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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所出《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残存第廿四之后半至第卅一,(1)其中《许资助防丁》第廿八、《判问宋智咆悖》第廿九、《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第卅、《岐山吕珣隐匿防丁王仵牒问》第卅一,并是有关征发防丁的判辞。

    关于唐代防丁,日本滨口重国氏曾经论及,(2)玉井是博氏撰《唐代防丁考》专论,(3)引据甚详,上述《郿县尉判集》中有关判文业已录引。玉井氏对滨口氏的某些论点提出不同意见,看来是对的。但我认为某些论点还可以商榷,有些问题尚待补充说明,因草此文。遗憾的是日本二位学者均已逝世,未能就正。

    一 防丁溯源

    滨口和玉井二氏都认为唐代防丁是在府兵制破坏时出现的。据史籍记载,唐代开元前确未出现过防丁,但如果追溯其渊源,却可以推到更早的时代。《周书》卷二八《权景宣传》称:

    除南阳郡守。郡邻敌境,旧制,发民守防三十五处,多废农桑,而奸宄犹作。景宣至,并除之,唯修起城楼,多备器械。寇盗敛迹,民得肄业。

    传文说得很清楚,守防人是由郡守征发的当地民丁,他们是农民,所以被征守防,便“多废农桑”。

    权景宣任南阳郡守,据传在大统四年(538年)邙山战后,大统十年(544年)东魏侯景降西魏前。

    《周书》卷二三《苏绰传》称大统十年,绰奏上六条诏书,其六为均赋役,有云:

    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诏书说的“远戍”、“近防”,均指征发民丁。

    上引二条充分说明西魏时期即有自民间征发的防戍之役,守防的民丁应即是防丁,他们是府兵制以外的地方兵。府兵制的形成严格地说应在大统十六年(550年),其基本队伍乃是早就存在的宇文泰所统的十二军;十二军的骨干则是尔朱天光率以入关的六镇余众;以后,又募集了所谓关陇豪右以扩大队伍。府兵包括他们的家属,在西魏、北周时都别有军籍,不属州县,地方的户籍、计帐都不登载他们的姓名。直到建德二年(573年),周武帝广募百姓充当府兵,仍然要“除其县籍”。这一切都和由地方官征发的防戍民丁绝不相同。

    西魏、北周时期曾经设置大量的防或戍,特别在与东魏、北齐邻接地区,这些防戍多见史籍记载,本文不拟列举。(4)应当指出的是守防士兵除了如《权景宣传》所见征自百姓以外,还有地方豪强拥有的武装队伍。(5)周灭齐后,军事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周齐邻接地区的防想必大量撤废。防的名称以后很少出现,可能统称为镇或戍。守卫这些镇戍的士兵来源,周末情况我们不清楚,但发民守防的制度在隋代却有明确的记载。《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称:

    (开皇)十年(590年)五月,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役,人年五十,(6)输庸停防。

    按同书卷二《高祖纪》下开皇十年六月辛酉制称“人年五十,免役收庸”,月份与《食货志》不同,“不役收庸”的役包括兵役、力役,不限于“防戍”之役,但当然也包括防戍之役在内。值得注意的是诏书只说“人年五十”才得“输庸停防”,这就意味着五十岁以下的丁男仍然是被征防戍的对象。由此可见,从西魏、北周直到隋代,一直从民间征发丁男担承防戍之役,这种制度直到开皇十年仍继续执行。充防戍之役的丁男应即防丁。

    我们从史籍记载中还见到隋代有一种防戍人被称为“戍子”。《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下“镇将戍主”条注云:

    唐废戍子。每防人五百人为上镇。

    这条注文不见《旧唐书·职官志》及《通典》、《唐六典》。如果可信的话,则既云“唐废戍子”,显然隋代旧有此称,但在隋代记载中却绝未见到。据唐制,凡是被称为“子”的通常是指从当地或侧近地区的白丁内征发,承担某项定期劳役的人夫,例如烽子、渡子、驿子等等,(7)戍子大概也属于这一类型。假使这样,戍子是否即是《隋书·食货志》所见那种承担防戍之役的人呢?但是注称“唐废戍子”,是废其名呢?还是废除征发民丁防戍之制?我们还不清楚。

    以上我们追溯了防丁之役早见于西魏,沿袭至隋。虽然难以断言西魏至隋就有防丁名色,隋代有可能被称为戍子,但由地方征发承担防戍之役的民丁,本质上终究即是防丁。

    二 关于官赐及唐代防丁的身份

    《判集·许资助防丁》第廿八、《宋智咆悖》第廿九,都是有关亲邻资助防丁衣装的判辞。根据上述的三道判,我们看到有如下四点:

    (一)防丁一役,不请官赐,只是亲邻间转相资助。

    (二)亲邻资助防丁衣装,准法无例,只是旧俗如此。

    (三)虽是旧俗,仍须官府出榜晓谕,强制执行,实际上是摊派。

    (四)官府出榜晓谕,限期交纳,却仍有宋智其人抗拒不纳,以致被帖狱留问。

    我们先讨论官赐问题。这里所称“官赐”实际只指衣赐。

    唐代开元以后,作为军需支出的衣赐大致可分为三类。

    《白氏六帖》卷一六《军资衣粮第一·衣赐式》引《兵部式》云:

    给赐者用所在官库,绢布相兼。其军每年得赐者不在别给时服限。其赐,每年随庸调预支。诸应有知发军处,所司与兵部计会,量支当年庸调及脚价,留本州,便充兵赐。

    据《兵部式》,衣赐有三类。一是其军每年得赐者。按《通典》卷六《赋税》下记天宝末年财政支出,称“给衣赐则五百三十万(匹)段”,下注朔方、陇右、河西、伊西北庭、安西诸节度及群牧的衣赐数。(8)这一项衣赐常年给与节度使所属诸军,应即《兵部式》所云“每年得赐者”。

    第二类是所谓“别给时服”,凡是每年得衣赐的诸军均不再给与。可知另属一类,推想当是由于季节变换,作为特赐给与临时派遣军的。

    第三类是兵士出发时所给衣装。《兵部式》称“应有知发军处,所司与兵部计会”云云,意思是说负责发兵的地方官员(所由),和尚书省兵部计算应给绢布数额,在本年征收的庸、调、脚价内预支部分留在本州(即发军州),作为兵士的衣赐。

    以上三类,前二类是发往屯驻军所在地的,不涉本文讨论范围,姑置不论。《判集》所云“不请官赐”,当指兵士出发时的衣赐。

    我们知道卫士是自备资装的,具见《新唐书·兵志》,无须赘述。防丁由地方官从民丁中征发,不是卫士,也无烦论证。出发时给与衣装的乃是名为募而实是征的兵募。《册府元龟》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开元十四年(726年)六月诏云:

    至于兵募,尤令存恤,去给行赐,还给程粮。

    开元十四年尚是郿县尉□勋牒判案的前十年,可见,那时的兵募出发时早已是给与行装的。

    唐初不请官赐的兵士有一种称为义征。《旧唐书》卷八四《刘仁轨传》麟德元年(664年)仁轨上表称:

    臣问:“往在海西,见百姓人人投募,争欲征行,乃有不用官物,请自办衣粮,投名义征。何因今日募兵,如此儜弱?”

    仁轨说的是太宗征辽时事,《通鉴》卷一九七贞观十九年(645年)三月称“有不预征名,自愿以私装从军,动以千计”,可以互证。

    防丁由县在民丁中征发,既不是名属军府的卫士,也非自愿投军的义征,他们有似兵募,却是一种带有经常性的征发,又不请官赐,也与兵募不同。防丁有时与兵募并称,那是因为同属征防行人。(9)有时却又与屯丁并称。(10)关于防丁的待遇,《文苑英华》卷四六二张九龄开元二十三年(735年)正月《借田制》称:

    行人及防丁有身亡者,为造棺榇,递还本处。诸州应发遣防丁,去本贯一千里已上,比来除正课之外,给一丁充资,多不济办,宜更量与资助。

    据此可知防丁出防有的远达千里之外,显然不在本州。这和《周书·权景宣传》所见在本州征发,也即守卫本州诸防的地方兵很不相同。但同书《苏绰传》所载六条诏书中百姓服役本有近防和远戍,唐代防丁出防有远有近仍可能沿袭前代。

    据上引《借田制》,出防千里外的防丁除免正课(指租调庸)外,还给一丁充资(即免除一丁课役,命其出钱物资助防丁),以及含糊不清的“量与资助”。千里内的大概可免除正课。按敦煌所出《水部式》有如下记载可以互证:(11)

    1 沧瀛贝莫登莱海泗魏德等十州共差水手五千

    2 四百人;三千四百人海运,二千人平河,宜二年与替,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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