据,源出唐初记载。

    最后,附带提一下,阿斯塔那二一四号墓,出有《唐汜贞感等付绵练当青科(稞)帐》,内容是列记诸人姓名及付绵若干屯或练若干匹,计当青科若干斛斗。付绵最多二十屯,少则两屯;付练多至二十匹,少则五匹,与应纳青科多少相当。内“绵拾屯”与“练伍匹”都“计当青科(稞)陆硕伍(斗)”,则绵两屯相当于练一匹。本件只付绵、练,却没有丝。本件纪年已缺,同出有《唐麟德二年(665年)张君妻麹胜墓志》,本件当不晚于本年,据书法和内容也不能早于唐代。征纳青稞是什么税目,经常性的赋税还是临时征发,我们难以确定,但知这不是对个别人户的征纳,以绵练当青稞也不是个别人户的特殊处理。是否可以反映唐代西州仍然有较普遍的蚕桑和纺织手工业呢?

    附记:本文写成后,承新疆博物馆武敏、吴震二位同志见告:新疆出土的北朝织物中有“绵经绵纬”所织之,又阿斯塔那三〇五号墓所出尸衾亦系“绵经绵纬”织成,但较粗疏。今附记文后志谢。

    (原载《出土文献研究》1985年第1期)

    ————————————————————————————————————————

    (1)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181页。

    (2) “九”字下当脱“尺”字。

    (3) “道”下脱“人”字。

    (4)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187页。

    (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7页。

    (6) 《北史》卷九八《蠕蠕传》称北魏文成帝之和平五年(464年)为柔然之永康元年,则十年为癸丑,公元473年,据吐鲁番所出《莲花经》残卷题记称“永康五年,岁在庚戌”,则永康十年为公元476年,与《魏书》不合。详《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4页注。

    (7)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17页。

    (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24页。

    (9) 《北史》卷九七《波斯传》。按波斯锦亦见于《梁书》卷五四《诸夷传》“滑国”条。传称:“普通元年(520年),又遣使献黄狮子、白貂裘、波斯锦等物。”时间晚于哈拉和卓九〇号墓。

    (10) 《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原缺,后人以《北史》卷九七《西域传》补,而删去魏以后事。

    (11) 本墓出有《建初十四年八月韩渠妻随葬衣物疏》,建初是西凉李暠年号,李暠卒于建初十三年(417年)初,子李歆嗣位,随即改元为嘉兴,建初十四年实为嘉兴二年。按西凉占有酒泉、敦煌,高昌虽说僻远,由酒泉,经敦煌、伊吾以达高昌,不出十日,不应迟至次年八月尚不知改元,且所引条呈乃官府文书,更不应惘然不知改元。这批出土文书具有建初纪年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确知为西凉“建初”,哈拉和卓九一号墓的《西凉建初四年(408年)秀才对策文》即是;也有很可疑的,哈拉和卓八八号墓所出《西凉建初二年(406年)功曹书佐左谦奏》即是(以上两件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7~20页)。本墓所出的建初纪年文书也难确定其为西凉,但从文字内容和书法看,应早于麹氏高昌时期。

    (12) 这里所云“蚕桑”,实即指蚕,所以用“簿”计算,但不解蚕怎样租赁。

    (13) 以上所引阿斯塔那一号墓所出文书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7~20页,又查原文“丝”并作“系”。

    (14) 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第293、294页。

    (15)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第335页。

    (16) 本件共有五段,除第一段绢、绵为墨书外,其他四段均朱书,与下件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第175~179页。

    (17) 《新唐书》卷二二一上《高昌传》此句作“撷花可织为布”。此用《旧唐书》卷一九八。

    (18) 见哈拉和卓三九号墓所出《唐贞观二十一年帐后□苟户籍》,《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101页。

    (19) 按《梁书》卷五四《高昌传》已云:“草实如蠒,蠒巾丝如细,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前引哈拉和卓九〇号墓所出《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多处记载“行緤”,多至四十匹,这是较早时期的墓,可知叠(緤)布的生产早已有发展。但高昌文书还未见普遍征纳叠布的记载。

    (20) “毛”可能是“毡”之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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